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法论文(最新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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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法学论文【第一篇】

1.1儿科实习共4周实验组在PBL教学法的基础上开展循证医学教育。第1周:由固定的教师进行循证医学基础知识讲座和示教,对一实际病例操作演示、分析、讨论,按如下步骤进行:①提出临床问题;②检索回答相关问题的最佳证据和资料;③根据临床流行病学和循证医学评价文献的原则,简单讲述Meta分析方法,严格评价研究证据的真实性和临床重要性;④应用研究证据结合临床专业知识、病人的选择解决问题,指导医疗决策,在临床上实施结果;⑤评价实践后的效果,进一步提高。再联机医学文献分析与检索系统(外文PubMed、中文维普和CNKI检索系统),让学生熟悉、掌握网络医学技术。授课时间为周二、周四晚上7:00-9:00,每次共120min。第2周:每位学生结合其分管病床的病情提出一个主要的临床问题,按查阅的中、英文关键词进行文献查阅,然后对被查阅的文献作批评性评价,寻找相关证据并进行小结,经多次接触临床病例,结合查阅的相关信息和有效的临床信息对病例进行分析讨论,做出判断,观察效果,写出心得。第3周:重新提出新的临床问题,同第2周。每周1次(周三晚上),共2次,每次120min。第4周:由同一位教师进行效果评价和考核。包括学生出科理论与操作考试成绩,解决临床实际问题的能力(包括病历书写能力,病案分析能力,与病人沟通能力),自学能力(其文献检索能力包括Pub-Med运用,查阅中文资料能力,查阅英文资料能力,批判性评价,对Meta分析了解);学生问卷调查,专门设计问卷调查表,内容包括对开展各组教学方法的态度(赞成、不赞成、无所谓),对自学能力的提高(有帮助、无帮助、不清楚),对临床实践能力的提高(有帮助、无帮助、不清楚)。对照组按LBL教学法带教,不另外进行上述活动安排。第4周考核评价同实验组。

1.2文献检索示范病例小儿长程发热的诊断、激素治疗小儿喘息性疾病、新生儿感染性休克的治疗、小儿急性心功能衰竭的治疗。

1.3循证医学实践教育的部分内容①循证医学的概念及发展;②循证医学三要素。医师技能、患者需要、最佳证据;③重视POEMs(针对患者的证据)文献,避免DOEs(针对疾病的证据)文献;④循证实践的五个步骤:提出需要解决的问题,系统全面查找证据,严格评价证据、综合分析证据,用于决策,后效评价决策效果;⑤举例检索。PICO检索(P:patientorpro-blem,I:intervention,C:comparison,O:outcome);关键词/主题词检索、导航检索、临床查询;⑥文献分级。系统综述、荟萃分析(Meta分析)、随机对照试验、一般综述、多中心试验、评价研究、有效性研究、对比研究、临床试验、临床指南、病例报告、队列研究、横断面研究、血清流行病学研究、同行会议共识、基金项目。

1.4教学效果评价教学效果评价从四方面进行:学生出科考试成绩、解决临床实际问题的能力、自学能力以及学生的问卷调查情况。①出科考试包括理论和技能操作考试,成绩各占50分,满分为100分,理论试卷每轮从儿科试题库中抽样出题,技能操作按儿科实纲要求抽考,每轮学生难度一致;②解决临床实际问题的能力包括三项,每项满分为100分。病历书写按实纲要求评分,分值内容包括病史采集、主诉、现病史、体格检查、病史小结、诊断及鉴别诊断等方面。病例分析从病例特点、诊断及诊断依据、鉴别诊断、辅助检查、治疗及预后等方面评分。医患沟通能力从给病人家属交待病情和治疗方案的详略、要点、逻辑性、语言表达及沟通效果等方面评价;③文献检索能力从查阅杂志上发表的文章、Medline等数据库运用、批判性评价、查阅中文资料能力、查阅英文资料能力、对Meta分析了解等方面逐一评分,满分100分。上述每一项成绩的评定由同一位教师客观公正地进行,该教师未参与授课和带教,且不知道实验组和对照组的分组情况(在盲态情况下评分),以排除主观因素干扰。其中,优:90-100分;良:80-90分;中:60-80分;差:60分以下。最后比较两组各项成绩的优良率,即成绩为优和良的人数比率;④学生问卷调查。专门设计问卷调查表,内容包括对开展各组教学方法的态度,对自学能力和临床实践能力的提高是否有帮助,比较两组的赞成率和有帮助率。

