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分析论文精编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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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个代表论文【第一篇】

毕业论文答辩的目的,对于组织者——校方,和答辩者——毕业论文作者是不同的。校方组织毕业论文答辩的目的简单说是为了进一步审查论文,即进一步考查和验证毕业论文作者对所着论文论述到的论题的认识程度和当场论证论题的能力;进一步考察毕业论文作者对专业知识掌握的深度和广度;审查毕业论文是否学员自己独立完成等情况。

第一,进一步考查和验证毕业论文作者对所着论文的认识程度和当场论证论题的能力是高等学校组织毕业论文答辩的目的之一。一般说来,从学员所提交的论文中,已能大致反映出各个学员对自己所写论文的认识程度和论证论题的能力。但由于种种原因,有些问题没有充分展开细说,有的可能是限于全局结构不便展开,有的可能是受篇幅所限不能展开,有的可能是作者认为这个问题不重要或者以为没有必要展开详细说明的;有的很可能是作者深辅尝滇妒鄄德殿泉东沪不下去或者说不清楚而故意回避了的薄弱环节,有的还可能是作者自己根本就没有认识到的不足之处等等。通过对这些问题的提问和答辩就可以进一步弄清作者是由于哪种情况而没有展开深入分析的,从而了解学员对自己所写的论文的认识程度、理解深度和当场论证论题的能力。

第二,进一步考察毕业论文作者对专业知识掌握的深度和广度是组织毕业论文答辩所要达到的目的之二。通过论文,虽然也可以看出学员已掌握知识面的深度和广度。但是,撰写毕业论文的主要目的不是考查学员掌握知识的深广度,而是考查学员综合运用所学知识独立地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培养和锻炼进行科学研究的能力。学员在写作论文中所运用的知识有的已确实掌握,能融会贯通的运用;有的可能是一知半解,并没有转化为自己的知识;还有的可能是从别人的文章中生搬硬套过来,其基本涵义都没搞清楚。在答辩会上,答辩小组成员把论文中有阐述不清楚、不祥细、不完备、不确切、不完善之处提出来,让作者当场作出回答,从而就可以检查出作者对所论述的问题是否有深广的知识基础、创造性见解和充分扎实的理由。

三个代表论文【第二篇】

全面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必须坚持与时俱进。“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本身就是与时俱进的产物,是指导我们党的各项工作与时俱进的强有力的武器。坚持与时俱进,就抓住了学习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关键。

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是“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本质要求。同志在“七·一”重要讲话中指出,坚持一切从实际出发,理论联系实际,实事求是,在实践中检验真理和发展真理,是马克思主义最重要的理论品质。这种与时俱进的理论品质,是15多年来马克思主义始终保持蓬勃生命力的关键所在。“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强调实践没有止境,创新也没有止境,党的全部理论和工作要体现时代性,把握规律性,富于创造性。这些重要论述,深刻阐释了“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精神实质,充分体现了马克思主义最重要的理论品质,为我们坚持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不断在实践中推进理论创新打开了新的理论视野。“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形成及实践,坚持和发扬了马克思主义与时俱进的理论品格,实现了我们党在指导思想上的与时俱进。从马克思主义到列宁主义,到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无不闪耀着马克思主义与时俱进这一最重要的理论品质的光辉。坚持与时俱进,特别是坚持在指导思想上的与时俱进,是我们深刻领会“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精神实质的关键,是我们党坚持先进性的根本途径。做到与时俱进,就是要不断反映实践发展的要求,不断总结群众的经验,不断实现理论上的创新;就是要自觉实现“三个解放出来”,做到发展有新思路、改革有新突破、开放有新局面、各项工作有新举措。只有这样,我们党才能始终紧跟时代步伐,保持党的先进性,与人民群众共命运,才能始终做到“三个代表”。

党的先进性,是党的生命线。坚持党的先进性问题,是关系党的执政地位是否巩固、党能否长期执政为民的根本问题。党的先进性,归根到底表现为顺应历史发展规律、推动人类社会发展的进步性。也就是说,看一个政党是否先进,要看这个政党能否把握历史发展规律,站在时代潮流前头,引领社会发展,推进社会进步。当然,党的先进性是具体的、历史的,在不同的历史阶段有着不同的具体内容和要求。“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结合世情、国情和党情的时代特征,把发展先进生产力和先进文化、实现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同坚持党的先进性联系在一起,上升到党的性质和宗旨、党的指导思想的高度,并指出这是我们党始终站在时代前列、保持先进性的根本体现和根本要求。

