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贸易组织论文【精选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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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WTO面临的困境与改革策略论文【第一篇】
近年來,随着世贸组织暴露的问题越来越多,改革势在必行,对此各方学者也纷纷提出自己的建议和提案,WTO改革什么、怎么改革都涉及到成员国各方根本利益,因此不是一蹴而就的问题。本文力求分析WTO改革的形势,归纳WTO改革的焦点问题,包括决策机制、接纳程序、调控能力等,并拟提出WTO改革的对策建议。
一、世界贸易组织的现状
(一)多哈回合谈判迄今无法成功完成
世界贸易组织组织成立以来,对进一步削减和取消关税及其他贸易壁垒,解决国际贸易中的歧视性待遇问题,促进世界经济与贸易发展等,发挥了其他国际机构难以取代的作用。但多哈回合谈判自2001年启动之后就不断陷人僵局,一直没有达成协议,因此造成一部分人对WTO持有悲观和消极态度。不过我们也要看到,多哈回合巴厘会议达成了《贸易便利化协》等一些诸边协定,其中32个《加入议定书》更是改写了WTO协定的某些内容,除此以外2015年世贸组织第10次部长级会议、2017年世贸组织第11次部长级会议,以及在2020年即将在哈萨克斯坦召开的世贸组织第12次部长级会议仍然对多哈议程持有积极态度,这让人们对世贸组织自身和顺利完成多哈回合谈判增添了信心。
(二)始终提供自由和非歧视的多边贸易体制
即便WTO在多边规则制定和市场准入谈判上步履维艰,但作为提供自由和非歧视贸易体制的唯一多边机构,WTO仍然是不可或缺的核心国际机构,WTO在全球金融危机出现时能够起到关键的制度稳定作用,从而确保国际经济运行的秩序和可预见性。由此来看,多边谈判的僵局对国际经济运行的影响仅是局部和暂时的,而国际经济的大局主要还需要WTO体制的支撑和维护,WTO的制度性影响和核心作用是全局和长期的。
二、世界贸易组织面临的难题
(一)发达国家的主导作用危害发展中国家的利益
WTO虽然号称“经济的联合国”,但不容否认的是,在当今贸易自由化进程中起主导作用的毕竟是少数发达国家,全球贸易自由化、投资自由化进程也是在发达国家占支配地位的国际环境中进行的。它们通过WTO来制定符合本国利益的多种贸易、投资及经济运行规则,这决定了WTO仍然存在着很大的局限与问题,在WTO多边贸易体制发展中必然交织着各种矛盾和冲突。每个国家加入WTO就是为了使自己能够获得更多的利益,然而这些规则的不公平性使得发展中国家的利益受到的伤害。
(二)区域经济集团化正侵蚀着多边贸易体制
多边贸易体制一直力图将区域集团问题纳入多边框架,以消除和制约其消极影响。但从近年来的情况看,以双边或区域形式签订的自由贸易协定在WTO新回合贸易谈判尚无法启动的情况下迅速发展。欧盟的贸易与经济一体化程度最高,其次还有北美自由贸易协定、亚太经合组织等。国际贸易呈现全球性的多边贸易体制与区域性贸易体制并存的格局。这些优惠性贸易协定的运作结果会使得未来多边贸易谈判更难达成。
(三)“协商一致”的决策机制存在问题
“协商一致”的决策机制似乎非常民主,任何一个发展中小国也拥有一票否决权,其实真正能用上一票否决权的是贸易大国。如美国就是利用一票否决权最多的国家,不仅如此,美国经常以退出谈判相威胁,逼其他国家认同美国的标准。正是“协商一致”原则,每一轮贸易谈判久拖不决。
(四)仍然存在很多监控的“真空地带”