1.5统计分析率的比较采用卡方检验,P<0.05为差异具有统计学意义。

2研究结果

按照课题设计和安排,该研究过程相对较顺利。实践运行中,每年年底(第29-40周)学生由于考研复习、报考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找工作、春节放假等原因请假,使此期间儿科实习时间不足4周。但实验组所有学生基本完成了第一周循证医学讲座和示教环节,第二周结合临床观察提出一个主要的临床问题,课后按查阅的中、英文关键词进行文献查阅环节,并初步学习了通过多次接触临床病例,应用所学的理论知识并收集有效的临床信息对病例进行分析讨论,做出判断。

2.1两组实习学生出科考核情况比较儿科实习结束后考核结果显示,理论与操作考试成绩优良率实验组与对照组无显著差异(93.3%∶91.5%,P>0.05),两组比较,病历书写优良率(100%∶80.0%)、病例分析优良率(100%∶72.9%)、医患通优良率(86.7%∶66.1%)和文献检索优良率(100%∶0),差异显著(P<0.05,如表1所示)。

2.2两组实习学生问卷调查结果比较结果显示,实验组对该教学方法全部持赞成态度,而对照组对该教学方法的态度24人(40.7%)赞成,18人(30.5%)不赞成,17人(28.8%)无所谓,赞成率两组比较差异显著(P<0.05);实验组全部认为对临床实践能力和自学能力的提高有帮助,而对照组14人(23.7%)认为对临床实践能力的提高有帮助,41人(69.5%)认为无帮助,4人(6.8%)表示不清楚;55人(93.2%)认为对自学能力的提高无帮助,4人(6.8%)表示不清楚。两组学生认为对临床实践能力和自学能力的提高有帮助率差异显著(P<0.05)。

3讨论

PBL教学法作为促进医学教育的措施,已被教育界和广大医务工作者认同[4]。而开展循证医学教学活动,是PBL教学模式的深入。它不仅教给学生技术,更教给学生科学治病的概念,促进学生全面提高素质[5]。开展循证医学教学实践,能使学生通过大量的病案诊疗实践,将医学知识、科学思维、各种技术操作、创新能力与发现形成一种特定的行为方式,使学生养成不断学习的习惯[6]。临床实习中,病历书写和病案分析能较好地反映学生的临床逻辑思维和语言组织能力,与病人及家属的良好沟通有利于疾病诊治的顺利开展。因此,学生的病历书写能力、病案分析能力和与病人沟通能力能综合反映其解决临床实际问题的能力。网络技术的发展和普及,网络资源的丰富为实现循证医学教育提供了条件,而学生的文献检索能力能反映其一定的自学能力。该研究结果表明,在儿科实习中应用基于PBL教学法的循证医学教育,与LBL教学法相比,对学生解决临床实际问题的能力和自学能力的提高具有明显的促进作用,也得到了学生的肯定。例如:激素治疗小儿喘息性疾病,两组学生首先查阅了第七版《儿科学》教材,采用的是2003年修订的GINA方案,而目前国内采用的最新方案为2008年修订版,第八版《儿科学》教材已进行了修改。实验组学生通过进一步查阅文献,针对吸入糖皮质激素治疗小儿哮喘,结果发现,Bousquet等的meta分析,Zhang等的RCT研究结果均显示增加吸入激素的剂量并不能增加中重度持续哮喘的疗效。因此,学生不仅掌握了课本知识,而且通过查阅文献,自学了新知识,拓宽了知识面,加深了知识的难度。在书写病历和分析病案时内容自然就更全面,质量和水平也就更高。同时在与病人家属沟通时显得自信,也容易得到家属的信任,沟通效果自然会非常好。同时,循证医学的医疗模式也是人性化的医学实践过程。它有效地融合了患者的价值观和意愿选择,使医师不仅要关心疾病能否治愈,生存期有多长,还须关心患者的生活质量,更加重视治疗的全面合理性[7]。例如:科室曾收治两名leigh综合征患儿,实验组学生查阅文献后,全面了解了该病的治疗方法。该病为线粒体疾病,无根治办法,以对症保守治疗为主。

