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社会发展论文(优推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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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发展论文【第一篇】
[论文摘要]人才作为人力资源中素质高、竞争力强的一部分,已经成为经济发展中最具重要、最具活力的因素。因此,研究人才与区域经济的关系,才能更好利用和开发人才,从而促进区域经济的腾飞。
“人”作为实现经济发展的一种重要资源,很早就成为了众多经济学家关注的焦点。早在1676年古典经济学家威廉?配弟就曾提出了“土地是财富之母,劳动是财富之父”的著名论断,充分体现了人在财富创造中的重要性。而作为“人”这种资源中的一部分,人才因其具有高素质、强竞争力等特质,对引导经济的良性、迅速发展更是起到了举足轻重的作用。因此,分析人才因素,探讨人才与区域经济发展的关系,对于实现区域经济的快速、高效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概念的界定和分析
(一)人才概念的界定和分析。1、人才的概念:关于人才,新编《辞海》的解释是:有才识学问的人,德才兼备的人。当然,这个解释过于抽象,因此,不同的学者对于该解释有了不同的发展。本文选择从人才与人力资源关系的角度解释人才的概念。如果将人力资源比作一个金字塔,而我们所定义的人才则是塔的最顶端的部分。2、人才的属性:(1)知识属性。这是人才的第一属性,突出表现在他们对知识的拥有、追求和锲而不舍的精神上。(2)创造属性。他们善于运用现代的知识,投身于改造社会的生产实践,敢于坚持科学,敢于创新。(3)社会属性。作为社会结构中的一个组成部分,人才属于全社会,是社会共有的财富,具有鲜明的社会属性。(4)价值属性。作为社会存在,“人才”是有价值的。其价值通过对社会所做出的奉献表现出来,包括社会的和经济的效益。(5)流动属性。“人才”具有能的特征,因而有流动的属性。它总是流向那些最吸引它、最能充分发挥其才智的地方。人才的知识属性、创造属性及价值属性构成了区域经济发展的支撑因素,而其社会属性和流动属性则对地方的人才获取、保持和发展带来了挑战。
(二)区域经济概念的界定和分析。1、区域经济的概念:区域经济是指在一定的空间内由各种生产要素的有机结合而形成的并各具特点的经济运行模式。因此,区域经济的发展不仅是指该区域经济总体水平的发展程度,也包括了其内部结构的整合优化、良性运行。区域经济也可称经济区域,它是由经济中心、经济腹地和经济网络构成的有机整体。2、区域经济的特征:首先是关联性,区域经济是区域内各经济要素、经济实体相互联系、相互作用所形成的有机整体。其次是层次性,也叫嵌套性,系统都是由一定的层次所组成的,作为一个有机整体的经济区域也不例外。再次是动态开放性,区域经济不是从来就有的,也不是一成不变的,它是区域内外环境共同作用的产物,并随着环境的变化而变化。最后是非线性,也称不可加和性,这是指经济区域内的各要素并不是简单叠加的,而是各经济要素、经济实体按照一定方式有机组合而成,因此其中的某一要素发生变化后,作为一个系统整体的区域经济并不一定发生相应的变化。3、区域经济形成和发展的条件:区域经济并不是凭空产生的,它的形成和发展离不开其赖以存在的条件,这些条件包括了:自然条件与自然资源、位置与交通信息条件、人口与劳动力条件和社会经济基础等。“在当今社会,对区域经济影响较大的,主要是劳动力素质,区域经济效益的提高,产业结构层次的升级,无一不与劳动力的素质有关。”
二、人才与区域经济发展两者的相互关系
(一)人才对促进区域经济发展具有重要作用。从二战后世界各国经济发展的历程,可以得出一个基本结论:物质资源的短缺,并不能从根本上阻止一个国家从落后向发达的跃进,然而,一个国家人力资源特别是人才资源储量不足,则虽有丰富的物质资源也不可能在世界经济舞台中崛起。这充分证明了人才在区域经济的发展中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1、人才可以促进区域经济的迅速增长。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研究成果显示,劳动生产率与劳动者文化程度呈现出高度的正相关,与文盲相比,小学毕业可提高生产率43%,初中毕业提高108%,大学毕业可提高300%。人才的知识属性决定了他们必定是高素质的生产者,人才对于某一专业领域有着熟练的技术程度,在其他生产条件都不变的情况下,能够吸收更多的劳动资料,从而提高劳动生产率。另一方面,人才具有强烈的主观能动性,在参与生产实践的过程中,能主动的改进生产技术,并直接作用于生产资料和劳动对象,从而迅速的产生经济效益,促进经济增长。2、人才可以促进区域经济的持续增长。“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这一论断充分证明了技术进步在社会和经济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所谓技术进步,广义的说是由技术变革而引起生产要素素质的变化而导致生产率提高和经济增长的过程。技术进步说明了要实现区域经济的持续增长,不是靠增加劳动或资本投入量而产生的,而是依靠技术的改革与创新实现的。人才的创新属性决定了其能在技术进步的过程中发挥重要作用。此外,人才的可再生性也为经济的持续发展提供源源不断的动力。3、人才可以促进区域经济内部结构的良性发展。区域经济内部产业结构的优化也是区域经济发展的一种表现。人才的知识属性突出的表现为他们对知识的拥有、追求和锲而不舍的精神,因此人才对于新知识的追求、对新事物的敏感决定了他们善于采用新的观念和技术,淘汰旧的技术,从而促使整个企业乃至行业的优胜劣汰,实现产业结构变革,使其能更好的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
(二)区域经济的良性发展能吸引和留住人才。1、良好的区域经济可以为人才提供满意的薪酬。付出劳动自然希望能得到价值相当的回报,人才也是经济的动物,对于薪酬也有一定的期望值。作为一种刺激的手段,付给满意的薪酬才能吸引和留住人才。区域经济的良性发展为较高的薪酬水平提供了基础,也为其提供了保障,因此对于人才具有一定的吸引力。2、良好的区域经济可以为人才的自身发展提供更多的机会。人才不仅对知识有着强烈的追求,对于自身的发展也有着强烈的渴求。人才如果不会自我学习、自我更新,则不能称之为人才了。海纳百川,有容乃大,一个良性发展的经济区域必然包含着难以数计的经济要素、经济实体,这为人才的自身发展提供了很多的机会。3、良好的区域经济为人才生存和成长提供了良好的外部环境。蛟龙需在深海游,才能一显其所长,人才也需要有一个与之相适应的外部环境才能发挥其最大的作用。优越先进的工作环境、宽松和谐的生活环境、学术前卫的知识环境都成为了吸引人才的重要因素。
三、获取、保持、发展高素质人才,促进区域经济发展的一些建议
当今世界经济的高速发展,既演绎着对物质资源的争夺,也演绎着对人才的争夺。世界著名的管理咨询公司——麦肯锡公司曾预言:“世界将陷入一场人才争夺战。”世界性的人才短缺以及人才对于经济发展的重要作用,迫使各经济区域不得不想尽办法吸引人才、留住人才,从而为本经济区域的持续发展不断注入活力。关于引进和吸引人才、培育和开发人才有很多的策略和方法,这里主要提出几点建议:
(一)转变观念,将人才的引进、开发提升到战略的高度,形成适合本区域的人才战略。各地区应根据本区域经济的实际情况,建立相应的“引、用、育、留”一体化战略,建立和完善人才的引进机制、管理机制、培训机制、流动机制,并将其有机结合,以此作为指导其他各项人才政策的依据。在充分利用人才的同时注重人才的管理和培训,不断提升人才的竞争力,从而为区域经济发展提供源源不竭的最核心资源。
(二)在人才战略的基础上,注重人才环境的优化。完善政策法规,规范规章制度,提高管理效率,为人才成长发展提供良好的政治环境;树立正确的人才观,尊重人才,爱护人才,为人才提供良好的社会环境;提升薪酬水平,保障福利待遇,为人才提供稳定的经济环境;注重硬件设备的引进、信息的开放共享,为人才提供成熟的技术条件。
(三)发挥政府在人才的获取、保持、发展中的宏观指导作用。在人才的获取、保持、发展过程中,要坚持市场调配和政府宏观指导相结合的方针,发挥政府的宏观指导作用。政府需要从人才市场的直接运作中退出,转向对市场的管理,而不是直接参与。按照“小政府、大社会”的要求,加强法规、政策的透明度,做到依法管理,提高调控和引导的能力、水平,促进区域内人才工作的健康发展。
(四)关注区域内的人才流动,使其实现良性循环。池塘中的水需要经常流动,才能保持新鲜和活力。区域内的人才也是如此,否则区域内的人才水平就会停滞不前,最终被日新月异市场所淘汰。因此,需要建立完备的人才流动机制,管好“入口”,畅通“出口”,保持信息的畅通,重视市场配置人才资源的作用,实现人才的良性循环。
(五)注重区域内的人才培育与开发。目前,世界人才争夺已经处于白热化的状态,只靠人才的引进将难以完全满足社会经济进一步发展的需求,因此必须立足于自身培养,注重教育,从自身区域内培育和开发人才,从根本上解决人才短缺的问题。二战后的日本就是一个例证,它在物质资源曾极度匮乏、经济萧条的情况下,唯一没有放弃的就是教育,正是这一明智举措为其随后的经济发展和腾飞造就了最有力的资本。
四、结语
区域经济的竞争,从根本上来说就是人才的竞争。新加坡留美博士叶傅在《人才战争》一书中曾说道:“人才战争是一场与美伊战争不同的战争,因为没有流血、也没有牺牲,而这场战争争夺的对象不是配备手榴弹与枪枝的军人,而是配备计算机、个人数字助理器及手机的科学家和工程师。”毋庸置疑,区域经济要发展,必然需要有大量的人才,这样才能在全球化的竞争中处于领先的地位。
参考文献:
1、苏延林、王通讯:《人才资源学导论》[M],中国人事出版社,1994年。
2、卢义茂:《科技?经济?人才》[M],珠海出版社,1997年。
经济社会发展论文【第二篇】
如果社会不和谐,人们就会感到不公平,就会产生不满情绪,社会就不会安定。显然,和谐社会是一个秩序良好的社会,社会的秩序才可能稳定。也只有在社会稳定的基础上,社会的经济、政治、文化才可能得到发展。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发展取得了巨大的成就,至2003年我国人均国内生产总值突破1000美元,正在向人均3000美元的新目标迈进。当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快速发展的数字指标掩盖了一些不容小视的问题,这些问题正影响着社会发展及和谐社会的建立。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和重要目标之一就是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相处。只有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相处,才能实现经济全面、持续、健康发展。人与社会是相辅相成的,和谐社会是人与社会协调发展的社会。人是社会关系的总和,是社会建设的主体,社会的有序、稳定与和谐为人的生活劳动与发展提供有利环境。若在经济发展过程中,人们违背社会规律,按主观意识办事,必然会受到惩罚。因此要想继续保持经济的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必须着手解决经济社会不和谐问题,想方设法协调各种社会矛盾,平衡利益关系。
我国虽初步建立起了市场经济体制,但在很多方面还不完善、不规范,市场经济体制公平、公正的效用没有能够得到充分的发挥。全国统一的大市场还没能建立起来,地方垄断盛行使市场竞争难以做到公平导致产品供需严重失衡,拉大了地区间经济利益差距。市场价格机制的不完善,工农业产品价格的剪刀差的长期存在拉大了城乡间的收入差距,部分垄断行业的高收入也拉大了与其它行业从业人员间的收入差距。市场法制不健全,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情况仍较严重,近年来我国社会中不断出现的假冒伪劣产品,对公有财产的掠夺和侵占,地方保护主义的盛行、权力参与分配、既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扭曲了资源的配置,也加大了社会不和谐的因素。
因此,必须进一步深化改革,完善市场经济体制。首先,必须建立全国统一的大市场,严厉打击各种地方保护主义,加强商品和要素在全国范围内的流通,使各地区的市场主体在公平的环境下充分自由的竞争,以发展本地区经济,缩小区域间的差距。其次,必须尽快完善市场价格机制,取消工农业产品的剪刀差,以缩小城乡差距;促使上下游产业间产品形成合理的交换价格,以缩小上下游产业间的收入差距;对垄断行业征收垄断利润税,并逐步放开竞争,以缩小行业收入差距。最后,完善相应的法律法规,真正做到有法可依和有法必依,严格依法行事,保证市场主体在参与市场竞争过程中的起点公平和过程的规则公平。
首先,要协调产业发展的关系。按照统筹城乡发展的要求,加强农业基础,重视解决好农业、农村、农民间题。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改造提高传统服务业,提高第三产业在国民经济中的比重。其次,要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形成以高新技术产业为先导、基础产业和制造业为支撑、服务业全面发展的产业格局。积极发展对经济增长有突破性带动作用的高新技术产业,发挥它们对经济整体发展的引导和带动作用;加快用高新技术与先进适用技术改造和提升传统产业,着力提高振兴装备制造业的自主开发能力和核心竞争力。再次,要通过资产重组,着力培育和发展一批竞争力强、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著名品牌的大公司、大企业集团。增强关键行业和领域的控制力,不断提高国际竞争力。
和谐社会必须确定按贡献分配的基本原则,在生产劳动领域要坚持按劳分配的原则,既要保证不同性质的劳动投入得到不同的报酬,又要保证同工同酬。对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职工的收入分配,应建立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非公有制企业职工的收入,要确保各地政府制定的最低工资线得到执行。在国民收入再分配环节,调整不同阶层的利益结构,调节好社会成员之间的收人差距,使经济发展的成果惠及全体人民。既要扩大开支,提高满足广大群众共同需要的水平和社会公共产品的供给水平,又要强调社会公平,完善社会保障制度,解决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需要。要充分利用市场机制,鼓励勤劳致富,保护投资者以及高级人才的合法收入,扩大中等收入者比重,促进各收入阶层形成中间大两头小的橄榄型社会结构。在收入调节方面,加强和规范国家对企业的税收征管,尽可能减少企业偷税、漏税现象;限制垄断行业过高收入;建立合理的利益补偿机制;建立健全公共财政制度,增加公共支出、加大转移支付力度,支持和扶助欠发达地区和困难群众;进一步完善个人所得税制度,实现税负公平,对高收入者应实行重点监控。如果经济体制改革和其他社会改革举措使某些群体的利益受到损害,要制定合理的补偿原则,确保每个主体在追求自己利益的时候,不损害其他主体的利益,特别不能以牺牲弱势群体的利益来维护强势群体的利益。