WTO例外和免责条款过多,使国际贸易中的很多时期、很多场合、很多领域,世界贸易组织无力或无权监控,如世界贸易组织的运行原则在边境贸易中就可以不遵守执行;关税联盟和自由贸易区协议中的优惠条款,其他成员方就无权享有等。诸多的“真空地带”,使世界贸易组织的调控能力大大降低,使数十个协议功能的发挥大打折扣。
三、世界贸易组织的改革趋势
(一)更加维护发展中国家成员的利益
多哈回合充分表明发展中成员的发展问题已经引起WT0全体成员高度重视,但这还远远不够。自WTO成立以來,发展中国家成员的经济虽有所发展,但在世界贸易中的地位并没有太大的改善。发展中国家贸易条件指数有所好转但仍低于发达国家成员。这表明,WTO在实现确保发展中国家成员,尤其是最不发达国家成员在国际贸易增长中获得与其经济发展相应的份额方面,还必须做出更大的努力。
(二)降低门槛简化接纳程序
WTO目前也只有164个成员,也不能囊括和代表全世界国家。虽然在全球范围内让所有国家都能充分、平等参与WTO协商谈判、制定规则等活动经常被认为是一种不可能实现的乌托邦式的梦想,但是只要WTO降低门槛简化接纳程序,WTO有希望成为一个真正意义上的世界贸易组织,并且要确保在WTO成员增加时,没有国家被边缘化。
(三)区域贸易安排与多边贸易体制的“溶解”
一般认为,关税同盟或自由贸易区,在其成员之间的贸易中消除壁垒,是朝着普遍的贸易自由化迈出的一步,因而只要其特惠安排无损于非成员的贸易,就应允许。随着WTO多边贸易体制向贸易自由化步伐的加快,很可能把许多区域集团带歧视性的特惠制“融化”或使之在不同程度上多边化了。双轨并行的局面只是历史性过渡形式,多边贸易体制最终会取代区域经济一体化。
(四)决策机制的进一步改进
将协商一致作为主要决策方式、适当增加多数表决决策事项的建议是改进决策机制的重要思路,但这要求绝大多数成员能够就修改世界贸易组织协定达成一致,这在短期内可能难以实现。改进绿屋会议是近期内比较可行的措施。一方面需要扩大其参与程度,让更多的发展中国家参与其中,另一方面需要增强其透明度,使其议程设置、讨论过程和会议结果及时让全体成员和世界民众知晓。
(五)不断加强调控能力
以世贸组织为基础的多边贸易体制将进一步加强,其管辖的WTO管辖的范围将从货物、服务、知识产权领域向新的领域延伸;乌拉圭回合谈判达成的框架协议与协定将更加细化和具体,其约束力向深层次渗透;其协议与协定中的规则从际范围向世贸组织成员的国内或地区内体制延伸这样也会使得WTO在整体上的作用得到加强。
为了解决WTO现存的诸多问题,适应世界经济一体化飞速发展的形势需要,进一步推进国际贸易的健康发展,WTO的未来发展走向必将是进一步的改革和完善机制和体制以及基本原则和运行规则,并且要充分考虑各成员方的利益均衡,保护发展中国家成员的经济利益。从人类文明进步史来看,WTO的多边贸易体制是目前人类最主要的公共产品之一,值得珍惜和维护,因此,我们应该对任重而道远的WTO持有积极和乐观的态度。
国际WTO惯例仲裁规则论文【第二篇】
关于国际WTO惯例仲裁规则论文
1.仲裁协议的内容
根据法律要求,仲裁协议必备的基本内容应包括以下几项:一是仲裁意愿,即当事人一致同意将争议提交仲裁的意思表示,当事人愿意接受特定仲裁机构的审理和仲裁机构作出的合法有效的约束仲裁裁决,并承诺自觉履行裁决的义务。二是仲裁事项,是指提交仲裁的争议范围。它明确了当事人同意将怎样的争议提交仲裁,是直接关系到仲裁机构管辖范围的内容。仲裁机构只能审理仲裁事项内的争议,并作出相应的裁决,否则属于越权审理,仲裁裁决不能发生法律效力。三是仲裁地点,是仲裁协议的一项重要内容,从程序法上讲,如果当事人在仲裁协议中规定了仲裁机构以及仲裁规则时,仲裁的进行应遵循该仲裁规则;如果当事人没有约定仲裁规则或者选择的仲裁规则对仲裁程序中的某个问题缺乏规定或者规定模糊时,仲裁程序的进行就需要引用仲裁地点所在国的仲裁法律或者其他程序法律加以补充。四是仲裁机构,即经当事人仲裁条款授权受理涉外争议案件并作出仲裁裁决的仲裁管辖机构。