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我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制度的思考论文精彩4篇

网友 分享 时间:

【路引】由阿拉题库网美丽的网友为您整理分享的“浅谈我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制度的思考论文精彩4篇”文档资料,以供您学习参考之用,希望这篇范文对您有所帮助,喜欢就复制下载支持吧!

浅谈我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制度的思考论文【第一篇】

一、社会医疗保险概述

社会医疗保险从设立到推广,再到不断深化,在维护社会稳定,保障公民生命安全,提高我国医疗体系服务水平等方面取得显著实绩。然而毫不晦涩地说,我国社会医疗保险管理工作在新时期以来逐渐表现出多方面的局限和不足。首先,社会医疗保险管理者的身份由多个主体共同承担,造成管理工作的过于复杂和人力、物力的严重浪费。在很长一段时期内,扮演我国社会医疗保险管理者角色的有关部门包含了民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局等。其次,社会医疗保险管理者数量过多,加之社会医疗保险管理工作内容很难做到泾渭分明式的严格划分,所以,造成工作内容与管理者之间角色的冲突和信息的难以及时送达。最后,传统社会医疗保险工作面临的最大问题是各个险种之间为了争夺更大的客户资源,完成既定的参保率,而放松关键的审核环节,造成重复享受医疗保险的情况发生,并导致医疗保险资源的分配不公和严重浪费。

二、新时期社会医疗保险管理模式的有益尝试

1、精简管理部门,实行权力集中的管理模式

为了避免由于社会医疗保险的管理层过于庞大而导致的医疗保险信息不对称,医疗保险资源浪费以及重复获取医疗保险补助等弊端的出现,新时期以来,我国改革了社会医疗保险管理制度,根据不同级别的社会医疗保险区域,指定相应级别的卫生局或者其他卫生行政部门作为社会医疗保险管理部门。伴随着这种管理权力的集中,我国社会医疗保险在险种上也实现了集中,将原先分散在不同管理部门之下的社会医疗保险进行归拢,统一安排在卫生局及其他卫生行政部门设置的社会医疗保险管理机构的管辖范围之中。其中,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新农村合作医疗保险以及困难群体医疗救助是险种合一工作中的绝对主体性部分。通过这种权力集中的方式,实现了对社会医疗保险管理机构的“瘦身”。强化了对社会医疗保险管理工作的整体性和宏观性,实现了对社会医疗保险资源的科学分配和结构的不断优化。

2、委托管理的管理模式

在进行简化管理部门,实行权利集中的过程中,各级卫生局以及其他卫生行政机关的角色往往面临着难以避免的尴尬和矛盾。作为我国医疗体系和行业的主要负责部门,其需要考虑我国医疗行业的发展和繁荣,对医疗服务体系的水平和营收等情况有一个清晰的认知和积极的促进。但由于其同时肩负社会医疗保险管理重任,为了保障公民获得切实的医疗保险服务,必须对医院的医疗服务收费水平进行全程监督和考核。为了避免这种角色的矛盾和冲突影响社会医疗保险管理工作的有效性,我国社会医疗保险管理工作实行了委托管理的新型管理模式,从当前较为成功的试点地区管理经验来看,这种委托管理模式的实行是通过签订保险合同、委托合同、医疗基金管理等方式来实现的。

3、社会医疗保险中的道德因素管理

我国社会医疗保险在本质上是属于社会保障制度的一部分,不带有盈利性质。但是,我国社会医疗保险体系由医疗机构、保险机构、被保险人等三方共同组成。而医疗保险的形式是以金钱作为载体的。所以,我国医疗保险管理机构在实际医疗保险的管理工作中,注重和加强了对利益相关三方的道德风险的管理,强化了对其的参保率的审核工作以及道德品格的评估工作。

三、结语

新时期以来,我国社会医疗保险在维护社会稳定等方面发挥了巨大作用。为了强化其在维护社会稳定、保障民众生活水平等方面的意义和价值,摸索出了以四险合一、委托制管理和道德风险管理等不同的管理模式,实现了社会医疗保险价值的发挥。

浅谈我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制度的思考论文【第二篇】

1医疗保险患者就医心理特征分析

存在对报销费用期望过高的现象

对报销费用期望过高这一现象也是医疗保险患者就医心理的特征之一。患者在出院结算报销时如果发现报销费用没有达到预期想达到的,就容易对医疗报销费用产生失落感,使得患者对病情的恢复丧失信心,不利于病情的恢复。

