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法论文【参考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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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法学论文【第一篇】
环境科学专业核心知识单元,代表环境科学各个知识领域的不同方向,知识点分核心和选修两种,核心知识单元是所有环境科学专业学生要求具有的基础知识内容。
其中,专业基础类核心知识单元包括:①环境问题,核心知识点包括水环境问题、大气环境问题、固体废物污染、全球环境问题,选修知识点包括土壤污染、物理性污染和污染物生物效应。②环境科学基本原理,核心知识点包括环境/生态基本规律、环境科学学科体系和可持续发展理念。③环境科学研究方法,核心知识点包括环境科学方法论体系、生态学方法论、环境体系解析方法论,选修知识点包括环境质量调控方法论、综合/系统分析方法论。
专业原理类核心知识单元包括:①生态过程与效应,核心知识点包括生物对环境的适应、种群及其基本特征、生态系统特征及过程分析、生态学原理的应用。②环境生物过程与效应,核心知识点包括环境污染物在生态系统中的行为、污染物的生物学效应、生物监测原理与方法、环境污染的生物净化、退化环境的生物修复。③环境化学过程与效应,核心知识点包括环境中典型化学污染物、污染物迁移、污染物转化、大气环境化学、水环境化学。④环境地学过程与效应,核心知识点包括地球环境系统的基本组成运动规律及演化过程、地球环境系统有机圈层的组成结构及其功能、各圈层的演变规律及在全球环境变化中的作用、地球环境系统中物质和能量的迁移转化及循环过程。
专业技术类核心知识单元包括:①水污染控制,核心知识点包括废污水的物理处理技术、废污水化学和物理化学处理技术、废污水生物处理技术、废污水的自然处理技术、污泥处理处置。②大气污染控制,核心知识点包括颗粒污染物控制技术原理、颗粒污染物的控制技术、气态污染物控制技术原理、典型气态污染物控制技术。③土壤污染控制,核心知识点包括土壤污染源与污染特征分析、土壤污染控制技术原理、典型土壤污染物控制技术。④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核心知识点包括固体废物分类与特征、固体废弃物无害化技术与方法、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⑤环境监测,核心知识点包括环境标准、水环境监测、环境空气监测、固体废物监测、土壤污染监测、物理性污染监测、环境监测质量保证。⑥环境影响评价,核心知识点包括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战略环境影响评价。⑦环境规划,核心知识点包括环境规划的技术方法、水环境规划、大气环境规划、噪声污染控制规划、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规划。
专业管理类核心知识单元包括:①环境管理,核心知识点包括环境管理学的理论基础、环境管理的制度和政策手段,选修知识点包括企业/产业环境管理实践、区域一全球环境管理实践。②环境法律,核心知识点包括环境法基本概念原则、环境法律制度及法律效力、环境污染防治法、自然资源保护法、国际环境法。
专业实践类核心知识单元包括:①专业实习,核心知识点包括认识实习、生产实习、综合实习。②科研实践,核心知识点包括观察性实验、验证性实验、设计性实验、研究性实验。③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核心知识点包括文献查阅、论文开题、论文研究、论文撰写、论文答辩。
二、建立核心课程体系
围绕环境科学专业各专业类别的核心知识单元,建立核心课程体系,承载核心知识点。各门核心课程围绕核心知识点组织基本理论、研究前沿、基本方法、实践案例等内容,形成系统。同时,设置先导课,为核心课程和核心知识点学习提供必要的基础知识储备。例如,“环境化学”课程,就需要无机化学、分析化学、有机及物理化学、环境科学概论、环境监测等课程作为先导课,提供环境化学课程各知识点学习所要求的基础知识储备。
专业基础类核心知识由“环境学基础”和“生态学基础”课程为基本载体。“环境学基础”课程坚持“起点高、容量大和观点新”的教学宗旨,系统介绍环境科学的产生与发展、人口、各环境要素污染与防治、可持续发展等内容,注重学生基本知识、基本技术、基本能力的培养,课程已经建设为国家精品课程,并积极探索慕课教学形式;“生态学基础”全面介绍生态学的基本概念、基本原理和基本应用方法,以及现代生态学的最新进展,该课程已经建设成为南开大学精品课程。
专业原理类核心知识由“环境生物学”“环境化学”“地学基础”课程为基本载体。“环境生物学”介绍环境生物学领域的基本理论和基本概念,结合现实环境中污染物与生物之间的相互作用,培养学生运用环境生物学技术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环境化学”介绍大气、土壤、水及生物相诸介质中环境物质迁移转化的基本原理,环境中主要污染物的来源及其在环境中的归趋,环境污染控制与修复过程及绿色化学中污染减量及消除的化学原理,“环境化学”课程已经被评为国家精品课程;“地学基础”课程介绍地壳的基本物质组成特征,气象要素的基本概念和表征方法、大气稳定度和逆温等与环境有关的基本知识,城市气候的基本特征,地球上水的循环过程,各种水体的基本特征,土壤的组成特征、形态特征、形成因素和成土过程,地图的基本概念、特征、组成要素、我国基本比例尺地形图的分幅和编号的基本方法,地形图的应用,遥感的基本概念、原理、遥感解释标志和方法,要求学生掌握地学的基本概念、基本规律和形成原因,以及地学基本手段的应用,该课程被评为南开大学精品课程。 专业技术类核心知识由“环境工程学”“环境监测”“环境影响评价与环境规划”课程为基本载体。“环境工程学”介绍水污染控制工程、大气污染控制工程、固体废弃物处理与处置工程以及噪声防治与控制等的基本原理和方法,该课程被评为南开大学精品课程;“环境监测”课程全面介绍根据监测的目的进行调查研究、设计监测方案、选择监测方法、进行数据处理以及测试结果的分析评价,掌握环境样品的采集、保存、制备、预处理、测定及质量控制等方法,培养学生实际环境监测问题的分析和解决能力,该课程被评为天津市精品课程;“环境影响评价与环境规划”全面介绍环境评价和环境规划的基础知识、基础理论、基本方法以及评价与规划知识的实际应用。
专业管理类核心知识由“环境管理与环境法学”课程为基本载体,“环境管理与环境法学”课程介绍管理学基础知识和主要原理、中国环境管理的原则与政策、中国环境管理的体制与制度、中国环境法体系及内涵、中国环境法的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以及部门环境管理、区域环境管理、工业企业环境管理等。
三、围绕三条主线推动环境科学专业课程教学
1.环境问题识别和分析主线
环境科学是研究环境问题及其解决途径的综合性科学体系,其核心任务是揭示人与环境相互作用规律。环境问题的产生和解决促进了环境科学的产生、形成和发展。围绕着环境问题的识别和分析,形成环境科学基本原理、技术方法、管理工具以及具体实践科学体系。围绕具体环境问题识别和分析,组织核心知识单元、核心知识点和核心课程,课程之间科学逻辑关系紧密,便于学生认知和学习。
