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防职务犯罪论文(精选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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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防职务犯罪论文【第一篇】

一、强化思想意识突出政治上的坚定性政治上的坚定性应着重体现在思想意识上。应不断学习十六届四中全会精神,学习《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学习中纪委有关反腐倡廉的一系列论著,弄清为谁从政,为谁掌权、为谁执法、为谁服务的问题。邓小平同志曾精辟的指出:“共产党要出问题,还在党的内部”。他十分强调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性,提出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这就要求我们应始终坚持马克思主义的世界观,坚定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对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前途具有坚定的信念,对党的事业忠诚执着。联系我们检察工作的实际,就是要用三个代表武装头脑,按照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的规定,从讲政治的高度出发,把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做好、做深、做细。切实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检察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认真解决损害群众利益的突出问题,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

进入新世纪,新阶段,党的执政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一些领导干部受拜金主义思想的影响,放松了世界观的改造,演变成为以权谋私,贪污受贿的腐败者。因此,我们既要增强对职务犯罪工作的紧迫感,又要认识其长期性、复杂性和艰巨性,运用超前思维,创新预防思路,创新监督机制,在正确人生观、价值观、世界观的支配下,认真履行检察职能,积极转变思想观念,做到常怀爱民之心,常修为政之德,常思贪欲之害,牢记“两个务必”,做到“八个坚持、八个反对”,自觉经受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改革开放条件下的各种考验,努力形成一心一意谋发展,聚精会神干工作的良好氛围。

二、强化防范意识突出工作上的针对性胡锦涛同志经常告诫党员干部,要加强思想教育和纪律教育,常思贪欲之害。这既是对党员干部的关心和爱护,也是提高我们党拒腐防变能力的重要举措。现实生活中,少数党员干部之所以被贪欲所左右,根子还是世界观、价值观和人生观出了问题。所以,解决这个问题,最重要的是要加强对党员干部的先进性教育,使他们坚定对共产主义的政治信仰,自觉实践立检为公、执法为民的要求,筑牢拒腐防变的思想防线。只有思想境界提高了,为人民服务的意识增强了,才能把党的事业和人民的利益放在第一位,才能做到淡泊明志,远离腐败,始终保持公仆本色。要坚持教育与管理,自律与他律相结合,突出预防机制建设,深化警示教育,逐步形成以廉为荣,以贪为耻的良好社会风尚。

江泽民曾经指出:“治标和治本,是反腐败斗争相辅相成,互相促进的两个方面”。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和依法查办职务犯罪的职能部门,应充分发挥龙头和纽带作用,在治标的同时探索治本的新对策,通过自上而下,自下而上的正反面典型教育,最终实现职务犯罪的有效性,达到切实履行好保一方稳定,防腐一方干部、建设一方文明、振兴一方经济的职责,在预防职务犯罪的基础上全面推动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三、强化服务意识突出防范上的实效性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腐败和预防腐败体系,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提出的反腐败斗争应遵循的“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版权所有实效”方针的有力举措。应结合实际开展“警钟常鸣、理想信念、廉洁从政”和以“权力观、利益观、政绩观”为主要内容的主题教育活动,使预防工作入脑入心。要把深入国有企业加强调查研究作为切入点,认真分析职务犯罪发生的原因、特点、规律、趋势,采取及时向各级党委提出在体制、机制、制度、管理监督方面的预防对策和建议,以及向政府和企业主管部门提出检察建议等措施,努力帮助国有企业建立起适应市场经济体制需求的经济运行机制和监督管理办法,诸如《当前国有企业职务犯罪的特点》、《对全市国有企业职务犯罪的剖析》、《遏制国有企业财会人员犯罪刻不容缓》等调查报告,对预防国有企业职务犯罪,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发展发挥了积极的作用。要坚持以法为本强素质、以人为本树形象、以民为本搞服务的政治理念,继续深化在国有企业、金融、税务、电力、交通、教育等重点行业和领域开展系统预防工作。通过发放一封廉政信、送一本廉政书、推荐1篇廉政文章、上一堂廉政课、观看一场廉政教育片、组织一次考廉活动等多种形式,大力弘扬正确的政绩观、权力观、地位观和利益观,树立以廉修德、以德树德、以恒报德的公仆思想,提倡戒贪、防渐、慎独的自律意识,用身边的榜样激励广大党员干部,使大家学有目标,赶有方向,提高道德素养和精神境界,实现预防职务犯罪的有效性。

预防职务犯罪论文【第二篇】

关键词:预防职务犯罪;特点;实践

任何行业都有其自身的特点和运行规律,预防部门作为检察机关的一个职能部门,其性质和发展方向必须体现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围绕这个核心,分析发展规律,我们才能做到有的放矢,只有这样,预防工作才能顺利和有效地展开,不仅可以节约管理资源,也能让预防工作取得更大的效果。充分认识该项工作包括对职务犯罪发生的普遍规律的认识和对各行业职务犯罪的特殊规律的认识。前者要求我们深入了解职务犯罪发生的原因,从犯罪性质,涉案人员特点,社会因素,家庭环境等全方面分析至罪原因;后者则要求我们对社会各行业职务犯罪的特殊性有一个正确的区分与对待,包括行业性质,运行方式,规章制度,人员结构等诸多因素。盲目工作容易导致形式主义,简单地按照职能要求完成任务,为预防而预防,毫不顾忌预防效果,不仅无法树立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权威,也影响了广大群众对司法机关的信任。