教育法论文【第二篇】

关键词:职业教育;法制化建设;利益相关者理论;公共产品理论;理性选择理论;法治理论;职业教育立法

1996年9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正式颁布实施,标志着我国职业教育法制体系初步建成。经过18年来的发展演变,我国职业教育法制化建设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也出现了相对滞后等弊端,需要在党的十八大所确立的“法治中国”的指引下,紧贴社会实践和理论基础,科学规范,创新设计,实现职业教育法制化的时代效能。

一、我国职业教育法制化建设的社会实践

1.我国职业教育法制化建设的演变进程

中华文明自诞生出来,对教育的重视程度一直深入到社会肌理里,春秋战国时期一大批学派创始人的教育启蒙,封建时期“唯有读书高”的社会理念以及科举的盛行,将教育的社会地位提到了历史的高度。新中国成立后,我国的教育工作尽管也经历过“”等曲折历程,但在改革开放的持续推动下,我国教育及其立法始终走在时代的前列。1986年,《义务教育法》颁布实施,并于2006年进行了全面修订;1994年,我国《教师法》正式施行;1996年,《职业教育法》出台,再加上相应的一系列法律法规和地方立法的跟进,我国职业教育法律体系初具雏形,并引领我国职业教育的发展。以中等职业教育为例,据中国统计年鉴显示,截止2012年底,我国拥有中等职业技术学校12663所,共有在校学生数16898820人,当年毕业学生数5543820人。如此庞大的学生体量,既是我国职业教育事业兴旺的标志,但同时也对我国职业教育本身以及之后的社会就业问题,造成了巨大而广泛的影响〔1〕。

2.我国职业教育法制化建设存在不足

总体来说,伴随着改革开放的发展进程,我国职业教育法制化建设成效明显,发展主流值得肯定,但由于形势的不断变化,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一是在立法方面,目前我国职业教育领域有专门的《职业教育法》予以规范,但从1996年施行至今,已经过去18年了,一直没有及时地进行修订,尽管我国立法机关将《职业教育法》列入了修订议程,但也一直是“犹抱琵琶半遮面”,迟迟未能出台。与此同时,我国职业教育法律在具体执行时的行政法规也没有及时、很好地跟进,从而导致我国在农村职业教育、弱势群体职业教育、职业教育经费保障等方面的法律依据不足。二是在司法方面,《职业教育法》中仅有第29、39条有所涉及,并且不够完善。如第39条将罚则与《教育法》作了关联,而在《教育法》中却没有针对地方政府、社会办学违规后的处罚规定,在某种程度上显现出了法的软弱与无力。三是在社会建设层面,主要集中在协调性不足和法制环境构建不力等方面。目前我国职业教育领域大都沿用传统、落后的理念和做法,出现了重职业教育,轻职业培训;重学校教育,轻企业和社会教育;重学历和职称证书,轻职业资格证书等问题。而这些问题的求解,需要放到社会建设的大视野下,利用法律、制度等救济手段,达到良好的法律规制效果〔2〕。

3.当前形势对我国职业教育法制化建设的时代要求

一是科学发展观的时代要求。在科学发展观引领下,党的十八大及十八届三中全会对社会建设进行了总体设计,职业教育作为其中的一个重要内容,被纳入了“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时代内涵。同时,我国上层建筑将“职业教育”加上了“现代”的前缀,从一个侧面反映出职业教育与时展、科学发展观的辩证关系。二是科教兴国的永恒希冀。科教兴国是新中国几代领导人的战略思想,特别是承载“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的著名论断,包括职业教育在内的教育系统被赋予了新的历史使命。同时,在当前我国由“中国制造”向“中国创造”的历史演进中,创新被国家提到了很高的战略地位,而创新的基础离不开职业教育所蕴含的基础支撑和能量积聚,由此我们对职业教育法制化建设也寄予了很高的期望。三是法治社会的应然任务。法律作为社会公平与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在当前我国社会问题纷繁众多、复杂多变的大环境下,借助反腐倡廉的时代载体,目前显现出了浓厚的“法治中国”色彩。基于职业教育对我国经济发展能力的基础提升作用,在法治社会的总体规制下,职业教育法制化建设更显得时不我待。四是社会公众发展权和就业权的现实期待。职业教育承载着我国公民就业权和发展权的希望。纵观西方国家的人权发展和文明进程,这些包含在人权中的就业权、发展权等重要内容,必将会在我国未来社会发展中占有更大的政治分量,从而推动我国职业教育法制化建设向纵深演进。