另一方面,在我国当前发展阶段,资源环境限制与社会经济发展矛盾空前突出,迫切需要环境科学培养专业人才,应对污染控制、生态修复与环境建设挑战。围绕我国面对的实际环境问题,针对性培养专业人才,建立起环境问题与人才培养之间的直接联系,建立以环境问题识别和分析为主线的人才培养模式,搭建对应的知识结构和课程体系,有利于为国家培养具备解决实际环境问题能力的急需人才。
2.实验与实践教学主线
坚持“注重基础训练、强化教学实习、突出创新能力、提高综合素质”实验教学理念,围绕核心知识单元和核心知识点,搭建专业基础实验教学平台,建立实践教学基地群,严格毕业论文环节,充分发挥实践教学对理论教学的有效补充作用。
(1)专业课程实验。课程实验和课堂理论教学相辅相成。围绕核心知识单元和核心课程,开设专业实验课程,包括环境监测实验、无机及分析化学实验、环境化学实验、生态学基础实验、环境生物学实验、环境微生物学实验。着重训练实验步骤、实验操作、实验安全、药品管理等基础实验技能,培养环境科学分析基本方法和技术。
(2)专业教学实习。合理安排专业教学实习时间,既能促进核心知识的理解和认知,又能为后续毕业论文/设计提供经验。围绕核心知识点搭建专业教学实习平台,建立教学实习基地体系,配合大气污染防治、水污染防治、固体废弃物污染防治、环境管理等核心知识点和核心课程,建立环境监测中心、环保卫生管理中心、科学院、环保科技公司、垃圾处理厂等实践教学基地,形成实践教学基地群,提供直观认识环境科学专业知识在实践中具体应用的机会,培养知识运用和理论联系实际的能力。
(3)毕业论文。设置毕业论文环节,通过学生参与论文选题、查阅文献、开展实验或设计、结果模拟与分析等毕业论文过程,系统锻炼学生运用理论知识、实验技能的综合能力。
3.科研创新训练主线
营造制度、平台、师资环境,建立稳定的科研创新体系。通过部级、省市级、校级、院级各级别科研立项机会,搭建“国家大学生创新计划”“省市大学生创新立项”“学校大学本科创新立项”“学院创新立项”多层次立体化环境科学专业学生创新平台,为不同水平学生提供创新立项机会,逐步提高项目研究质量,严格过程管理,保障创新立项覆盖面。通过团队协作、教师交流、项目答辩等环节,锻炼学生创新思维和创新能力,提高团队合作与交流能力,鼓励学生科研成果报奖。
四、核心课程质量保障
(1)部级特色专业建设。2010年,南开大学环境科学专业获批为国家第六批高等学校特色专业建设点。特色专业结合南开大学环境科学多年来的本科教学特色以及相关教育、教学理念,面向国际社会发展及现实中国社会大背景下的特征需求,同时考虑到学科本身的实践特征、时代特征和应用特征,推动与现阶段校内学习相补益的数个社会实践与互动教学平台建设。
(2)精品课程群建设。提出并实践“精品课程群”建设的教改思路,逐步推动各门课程精品建设,形成“精品课程群”体系,有效保障环境科学专业课程教学的高质量。
(3)部级教学团队建设。2010年,南开大学环境科学专业基础课程教学团队被评为部级教学团队。
(4)优质教材保证。作为知识的载体,教材是本科生质量的重要保障。为了提高环境科学专业人才培养的效果,自编出版环境科学专业系列优秀教材。包括1本部级精品教材《环境化学》,4本“十一五”部级规划教材《环境学基础》《生态学基础》《环境化学》《地理信息系统及其在环境科学中的应用》等。
(5)推动天津市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建设。积极推动实验教学改革和实验室建设,建设天津市环境科学与工程实验教学示范中心,为专业人才培养提供实践和创新平台。提出“培养具有创新精神的环境科学与工程现代化复合型高素质人才”的实验教学理念,搭建“专业基础实验、教学实践、创新教育”的高素质人才培养实验教学平台,探索“坚守教学神圣,转变师生角色,强化开放综合,学科建设与实验教学相融合”的实验教学模式,取得了丰硕的教学改革与建设成果,学生教学效果突出。
(6)推行精细化教学管理。探索精细化教学管理模式并付诸实践,制订“教学效果的双评议制度”“主讲教师竞聘上岗制度”“教学效果的双评议制度(教学督导组评议和学生评议)”等规章机制,有效实现对教师“教”的目标导向和过程管理。
实行环境科学专业本科教学的课程小组负责制,实现了本科教学的优质师资资源配备,有效地促进了全体教师对本科教学的关注和重视。保证教授、副教授百分之百地参与本科教学,优化教师队伍年龄结构和学缘结构,提高教学效果。
实行“本科生课程主讲教师竞聘上岗”。对列入核心课程群建设的课程实行主讲教师竞聘上岗办法,结合学生评教结果,根据教学能力与教学效果优选课程主讲教师。
环境法律论文【第二篇】
论文摘要:环境影响评价是为预防和减轻拟从事的开发行为对环境可能造成的不良影响而实施的一项环境法律制度。公众参与是环评机制能够发挥效用的关键。我国目前的公众参与环评机制在适用范围、具体程序和法律责任方面存在诸多不足,使环评制度在很大程度上流于形式。为落实环评中的公众参与机制,应当借鉴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立法经验,对公众参与环评的信息公开;公众参与方式等规定进一步完善,真正形成“阳光环评”,“民主环评”的机制。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国民经济取得了重大成就,但伴随的环境污染也日益加剧,无论是每年春季北方的沙尘暴还是2007年夏天江苏太湖流域爆发的蓝藻危机无不向世人敲响了警钟。面对环境的恶化,我国环保制度的不健全,特别是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流于形式难辞其咎,这一旨在预防和减轻拟从事的开发行为对环境可能造成的不良影响而实施的重要环境法律制度,由于公众参与机制的缺失,在实践中基本被扭曲,几乎没有起到其应有的把关作用,导致大量破坏环境的项目仍在不断上马。厦门PX项目和北京垃圾发电项目风波就使我国公众参与环评机制的严重不足暴露无遗。在这两起事件中,由于项目立项审批过程中公众参与()机会的缺失,使得厦门市民只能通过百万短信,北京市民用汽车堵住填埋场大门的激烈方式抗议。应该说在上述事件中,真正酿成争议和冲突的,不仅是PX项目和垃圾发电项目可能带来的化学污染,更是不透明的环评决策过程本身。民意的表达在上述事件中最终起到了一定的作用,厦门市于5月30日上午宣布暂缓PX项目建设,国家环保总局也于6月7日宣布环保总局立即将对厦门市全区域进行规划环评,并建议北京市海淀区垃圾焚烧发电项目在进一步论证前应予缓建。不少媒体称之为“民意的胜利”。民意在此虽得到了一定的胜利,但其胜利的时机和方式却令人不由疑问:我们的民意,为什么只能以这样事后“倒逼”的方式出现?固然,“倒逼”也是博弈的应有之义,但相对于事前、事中的公众参与,“倒逼”式民意不论对公众还是对于地方政府,都是一种距离圆心最远、代价最大的互动。这两起事件迫使我们不得不对我国环评公众参与机制重新进行审视:环评对规划和建设项目而言是否只是可有可无的形式?公众参与对于环评是否真的无足轻重?我国目前的环评公众参与机制尚存在哪些不足?如何完善环评公众参与机制,保障公众切实参与相关决策过程,使民意得到真正的表达和考虑?这些都是我们必须直面的问题。
一、公众参与对环评的意义
