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长制工作存在的困难范例(精彩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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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长制工作存在的困难【第一篇】
摘要:河长制的推行与落实使采砂管理工作面临着全新的机遇与挑战。本文对采砂管理现状进行分析,找出其中存在的问题,并以现存问题为依据,以河长制工作为基础,提出有效的管理建议,从而为河道采砂工作的有序开展提供解决策略。
关键词:河长制;采砂管理;问题;对策
【中图分类号】TV85+TV879【文献标志码】A
砂石作为河流生态系统的主要部分,随着建筑水土设施、拦截水库,河道砂石量大不如前。当前,砂石成为了宝贵的资源,应加强对其重视程度。与此同时,砂石也是使用频率极高的建筑材料,城市化的建设对砂石有大量需求。因利益驱使,部分地方河道无限制的开采,对河势稳定情况产生严重影响,甚至对桥梁、码头等涉河基础设施的安全产生威胁。以河长制平台为依托,提升采砂管理力度,将水利行业监管制度落实是相关工作人员所要解决的问题。
一、河长制下采砂管理的重要性
无限制的采砂会对水资源的利用和堤岸等设施的安全性产生消极影响。因此,加强监管采砂工作对河长制任务的完成有积极影响。如果采砂工作的开展继续不受限制,会致使河床下切、河床渗水量显著增加且库存水位及河道水质量严重下降,严重限制供水能力及供水质量。提升引水及相关处理工作的成本能对水资源进行保护,并且是河长制落实的必然需求。无节制的采砂使河床结构及水流走势得以改变,并使河床的稳定性及完整性遭到破坏,最终致使河床失去平衡,且河槽下切会致使河岸工程崩塌,采砂会破坏河流系统的完整性致使水生态抵御力下降。采砂工作有着极为丰厚的利润,但未经许可要求无节制、无限量、无深度的采砂情况时有发生。在此环境下,加强采砂管理力度是河长落实的需求。
二、河长制下采砂管理存在的问题
(一)相关法律法规缺乏完善性
国务院修订研讨《河道采砂管理条例》,但至今仍未将其推行于落实。当前,我国缺乏完善的河道采砂管理体系,管理工作开展中存在混乱、分割条款等问题,且当前采砂管理体系不具备可操作性。此外,还需以人、砂、石、船、采、运、销等环节为明确相关工作管理规范。同时,在对采砂工作进行管理期间,相关法律法规不具备权威性。因相关法律法规缺乏完善性,从而限制采砂管理工作的开展。
(二)责任落实不到位
各层级河长直接负责河湖管理保护工作,相应组织领导也应对该工作进行管理,牵头组织应清理整整治采砂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其中包括非法采砂。当前,各级层所长责任人责任落实不到位,存在名实不符的问题。除此之外,河长制的落实应与地方工作人员进行衔接,将责任落实具体,确保各级层人员均有各自负责的工作内容,从而将采砂管理制度与河长制的落实进行有效结合。
(三)监管工作存在不足之处
采砂工作管理部分环节存在监管制度落实不到位的情况,采砂设备管理环节不能对船舶建造及改建进行高质量监管、最终导致市场流入新采砂船;砂石运输管理过程中,海事部门不能够对三无船舶进行有效的监管,不能对未经许可或是采砂期不合理的船舶进行管理。从而导致存在非法运沙的现象发生;在砂石销售管理过程中,未设立完善的监管机制,从而导致市场上随意售卖非法砂石,交接水域联合监管力度不足,时常出现偷偷采砂的情况。与此同时,信息化采砂管理的创建相对落后,缺少自动化监管设备,当前的执法力度及监管手段无法使精细化管理需求得以满足。
(四)打击力度不足
城市化建设需要大量砂石材料,且对其要求极高,在此情境下,河道采砂成为了暴力行业,偷采砂石、盗采砂石等情况时有发生。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时常发生,且当前针对盗采偷采等行为的形式惩罚手段落实不到位。通常情况下仅采取行政手段来管理非法采砂行为,仅采取扣押设备、查封、罚款的方式对进行处罚,《采砂管理条例》提出非法采砂行为最多罚款30万元,这一金额与采砂利润相比微乎其微。由此可知,当前针对非法采砂的处罚力度不足。
三、河长制下采砂管理对策
(一)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将河长制优势充分发挥出来,完善采砂监管政策及制度。将《河道采砂管理条例》全面落实,通过法律手段方式落实河长责任,使采砂管理责任制与河长制有效结合。以人、砂、船、采、运、销环节为重点开展监管工作,将河道砂石管理制度落实到位,完善采砂船、采钞机及采砂船登记、案件移交制度及非法采砂量刑标准,在疏堵结合的基础上是机制砂行业规范体系得以完善,并且加强制度的推广力度,从而缓解砂石问题问题。与此同时,应开展疏浚砂试点,并制定相关管理制度,使各地方政府扩展河长制管理范畴,将疏浚砂的管理纳入其中。