国际仲裁有两种仲裁形式:常设仲裁机构和临时仲裁庭。常设的仲裁机构往往有固定的组织机构,如秘书处(局),有确定的仲裁规则作为仲裁的程序依据,拥有专业的仲裁员,仲裁员的指定、仲裁庭的组成及仲裁审理形成稳定的运作体系,方便当事人进行仲裁。五是仲裁规则,一般说来,仲裁条款指定了某常设仲裁机构进行仲裁,就认为是接受了该仲裁机构仲裁规则的约束。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的仲裁规则即规定,凡当事人同意将争议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的,均认为同意按照该仲裁委员会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2.仲裁条款的生效要件
有效的仲裁协议必须具备齐备的要件,虽然国际上对于仲裁协议的要件没有统一的规范,但是理论上看,主要可分为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两类。
仲裁协议的形式要件
《纽约公约》第2条规定,仲裁协议应该是书面的,并且是缔约国承认和执行仲裁裁决的条件之一;《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第7条第2款也规定,仲裁协议必须是书面的,这两者的规定具有普遍意义,我国《仲裁法》第16条也规定仲裁协议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关于“书面”的含义,国际上没有明确的规定,如何对“书面”进行解释,是一个在实践中需要探讨的问题。
仲裁协议的实质要件
《仲裁法》还规定了仲裁协议的一般实质要件,明确仲裁协议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2)仲裁事项;(3)选定的仲裁委员会。这三项内容是仲裁协议生效必须具备的实质要件。我国涉外仲裁协议与国内仲裁协议都必须满足该实质要求,缺少任何一项,仲裁协议都将因内容不具法定要件而没有法律效力。在涉外仲裁的实践活动中,协议缺少法定内容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通过补充仲裁协议、解释仲裁协议等途径来使仲裁协议完全,从而获得效力。
3.仲裁协议的法律效力
赋予并限制当事人的程序权利,排除法院的管辖权
当事人签订有仲裁协议的,当争议发生时,任何一方都有权提请申请仲裁,通过仲裁解决当事人之间的争议。这是仲裁协议赋予当事人的权利。另一方面,如果没有仲裁协议,当事人则无权请求仲裁;若一方当事人在无仲裁协议情况下提请仲裁,仲裁机构不予受理。同时,仲裁条款也限制了当事人选择诉讼的手段解决纠纷。订有仲裁协议的,当事人只能进行仲裁,且向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机构提请仲裁,而不能在法院提起诉讼。
赋予仲裁机构及仲裁庭对争议案件的仲裁管辖权
仲裁属于协议管辖,当事人选择仲裁是自治行为。通过仲裁协议,当事人赋予特定的仲裁机构或仲裁庭对特定的争议具有管辖权,仲裁庭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决必须以仲裁协议为依据。只有存在有效仲裁协议,并且在仲裁协议规定的争议范围内,仲裁庭才有权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决。
4.仲裁裁决的承认和执行
国际商事仲裁裁决的承认和执行