一、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的针对性

做好职务犯罪预防工作,应重视至罪原因分析。案例分析是预防任务的一个方面,是倾向于理论调研的一项工作。2007年至今,**市人民检察院每年在《基层院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考核标准》的修改过程中,都结合各区院工作开展情况及意见反馈,越加重视理论调研工作,具体体现在个案预防的一案一调研上,并明确规定了案例分析报告的质量,对这一项的量化考核充分体现了至罪原因分析的重要性。罗干同志在全国检察机关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会议上的讲话中指出:“检察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对犯罪分子思想演变、堕落的轨迹,有比较深切的了解;对体制、机制、制度以及管理上的漏洞和薄弱环节,有比较深切的感受;对职务犯罪的特点和规律,有比较准确的把握。”至罪原因的分析其实就是预防工作开展的前提,不知原因,何谈对症下药,又何谈药到病除。

二、职务犯罪案件的特殊性

任何一项犯罪的发生都会对社会带来负面影响,职务犯罪是公权力的错误行使,犯罪份子利用手中的权利为自己谋利益,损害的不仅是国家公信力,也对社会造成不稳定因素。媒体可以宣传职务犯罪案件事实,老百姓可以知道犯罪案件的存在,可以将该类案件当新闻,当谈资,但广大群众更关心的是如何减少此类案件的发生,政府各部门及有关司法机关有没有采取相关措施。为了还权于社会,还权于老百姓,我们在惩治犯罪的同时,防微杜渐工作也不能忽视,深入进行法制教育,不仅包括让国家公务员树立科学的权力观和利益观,克服自私自利观念,也应该包括对普通老百姓的普法教育,树立司法权威,维护社会稳定。2009年**市人民检察院策划的“千场预防职务犯罪公益电影进社区”活动,将预防宣传教育与社区廉政文化建设相结合,扩大宣传范围,取得效果明显。

三、预防对象的多样性

在分析职务犯罪产生的普遍原因的同时,我们不能忽视行业特点,这是矛盾的普遍性和特殊性所决定的。从个案中我们可以知道犯罪过程,了解行业特点,但这是被动的,预防工作则需要以点扩大到面,需要我们积极主动的掌握各行业特点,这在事前预防中显得尤为重要,也对预防工作人员素质有了更高的要求,不仅需要了解预防业务本身,对涉及职务犯罪的各领域各行业也要有充分的认识,对发案单位的制度监督尤其需要我们了解该领域的运行特点,这将决定着我们采取何种方式开展工作以及工作的重点应落在哪里。

四、预防工作的系统性

(二)预防工作对内也要重视与检察机关其他各部门的有效合作。预防必须紧紧围绕法律监督职责,同办案紧密结合,把预防工作落实到检察工作的各个环节。各个部门都可以结合自身的业务特点,将职务犯罪预防作为一项工作职责来抓,并且与预防部门协调,做好商洽、协作、备案、交流经验等相关工作,结合各部门的职责科学划分各部门预防工作任务。例如,侦查人员对某类特定职务犯罪的研究,法制宣传教育,对涉案人员谈话中的个别教育;控申科的举报宣传、公诉的发表公诉意见或检察建议等,都可以独立地进行。2007年,我院出台了一套具体的《预防职务犯罪部门协作制度》,使宝安检察院内部各个科室之间的沟通趋于制度化、日常化和正规化,有效地推动我院检察一体化工作的开展。2009年,我院预防科加强与侦查部门的沟通协调,将反贪部门查办职务犯罪的“三个机制”纳入到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中,“以案说法”、“以案释法”的形式进行法制教育宣讲,取得效果明显。

五、预防工作人员的业务性

职务犯罪预防工作对工作人员综合素质有较高的要求。这一工作并不像有的同志所认为的那样,成立个组织、开个联席会议、发个检察建议、上一堂法制宣讲课那样简单。一个能够出色地干好预防工作的同志,不仅要具有丰富的预防工作经验,同时,他还应对犯罪学尤其是职务犯罪学有一定的造诣,必须掌握其他相关知识和宣讲技巧、写作能力。否则,他很难胜任这一工作。:

六、预防工作的法律监督性

2009年,最高检下达了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要求深入查办工程建设领域的贪污贿赂、渎职犯罪,切实加强工程建设领域的职务犯罪预防,体现了党和政府解决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坚决惩治腐败的决心。我院预防科根据通知精神制定了工程建设领域专项预防工作方案,结合全区工作大局,采取“三步走”的方针,制定计划,开展调研,科学落实,认真抓好每一项工作。开展工程建设领域职务犯罪预防既要预防犯罪又要服务经济发展,保障国家和企业重点工程建设项目进展不受影响,要坚持惩防并举,反贪、反渎部门要与预防部门相互配合,共同建立防治腐败长效机制。这一工作必须体现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性质,监督方式应当合法,不可以利用司法会计人才,或者聘用社会专门人才,以预防的名义,对国家投资的工程项目进行审计,这样做显然是没有认识到预防的监督性,把政府部门做的事揽过来做,既有越权之嫌,又给人以检察机关牟利之口实,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检察机关的形象。