环境影响评价是通过对拟开发或建设项目的选址、设计、施工和建成后将对周围环境可能产生的影响、拟采取的防范措施和最终不可避免的影响进行调查、预测和评价,从而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进行跟踪监测的方法与制度。环评作为一种“防患于未然”的方法,其效果要远远好于在损害发生之后再进行事后恢复的救济对策。因此,当美国于1969年在(国家环境政策法(NEPA))中首创了环评制度之后,这项制度很快便为世界各国所采纳和效仿,并为各国立法所确立。我国也于2002年通过了《环境影响评价法》(以下简称《环评法》),正式建立了环评制度。
实践中,环评制度作为一项正式的法律制度在西方国家(地区)以及国际社会确立的过程,也是公众参与作为促进决策民主化的手段渗透到政府环境决策中的过程。“公众参与”或者说“利益相关方介入”,一直都被认为是环评的最基本原则。在环评制度中引进公众参与机制,已成为人们的共识。公众参与对环评制度的意义主要在于:
第一,公众参与有助于确保环评的民主性和公正性。
它可使项目影响区的公众能及时了解关于环境问题的信息,有机会通过正常渠道表达自己的意见,使各种利益冲突和主张都能够得到倾听、辨析,确保每个利益群体能够获得程序上公正的对待,从而使政府的环境决策更容易获得认同和支持,也有利于说服反对者减少冲突。公众参与的这种程序价值意义重大,正如有学者指出的,我们不能要求决策绝对“科学”、“正确”,却必须要求其绝对具有合乎法治原则的正当性。如引起争议的厦门PX项目和北京海淀区垃圾发电项目中,姑且不论PX项目是否真有巨毒,垃圾焚烧排放的二恶英会否致癌,但如果上述项目在上马之前能够真正在环评阶段让公众周知该项目的详细情况和可能的环境影响,倾听、辨析了各方意见之后再作出决定,至少不会招致现在这样激烈的反对。
第二,公众参与还有助于提高决策的科学性。
从传统上看,政府虽然可以代表公众实现公共利益,但其容易受短期经济利益目标的诱惑,偏离环境利益的公共性基础。地区利益和任期内“政绩”的不良激励以及命令式的行政手段带来的高成本、低效率都使单纯的政府管理模式难尽人意。而公众由于是环境污染和破坏的直接受害者,他们对环境问题有切身的感受和认识,因此对环境保护最有发言权,做出的评价也比较公正。建立公众参与环评的正常机制,让公众帮助辨析项目可能引起的重大尤其是许多潜在环境问题,了解公众的看法、意见和建议,可以集思广益。提高决策的科学性和合理性,提升开发活动效率,也可避免因盲目上马而造成的环境损害和巨大浪费,减少因为项目的开发而导致的污染纠纷,避免矛盾的激化,起到稳定社会的作用。
第三,公众参与环评机制还有利于提高公众的环境意识。
它不仅为公众保护自己合法权益提供了法律武器,也起到了动员全社会的力量,充分发挥公众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参与环境保护工作的作用。在我国经济建设飞速发展,环境保护纷繁复杂的情况下,公众参与的迫切性和必要性就更加突出。
总之,公众参与是环评制度中的关键性环节,其是否落实直接制约着环评制度效果的发挥。因此,目前世界上绝大多数有环评立法的国家,几乎均将公众参与作为环评程序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基本目的在于通过广泛听取利害关系人或利害团体的意见和要求,使政府在对污染性设施的设厂或开发活动的审核等决策过程中尽可能兼顾各方利益,特别是能够充分考虑到生态环境利益,尽量采取有效、可行的措施来减轻和防止环境侵害。
二、我国环评中公众参与机制的不足
我国的环评制度始于20世纪70年代末。1979年9月颁布的《环境保护法(试行)》在第6条,第7条对建设工程和城市建设及改造项目的环评作出了原则性的规定,但早期的中国环评过程中几乎没有公众参与的法律地位。1996年修改的《水污染防治法》第一次规定了“公众参与”的内容。该法第13条第4款规定:“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中应当有该建设项目所在地居民的意见。”其后颁布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13条第3款,《海洋环境保护法》第10条,《大气污染防治法》第9条以及《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15条作了类似的规定。但是,这些法律法规只是对公众参与环评制度作了一个原则性的规定,至于具体如何实施,公众参与的范围、方式、程序等,都没有作出详细的规定,使得该制度在实践中难以操作。
2002年通过的《环评法》是中国第一部有关环评制度的专门立法。其中对公众参与环评作了较为详细的规定。2006年2月5日,国家环保总局又出台了《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对建设项目环评中环境信息的公开、公众参与的组织形式,如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的程序等作出了进一步详细的规定,增强了公众参与建设项目环评的可操作性。
但从厦门PX和北京垃圾发电等项目环评的实施效果和目前令人吃惊的高达99%的基本建设项目环评通过率来看,我国目前的环评制度在很大程度上仍形同虚设,而这主要是由环评中的公众参与机制的不足造成的。
1公众参与环评的范围不够广泛。根据《环评法》和《暂行办法》的规定,只要求需要编制报告书的专项规划和建设项目才需要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因而除国家环保总局下发的《建设项目环境管理目录》规定的应编制环评报告书的项目以外,其他规划和建设项目均可以合法地避开公众参与制度。但现实中,造成污染纠纷的恰恰是中、小型企业和“三产”服务业。而对专项规划以外的一般规划和专项规划中的指导性规划的环评未规定公众参与,对重大经济决策则未纳入环评,这说明我国的战略环境影响评价制度还没有建立,不利于对环境的综合、长远保护。
2公众介入环评的时机较晚,参与的阶段较少。《环评法》规定公众介入环评的最早阶段是在规划草案或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送审批前。这一阶段,很多意见已经形成,往往很难再通过公众的影响来将其改变。对此,《暂行办法》将公众介入环评的最早时机提前到建设项目在确定了环评机构之后7日内,建设单位就要将相关信息以及征求公众意见的主要事项和公众参与方式予以公告。这是一项非常重要也是非常好的规定,它使公众可以在项目进行环评的初期即介入到环评过程中去,使相关建设单位和环评机构可以在论证初期即能倾听公众的意见。但相对于国外的规定而言,我国公众介入环评的时机仍显得较晚。
3环评中的信息公开制度不够健全。2002年的《环评法》虽规定了公众参与,但对环境信息公开的规定却几乎是一片空白,这严重制约了公众对环评的实际参与。公众参与环评的前提是对环境信息的掌握,公众只有在获取充分、准确、及时的环境信息时,方能作出有意义的意见表达,否则对环评过程的参与就不会取得预期的效果。
《暂行办法》第一次对环评中公众参与的前提要求——环境信息公开作出了规定,可以说是在保障公众切实参与环评方面迈出了一大步。
