村公益性扶贫资产后续管理办法集聚最新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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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公益性扶贫资产后续管理办法【第一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扶贫资产管理管护,使其发挥最大的效益,切实提高扶贫资金使用绩效,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乡村振兴局中央农办财政部关于加强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21〕51号)和《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乡村振兴局市委农办市财政局关于加强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宝政办函〔2021〕66号)等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扶贫资产,是指自2016年以来使用各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行业扶贫资金和社会扶贫资金等投入脱贫攻坚形成的资产(包含县、镇、村三级接受捐赠的实物资产)全部纳入管理范围。易地扶贫搬迁形成资产依据中省发改部门易地扶贫搬迁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扶贫资产分为经营性资产、公益性资产和到户类资产三种类型。经营性资产主要为具有经营性质的产业就业类项目固定资产及权益性资产,主要包括农林牧产业项目、生产加工设施、旅游服务设施、电商服务设施、经营性基础设施、光伏电站和股权债权类资产等;公益性资产主要为公益性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类固定资产,主要包括道路交通、农田水利、供水饮水、公厕、教育体育、卫生、文化、电力设施、幸福院、爱心超市等方面的资产;到户类资产主要为通过财政补助等形式帮助贫困户发展所形成的生物性资产或固定资产等。

扶贫资产管理坚持统一领导、分级管理,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民主决策、阳光运行,管护到位、安全高效原则。

第二章 责任分工

县扶贫资产管理领导小组对全县扶贫资产管理进行统筹领导,县乡村振兴局是扶贫资产后续管理牵头部门,负责扶贫资产后续管理的统筹协调、顶层设计、重大决策、推动落实、监管考核等,财政局、农业农村局、住建局、卫健局、林业局、民政局、文旅局、自然资源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民宗局、残联等行业部门分工协作,组织开展全县扶贫资产后续管理工作。各镇、各行业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能开展扶贫资产确权登记、移交、管理、监督、指导等工作。

县财政局负责指导核查财政拨款形成的资产资金,负责扶贫资产监管。

县审计局负责扶贫资产审计监督,将扶贫资产纳入年度审计计划。

县纪检、监察、审计、司法、公安、检察、法院、信访等部门负责对扶贫资产管理监督检查,处理扶贫资产管理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纪违规问题。

第六条镇政府对确权到本镇、村、户的扶贫资产进行管理,负责组织开展所有权界定、建立管理台账、监督财务状况、审批运营处置决策、解决困难问题等工作。每年度将资产管理情况形成报告于12月20日前报县乡村振兴局。

村委会负责到村到户扶贫资产管理工作,直接管理到村资产。对到户资产坚持监管与服务并重,加强到户资产经营和维护指导工作,对资产处置依照有关程序规定进行审批。贫困户对本户所有的扶贫资产进行管理。

第三章 资产权属界定

根据扶贫项目资金投入渠道进行全面摸底,摸清扶贫项目资产底数。按照经营性资产、公益性资产和到户类资产三种类型,分别建立县级扶贫项目资产台账、行业部门分类台账和镇村明细台账。根据资金来源、受益范围、管理需要等明确权属,尽可能明确到获得收益的个人、村集体经济组织。扶贫资产的所有权界定:

(一)到户类扶贫资产原则上归属农户;

(二)到村项目和以村集体经济入股的扶贫资金资产原则上纳入村集体管理,产权归属村集体;

(三)量化到多个村集体的扶贫资金资产,由实施单位(镇或县直部门)统筹,产权归属国有资产;

(四)国家及省级相关部门对扶贫资产产权归属有明确规定的,参照有关规定执行。

(五)对所有权界定出现不同意见的,由县政府常务会议依照有关规定研究确定所有权归属。

扶贫资金直接奖补到人到户形成的扶贫资产,所有权归属奖补受益者,由村委会向村民代表大会通报,在村所在地公示十日无异议后,村委会向所有权者发放确权书、收取遵守扶贫资产管理规定的承诺书,报镇政府备案。

使用扶贫资金到村集体实施的扶贫项目形成的扶贫资产,所有权归属村集体,由所在镇召开党委会议,研究审定后,在项目所在村村委会和镇政府所在地公示十日无异议后,镇政府向所有权村发放确权书、收取遵守扶贫资产管理规定的承诺书,报县乡村振兴局备案。