七、预防工作的有限性

预防职务犯罪论文范文【第三篇】

[关键词]职务犯罪;犯罪成本理论;预防

[中图分类号]DF793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9 ― 2234(2014)04 ― 0073 ― 02

一、相关概念简述

(一)犯罪成本理论

美国著名经济学家加里・贝克首创,首次系统地提出犯罪的经济学理论,并从经济学角度对犯罪进行规范性分析,将生产、消费等经济行为与犯罪行为联系起来。该理论认为犯罪也可以被看做一种重要活动或产业,同样存在成本与收益等典型的经济学问题。〔1〕因此,在开展犯罪的预防时应考虑到实施犯罪的成本与收益,考虑犯罪实施主体之所以实施犯罪的成本与收益考量。我国著名社会学家郑杭生认为犯罪成本论是在社会学的视角下,借助经济学中的成本理论对犯罪原因进行分析的一种犯罪社会学理论。他认为犯罪实施主体在犯罪和非犯罪这两类行为中之所以选择了犯罪行为,是因为实施主体认为实施犯罪行为给自己带来的收益,大于他从事非犯罪行为所能获得的收益。这里的犯罪成本可保函很多种,一是直接成本,也就是实施犯罪行为时必须付出的代价,一是预期成本,也就是实施犯罪行为后有可能付出的代价,譬如刑罚的制裁,社会的谴责等,这其中预期成本与案件的侦破率和处罚力有密切关系。即犯罪率与犯罪成本的高低有密切关系,而犯罪成本的高低又与犯罪的破案率和惩处力度密切有关。

(二)职务犯罪

刑罚理论中,职务犯罪指国家公职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或放弃职责,,破坏国家对职务活管理职能,致使国家和人们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犯罪。〔2〕本文所指的职务犯罪是刑法学意义上的,严格的职务犯罪。刑法上的职务犯罪可以分为以下几种类型:一是侵犯财产型职务犯罪,这也是职务犯罪的主要类型,例如贪污、挪用公款、受贿等,此类职务犯罪的危害在于,往往通过权钱交易破坏公平的市场秩序。一是不作为或滥作为行型职务犯罪,主要包括,刑讯逼供、暴力取证、虐待被监管人、、等,这类型的职务犯罪的危害在于,败坏社会风气,降低政府公信力。

二、职务犯罪高发原因的犯罪成本理论分析

(一)职务犯罪的收益

1.经济性利益。一般来说,职务犯罪追求的经济性收益包括很多方面:一是现金;二是现金等价物,如无记名债券、购物券等各种代金券;三是货币性资财,如债券、股票、存款;四是实物,比如物品、物资等。侵财类职务犯罪的主要目的是追求经济收益。

2.心理满足。有些职务犯罪犯在追求经济追求经济利益的同时,他们追求一种扭曲的价值认同,官本位等思想,为获得高职位,不惜代价,买官卖官。同时贪污、贿赂犯罪分子通过获得权利来满足自己那种满足感,通过贪污、贿赂得到的物质享受让其虚荣心得到的满足。

(二)职务犯罪成本分析

按照犯罪成本理论,犯罪成本一般包括直接成本、机会成本和惩罚成本,但是由于职务犯罪的特殊性,职务犯罪的直接成本和机会成本几乎融为一体,没有明显的付出和收益的界限,较为重点的则是职务犯罪的惩罚成本。

1.职务犯罪的直接成本。职务犯罪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的犯罪,特别是职务犯罪中的侵财型犯罪基本是,利用手中的权利为自己或家人谋求利益。由于其权利是国家赋予,职务犯罪的直接成本还是很低的。如若深入探索,不外乎国家公职人员获得公职或者是权利所付出的成本,这些方面一般包含教育成本,为获得机会的个人努力成本。

2. 职务犯罪的惩罚成本。职务犯罪的惩罚成本一般包括实施职务犯罪被追究责任的机会和被惩罚的强弱。职务犯罪的惩罚成本在众多因素中是重要的。职务犯罪惩罚成本作为一种预期成本包括两部分,一是职务犯罪惩罚的确定性。职务犯罪惩罚的确定性是指罪犯作案以后受到国家刑事司法机构惩罚的可能性。〔4〕这种可能性与执法者的素质有关,与侦查手段有关,与一个国家政府对职务犯罪的容忍度有关。二是职务犯罪惩罚的严厉性。犯罪惩罚的严厉性,就是确定给予职务罪犯多大的惩罚,目前我国来说就是法律中对构成职务犯罪行为的处罚力度。从之前论述的犯罪成本理论看,对职务犯罪的惩罚,也就是职务犯罪的成本,定要大于它的犯罪收益,否则每个适格主体就会有作案的动机。〔3〕换句话说,赋予职务犯罪罪犯的痛苦必定要大于他从犯罪中所得到的快乐。