怎样坚持党的先进性,是一个理论问题,更是一个实践问题,其根本途径是全面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而“三个代表”中居第一位的是代表中国先进生产力的发展要求。这代表当好了,才能兴国富民,才能更好地执政。因此,我们必须紧紧抓住发展这个党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把坚持党的先进性和发挥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落实到发展先进生产力、发展先进文化、实现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上来,这样就从根本上把握了人民的愿望,把握了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本质,也就把握了“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重要精神实质。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本质是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学习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必须牢牢把握立党为公、执政为民。这是衡量有没有真正学懂、是不是真心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最重要的标志。

证券论文【第三篇】

关键词: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治理结构;资金筹措;赔付

中小投资者与证券公司之间存在着严重的信息不对称,证券公司的经营不善或者违法违规经营对投资者的利益极易造成损害。论文为此,除了加强对证券公司的监管来保护投资者以外,世界上证券市场发达的国家还建立起投资者保护基金制度,作为事后的保护措施。近年来,随着市场的结构性调整和持续低迷,我国证券公司存在的问题充分暴露出来,风险集中爆发,一批公司的状况十分严峻。作为综合治理证券公司的配套措施及证券投资者保护的最终措施之一,国家启动了设立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工作,了《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管理办法》。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制度的设立,是监管制度的创新,是投资者保护制度的完善,是我国证券法律制度保护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这一基本原则的具体体现。但受命于危难之际的我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制度,目前在基金公司治理结构、资金筹措、赔付、监管等,正面临着现实的挑战,其制度的细微设计上还有待于进一步完善。

一、我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制度的制定、主要内容和作用

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制度是一种按一定方式筹集基金,在上市公司、证券经纪机构出现支付危机、面临破产或倒闭清算时,由基金直接向危机或破产机构的相关投资者赔偿部分或全部损失的保障机制,其作用类似于存款保险制度。①经由财政部与央行协调,2004年3月,证监会开始了推进我国设立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的工作,并着手起草相关规定。2005年1月,证监会、财政部与央行向国务院报送《关于设立证券投资者风险补偿基金的请示》,获得国务院批准。2005年2月,由证监会和财政部联合制定的《关于在股票、可转债等证券发行中申购冻结资金利息处理问题的通知》在资本市场上颁布,该通知规定,为筹集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按照规定公开发行股票、可转债等证券时,所有申购冻结资金的利息将作为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的来源之一。该法规的出台,标志着我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已开始进入到实质性操作阶段。2005年4月,在提交第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的《证券法》(修订草案)在“第一章总则”中增加了“为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证券市场秩序,国家设立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由证券公司缴纳的资金及其他依法筹集的资金组成,其征集、管理和使用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的内容,自此我国证券投资者赔偿法律制度正式开始启动。②2005年6月30日,经国务院批准,证监会、财政部、人民银行联合了《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管理办法》,并自7月1日起施行。

《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管理办法》共六章32条。主要规定了基金公司的职责和组织机构、基金的筹集、基金的使用、管理和监督等方面的内容。毕业论文其立法的旨意在于:建立防范和处置证券公司风险的长效机制,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证券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证券市场有序、健康地发展。

国家保护基金制度的设立,不但带给投资者一份权益的保护,它还带给市场一种全新的机制和制度。其意义表现在:(1)对投资者而言,保护基金制度可以在证券公司出现关闭、破产等重大风险时依据国家政策用于保护投资者权益,通过简捷的渠道快速地对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予以保护;(2)对金融市场而言,保护基金制度有利于金融市场的稳定,保护基金制度增强投资者对我国金融体系的信心,防止证券公司个案风险的传递和扩散;(3)对监管体系而言,保护基金公司与现有的国家行政监管部门、证券业协会和证券交易所等行业自律组织、市场中介机构等共同组成了全方位、多层次监管体系;(4)对风险处置机制而言,保护基金的设立一改“国家埋单”为“市场运作”,改变了证券公司的市场退出模式,有利于券商破产清算机制的形成,促进证券公司风险防范和处置长效机制的建立;(5)对国际通行做法而言,保护基金的设立也为我国建立国际成熟市场通行的证券投资者保护机制搭建了平台,有助于我国建立国际成熟市场通行的证券投资者保护机制。