第十使用扶贫资金到镇实施的村级扶贫项目形成的扶贫资产,单村实施项目资产所有权归属项目所在村集体,村级联建项目形成的扶贫资产按投资比例界定各联建村的所有权,由所在镇召开党委会议,研究确定所有权归属事宜,在项目所在村和镇政府所在地公示十日无异议后,镇政府向所有权村发放确权书、收取遵守扶贫资产管理规定的承诺书,报县乡村振兴局备案。

第十由县级相关部门实施的到村到户扶贫项目形成的扶贫资产,项目完工后由实施部门依照有关程序规定组织所有权界定工作。涉及到户扶贫项目形成的扶贫资产,所有权归受益户所有,按照第九条规定履行所有权界定程序和备案手续。涉及到村扶贫项目形成的扶贫资产,所有权归受益村集体所有,按照第十条规定履行所有权界定程序和备案手续。

第十由县级相关部门实施县级扶贫项目形成的公益性扶贫资产,所有权归所在镇、村,形成的经营性扶贫资产,所有权由实施部门依照有关程序规定组织所有权界定工作,县乡村振兴局备案。

第四章  资产运营

十四行业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定,指导、监督资产所有人做好扶贫资产管理工作。资产所有者需建立具体管护制度,明确管护人员,落实管护措施,开展管护工作。

十五鼓励探索多形式、多层次、多样化的管护模式。公益性扶贫资产可结合全市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管理模式,统筹整合事务和岗位,建立权责明确的管理体系。通过开发公益岗位等方式解决管护力量不足问题;专业性较强的公益性扶贫资产可通过购买服务形式进行管护;对无能力进行维护的,可向上一级单位申请予以妥善解决,所有权在行业部门的扶贫资产,由行业部门委托项目所在镇、村负责管理,确保公益性扶贫资产长期发挥效益;

第十扶贫资产由资产所有权者负责经营,经营方式包括自主经营、委托经营、合作经营等多种方式,经营方式的确定和变更须履行民主决策程序,并报上一管理机构备案。

(一)到户扶贫资产经营方式确定和变更由该户决定,报村委会备案,待该户人均可支配收入达到全县平均水平时,不再履行经营备案程序。

(二)村集体扶贫资产经营方式确定和变更由村委会履行民主决策程序,报镇政府备案。

(三)村级联建扶贫资产原则上实行集中经营,各联建村履行委托经营程序。经营方式确定和变更,须征得各联建村民主决策同意,报镇政府备案。

(四)县级扶贫资产的经营,原则上由所有权归属部门具体落实。经营方案报县乡村振兴局备案。

第十扶贫资产的经营须根据资产类别及经营方式,有针对性地制定风险防控措施。活体资产必须实现保险覆盖、合作经营必须实现抵押或担保覆盖。

十八扶贫资产的经营,须达到项目设计时确定的经济效益、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等绩效目标,不得利用职权压价发包或者低价出租集体资产。其中经营性扶贫资产年收益率原则上不低于资产投入总额的同期人民银行存款利率。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对扶贫资产经营进行年度绩效评估,绩效不达标的必须及时整改,确保经营效益。

十九扶贫资产的经营,要建立扶贫项目资产全程跟踪监测机制和风险预警机制,对长期闲置、效益较差甚至亏损的公益性资产,及早预警、及时介入,督促管护主体管好用好资产。除不可抗力因素外,不得造成损坏或流失。涉及合作经营的扶贫资产,必须按照合作协议约定及时收缴经营收益,合作到期后及时回收资产。资产所有权者决定继续合作的,须重新履行经营决策审批程序。涉及固定资产合作经营的,合作期满后须保障资产设计功能正常发挥。

第五章  收益分配

二十坚持依法依规分配。扶贫资产收益分配中,国家相关部门对扶贫资产收益分配方案有明确规定的,坚持依法依规进行合理分配。

二十一经营性资产收益分配按照现有资产管理制度实施,制度未予明确规定的,应按照有利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的原则,通过“村提方案、乡镇审核、县级备案”的流程,民主决策提出具体分配方案,体现精准和差异化扶持,并履行相应审批程序,分配方案和分配结果要及时公开,收益分配须履行村级财务管理相关程序。属于村集体的资产收益,通过设置一定的条件,鼓励采取参加村内项目建设和发展等劳动增收方式进行分配,激发内生动力。提取的公益金重点用于项目运营管护、村级公益事业等方面。严禁采用简单发钱发物、一分了之的做法分配收益。