《暂行办法》对环境信息公开的时间、内容、方式等的规定弥补了《环评法》的不足,但仍然存在一些不足:(1)《暂行办法》对公告和征求公众意见的期限只要求不得少于10日,区区10日的期限明显过短,无法使公众及时了解相关信息并充分考虑,易使公众参与流于形式。反观国外《环评法》的规定,对公告期限一般都规定不少于30日。(2)《暂行办法》规定:建设单位或其委托的环评机构可以采取在当地的公共媒体上公告,公开免费发放包含相关信息的印刷品或其他方式公开信息。该规定看似完备,但在实际操作中却因其赋予了建设单位较大选择权而易被扭曲,建设单位完全可以以他们认为便利而非便于公众周知的方式信息公告。相比之下,其他国家或地区对信息公开方式的规定则详细、严格得多,如我国香港地区《环境影响评估条例》虽只规定了在署长批准的位置备有报告供公众查阅和在报刊上刊登广告的两种公开形式,但这两种方式均是强制性规定,建设单位不能随意以其他方式代替。并且要求供公众查阅的报告文本的数量须符合署长合理规定的数量,刊登广告的报刊必须是一般行销于香港的一份中文报章及一份英文报章、刊登的频率为30天内每10天刊登一次。这种详尽的规定能够较好地保证相关信息能广为周知。
4环评中公众参与主体不够广泛,参与途径过于单一,作用极为有限。根据《环评法》,建设单位或其委托的环评机构应举行论证会、听证会,或采取其他形式征求公众意见,其中听证程序是一种最充分双向互动交流的形式,因而对于公众而言,参与环评的最佳途径无疑是听证。但是,这里的“或者”二字实际上是赋予规划部门或建设单位一种选择权,有可能变相剥夺公众的听证权。规划部门或建设单位既可以采用听证会的形式,也可以根据需要采用公开性较低的调查公众意见、咨询专家意见、座谈会、论证会方式,而公众只能被动地接受。只要规划部门或建设单位采用了上述其中之一方式,如咨询了几位专家意见,即可被认为已符合了公众参与的要求。即使咨询普通公众的意见,被征求意见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也均由建设单位、环评机构或环保部门挑选,并且在听证会的发动上,无法依公众的申请举行听证会,而由建设单位、环评机构、环保部门单方决定是否举行听证会并由听证会组织者遴选参加者。
这种规定使得绝大多数单位都不会采用听证会的形式,实践中采用最多的还是调查问卷的形式。这种做法存在很大的问题:一是调查表的内容往往过于简单,被调查人员对拟建项目的内容、污染状况、治理措施等均不了解,很难发表有价值的意见。二是由于环评工作的时效性,在有限的时间、精力等条件下,往往调查范围窄,调查对象少,代表性差,特别是由于法律没有规定“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的范围,有些建设单位在发放问卷时往往选择与项目环境影响没有多大关系的单位、专家和公众,而真正受到影响的却没有机会发表意见。如北京垃圾发电项目环评报告虽然经过了民意调查,但一共只发放调查表100份,收回85份,其中,同意垃圾焚烧项目的占71%,同意垃圾焚烧+综合处理项目的占51%。统计专家蒋妍认为,报告的统计数据根本不能使用。
5对公众意见的反馈机制不健全。《环评法》和《暂行办法》只要求建设单位或其委托的环评机构应将所回收的反馈意见的原始资料存档备查,同时在环境影响报告书中附具对公众意见采纳或者不采纳的说明。仅仅是“存档备查”易导致环保部门在审批阶段仅根据建设单位或环评机构统计、润饰过的数据、说明来作出判断,不利于了解公众的真实意见。此外,现行法律、法规对环保机构征求公众意见的规定也过于宽松,往往只在环保机构认为有必要时才可以征求意见,也没有规定环保机构应在审批决定中对公众意见采纳与否作出说明。这些,均不利于公众参与的落实。
6对公众参与的救济和相关单位的法律责任规定不明确。《环评法》和《暂行办法》的另一处“硬伤”,则是“法律责任”部分缺少有关公众参与的补救条款。《暂行办法》虽对建设单位、环评机构、环保部门公开环境信息、征求公众意见的义务作出了较为详细的规定,但没有规定公众参与受到侵害如何救济、规划部门或建设单位不考量公众意见应当承担何种法律责任等条款。也未就规划部门或建设单位不组织公众参与活动的法律后果作出规定,这可能使得规划部门或建设单位即使不组织公众参与,公众也无法请求法律救济的现象出现。
三、完善我国公众参与环评机制的思考
针对我国公众参与环评机制的上述不足,笔者认为,要使环评制度真正发挥作用,必须从以下几个方面对之加以完善。
1扩大公众参与环评的范围。为减轻或避免有关经济开发活动的宏观决策对环境造成不良影响,科学评估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的影响,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可持续发展,应尽可能发挥公众在规划、建设项目环评中的作用。公众参与环评的适用范围,不应仅限于对编制环评报告书的建设项目,而应涵盖到整个环评范畴,为一般规划和非编制环评报告书的项目提供实施公众参与的法律依据。其中对编制环评报告书、环评报告表、登记表等,可按不同的程序来进行公众参与,环评表和登记表可采用相对简易方式进行,但不能取消。
2在环评的各个阶段均应规定公众参与。公众越早介入该环境影响评价程序,公众对于该决策程序产生的影响可能就越大。因此,在判断规划和开发建设项目是否需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以及决定环境影响报告书内容范围时,就应当允许公众参与。同时,公众参与应当介入到整个的环境影响评价程序中,每一个阶段都应当有公众参与的声音,
3对环评中的信息公开规定进一步完善。为确保公众在知情的基础上行使参与权利,应对环评中的信息公开作出更为具体、严格的规定,推进“阳光环评”。首先。对环评信息公开的方式要强调信息公开的广泛性,在规定供选择的方式的同时,还应规定必须采用的方式。其次,应延长信息公告和征求意见的时间期限,该期限不得少于三十日,以使公众有足够的时间获取信息并考虑,从而提出相对成熟的意见。再次,对于环境影响报告书草案编制阶段的信息公告,可在进行了项目所在地环境现状调查、开展了工程分析并初步分析其环境影响后即可进行,不必等到环评报告即将报审时才进行。如果此时才进行公告,往往使得公众没有充分的时间考虑并提出相对成熟的意见,评价单位也没有充分的时间将公众的反馈意见很好地体现在报告之中。
4明确规定征求意见的公众范围、完善公众参与的方式。尽管专家对环评报告的评审是公众参与的一个重要环节,但环评中更应听取受规划、建设项目影响的普通公众意见。因此,应规定除可以论证会等形式征求专家意见以外,还必须征求受项目影响的公众意见。同时,应规定公众参与代表资格审查制度,即对公众代表和专家的代表性进行审查。对发放调查表、座谈会、听证会的最低人数要求、公众推选的人数、达到人数的比例等都要明确规定。此外,还应当赋予公众申请发动听证程序的权利,使听证会的征求意见方式在环评中更多地被采用。对听证会的主持应采取回避原则,对于与开发行动有利害关系的一方,不得作为听证会的组织者,而应由无任何利害关系的第三方,如环保部门来主持。此外,听证会既然应该公开举行,则不应有“新闻单位采访听证会,应当事先向听证组织者申请”的限制,而只宜规定新闻单位采访听证会,“应事先通知听证组织者,以便其安排采访”,或“应事先向听证组织者申请,听证组织者应予以安排,不得拒绝采访”,否则有违听证公开的原则。
5完善对公众意见的反馈机制。建设单位或环评机构在提交环评报告审查时,应将回收的公众意见,包括公众来信、调查表、听证会笔录等一并提交环保部门以供审查。环保部门在作出是否通过环评报告的决定时也应在决定中对征求、采纳公众意见的情况,对未采纳的公众意见,应说明理由。