二、我国职业教育法制化建设的理论取向

1.利益相关者理论

在我国职业教育领域,涉及到政府、学校、教师、学生、企业、社会组织及相关辅助人员,非常众多且广泛,如何通过强有力的法制构建,对不同群体利益进行科学规范,有必要从利益相关者理论中进行分析和求解。一般来说,利益相关者理论主张的是群体利益或共同利益,即对不同社会群体的整体利益进行考量,而不单单只是考量某些个体利益。当然,从现代公共政府理论看,个体利益也不是绝对地让位于集体利益。因此,如何做到个体利益与群体利益的统一,需要用正式制度和非正式制度规范,其中法律的作用就显得尤为重要和必要。

2.公共产品理论

根据公共产品理论,整个社会产品根据权属可以分为公共产品和私人产品,其中的公共产品主要为大多数人服务,而私人产品则是为个体或私人所拥有。介入公共产品和私人产品中间的,为混合产品。对于我国职业教育来说,一方面,由于职业教育具有普通教育的本质属性,理应归入公共产品范畴;另一方面,由于职业教育具有产业化和竞争性,也含有一定的私人产品属性。因此,结合我国目前对职业教育体系的总体设计和实际运行实践,职业教育属于准公共产品范围,即公共产品的属性相对较多,而私人产品的属性相对要少一些。在准公共产品的视角下,我国职业教育的建设和发展主体理应归于国家,同时也可吸收社会力量有机参与,由此我们在对职业教育进行法律规制时,要为政府设计更多的职责和义务,为社会组织设计更多的参与渠道,从而形成“一主多副”的运作主体体系,并通过法律制度固化和深植。

3.理性选择理论

所谓理性选择,是指在各项利益比较中选择自我的最大利益,以最小的牺牲满足自我的最大需要。在理性选择范式下,基于特定情境、不同主体、多种策略、不同后果等考量要素,理性行动者通常趋向于采取最优策略。当前,职业教育关系到个体、家庭的未来可持续发展,因此,在进行相应决策时,受教育个体及其背后家庭的理性决定非常重要。需要说明的是,在当前我国普通学校教育大行其道的情况下,职业教育所承载的基础技术工作常常受到人们的冷落和鄙视,而要改变这种传统、落后的职业观念,职业教育法制化建设就显得非常必要:一是要通过法制化建设,保护个体或家庭进行职业教育决策的理性,向社会传递职业教育同样能够获得更高收益并赢得尊重和成功;二是要通过法制化建设,促进职业教育产业的理性发展,实现各种利益主体的理性契合。

4.法治理论

法治理论作为社会历史发展的必然产物,有着深厚的理论基石。正如亚里士多德所指出的,法律应该被切实遵守,而其前提是要保证法律具有“良法”的属性。同时,亚里士多德针对法治与人治进行了辩证分析,基于法治的理性以及所承载的平等、正义、自由等社会终极价值理念,再加上具有的稳定性、形式性、明确性等特点,其提出了法治是一国之根本的论断。法治理论是基础理论之一,不仅职业教育的运行要以法治作为支持,职业教育最终的效能也必须在法治的保障下才能实现。因此,我国职业教育法制化建设要牢固树立法律至上的理念,将所有的职业教育活动纳入到法治的范畴推进,特别是一些在实践中探索出来的、具有可操作性、行之有效的制度,必要时都要上升到法律的高度规范。

