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变更申请书(优推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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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变更申请书【第一篇】
x规划委员会:
位于x大桥北路新天地项目系x投资有限公司开发建设。该项目原址没有街道,原貌是原机械厂、粮食局大米加工厂、职工家属区及戴家下湾上湾村民居住的一片棚户区,是x城区一块脏乱差的死角。,x公司在县政府招商引资热情的感召下,开始积极投入县政府安排的原县机械厂与大米加工厂改制职工住房安臵工程,戴家下湾上湾村民棚户区拆迁安臵工程,新规划打造“劳动广场改扩建”、“商业步行街”工程建设。目前,该项目工程除12#栋外已全部完工,下步紧接着要实施全项目的高标准、严要求的美化、亮化、绿化工程。x最繁华一条街,最美一社区将在春节前后闪亮载入x版图。
由于该项目涉及的大多数安臵户属低收入人群,对安臵物业管理成本高的电梯房和楼梯房的顶楼都非常抵触且需要在原地安臵。我公司为解决好这一矛盾,无奈增加了面积并加层,为提高安全性将砖混结构改为框架结构,仅这一项措施增加的成本达到百余万元,而加层面积仅为700余平方米,从单纯经济效益的角度来看十分不合算的。
x项目原定位为小型住宅小区,后提升为商业步行街。随着项目建设的不断推进,周边地形的改造力度加大,致使原设计的地下杂房层高增加,并利用大桥北路与县正街自然高差,形成了上下
双层的步行街。此商业面积的增加,可以营造更好的商业氛围,使其可成为大型商超、高档餐饮、娱乐等设施配套,造就成为x城北商业中心。
鉴于以上原因,我公司向x规划委员会提出调整x〃新天地规划的请示:
1、请示将1#、3#、4#、5#、6A、12#、13#的底层部分和加层部分计容。
2、请示将2#栋因封闭阳台造成的增加面积及2#栋附属的2A、2B附属建筑计容。
上述请示我公司已委托x工程设计院绘制了x〃新天地总平面布臵意向图。局部修改后的x〃新天地总建筑面积由原平方米调整至平方米。容积率:1419㎡地块由原调整至;16799㎡地块由原调整至;㎡地块由原调整至。
我公司认为局部修改后的新天地规划一是修补了新天地项目因拆迁安臵带来的矛盾和问题,恢复了小区的合理布局及安全性;二是提高了x〃新天地土地的使用效率,同时符合x目前城市建设的需要。因而同时兼具了科学、合理、可行等几个特点。
为此,我公司特向县规委会提出局部修改新天地规划的请示,并恳盼县规委会的批准!
此致
敬礼!
申请人:
__年__月__日
公司变更申请书【第二篇】
XX有限公司,因业务发展需要,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变更为________________科贸有限公司。从即日起XX公司于贵单位发生的各项业务和结算,全部由更名后________________业科贸有限公司负责。
变更后所出现的一切问题与XX大厦有限责任公司无关,责任由更名后的XX有限公司承担。
原厂编:________现厂编:________
原公司名称:________________现公司名称:________________
原公司地址:________________现公司地址:________________
原税务登记号:________________现税务登记号:________________
原开户行账号:________________现开户行账号:________________
原开户行银行:________________现开户行银行:________________
原(公章,财务章)________________现(公章,财务章)________________
原法人章________________现法人章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公司名称变更申请书【第三篇】
兹委托(我单位/代理机构/自然人股东)_________前来办理企业名称变更事宜。
授权期限为:_________
授权权限如下(同意的,在括号内签署"同意";不同意的,在括号内签署"不同意"。选择二项以上同意或有空括号未填写的,本授权委托意见无效。):
1,全权办理企业名称变更申请,但不得修改本申请书任何文字内容。( )
2,全权办理企业名称变更申请,授权修改本申请书出现的错别字,遗漏和误加的文字。( )
3,全权办理企业名称变更申请,如申请的企业名称未能核准,授权修改,增加或减少企业名称字词表述。( )
4,全权办理企业名称变更申请,授权修改本申请书任何内容和文字表述。
代办人或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粘贴处
代办人或代理人签字: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
通信地址及邮政编码:_________
(企业盖章处)
年 月 日
企业变更登记申请书【第四篇】
_____工商分局:
本公司广州市______有限公司因业务需要,特此申请由原来的注册地址:___________变更为_______________,请批准迁入档案。
特此申请,请领导批准。
申请人:--
时间:20--年--月-日
如何写一人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第五篇】
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章程总则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明晰产权关系,促进企业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其它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a/b/c共同出资设立____________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1、本公司是依据《公司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2、公司享有股东投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并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3、公司以其全部法人财产,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4、公司实行权责分明,科学管理,激励和约束相结合的内部管理体制。
5、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纪律,遵守职业道德,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公司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不受侵犯。
第一条 公司名称:
第二条 公司住所:
第三条 公司经营范围:
第四条 公司的注册资本___________万元,实收资本___________万元。
第五条 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如下:
股东姓名或名称身份证号或证件号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比例出资时间三位创始股东于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之前出资完毕。三位创始股东应于公司变更登记之前一次足额缴纳所认缴的出资。
第六条 三位创始股东缴纳出资后,必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
第七条 公司成立后,应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置备股东名册。
第八条 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执行董事、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作出决议。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 (自然人股东签名、法人股东盖章 )。
第九条 股东会中单个自然人具有_____%以上股权的股东有资格行使表决权,表决权按照实际自然人头数行使表决权。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股权调整变更、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达到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有表决权资格的股东通过。股东会会议作出除前款以外事项的决议,须经达到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具有表决权资格的股东通过。
第十条 首次股东会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依照公司法规定行使职权。
第十一条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并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定期会议每年召开一次。代表三分之二表决权的股东、执行董事,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二条 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执行董事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总经理召集和主持;总经理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三条 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出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十四条 股东不能出席股东会会议的,可以书面委托他人参加,由被委托人依法行使委托书中载明的权力。
第十五条 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由股东会作出决定。其中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决议。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该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
