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委书记党纪学习教育党课
纪委书记党纪学习教育党课
根据党纪学习教育安排,为进一步推动党纪学习教育走深走实,深入学习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引导党员干部学纪、知纪、明纪、守纪,今天我给大家上一堂纪律党课。今天的纪律党课主要从《条例》历次修订情况、新版《条例》的特性、部分修订《条例》解读等四方面与大家进行交流:
一、5次修订简要情况
1997年首次印发了《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一共172条,规定了7类违反党的纪律的错误情况,包括政治类错误;组织、人事类错误;经济类错误;失职类错误;侵犯党员权利、公民权利类错误;严重违反社会主义道德类错误;违反社会管理秩序类错误。2003年发布实施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摘掉了“试行”的帽子,一共178条,规定了10类违反党的纪律的行为,包括违反政治纪律的行为;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行为;违反廉洁自律规定的行为;贪污贿赂行为;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的行为;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失职、渎职行为;侵犯党员权利、公民权利的行为;严重违反社会主义道德的行为;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行为。2015年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从178条缩减到133条,细化了党章和其他主要党内法规对党组织和党员的纪律要求,将原来10类违纪行为,整合规范为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和生活纪律等6类,使《条例》的内容真正回归党的纪律,为广大党员开列了一份“负面清单”。2018年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对照2015版新增了11条,修改了65条,整合了2条,是总结党的建设实践经验、实现制度与时俱进的具体体现。2023年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与2018年《条例》相比,新增16条,修改76条,共158条,进一步扎紧织密制度笼子,发挥出纪律建设标本兼治的利器作用,为全面加强党的纪律建设提供了重要遵循。
二、深刻认识新《条例》的特性
新《条例》充分吸收借鉴党的纪律建设宝贵经验,及时固化近年来党强化正风肃纪的理论、实践和制度创新成果,进一步彰显了新时代马克思主义执政党自我净化、自我完善、自我革新、自我提高的突出特性。
一是具有鲜明的政治性。新《条例》延续此前各版《条例》的政治属性,继续将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摆在首位,把坚定拥护“两个确立”、坚决做到“两个维护”要求贯穿始终。比如,着眼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增写对不顾党和国家大局、搞部门或者地方保护主义行为的处分规定,将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只表态不落实行为由违反工作纪律上升到违反政治纪律层面。再比如,着眼坚定理想信念、对党绝对忠诚,增写了对搞政治攀附、结交政治骗子及私自阅看、浏览、收听有严重政治问题资料等行为的处分规定。新《条例》更加全面、清晰地为党员如何做政治上的“明白人”设定了“路标”、划出了“禁区”,为全党目标一致、团结一致、步调一致提供了更有力的纪律保障。
二是具有彻底的革命性。新《条例》从尊崇和维护党章这个“总规矩”出发,以无私无畏的政治勇气坚持刀刃向内、直面问题。比如,立足始终保持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增写了“反对特权思想和特权现象”,亮明了党同特权思想、腐败现象水火不容的坚决态度,体现了党坚守初心使命的高度政治自觉。再比如,将关于党员离岗后违规从业、违规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以及司法活动、执纪执法活动等处分对象,由原来的“党员领导干部”扩展至全体党员,进一步严明了对党员的全覆盖、全周期、全链条管理,释放了全面从严治党越来越严、越往后执纪越严的强烈信号。
三是具有强烈的时代性。新《条例》的修订,是党中央根据时代发展和实践需要,为全面加强党的纪律建设采取的应时之举、务实之策。比如,着眼新时代推进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增写“弘扬伟大建党精神,坚持自我革命”“推动解决大党独有难题”;紧扣新时代新征程党的中心任务,增写“为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提供坚强纪律保障”,并纳入总体要求。再比如,及时回应时代关切,围绕保障乡村振兴战略,明确规定对乡村振兴领域侵害群众利益的行为从重加重处分;聚焦网络时代特点,明确对党员在网络空间不当言行作出约束,等等。