6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责任。对规划部门、建设单位、环保部门不按规定公开环境信息、不征求公众意见的违法行为应规定明确的法律后果和法律责任。此外,在我国的立法完善过程中,还应根据我国实际情况引进公民环境诉讼的条款,对于没有接受公众参与的建设项目,公众可以向法院寻求救济。这样才能使公众参与的权利得到切实的保障。
环境法学论文【第三篇】
(一)传统教学理念根深蒂固作为高校教育核心课程之一的环境法,其受重视的程度远不如其它传统课程。学校、教师和学生都将环境法课程作为新生事物来看待,并没有理性地思考其真正的价值和意义。特别是教师,作为环境法教学的组织者和引导者,其传统、固有的教育理念早已根深蒂固。他们认为环境法作为无法与刑法、民法等大家公认的“大法”相较的“小法”,理应被搁置。于是他们将备课、上课、写教学反思等一切与环境法教学相关的工作,视为毫无意义。从不受重视、被动接受、到强迫执行,环境法教学面临着严重的危机。另外,上升到国家高度来说,国家司法考试中涉及环境法的内容少之又少,这客观上一定程度上影响着高校对环境法教学的重视,同时也给学生传递着一些环境法不重要的负面信息,这种从上到下的教育理念成为环境法教学的一大障碍。
(二)教学模式过于陈旧僵化由于环境法课程是一门新兴的课程,在各高校的开展程度也不同。在一些环境法教学刚刚起步的高校,教师缺乏丰富的教学经验,往往延续传统“满堂灌”式的教学模式,将学生完全视为被动接受物,只注重在规定时间内将任务讲完,其实就是照本宣科式的讲解。学生也不加思索,只是一味跟着教师的步伐,一是一,十是十地记、背,从来不考虑“为什么会是这样”之类追根溯源的问题。也许这种对学生识记环境法相关理论知识确实起到一定的效果,学生探索新知、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止步不前,遇到实际问题只能束手无策。换言之,这种教育模式只能培养不适应社会发展需求的高分低能型人才。因此,必须创新教学模式。
(三)教学过程重理论轻实践环境法教学应注重理论联系实践,切忌在教学中将理论与实践割离,这会造成环境法教学头重脚轻,严重影响教学效率。目前,很多高校的环境法教师在教学中只注重对概念和原理的透彻解析,而完全忽视了对环境法实践课程的开展。课堂上教师过分重理论轻实践的行为,使他们呈献给学生的环境法案例特别少,不能有效地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有些教师甚至从来不提案例的事情,只是每天按部就班的督促学生背书、记忆东西。这一行为导致的直接后果就是,学生毕业后很难适应社会提供的工作岗位,容易被社会激烈的竞争所击败,陷入难以自拔的境地。
(四)教学内容繁杂无体系关于环境法教学内容方面,大体可以分为总论和分论两部分,但在具体的实施过程中依然暴露出了很多问题。首先在是分论和总论的关系界定,环境法教学中对这种关系体现的不明显。其次,分论是教学的主内容,由于其繁杂的特征,许多教师教学中主次不分,造成教学侧重点偏差。再次,环境法教学内容将概念作为主体,而忽视案例分析,看规范分析重于价值评判。“重一家之说,轻百家之言”成为环境法教学内容体系的弊病,这种弊病一天不解决,势必会影响整个环境法教学的质量。
(五)教师的教学技能普遍较低随着环境法受重视程度的加深,环境法课程教学改革逐步展开,这对环境法教师的教学技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但由于种种原因,各高校环境法教师的教学技能普遍偏低,很难适应教学改革创新的要求。例如,法学中的双语教学要求教师必须掌握两门以上的语言,但很少教师可以完全驾驭两种语言。以英语为例,双语教学中,部分教师虽然能够掌握英语,但由于专业知识不够扎实,在进行实际教学中总出现一定的问题。教师环境法教学技能低下的现状,也严重影响着教学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改革和创新环境法教学的有效途径
针对当下该校环境法教学现状及存在的一系列问题,笔者根据多年的教学研究,开辟出改革与创新环境法教学的有效途径,主要通过以下四个方面展开:
(一)提升重视程度,改革教学理念近年来,环境法教学始终处于一个发展的怪圈,相较于民法、刑法等“大法”来讲,环境法似乎永远都无法摆脱被忽视的命运。学校、教师、学生的不重视,甚至国家司法考试都将其置于毫不显眼的位置。传统教学理念始终固守成规地阻碍着环境法教学的顺利实施。为了适应环境法改革的发展要求,必须提升重视程度,改革教学理念。国家层面,教育部要改革教育理念,将高校环境法课程置于高校本科教育的重要位置。司法考试也要加大对环境法相关内容的考试力度,势必运用多种策略提高人们对环境法的重视。学校层面,学校要将环境法作为法学的必修课,并且鼓励、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环境法意识,明确学生的学习动机,逐渐剔除学生为考试而学习的功利性目的。教师层面,应转变传统、机械的教学理念,抛开以往对环境法歧视的态度,全身心投入到环境法的教学中,注重对学生学习兴趣的培养,逐步探索、创新环境法教学技能。以提高大学生环境保护意识、法制观念和促进中国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为最终目标。
(二)创新教学模式,活跃学生思维创新教学模式是环境法教学改革和创新中不可或缺的步骤。环境法教学改革要求教师要摒弃传统环境法教学模式中的不适应改革发展的部分,并为创新教学模式注入新的源头活水。传统只注重概念讲解的“照本宣科”式教学模式,不能充分发挥学生的主体性作用,课堂气氛沉闷缺乏生气,环境法教学效率低下,可见一斑。因此课堂上教师要创新教学模式,尝试多样化的教学方式,激发学生学习的动力,活跃学生的思维,达到中环境法教学的初级目标,继而不断向目标最终迈进。例如,教师可以采用多媒体、案例解析、以学生为教师等教学模式来达到环境法教学质量的提高。媒体教学方法的使用受到了包括高校在内的几乎所有学校的普及,但部分高校的教师只重视对重要课程采用多媒体教学,对环境法的教学,多媒体的运用尙不得普及。因此,环境法教师应勇于应克服缺陷,在教学中应重视多媒体网络技术的教学方法。有趣并贴近实际的案例,为枯燥的理论学习带去一丝清凉,教师在教学中应注重对各种环境案例的搜集,课堂上组织学生讨论,提升学生的综合实践能力。另外,教师可以鼓励学生自己当老师,这样不仅锻炼学生的胆识,激发学生的创新思维,还有利于课堂学习效率的提高。
(三)理论实践并重,关注经典案例为了提高环境法的教学效率,绝不可忽视其实践性的特征。因此,在环境法教学中要更要遵循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教学原则。传统的环境法教学课堂极其封闭沉闷,满教室都是教师讲解理论知识和学生死记硬背的声音,完全缺乏学习朝气与创新气息。为了适应改革对实践教学的要求,必须实行开放式教学,将理论与社会实践置于同样的发展平台上,将实践教学作为环境法教学改革的重中之重。为了达到这一目的,各高校可以开展一定的环境实践活动,比如,教师可以带领学生走出传统课堂,定期组织学生观看一些法庭审判,明确环境案例的解决措施;以课堂为法庭,模拟法庭教学;开展保护环境的相关公益活动等为提高学生的环保意识、树立积极的环境观意义重大。为了增强课堂的实效性,教师作为课堂的引导者,应在理论课讲解时将案例分析置于重要地位,特别是那些永不过时的经典案例,教师应透彻分析,通过设问、诱导、激励等方式促使学生参与案例讨论,逐步提高学生分析环境法律问题的能力。教师要适时抓住一些新型的、可以吸引学生眼球的案例,这些案例对提升学生环境法意识、培养学生的社会实践能力具有重要意义。
