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理赔申请书【实用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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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理赔申请书【第一篇】

申请人:

法定代表人:

地 址:

被申请人:

法定代表人:

地 址:

申请事项:

1、依法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XX元或查封其相同价值的财产。

2、保全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诉被申请人合同纠纷一案,已在贵院立案,为确保今后生效判决的顺利执行,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申请人特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依法,申请人以自有财产为该保全申请提供担保,若申请有误给对方造成损失,申人请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0xx年x月x日

保险理赔申请书【第二篇】

中国平安保险公司:

今有我子(女)xxxxxxxx,是xxxxxxxxxxxx学校xxxxxx年级参保学生,于xxx月xxx日,xxxxxxxxxxxxxxxxxxxxxxx受伤,经xxxxxxxx 院诊断为xxxxxxxxxxxx,经治疗已痊愈,总计医药费xxxxxxxxxxxxxx元,现向平安保险公司申请理赔。委托 xxxxxxxxxx办理。

此致

敬礼

申请人:

日期:

保险理赔申请书【第三篇】

我叫XXX,男,身份证号码是:XXX,XX县XX镇X村五组村民,是XX中学九年级学生XXX(男,身份证号码是:XXX,20xx年X月参加贵公司学生团体平安保险)XX的父亲,被保险人XXX在X医X院被确诊患XX病,经多方医治无效,于20xx年X月X日死亡。

今委托被保险人XX的母亲X,X女,系X县X镇X村五组村民,身份证号码:XXX,办理被保险人XX的保险理赔事宜,特提出理赔申请望予以接纳办理。

此致

申请人:

20xx年X月X日

保险理赔申请书【第四篇】

甲方:__居民身份证号码:____

乙方:__公司

甲方于_年_月_日到乙方处工作,当日乙方通知甲方,乙方将统 甲方在充分了解到社保的相关规定,清楚其在社保上的。权利义务以及不购买社保可能存在的法律风险后,仍然决定不由乙方为其统一购买社会保险。

在此情况下,根据甲方书面申请,双方达成如下条款,以资共同遵守:

一、经甲方申请,乙方同意不强制为乙方在社保机构统一办理社会保险。而由甲方自行决定或以个人名义在户籍所在地参加社保,或在户籍所在地参加农村新型养老保险和合作医疗保险或其他保险。乙方将因购买社会保险而应当由单位缴纳的参保费用以现金形式补贴给乙方。该费用由乙方按月与工资一并发放给甲方。

二、在工作期间,如有需要,甲方可以重新书面申请乙方为其办理社保参保手续。甲方接到申请后,按照无锡市滨湖区社保机构的规定,从社保机构同意受理甲方的参保的当月起统

三、若甲方向乙方提出申请,要求乙方补缴甲方入职后因甲方申请没有统一购买社保期间的社保费用的,乙方不予补缴。

四、在因甲方申请没有统一购买社保期间,对因发生工伤或非工伤而造成的如在购买社保后应当由社保机构负担的利益损失部分,由甲方自行全部负担。

五、本协议经双方签字或捺印后生效。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甲方:__乙方:__

日期:__日期:__

不买保险申请书3

__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和相关要求,__有限公司与我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我已全面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内容,并同意同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但结合我的实际情况和个人不确定因素,我申请放弃从_年_月_日起缴纳社会保险的权利,并郑重承诺因此引起的任何经济、法律等纠纷与__有限公司无关。

申请人(签字、手印):

申请日期:

保险理赔申请书【第五篇】

法定代表人王__,该社主任。

被申请人河南省__县国家税务局。住所地:__县人民路东段。

法定代表人李__,该局局长。

申请事项

1、依法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税收处理决定书》和扣缴税款的行政强制措施;

2、退还扣缴的全部款项,并赔偿相应的利息损失。

事实与理由

被申请人河南省__县国家税务局下属单位河南省__县税务稽查局于20__年6月22日作出了宝国税处字第012号《税收处理决定书》(以下简称“决定书”)。20__年11月24日,河南省__县税务稽查局通过中国农业银行__县支行扣划申请人税款元、滞纳金元。

1、处理决定书程序违法。被申请人对申请人20__年度纳税情况检查后,在没有依法送达《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的情况下,就作出处理决定书,非法剥夺了申请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申请人是在联社看到该决定书的,该决定书没有依法向申请人送达,剥夺了申请人法定的行政复议权和起诉权,严重违反了法定程序。

2、决定书认定事实不清。申请人20__年12月底各项贷款余额为元,减去待处理抵贷资产元为元,依财商字(1998)302号文规定,按1%的比例可提元,减去上年底呆帐准备金余额元,20__年度应提为元,实提元,多提元,税前已自行调整元,实际少提元,而不是决定书认定的多提元,决定书所写的'元(后来经联社据理据法辩解,重新核定为元,但没有变更税务文书),没有任何事实根据,不应当补缴税款元,更不应该缴纳所谓的滞纳金元。

3、扣缴行政强制措施行为违法。被申请人没有依法向申请人送达《催缴税款通知书》或者《限期缴纳税款通知书》,在《税收通用缴款书》规定限缴日期到期之前,在扣缴手续不完备、《税收处理决定书》、《扣缴税款通知书》和《税收通用缴款书》三者所列款项不一致的情况下,直接从申请人开户行扣划,不符合法律关于扣缴税款的程序规定。

4、行政处罚主体资格违法。《税收征管法》明确规定,税务机关是指税务局、税务分局和税务所,不包括税务稽查局,虽然税务总局确认税务稽查局有行政执法资格,但法律法规却没有授予税务稽查局行政处罚权,以稽查局名义直接作出《税收处理决定书》,是明显的行政越权行为。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处理决定违反法定程序,认定事实不清,扣缴行政强制措施依据违法、程序违法,超越法定授权,申请人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有关规定提出复议申请,请贵局本着“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依法纠正被申请人的错误处理决定和行政强制措施,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河南省__市国家税务局

申请人:

20__年X月X日

71 32084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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