医保患者对保险范围内的药物及治疗

医疗患者对保险范围内的药物及治疗的担心不利于病情的有效诊治,对于恶性肿瘤患者、手术患者等担心医疗保险政策规定的药物目录及诊疗项目不能使他们的病情得到很好地诊治,这些负面心理表现得更为明显。

未准确了解国家医保政策

对国家的医疗保险政策不能准确的理解,尤其是高血压、糖尿病患者在医院住院诊治过程中往往会产生忧郁等心理情绪,大部分都为一些在职参保人员,他们在住院的过程中会考虑到工作使心情收到影响。这些问题往往会使患者产生各种忧郁、担心等不良的负面的负面情绪。

2针对当前医保患者存在现象提出干预措施

提高医护工作者综合素养,加大政策宣传

我院大部分医疗保险患者都是工厂职工,这些职工以前到医院住院的费用都是单位进行报销,不需要自己去支付一系列医疗费用。但在实施基本医疗保险后,在医院的一系列治疗费用不再是全部由单位支付,而是需要自己支付一小部分。这就要求护士要不断提高心理等综合素质,以优良的心态和积极的工作态度,针对医疗保险患者的心理特点进行护理和劝说,使患者的消极情绪得到缓解。这样的焦虑心理医护人员应该向他宣传国家实施医疗保险的意义,告诉她国家实施医疗保险制度是从大局考虑,能够保证人人享有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熟悉掌握医保政策,做好解释工作

我院大部分医疗保险住院患者,以前多享受本厂报销政策,因为本厂对职工的医疗待遇较好,因此,这些患者对国家的医疗保险政策会产生不满等情绪,容易产生烦躁、愤怒等情绪,这就要求护士不但要熟悉医疗保险政策,还要了解医疗保险患者的家庭情况、职业、性格特点等。首先,以冷静的态度,运用医疗保险政策知识,耐心地向他们解释,告诉他们医生是根据病情需要合理用药,按医疗保险管理制度转诊转院,必须执行医疗保险政策,让他们能够真正挺进去来缓和他们愤怒的情绪,接受医疗保险政策,执行医生的医疗方案,积极配合医院的治疗,使病情得到更早的恢复。

安慰患者医保报销心理落差,适当多运用医保可报销治疗及药物

大部分患者对医疗保险费用报销比例期望值过高,一旦报销费用没有达到预期值,则会产生对医疗政策保障民生产生失落。针对患者对医疗保险费用报销比例期望值过高而失落的心理,以及对疾病失去信心心理,护士应根据其年龄、职业、家庭情况、性格、不同进行有针对性的心理护理,这样他的病情恢复得较快。医护人员对于那些有负面心理的患者,应高要积极安慰患者的心灵,根据患者的各种因素,不断地帮助其解决,使患者的病情得到更好的恢复。

3结束语

总而言之,伴随着我国基本医保政策的不断深入,前往医院就医的医保患者也越来越多因此对医保患者就医心理开展研究,全面了解医保患者心理状况,针对患者的心理特征展开针对性的措施,对提高医院服务治疗以及促进患者康复具有积极意义。做好医保患者心理干预,让更多患者了解国家医保政策,有效消除缓解患者内心恐惧、焦虑等负面情绪,做到积极配合治疗,取得了良好的疗效以及社会反响。

浅谈我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制度的思考论文【第三篇】

近年来,随着城市改革取得较快发展,城镇职工社会保障制度框架初步建立起来的同时,农村社会保障建设滞后问题日益突出。这一时期农民健康状况的恶化,农民医疗卫生保险水平低下,农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现象的发生给我国农村医疗保障体制的改革提出了严峻的挑战。长期下去,必将严重妨碍中国经济的持续发展,阻碍农村市场化改革的进程。保障农民健康权益的保险制度无疑是相当重要的,构建农村医疗保险法律制度是发展农村经济解决的关键问题,确立适合农村的医疗保险法律制度,对于保障农村稳定、经济发展、社会和谐具有深远的意义。