(二)责任落实到位
充分发挥党政领导任职河长的优势,提升对采砂管理的重视程度,存在采砂管理的河道应落实河长责任人、现场监管责任人、行政主管部门责任人及行政执法责任人,并采取多媒体的方式公布于社会接受大众监督。将高位推动作为首要原则,采取签订责任书的范式落实监管责任,并将相关制度落实到位,同时,应将采砂管理的成效及情况纳入河长制度考核体系中,对其进行严格问责。针对在采砂管理过程中存在不作为、乱作为致使河道出现问题的河长,應对其进行严格问责。
(三)提升监管力度
落实河长管理制度的主要方式就是河长巡河,河长巡河能够推进河长工作的完成与进展,是发现并解决采砂过程中存在问题的主要方式。对河长制工作平台进行有效利用,从不同角度、不同层次对河湖采砂工作进行监管及巡查。河长应将河道管理范围内胡乱采挖的问题作为巡查重点,提升对河段重点水域的巡查次数,监管直至河道采砂工作最后一公里。以河长制工作平台为依据,创建重点河段及敏感水域范围内的建构系统,通过无人机、卫星感应或视频监控等多媒体技术手段,对采砂活动区域、机器、车辆及堆砂厂进行高效监管,从而及时发现并制止,违法采砂行为的出现。采砂动态监测制度的有效落实能够使监管精准度得以提升。各层级的河长应深度落实河流采砂监管机制,提升跨区域及流动性采砂管理,为交界水域采砂管理秩序提供有效保障。
(四)提升非法采砂打击力度
对河长制平台进行有效利用,在河长的领导下,借助相关部门的力量,展开水利部门治理工作,督促相关部门采砂整治工作的进展情况。公安部门应对非法采砂进行严厉打击,刑事部门应积极侦查相关工作。信息部门及工业化部门应对采砂及运砂船的制造及应用进行高效监管。交通运输部门应监管运砂船舶的流动走向。市场监管部门应提高对砂石经营的监管力度。各层级河长应创建水利部门将问题线索移交,公安部门应积极扫黑除恶,对非法采砂行为进行严厉惩罚。
四、结束语
河道采砂直接关系到防洪供水及社和基础设施的安全性,此外,还能够对河势的稳定情况产生影响。与此同时,沿河的群众及沿河地方经济水平的提升均受河道采砂管理工作的影响,河道采砂的管理是当前社会关注的热点话题,如何在河长制平台下提升财产管理力度是相关工作人员重点解决的问题之一。当前,河长制下采砂管理过程中存在法律法规缺乏完善性、责任落实不到位、监管工作力度不足、打击力度不足的情况存在,想要提升河道采砂监管的力度,就应完善相关法律法规、详细落实责任、提升监管力度,并且提升非法采砂打击力度。只有对当前存在的问题进行针对性处理,才能够使采砂工作管理质量得以提升。
参考文献
[1]沈霞,王雪松.浅析河道采砂管理存在的问题与对策[J].江淮水利科技,20164
河长制工作存在的困难【第二篇】
近年来,各地高度重视河长制落实工作,密集出台细化措施,全面推进整治行动,河道生态环境明显改善。但部分政协委员、基层干部也反映河长制落实中存在一些问题,需引起重视。
一是管理部门多头治水,责任边界不清。河道管理部门多,岸上岸下涉及水利、环保、经信、住建、海事、航道等多部门,各县区及部门根据管辖区域对流域分段包保,各自管理。以河道采砂管理为例,单一采砂行为涉及水法、河道管理、矿产资源、航道管理、施工通航管理等多个方面,采砂地段往往处在流域交汇平坦地段,具体管理过程中,存在部门责任边界交织、联动不力和相互推诿现象。
二是河道治理任务重,资金投入压力大。流域生态治理是系统工程,不仅要开展码头整治、河道清淤、封堵排污口等治标措施,更需同步开展生活垃圾、污水治理,推进污染企业、产业、行业转型,强化环保基础设施建设,增强群众环保意识等治本措施。各项措施的落实都需要大量项目资金支撑,单靠基层财力难以达到全面治理的效果。以某地(县级)为例,仅一条河流域治理就斥资12亿元,历时数年才使流域水质有所提升,而该地像这样的流域还有8条,全部治理资金投入压力巨大。
三是问题销号时限短,整治质量难保障。河长制实行治理任务清单管理,限时销号形式。调研发现,“负面清单”层层下发,最终落实均在基层,部分“清单”销号时间限定在十几天甚至数天,基层为按时完成任务,不得不采取突击、一阵风式整治,以牺牲质量换取按期销号目的。以某县阶段“负面清单”为例,整治条目数百处,很多需在一个月内销号,而且涉及不少遗留问题,短期落实很难。基层反映,问题不排查出来要问责,但排查的越多,整改的任务越重,被通报问责的风险也越高,影响工作积极性。
四是群众参与度不高,局部地方存在“一头热”现象。从省市到县乡,各级党委政府均高度重视河长制工作,纷纷出重拳、花巨资、下大力推进河长制落实,构建三级河长、四级河长或五级河长体系,营造了浓厚的护河、管河氛围。但在调研时发现,少数地方在各级干部治河行动“轰轰烈烈”的同时,部分与河道关系更为紧密的群众依然是“旁观者”的角色,利害关系认识不足,参与热情不高,存在干部“一头热”现象。
