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风、空调系统的防火设计原则应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50098-2009)和《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2014)的有关规定执行。
(1)不应循环使用甲、乙类生产厂房中排出的空气;对于丙类生产厂房中排出含有爆炸危险的粉尘、纤维(如棉、毛、麻等)空气,应在通风机前设滤尘器对空气进行净化处理,使其含尘浓度控制不大于其爆炸下限的25%,再循环使用。
(2)排风设备与送、排风设备应分开布置。比如甲、乙类生产厂房用的送风和排风设备不应布置在同一通风机房建筑内。
(3)要将甲、乙、丙类生产厂房的送、排风管道分层设置,便于防止火灾从起火层通过管道向相邻层蔓延扩散的效果。对进入厂房的水平或垂直送风管设有防火阀时的情况,各层的水平或垂直送风管可合用一个送风系统。
(4)通风和空气调节系统的管道布置,横向宜按防火分区设置,竖向不宜超过5层,目的是为了防止和控制火灾的横向、竖向蔓延。当管道在防火分隔处设置防止回流设施或防火阀,且高层建筑的各层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可以一定程度控制火灾蔓延,其管道布置可不受此限制。穿过楼层的垂直风管要求设在管井内。
(5)有爆炸危险的厂房内的排风管道不允许穿过防火墙和有爆炸危险的车间隔墙等防火分隔物,其作用是为了避免火灾通过风管道蔓延扩大到建筑的其他部分。
(6)民用建筑内存放容易起火或爆炸物质的房间,设置排风设备时应采用独立的排风系统,且其空气不应循环使用,为了避免易燃易爆物质或发生的火灾通过风道扩散到其他房间。此外,其排风系统所排出的气体应通向安全地点进行泄放。
(7)根据可燃气体、蒸气的密度不同而设置排风口的位置。密度比空气轻者,应设在房间的顶部;密度比空气重者,则应设在房间的下部。进风口的位置应布置在上风方向,远离排气口。
(8)通风管道不宜穿过防火墙和不燃性楼板等防火分隔物。若难以避免穿过,应在穿过处设防火阀;在防火墙两侧各2m范围内的风管保温材料应采用不燃材料;并在穿过处的空隙用不燃材料填塞,避免火灾蔓延。
(9)排除含有比空气轻的可燃气体的与空气的混合物时,其排风管道应顺气流方向向上坡度敷设,以防在管道内局部积聚而形成有爆炸危险的高浓度气体。
(10)排除有燃烧、爆炸危险的气体、蒸气和粉尘的排风管道应采用易于导除静电的金属管道,应明装不应暗设,不得穿越其他房间,且应直接通到室外的安全处,尽量远离明火和人员通过或停留的地方。
(11)可燃气体管道和甲、乙、丙类液体管道,不应沿通风管道的外壁敷设,也不应穿过通风管道和通风机房。
(12)含有爆炸危险粉尘的空气,在进入排风机前应先进行净化处理,以防浓度较高的爆炸危险粉尘直接进入排风机,遇到火花发生事故。
(13)有爆炸危险粉尘的排风机、除尘器应与其他一般风机、除尘器分开设置,且应按单一粉尘分组布置。
(14)净化有爆炸危险粉尘的干式除尘器和过滤器,宜布置在厂房之外的独立建筑内,且与所属厂房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0m,以免粉尘一旦爆炸波及厂房扩大灾害损失。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干式除尘器和过滤器,可布置在厂房的单独房间内,但应采用耐火极限分别不低于3.00h的隔墙和1.50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①有连续清尘设备。②风量不超过15000m3/h,且集尘斗的储存量小于60kg的定期清灰除尘器和过滤器。
(15)有爆炸危险的粉尘和碎屑的除尘器、过滤器和管道,应设有泄压装置,以防一旦发生爆炸造成更大的损害。净化有爆炸危险的粉尘的干式除尘器和过滤器,需要合理布置在系统的负压段上,为了避免其在正压段上漏风而引起事故的可能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