一、农村医疗保险的概念界定

一般意义上的保险,就是以集中起来的保险费建立保险基金,用于对被保险人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给予补偿,或对人身伤亡和丧失工作能力给予物质保障的一种制度。而社会保障法下的保险—社会保险,则区别于一般意义上的商业保险。所谓社会保险,有学者认为是指国家通过立法设立的,以劳动者为保险对象,以劳动者的年老、疾病、伤残、失业、死亡等特殊事件为保险内容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保险制度。

二、我国新型农村医疗保险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

(一)新型农村医疗保险法律制度立法滞后,法律体系不健全 农村医疗保险必须以立法作为手段,才能保证其运作的规范化、法制化。但我国到目前为止,尚未出台一部综合性的铱村医疗保险法》,其专门性法规的建设也相当落后。农村医疗保险国家立法的严重滞后必然造成农村医疗保险制度在运作中缺乏法律依据,只能靠政策和行政手段来推行,不能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

目前,农村医疗保险立法层次低。从法律地位来说,社会保障法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重要法律部门,而农村医疗保险作为社会保障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应该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并通过。但在现实中,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的200多部法律及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中,没有一部专门调整农村医疗保险关系的基本法律和农村社会保障基本法律。农村医疗保障方面,只有2002年政府提出的《关于进一步加快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的部门规章和政策,立法层次低,与社会保障法的法律地位不相符合,导致农村医疗保障法律的权威性、统一性、稳定性不足。

另外,农村医疗保障法律体系不健全。正因为缺乏权威的社会保障基本法,那些作为目前农村社会保障制度主要法律依据的行政规章之间缺乏统一协调,不能形成配套的法律系统,使整个农村医疗保障体制的建设形成较混乱的局面。比如在中央决定复重建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决策中,对于其资金来源,各职能部门观点不一,其政策措施也相互矛盾。如民政部门规定,为了建立合作医疗制,地方政府可向农民收取一定的费用中,合作医疗项目被视为“交费”项目,列为农民负担不允许征收,致使许多地方不得不放弃合作医疗制度。同时,由于没有权威的法律作保证,许多农民对国家的农村卫生政策的稳定性和系统性信心不足,参保情绪不高。各个主体的权利义务未法定化,法律责任不明,一旦参保农民权益受损,找不到任何法律救济。

(二)新型农村医疗保险的筹资渠道窄,筹资方式单一

我国农村医疗保险实行个人、集体和各级财政共同分担的筹资机制。从实际情况来看,财政补助资金相对来说比较有保障,而农民缴费情况却不太一样。

在农民缴费方式上,有采取基层干部上门收的办法,有的采取信用社代收的办法,有的采取动员农民自行缴费的办法。具体的收缴时间也不尽一样,还没有形成合理有效的机制。在基金管理方面,一些地方农村医疗保险基金没有完全封闭运行,经办机构既管钱又管账,直接进行账目审核和现金结算,基金安全问题存在潜在风险。政府在财政紧张的情况下,在“发展优先与效率优先”的理念下,没有投入充足的资金。同时,随着农村“费改税”的开展,乡镇财政、集体收入锐减,集体可支配收入减少,甚至收不抵支。因此,筹资渠道狭窄,方式单一,资金的不足成为农村医保建设的一大瓶颈。

(三)新型农村医疗保险资金补偿水平低,报销手续复杂

现在影响我国农村医疗保险平稳持续健康发展的一个很重要的因素是报销的比例偏低,农民收获的补偿太少。我国农村医疗保险的补偿方案里都设有补偿的比例、起付点和封顶线。但是在实际报销的过程中,这就造成了费用门槛。患大病的贫困农民承担不起自付费用的部分,所以很多人选择了放弃医疗保险中的补助,而条件较好的农民则有能力承担自付费用的部分,所以得到了相应的保障。这样使经济条件差些的农民没有很好的办法从农村医疗保险中受益,影响了农民参保的积极性。同时也加大了农村医疗中的不平等,影响了农村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效果。