三、我国职业教育法制化建设未来发展之途径

1.完善职业教育立法修订

对于我国职业教育法制化建设来说,加强立法规制并持续修订是根本,也是本文研究的根本目的所在。一是对现行《职业教育法》进行全面修订。结合我国当前实际,要重点解决好以下问题:进一步提高职业教育在改善我国就业结构方面的重要地位,使更多的人通过职业教育,承担起我国产业发展的历史使命;进一步加大职业教育的投入,其中政府的主体作用不仅不能削弱,还要进一步加强;规范职业教育各利益主体的权利义务关系,实现市场经济下的权利与义务的整体对等和平衡,并建立起相应的冲突解决机制;进一步加强职业教育的能力建设,通过法律保障职业教育的更大产出效益,实现科教兴国和产业报国的“中国梦”。二是积极发挥地方政府职业教育立法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我国众多的职业教育机构大都掌控在地方政府手中,因此,要在促进地方政府依法、规范执行《职业教育法》等法律制度的基础上,鼓励和支持地方政府进行自主创新,对一些立法条款进行细化和升华,特别是要结合地方政府的特色,加大农村职业教育、下岗再就业职业教育、高等职业院校的就业教育等方面的法制化建设力度,推动地方政府职业教育再上一个新台阶。三是适时制定单行法律法规,细化和深化职业教育法制化建设的内涵。尽快出台高等职业教育法规,以规范当前我国日益众多的高等职业院校的建设和发展,以体现出其与普通高校的共性与特性,特别是要在就业导向上给予明确的法制指引;加快农村职业教育立法,适应当前我国城乡一体化发展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现实需要,帮助失地农民在职业教育帮助下更好地在城镇生存和发展;加强校企合作法制化建设,将产学研一体化建设纳入到相应的法律规范并加以促进;加强职业培训法制化建设,将成人职业教育和社会化职业教育纳入到学习型社会的总体框架,并通过相应的法制化建设给予支撑〔3〕。四是全力构建我国职业教育法制化建设的科学体系。从中央到地方,从职业教育专门法律到相关领域的立法跟进,特别是我国在对“大教育”领域进行整体法律设计时,应该与职业教育法制化建设保持同步与协调,其中的一些矛盾或冲突,也应该得到制度安排和法律规范,以实现法的整体效能。

2.推进职业教育司法执行

保障职业教育法制化建设产生良好的效能,科学、规范的司法执行是其中的重要一环。一是努力培育全民职业教育法律意识。我国职业教育法制化建设的出发点和落脚点,都必须紧紧围绕公民展开。因此,根据法理精神,培育公民的学法、知法、守法、护法意识,不仅是我国职业教育法制化建设的应然内容,也是深植法律根本、体现法律效益的思想基础。二是从规范程序入手,进一步丰富和发展职业教育法制执行的方式和方法。同时,要建立专门的职业教育执法机构,形成与公安、工商及司法机构的联动机制,推动职业教育领域执法有力、有为。三是建立健全职业教育法制监督机制。在这方面,除了政府和体制内的监督外,关键是要引入社会监督机制和服务对象参与的评价机制,并通过相应的市场经济模式下的激励考核,保证职业教育法制化建设始终运行在法律的正确轨道上规范运作。

3.加强社会建设协同发展

职业教育涉及到我国社会建设的各个层面,相应的法制化建设也必须深入到这些领域,构建出社会协作、共促共建的制度框架和法制布局。一是在坚持政府主导的基础上,改进办学体制,给予民办职业教育以政策扶持,明确社会办学的权利和义务,并适时上升到产业经济发展的高度,推进职业教育发展。同时,基于企业在职业教育中的重要实践作用,鼓励企业自办职业培训机构,提升企业员工的职业教育素养。二是发挥职业教育行业协会自律和参与管理的作用。在明确学历型职业教育归教育部门管辖的基础上,对于一些非学历型教育,可以由行业协会具体负责职业资格鉴定和证书颁发。三是树立“大职教观”,尽快解决当前我国职业学校毕业生就业难的社会问题。所谓“大职教”,实际上涵盖了职业教育的整个体系建设,具有整体、全面、开放、协调等特点。在当前经济形势下,就业作为民生之本,我国要将解决职业院校学生就业上升到中央决策的高度推进,在社会经济发展的目标设计中,将包括职业院校学生在内的社会就业问题作为优先目标落实,同时要进一步完善劳动力市场制度,营造有助于高技能型人才发展的社会环境,健全政府主导的就业指导和服务体系〔4〕,积极推动职业教育之后的就业问题,从而助力于我国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作者:马云贵 阳小良 肖世元 单位:湖南交通职业技术学院

参考文献:

〔1〕张凤全。我国职业教育法制演变及发展〔J〕.时代教育,2013,(4):2-6.

