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职时告别文案(精编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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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职告别感言1

一位华为IT总监离职时给大家写了一封告别信。信中出现出的工作修养和华为人的功德让人信服和传染,这好像与时下广为散布的“监控摄像头狼性文化”唱了反调,华为内部究竟什么样,对我们这些大门以外的人来说,始终是个迷。

摘取了那封信中的两局部:

一是归纳的职场经验,二是感恩的心境。以下即便这两局部的内容。

第一局部职场经验归纳:

一、从小事做起,学会受骗,与旁人配合。

二、心有多大,舞台就有多大。

三、好好学习,天天向上。

四、勇于实践,勇于犯错,擅长反省。

五、要有措施、有套路,对问题系统思忖、对处理计划有战略性的设计。

六、自力更生思忖,不随波逐流。

七、少埋怨、少空谈、积极积极,多干实事。

八、对工作负责、对目标负责,对自己负责,获胜者经常自觉自律、信守承诺、心无旁骛。

九、多点人文修养和审美生趣,看起来与工作不怎么相干,其实太相干了。

十、“大家好,才是真的好”,关怀人,帮助人,精诚待人,恳挚做人。

十一、盛开和分享的态度,在一个高科技公司工作,万一报着守旧和密封的心态, 生长确定会碰壁。

十二、做好工夫管教。

第二局部感恩的心境:

在华为的十年,还有一笔最贵重的财富是结识无数良好的同志、朋友,他们授予我许多启迪、授予我无私帮助,要感谢无数授予过我帮助、启迪的人C++究竟有多混杂,未曾人懂得,我们懂得的。

辞职后劳动合同2

职工提交辞职申请后不再上班

劳动关系该如何确认

一、案情简介:

张某系某有限公司职工,201X年7月26日向公司提出书面辞职报告称,“本人现提出辞去在公司的所有职务和工作”,后不再到单位上班。201X年7月29日,某有限公司作出《关于解聘张某职务的通知》(鲁××发[201X]128号),送达张某。某有限公司仍一直为张某缴纳社会保险。张某于201X年1月9日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要求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1680000元、201X年7月至今的工资65000元。公司辩称:申请人的仲裁请求超过仲裁时效,应当驳回;申请人于201X年7月26日提出辞职报告,系主动辞职,申请人申请所依据的事实是错误的;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劳动关系已经因申请人主动辞职而解除,申请人主张经济补偿和工资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二、焦点归纳: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张某递交书面辞职后即离开公司,其本人未遵守劳动合同法关于提前三十日书面辞职的规定,而公司在其离开公司后仍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用。这种情形下,张某的辞职行为能否产生双方劳动关系解除的法律后果?

对此,主要有两种观点分歧:

一种观点认为:201X年7月26日,张某虽然在递交的辞职报告

中载明,辞去在公司的所有职务和工作,并不再到单位上班,但其未遵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关于“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其辞职行为应当无效。且张某递交辞职报告后,某有限公司仅解聘了其工作职务,并没有作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处理决定,仍一直为其缴纳社会保险。据此认定,某有限公司不认可张某的辞职行为。双方的劳动关系可按待岗处理,某有限公司的答辩理由不成立。

第二种观点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本案中,张某201X年7月26日提交的辞职报告载明,辞去在公司的所有职务和工作,便不再到单位上班。其后公司也未通知张某回单位上班,双方劳动合同应于8月25日解除。张某应于该日知道其权利被侵害。其未在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一年内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仲裁请求已经超过了仲裁时效。

三、焦点辨析:

张某系行使法定权利主动辞职,未严格遵守提前三十日之规定,在权利行使过程中确实存在明显瑕疵,有违法的嫌疑,但如果因此直接得出劳动关系未解除的结论,则某有限公司应继续负有为张某支付工资或生活费、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义务,张某会因自己的违法行为而受益,出现这的结果,有违法律应有的价值取向。另一方面,某有限公司未及时作出解除张某劳动关系的决定,并一直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可能是由于该公司人力资源管理工作不够规范、严谨,也可能是

由于该公司并不同意其辞职,以此种方式执意挽留张某。但无论如何,只要张某没有主动收回辞职报告的意思表示,张某的辞职权利就不应受到公司意思表示的约束。因为,根据法律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即,辞职是劳动者的法定权利,只要依法行使,用人单位批准与否并不能影响到辞职的效力。

如前所述,劳动者辞职,负有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在劳动者未忠实履行该义务的情况下,其辞职行为是否就一律有效呢?笔者认为,不能一概而论。一种情形是在劳动者提出辞职报告后的三十日内,辞职能否生效应取决于用人单位的态度。此种情形下,用人单位既可以认同劳动者辞职行为生效,而豁免其提前三十日的义务;也可以认定其行为构成旷工,违反规章制度,而主动解除双方的劳动关系;还可以持放任态度,继续维持双方的劳动关系。如果用人单位做了后两种选择,劳动者的辞职行为会因法定条件尚未成就,不能生效。另一种情形是在劳动者提出辞职报告满三十日后,劳动者已经以旷工的形式,消极地履行了提前三十日的义务,辞职行为应当生效。用人单位因未在三十日内主动做出选择,而丧失了选择的机会。如果此时仍肯定用人单位的选择权,则劳动者辞职权的行使就受到了用人单位的束缚,这在法理上与宪法关于公民就业权利的规定相违背。实践中,没有用人单位愿意为一名长期旷工的职工,继续承担工资发放和社会保险缴纳义务。所以,这种假设在生活实践中也站不住脚。

综上,本案中双方的劳动关系应于201X年8月25日解除,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

跟离职同事告别的话3

75、蓝天上缕缕白云,那是我心头丝丝离别的轻愁;然而我的胸怀和天空一样晴朗,因为我想到了不久的重逢。

76、送你一杯美酒,祝你前程路上福长有;送你一杯清茶,祝你前程路上乐无涯;送你一条短信,祝你前程路上尽好运。祝你:一路顺风!

77、花开花又榭,春去春又回。时间在搁浅,岁月在流转,唯一不变的是我们的友谊。离别之际,祝福带给你美好的愿望:愿你一路顺风。

78、青山不改绿水长流,有缘再会!后会有期!

79、朋友总是心连心,知心朋友值千金。灯光之下思贤友,小小讯儿传佳音。望友见讯如见人,时刻勿忘朋友心。

80、愿你在今后的人生道路上一帆风顺,事业有成。

81、在这十字路口,让我们再一次握手:道一声:珍重,朋友。

82、我不去多想是否能够成功,既然选择了那块绿洲,便不再瞻前顾后!

83、世界上没有任何东西可以永恒。如果它流动,它就流走;如果它存著,它就干涸;如果它生长,它就慢慢凋零。

84、前者或许还又重逢的可能,但后者却此生此世永难相见了!有时候越怕别离,别离就在眼前,越想挽留反而失去的更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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