我们认为职务犯罪的主体也是理性人,经济人,他们会从“成本――收益”的简单经济学角度对可能的犯罪行为作出设计,以便做出是否犯罪的决定。对于职务犯罪来说,犯罪行为被查处以及受到相应处罚的可能,是犯罪人员必须考虑的重要成本之一。根据前述犯罪成本理论,我们看出,职务犯罪的一个重要动力因素是低风险,低成本,这正是职务犯罪频发的重要原因之一。据此,提高职务犯罪风险,加大对职务犯罪惩罚力度,增大犯罪成本是预防职务犯罪的重要途径,也是治本之策。

(三)当前我国职务犯罪成本所存在的问题。

社会转型期的我国,职务犯罪的成本是以隐性成本的形式大量存在。又由于我职务犯罪立法不完善,反腐败体系未健全,目前我国对职务犯罪的执行刑罚中,主要存在着查处机会小,罚不当罪等现象。这些就大大降低了职务犯罪的成本,从而使有的国家工作人员不惜铤而走险。

1.职务犯罪查处几率低。职务犯罪是一种特定身份犯罪,它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正是因为这种主体的特定性决定了犯罪分子的自我保护功能,加之当前我国职务犯罪手段多样化、智能化,隐蔽性强,犯罪分子具有较强的反侦查能力。同时长时间在自己熟悉的领域工作,规避法律的手段越来越狡猾,被查处的机会就越来越小了。这就使得付出很小的代价,甚至不用付出代价,就可以获得利益,使得职务犯罪成本低,有利可图,他们才敢无所顾忌,这也是职务犯罪案件久禁不绝的原因之一。

2.惩罚力度不够。我国现行法律和社会制度对职务犯罪的惩罚力度小,又从另一个方面大大降低了职务犯罪的犯罪成本。由于职务犯罪主体的特殊性以及在本地方的影响力,在实践中,对职务犯罪人员的查处后,一般是重罪轻罚,轻罪不罚。在实践中,与普通刑事案件的逮捕率比较,渎侵类案件逮捕率实在很低,也就是职务犯罪查处的机会成本很小。从最近媒体报道的官员减刑假释的暗箱操作,对职务犯罪量刑轻刑化也日益受到社会的诟病。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告显示,近年来,职务犯罪缓刑率和定罪免处率居高不下。这些也透露出,目前我国还没有切实的对职务犯罪的零容忍,职务犯罪的成本还是较低。

三、犯罪成本理论下的职务犯罪预防措施

从前文对犯罪成本理论的分析我们知道,对职务犯罪的预防应该从加大职务犯罪的成本处罚,树立对职务犯罪零容忍的态度,完善法律法规,建立廉洁阳光政府,完善监督体系,逐步杜绝职务犯罪。

(一) 完善监督体系,增大职务犯罪的直接成本

增大职务犯罪直接成本,就要充分发挥监督体系的作用,增加国家工作人员实施职务犯罪的心理压力。完善监督措施,使各种监督能够相互配合,互相补充形成一个有效的监督体系,以达到减少职务犯罪收益,预防犯罪的目的。在信息科技高度发达的今天,应特别注重发挥社会监督的作用,因为社会公众赋予了工作人员国家权力,作为社会监督主体的社会大众具有广泛性,有利于广泛的发动群众,利用群众的积极性。所以,充分地发挥社会监督的作用,营造一种打击职务犯罪的社会氛围,形成全民监督的高压态势,在这种状态下,自然就增加了国家工作人员实施职务犯罪的心理成本。〔5〕

(二) 完善刑罚体系,提高职务犯罪的惩罚成本

一方面增大对职务犯罪的侦办力度,这是目前加强惩治职务犯罪的关键。破案率是影响职务犯罪惩罚成本的重要因素,对职务犯罪有多大的惩罚,必须以破案为提前,如果不能破案,法定惩罚的力度再大也等于零。正因如此,我们要完善纪检监察体系,促进检察机关依法独立执法,针对职务犯罪,要做到有贪必肃,有案必报,有报必查,查办必严,决不姑息养奸。提高有关机关的执法能力,首要的是完善执法队伍建设,充分利用科技手段,建立一支能打胜仗的高素质执法者队伍。另一方面要确保刑罚的威慑性,则需要建立合理的制裁体系。在刑罚的执行上,应准确把握减刑和假释的条件,完善减刑假释和保外就医等方面的立法,使这些工作都在阳关下进行,如果不该减刑的减了刑就会起到一种误导的作用,客观上不利于预防犯罪