二、我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制度面临的现实挑战

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作为证券市场风险补偿机制在海外发达国家已有成功的立法与实践经验,但在我国资本市场上,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尚属一种制度创新,从《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管理办法》的制度设计上看,应该说它较好地借鉴了海外发达国家的立法经验,并加以本土化的创新。这一机制目前在我国已开始依法运作,2005年6月23日,基金公司在国家行政管理总局进行名称预核准登记。同年8月31日,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限责任公司完成登记注册。在9月29日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限责任公司(下称“保护基金公司”)正式开业,为此财政部划入63亿元注册资本金,央行再安排发放上限为617亿元专项再贷款,垫付基金的初始资金。目前从实践的情况看,由于种种原因,我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制度还面临着现实的挑战,其制度的细微设计上还存在着不尽合理之处。

(一)在组织机制方面

根据《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管理办法》(下称《管理办法》)第2、9条规定,国有独资的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基金公司”),负责基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基金公司设立董事会。董事会由9名董事组成。董事长由证监会推荐,报国务院批准。此种治理显然是架构参考了美国的SIPC的架构,后者的董事会由7位董事构成。但从目前的具体安排上看,两者的董事人员的组成却有显著的不同。美国SIPC董事会的7位董事中,其中5位董事经参议院批准由美国总统委任,在这5位董事中,3位来自证券行业,2位来自社会公众。另外两位董事分别由美国财长和联邦储备委员会指派。董事会的主席和副主席由总统从社会公众董事中进行任命。而我国投资者保护基金公司的企业登记资料显示,该公司的董事会由8人组成,目前主要由中国证监会、央行、财政部以及上证所、中国证券登记公司的8名人员组成公司董事会。[1]两者的区别在于:(1)美国SIPC董事会的成员为奇数,而我国基金公司董事会的成员为偶数。这种安排可能出于我国的体制和各方力量均衡的考虑,但可能带来票数相同出现议而不决的困境。虽然按惯例,如果票数相同,董事长可多投一票。然而,从公司法理出发,董事长只是董事会召集人和法定代表人,其表决权重应与其他董事无异。[2](2)美国公司董事会成员中有社会公众代表,董事会主席这一要职更由社会公众代表担任。

而我国目前未有此种安排,而清一色地出自政府监管部门。这可能是由于目前公司资本金完全出自政府的缘故,但却忽略基金的来源将来还有更多地耐于会员缴费的规定,这等于削弱了社会公众话语权和基金公司运作的独立性,同时还可能滋生寻租和依赖政府心理。此外本来三家以派出代表的方式参与基金公司运作,但目前的情况是,三家公司派驻的董事都已经调离原来的机构。本来董事会成员代表各个监管部门的利益和意见参与基金公司管理,而这些人员调离原来机构以后,如何能够保证他们代表三家主管机关的利益实现共同监管。

(二)在资金筹集方面

根据《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管理办法》第12、13、14条规定,基金公司的资金来源于:(1)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在风险基金分别达到规定的上限后,交易经手费的20%纳入基金。英语论文(2)所有在中国境内注册的证券公司,按其营业收入的0·5%-5%缴纳基金;经营管理、运作水平较差、风险较高的证券公司,应当按较高比例缴纳基金。各证券公司的具体缴纳比例由基金公司根据证券公司风险状况确定后,报证监会批准,并按年进行调整。证券公司缴纳的基金在其营业成本中列支。(3)发行股票、可转债等证券时,申购冻结资金的利息收入。(4)依法向有关责任方追偿所得和从证券公司破产清算中受偿收入。(5)国内外机构、组织及个人的捐赠。(6)其他合法收入。基金公司设立时,财政部专户储存的历年认购新股冻结资金利差余额,一次性划入,作为基金公司的注册资本;中国人民银行安排发放专项再贷款,垫付基金的初始资金。专项再贷款余额的上限以国务院批准额度为准。根据防范和处置证券公司风险的需要,基金公司可以多种形式进行融资。必要时,经国务院批准,基金公司可以通过发行债券等方式获得特别融资。

