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留守儿童的一封信精彩5篇
愿你们在阳光下茁壮成长,心中永存希望与梦想。无论身处何地,爱与关怀始终伴随,未来的路上勇敢追逐,创造属于自己的精彩人生。下面是勤劳的小编为大家分享的给留守儿童的一封信精彩5篇范例,欢迎借鉴参考。
给留守儿童的一封信【第一篇】
亲爱的孩子:
我是一名刚入大学的新生,曾经跟你一样没有父母在身边,我很理解你的感受,我想对你说一些话,希望能帮助你。
看到别人家的父母寒冬送衣、雨天送伞,或者是母子相携笑闹着牵手从你身边走过的时候,本来还在和同学们一起笑着闹着的你,一下子就泪流满面,内心里充满了对父母的哀怨,是不是?回到冷清的家,看着年迈的爷爷奶奶、外公外婆,或者总是在忙碌着什么的亲戚,面对一间没有父母的房子,你对自己这种孤寂清冷的生活处境有了从来没有过的自怜,对这种没有父母在身边的生活突然有了深深的厌恶与绝望,是不是?甚至,你还对你的家庭、你所在的学校、你所身处的这个世界开始有了从来没有过冷漠和敌视,是不是?如果是这样,亲爱的孩子们,请不要悲观,也切莫失望,更不要因此对人生丧失原有的梦想。当生活呈现给你们这些,你首先需要做到的是,接受它。而且不仅是接受,你还应该在这种生活的磨练中,学会适应,学会改变,学着以自己的力量振奋自己的精神,增强自己的斗志,活出一个感恩的、自豪的、快乐的精彩自我!
父母没有不要你,在遥远的那一方,他们也在日日思念你。你的父母,是最勤劳的父母,是最坚韧的父母,是最值得敬重的父母,也是最具榜样力量的父母。你应该用勤奋和刻苦来报答他们。你更应该自豪。“自古雄才多磨难,从来纨绔少伟男”。你自豪,因为你拥有同龄孩子最顽强的品格。虽然你过早地承担了分别的痛苦,但是,对父母少一份依赖,就多一份在困境中的磨难。你自豪,因为你是祖国建设特殊的贡献者,是你牺牲了宝贵的父母亲情,牺牲了本应当享有的关爱呵护,成就了祖国伟大的事业。快乐留守是你的责任。快乐,是你与生俱来的权力。没有父母在身边的留守生活,它迫使你的头脑去思去想很多你面对的问题,但最终,它在给予了你一些生活创痛的同时,也会让你终有所获。那么,再苦再难,你都要绽放出你自信的笑声,活出你自己的精彩。
”你总有一天会明白,没有父母在家的留守生活,是你经受生活的磨练,奠定人生远大理想的最好开端。就象某年春节晚会上几个留守儿童说:“别人和我比父母,我和他们比明天!”你就以勤奋比明天!以坚韧比明天!以责任比明天!以百折不回的斗志比明天!我相信,你在老师、社会、爷爷、奶奶和亲人们的关怀和呵护下,以坚强的信心,勤奋的学习,独立的生活能力,融入快乐的校园中,和同学们共同茁壮成长!虽然我没有与你见过面,但是我知道,你一定有着花儿一样的笑脸,鸟儿一般的笑声,彩虹一样的梦想,金子一般的童心。
“知识是人类进步的阶梯”。学校是我们美丽的心灵花园。没有了父母在身边的照管,是学校教给我们良好的行为习惯,是学校让我们增长了知识和才干;是老师给予了我们慈母般的呵护,是老师给予了我们严父般的教育。是他们牺牲了自己宝贵的时间,付出了比对别的孩子更多的心血来关心我们,培育我们。一缕缕关爱的眼神,一次次暖心的微笑,一句句关切的问询,甚至一次次痛心疾首的、恨铁不成钢的责备,一次次在车站、码头、网吧焦头烂额地把我们寻找……存在于我们记忆里的点点滴滴,无一不写满老师对我们深深的爱!感恩学校,我们更应感恩老师!