国际商事仲裁裁决的承认和执行是解决商事争议的最终结果,如果裁决能得到承认或执行,则争议通过仲裁得到了彻底的解决;反之如果裁决得不到承认和执行,则整个仲裁过程得不到最终结果,整个仲裁努力会付之东流,全部落空,仲裁条款也就失去了意义。根据国际商事仲裁规则以及相关公约的规定,双方当事人应当依照仲裁裁决写明的期限自动履行裁决;仲裁裁决书未写明期限的,应当立即履行。当事人不予履行的。,则另一方当事人有权向有关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国际仲裁裁决在裁决作出国(地区)的强制执行
一般来说,如果某一国际仲裁裁决在该裁决作出国(地区)申请执行,则该国际商事仲裁裁决的执行程序是一致的。但在某些国家,如法国和我国,都给予外国裁决以及在该国作出的涉外裁决的强制执行以特殊的地位。
国际商事仲裁在外国的强制执行
外国仲裁裁决的强制执行较为复杂,主要是根据1958年《纽约公约》予以调整。当前,外国的仲裁裁决能得到国内的执行,主要得益《纽约公约》在145个国家和地区得到承认。《纽约公约》共16条,它规定了公约的宗旨,执行范围,执行程序,申请执行的条件以及拒绝执行的理由。公约的宗旨是“承认及执行在另一缔约国领土内作成之裁决”(第一条第三款),即一缔约国领土内作出的裁决,应能在另一个缔约国得到承认并得到执行。
中国涉外仲裁裁决在国外的强制执行
我国1995年仲裁法规定,如果一方当事人申请执行涉外仲裁机构作出的已发生法律效力的仲裁裁决,若被执行人或其财产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他应直接向有管辖权的外国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在实践中,中国涉外仲裁裁决主要通过《纽约公约》在中国境外得以执行。根据《纽约公约》的规定,如果被请求承认和执行仲裁裁决的国家的有关当局认为,按照该国的法律,裁决中的争议事项不适合以仲裁的方式处理,或者认为仲裁的内容违反该国的公共秩序,也可以拒绝执行。
5.仲裁时效
仲裁时效是指达成仲裁协议的争议双方当事人向仲裁机关申请仲裁以保护其权利的法定期限。当事人在该期限内不行使权利的,即丧失通过仲裁程序保护其财产权益的权利。时效问题也是一个很重要的问题。《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时效公约》规定,提起仲裁和诉讼的时效为四年。我国《合同法》规定“: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期限为四年……”因此,我国的当事人要时刻注意时效问题,应当即时行使自己申请仲裁的权利,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对引起时效中断的法律行为,也应注意保存()证据。
WTO与黄河水利论文【第三篇】
WTO与黄河水利论文
摘要:水电企业具有成本低、能够调节用电峰期、无污染等优势,目前只有通过引资、联合等手段,实现与下游产业的利益共同化,来规避行业垄断和市场垄断。随着进入WTO,国内电力市场的地区垄断、行业垄断会逐渐降低,产业本身优势将逐步体现,纵向一体化经营战略将得以实施并为企业的进一步发展提供用力的支持,类似三门峡铝厂的无奈局面将不再出现。
关键词:WTO黄河水利
一、WTO及其影响
WTO即世界贸易组织,是世界上最大的多边贸易组织,其成员有142个国家和地区,我国经过的艰苦谈判和完善经贸体制,终于成为正式成员。WTO作为全球处理国家(地区)间通商规则的唯一国际组织,其主要功能是保证国际贸易顺利、自由、公平、可预测地进行,其基本目标是国际贸易的可靠性,最终目标是一个繁荣、安全和负责任的经济世界。WTO最主要的几项原则包括最惠国待遇原则、国民待遇原则、互惠减让关税原则、自由和竞争原则以及可预期性原则。世贸组织的各项原则都是以市场经济为基础的,每一个成员国和地区的政府都必须按照市场经济规律管理经济,政企分开、政府决策和执行透明化,政府管理规范化、法制化。