(四)优化教学内容,理论联系实际首先是正确界定分论和总论的关系,认识到二者是个别与一般,个性与共性的关系。在分论中,有的教师讲解环境污染防治法,生态保护建设法、自然资源法等,有的教师在讲解中则忽视生态建设保护法,只讲剩余的两个。这就要求合理优化教学内容,实现教学内容的一体化、系统化,形成科学的内容体系。其次,环境法内容繁杂,且重理论轻实际的课程内容极为不合理,这就要求教师在教学中精选教学内容,并遵循理论联系实际的教学原则,将案例较少的内容加之具体的典型案例,多多分析,从而时学生达到在理论的指导下可以顺利完成实际案例的效果。例如,教师在讲解各部门支部法律的时候,除了对具体的重点内容(概念、原则、制度等)进行详细分析之外,还要借助具体的案例,引导学生针对案例中出现的问题进行讨论,在反复的学习和讨论中,学生不仅巩固了所学理论知识,同时养成了探疑、析疑、解疑的能力,这对其实践能力的提高至关重要。最后,在每讲解完一部分后,教师应运用图表法或树状结构图等方式将知识串联起来,使知识具有一定条理性,便于学生学习和记忆。
(五)提升教学技能,打造金牌教师提升教师教学技能首先应提升教师的专业素养。环境法教学具有综合性的特点,这就要求教师应具备扎实的专业知识,这种专业知识具有一定的广泛性,既包括政治、经济,也包含文化、科学等。细化为环境经济学、环境伦理学、行政法律等学科。因此教师要不断的学习,关注各学科最新的环境动态,不断吸取宝贵的学科知识和经验,促进环境法教学在活跃生机的教学环境中进行。其次,学校要鼓励和引导教师加强自身专业知识的学习和巩固,并定期对教师进行教学技能方面的相关培训。对教师的培训可以从三方面展开:一是加强对多媒体使用技能的培训,如计算机的熟练操作、多媒体硬件的无障碍使用。二是提供相应的经费为进行双语教学的教师创造学习外语的有利条件,可以在本校进行外语学习,也可以将一些优秀的教师派遣出国,加强学习和深造。三是重点加强对青年教师的技能培训,不仅要重视其专业知识的提升和教学技能的培养,更应该从思想上转变其教学观念,打造最具有潜力的金牌环境法教师。
三、总结
环境法论文【第四篇】
论文摘要风险预防原则是国际环境法中一个用途广泛而又争议颇多的基本原则,国际社会虽然对这一原则已达成初步共识,但在具体理论研究和实际操作中还存在许多盲点和争议,所以更加确切地说,风险预防原则是正在形成中的国际法原则。对于风险预防原则的讨论日趋白热化,主要表现为其适用的规则以及其国际法地位。本文试图从这两方面着手,并结合发展中国家的现实状况以及中国的国情,对国际环境法中的风险预防原则的适用进行简要论述。
一.风险预防原则概述
在现代社会中,经济水平日益腾飞,社会生活日益复杂化,科学技术日新月异,可是这些都并不能否认我们每天处在一个无法衡量风险系数的社会环境中的社会现实。从非典到H1N1,从汶川地震到玉树地震……这些都一直在告诉我们,风险是时刻存在的。我们生活的这个世界越来越复杂,大自然的无情和新技术的适用都给人类带来潜在的风险。如何应对各种天灾或者人祸造成的风险,是人类社会无法回避的问题。在合理的成本基础上预先防范风险成为当今许多政府的必然选择,法律意义上的风险预防原则也随之而生。
风险预防原则最早产生于20世纪60年代的德国环境法中“vorsorgepnnzip”这一概念,并逐渐发展到区域环境条约中,如1984年的第二届国际北海保护会议中发表的《伦敦宣言》就对风险预防原则进行了系统的论述:“为保护北海免受最危险物质的有害影响,即使没有绝对明确的科学证据证明因果关系,也应采取风险预防措施以控制此类物质的进入,这是必要的”。《伦敦宣言》也就因此而成为第一个明确阐释风险预防原则的国际文件。
对于风险预防原则(precautionaryprinciple)的完整定义在国际习惯法上尚无确定的表述。但是诸多学者均把《里约环境与发展宣言》中的第15项原则作为其较为权威的表述,即“为了保护环境,各个国家应该根据各自的能力将风险预防方法广泛运用。只要存在严重的威胁或者不可逆转的损害,缺乏充分的科学确定性就不能被作为一个原因来推迟采取阻止环境退化的成本—效益措施”[1]。也有部分学者认为在其来自l998年《温斯布莱德共同宣言》:当一项活动对人体的健康或者环境产生危害的威胁时,即使有些因果关系没有得到科学上的充分确定,也应当采取风险预防的措施。在这种情况下,应当由活动的支持者而非公众承担证明责任。[2]在其他国际条约中也还有诸多关于风险预防原则的表述,例如《联合国世界自然宪章》中规定:“当潜在的不利影响为充分了解时,活动不应进行”;《生物多样性公约》中的前言部分论述到:“当存在着生物多样性大量减少或丧失的威胁时,缺乏足够的科学论证不应被用来当作阻止‘采取措施来避免或最小化这种威胁’的理由……”[3];其他还包括《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赫尔辛基公约》等等,数不胜数。这些定义都大同小异,均旨在表述:科学并不能永远扮演提供第一手信息资料以有效保护环境的角色,过度依赖科学证据可能会导致环境保护措施缓不救急,甚至适得其反。所以在科学上的依据尚未充分时,也应当适时采取一些预防措施,以免危害的发生或者扩大。因而,风险预防原则便是要求在环境和资源决策过程中不仅要考虑到那些明显的确定的危险,而且对那些较小的缺乏科学确定性的负面影响也应谨慎处之。
虽然说风险预防原则是国际环境法中最具创新性和影响力的一项原则,并且在诸多国际条约中都有其存在的影子,对此有学者评论到:“1990年以后的国际环境法文件几乎都采纳了风险预防原则。”[4]可是不可否认的是对于风险预防原则的确切表述还尚未形成,由于各国的立场、利益各异,国际间关于风险预防原则的定义、实质内涵、适用要件乃至其国际法地位均欠缺共识。所以,在国际上对于该原则的实际运用还存在许多需要不断努力的空间。
二.风险预防原则的适用条件
正如前文所述,风险预防原则仅是一个大的框架体系,具体的内容还需要不断地填充,所以在适用上还存在模糊性。为了避免由此带来的法律裁决上的不确定或者基于公平合理的原则,许多学者均提出了几项在其适用过程中需要遵守的条件,具体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科学上的不确定性。科学的不确定性主要是指目前科学家对于人类活动对未来各种可能的情况还不能给予充分肯定,如大气中二氧化碳浓度倍增后的全球与地区效果、转基因产品对人类健康的影响等,都属于科学的不确定性问题。风险预防原则的前提是存在科学的不确定性,也就是对某种活动或事物的危险或损害没有科学上的肯定性结论。鉴于这种危险的可能存在,我们理所应当采取有效措施来积极阻止这种危险的发生。科学上的不确定性主要来自于两个方面:其一,根据常理推断,一项活动理应会造成某种环境风险或危害,只是欠缺明确的科学证据来证明该风险是否会发生;其二,某种风险将会发生或可能已经存在,但无法证明造成该风险的原因为何,即所谓的因果关系不明确。[5]
第二,风险评估的必要进行。社会生活的复杂性决定了风险的不可避免,由此我们不得不对风险的系数值进行一定的评估,即对哪些风险应当采取必要措施进行准确的衡量。有的学者将其称为风险阀值,[6]也就是说在哪一个维度范围内应当采取风险预防原则,在阀值之上的应当采取相应的措施,在阀值之下则可不作为。当然,阀值并非确定不变的,会随着每一项活动危险性增加的来降低其系数值,即高风险低阀值。