〔2〕李伟。论我国职业教育法制的问题及对策〔J〕.中国劳动关系学院学报,2010,(6):118-120.

教育法学论文【第三篇】

本文作者:吴正辉作者单位:韩山师范学院

课堂和课外实践操作训练的组织

由于《陶艺基础》课程是以实践性操作为主的课程,单靠理论性知识的传授是不够的,主要还是为了培养学生们的动手操作能力。所以课堂和课外对实践性训练的组织也是给学生一个可以提高自己实践操作能力的平台。通过实践的训练可以使学生通过不同的构思理念,采取泥板、泥条、拉坯及手捏等的几种陶艺基本成型技法制作陶艺,凸显出独特的创新设计意识,并且可以开拓学生运用更多的材料来进行艺术创作。《陶艺基础》课程中制作陶艺的过程是我们陶艺启蒙的基础,也是学习成型技巧最为重要的时期,单靠课堂的教学时间是远远不够的。课堂上老师可以以示范和分析解答为主,除正常的上课时间外,任课老师应利用学生课余时间合理安排学生进行陶艺制作。学生在课堂上知道自己有哪些不足,课外加以练习和巩固,学生还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主动学习,反复的强化自己的薄弱操作环节,达到真正实践训练的目的。通过课外的实践训练,教师教学的指导更具有针对性,教师的制作理念、制作技巧也更容易为学生所接受,从而增强学生学习的自觉性,以便达到更好的教学效果。所以任课老师每节课的教学目的就要明确,循序渐进,勤于实际操作,在实践中找到问题,加以分析,同样在实践中解决问题,并及时给予学生制作的陶艺作品一个科学的评价。这样,学生不断的在制作过程中消化理论的知识点,也解决了实际操作中的难点,当积累了一定的经验和技巧,就可以综合、全面的进行陶艺创作。

根据不同专业调整教学的侧重点

《陶艺基础》课程是借助陶艺这种教育方式潜移默化地培养学生的创造意识和动手能力,重要的是它可以培养学生丰富的想象力和创造力,其教学对象不是单一的,它面对的是美术院校所有的专业,所以就不能像对待陶瓷艺术设计和陶艺专业的教学方式那样安排。它的授课对象包括美术学和艺术设计等专业的学生,任课老师应针对学生的不同专业特点,在与专业课程相符合的基础上进行适当调整教学内容,教学内容的选取上应以必要、适度为宜,以掌握概念,突出培养与自己专业相关的实践操作技能为教学重点,做到教学内容的灵活处理,学生在学习的过程中,也有较强的实用性和针对性,学生的学习热情高涨,专业课的学习兴趣也得以激发。如环境艺术设计专业的学生,实践操作课程可以侧重于泥板成型的制作技法,通过对泥板的组合了解建筑构件的组成和分解;装潢艺术设计专业的学生可以侧重于平面装饰方面的基础训练,以刻坯、上釉等技法来对器物造型进行装饰;美术学专业的学生可以侧重于陶艺装饰技法的训练,以陶瓷釉料为主进行图案的绘制。这样不仅使基础美术教学的内容得到拓展,更有利于培养学生的创新意识。通过《陶艺基础》课程的学习,可以提高学生的动手能力,作为美术专业基础课的一部分,更为学生动手能力和创作能力的培养打下基础。《陶艺基础》课程的教学是一种以理论为基础,实践操作技能训练为主的课程,任课老师应结合讲授、示范、学生实践、教师辅导、点评相结合的教学方式,针对不同专业采取不同的教学策略,以学生发展为本,在陶艺制作过程中,不断提高学生的实践操作能力,并培养学生运用陶瓷作为材料媒介进行艺术创作,以拓展对艺术创作材料的认识,增强学生在今后运用综合材料进行艺术创作的创新意识。