综合上述,构建和谐社会是经济发展的前提条件,而经济发展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基础和保证,二者是具有内在联系的统一整体。在构建和谐社会中只有经济发展了,才能为构建和谐社会提供雄厚的物质基础,更好的推进和谐社会的建设。
经济发展论文【第三篇】
论文摘要:林业资源的合理利用需要知识需要人才。知识和占有知识的人才,是知识经济社会最重要的资本。知识经济,就是以知识为资本,主要依靠同代科学技术来发展经济。人才是科技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最重要的资源。建立全国人才信息网,以期利用这一电子人才信息平台,使林业人才资源得到合理的开发利用,加快林业现代化建设进程。因此,人才资源是市场经济社会发展最宝贵的财富。
据第四次森林资源调查,全国现有森林面积亿hm2,森林蓄积量101亿立方米,森林覆盖率由建国前的%提高到%。我国生态环境有了明显改善,经国家批准黑龙江等8个省已跨入生态系统行列。我国现有森林面积和蓄积量的绝对值是可观的,在世界上占有一定地位,但由于国家大、人口多,人均森林面积和人均蓄积量分别只相当于世界人均水平的12%和13%左右,属于森林资源严重缺乏的少林国家。全国现有沙漠化面积达,占国土总面积%,其中风沙化土地万km2,沙尘暴时有发生,生态环境受到严重破坏。以黑龙江省为例,全省沙区每年有460多万亩农田不同程度地受风沙危害,其中重灾年份毁种面积达40多万亩,300多万亩草原由于沙化造成草质退化,载畜量减少,每年因风沙危害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亿多元(林业厅提供)。林业企业地处偏远,条件艰苦,待遇偏低,加上长期单一生产结构,致使人才结构不合理,知识在创新过程中的创造性尚未激活,使得一些人才外流。要建立完备的林业生态体系和发达的林业产业体系,建立接近自然的林业,建设具有多样性的生态系统的林林,必须加快林业现代化建设步伐,为实现这个奋斗目标,关键在于人才,根本在于人才。
首先,实施人才强国战略与实现现代林业现代化建设紧密联系在一起,我们要始终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树立全新发展新理念,把实施林业人才战略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和布局之中,坚持以经济和社会发展提供人才支持为根本出发点,人才要打破系统之间、部门之间、省市之间的界限,实施人才共享。人才共享是充分发挥最大创造力一种人才资源配置新方式,它既包括人才的引进,也包括在不改变人才原有身份和人才所在单位利益情况下,对人才能力充分发挥和合理使用。建立人才信息网,就必须大力发展“数学林业”。信息化是当代林业现代化的标志,它主导着未来一个时期林业现代化的方面,而电子信息技术是实现林业现代化管理和发展持续林业的重要支撑技术之一,只有通过全局性、整体性人才资源的合理开发,才能直接为林业经济建设与发展提供强有力的人才资源与智力保证。
其次,加快整体性林业科技人才资源开发与利用。开发利用创新型人才,坚持以人才资源能力建设为主题,发挥人才的潜能,提高人才的创新意识和创新能力,鼓励支持人才开展知识创新和科技创新,加快科技成果向生产力转化,让科技人才自觉参与国家林业创新体系建设,在林业领域保持技术优势,促进部分学科、专业有重大突破。让知识资本参与分配,知识经济已成为决定生产力、竞争力、经济成就的关键因素,以知识为资本将高技术成果产业化,高技术成果可作无形资产参与项目产业化投资,依据效益应获得相应的股权收益。开发国内外两个人才市场,吸引人才为林业经济建设服务,合理配置人才资源,坚持以调整优化人才结构为主线,以市场为依托,以需要为导向,通过市场机制合理调整人才结构与布局,既保证人才分布的动态平衡。人才要坚定不移地稳步推向市场,以实现人才资源市场化,优质化。加强对人才的宏观调控与科学管理,保证国家重点建设及基层对人才的需要,两种手段结合并用,促进人才的合理流动。
经济社会发展论文【第四篇】
编者按:本文主要从市场经济中公共企事业的分级所有和分类管理;政府对公共企业的管理;减轻财政负担和实施结构调整的非国有化政策;对我国国有企业管理和改革的参考与借鉴进行论述。其中,主要包括:当代市场经济中各国政府对企业的管理、场经济中公共企事业的设立,是由于需要政府提供市场本身不能有效提供的、各国公共部门的企事业按其沿革和性质一般分为三种、纳入各级公共财政,与政府的财政预算体制直接挂钩、公共资产管理和资本运营纳入政府财政预算管理体系、公共企业领导人的任命:非官员化原则和人制度、国营企业的内部治理结构和激励机制、政府部门对国营企业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系统、实行非国有化政策的原因、非国有化政策的做法、政府在必要领域保持控制力的方式、对于保留在自然垄断领域的国有独资企业、对于划入竞争领域的国有企业股份制改造等,具体请详见。
内容提要:当代市场经济中各国政府对企业的管理,只是指政府在自然垄断领域用直接管理和间接管理相结合的办法对少数公共部门的公益事业和公营企业的管理。而多数在竞争领域的中央或地方所有的混合股份公司按一般民营公司对待,政府基本上不干预或参与其企业经营管理。
关键词:公共企业管理改革
当代市场经济中各国政府对企业的管理,只是指政府在自然垄断领域用直接管理和间接管理相结合的办法对少数公共部门的公益事业和公营企业的管理。而多数在竞争领域的中央或地方所有的混合股份公司按一般民营公司对待,政府基本上不干预或参与其企业经营管理。
一、市场经济中公共企事业的分级所有和分类管理
市场经济中公共企事业的设立,是由于需要政府提供市场本身不能有效提供的、具有使用上“非排他性”的和利益上“非占有性”的公共货物,对市场供应不足或供应不够有效的货物予以补充,由政府控制战略性资源和为公众提供服务。因此,需要公共企事业在某些重要产业发挥主导作用和弥补市场缺陷的调节作用,成为政府职能延伸到微观的、贯彻公共政策和实施公共管理的一种特殊干预手段。
西方各国把中央政府、地方政府以及服务于社会目标的公共团体所有的资产称为公共所有。公共所有的企事业在法律上按照公共财产的归属分级所有,分为中央政府所有(即国有)和各级地方政府(省和市镇)或服务于社会目标的公共团体的地方所有。各级政府间有明确的财产边界,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所有的资产无权支配和受益。
各国公共部门的企事业按其沿革和性质一般分为三种:
第一种是从中央和地方政府行政机构分离出来的、从事工商活动的公共事业机构如邮电局、国家印刷厂、无线广播和与地方政府相联系的供水、住宅等管理机构和一些公立的教育、医疗、社会福利机构。有的不具法人地位,有的具有法人地位。在日本称为直营事业或法定事业。
第二种是在自然垄断领域具有工商性质和法人地位的公营企业,由中央政府独资经营的即国营企业,由地方政府或服务于社会目标的公共团体经营的是地方企业。在日本按特别法律设立、由政府出资经营的称为特殊公法人企业。
第三种是在竞争领域和从自然垄断领域分离出来的具有工商性质和法人地位的混合股份公司,中央一级的是国有股份公司,其国有股份一般占50%以上,在法国国有股份占30-99%的都叫国有股份公司;地方一级的是地方股份公司;还有中央、地方和民间资本混合的股份公司。