作为留守孩子,快乐留守是我们的责任。快乐,是我们与生俱来的权力。亲爱的孩子:当你遇到再大的困难,经受再大的委屈,你都不要失望,不要悲观。人生在世,其实任何人都难免要遭遇困苦。如果这样辩证地看,我们能够在涉世之初就能够经受一些困苦环境的考验,又何尚不是一件好事呢!没有父母在身边的留守生活,它迫使你的头脑去思去想很多你面对的问题、你想逃避却又无可逃避的问题,它可能让你不止一次的痛哭,可能让你不止一次的绝望。但最终,它在给予了你一些生活创痛的同时,也会让你终有所获。“有所作为,是人生的最高境界”。那么,于再苦再难的境地,我们都要绽放出我们自信的笑声,活出我们自己的精彩。我们不为父母、不为别人,我们就为我们自己!那么亲爱的孩子:你是否可以尝试从以下几个方面做出努力,来践行你对自己、对父母、对学校、对社会曾经许下的快乐诺言?
给留守儿童的一封信【第二篇】
亲爱的小红同学:
你好!我是你的QQ好友徐悦,自从上次网上聊天,你说自己是一位遥远小山村学校的一位留守同学,非常想念在城市打工的爸爸妈妈,我就想应该写一封信告诉你:虽然父母不在身边,其实他们对你只是短暂分离,而且围绕在你身旁的爱一丁点也没少,反而多了许多哦!
小红首先我们要理解爸妈,他们离开家去远方城市打工,不是因为不爱而是更爱你,想通过辛勤的劳动给你更多爱,要挣有更多的钱去培养你,给你未来创造更好条件。我生活在城市里,可以亲眼看到那些农民工叔叔阿姨工作都是非常辛苦,他们也常常想孩子,可为了赚更多钱寄回家,有时节日里依然坚守在城市工地、酒店……紧张工作着。你们的父母把对你们的。爱深深隐藏在了心中,默默地付出一滴滴汗水。所以小红千万可别记恨爸爸妈妈,你应该要更爱他们。
小红同学,我相信叔叔阿姨离开你只是暂时的,他们终究还会回家的。当你羡慕别的孩子有父母在身旁陪伴时,只要稍微换个思维相信你立刻就会摆脱忧伤了。爸爸妈妈的爱只是短暂分离,得到了家里爷爷奶奶加倍疼爱,有了和蔼老师们格外牵挂,有村委会叔叔阿姨们的关爱……哈哈!爱在身边一丁点也没少,而是越来越多,那么多的爱集于一身是多么幸福啊!想妈妈爸爸了,可以写一封信寄去远方等待着爱的回复;也可以通过校园的爱心网络和爸妈视频连线……现在联系方式多种多样,爱永远不会因再远的距离而阻断,只要有爱在就会有方式让它相连!过年过节时,我们就珍惜与父母团聚时光;分离时,我们要照顾好爷爷奶奶,依然快乐生活,让爸妈安心工作,因为爱无时无刻都在自己身旁。
怎样,小红看了我的信是不是开心多了?记住我们永远是好朋友,我们要常联系,一起享受友谊的快乐,一同度过开心的童年!
祝:你们全家早日团圆!
学习进步,快乐永远!
xxx
20xx年xx月xx日
给留守儿童的一封信【第三篇】
亲爱的小伙伴:
你们好!
我是罗源县实验小学三年三班的刘源好,一个活泼可爱、爱交朋友的小女生。从爸爸、妈妈那里知道你们的父母亲常年远走他乡,外出打工有时一年或几年才能与团聚一次,留下你们与爷爷、奶奶,外公、外婆一同生活。
虽然你们过早地承担了分别的痛苦,但是,对父母少一份依赖,就多一份在困境中的磨难;我从心里敬佩你们,因为你们是祖国建设特殊的贡献者,是你们牺牲了宝贵的父母亲情,牺牲了本应当享有的关爱呵护,成就了祖国伟大的事业。在家里,你们都听从爷爷、奶奶,外公、外婆的管教,听他们的话,帮助他们做一些力所能及的家务事。当爷爷、奶奶患重病时,你们还能护送他们去医院,并且努力照顾好他们。在学校里,你们听老师的话,认真地完成各项学习任务,是同学们学习的榜样。
我们虽然没见过面,但常言说:有朋自远方来,不亦乐乎。朋友是人生中必不可少一部分。人与人之间的感情交流离不开朋友。给我回信,和我交往,让我们共同分享生活和学习中的喜怒哀乐。我真心希望成为你们最好的朋友。
祝:学习进步、生活快乐!