(三) 加强廉政建设,增大职务犯罪机会成本

在犯罪经济学上,犯罪人作为理性人,之所以选择犯罪行为,是因为犯罪行为所产生的收益比合法行为要大;反之,则不会选择犯罪行为。因此,做好廉政建设,增大职务犯罪的机会成本,是从源头上预防职务犯罪的有效手段。要提高职务犯罪的机会成本,一是在合理范围内提高公务人员的工资水平。国家工作人员人员从事的管理行为,是负责的行动,根据我国相关法律,为了避免国家国家工作人员,禁止公务员从事盈利活动,这就要求国家适度提高公务人员的薪资,确保公务人员的收入水平,防止由于公职人员由于收入过低,而的机会,从而减少职务犯罪的可能。二是完善国家工作人员选拨和录用体制。国家工作人员代表国家行使权力,这就对公务人员队伍素质提出更高的要求,要进一步完善选人用人制度,建立科学的职务晋级考核办法。同时,要加大对公务人员的教育和培训投入,不断提高其业务能力和政治素质,减少职务犯罪的机会。三是明确受到刑罚处罚的公职人员职业资格剥夺制度,也就是,对于受到刑罚追诉的公职人员,要开除国家工作人员队伍,也可以起到间接增大机会成本的作用。

以史为鉴,可以知兴替。回顾我国职务犯罪的预防,用巨大损失换来的经验和教训,我们必定要认真学习和总结。虽然从犯罪的成本理论研究职务犯罪的预防有一定的局限性,但是这不影响我们尝试来加强我国的职务犯罪预防工作。

〔参 考 文 献〕

〔1〕〔美〕加里・S・贝克。人类行为的经济分析〔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95.

〔2〕孙谦。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8:31.

〔3〕靳高风,张庆斌。经济犯罪的经济分析〔J〕.福建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2,(01):20.

预防职务犯罪论文【第四篇】

(一)职务犯罪的概念

截至目前,我国法学界对什么是职务犯罪仍然是众说纷纭,莫衷一是。其代表性的观点有两种。第一种观点认为,职务犯罪是指“国家公职人员不履行职责,不正确履行职责或者利用职权谋取不法利益,妨害国家对职务行为的管理活动,损害公众对于政府的信赖感,依法应受刑事处罚的行为的总称”。“职务犯罪是国家工作人员及其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或职权实施的犯罪”。第二种观点认为,职务犯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和其他依法履行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贪污受贿,失职渎职,致使公众利益遭受重大损害,依照法律应当受到刑事处罚的行为”。

笔者认为,我国职务犯罪概念的确定必须把握两大基本原则。一是有利于打击和预防职务犯罪,二是符合我国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实践的现实。以此标准来衡量,上述两种观点都不尽科学和完善。第一种观点将职务犯罪的主体界定为“国家公职人员”或“国家工作人员”、“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而未将那些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编制但实际上行使或部分行使国家职权,依法从事公务的“准国家工作人员”涵盖在职务犯罪的主体范围之内。第二种观点虽然将其他依法履行公务的人员纳入了职务犯罪的主体范围,但与第一种观点并无实质性差别,其缺陷仍然是主体范围外延过窄。

因此,我们必须超然于现有职务犯罪的概之外,重构我国职务犯罪的概念,以澄清某些似是而非的错误观念或认识。笔者认为,我国职务犯罪主体除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准国家工作人员”、司法解释中“以国家机关人员论”的人员以外,还应该包括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中依章程规定或合同约定而从事一定管理工作的人员。

(二)职务犯罪的特征

职务犯罪虽然既不是法定的类罪名,也不是法定的具体罪名,而是法学研究者对与职务有关的犯罪的概称,但是我们仍然可以依据传统的犯罪构成理论剖析其必然具备的法律特征。

职务犯罪应有的基本特征:(1)具有巨大的社会危害性;(2)具有刑事违法性;(3)应受刑罚性。但是,它作为一类相对特殊的犯罪,还具有不同于其他犯罪的独有特征:

1.职务犯罪的主体是具有一定职务身份并从事一定公务活动的特殊主体,从事一定公务、具有一定的职务是构成职务犯罪的前提和基础。

2.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犯罪主体利用职务实施非法行为或者不正确履行职权的行为职务犯罪行为与犯罪主体的职务必须具有关联性,职务犯罪是行为人利用其职务,也即在一定领域的特定管理权限而实施的违背其职责或者滥用其职权以谋取私利的行为,或者说就是运用职务上所形成的权能以及在一定范围内的管理活动的资格来实施犯罪。如果行为人实施了犯罪行为但与其职务没有任何关联,就不能称其为职务犯罪。

3.在主观方面,职务犯罪既可以由故意构成,也可以由过失构成故意犯罪如贪污罪、受贿罪、挪用公款罪。过失犯罪,如玩忽职守罪、失职、渎职罪。故意既可以表现为直接故意,又可以表现为间接故意,其动机往往出于“贪财”或“贪利”。过失既可以表现为疏忽大意的过失,也可以表现为过于自信的过失。职务犯罪之所以将过失犯罪囊括其中,是基于公职人员应恪尽职守的特定要求和打击职务犯罪的特殊需要。

4.职务犯罪侵害的客体是国家和社会公务活动的合法性、公正性、权威性和廉洁性职务犯罪损害了国家对职务活动的管理,使公共权力成为超越和凌驾于法律之上的特权,成为为个人或小团体谋私利的“工具”,因而它亵渎了公务活动的神圣与尊严,侵害了国家和社会公务活动的合法性、公正性、权威性和廉洁性,相对于其它一般犯罪,造成的潜在影响更坏、更深、更广,因而危害更大。