从上述的规定来看,我国证券保护基金有较广泛的资金来源。但现实情况是:(1)根据现实情况的测算,2004年《管理办法》第12条所规定的前三项收入来源仅20多亿元。而自成立以来,证券保护基金为处置风险券商已用去了将近300亿元款项。[3]相对而言,证券保护基金的这些收入来源只是杯水车薪。(2)近年来,证券市场持续低迷,传统业务收入下滑,券商的自营、委托理财等业务已陷于停顿,生计困难的券商显然无力足额缴纳这笔资金。同时,《管理办法》规定证券公司“按照营业收入的一定比例预先提取”。这意味着在年终结算时就必须根据其审计后的实际收入多退少补。不过,有的公司营业收入可能为负值,这样的券商还面临保护基金公司是否要返还其已缴款的问题。如果这样,“经营管理、运作水平较差、风险较高的证券公司,应当按较高比例缴纳基金”的规定则形同虚设。(3)虽然国务院给投资者保护基金确定了680亿元的额度,央行将垫付这部分资金,但这些垫付资金从性质上看,它是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公司的借款,这笔债务将以基金公司自己的资产面临偿还的问题。(4)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公司可以通过发债来募集资金,但是同样存在相应债券何以偿付的问题。

此外,我国目前对于基金总量尚无一个通盘的考虑,而国外这种投资者保护基金会大多设定资金量的上限,费用的征收要持续多少年等。目前的《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管理办法》中也没有提及。

(三)在赔付制度方面

根据《管理办法》第3、4、7条规定以及财政部、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联合的《个人债权和客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收购意见》、《个人债权及客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收购实施办法》、《关于证券公司个人债权及客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收购有关问题的通知》等规定,在证券公司被撤销、关闭和破产或被证监会实施行政接管、托管经营等强制性监管措施时,基金赔付的范围为个人债权和客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投资者在证券投资活动中因证券市场波动或投资产品价值本身发生变化所导致的损失,不属于赔付的范围。据此:(1)在赔付的对象上,机构投资者被排除在基金赔付的范围之外,但与券商倒闭密切相关的股东、董事、经理等过失方也属于“个人”,在此并未排除在受偿对象之外,这显然有失公平并且很容易诱发道德风险。(2)在赔付的额度上,依2004年11月的《个人债权及客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收购意见》规定,对客户保证金10万元(含10万元)以下的个人债权进行全额收购;超过10万元的个人债权,超过部分九折收购。这一偿付标准被普遍认为“过高”,而且没有上限的规定,特别是针对本应由个人承担风险的委托理财等个人债权进行偿付,很容易诱发道德风险。(3)在投资者索赔的程序上尚无规定。

(四)在基金运营的监管方面

根据《管理办法》第22至25条规定,财政部、人民银行、证监会对基金公司实行共同管理,这显然起到了制衡的作用,但这一高管完全来自监管部门的公司,如何确保不会“以权谋公”利用极易获得的内幕信息为公司盈利,在目前对券商的经营管理、内控机制进行计量化评估的体系极为孱弱的情形下,又如何确保其确定应缴纳的会费数额公平合理,这在《管理办法》中却显得规定不足,监管不力。

三、我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制度面对挑战的应对

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制度在我国还是一种全新的机制,其需要在实际的检验中有个完善的过程。针对上述对我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制度实际运作中存在问题的分析,笔者在借鉴国外相关制度的建设经验的基础上,留学生论文试提出应对现实挑战,进一步完善制度的细微设计的设想。

(一)在公司的治理结构方面

1·应增加董事会人员具体组成的规定,明确规定董事会应有投资者代表、律师等能够代表公众利益的人士参与,从而便于有效发挥各方面的积极作用,减少因为管理者寻租带来的关系赔偿和滥赔偿情况发生。