根据各国法律,各级公共企事业基本上按两大类依法分类管理:
一类由公法(欧洲大陆法系)规范或议会通过特殊法案(英美法系)规范并采用民法的一般准则,适用于在公共服务领域和自然垄断领域的上述前两种公营企事业。公益事业(如邮政通讯、供水供电、市政环卫,以及海关、审计、税务管理等行政部门和公立的医疗、教育、社会福利等服务性部门)以服务于社会公众而需要积极发展,自然垄断性公营企业侧重于控制国防工业和经济命脉(如道路交通、能源电力、航空和金融等基础设施)以保证国家安全和经济增长。这类公营企事业以实现社会目标(包括就业目标等)为主,较少体现盈利目标;尤其自然垄断行业具有强烈的规模经济效应,要投入大量“沉淀资本”才能开业,要由政府承担资源配置,必须纳入各级公共财政,与政府的财政预算体制直接挂钩。由于这类公营企事业的经费不能全部直接从服务对象收取,在优先满足社会目标的过程中,需要花费较大成本而投资回收又很慢,所以直接经济效益偏低,需要政府的财政补贴或政策性补贴,致使政府来自税收的财政负担很重。为了尽量减少公共财政资源浪费,就需要制定公共领域的具体法律来规范各种公营企事业的组织结构和经营行为,并通过公共政策针对自然垄断行业进行某些保护性和限制性的经济规制,以保证社会目标的实现和保障公众得到良好的服务并支付合理的价格;又要保证市场的公平竞争而不破坏市场经济的效率。
另一类由民法类的公司法规范,适用于在竞争领域的一般公司,以盈利目标为主。混合股份公司与一般公司一样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其组织结构和经营行为由各国公司法规范,政府仅限于对公司主要领导人的任命和对资产的流入与流出实行监督。公司经营受政府政策和市场机制的引导,平等竞争、优胜劣汰。
二、政府对公共企业的管理
西方市场经济中政府对公共企事业依法实行分级所有和分类管理,并对公营企业采取直接管理和间接管理相结合的办法。
1.公共资产管理和资本运营纳入政府财政预算管理体系
各国国有资产管理和资本运营的隶属关系都与该国政府的财政预算体制直接挂钩。中央公共企事业的资产统归制定和实施国家预算的财政部(日本是大藏省)管理,例如,法国经济财政部的中央预算职能由一般预算、附属预算和国库特别帐户构成。一般预算是中央预算的主体部分,其收入主要来自税收,其它为国有企业利润分红(上缴经济财政部的国库司)和国外收入等。凡涉及国有企业的投资计划、资本变动、股权安排、重大发行债券和股票计划,都要报该部决策,重大问题还要由内阁会议决定。附属预算是专为政府经营的拥有财务自的非法人机构设立的法国特有的一种预算形式,中央公益服务性事业直属该部预算司,既要满足这些自给事业的财政需要,使其脱离政府机关,实行独立核算,又不和一般预算断绝关系,要求其做到自平衡。如有盈余则列入一般预算,如出现赤字便由一般预算补贴。然而,尽管由财政部统一行使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还要会同各行业主管部门对国有企业进行领导人任命、行业指导和审计监督,重要问题由内阁会议协调决定。这体现了中央政府综合行使所有者职能和实际意义上的“国有”或“国营”。
2.公共企业领导人的任命:非官员化原则和人制度
由于政府直接经营国营企业容易产生经营管理官僚化弊病,各国政府一般采取授权人的办法,甚至授权私营企业予以经营;而政府则加强直接监督和规制。欧美国家实行政企分开,国营企业的董事长和总经理及其下属不能来自政府机构,政府的部长或议员不得参加董事会,或政府官员一旦被任命为企业的董事长便不再担任政府职务,称为企业直接经营者的非政府官员化原则。政府一般从企业界选聘人,委派具有长期丰富实践经验的经营管理专家承担这部分国有资产的经营责任。法国、德国的国营企业领导人由各行业主管部长提名,征得财政部长同意,提交内阁会议讨论,由总理以法令形式任命。国营企业董事会的任何重大决策都要同政府有关部门磋商。法国政府对于国有混合股份公司的董事长和总经理的任命,在国家控股90-100%的公司与在国营企业相同;在国家控股50-90%的公司也由政府提名确定,但对子公司的领导人选不予干涉。政府各部门通过严格的监督系统评估国有企业领导人的经营业绩,决定是否继续予以任命或免职、甚至承担法律责任。东亚国家(如新加坡)的国有企业有政府委派公务员参加董事会的情况,但总经理必须来自企业界,说明欧美与东亚国家政企分开的程度不同。各国法律还规定,必须由企业最高权力机构任命经过官方资格认证的、与该公司没有利益关系的审计员作为该公司的人,在公司内部实施强制性审计,并报告审计结果。
3.国营企业的内部治理结构和激励机制
企业最高权力机构,在一般公司和混合股份公司是股东大会;而在公营企业是董事会或监事会。现代企业制度规范了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以及公司战略决策权与日常管理决策权的适度分离。欧洲各国法律规定了职工代表和经济环境代表在国营企业董事会或监事会中的地位(美国企业的董事会中还要有消费者代表)。法国大型国营公司施行“三方代表制”:即政府委派的代表、职工代表(其中有工会的名额)和经济环境代表(与企业经营活动直接相关的银行、律师事务所的代表、管理咨询顾问、科研机构的技术专家和非竞争性同业的上下游企业的董事或经理代表等)各占1/3组成董事会。德国公司监事会中同股东代表对应有一定比例的职工代表(小公司占1/3,大公司占1/2),还有一定数量的外聘监事。这样,国营企业的内部治理结构组成了比较完善的制衡机制和监督机制,也体现了现代企业生产经营决策社会化的趋势。各国国营企业普遍实行自治管理,在组织机构设置、生产和营销、人事管理上有很大自。而财务管理受到政府部门严格控制,工资水平既受同业协会制约,也需要政府部门批准。各国法律规定了国营企业职工不仅有参加民主管理、提出合理化建议的权力和选派代表参加董事会或监事会的权力,还有参与分享利润盈余的权利。法国在拥有100名以上职工的企业中实行强制分享利润方案,设立盈余股份基金,工作三个月以上的职工有权按其报酬比例在法律规定限额内分享。德国公司通过有条件增加股本方式将新配股份给职工作为分享盈余的一种方式,通过获得自有股方式向职工分配股份。政府用减税的方法予以鼓励。新加坡政府对国营企业资金增殖的增长率超过银行年利率的部分,允许企业提取15%作为奖励基金,其中1/3奖给经营者,另外2/3由经营者奖给下属。
4.政府部门对国营企业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系统
各国政府对国营企业的财务控制十分严格。法国财政部门每年由专设的基金确定向国营企业投资的额度。一是控制项目,即划分项目投资额的管理权限,大项目必须由财政部审批;二是控制投资收益率,用预期收益率与资本利率比较,以决定是鼓励还是限制;三是控制资金来源,政府规定企业自有资金在有国家拨款和发行债券的总投资额中必须占有一定比例(如20~30%)。对于国营企业经营方向,政府部门一般下达指导性计划。法国政府的特殊做法是由工业研究部、经济财政部、国家计划总署和行业主管部门的代表同国营企业一起谈判,签定3-5年的计划合同,规定双方义务,使企业发展计划符合政府的政策目标。韩国从1983年实行国营企事业经营业绩协议,既考核公共目标(为主),也考核盈利目标,使奖励与业绩挂钩,定期向社会公布其业绩排序。