第三,成本——效益分析。有学者指出:对环境风险进行管理的过程中,如过度强调风险预防原则,将可能牺牲其它社会福祉,因此,如将其它社会、经济因素纳入考量,对具有科学不确定性的环境风险所采取的预防性措施,将会是一种高成本的风险管理模式。[7]简单来说,就是运用风险预防原则来阻止某一活动的进行时是否能产生更大的收益,包括经济的或环境的。风险预防原则似乎是保护一种处于不利地位的情形免遭疾病、意外事故以及死亡风险,但是它是一种粗略的、有时是建立那些各个目标的不正当的方法,这不仅是因为它可能甚至已经被强制运用在某些情况下,其中,风险预防原则很可能会伤害到子孙后代,损害而非帮助那些处于不利地位的人们。[8]对此,在《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中也有所体现,其表述为:所采取的预防措施必须是符合成本效益的以符合全球的利益。由此可见,在对风险预防原则进行适用时,一定要进行成本效益分析,以确保收益大于成本。
第四,举证责任倒置和严格责任原则的运用。即在对该项原则适用与否的问题上,应该由开发者负担证明他们的行动将不会引起严重的或不可挽回的环境损害的举证责任。毕竟开发者掌握着较为全面的资料信息,加之通常开发者都是社会的强势方、经济基础扎实,而处于信息不对称地位的相对人掌握的信息相对匮乏,地位相对较低且经济基础薄弱,故很难举出证据支持自己的观点。这样一来,如果按照传统的举证原则,即“谁主张,谁举证”,相对人将会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承担败诉的风险。所以,在适用风险预防原则的过程中应采用举证责任倒置,有开发者承担举证责任,以此保护处于不利地位的相对人。也就是说,风险预防原则使环境案件的举证责任倒置了。同时严格责任原则的适用保障了举证责任的倒置,也激励了预防可能会产生不确定的环境影响或后果的活动。
三.风险预防原则的国际法地位
目前学界对于风险预防原则的国际法地位还存在一定争论,但主要有以下三种观点:第一,认为风险预防原则已经发展成为国际习惯法的基本原则;第二,认为风险预防原则不是国际习惯法的基本原则;第三,认为风险预防原则是正在形成之中的国际习惯法的基本原则。对此,我们首先要明确究竟什么是国际习惯法的基本原则。根据《国际法院公约》中的相关规定,国际习惯法必须满足两个要件:“常例”与“法律确信”。推之,国际习惯法的基本原则就是为各国所普遍适用的具有法律拘束力的指导性的规则。
支持第一种观点的学者认为,风险预防原则已经被诸多法律文件所援引,且法院在一些判决上已经对此加以适用,例如在“MOX核燃料厂案件”中的运用。此外,虽然说风险预防原则总某种程度上来说具有软法的性质,但是软法也是法律,也应该为各国所遵守,某些国家不遵守该项原则,是其不履行义务的表现,并非是该原则不具有约束力。
支持第二种观点的学者确认为,虽然一些法律文件中对此有所表述,但是十分模糊和空洞且不具有公信力,且各国对此尚未达成一致,所以不能满足其普遍性的要求。加之,其作为软法不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因此,在其被完全接受之前,不宜作为指导性的规则成为判决案例的依据。
也有一些学者主张第三种观点,即风险预防原则是正在形成中的国际习惯法的基本原则,本文也持这种观点。具体依据如下:[9]
首先,从国际条约来看,《保护臭氧层维也纳公约》、《里约宣言》、《鱼类协定》等等都对此原则有所表述,但是其内容仍不统一,这对于此原则的适用必然产生不利影响。虽然国际条约是国际习惯法存在的权威证据,但是不能据此就将不具备统一性的原则援引为指导性规则,否则将造成司法的不确定性。
其次,从国际判例来看,目前对于该原则的适用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案例:“MOX核燃料厂案”、“南方蓝鳍金枪鱼案”、“新西兰诉法国核试验案”、“荷尔蒙牛肉案”、“匈牙利诉捷克盖巴科斯夫——拉基玛诺大坝案”。这些案件中均没有直接表述为“风险预防原则”,而大多表述为“谨慎与慎重(prudenceandcaution)”或者“风险预防方法(approach)”[10]。
最后,从国内立法及实践来看,国际习惯的形成需要有足够数量且具有统一性和一致性的国家实践,这并不是要求全世界所有国家都存在如此实践,但至少部分国家应具有此种实践。[11]德国和瑞士最早对风险预防原则进行了规定,随后,澳大利亚和美国等国也对此作出相关规定,各国的司法实践也表明,该原则正在被广大法院运用来作为裁判的依据。
由此可见,风险预防原则在某种程度上已经具备了国际习惯法基本原则的要求,但是由于尚未达成共识导致把其直接归入为国际习惯法的基本原则过于草率,并且其还有一些不够完善的地方尚需各国统一,所以将其认定为正在形成中的国际习惯法基本原则最具有合理性。
四.发展中国家在风险预防原则之下的“窘境”
从表面上来看,无疑风险预防原则起到预防性的作用,减少了一些危险发生的可能性。可是由于该原则在适用上的不确定性等相关因素,可能导致处于不利国际环境中的发展中国家会因此而遭受发达国家的压制。主要表现为:
第一,科学上的不确定成为借口。由于人类认知的有限性,对于社会上的每一件事物不可能达到完全的了解,不确定性不可能从我们的生活中完全消失,而且不确定性都是主观的评判。对于未来的决定,无论其大小,常常不得不在缺乏确定性的情况下做出。一直等到不确定性完全消除才做决定,实际是对现状的含蓄支持.或是维持现状的一个借口。风险预防原则就可能成为这样的借口。加之,发展中国家的财力、物力均不能与发展中国家堪比,所以该原则很可能成为发达国家阻止某些措施实施的借口。
第二,贸易保护主义滋生。在国际贸易中,由于发达国家设置的高壁垒,发展中国家一直都处于较为不利的地位。如果加之风险预防原则的滥用,必然会对广大发展中国家的出口产生极为不利的影响。在WTO的荷尔蒙案例中,美国认为欧盟有阻止海外进口的倾向,因为欧盟禁止牛肉进口,原因只是基于对牛饲料中荷尔蒙含量的担心,而这种担心又缺乏足够的科学依据。不管是人、财、物方面都如此强大的美国都面临着这样的贸易壁垒,那么在国际社会中话语权较小的发展中国家又如何争夺自己的席位呢?有人主张为了避免对环境造成损害,即使被指责为贸易保护主义也在所不惜。但是,披着环保外衣的贸易保护主义却有可能造成更大的风险,因为它破坏了环境风险评估系统的根基。如果基于经济的原因而忽视有关风险预防原则的科学结论,那么距离完全意义上的贸易保护主义也就不远了。公务员之家
第三,风险预防可能带来新的风险。风险预防原则设立的目的就是为了避免风险,可具有讽刺意味的是,有时应用风险预防来阻止相关措施的实施反而会造成更大的风险。发展中国家为了发展本国相关产业采取措施,可发达国家却以风险预防为借口阻止其运行,潜在的风险被避免了,可发展中国家因此而遭受的损失风险或许比实施该项措施还要更加巨大。最好的例子就是核电站的建设。尽管运营良好的核电站为那些旨在提高核电站安全系数的科研工作提供了支持;然而,一座核电站发生危险的可能性还是不确定的,于是有人认为潜在的危险足以使我们采取措施停止核电站的运行。这样,核电站的风险是被消除了,可取而代之的火电站却有可能造成更危险的局面。预防措施本身有可能产生新的风险,正如一位学者所说,“没有零风险的午餐”。风险预防原则还可能阻碍那些旨在解决风险的科研工作的开展,因为根据风险预防原则,假如初次实验失败就意味着放弃。[12]