第六章  资产折旧

二十二固定资产折旧应根据《政府会计准则——基本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78号)、《应用指南》等文件要求,结合资产实际情况执行。

第二十三条经营性固定资产折旧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确定最低折旧年限,其中房屋、建筑物最低折旧年限为20年;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最低折旧年限为10年;器具、工具、家具等与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最低折旧年限为5年;运输工具最低折旧年限为4年;电子设备最低折旧年限为3年。

第二十四条固定资产折旧年限确定应综合考虑该资产预计实现服务潜力或提供经济利益的期限、有形及无形损耗,及有关固定资产使用的法律或者类似的限制等。

第七章 资产处置

二十五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处置国有和集体扶贫项目资产。对达到使用年限、长期闲置、报废、报损、淘汰、拆除、盘亏、所有权或使用权发生转移,以及因管理不善、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等造成非正常损失、确需处置的扶贫项目资产,应严格按照国有资产、集体资产管理有关规定,履行相应审批手续规范处置。

第二十扶贫资产处置权归所有权者所有,资产处置必须履行上级报备审批程序。资产确权时所有权者向确权单位递交遵守扶贫资产管理规定的承诺书,承诺不私自处置扶贫资产,承诺扶贫资产依规处置后处置所得全部用于巩固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方面。

(一)到户扶贫资产因特殊情况确需处置的,须向村委会提交申请,由村两委会议审批后方可处置。处置后新形成的扶贫资产由村委会登记,报镇政府备案。到户固定扶贫资产的处置,从确权之日起满5年后,不再履行审批程序。到户经营性扶贫资产的处置,待该户人均可支配收入达到全县平均水平时,不再履行审批程序。

(二)到村扶贫资产(包括村级联建资产)确需处置的,须拟定处置计划,明确资产处置原由、处置程序和处置收益使用计划,按“四议两公开”民主决策程序决议,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对扶贫资产进行处置的,必须报镇人民政府和行业部门审核,在镇人民政府和村委会两级公示10日无异议后,方可履行相关处置程序。处置后新形成的扶贫资产,由镇政府登记,报县乡村振兴局备案。

(三)镇级所有扶贫资产的处置,由镇人民政府结合资产评估报告提出处置方案,公示10日无异议后,报行业主管部门审批后进行处置。

(四)到县级扶贫资产确需处置的,由归属部门结合资产评估报告提出处置方案,县乡村振兴局、财政局联审,报县政府常务会议审批。经审议批复后的处置方案在县级媒体公示10日无异议后,方可处置。处置后新形成的扶贫资产,按程序登记之后,报县乡村振兴局备案。

第二十扶贫资产处置行业有特殊规定的,按行业规定进行处置。村级以上固定扶贫资产报废按照国有资产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  档案管理

二十八扶贫资产档案是指扶贫资产形成过程和运营过程中的所有记录,包括分级台账和资产档案。档案收集、整理、归档等工作,遵循档案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

二十九扶贫资产档案管理工作由县乡村振兴局、县档案局负责组织指导,扶贫资产所在镇政府、村及有关部门具体落实。

三十扶贫资产台账管理,实行“一账统管”模式。县级由县乡村振兴局建立扶贫资产总台账,包括行业主管部门、镇级、村级、到户四级台账;镇级建立镇政府、村、户三级台账;村级建立村、户两级台账,资产台账完善后将资料报县乡村振兴局,全部实行集中动态管理。