2·在现有董事会人员中委派一名投资者代表、律师等能够代表公众利益的人士参与,使董事会法定人数为9人的规定得以落实。

(二)在资金的筹集方面

1·规定基金资金来源的新途径:(1)对违规的券商和高管人员处以罚金,罚金所得归入投资者保护基金。例如,英国的投资者赔偿计划,其收入的一个来源就是对会员违规行为的罚金。(2)将目前的印花税收入拨出一半,转移到投资者保护基金,这相当于对交易印花税单向收费。(3)目前我国对国有股和法人股的所得不征税,只对流通股股利所得征税的做法,是非常值得商榷的,应对非流通股的资本利得征税并全额拨入投资者保护基金,甚至可以考虑从非流通股资产中强行拨出部分资产作为投资者保护基金。[4]2·规定基金的资金量的上限。借鉴国外这种投资者保护基金会大多设定资金量的上限、费用的征收要持续多少年等规定。我国对于基金总量要有一个通盘的考虑,根据充足与适度原则,在保证投资者保护基金的长期资金来源充足的前提下,同时给予征费一定的灵活性。如果基金的资金比较充裕,达到规定基金总量的上限,可以暂停收费,以减轻会员的负担;如果遇有意外事件发生导致投资者保护基金出现困难,也可以进行不定期收费。

3·对经营管理、运作水平较差、风险较高,应当按较高比例缴纳基金的证券公司,却无力交纳基金的,应有整改的措施,经整改情况未能好转的,应规定让其退出市场。

(三)在基金的赔付方面

1·实行有限赔付制度。如果券商倒闭后,投资者可从基金中获得全额赔付,则他们显然不愿在选择券商方面费时费力,这样,投资者对券商形成的优胜劣汰作用将大为减损,同时也会带来巨大的道德风险。因此,证券投资赔偿基金应实行有限赔付制度。

2·在现有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的保护对象个人债权的基础上,效仿SIPC机制,将和券商倒闭密切相关的股东、董事、经理等过失方排除在受偿对象之外,以降低道德风险。此外,还应该将非流通股股东全体排除在投资者补偿之外。

3·增加基金赔付程序的规定。设定严格的申诉时限和赔付程序设定赔偿的申诉时限,对于逾期的不予受理。工作总结参照国际经验,可将申诉时限设定为6个月。[5]同时要设定合理快捷的偿付程序以方便投资者,提高赔偿基金的运作效率。

(四)在监管方面

增加基金公司公开信息披露的规定,以增强其运作的透明度。规定每年证券投资者保护公司应向社会年报,披露基金规模、收入和支出等状况,以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

注释:

①参见《产权导刊》2005年第11期第65页《产权词典》专栏。

②2005年10月28日,《证券法》修改工作完成,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制度在新《证券法》134条正式得到认可。

参考文献:

[1]郭民·买单券商:证券投资保护基金接力[J]·中国新闻周刊,2005,(9):19·

[2]罗培新·解读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公司[N]·南方周末,2005-09-15·

[3]苏丹丹,于宁·证券保护基金“自力更生”[J]·财经,2006,(6)·

三个代表论文【第四篇】

一、主要好的方面

1、注重理论学习,坚决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不断追求思想进步,努力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中国革命史,对党的性质、宗旨有了更深一步的了解和认识,从而坚定了永远跟党走的信心,树立了要成为一名光荣的共产党员的志向,积极向党组织靠拢并递交了入党申请书。坚决拥护党和国家的各项决定和精神,认真完成上级布置的各项工作。

2、积极主动开展工作。作为一名年轻干部,能充分认识到自己阅历浅、经验少的不足,虚心向经验丰富的前辈请教,刻苦钻研业务知识,力争做好各项工作,扩大自己的知识面弥补自己的缺陷;兢兢业业,确保按时完成各项工作任务,保持了较高的工作热情和较饱满的精神状态。通过广泛和全面地接触各项工作,丰富了自己的阅历,锻炼了自己的能力。

二、存在的突出问题

1、政治理论学习欠缺,理论与实际脱节。理论学习不刻苦,没有系统地钻研政治理论,特别是对原著的研读欠缺,只注重表面学习,没能准确把握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的深刻内涵和精神实质;忽视了理论对实际工作的指导作用,导致理论学习与实际工作脱节,对待理论学习,只满足于片面地引用个别原理,而不能有效地与实际工作紧密结合起来。