四是具有突出的系统性。新《条例》表述更加简炼、精准,内容更加科学、系统。比如,围绕推动完善纪法有效衔接,增写“执纪执法贯通”并作为工作原则,明确规定“做到适用纪律和法律有机融合,党纪政务等处分相匹配”,对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违反治安管理、违反国家财经纪律等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处分,进一步推动了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衔接协调,依法治国与依规治党有机统一。同时,借鉴国家法律有关规定,充实完善从轻减轻处分情形、党纪处分影响期计算规则、共同违纪数额认定标准、经济损失计算规则等内容,体现了系统观念,做到了科学立规。
五是具有明确的针对性。新《条例》的修订,坚持问题导向,充分考量当前党员队伍中和监督执纪过程中遇到的突出问题,及时补漏洞、圈重点、明要求。比如,聚焦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问题,将搞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政绩工程”行为由违反群众纪律调整到违反政治纪律。再比如,聚焦党员斗争精神弱化问题,增写了在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工作中搞好人主义、避重就轻行为的处分规定。针对执纪审查过程中一些党员不愿配合组织审查作证问题,增写了对依法依规负有作证义务的党员拒绝作证或者故意提供虚假情况行为的处分规定,等等。
三、部分修订《条例》的解读
时间有限,我今天带领大家就新《条例》中工作纪律、群众纪律修订的重点内容进行解读,共同学习。
(一)关于《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工作纪律修订的重点内容
新修订的《条例》第十章“对违反工作纪律行为的处分”,紧紧围绕促进党员、干部履职尽责、担当作为,完善工作纪律要求,为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顺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实现新时代新征程党的使命任务提供坚强纪律保障。
一是引导党员、干部敢于斗争、勇于负责。新时代新征程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需要党员、干部发扬斗争精神,锤炼担当作风。《条例》落实党的二十大关于“加强干部斗争精神和斗争本领养成”的要求,在第一百三十一条新增工作中不敢斗争、不愿担当,面对重大矛盾冲突、危机困难临阵退缩行为的处分规定。实践中,有的党员、干部满足于做太平官、作“躺平”状,遇到矛盾绕道走、碰到难题往上交、面对危机向后躲,这些都与我们党敢于斗争的鲜明品格背道而驰。《条例》增写上述规定,就在于督促广大党员、干部在中国式现代化建设中,敢于斗争、勇于担当,用知重负重、攻坚克难的实际行动,诠释为党尽责、为民造福。同时,《条例》在第一百三十条第二款新增规定,党员领导干部对于到任前已经存在且属于其职责范围内的问题,消极回避、推卸责任,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给予相应处分。这一规定的相关情形是对“新官不理旧账”的法规化表述,针对的是有的党员领导干部以岗位调整为借口,对一些历史欠账、遗留问题视而不见、久拖不决甚至“击鼓传花”的现象,其本质是回避矛盾、不负责任。这些问题表面看起来是“旧账”,实际上接手它、解决它本身就是新任党员领导干部的职责。新上任的党员领导干部不仅要接过权力,更要接下责任,一任接着一任干,在直面问题、解决“旧账”中建立“新功”。
二是坚决纠治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同我们党的性质宗旨和优良作风格格不入,是我们党的大敌、人民的大敌。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一切工作都要往实里做、做出实效,不好高骛远、不脱离实际,力戒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党的二十大强调,持续深化纠治“四风”,重点纠治形式主义、官僚主义。《条例》与中央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解决形式主义问题为基层减负的有关文件作了衔接,针对党员群众反映强烈的搞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的典型表现,在第一百三十二条新增规定了三种具体情形,包括:脱离实际,不作深入调查研究,搞随意决策、机械执行;违反精文减会有关规定搞文山会海;在督查检查考核等工作中搞层层加码、过度留痕,增加基层工作负担。《条例》设定这些情形,直指部分党员、干部作风漂浮、责任心缺失、官本位思想作祟等突出问题。党员、干部要充分认识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的危害,自觉摒弃和抵制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在各项工作中深入实际、深入基层、深入群众,在出实招、办实事、求实效上下功夫,以求真务实的工作作风取信于民,推进事业发展。