各国政府对国营企业的监督十分严厉。以法国为例有三重监督系统:一是经济财政部的监督,向企业派驻国家监督员,经部长授权行使其部分权力,检查企业的经营活动、财务管理和评估效益;二是专业部门(工业研究部、运输部、邮电部、国防部)和国家计划总署的监督,向企业派出国家稽查员,专门对企业的技术和投资进行过程监护和事后监督;三是国家审计法院的监督,专有帐目法庭的财务稽查员检查企业的原始凭证和会计帐目,审计财务收支和经营合法性。近年简化为专业部门对口监督,但重要财务问题仍要向经济财政部报告。这套三重监督系统使国有资产的运营受到严格的监管。另外,议会有权审查国营企业的预决算和年终报告,可以设立专门调查或监督委员会,检查某些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德国和英国也采取类似监督系统。
三、减轻财政负担和实施结构调整的非国有化政策
西方市场经济中把对私人企业用各种合法方式收归国有的政策称为nationalization,一般译为国有化或国营化;反之,通过立法把国有股份的一部分或全部出售给其他法人和私人、以及授权私人经营的政策称为denationalization,一般译为非国有化或民营化。
1.实行非国有化政策的原因
二次世界大战之后至80年代,西、北欧各国和一些东亚国家经过了从经济复苏时期的国有化到经济赶超时期的非国有化的过程,既与各国历届政府政策有关,也有生产力发展到不同阶段的特点。西、北欧国家国有化涉及范围较广和国营企业数量过多,造成了国营企业的经营活力下滑和政府沉重的财政负担,降低了本国资本在国际上的竞争力。虽然实行了福利国家政策,在较大程度上摆脱了振荡性经济危机,却成了政府难以承受的财政包袱。近年来,发达国家一方面精简政府机构,减少行政开支;一方面更加慎重地选择公共物品范围,尽量减少直接经济效益不可能很高的自然垄断性公营企业的数量,推动公营企业的非国有化,主要是为了进行市场结构调整和完善市场机制。尤其在财政预算体制上需要尽量减少公共财政负担和政府对公营企业的财政补贴,并把出售国有股份得到的资金用于经济结构调整、发展公共福利事业和向具有战略性的高新技术领域再投资。国有化和非国有化是在生产力发展的不同阶段通过公共政策综合调节市场机制的重要内容,经过国有化的高速积累和市场机制的发育之后,需要进行放宽经济规制和调整社会规制的规制改革,从而推动了行政改革和企业改革。
2.非国有化政策的做法
西方在实行非国有化政策当中,将国营企业改造成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的过程称为公司化。将国有企业出售一部分或全部股份的过程称为私有化,并需要相当完善和较大流动性的金融证券市场条件。除了英国之外的西欧和北欧各国对非国有化比较慎重。瑞典政府把不必要由国有独资的企业转换成股份公司并根据需要保持国家控股和一定的持股比例,从而筹集资金,既增强政府控制的企业的实力,又减少行政干预。法国从1993年对58家公营企业集团中的21家实行非国有化后,仍然保留电力、煤气、煤碳、航空、邮政及电讯等在自然垄断领域的公营。而在英国和一些东亚国家,则是国有经济退出竞争领域和将从自然垄断领域中剥离出来的部分出售国有股份或出让经营权,但要为解决失业严重带来的社会问题和如何克服私人资本的垄断倾向与损害社会公众利益的问题而采取措施。
在非国有化的做法上,首先把管理国有资产转变为经营国有资本,这是产权商品化和市场化的前期准备,市场经济国家在50~60年代基本完成。进而在竞争领域和自然垄断领域不同程度地放开规制和开放资本,各国在相同领域的做法也不尽相同。例如在竞争领域,德国在1987年出售了大众汽车公司的全部股份,将其所得资金建立了大众汽车基金会,10年来提供了34亿马克的科研基金。法国从1993年起对雷诺汽车公司的改造采取了特殊的“雷诺方式”,实行资本开放,确定国家持股水平在53%。其余的股东,由几个重要工业金融企业组成一个持有核心股份5%、并将上升到15%以上的“稳定投资股东集团”;同时推行“大众股东制”,确定公众股和法人股占公司股份的28%,其小股民数在百万人以上;职工股占5%,股票价格低于公开售价的20%,占公司总人数61%的万名职工购买股票。1994年雷诺公司固定资产增加了20亿法郎。又如在自然垄断领域,1997年初法国国民议会审议通过了政府全面改造国营铁路公司计划,以解脱其长期亏损和高额债务。对其仍然具有垄断性部分与可以转入竞争性部分进行区分,既对保持垄断性的部分进行结构调整,又将转入竞争性的部分引入竞争机制。措施之一是把铁路设施管理与运输经营分开,成立国营铁路网络公司,负责铁路设施的建设、维修和保养,从而把国营铁路公司的大部分债务(约1340亿法郎)转移出来,由政府通过直接拨款和金融市场筹资等方式逐步偿还;措施之二是下放铁路管理权,实行地区化管理,由22个行政区根据当地条件和运输要求参与铁路运营线路、站台、中转站的管理和价格制定,使铁路运输为地方经济发展和社会服务发挥更大作用。1993年英国对国营铁路区分和剥离成两块:其一,铁路和信号系统仍为国营企业;其二,客运和货运系统是在政府规定了某一线路或区间的车次、运行时间和收费限价要求后,向社会招标拍卖一段时期的经营权,中标的公司要自置车厢,在合同规定的运营期内向国有企业交纳使用费,按市场竞争机制运营。
3.政府在必要领域保持控制力的方式
1)设立国有控股公司。在法国、德国、瑞典、奥地利、意大利的大型国有企业中有一些集团式的国有控股公司,在日本叫持株会社。一般称控制了一组公司的公司为控股公司,这组公司与控股公司组成企业集团。国有控股公司按照公司法、证券法、反垄断法、税法、行业法规和特殊法律程序设立。由国家绝对控股或相对控股,即使国有股份低于50%,根据法律国家也能享有特殊的权利。按照经营范围,控股公司可以分为综合性和专业性的。国际经验表明,国有控股公司只管理中小企业并使规模受到一定限制,这种控股公司最为有效;按照专业部门分类并且作为几个业务公司的母公司而建立的控股公司也较有效。而综合性控股公司似乎弱化了政府的行政干预,却可能强化它自身对下属国有股份公司的内部行政干预,容易形成臃肿的管理机构和对工业活动所特有的瞬息万变的状况反应迟钝,以及在附属公司之间转移资金、抽肥补瘦而保护落后。按照经营战略,控股公司又可以分为纯粹控股公司和混合控股公司,前者仅靠获益和控制,后者同时做实业。日本法律禁止设立纯粹控股公司,而美国法律未予禁止。国有控股公司的设立是根据政府明确的政策目标,作为政府财政部门与一般国有混合公司的中间机构,利用股份公司制度,通过对其它公司持股和参加经营来支配和管理一群公司,以较少的资本左右更大范围的经济活动,并着眼于资本集团的资本增值。因此,政府通过国有控股公司来使用新增资本可能比传统的财政补贴具有更好的资本效益;同时存在的风险是,如果由于出现内部人控制而经营不善或监督不严,就可能陷入日益严重的财务困难。
2)立法规定控制权。在非国有化过程中,需要由各国政府规划在哪些领域保持绝对控股或相对控股地位,以及在必要领域保持决策权或否决权。德国政府把在德意志交通信贷银行的国有股份降到%和把铁路运输公司的国有股份降到%,是依据联邦法律规定:持股50%以上的股东拥有决策权,持股25%以上的股东对股东大会的决议有否决权,仍然保持了国有股份的控制力和影响力。
3)特别股权安排是在重要行业的企业中保留一部分尚不出让的股权(称为政府后效股或黄金股),以防止有损国家安全的或在过渡期间经理层利用非国有化的机会来扩大其个人利益和损害公众利益的“不受欢迎”的收购或兼并,以保持政府效力。
4)特许经营权是在自然垄断性的供水、供电、煤炭和铁路部门中的专营权安排,如上述英国铁路对客运和货运系统采取招标经营的办法,既提高了经营效率,又保留了政府对自然垄断行业控制的特点。
四、对我国国有企业管理和改革的参考与借鉴