5.职务犯罪必须是触犯刑律并依照刑法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职务犯罪虽然是我国刑法学理论上的一个类罪而并非刑法典规定的以犯罪的同类客体来划分的类罪,但职务犯罪是以刑法规定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为依据的。某种职务行为如果没有刑法分则规范规定为犯罪并应承担刑事责任,即使它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也不能以职务犯罪论处。例如接受对方性贿赂而利用职务为对方谋取非法利益,即使造成严重后果,也不能以受贿罪这一职务犯罪论处。职务犯罪必须同时具备上述五个特征,否则就不能构成职务犯罪,而属于其他犯罪的范畴。

二、我国目前职务犯罪的现状及预防措施

(一)我国目前职务犯罪的现状

1.职务犯罪问题的突出表现

当前,职务犯罪问题相当突出,表现为:(1)案发数量不断上升。在建国初期至改革开放前,由于特殊的社会、政治、经济、法律环境,我国的职务犯罪率处于较低水平。改革开放后,尤其是20世纪80年代中期后,职务犯罪案发数量总体上呈上升趋势。(2)犯罪严重程度加剧。以贪污、贿赂犯罪为例,犯罪金额快速上升,大案、特大案件占案件总数的很大比例,在经济发达地区,大案、特大案件甚至占案件的大多数,在个别相对贫穷地区,大案、特大案件也时有发生。(3)职务犯罪领域从普通部门向行政执法、司法等重要部门扩展。(4)职务犯罪导致国有资产大量流失。由于职务犯罪中占主要比例的是国家工作人员犯罪,这些犯罪行为直接或间接地导致了巨额国有资产流失。其中贪污、挪用公款、私分国有资产等犯罪给国有资产造成损失是明显的,受贿、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等犯罪,造成的国有资产流失也十分惊人。(5)群体犯罪现象明显。一些地方,出现了领导班子成员集体犯罪的现象,串案、窝案增多,有的部门,如海关、国土等,贪污受贿人员形成了有严密分工的“一条龙”犯罪集团。这种群体犯罪,较之单人犯罪,社会危害性更为严重,社会影响更为恶劣。(6)人民群众对职务犯罪问题反响强烈。近年来,人民群众对公职人员贪污受贿等职务犯罪问题关注程度急剧上升,职务犯罪与社会治安恶化成为人民群众最不满的社会问题。

2.职务犯罪的主要表现形式

目前,职务犯罪的表现形式可归纳为三种:(1)权钱交易型。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的不断发展,少数在国家机关任职的工作人员经不住经济上物质利益的吸引,以权力换取金钱和物质利益,如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等。(2)严重渎职型。长期以来,由于权力过分集中,使一些国家工作人员存在严重的渎职、失职现象。具体表现为:高高在上,做官当老爷,摆衙门作风,不为群众办实事,好说空话,热衷于做表面文章,搞“面子”工程。违背实事求是的原则,理论与实际相脱离,不调查研究,导致工作中的偏差,不能贯彻执行党的方针、政策,影响乃至损害人民群众的利益。如有的领导,在引进国外技术时,不懂实情,盲目引进,造成严重的积压和浪费。(3)事业心衰退,工作不负责任,得过且过,玩忽职守,给国家政治经济、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造成重大损失。

3.“侵权”

包括刑讯逼供、司法工作人员非法搜查、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报复陷害等。

(二)我国职务犯罪的预防措施

我国政府通过长期的实践总结和不断的理论探讨,逐步形成并正在实践着的具有中国特色的面向新世纪的预防职务犯罪战略:标本兼治、重在治本是根本途径;依法治理,推进法制化进程是其保证,实现对权力的配置、运作的制度安排和制约;综合治理,推进民主化进程是其力量源泉,实现对权力正当、合法行使的有效的外部监督;加强体制机制改革创新是关键,实现权力配置、运作合理,权力集中和分解平衡,防止权力异化和滥用。具体建议:1.加强理论研究,提高预防职务犯罪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长期以来,对职务犯罪的理论研究,更多的是研究贪污、受贿、玩忽职守等职务犯罪的定性和惩办问题,没有把怎么样预防职务犯罪摆在其应有的地位上来加以考虑。对预防职务犯罪的理论研究不够,造成在实际的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中,缺少理论依据和相关法律、法规来指导工作。因此,我们必须加强理论研究,提高职务犯罪预防的科学性。

加强预防职务犯罪的理论研究,一是把预防职务犯罪的理论研究纳入法学理论研究规划,深入、系统探讨职务犯罪预防基本理论问题。要多出高质量的职务。犯罪预防研究成果,逐步建立和完善预防职务犯罪理论体系。二要加强对世界各国预防职务犯罪的研究。加强与有关国际组织、国外相关机构的交流,积极推动合作。结合国情科学借鉴世界各国预防职务犯罪方面的有益经验。三要加强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职务犯罪发生原因、特点和规律的专题调研。综合运用量化研究和实证分析等科学的调查研究方法,准确揭示产生职务犯罪的深层次原因和条件,提高对职务犯罪发展变化的规律性的认识和及时发现、防治职务犯罪的预警能力。四要加强预防职务犯罪对策研究。根据有关系统、领域、部门和单位对预防工作的实际需求,注意运用和吸收企业管理、行政事务管理等方面的科学理论和现代化模式、手段,深入进行宏观对策和前瞻性研究,积极提出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和管理监督制度等防范和遏制职务犯罪的对策和建议,配合有关系统、部门和单位科学规划预防方案,制定预防措施。