三是促进党员、干部履职尽责、规范用权。党的各项工作对于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促进国家治理,加强党的长期执政能力和国家政权建设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条例》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相关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有针对性地作出相应规定,以促进党员、干部依规依法履职用权。比如,第一百三十四条新增违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行为的处分规定,重在纠治擅自超出“三定”规定范围调整职责、设置机构、核定领导职数和配备人员,违规干预地方机构设置等问题,强化机构编制刚性约束。第一百三十五条针对信访事项受理、办理、处置、解决等过程中存在的各类违纪问题,新增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信访工作职责、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导致信访事项发生行为的处分规定,促进解决好群众合理合法的利益诉求,同时强化源头治理,有效避免或减少信访事项发生。第一百三十九条新增进行统计造假、对统计造假失察行为的处分规定,涵盖各类行为主体在统计工作中不履行职责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情形,推动防范和惩治“数字上的腐败”,提高统计监督有效性。
四是推动精准问责。党的二十大指出,要落实全面从严治党政治责任,用好问责利器。《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要求,对滥用问责或者在问责工作中严重不负责任,造成不良影响的行为应严肃追究责任。《条例》与问责条例相衔接,新增第一百三十七条明确了对上述行为的处分规定,以推动提高问责工作规范化、精准化水平。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要更好担负起全面从严治党责任,严格执行问责条例,坚持实事求是、权责一致、错责相当的基本原则,准确把握问责对象、责任类型、问责情形和程序要求,分清责任、定准责任,防止出现问责不力或者泛化滥用等问题,力求取得问责一个、警醒一片、促进一方工作的良好效果。
五是加大对违规干预和插手行为的规制力度。《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和《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对“一把手”和领导班子监督的意见》等制度文件,都对受请托人向党组织报告违规干预和插手行为作出了规定。《条例》与上述制度文件相衔接,在对违规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司法活动、执纪执法活动以及公共管理活动列出负面清单的基础上,在第一百四十三条新增按照有关规定对干预和插手行为负有报告和登记义务的受请托人,不按照规定报告或者登记行为的处分规定,从而推动全链条、体系化纠治违规干预和插手行为,形成促进依规依法行使职权的整体合力。违规干预和插手行为属于超越职权、滥用职权。请托人存在此类行为的,受请托人应当自觉遵守相关规定,做到该抵制的要抵制、该报告的要报告、该登记的要登记。
(二)关于《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群众纪律修订的重点内容
新修订的《条例》第九章“对违反群众纪律行为的处分”,立足解决好人民群众急难愁盼问题,完善群众纪律有关规定,推动广大党员、干部始终把群众的安危冷暖放在心上,走好新时代群众路线。
一是强化保障群众利益,助力推进乡村全面振兴。习近平总书记强调,乡村振兴不是一句口号,讲究的就是一个“实”字,农村工作干部要真正深入群众,真心依靠群众,真情关爱群众,真诚服务群众。《条例》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在乡村振兴领域有侵害群众利益行为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这次修订,将原来的“扶贫领域”调整表述为“乡村振兴领域”,一方面是为了适应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要求;另一方面是考虑到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最艰巨最繁重的任务仍然在农村,必须在推进乡村全面振兴中维护好发展好群众切身利益,对乡村振兴领域存在的不正之风和突出问题必须从严惩治。党员、干部要做到脱贫摘帽不摘责任、不摘政策、不摘帮扶、不摘监管,在服务“三农”工作、推进乡村全面振兴中把责任扛在肩上、抓在手上,特别是要坚决防止和纠正在乡村振兴领域侵害群众利益的行为。