与西方的经济历史发展和概念含义不同,我国公有制经济包括国有经济和集体经济,还包括混合所有制经济中的国有成分和集体成分,公有制实现形式可以多样化。党的十五大阐明了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所有制结构是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随着经济体制改革和国有企业改革的深入,需要解决政府财政负担过重和企业效率下降的问题,通过缩短战线,抓大放小,对国有经济进行战略性改组。既确保国家掌握战略性资源和经济命脉,又使国有经济的主导作用主要体现在控制力上,从资产管理转入资本经营,扩大公有资本的支配范围。因此,首先要捋顺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实行分级所有。在国务院综合行使国有资本所有者职能和企业产权清晰的前提下,立足于国家财政预算能力进行经济结构调整,设立资本预算和国家投资基金,把对国有企业和公益事业的存量、投资、补贴和收益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建立政企分开的投资体制,对属于自然垄断领域的国有独资(即国营)企业与竞争领域的国有股份公司合理布局;并通过立法程序重新制定《国营企业法》和修改完善《公司法》,依法分类管理。同时健全规范不同类别企业体制和市场行为的法律体系,加强司法监督。在此基础上:
1.对于保留在自然垄断领域的国有独资企业
参考市场经济国家作为实施公共政策和调节市场活动的一种直接手段,用直接管理和间接管理相结合的办法管理少数国营企业。建立政企分开的企业领导人的非政府官员化原则,制定一套适合国情的选择任命国有企业领导人的规则、程序和制度,实行“三方代表制”的内部治理结构和自主管理,设立职工分享的盈余股份基金。财政部门对国营企业投资项目、投资来源和投资收益率进行控制;专业部门对国营企业下达指导性计划,签订契约合同和评估经营业绩。建立财政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计划部门、专业部门和审计部门协调一致对国营企业的财务、技术、投资、经营和发展方向进行业务指导和严厉监督的完整体系。
2.对于划入竞争领域的国有企业股份制改造
经济社会发展论文【第五篇】
改革开放20多年来,我国的立法工作取得举世瞩目的成就[02],立法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也应当看到,我国的经济社会立法状况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离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要求,仍有相当差距,需要从立法上研究解决以下几个问题。
一、坚持科学发展观,树立全面协调发展的立法观念
立法法和宪法都明确规定,我国立法总的指导思想是马克思列宁主义、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在这个前提下,根据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不同具体时期的新情况、新任务和新需要,应当对某些立法观念予以调整、完善和发展,使之与时俱进地指导并服务于立法工作。
改革开放以来,我们的立法工作要服从和服务于经济建设这个中心,即立法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这一立法原则和立法观念完全符合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体现了"发展是硬道理"和"发展是执政兴国第一要务"的思想。但是,在具体的立法工作中,我们不能教条主义地理解、机械地强调"立法以经济建设为中心"这个立法原则和立法观念。改革开放以来,经济建设这个中心的内涵在实践中是不断发展变化的,因此立法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内容和方式也要不断调整和变化。例如,改革开放初期,我们是以计划经济建设为中心,因此在1992年小平南巡讲话以前,我们的经济立法主要是为计划经济服务的。即使在1992年以后的一段时间内,由于立法活动本身的滞后性特点,决定了"以计划经济建设为中心"的立法不能适应"以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为中心"的立法需要,所以,1992年以后,我国法学界提出了"市场经济在一定意义上就是法治经济"的命题,以这种理论创新来使立法观念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从而丰富了"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立法观念的具体内容。今天,我们在科学发展观的指导下,坚持立法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观念,就必须按照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把经济建设与社会发展结合起来,把科学发展观要求的五个方面的内容统筹起来,树立全面协调发展的立法观念。
全面协调发展的立法观念,主要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方面,是以立法为前提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和法治体系本身要全面协调发展;另一方面,是立法和法治要适应我国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的发展需要,并与之全面协调发展。
坚持全面协调发展的立法观念,并不排斥立法确定工作重点、区分先后和轻重缓急,但是这种确定和区分,不仅要符合科学发展观的精神,而且要在全面协调发展的框架内进行。
二、落实科学发展观,统筹经济立法与社会立法
本文这里使用的"经济立法"和"社会立法"的概念,是指在我国法律体系划分的七个部门法(宪法及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中,有关经济法的立法和有关社会法的立法。按照西方国家对法律体系作公法、私法和社会法的区分标准,经济法通常被包括在广义的社会法中。本文在此使用的"社会法",是我国法律体系划分中狭义的概念,是指规范劳动关系、社会保障、社会福利和特殊群体权益保障方面的法律。社会法是在国家干预社会生活过程中逐渐发展起来的一个法律门类,所调整的是政府与社会之间、社会不同部分之间的法律关系。
落实科学发展观,统筹经济社会发展,对应于立法工作,首先就要统筹经济立法与社会立法。在我们过去改革发展的实践中,存在着"只重视经济增长,而忽视社会发展的现象",存在着经济与社会发展"''''一条腿长、一条腿短''''的失衡现象"[03]。这种现象在立法领域同样存在。
改革开放以来,经济立法始终是国家立法工作的重点,而社会立法则处于相对滞后状态。据统计[04],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共立法37件,其中经济立法22件,社会立法1件。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共立法62件,其中经济立法21件,社会立法5件。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共立法118件,其中经济立法35件,社会立法6件。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共立法124件,其中经济立法29件,社会立法4件。20年来,全国人大常委会总计立法341件,其中经济立法107件,占%;社会立法16件,仅占%。参见下表。
全国人大常委会经济社会立法统计表