世贸组织是一个以带有强制性规则为基础的政府间国际组织,参加这个组织就意味着各成员政府的有关决策、执行行为都受世贸组织规则的规范和约束,以消除或者限制成员政府对跨国贸易的干预,并通过世贸组织贸易政策审议机制和争端解决机制把政府行为置于世贸组织其他成员监督之下。因此,加入WTO,在立法适应相应的国际经济法的同时,影响最大的是政府,特别是对行政管理观念、方式、制度和管理经济的模式的影响。因此,WTO条款也被有些学者称为国际行政法典。
我国政府加入WTO的基本承诺是“遵守规则,开放市场”。中国虽然经过的改革开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初步建立,但与WTO法律框架体系相比照,仍然存在许多不适应的地方。如地区封锁、行业垄断、部门垄断和行政壁垒仍然存在,市场开放度低;各类行政审批繁琐复杂、范围过广、时限过长,透明度和可预见性差,缺乏纪律依据,随意性和自量权过大;部门保护和地方保护时有发生;政府管理规范化、法制化偏低,
政府决策和执行缺乏透明度。随着我国加入WTO,与国际规则接轨,传统计划经济下的行政管理方式将面临巨大的冲击和挑战,政府管理部门在思想观念、思维方式、工作方法和管理经济的模式等方面,都需要改变。长期以来通过下发各种公开的和内部的文件,用行政命令来管理经济行为的方式,需要在世贸组织原则的框架下,按照透明化的可预期性原则,用经济手段和法律手段进行经济管理。
WTO是全球众多国家经过几十年不断的探索、谈判、交易而形成的一整套经济规则,因此加入WTO的谈判,一方面表现为不同经济体的经济利益调整或者是国家经济主权的部分让渡,同时也是原有经济制度与WTO规则的融合,虽然它表面只是表现在经济交易规则上,而背后则包含了种种经济制度:法律、政策、证券、关税、知识产权、科技、外汇、农业等等。如果说,改革开放20多年来,以前是改革促开放,现在则是开放促改革;如果说,改革开放是中国发展的第一次助推器的话,WTO无疑是第二次助推器。
二、黄河水利改革发展与WTO
我国加入WTO将对各行业尤其服务业的发展产生巨大的影响,带来竞争的挑战和发展的机遇。黄河水利企业也会受到或多或少的冲击和影响。更深远的影响是在政府管理体制、运行机制、思想等方面,加入WTO将进一步促进我国的改革。水利部门作为政府职能部门之一,管理体制和机制也必然随着政府的整体改革而发生巨大变化。
从WTO的主要原则看,影响政府行为的主要有非歧视原则、自由和竞争原则、可预期性原则。随着加入WTO,与国际贸易相关的行政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首当其冲,其改革将至少在三个方面加快步伐:第一,组织的公开;第二,决策的公开;第三,管理的公开。尽管这一改革压力对作为基础设施和基础产业的黄河水利并不直接,但是伴随着改革的深入,黄河水利也应结合自身实际,加快改革步伐,进一步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治黄事业的发展。例如:为解决政出多门,努力贯彻“一件事只能由一个部门管”的`原则;现行体制下的一些政府管理过多的职能可能要逐步转给中介组织;成立综合流域各省(区)相关职能部门意见的黄河管理委员会,将为公平、公正、合理地进行黄河重大问题决策提供组织上的保证;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决定坚持公开发表,而且制定的过程也逐步建立接受更多的监督的机制;通过在黄河上加快推行的基本建设三项制度改革、政府采购制度等体现决策公开化、程序化。
