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诊所医疗事故防范和处理预案范例精编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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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诊所医疗事故防范和处理预案1

根据上级有关文件要求,为杜绝医疗事故的发生,结合我院工作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成立医疗事故防范处理领导小组

为加强医疗质量管理,使之科学化、规范化、经常化,确保无医疗事故发生,成立以院长为组长,各科室成员的医疗事故防范处理领导小组(名单附后)。

职责:制定和完善各项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并随时检查、督导落实情况,排查医疗工作的事故隐患,妥善处理医疗事故。

二.医疗事故的报告

各科室任何职工发生医疗事故立即上报副院长、院长,不得瞒报、漏报、迟报,将医疗事故立即上报院内医疗事故防范处理领导小组,小组立即上报卫生局,并积极采取有效的补救措施,抢救病人,力求把损失降到最底程度。

三.医疗事故的预防

认真学习专业技术知识和有关法律法规,强化陪训,依法行医,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强化责任意识,树立责任翁和一切以病人为中心的思想,改进服务和工作方法。

四.医疗事故的处理

发生医疗事故后,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和上级有关规定,

与保险公司配合,妥善处理有关事宜。

五.责任追究

全院职工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院长负总责,各科室成员为具体责任人,医疗事故发生后,由保险工司认定,理赔结束后,因个人责任原因造成的,由当事人负责赔偿,因技术原因造成的,个人责任20%,单位负担80%,并同时给予必要的处理,违法的送司法机关处理。

六.具体措施

1.全院职工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违者每次罚款10元,三次以上者给予待岗处理。

2.加强专业知识学习,强化“三基”、“三严”培训和法律法规学习,要求培训率、知晓率100%,凡不参加培训或考试不合格者,每次罚款10元,三次以上,给予待岗处理。

3.加强日常工作督导,各科室成员认真负责,发现事故隐患及时排查处理,凡不及时发现处理者,每次罚款10元,三次以上者免职。

4.任何人发生医疗事故,凡瞒报、漏报、迟报者,给予待岗处理。

5.发生医疗事故后,凡不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降低危害者,给予待岗处理。

个体诊所医疗事故防范和处理预案2

一、防范措施

1.医疗护理质量管理委员会定期执行医疗护理行为,质量监控。

2.责任到人,严格履行岗位职责。

3.规范医疗行为,以法律、法规为依据,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

4.严格执行各种诊疗常规,操作常规。

5.严格执行告知制度,向患者本人或家属说明患者诊疗情况和可能发生的结果,必要时履行签字手续。

6.病重、病危患者应由科主任主持诊疗工作,并向医务科报告,必要时有医务科负责协调工作,包括外请会诊或转院。

7.发现医疗差错或事故倾向,应及时有效地制止事态的扩展,做好善后补救工作,并向医务科书面报告,必要时由医务科会同科主任参与调查、处理工作。

8.对医疗纠纷,先由主治医师负责接待,及时化解矛盾,并向科主任书面报告。如协调有难度,应逐级调查处理,程序为主治医师→科主任→医务科→院务委员会。

9.院办室或医务科接待投诉、来信、来访、工作,负责调查、协调、处理、解释、咨询工作。

二、处理预案

1.执行部门:医务科或院务委员会。

2.要求相关科室负责人提交书面报告及相关材料。

3.事件发生(接报告后)应采取一切有效措施阻止损害后果扩大,协助接待家属,妥善做好处理工作。

4.进行调查、核实,召集相关人员分析、讨论,明确性质,提出整改措施。

5.指导家属按照医疗事故处理的程序进行(鉴定、调解、法院),参与调查工作。

6.制定或修改相关规章制度,采取有效措施,杜绝医疗事故发生。

7.在医务人员中举一反三,展开讨论,吸取教训,强化环节教育,杜绝类似事件发生。

8.根据医疗事故(事件)的.性质、轻重,对相关科室负责人,责任人提出处罚意见,提交院务委员会讨论。

9.对隐瞒不报,造成后果或补救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科室负责人,责任人提出加重处罚意见,提交院务委员会讨论。

个体诊所医疗事故防范和处理预案3

为提高医务人员法律意识和质量意识,规范医疗行为,预防医疗缺陷、差错和事故发生,及时有效处理医疗纠纷,根据国务院第351号文件《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特制定本预案。

一、医疗事故防范

强化安全医疗教育。每年定期组织全所职工卫生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培训,不定期地进行医疗安全、质量意识教育,及时传达上级卫生部门的有关医疗安全方面文件和各项规定。

二、医疗事故处理

1、当发生或者发现医疗过失、医疗事故可能引起医疗争议时,当事者立即向诊所负责人报告,发生医疗事故的按规定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2、已发生或者发现医疗过失行为的,当事人在按规定程序上报的同时,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或者减轻对患者身体健康的损害,防止损害扩大。

3、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对疑似输血、输液、注射药物等引起不良反应,积极组织有关人员会同患者对现场实物封存和启封,需检验的,由双方指定的检验机构检验。

4、凡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当事人必须将事情详细经过以书面形式陈述,经讨论、分析原因,写出定性结论,并以书面形式在2天内提交医疗安全管理委员会讨论,予以责任认定和提出整改措施。

5、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在双方协商阶段,在患者同意的情况下,诊所可以和患者共同申请医疗事故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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