2.加强体制创新,从制度上减少职务犯罪

孟德斯鸠曾说过,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经验。邓小平同志曾经指出“克服特权现象,要解决思想问题,也要解决制度问题。”“制度好可以使坏人无法任意横行,制度不好可以使好人无法充分做好事,甚至会走向反面。”由此不难看出,实现体制创新,从源头上治理腐败,是一条切实可行的更有成效的途径。体制创新,一是深化政治体制改革和经济体制改革,对国家权力合理分解。近年来,我国围绕提高经济活动的效率进行了以放权为主的体制改革,但传统的权力结构却没有得到相应的调整,权力的配置方式只是从上级的集权转移到下级,没有解决好权力集中与权力分解之间的关系。权力的配置应该是平衡的、多方相互制约的。合理的权力体制应当是在民主和科学的原则指导下的,将国家权力尽可能的分配到每个部门,避免权力的滞留集中。但在对各部门进行权力配置的时候,又不能使某种权力完全的、毫无限制的交付某部门,这里面还应当存在别个权力或是检察监督部门的制约。在对权力分解的同时还应注意到效率的问题。虽然在权力分解的情况下,职务犯罪不容易发生、得逞,但是由于权力较为分散,可能会使工作效率有所下降,同时权力分解之后,被分解的权力可能成为实施犯罪的潜在因素,某些权力由多个人或部门享有、行使,相互配合,相互制约,一旦发生职务犯罪则极有可能牵涉面比较宽,综合危害加大。因此,在分解权力的时候,应减少或避免因权力分解而带来的在工作中降低效率的情况。二是推进体制改革和制度创新,加强国家权力运行的过程控制。针对那些容易产生职务犯罪的环节,加快推进体制和制度的创新,健全依法行使权力的约束机制,加强对权力运行的监督,减少权力滥用的空间和机会,是遏制和预防职务犯罪的重要内容。要深化体制改革,削减政府不必要行使的职权,建立“有限政府”,并合理运用公共权力,公平分配公共支出,有效利用公共资源,增加公共福利,减少权力滥用的可能性。目前要继续加大政府审批事项改革、财政制度改革、人事制度改革等方面的力度,削减不必要的环节,按照“结构合理、配置科学、程序严密、相互制约”的原则整合权力运行机制,避免权力扩张。

3.强化监督,遏制职务犯罪于萌芽状态

预防和惩治职务犯罪关键在于监督。检讨我国现行监督体制,有人大的监督、执政党的监督(纪委)、行政机关的监督(监察、审计)、司法机关的监督、政协和民主党派的监督。但是机构的监督存在职能虚化的现象,有的监督流于形式,特别是对同级党委,政府等部门的领导人不敢监督。如原山东泰安市委书记胡建学坦言:“官做到我们这一级,也就没人管了。”可见包括国家权力机关在内的监督力度是不够的,需要在预防职务犯罪的工作实践中不断加强。

一是人大监督。当前在社会化大预防机制中,一个值得注意的现象就是没有人民代表大会的职能介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基本政治制度,各级行政机关、军事机关、司法机关和检察机关都由其产生、对其负责、受其监督。在整个社会化大预防工作中,人民代表大会最有法定的资格和条件对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犯罪行为进行监督和预防。

二是政府监督。结合芬兰政府监督的经验,要在政府统一架构下,进一步发挥纪检、行政监察、督察和审计监督等职能作用。特别是中央纪委监察部门要加大对政府行政职能的监督力度,进一步完善特派督察员和检察员制度,督察员有权出席政府各职能部门召开的会议,监督党政“一把手”和政府所作出的决定是否合法,检察员有权随时要求政府官员对自己的行为作出解释。特派督察员和检察员还接受普通群众的举报,对公职人员的不当行为提出警告,对严重违法的公职人员移交检察机关提出起诉。

三是传媒监督。利用报纸、杂志、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大众传播手段,对国家、社会生活中出现的违反公共道德或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揭露和批评,可以引起人们的关注,形成社会普遍性的看法,借助舆论的压力使上述不良、不法行为得以及时纠正,从而确保权力的良性运行,维护社会公平及正义。在现代法治社会,传媒监督具有强大的社会影响力,已被人们称为是继立法、行政、司法权之外的第四种权力。因此,只要加大对国家公务人员的传媒监督,通过媒体把问题公诸于众,暴露在光天化日之下,就可以有效地防止权力的滥用和职务犯罪的发生。

四是公众监督。在新时期,我们要全面实施“政务全程公众监督”制度,把国家公务人员权力和职责公布给群众,置于群众的监督之下,使国家公务人员的行为始终处于公众监督的“阳光”之下,任何公民都可以自由地检举揭发违法违纪的国家公务人员。政府也应为公众提供各种机会,调动群众监督的主动性和积极性,真正的保障公众行使监督权,使公众充分发挥“眼睛”的作用。