二是聚焦社会救助,维护民生公平。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对困难群众,我们要格外关注、格外关爱、格外关心,帮助他们排忧解难。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必须坚持在发展中保障和改善民生;着力解决好人民群众急难愁盼问题。《条例》第一百二十四条充实在社会救助中优亲厚友、明显有失公平行为的处分规定,着力促进将社会救助兜底保障落到实处。如果党员、干部在救济、补助工作中办事不公、优亲厚友、厚此薄彼,将救济、补助款物作为“顺水人情”、“关系保障”,不但影响国家惠民政策的落实,还会使党员、干部在群众中失去公信力,甚至影响到党和政府的公信力。党员、干部要正确处理公私关系,把惠民政策不折不扣地落实到群众中去,切实兜住民生底线,保障人民群众公平共享改革发展成果。
三是惩治慢作为、假作为,切实提升为民服务质量。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我们要坚持把人民群众的小事当作自己的大事,从人民群众关心的事情做起,从让人民群众满意的事情做起,指出“有一些党员、干部还存在不作为、慢作为甚至是假作为的问题”。《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将“慢作为、假作为”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规定为需要问责的具体情形。此次修订《条例》,在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五项对“不作为、乱作为”等损害群众利益行为作出处分规定的基础上,充实完善了针对“慢作为、假作为”等行为的处分规定。实践中群众反映强烈的部分党员、干部服务群众积极性、主动性不强,遇到困难推拖绕、解决问题“假大空”等现象,都是慢作为、假作为的典型表现,折射出宗旨意识淡薄的深层“病理”。党员、干部要始终牢记初心使命,厚植为民情怀,想群众之所想、忧群众之所忧、急群众之所急,真心实意为群众服务,维护好群众的切身利益。
希望同志们照此梳理其余四项纪律要求,更加准确掌握“六项纪律”的主旨要义和规定要求,严格对照,不仅要把自己摆进去、把职责摆进去、把工作摆进去,清醒地把准“能干什么、不能干什么”的是非原则,“如何去干、怎样干好”的实践标准,自觉把党规党纪刻印在心、持正于行;而且要以学纪知纪明纪促进遵纪守纪执纪,把党纪学习教育成果持续转化为新征程纪检监察工作高质量发展的强大动力。
四、扎实推动《条例》学习入脑入心、走深走实
《条例》是管党治党的重要基础性法规,是各级党组织和全体党员必须恪守的行为准则。党员干部特别是纪检监察干部,要提高政治站位、深化思想认识,以党纪学习教育为契机,把党纪学习教育作为巩固拓展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主题教育和纪检监察干部队伍教育整顿成果的有力举措,作为解决纪检监察队伍中对党规党纪“不上心、不了解、不掌握”问题的有效途径。纪检监察干部要在学懂弄通、知行合一上下功夫,进一步增强纪律意识、提高党性修养、提升执纪能力,努力做自我革命的表率、遵规守纪的标杆。
(一)把学习《条例》作为“必修课”,全面学、深入学。纪检监察干部在党纪学习教育中要坚持更高标准、更严要求,先学一步、学深一层,努力在自觉遵守和维护党的纪律上有新提升。要原原本本学,逐章逐条学习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准确把握“六项纪律”的主旨要义和规定要求,进一步明确日常言行的衡量标尺。要融会贯通学,对每一条纪律都认真钻研、学深学透,掌握得清清楚楚、明明白白,既知其言又知其义,既知其然又知其所以然,进一步提高依规依纪依法履职水平。要联系实际学,始终保持严的基调、严的措施、严的氛围,准确规范执行党的纪律,切实维护纪律的刚性、严肃性。
(二)把运用《条例》作为“基本功”,刻苦练、持续练。纪检监察机关是党的“纪律部队”,用好《条例》这个“武器”严明党的纪律,是纪检监察机关的“看家本领”。纪检监察干部要强内功,经常对照《条例》,自我检视对党纪条规的掌握程度,及时查缺补漏,不断巩固提升。要下真功,敢于向违纪行为亮剑,切实担当作为,在执纪过程中主动把《条例》作为重要依据和遵循,积累实战经验,提升实战能力,争当行家里手。要做细功,运用《条例》不是简单生搬硬套,要始终着眼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深入研判具体线索、情形及党员态度,精准给出结论、作出处理,做到不偏不倚、不枉不纵。
(三)把违反《条例》作为“高压线”,不靠近、不触碰。执纪者必先守纪。纪检监察干部是党和人民的忠诚卫士,更要在遵规守纪方面走在前、做表率。要涵养自律修为,坚持高标准、严要求,时刻用党纪条规涤荡思想、约束言行,净化社交圈,培养高尚情操,自觉筑牢拒腐防变思想防线。在管好自己的基础上,还要同步管好家人、建好家风,构建坚不可摧的廉洁堡垒。要强化警示警醒,经常从腐败案件中汲取教训,提高“围猎”警惕,规避“甜蜜”陷阱,切实慎独、慎微、慎初,确保始终做到初心不改、本色不变。
我就讲这么多,谢谢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