给留守儿童的一封信【第四篇】
答辩人:
住所:XX省XX市路X号X号楼X单元X室
身份证号码:
委托代理人:杨,系律师事务所律师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受理的诉东莞木业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因被告就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作出的管辖权异议裁定向贵院提起上诉,现答辩人针对其提出的上诉答辩如下: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是本案有合法管辖权的法院。
一、双方当事人《协议书》中选择的管辖不明确,选择管辖的协议无效。
本案《协议书》中第三十七条约定“在合作过程中如双方发生纠纷,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向广州市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三十九条约定“本协议在广州签订”。上诉条款注明合同签订地为“广州”并约定了“广州市的人民法院”管辖,但没有具体明确是广州市的哪个法院管辖,属于约定不明,即选择管辖的协议不明确。这一点无论是在司法实践中还是理论角度均已经没有任何争议,各地法院也有相关案例。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法发〔〕22号)第24条“合同的双方当事人选择管辖的协议不明确或者选择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中的两个以上人民法院管辖的,选择管辖的协议无效,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确定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修改后,上述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分别变更为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四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告的住所地在东莞市寮步镇,属于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在上诉状中认为“约定发生纠纷向广州市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一约定是明确具体的”,并没有真正理解上述法律规定,也不符合逻辑常理和司法实践。
二、选择管辖的协议无效,答辩人完全有权在被告住所地法院即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此探讨合同的具体签订地点已经完全没有意义。但针对上诉人的上诉理由,在事实方面,答辩人有以下意见提请法院注意: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履约”证据不能作为证明“签约”事实的依据,上诉人仅仅通过证据证明答辩人支付的货款曾经打入过(广州)贸易有限公司的账号,就推论出合同的签订地为广州,甚至直接推论出具体地点——(广州)贸易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即广州市越秀区,但对所有推论均未提交任何证据加以证明,同时上诉人也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双方曾就合同第三十七条关于协议管辖的条文进行过补充约定或明确。上诉人实际上是在偷换概念,无论是在法律上还是事实上均无法令人信服。试问,如果答辩人向上诉人的数个不同地区的账户甚至某个人账户支付过货款,或者按照上诉人要求,曾经向数个上诉人所谓的“关联主体”下过订单,按照上诉人的逻辑,合同签订地岂不是有数个不同地点。事实上,上诉人是为了自身便利,才要求答辩人向其指定主体下订单及付款。
退一步讲,假设事实上双方合同的确在广州某具体地点签订,上诉人也有足够的合法的证据证明该事实,但由于《协议书》中选择的管辖不明确,选择管辖的协议无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答辩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向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完全符合法律之规定。
2、系争合同双方当事人分别为“”和“东莞木业有限公司”,解除合同的通知与协议也均为“东莞木业有限公司”作出。上诉人为自身便利,要求答辩人向其指定主体下订单及付款,上诉人在上诉状中所称的“关联公司(广州)贸易有限公司”与本案及合同本身没有本质关系。
3、上诉人在上诉状中称“无论是协议的签订,还是实际履行,均由上诉人的关联公司(广州)贸易有限公司具体操作,原告的每一笔订单,均是向(广州)贸易有限公司发出,支付的每笔货款,也是打入(广州)贸易有限公司的账号”。实际上,答辩人从x年8月9日起与东莞木业有限公司签订第一份合同{编号MX/JN/CN-09/0801}以来,至x年9月1日签订最后一份合同{编号:MX/JN/CN-12/0901}期间,所有的订单汇款都汇到东莞木业有限公司账户(附相关汇款凭证)。从x年10月,经上诉人要求,答辩人才只能将款项汇入到(广州)贸易有限公司账户。
综上所述,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依法享有对本案的管辖权,请求贵院依法裁定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此致
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答辩人:
x年9月25日
相关知识
关于管辖权的规定
(一)一般地域管辖
1、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
(1)原告、被告均被注销户籍的,由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民诉法解释》第6条)
(2)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
①被告被监禁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不到1年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②被告被监禁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1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监禁地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地人民法院管辖。(《民诉法解释》第8条)
(3)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1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
①被告有经常居住地的: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②被告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民诉法解释》第12条)
2、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
(1)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2)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3)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
(4)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5)被告被注销户籍的