4.打防并举,遏制和减少职务犯罪

反腐败和预防职务犯罪斗争包括“打击”和“预防”两个方面。反思以往的工作,存在重“打击”轻“预防”的现象。职务犯罪是社会各种矛盾的综合反映,治理腐败,遏制和减少职务犯罪,单靠打击一手是不够的。因此,要确立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新理念,即遏制腐败,减少职务犯罪不能以打代防,必须打防结合。

5.加强立法,有效地控制和预防职务犯罪

目前我国有关惩治职务犯罪的法律已比较成体系,但立足于预防职务犯罪的综合性、全国性的专门法律尚待制定。建立和完善完备的法律体系来预防和治理职务犯罪,应做好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立法态度要进一步转换。国家公务人员职务犯罪发案率不断上升,与我们缺乏从严惩治职务犯罪的法律意识有关,在这方面要借鉴大陆法系国家有关对职务犯罪的立法经验。比如芬兰,对预防公务员的职务犯罪,就有一整套经过长期实践而形成的严格的法律法规。只要公务员接受贿赂,或他人向公务员行贿,都将受到法律的制裁。同时,芬兰的《刑事法》中并没有对行贿或受贿的数额规定最低限额。公务员接受少量的贿赂或好处都有可能构成犯罪。在加大对职务犯罪惩处力度的同时,要尽快研究制定《职务犯罪预防法》,进一步加大对职务犯罪的法律约束,只有使对职务犯罪的立法达到法网恢恢、疏而不漏的程度,才能有效地预防和控制职务犯罪。二是立法技术要进一步改进。从近年司法实践来看,我国以刑法典为轴心的一元立法,很难克服刑法典的稳定性与职务犯罪的变异性之间的矛盾。因此,应当采用多元立法方式。例如,要进一步完善经济立法,尽快研究制定《财产申报法》,以消除贪利型、渎职型等职务犯罪赖以滋生的土壤;要进一步加强行政立法,尽快研究完善《公务员法》,严格规定国家工作人员的职责范围,堵塞管理上的漏洞;要尽快制定惩治职务犯罪的单行刑事法规,如尽快制定一部专门的《反贪污贿赂法》,这已是当今世界的一个发展趋势;要适时修改刑法典,以适应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条件下职务犯罪的新情况和新特点;要注意采用附随型的立法方式,如在行政法规、经济法规中附随规定某些已超越一般违法行为性质的职务犯罪。与此同时,为了使预防和控制职务犯罪这张法网疏而不漏,还应尽快研究制定出《公民举报法》等法律法规。

三是立法内容要体现时代性。一方面,应制定严谨、缜密的惩贪法律。例如,应增强惩治贪赃犯罪的威慑力,降低处罚的数额起点,提高法定刑,增加罚金刑;要强化对贪赃犯罪主体犯罪能力的限制和再犯能力的剥夺,实施严格的资格刑;要修改、完善贪赃犯罪的构成要件;要增设一些新罪名。另一方面,要适应新形势的需要。例如,应建立惩治职务犯罪的罪名体系,因此增设一些新型的职务犯罪罪种,要严格界定职务犯罪的主体范围,确保刑法在打击、惩治职务犯罪方面的主要锋芒所指;应完善对职务犯罪的处罚机制,如从重处罚、提高法定刑、施以财产刑、适用资格刑等;应进一步修改和完善某些具体职务犯罪的构成要件及其处罚原则。

6.借鉴各国成功经验,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

改革开放以来,在党中央坚强领导下,反腐败工作取得了很大成效,已探索出一条在新的历史条件下有效开展反腐败的路子。但是,其中的具体措施仍然需要在实践中不断完善,也需要借鉴国外好的做法和成功经验。目前世界很多国家或者制定了单独的预防职务犯罪的法律,或者是在其他法律规范中规定了预防职务犯罪的条款。还有些国家通过了一些专门规定政府行为、政治活动或者其公务人员的行为准则的法律规范,以此来有效抑制职务犯罪。《联合国反腐败公约》是在全球层面上合作打击腐败行为和职务犯罪的有力工具。《公约》确立的防治腐败机制,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各国反腐败经验的总结,可以为我所用。中国加入《公约》为中国反腐败事业提供了重要的制度性保障,对完善我国反腐败的法律机制,使我国反腐败的机制和理念与国际接轨并符合国际惯例,加强国内的反腐行动、提高反腐成效、促进反腐国际合作具有重要意义。加入《公约》为逐步解决我国查办涉外案件中的“调查取证难、人员引渡难、资金返还难”提供国际合作依据。《公约》关于司法协助、引渡、资产追回等国际合作措施,为我们努力解决该问题提供了国际法基础。随着我国商业贸易等国际化程度越来越高,特别是我国加入WTO之后,我国与国际社会的联系越来越紧密,这就要求我国应当借鉴国际经验,制定相应的预防职务犯罪的法律并逐步形成一个完备的预防职务犯罪的法律体系,以期与国际社会接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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