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总
数(件)经济立
法(件)占立法
总数的%社会立
法(件)占立法
总数的%
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
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
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
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
总计%%
"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全国人大常委会共制定300多部法律和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其中三分之一以上是经济法律。"[05]
在2003年公布的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中,本届人大任期内将审议的法律草案59件,其中经济法类法律草案14件[06],社会法类法律草案6件[07];研究起草、成熟时安排审议的法律草案17件,其中经济立法6件,社会立法无。
在2005年第十届全国人大第三次会议上,全国人大代表团和联名代表共提出991件议案,其中行政法类316件,经济法类237件,社会法类只有128件,远远少于经济法类议案。
在地方立法中,重视经济立法、轻视社会立法的现象依然存在。例如,江苏省人大常委会1993年至1997年共制定和批准了76件经济法规,占立法总数的55%;安徽省九届人大制定、修改、批准经济类法规70件,占立法总数的%。
造成经济立法与社会立法"一手硬、一手软"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从立法角度看,可能有以下主要原因:第一,在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立法思想指导下,存在重经济发展、轻社会保障的立法观念。第二,经济立法在总体上可以直接保障和促进生产力发展,产生明显的经济效益,立法投入少而产出多,执法成本低而经济效益高。且经济立法可以产生GDP,可以出政绩,决策者、立法者、执法者、司法者等容易对经济立法产生积极性。第三,社会立法在总体上需要政府付出经济、服务、管理等资源,在我国经济发展水平还不高、政府全心全意发展经济的情况下,大力发展社会立法缺乏相应的物质基础、经济资源,政府行为缺乏相应的动力和积极性。第四,客观上,需要经济立法调整的经济关系、规范的经济行为和经济秩序等在总量上繁多复杂,因此对经济立法的需求量较大,而需要由社会立法调整、规范和保障的社会关系在总量上相对要少,加之某些社会法特征不太明显社会性立法,在统计时可能被归入了经济法、行政法等法律部门,因此我们看到社会立法的统计数字要明显少于经济立法。
无论怎么解释,过去我国社会立法与经济立法发展不平衡、不协调是一个不争的事实,今年来这种状况虽有一定改变,但还存在相当差距。我们应当根据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尽快改变这种立法状况,统筹经济立法与社会立法的全面协调发展。
三、落实科学发展观,统筹经济社会发展与经济社会权利保障
人民是国家的主人,社会的主体。科学发展观要求以人为本,统筹经济社会发展,就是要以人作为统筹经济社会发展的出发点和归宿,在立法中落实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法原则,在统筹经济社会发展的过程中,切实保障公民的经济社会权利。经济社会立法与公民利益直接相关的,是经济权利和社会权利的确认与保障。统筹经济社会发展,必须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随着这种发展带来物质财富的增加而同时考虑保障经济社会权利的协调发展。
根据联合国1966生效的我国全国人大已批准的《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的规定,作为人权的经济社会权利包括:工作权、享有公平与良好之工作条件权,组织、参加工会权(我国全国人大在批准时对《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的这一条提出声明予以保留),结社自由、罢工自由、社会保险、社会保障权、健康权、家庭母亲儿童和青年受特殊保护权,免受饥饿和改善生活环境权,受教育权等。国际上认为其中比较重要的权利,是适当生活水准权(包括足够的食物、衣着和住房),健康权,社会保障权,工作和就业中的权利,受教育权等。
经济社会权利也被称为"积极人权",它们是需要政府和社会提供条件、资源和帮助才能实现的人权。经济社会权利的义务主体是国家,权利主体是公民、特别是公民中的穷人和弱势群体,因此这类权利的实现体现了社会"公平"的价值理念,与社会主义制度在本质上是相通的。
国家作为经济社会权利的义务主体,负有国际法(国际人权公约)和国内法(宪法和其他法律)的双重法律责任,需要在统筹经济社会发展的过程中,坚持以人为本和尊重保障人权的原则,把经济社会发展取得的部分(或者大部分)成果通过社会立法等方式和途径,公平合理地用于保障公民的经济社会权利。
在以立法统筹经济社会发展与经济社会权利保障方面,提出两方面的建议。一方面,建议在国家立法规划中,增加制定以下一些社会立法:《社会法典》、《促进就业法》、《平等就业保障法》、《劳工权利保护法》、《住房法》、《医疗保健法》、《福利保障法》(包括失业福利、老龄福利、工作事故和职业疾病福利、家庭福利、生育福利、因残疾丧失工作能力的福利等内容)、《儿童与青少年福利法》、《社会救助法》、《慈善事业法》等。国家制定有关社会立法时,应当尽可能把农民纳入法律调整和保障的范围,应当更多地关注弱势群体的权利保护。
另一方面,建议按照统筹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对既有的经济社会立法进行重新审视和梳理,对其中需要补充、修改、解释和废止的,及时通过立法程序来完成。审视和梳理既有经济社会立法,要考虑以下因素:1、应当按照"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的要求,检审既有的经济社会立法是否与之相符;2、当下的经济水平和综合国力与过去经济社会法立法时的情况相比,已有明显提高,已具备相应提高经济社会立法的保障水平、标准和能力的条件,应当使某些既有的经济社会立法与时俱进地予以完善;3、2004年全国人大已有14条修正案对现行宪法进行修改,尤其是尊重保障人权成为一项宪法原则后,经济社会立法的各项法律、法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等,均应当与修改后的宪法保持一致,及时补充修改完善。应当特别注意发现和解决由于经济社会立法导致或可能导致侵犯人权、引发社会冲突和等问题。
四、落实科学发展观,统筹经济社会立法与整个法律体系的协调发展
经济立法与社会立法之间需要统筹和协调发展,它们还应当与整个法律体系融为一个有机整体,实现经济社会立法与整个法律体系的统筹和协调发展。法律体系是一个国家以部门法划分为基础构成的法律规范整体。在广义上,法律体系还涉及国内法与国际法的关系问题。法律体系本身的协调发展,是法律体系中各部门法、各单个法、各法律规范协调发展的基础和保障。