2、政治敏锐性不高,政治鉴别力不强。主要表现在对“法轮功”邪教组织的危害性认识不深,一开始有事不关己高高挂起的思想,认为自己和家属没有练习“法轮功”就行了,别的管不着,直到全国上下深入揭批李洪志不可告人的政治目的和“法轮功”的邪教本质,才充分认清李洪志的丑恶嘴脸和险恶用心,看透其反科学、反社会、反政府的邪教本质。

3、工作作风不够扎实,存在急于求进的情绪。一是接到任务,有时首先想到的是怎样尽快完成,而不是怎样做到最好,特别是任务多、压力大的时候更是如此,存在应付以求过关的想法,导致工作缺乏耐心,产生急躁情绪,影响工作效果,没有时刻以高标准严格要求自己;二是欠缺创新意识,没有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局限于上级布置什么做什么,有时产生的新想法也只是停留于心动而无行动的状态;三是对有关的政策法规研究少,工作方法简单,致使工作效果不佳。

4、未能牢固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观念。一年多来,虽多次进居入户,但都是匆匆来、急急走,只注重于了解自己想要了解的问题,未能做到“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没有关心群众想什么、盼什么、急什么、要什么,没有真正和群众打成一片,缺乏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意识。

三、存在问题的根源

1、政治理论学习不够深入,政治理论修养不到家。对学习自觉性稍差、重视不够以及政治鉴别力缺乏的问题,究其思想根源:一是没有把理论学习放在重要位置,学习存在片面性,这是政治理论不成熟的具体表现。二是理论与实践隔离,忽视了理论与实践的辨证唯物关系,对邓小平理论的学习只满足于记住几条重要论断和几句讲话,缺乏系统性、经常性的深入学习,不能用马列主义的立场和观点分析问题,不具备用邓小平理论认识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

2、缺乏艰苦奋斗的精神。由于对自己的要求标准不高、不严格,导致大错误没有犯,小失误没有断。对基层任务多、责任重、压力大、时间短的难处认识不深,思想准备不充分,产生了马虎应付的心理;未能全面准确掌握各方面的政策和文件精神,碰到问题才急急忙忙找资料,寻求解决办法,对于没有碰到的问题,没有主动去了解,较突出地表现在社保工作,上头怎么说怎么做,社保业务知识贫乏。

3、群众工作经验不丰富,宗旨意识淡薄。对党的群众路线认识不深,还没有真正在思想上、行动上树立起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公仆意识,对坚持改造自己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的重要性认识不足,群众观念淡薄,密切联系群众不够,缺乏虚心向人民群众学习的思想。

四、今后的努力方向

我决心通过这次对照检查,找准问题,抓住产生问题的根源,认清今后努力方向,虚心诚恳接受大家的批评和帮助,弥补思想上和工作上的不足。

1、加强政治理论学习,努力提高自身素质。加强政治理论学习,提高自己的政治敏锐性和政治鉴别力,树立科学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要以解决思想和工作中存在的实际问题为出发点,以改进自己的工作作风和工作方式、提高工作效益为落脚点,坚持不懈地学习邓小平理论的科学体系,特别要在理论联系实际、指导实践上下真功夫,不断提高理论学习的效果,实现理论与实际相统一。

2、进一步改进工作作风。要努力做到善于克服消极思维、模糊认识所造成的各种束缚,破除急躁情绪,迎难而上,积极工作;善于对遇到的问题进行理性思考,深挖其中的规律性;善于从事物之间的种种联系去分析和解决问题;善于从政治、全局的高度认识事物;善于根据个人具体情况和自身工作特点,不断完善和提高自己,脚踏实地的投入到工作中去。

3、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要想方设法提高办事效率,以良好的精神风貌接待来办事的居民,耐心解答居民的疑问,绝不让“门难进”、“人难找”、“脸难看”、“事难办”的现象在自己身上发生。牢记“人民群众才是创造历史的英雄”的重要观点,深入群众,虚心向人民群众学习,不断丰富群众工作经验,把为人民服务的宗旨观念真正落实到行动中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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