五.生态文明建设下的中国如何应对风险预防原则
近年来,我国一直在绿色文明的号召之下发展着我国经济,在绿色GDP的引领之下一步步向发达国家靠拢。在风险预防原则的旗帜之下,同时也对生态文明建设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简言之,生态文明建设就是克服工业文明弊端,探索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发展道路的过程。由于我国巨大的人口基数和经济规模,即使采用各种末端治理措施,也难以避免严重的环境影响。所以适时地引入风险预防原则无疑会对环保、经济的发展产生巨大影响。加之,作为国际社会的一员,广大发展中国家的领军国家,在诸多条约都对风险预防原则加以阐述的大前提下,我国不可回避地要面临着如何处理这一问题。
正如上文所诉,在风险预防原则面前,广大发展中国家处于相对不利的地位,为了极大程度地克服这些不利,对每一个发展中国家都提出了新的考验。具体应对之策主要包含以下几个方面:公务员之家
1.完善风险评估体系。在与大国相抗衡的国际环境之下,如果总是被大国牵着鼻子走,难免会成为该原则的牺牲品。所以不断发展科技,建立自己的评估模式成为每一个发展中国家的必要任务。只有这样,才能从科学的角度告诉大国,我所施行的每一项措施都是有科学依据的,都不会达到相应的风险阀值之上。在国际社会中,发达国家总是凭借着自己的科学权威地位告诉大家,什么是好的什么是不好的,可是这也往往为大国推行其政策披上合法的外衣。正如现在讨论火热的温室效应,究竟是大国的诡计还是实施如此,一直都是大国在说了算。所以,建立自己的评估体系,完善自己的科学技术,不断争夺自己的话语权,为自己的国家谋福利。
2.综合考量成本——效益分析。在对某项活动是否有必要采取预防措施的评估中,必须考虑到该项活动的收益,或者说是禁止该项活动可能带来的风险。所以在作出每一项具体决策之前,都应该将社会的、经济的因素考量进去,不断地运用新的科学观点来对自己的决策加以考量,使得在应对发达国家的反驳上占有更加强势的地位。这样,通过成本收益分析,增强了管理者的责任感,也增强了管理过程的透明度,使得风险预防原则的决策更具科学性和合理性。
环境法学论文【第五篇】
关键词环境伦理;环境法;人类中心主义;生态中心主义
20世纪人类环境伦理观念的最大进步之一就是生态中心主义伦理观的形成。它是人类面对不断恶化的环境问题、在自然科学研究不断发展的基础上逐步确立并形成的。从20世纪七十年代开始,生态中心主义的伦理观念开始渗透到法律领域之中,对现代法律理论和实践产生了巨大影响。本文拟从环境法的伦理透视出发,围绕人类中心主义下的环境法和生态中心主义下的环境法,就近代环境法伦理嬗变的伦理基础及相关的法律制度的体现作初步的探讨。
一、环境法的伦理透视――法与伦理的关联耦合
道德与法的关系是法理学领域恒久不变,常谈常新的问题。作为两种社会规范,法律与道德之间的界线“并不总是能够严格而确定的划定的。在原始社会,这二者的界线就曾被混淆得一塌糊涂。”某些社会规范所具有的道德与法律的二重性并不意味着所有道德规范都能够转化为法律规范,伦理道德对法律优劣的评价仅仅是从法律规范的实施是否有助于道德追求目标的实现。环境法学较之其他部门法学,有自身的特点,人与自然的和谐状态理应理解成为环境法学的目标之一,只有在这一目标良好实现的基础之上,人类社会利用、开发、保护自然环境的和谐秩序才获得了保障。
二、环境伦理的变迁与环境法
环境伦理学从它诞生的那一天起,就试图把道德关怀的范围从人类这一物种扩展到人之外的自然存在物;因而根据其所确定的到的关怀的范围来确定环境伦理思想的流派,似乎更能体现环境伦理学的特色。根据这一标准,西方的环境伦理学被区分为四个流派:人类中心主义、动物解放权利论、生物中心主义和生态中心主义。面对进入20世纪后人类与自然的尖锐矛盾,环境思想大致沿着两条路径进展。一是,坚持人类对自然环境主导地位形形的人类中心主义。二是主张人与自然平等的生态中心主义。
目前,环境伦理观不可能全面取代传统法律的价值观,但是环境的科学观和价值观已经为环境立法奠定了一个充实的理论基础,需要现代的环境立法在不断完善的基础上对这种新型的人类――环境关系予以进一步体现和确认。因此从法的目的出发,在人类中心主义与生态中心主义法律观的关系方面,环境立法的目的除了为保护人类的健康而保护环境外,还应当率先瞄准为了世代间的利益、实现可持续发展以及保护人类对环境的享受权和自然的权利这两大目的。就法的基本理念而言,人类利益仍然应当在现行法律理念中占统治地位,只不过必须以环境伦理的价值观对传统法价值观存在的缺陷予以补充和完善。
三、环境法的伦理嬗变
环境伦理是当代环境法产生和发展的理论起点,许多环境法的理论研究都是以其为基础展开的。但“保护对象的广泛性和保护方法的多样性,决定了环境法是一个极其综合化的法律部门”。
(一)环境法的伦理基础
环境伦理是环境法的理论之源。“环境伦理乃是环境法治的基础,是环境法治的价值核心” ①。但是环境法是多种学科相互交叉、相互融合的产物,它涉及到经济、行政和科技等诸多方面。这就决定了环境伦理不可能完全替代环境法理论,环境法还必须从其它学科中汲取营养;就是在伦理学视野里,环境伦理也并非环境法理论的唯一来源,应用伦理学的其它分支对环境法的发展也具有重要影响。
(二)环境伦理观的法律化
环境法虽在其幼稚期难免要依赖环境伦理而维持存续,但它一旦发展成熟必然会形成自己独有的理论体系,实现由哲理到法理的飞跃。环境伦理观的法律化从另外一个角度来看可以看成是在环境法研究中引入法律伦理,这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三)环境伦理的环境法律制度体现
环境法是当代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它的一个显著特点是用法律的形式规范了人们在环境事务方面的权利和义务。在传统的法律中虽然也涉及了保护环境和资源的内容,但从来没有像今天这样突出,不但在一般法律中有所规定,而且形成了独立的环境法律体系。环境法发展到今天,它另外一个显著的特点是,环境法还要体现人与自然的关系,而这种关系还要受自然规律和生态规律的制约和支配。这正是环境法治与环境伦理的结合点。
四、结语:环境法律的伦理审视
实际上,现代法哲学思想在当代伦理道德观发展的基础上也正在发生新的变化。以20世纪中叶以来美国法哲学思想的发展变化为中心,法哲学家们结合当代社会对新的、具有全球或全社会性的问题而产生的新观念对关于法的目的即正义、权利等理念作出了新的解释,这些解释都有利于环境法学对环境立法及其目的论作出解释,使环境立法在目的论上一方面适应于法哲学思想的进步,另一方面又可以用新的环境伦理观对环境法的目的解释作出新的尝试。从人类中心到生态中心,伦理观念的嬗变已经从环境法的伦伦与实践开始不断对传统的法律产生影响。
注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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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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