当然,市场经济仍然需要政府职能部门的宏观调控,对作为国家基础产业的水利,作为流域经济发展的战略资源的黄河水资源配置及黄河整体的治理开发,都需要更为有效和用力的宏观管理,但这种调控将越来越多的采用市场手段、法律手段。需要考虑有针对性的产业政策。
一是水资源政策。应加快研究有关水资源合理配置利用及水污染的防治要求,合理限制和调控高污染、高消耗企业进入我国市场。
二是农田水利政策,加入WTO,农业将受到较大冲击,国家必须给予合理的扶持。因此,应当充分利用国际上将农业灌溉设施作为基础设施的有利条件,确立和稳固政府对农田水利扶持,并对相关运营单位给予适当的国家支持,从而降低农民的相对经营成本。
三是标准化政策。对设计、咨询、科研等技术行业来说,开展与国际接轨的标准化工作将显得尤为重要。四是合理的产业保护政策。如基础产业市场的准入控制,政府采购等。供水等产业涉及国计民生,需要合理的市场准入控制和产业保护。通过政府采购来保护国内产业则是国际上的通常做法,应当在WTO允许的框架内将这一政策用足。
市场经济也被称为法制经济,其经济的正常运行以规范的法律、法规为基础。黄河是世界上最复杂难治的河流,而且参与黄河治理开发的地区、部门众多,要求不一,关系协调和利益调整非常复杂,水事问题相对其他河流更为突出。加快《黄河法》立法进程的需要将更加迫切。加入WTO,标准化问题特别是强制性条文部分也属于法律法规与WTO接轨中需要尽快解决的。水利部已经开展完成了《加入WTO后对我国水利标准化的影响及对策研究》课题,包括中国与WTO主要成员国的标准化、水文水资源与水环境标准化、水利工程建设与管理标准化、水利技术装备与产品标准化四个方面。
人才队伍的建设需要加大力度。世界更趋一体化的结果是人才择业机会的增多,从而导致对人才竞争的加剧。治黄人才队伍建设需要学习水利、经济、法律三个方面的知识,实现专业化、经营化、基础化。即以学术技术带头人为代表的高层次治黄专业人才队伍为核心,建设黄河治理开发专业科技人才队伍;以复合型经营管理人才培养为重点,将市场经济的理念和技术手段灌输到宏观管理和黄河水利经济发展中;以强化岗位技能为根本,培养大批从事治黄一线实际操作的基层队伍。
为了应对WTO的冲击,加快现代企业制度改革进度也显得尤为重要。不论是政治经济学还是西方经济学,都指出了制度对经济的巨大促进和制约作用。有效的制度是确保企业发展的根本保证。面对世界经济体中实力强大的竞争对手,更需要尽快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现代企业制度。这也是黄河企业充分发挥自身的能动性,走向市场的通行证。同时,还应当建立良好的用人制度,尽快做好打人才、技术的争夺战的准备。
三、企业竞争及产业发展方向
中国正式成为WTO会员国,从事设计、勘测、水利研究、监理等服务行业,以及施工、供水、发电、土地开发等二、三产业的黄委企事业单位,将面临越来越少的行业保护和越来越激烈的竞争,引进、联合的行为将越来越多,机遇与挑战将并存。
供水企业应尽快占领市场,重点是城镇供水。逐步增强经营能力,提高供水质量和服务水平,将来可拓展成为职业经营集团。目前我国供水市场的高额利润已经吸引了众多的国际公司的注意力,法国等发达国家的一些大型水务公司已经在我国开展经营业务。抢先占领市场,成为市场的领先者将获得巨大的领先优势。由于水是居民的基本生活需求品,供水属基础设施行业,尚未进入WTO轨制的范围,这种特性决定了在供水市场上,要尽快加强政府对市场的准入和退出监管力度,实施供水经营权控制和产品价格监管。必要时,也可充分利用BOT、BOO等政府合同方式,合理推进和调控供水行业发展。
施工企业必须加快企业升级换代的速度。我国在建筑服务方面,在商业存在的市场准入、工程承揽、国民待遇方面,都做出了新的承诺,进一步放宽了限制。加入WTO之后,搞地区封锁、地方保护是毫无出路的。必须尽快将承包水平从单一的施工承包提高到能集项目投资者、建造者和经营者为一体的工程总承包;从长远看,要摆脱单一的利润低下的以土木工程为主的经营模式,积极发展成为能够承建交通、工业、石化、加工、电力、供水和环保工程之内的多种行业工程项目的企业。