对此,基层有五点建议:
一是进一步理顺河长制责任体系。进一步强化认识,打破部门壁垒,构建统一治理体系,明确、细化各地各部门责任。以流域为单位,自上而下构建流域总河长负总责、水利部门牵头负责、流域上下游河长分段负责、各责任部门共同参与的综合管理体制。同时构建工作联席机制、综合管理执法机制,以妥善处理职能交织、责任不清弊端,统筹流域内河长制落实各项工作。
二是进一步完善生态补偿机制。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意见》,建议国家、省、市加大产业转型、生态攻坚转移支付和涉农项目资金整合力度,整体打捆至县(市区),由县(市区)根据轻重缓急和辖区流域治理实际,突出重点区域、重点流域、重点领域,实施全流域生态治理,提高治理实效。
三是推行渐进式销号管理。河长制是一项长期工作,要构建长效工作机制。在加强问题排查力度的同时,建议对排查出的“负面清单”进行梳理,结合各地实际,给基层更多整改工作权限,由基层根据轻重缓急,分类分年设置重点整改流域及流域整改重点,不搞一刀切,推行渐进式销号管理,实现“负面清单”从突击整改向长效管控转变,从注重整改数量向提高整改质量转变。
四是加强基础性环保设施建设。在强化整治及问题销号的同时,注重开展对农村生活、畜禽养殖污水处理技术的投入和研究,尤其是在人口相对集中的农村集镇、自然村落推进建筑垃圾和生活垃圾的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基础设施配置、建设,适时推广微动力生活污水处理,根据基层实际情况统筹推进,突出标本兼治。
五是整合汇集多元治理力量。在加强宣传动员的同时,以县乡为单位,探索村级网格化综合管理机制,整合河道巡查员、护林员、护路员、治安管理员等工作职责,聘请村民担任村级综合管理网格员,兼顾河、林、路等管理职责,统一管理主体,统一工作标准,统一考核机制,统一财政资金,真正发挥群众在河道治理、乡村治理中的主体作用,提升管护成效。
河长制工作存在的困难【第三篇】
河长制”最初的探索实践源于江苏省无锡市。无锡市通过实行“河长制”,全面加大了河道整治与管理的力度,使河道水质水环境得到了显著改善。
存在的问题:
(一)河道清理范围不够清晰
推进“河长制”工作的实施过程中,由于对河道的“四至界限”没有明确说法,在指导清河工作中不能说明清理的范围,只能根据自己的理解和现场情况,走一步看一步。
(二)资金支持力度不足
为保证河道清洁,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然而财政资金支持不足,河道清理工作难以高效持续进行。
(三)责任分工不够明确
虽然“河长制”实施方案中明确了各部门的职责分工,但具体执行时各部门联动力度不够,党员干部和人民群众的积极性没有充分调动。
建议:
(一)划定四至界限,落实各级监督
水务站与国土所应联合组织开展河库(湖)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划定工作,使用有一定的标志性和百姓的认可性,比较容易找到的、形象的指明具体的位置的方法,如:拉绳、划定地标等,落实河库(湖)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并埋设界碑界桩,共同对河库(湖)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进行划界确权工作。
明确各级河(段)长职责,强化工作措施,协调各方力量,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格局。“河长制”办公室要协调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落实责任,监督指导村级“河长制”工作机构完成任务,总体推进河库(湖)管理保护工作。
(二)加大资金投入,严格水域管理
镇政府会积极落实河库(湖)建设管理保护经费,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建立长效、稳定的河库(湖)管理保护投入机制,为实行“河长制”提供资金保障。镇财政所负责落实河库(湖)管理保护经费、现有水管单位人员经费和镇级“河长制”专项经费;并监督使用;配合建立占用水域补偿制度和河库(湖)管理保护生态补偿制度,协调落实补偿资金。
加强对水域岸线等水生态空间管控,岸线有偿使用,严禁以各种名义侵占河道、围垦湖泊、非法采砂,对岸线乱占滥用、多占少用、占而不用等突出问题开展清理整治。严厉打击涉河库(湖)污染违法行为,建立巡查机制,加大巡查力度,清理整治非法排污。对非法挖沙、淘金以及在管控范围内违建、违栽、排污等行为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罚金由财政所管理,用于河道治理。