3、原、被告双方所在地法院都能管辖:
(1)追索赡养费、抚育费、抚养费案件的几个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辖区的,可以由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民诉法解释》第9条)
(2)夫妻一方(即被告方)离开住所地超过1年,另一方(即原告方)起诉离婚的案件,可以由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民诉法解释》第12条)
(3)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民诉法解释》第16条)
(二)专属管辖
1、国内案件专属管辖(《民诉法》第33条)
(1)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民诉法解释》第28条: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
不动产已登记的,以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不动产未登记的,以不动产实际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
(2)因继承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3)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2、涉外案件专属管辖(《民诉法》第266条)
因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履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管辖。
(三)协议管辖
1、《民诉法》中的规定
第三十四条 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2、《民诉法解释》中的规定
第二十九条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的书面协议,包括书面合同中的协议管辖条款或者诉讼前以书面形式达成的选择管辖的协议。
第三十条 根据管辖协议,起诉时能够确定管辖法院的,从其约定;不能确定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确定管辖。
第三十一条 经营者使用格式条款与消费者订立管辖协议,未采取合理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消费者主张管辖协议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十二条 管辖协议约定由一方当事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协议签订后当事人住所地变更的,由签订管辖协议时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十三条 合同转让的,合同的管辖协议对合同受让人有效,但转让时受让人不知道有管辖协议,或者转让协议另有约定且原合同相对人同意的除外。
第三十四条 当事人因同居或者在解除婚姻、收养关系后发生财产争议,约定管辖的,可以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确定管辖。
(四)应诉管辖
1、《民诉法》中的规定
第一百二十七条 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2、《民诉法解释》中的规定
第二百二十三条 当事人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管辖异议,又针对起诉状的内容进行答辩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对管辖异议进行审查。
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就案件实体内容进行答辩、陈述或者反诉的,可以认定为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应诉答辩。
(五)合同纠纷的管辖
1、《民诉法中》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四条 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五条 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2、《民诉法解释》中的规定
第十八条 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
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九条 财产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以租赁物使用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二十条 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通过信息网络交付标的的,以买受人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通过其他方式交付标的的,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二十一条 因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如果保险标的物是运输工具或者运输中的货物,可以由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运输目的地、保险事故发生地人民法院管辖。
因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可以由被保险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六)侵权纠纷的管辖
1、《民诉法》中的规定
第二十八条 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2、《民诉法解释》中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
第二十五条 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信息设备所在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
第二十六条 因产品、服务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提起的诉讼,产品制造地、产品销售地、服务提供地、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给留守儿童的一封信【第五篇】
亲爱同学们:
你们好!
我叫李星仪,是孟州市韩愈小学五年级(三)班的学生。我今年十二岁了,最大的爱好是打篮球,我有几个战友,我们一共五个人,被同学 我还 有一个爱好是练跆拳道,我非常渴望练跆拳道,因为他可以用来防身,保护弱小。我现在虽然只是黄带,但是我的心却寄托在了黑道之上。
我在网站上看到了几张关于你们的相片。你们没有干净整洁的衣服,也没有路新的课桌和椅子,你们的教室非常的矮小,也非常的破。老师的教学工具就只是几只粉笔和一个破旧的不能再破的黑板……
在一次回老家的时候,我向朋友们诉说了你们的情况。朋友们七嘴八舌的议论起来,都觉得你们太可怜了,非常想帮助你们。
讨论完以后,我和我的朋友们提出了以下几个方案:
1.用自己平时攒的零花钱,买一些生活学习用品给你们。
2.用信件交流学习问题、谈心等。
3.呼吁社会上的爱心人士,一起献出自己的力量。
祝你们学习进步,身体健康!
你们的新朋友:李星仪
20xx年xx月x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