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流发言在深学细悟笃行中推动党纪学习教育走深走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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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流发言:在深学、细悟、笃行中推动党纪学习教育走深走实

当前,全党正在开展党纪学习教育,其中,原原本本、逐章逐条学习2023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是基本要求之一。作为党员干部,学习好贯彻好《条例》是一项重要政治任务。

一、“新”字贯穿,适应新时代纪律建设新要求

2003年《条例》施行后,此前历经2015年、2018年两次修订。此次修订作为第三次修订,与前两次相比,“新”字体现了以下三个方面。

(一)吸纳了新时代党建新成果。纪律建设是党的建设重要内容,必须与党的建设同频共振、相向而行。党的十八大以来,党的建设进入新时代,取得丰硕成果。特别是党的二十大后,我们党带领全党同志和全国各族人民踏上了中国式现代化新征程。此次修订,在总则部分第二条、第三条分别增加“弘扬伟大建党精神,坚持自我革命”“推动解决大党独有难题”“为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提供坚强纪律保障”及“四个自信”等内容,将党的二十大后党建最新理论成果作为党的纪律建设重要内容,实现了党的纪律建设指导思想的与时俱进。

(二)更新了执纪理念。理念是行动的先导。更新执纪理念、强化执纪效果是历次修订的重点。此次修订中,丰富了“四种形态”内容和运用具体要求。第五条强调“深化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并将“及时进行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纳入第一种形态处理措施,落实党的二十大修订的党章第四十条第二款相关要求,并与《条例》第四条纪律处分原则中“抓早抓小、防微杜渐”呼应,同时,也体现了“三个区分开来”和从严管理与激励担当作为统一的理念。

(三)回应了执纪实践新要求。此次修订,与2018年《条例》142条相比,新增16条,修改76条,新增和修改条款占比64.7%,在三次修订中修改幅度最大、涉及内容最多。修订期间,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充分调研,广泛征求意见,吸纳各方合理建议。总体上看,修订的内容实践性、针对性强,旨在适应新时代全面从严治党新形势新要求,为查处隐形变异的违纪行为提供了明确的条规依据。

二、“严”字当头,持续释放全面从严治党强烈信号

《条例》第四条明确了党的纪律处分工作遵循的原则。第(一)项明确“要把严的基调、严的措施、严的氛围长期坚持下去”。《条例》修订的内容,坚持严的基调,释放全面从严治党越来越严、越往后执纪越严的强烈信号。

(一)事实认定严谨。此处的“严谨”包含“从严”和“谨慎”两层含义。“从严”,指对一些群众反映强烈的违纪问题,适当降低了证据标准,提出了更严的要求。比如,借用管理和服务对象的钱款等行为,2018年《条例》第九十条表述为“影响公正执行公务”,2023年《条例》第九十九条表述为“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增加“可能”,从违纪构成要素看,从要求存在现实的影响公正执行公务行为,转变为从源头上预防廉洁风险。“谨慎”,指审慎认定,不搞客观归错、结果导向。比如,2023年《条例》第十九条中的“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大多数指自然现象,如地震、台风。此规定主要是为了防止客观归错,也是实事求是原则和主客观相一致的执纪理念的具体体现。

(二)行为定性严格。作为党员,要时刻牢记自己的身份,不仅在公众场合严格遵守纪律规矩,在私下里、无人处也要表里如一、恪守党性。2023年《条例》对党员私人行为、业外活动提出更为严格的要求。比如,第五十二条、第七十条都有相关规定。同时,将实践中多发,但违规违纪意识薄弱行为定性为违纪。比如,第一百三十三条首次将餐饮浪费行为纳入纪律惩戒范畴,是党员模范遵守2021年4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要求的具体体现。

(三)处分处理严肃。修订后,对部分违纪行为的处理更重。比如,对经济方面共同违纪的,2023年《条例》将“个人所得数额”修订为“个人参与数额”,主要针对实践中存在参与违纪所得的研究、决策、分配,但本人未占有违纪所得现象,如在违规发放福利行为中,主要领导本人未违规领取福利,但违规决定发放,仍可对主要领导给予处分。又如,关于党员在党纪处分影响期内又受到党纪处分的,此前并无明确规定。修订后,明确为原处分尚未执行的影响期与新处分影响期之和,强化了处分的严肃性。

三、“全”字发力,点面结合织密织牢纪律之网

党的十八大以来,我们党先后三次修订《条例》,就是要始终坚持严的基调,全面加强党的纪律建设,不断增强自我净化、自我完善、自我革新、自我提高能力。此次修订着力在“全”字上发力,确保纪律之网越织越密、越来越牢。

(一)在全链条上持续用力。修订后,细化了党章规定的党员义务,体现了对强化责任意识及对党员全方位监督要求。比如,第八十条规定负有作证义务的党员拒绝作证或者故意提供虚假情况,视情节给予处分。此前对此类行为处理并不多见,大多以说服教育和思想引导为主。在违反工作纪律部分,新增多个条款压实责任。比如,第一百三十条新增了“新官不理旧账”行为、第一百三十一条不敢斗争、不愿担当行为,针对群众反映强烈的推诿扯皮、躺平摆烂行为。

(二)在全要素上持续用力。纪检机关是政治机关,监督执纪问责工作都体现了很强的政治属性,其中,综合考量是主要的工作方式,修订后,第五条充实了第一种形态处理方式。第十九条建立免予党纪处分、不予党纪处分和不追究党纪责任情形。此外,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定期公布典型案例,明晰各类案件考量因素,指导各级纪检监察机关精准执纪。

(三)在全覆盖上持续用力。修订后,细化了离职、退休、党员、党员领导干部等不同主体违纪行为的处理,实现处理对象的全覆盖。比如,第一百零六条规定离职或者退(离)休后利用原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特定关系人谋利行为。关于违规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司法活动行为,2023年《条例》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二条分别删掉了2018年《条例》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百二十七条“党员领导干部”,将违纪主体覆盖到一般党员。同时,处分上要求党纪政务处分衔接匹配,保障纪法惩戒全覆盖。比如,第二十八条要求适用纪律和适用法律有机融合,党纪政务等处分相匹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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