第十六条 公司股东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股东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公司根据股东会决议已办理变更登记的,人民法院宣告该决议无效或者撤销该决议
后,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撤销变更登记。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名,任期三年,由股东会选举。执行董事任期届满,可以连任。
第十八条执行董事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七)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十九条 对前款所列事项执行董事作出决定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执行董事签名后置备于公司。
第二十条 公司设总经理一名,由执行董事决定聘任或者解聘。总经理每届任期为三年,任期届满,可以连任。总经理对执行董事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执行董事决议;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执行董事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执行董事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一条 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一人,监事任期每届三年,任期届满,可以连任。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二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执行董事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草案;
(六)依法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第二十三条 监事可以对执行董事决定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监事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二十四条 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二十五条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长担任,董事长兼任执行董事。
第二十六条 公司自注册成立三年之后,股东之间可以根据当时的股权市值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资金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资金股权,应当达到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具有行使表决权的股东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在六个月内购买该转让的资金股权;六个月之内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资金股权,根据当时的股权市值,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第二十七条 公司自注册成立五年之内技术资源股权仅具备股权分红的权利,不具备股权变现的权利;公司成立五年之后、同时公司连续三年盈利的情况下,技术资源股权有权每年变现20%。
第二十八条 公司可以增加技术资源股权所占比例,以激励后期加盟公司的专业技术人才,技术资源股权的分配方式由达到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具有表决权的股东讨论通过,技术资源股权所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最多不超过15%。
第二十九条 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对公司章程的该项修改不需再由股东会表决。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一条 股东离异所造成的财产分割,需参照第二十六条 之规定,将离异股东一半股权根据当时的估值变现后支付给离异股东的离异方,避免股权转让到股东之外而引发股权纠纷;
第三十二条 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
第三十三条 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并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委托国家承认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出具书面报告,并应于年终前送交各股东。
第三十四条 公司利润分配按照《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股东按照股权所占比例分取红利。每年的分红方案由股东会投票决定。
第三十五条 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由执行董事决定。
第三十六条 劳动用工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公司的营业期限为长期,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三十八条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解散:
(一)公司营业期限届满;
(二)股东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的规定予以解散。公司营业期限届满时,可以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
第三十九条 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达到公司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具有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第四十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三十八条 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解散时,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清算组成员及负责人备案、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公告。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四十一 清算组由股东组成,具体成员由股东会决议产生。
第四十二条 高级管理人员是指本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部门总监、财务负责人。
第四十三条 执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第四十四条 执行董事、创始股东、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挪用公司资金;
(二)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未经股东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四)未经股东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未经股东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六)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七)擅自披露公司商业秘密;
(八)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
第四十五条 执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上述行为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所占股权中20%以上的赔偿责任。
第四十六条 执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离开公司后,2年内不能进入与本公司同类型的公司任职或者经营与本公司同类型的公司;同时执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离开公司后不能泄露公司的商业秘密;以上行为的特殊情况界定需要股东会达到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具有表决权的股东投票决定;
第四十七条 执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离开公司时需要向公司缴纳离职所得资金、股权变现资金总额的30%做为第四十六条 行为约束的保证金,保证金保留期限为2年,离职2年后若无第四十七条 所述之行为,可以全额退还保证金。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 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 的规定为准。
第四十九条 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公司根据需要修改公司章程而未涉及变更登记事项的,公司应将修改后的公司章程送公司登记机关备案;涉及变更登记事项的,同时应向公司登记机关作变更登记。
第五十条 本章程自全体股东盖章 、签字之日起生效。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一式_______份,三位创始股东各留存_______份,公司留存_______份,并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_______份。
全体股东签字(法人股东盖章 ):
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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