三十一扶贫资产档案建立,实行“五步备案”制度。每一项扶贫资产均须按照前期工作环节、组织实施环节、确权移交环节、资产运营环节、收益分配环节分段建档、全程备案。

(一)前期工作环节档案包括项目入库资料(民主决策记录、项目初步方案公示资料、可研或建议书、入库联审手续等)、项目实施方案及批复手续、项目实施公示等方面资料。

(二)组织实施环节档案包括招投标或政府采购手续、施工日志、施工资料、监理资料、资金拨付、设计资料、竣工验收等方面资料。

(三)确权移交环节档案包括资产确权移交手续及资产所有权者遵守扶贫资产管理规定的承诺书等方面资料。

(四)资产运营环节档案包括民主决策记录、资产运营管理办法、资产运营及风险防控中签订的协议和监督运营管理记录等方面资料。

(五)收益分配环节档案包括收益分配方案、民主决策记录、收益领取确认记录及相关公示公开等方面资料。

三十二扶贫资产档案实行专人管理,档案人员换岗履行书面交接手续。

第九章  资产监督

第三十发挥驻村工作队、村务监督委员会、村集体经济组织监事会等发挥监督作用,加强对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的纪律监督、审计监督、行业监督和社会监督。

第三十监督重点应根据扶贫资产性质、类别进行针对性确定,重点监督资产权属界定、资产经营、收益分配、资产处置、资产维护等扶贫资产管理关键环节。

第三十扶贫资产监督应根据资产性质、类别分类施策,重点落实公开公示、定期巡查、驻企监管、审计监督、绩效考核、第三方评估等监督措施。

第十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扶贫资产管理工作中如有虚报冒领、截留私分、贪污挪用、侵占套取、非法占有使用或处置扶贫资产等各类违法违纪行为,从严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十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扶贫资产所有权者、相关主管单位及监督部门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按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一)不按规定开展扶贫资产移交、评估和审核备案的。

(二)非法改变扶贫资产所有权的。

(三)不按规定运营维护扶贫资产的。

(四)不按规定分配扶贫资产收益的。

(五)未经审批擅自处置或低价处置扶贫资产造成损失、流失的。

(六)因扶贫资产管理不当或其他情形,造成扶贫资产流失或不良社会影响的。

第十一章  附 则

三十八本办法由县乡村振兴局会同县农业农村局、县财政局负责解释。相关法律、法规对扶贫资产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依法保障。

三十九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村公益性扶贫资产后续管理办法【第二篇】

当前,脱贫攻坚战已经进入决胜阶段,各地扶贫开发投入持续加大,形成了一大批扶贫项目资产,为改善贫困地区生产生活条件、促进贫困人口增收发挥了重要作用。但调研发现,扶贫投入资金来源复杂,特别是资产权属不清的现象,需要引起重视。

扶贫资产包括使用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统筹整合财政资金、易地扶贫搬迁资金、用于脱贫攻坚地方政府债务资金、行业帮扶资金、金融扶贫资金、社会帮扶资金等投入扶贫领域形成的基础设施、产业项目(资产收益)以及易地扶贫搬迁类资产等。这些资产分散在各部门、各镇村,并没有统一的部门进行管理,导致管理混乱,重建设轻管护的现象普遍存在。而且在2020年之后,这些扶贫资产由谁管、如何管,尚没有出台明确的规定,目前亟需建立扶贫资产管理制度,切实防范扶贫资产闲置、流失等现象发生,让扶贫资产在乡村振兴中继续发挥作用,为构建长效稳定的带贫减贫机制提供物质基础。为此建议:

1.摸清资产底数,明确资产权属。尽快组织实施对各类扶贫投入形成资产的彻底清查,界定资产范围、类型,明确资金来源,厘清产权归属,分类、分项、分年度登记资产明细,全面建立扶贫资产动态监管台账,确保各级各类扶贫项目投入形成的资产产权清晰、责任明确。

2.统筹管理职能,明确管理部门。脱贫攻坚是各级党委政府主抓的头等大事和第一民生工程,涉及中央、省、市、县、乡、村六级,各级扶贫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多达几十个,扶贫政策涵盖20多类100多项。当前,各地都已成立了扶贫办(局),明确了扶贫办(局)在扶贫工作中的主导地位。建议赋予各级政府扶贫部门人财物统筹规划、协调管理职能,加强对专项扶贫资金以外所有扶贫投入的统筹监督管理,进一步明确职责,清晰定位,做好扶贫工作长远发展规划。