科研单位应该突出专项技术优势,适应黄河治理开发现代化、科学化的要求,按照李国英主任提出的建设三条黄河的总体思路,立足黄河比较优势研究如泥沙研究、水资源配置、防洪等,稳固基本市场;实行以核心技术为依托的多元化发展战略,实现市场的多元化,走出黄河,开发新的市场;黄委可结合专项技术研究,充分利用WTO中产业开发研究补贴幅度可达到研究费的75%,商业化以前的开发补贴幅度可达到50%的规定,对专业技术型企业加以政策和经济扶持,以利于黄河治理开发的长远可持续发展。
设计、规划、咨询企业还需要摒弃过去业务为主的认识,加强市场开发和人员培训,特别是加强信息管理,努力降低管理成本,以适应与国际接轨的需要。监理企业要改变过去仅停留在设计、施工阶段的惯性,发展工程前期的咨询业务和设计阶段监理业务,逐步形成项目建设的全过程参与能力。
水电企业具有成本低、能够调节用电峰期、无污染等优势,目前只有通过引资、联合等手段,实现与下游产业的利益共同化,来规避行业垄断和市场垄断。随着进入WTO,国内电力市场的地区垄断、行业垄断会逐渐降低,产业本身优势将逐步体现,纵向一体化经营战略将得以实施并为企业的进一步发展提供用力的支持,类似三门峡铝厂的无奈局面将不再出现。
WTO对中国通信产业的影响论文【第四篇】
WTO对中国通信产业的影响论文
11月15日,中美两国就中国加入WTO签署了双边协议,WTO的大门已近在眼前。通信产业作为敏感行业,它会受到WTO什么影响呢?中国证券市场研究设计中心研发部对我国电信业现状分析后认为,加入WTO,对于中国通信运营业,挑战大于机遇;对于通信设备制造业,则机遇大于冲击。
中国加入WTO将面临的开放承诺中国加入WTO后,必须接受WTO基础电信协议,承诺电信业对外资开放。当然具体的开
放的程度是一个多方讨价还价的过程。从与美国和欧盟谈判的情况看,中国在以下方面可能需作出承诺:同意实行鼓励竞争的调控原则(包括根据成本定价,互联互通权利及调控当局的独立性)。
从中国通信业的现状分析,加入WTO对于通信运营业来说,挑战大于机遇。这体现在:
外国电信企业无论从资金、技术、管理和市场经验方面,实力都大大强于中国的'电信企业;
我国在基础电信领域迟至1994年才引入了第一家竞争企业,且实力相差悬殊,我国最大的电信企业尚不习惯于竞争,也没有在真正的竞争环境下磨炼过内功;
我国的电信管理体制和企业经营机制与充分的市场经济下的体制和机制还有距离;
我国至今没有一部规范行业行为的法律文件,有的是名目繁多的部门法规和地方法规。
而对于通信设备制造业则机遇大于冲击。
通信设备制造业在我国是开放竞争的,我国通信设备制造企业已习惯了市场竞争的态势;
我国通信设备市场对外开放的程度本来就相当高,加入WTO后市场竞争强度不会有太大的增加;
我国民族通信设备制造企业已实现群体突破(巨龙、大唐、中兴、华为等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通信设备制造企业已开始步入国际市场),加入WTO后会有更多的发展机会;
我国通信设备制造企业的成本会大大降低。世界通信设备制造企业的零部件基本上都是全球采购,加入WTO后,我国进口关税将大幅度降低,至3%左右,甚至信息产品零关税,这将大大降低我国通信设备制造企业的生产成本。
当然,关税降低也是一把双刃剑,中国承诺加入WTO后,将在前取消半导体、计算机、通信设备和其他高技术产品关税限制,我国通信设备制造企业由于资金和技术的相对弱势,将处于不利的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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