教育法律论文【第四篇】

1.专职法律人员不足。清代教育的偏颇,造成法律知识普及率极低,尽管官员能够接受一些法律教育,并在为官当政后通过后天接触学习和工作历练,进一步了解掌握一定的法律知识,但这种法律知识的提高相当有限。由于清廷官员大多身兼行政司法数职于一身,每日处理政务繁多复杂,没有过多精力研究法律。在处理司法官司之时,很多处理结果都要将伦理道德纳入其中,这种结合道德伦理的司法审判,成为多数官员对案件最终判决的标准。为应对大量司法案件,清朝官员都会雇佣刑名幕友为自己处理大部分法律文件,使官员能抽身处理其他公务,只有对案件结局进行最终定夺。从专业角度讲,清朝官员的法律水平并不高于幕友刑名,而刑名的法律知识来自师传生受的单线学习,不会出现大批学徒学习法律的现象,这也造成清朝法律知识传播上的局限性。如果说幕友和官员是寄生关系,那么状师和平民就是相互依存的关系。状师是为平民进行法律维护,从客观上就产生了与官方的对立,虽然状师的行为并不违反法律,但就因其有反抗性质,必然会招致官府对状师进行压制,这样的情形无疑增添了状师这种职业生存的艰难。

2.法律教育参差不齐、标准不统一。清代法律沿袭传统守旧模式,法律教育意识淡薄,这种现象也是封建社会统治阶级对平民一种精神束缚所致,在限制民主自由前提下,政府并不希望推行全民法律教育,法律的制定和执行标准地域间差距较大,也造成法律执行的不同。由于清朝科举制选出的官员直接成为当地司法行政官员,在没有经过专业法律培训下的走马上任,并不能体现官员所具有的法律能力。相对于官员的法律知识,幕友对法律的教育掌握较多,这是一种学徒式教学,法律效果完全取决于幕友师傅对法律的理解掌握。幕友的法律学习还是秉承传统私塾教学模式,在教学方法和能力上并没有创新。状师的法律培训更是低下,近乎是一种“地下党”式培养过程。多数状师是以自学为主,兼顾老状师的指点。这类状师一般文笔较好,能够熟练流利地书写诉讼请求,基本满足普通大众的法律需求。

3.法律教育的滞后、法律思想不兼容。科举制选出的政府官员从上任伊始就成为统治阶级代言人,掌握当地行政、司法,由于法律知识长期被排斥在科举考试之外,考生往往只关注一些表面东西,并不对一些法律框架下的内容真正了解熟悉。再之是清政府坚持采用儒家思想统治,以传统的儒家德行标准衡量很多法律依据,对法家的思想和做法相当排斥。在统治者看来,法家思想过于教条有违天伦不可取。这也是清朝法律教育不完善之处。

二、清代法律教育的改变

清朝法律教育的改变发生在清中后期,此时西方势力东进和清朝的衰败,暴露出一系列严重问题。西方先进的文明制度,让有识之士清楚地认识到清朝制度的落后,学习西方制度拯救国家的意识进一步加强。这种思想改变也带动了清朝当局开始重视法律教育问题。中外法律纠纷也是促动清朝法律教育改变因素之一。自从两次鸦片战争落败后,除了巨额战争赔款外,沿海港口的强制开放和法律条文的不完善,使清朝与西方签订了一系列不平等条约。很多条约以法律形式偏袒西方利益,清廷明知条约不合理,但苦于没有法律依据,只能被迫接受。这种情形极大刺激了清廷统治阶级,使他们第一次真正开始重视培养法律专业人才。1862年奕忻奏请创办北京同文馆到1894年开办的烟台海军学堂,仅仅三十年内,就开办了以学习西方语言科技的新式学堂二十四所,专攻外语和西洋法律,同时清廷也适应时代需求,增添了很多与时俱进的法律条文。在这些懂得中西方语言、法律的学生努力下,清廷涉外事务逐渐改变了被动处境,缓解了外交、商贸法律问题带来的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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