3.健全资产报告制度,明确权利义务关系。对各级财政资金投入形成的扶贫资产应由县级扶贫办承担资产报告主体责任,乡、村两级建立扶贫资产管理台账,承担日常管理和监督责任,确保各级财政投入形成的扶贫资产列入政府资产监管范围。对于社会资金投入的产业或其他项目形成的资本和各类实物资产,应由资金投入主体与项目承接平台签订协议,或以公司章程等法律形式明确权利义务关系,保障市场主体投资利益回报。对扶贫资产的转让、拍卖、置换、报损、报废等处置,要按照国有资产及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并履行相应的报批手续。

4.加强后续管理维护,明确各环节责任。建立健全相关资产后续管护制度,按照“所有权与监管权相统一,收益权与管护权相结合”的原则,明确保管、使用和维护各环节责任,规范台账管理、运行管理、维护管理和处置管理。对于各级财政投入形成的资产,由县级扶贫部门将日常管理维护支出列入年度经费预算,确保扶贫资产日常管理和运营维护,增强扶贫部门责任,明确经费保障来源。对于社会帮扶单位投入形成的资产,县级扶贫部门应形成与产权单位、管理使用者相对接的三方管理协议,明确扶贫资产日常管理和维护的各方权利义务,确保扶贫投入形成的资产管理规范,责权清晰。

5.盘活用好扶贫资产,明确资产收益分配。进一步完善扶贫资产运营、收益分配和处置等相关管理制度,坚持市场导向,积极对接相关经营主体,通过股份合作、业务托管、合作经营及改制重组等方式,提升资产运营管理水平和盈利能力,确保扶贫资产安全运行、保值增值。扶贫资产收益分配使用方案,应由村集体研究后提出,并经村、镇、县三级审核通过后实施。扶贫资产收益主要用于帮扶老弱病残等缺乏劳动能力的贫困人口,如有节余也可用于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及公益事业等。

村公益性扶贫资产后续管理办法【第三篇】

安徽网蚌埠消息 日前,怀远县河溜镇分管脱贫攻坚工作的镇党委副书记汪春侠,深入到葛山村公益岗位人员家中,对扶贫公益性就业人员进行岗位管理考核。这是该镇为增强建档立卡贫困户脱贫的内生动力,实行扶贫公益性岗位日常管理考核制度,提高公益性岗位工作人员积极性的一项管理举措。

该镇按照考核管理要求,对公益性就业人员在岗在位情况、岗位履职情况、工作效果等开展考核、审核,既调动了贫困劳动者的工作积极性,解决“干与不干不一样,干好干坏一个样”的现实问题,又增强了贫困人口劳有所获,稳定增收脱贫的信心。目前,该镇开发设置保洁、护林、护路、治安巡逻、环境保护、光伏电站看护、安全生产监督、农田基本建设监护等公益性岗位18个,共安置378名有劳动能力的贫困人员就业。

村公益性扶贫资产后续管理办法【第四篇】

第一条目的

为切实加强公司固定资产管理,规范固定资产借款报销行为,合理购置、正确使用各类固定资产并提高使用效率,确保公司财产的安全与完整,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定义

固定资产是指同时具有下列特征的有形资产。

1、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

2、使用寿命超过一个会计年度。使用寿命是指企业使用固定资产的预计期间,或者该固定资产所能生产产品或提供劳务的数量。

第三条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对固定资产的购置、保管、转让、报废、处置等行为相关的所有活动。

第四条管理职责

公司固定资产管理采用财务部门、行政部门、使用部门三级管理的办法,行政部门、使用部门负实物的直接管理责任,财务部门负核算和监督、检查的管理责任。

具体职责划分如下表所示:

使用部门:

1、建立和贯彻固定资产的使用,保管责任制度

2、建立台账或卡片,及时反映固定资产的增、减变动等情况,做到账(卡)、物一致

3、正确使用固定资产,做好维护保养

4、定期进行清查盘点,并提出盘点报告

行政部门:

1、建立健全分管固定资产的账(卡),并按期填报有关的报表;

2、正确及时办理新增、转移、调拨、报废等手续;

3、对使用部门进行固定资产维护、管理和使用情况的检查和指导;

4、定期组织清查盘点,提出盘点报告;

5、健全档案资料,组织给固定资产编号并粘贴标识。

财务部门:

1、负责本企业固定资产的统一核算,建立健全固定资产的核算凭证和账卡,正确填报有关会计报表;

2、审核并办理固定资产新增、转移、调拨、报废等的财务手续及核算;