(三)明确责任分工,调动群众积极性
按照分级管理、属地负责的原则,逐条逐段落实河库(湖)管护主体和维护主体,明确管理和维护责任。配备河库(湖)管理员,落实管护经费,构建主体明确、职能清晰、体制顺畅、责任明确、经费落实、运行规范的河库(湖)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水务站发挥好牵头作用,具体负责“河长制”工作,包括:水资源管理保护、河道清淤、闸站控制、违章建筑清理等。协调财政所、综合行政执法中队、建委、环保办等有关部门共同参与河库(湖)治理,会同社区做好各项落实工作。
镇政府做好相应的宣传工作,充分调动党员干部与人民群众自觉维护河流生态的积极性。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微信等各种媒体和传播手段,注重运用群众喜闻乐见、易于接受的方式,深入释疑解惑,广泛宣传引导,让人民群众理解“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道理,不断增强群众对水环境治理的责任意识和参与意识,调动群众参与的积极性,使群众真正成为水环境治理的主力军。
河长制工作存在的困难【第四篇】
“河长制”在一定程度上实现了水环境行政管理权力的集中统一,较好解决了水环境治理过程管理多头、职责不清、互相推诿等难题。但是由于“河长制”建立时间不长,仍然存在一些问题:
一是认识不够,业务不熟。部分河长巡河不到位,掌握情况不清,有些甚至不了解河湖基本状况、排污口设置情况;
二是宣传不力,职责不清。镇、村级河长宣传不到位,渠库河长基本上只是挂名。有的河段流域较长,跨区域管理不便,相互之间协调不力,导致工作落实不到位;
三是群众参与度不高,保护意识不强。“民间河长”还没有真正发挥作用,特别是在城市污水处理、工矿企业排污和畜禽养殖面源污染治理等方面还存在很多薄弱点。
为此,建议:
一、提高认识,进一步构建长效机制。河湖库治理对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有着重要影响,因此政府部门要提高认识,围绕水资源保护、岸线管理保护、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水生态修复、执法监督等“六项任务”,狠抓工作落实。要进一步配齐配强镇、村两级河长,加大民间河长普及率,实现河湖库全覆盖;严格落实各级河长工作职责,构建河湖治理长效机制,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格局。
二、抓住关键,进一步加快重点工作。一是加快项目建设。各级河长要督促有关部门深度谋划、积极申报项目,各职能部门及项目责任单位要牢牢把项目抓在手上,制定详细的推进计划,加强协调调度,有效解决项目推进中的问题和困难,推动项目尽早落地实施。二是加大治理力度。要按照制定的“一河一策”方案和排污口整治方案,统筹调度,加快推进,确保排污口按照时间节点完成销号,确保河湖库水质达标。三是破解突出问题。各级河长要加强河道、水域岸线管理,对河湖库堤防岸线进行清杂清障管护,禁止农户在堤防内开垦种植,及时拆除河道内阻碍泄洪的渔网、清理水面垃圾和漂浮物。要加强日常巡查,定期组织相关单位对所管辖河段巡查检查,及时发现和协调解决破坏水环境的突出问题,实现河湖库管护常态化。
三、落实责任,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河长要切实履行好“第一责任人”职责,真正做到守河有责、守河担责、守河尽责。各部门要坚持统一领导、自觉服从指挥、密切配合协作、主动承担任务;各级河长要加强指导调度,科学调配力量,督导相关责任单位履行职责,切实形成河流管理保护合力。要落实河长制工作经费,加大城乡水资源保护和项目资金投入,逐步建立长效、畅通、稳定的河湖管理保护投入机制。要进一步加强对河长制工作的督促、检查、指导,对工作推进不力、落实不到位的单位或个人,要严肃追责。
四、全民参与,进一步加大舆论宣传。在引导社会公众参与方面,要充分运用各类媒体做好宣传、引导工作,加强水法、环境保护法等宣传,大力宣传河湖库保护工作的重大意义,形成全社会关注水环境治理的浓厚氛围;要因势利导,充分动员社会团体、民间组织等力量参与到水环境治理工作中来,形成保护河湖库人人参与,齐抓共管的良好社会风尚。在社会监督方面,要广泛发动社会力量参与工程建设、监督管理,进一步发挥好“民间河长”作用,并在媒体上对各级“河长”上一年度的河流环境保护目标和任务完成情况进行检查和考核,将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的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