经济社会立法不可能囊括其实施所需要的一切法律条件,而必须由其他法律部门来配合与支持。例如,市场经济需要良好的社会秩序和治安环境,这些领域的大多数问题就主要靠刑法、行政法等部门立法来解决。又如,违反经济立法达到犯罪的严重程度,就需要刑法与经济立法相衔接,对经济犯罪行为做出惩罚性规定。再如,经济立法和社会立法产生法律纠纷以后,需要通过司法程序予以解决和救济,就会涉及诉讼程序法和有关的司法制度。
经济社会立法与法律体系的协调发展,主要是这两个方面的立法与其他五个法律部门的协调,以及国内的经济社会立法与国际经济社会立法的协调。首先,要统筹立法资源,按照全面协调发展的立法观念在七个法律部门之间合理分配立法资源,不能搞立法的"平均主义",但也不能"畸轻畸重"、"厚此薄彼"。其次,要注意经济社会立法与法律体系的内容协调,避免重复立法、立法漏洞和不必要的交叉立法。第三,要注意经济社会立法与法律体系的规范协调,做到法律规范之间相互衔接,彼此呼应,相辅相成,编织成疏而不漏的恢恢法网。第四,要注意经济社会立法与国际法律规范的协调,要从国情出发,正确处理国内法与国际法的关系,同时学习和借鉴国际和外国先进有益的经济社会立法经验,在经济社会立法领域有条件地率先实现"立法国际化"。
五、落实依法治国方略,统筹经济社会立法与法律实施
立法的目的在于实施。如果法律不能或者不被实施,就会变成毫无意义的"空气震动"。在我国法治建设中,无法可依的问题已经基本解决,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成为法治发展中的主要矛盾。与我国法治发展的整体状况相比,统筹经济社会法治建设,既面临着无法可依的立法问题,也面临着立法与法律实施的协调发展问题。我国许多法律法规得不到实施,或者不能有效实施,固然有执法司法的体制、机制等原因,但有些则与立法有关。就是说,有些法律法规不能实施,追根溯源,主要还是因为立法造成的。立法的"不良"、立法的瑕疵、立法的漏洞、立法的空白、立法的冲突、立法脱离实际等立法质量问题,直接导致了法律实施的不能、乱为或者不为。立法是法治的上游活动和产品,实施法律则是法治的下游活动和使用立法产品的过程。很难想象,劣质的上游产品可以在使用中发挥应有的效应,甚至根本就无法投入使用。因此,有些法律实施的不理想,也要追究立法者生产"产品"的法律责任。在现实中,某些地方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炮竹、限制养犬等的立法之所以难以实施,之所以遭到群众抵制,很大程度上还是由立法本身造成的。
究其深层次原因,主要是:一、保障经济社会权利的社会立法,主要依靠国家和社会提供资源等保证,依靠政府提供人力、物力、财力等支持才能实施和实现;而其他有的立法,如税收、海关、工商、交通等立法,政府可以通过执法和司法获得经济收益。因此,受主客观条件的限制,社会立法面临诸多困难,立法积极性不高。二、我国立法中存在着立法的部门保护主义,有的政府部门"借立法扩权诿责",出现了"国家立法部门化,部门立法利益化,部门利益合法化"[08]的不正常现象。
保障经济社会权利的社会立法,往往会涉及政府与公民、公民与公民、公民与社会、公民与单位等不同利益取向、不同利益诉求的复杂矛盾。立法就是要预防、化解矛盾,或者最大限度地降低矛盾发生的可能性,就是要通过立法实现"分配正义",否则就会背离社会立法的目的。因此,制定保障经济社会权利的经济社会立法时,要注意以下问题:
第一,防止政府部门对经济社会立法的不作为、懈怠或者拖延。经济社会立法应当在保证立法投入和充分准备的前提下,规定立法进度的时间表,要求按期完成。
第二,防止政府部门利用起草法案的权力,弱化或者推卸法律实施的责任,特别要防止政府部门在起草经济社会立法中滥设、多设或者不设执法主体,避免把应当由本部门代表政府提供各项资源的责任,分摊到其他部门、社会、单位甚至公民个人身上。
第三,防止经济社会立法脱离实际、违背社情民意,不考虑执法条件、不顾及执法成本,闭门造法、与法律实施相脱节,避免法律在颁布之日就是其生命终结之时的现象。
第四,采取有效措施,提高立法质量,保证经济社会立法公正顺利地进行。一是进一步完善立法技术,增强经济社会立法的可行性。二是充分发言立法民主,让民众广泛参与社会立法的过程。通过民众的广泛参与,既可以表达自己的意愿,也可以监督立法过程可能的不公。三是保障经济社会权利的立法起草,政府部门因为是利害关系当事人,应当尽可能回避,而由立法机关自己主持或者委托专家学者来起草。四是进一步完善民主立法的程序,召开立法听证会、专家座谈会、论证会等,充分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经济社会立法是对政府依法执政、依法行政的态度和能力的考验,是责任政府以人为本、执政(执法)为民、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要体现,各级政府都要切实负起重视经济社会立法、加强经济社会执法的责任来。
注释:
[01]总书记2004年9月15日《在首都各界纪念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成立5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
[02]从1978年至2004年9月,全国人大制定了现行宪法和4个宪法修正案,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了200多件现行有效的法律,国务院制定了650多件现行有效的行政法规,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了7500多件现行有效的地方性法规,民族自治地方的人大制定了600多件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初步形成,有力地推动和保障了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的顺利进行。参见总书记2004年9月15日《在首都各界纪念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成立5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
[03]本书编写组编著:《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决定>学习辅导百问》,党建读物出版社2003年版,第20页。
[04]该统计含已废除和被修改的全部法律,而不是仅指现行有效的法律。
[05]郭道晖总主编:《当代中国立法》(上),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1998年版,第603页。
[06]具体包括:国有资产法、外汇法、反垄断法、反倾销和反补贴法、保障措施法、企业所得税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国人民银行法(修订)、预算法(修订)、个人所得税法(修订)、审计法(修订)、土地管理法(修订)、对外贸易法(修订)、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
[07]具体包括:社会保险法(或者养老、医疗、失业、工伤保险分别立法)、社会救济法、劳动合同法、农民权益保护法、妇女权益保障法(修订)、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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