3、正确计提固定资产折旧;

4、监督执行固定资产的清查盘点工作。

第二章固定资产购置

第一条固定资产预算

固定资产购置实行预算管理。年初由各部门编制本部门年度固定资产购置预算,列明拟购置固定资产的名称、型号、生产厂家、具体配置、购置的数量、单价、金额,成套资产应按各组成部分分别编制预算。

第二条请购审批

1、预算内固定资产的购置

使用部门填制“固定资产购买申请单”(一式三份)并申请购置,申请单一份由使用部门留存,一份由行政部留存,一份交财务部。

具体审批和执行权限如下表所示。

10万元(不含)以下审批人:使用部门负责人、财务部、行政部

一般固定资产购置由行政部办理购买手续;专用设备的购置由设备部负责办理

10万元(含)~30万元审批人:相关中心负责人、财务部、行政部

30万元(含)以上审批人:总经办、财务部、行政部

2、预算外固定资产购置

预算外固定资产购置应提交《预算外资产购置申请》,经公司财务部、行政部会签并报总经办批准方可进行购置。

第三条购置方式

资产购置应坚持多方询价不少于三方的原则,保证资产购置价格的经济合理。

第四条固定资产验收登记

1、固定资产购置应办理验收登记手续。

总部各部门固定资产验收由采购部门、行政部和各使用部门负责,经过验收合格的资产才能办理报销手续。验收不合格的设备,由采购人员办理退换、索赔、拒付等事宜。

2、固定资产的登记应符合以下三点要求。

1各使用部门对资产进行验收后一周内,应到行政部办理固定资产卡片登记手续,固定资产卡片应由验收人和使用人签字,行政部在办理固定资产管理卡片的同时登记固定资产台账,并对固定资产贴具标签。

2固定资产管理卡片必须记录的事项包括名称、资产编号、规格型号、价格、配置、配件、购入日期、生产厂家、验收情况、验收人、使用单位、使用人及备注(反映固定资产维护使用情况)。

3固定资产管理卡片一式三份,行政部、财务部和使用单位各持一份。

第三章固定资产使用与盘点

第一条使用与操作

固定资产的使用办法由各使用单位负责进行规范,做到安全使用和日常维护。对精密贵重以及容易发生安全事故的仪器设备,归口管理部门应制定具体操作归程,指定专人操作。

第二条盘点清查

公司对固定资产实行定期实物盘点清查,目的是保证固定资产账、卡、物相符,摸清资产的实际使用现状,保证资产安全、完整。具体要求有以下四点。

1、固定资产盘点清查由行政部、财务部和各资产使用部门共同进行(必要时审计部共同参加);

2、盘点清查中发现的闲置资产要查明情况并制订处理计划,账外资产要做盘盈处理,及时入账;

3、对盘点清查中发现的盈亏和资产毁损,应逐个查明原因,协商提出处理意见,报公司总经理审批;

4、对导致资产毁损的责任人追究赔偿责任。

第四章固定资产的保养与修理

第一条保管与养护

固定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必须建立健全固定资产保管和养护制度,做好防火、防盗、防潮、防锈、防蛀等工作。各使用部门应落实安全防护措施,按照制度要求对固定资产进行养护、定期监测或修缮,确保其完好和使用安全。

第二条升级与维修

各类固定资产在使用过程中需要提高配置、增加器件或进行维修时,按以下规定进行。

1、各类固定资产在使用过程中如需增加器件或维修,各使用部门应首先向行政部门提交申请,由行政部统一编制费用预算,按固定资产购置要求经有关人员审批后再进行。

2、经批准后,行政部负责组织进行升级或维修(设备类固定资产由设备部负责)。

3、财务部负责相应凭证、账簿的处理工作。

4、行政部应及时办理固定资产卡片和固定资产实物账的变更。

第五章固定资产核查

1、每年年底由公司财务部门、行政部门人员对各部门固定资产进行全面核查,并向总经办提交盘点报告。

2、责任人离职办理交接手续时,固定资产管理部门对其管理职责内的固定资产进行核查。

3、经核查发现固定资产缺失,责任人应承担相应责任,对购置价在五万元以下且没有购买保险的固定资产,若因管理不善而导致毁损的,由责任人按净值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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