三、我国新型农村医疗保险法律制度的完善

(一)加快新型农村医疗保险的立法

农村医疗保险在1978年曾被写进《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国家逐步发展社会保险、社会福利、公费医疗和合作医疗等事业,以保证劳动者享受这种权利。”但那是第一次也是最后一次以法律的形式对农村医疗保险进行确认。此后,农村医疗保险只是出现在国家的相关文件或决议中,某些地区虽然开展了一系列立法实践,但农村医疗保险还未正式上升到法律的高度。有无完备的法律保障是衡量一项制度是否成熟的重要标志,加快农村医疗保险的立法进程也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社会的必要保证。新型农村医疗保险制度的建设涉及财农村医疗保险制度。目前,新型农村医疗保险己在全国范围推广,国家及各地方政府应在推广试点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实施办法,加快法制化进程,做到依法管理。明确政府的职责、医院和农民的权利、义务,以法律效力保证新型农村医疗保险制度健康持续发展。

(二)完善新型农村医疗保险的资金筹措机制

设立科学的筹资标准。要把握一个原则—公平原则。它是指资金筹集过程中,不同主体间的经济负担应该公平。这种公平性分为垂直公平和水平公平两种。垂直公平是指不同的收入水平、不同经济能力的家庭所确定的筹资水平应该不同,这体现农村医疗保险制度是按照遭遇疾病风险的家庭的实际支付能力而不是按风险大小来支付这一原则,以实现高收入者对低收入者的转移支付,确保低收入者在遭遇相同的风险时有相同的支付能力。水平公平是指不论劳动者的职业、身份有何不同,只要收入水平相同,则应支付相同的医疗费用。如果将这个原则运用到新型农村医疗保险制度设计上,并且超越个人支付的范畴来研究各不同筹资主体的公平险我们就会发现,政府是强势一方,其充足的资源保障决定其较强的支付能力,理应在筹资中承担主要的责任。而农民是弱势一方,其不稳定的收入增长难以保障这一制度持续运行的必要支付,其不稳定的资源条件使其在筹资中只宜扮演配角。

(三)完善新型农村医疗保险的补偿机制

科学确立补偿标准。从调查可以看出,农民对新型农村医疗保险制度最不满意的地方就是报销比例过低。报销比例偏低,会降低农民的收益率,直接影响农民参保的积极性。因此报销比例应该更为合理,由各地区根医疗保险资金状况和自身经济能力灵活掌握,报销方式的确定应该更加灵活化,充分考虑农村外出务工人员的便利。报销比例是指参合农民的医疗费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中获得补偿的部分所占的比例。实践中,各地确定报销比例遵循“以收定支、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基本理念,要在经济水平允许的范围内,尽可能地提高报销比例。确定科学的补偿水平,不但可以缓解贫困家庭的负担,而且能够极大地促进农民参保的积极性。

浅谈我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制度的思考论文【第四篇】

1、存在的问题

程序复杂,效率不高理赔程序过于复杂,投保单位必须经过军师级单位代为办理投保及理赔手续,操作起来不太方便,且时效性差,效率不高,也不能就近就便理赔。部分战士由于身份证丢失,无法提供身份证明,其就医所产生的医疗费用可能无法办理理赔,合法权益将得不到保障。范围狭窄,实效较差一般情况下,部队官兵在就医时大多是感冒等常见症状,所需药费并不高,病历工本费、挂号费等费用却占了近1/5,却不在理赔的条款之中。这样一来,保险理赔金额与实际就医花费不相等,其实效性会大打折扣。保险衔接,仍有盲点《远离军队医疗机构人员商业医疗保险方案》中规定,甲方需要增加或者减少被保险人的,在办理二次保险结算时,向乙方提供被保险人变更情况。这样就只有6月30日这样一个人员变更时间节点,如果上半年新调入的人员没赶上签保险,就只能在下半年参保了。那么,这些人员不在保险覆盖内的时间最长达半年之久,盲点可见。

2、实施商业医疗保险的改革方向

简化手续,理高效赔一是改革就医费用结算制度,官兵就诊时所产生的费用,由部队财务部门先行垫付,列暂付款处理,待部队财务部门将理赔材料上报后,由保险公司将赔付款直接打入部队商业医疗保险专用账户。二是改革投保方式,由独立营以上单位直接与县(市)级保险分公司签订投保协议。如果有人员变动,办理投保事项及办理理赔时会更快捷高效,有效地节约部队经费。扩大范围,增强实效一是扩大就医范围。由于目前的保障模式是在二级以上医院就医,如果投保人在训练、执行任务时出现突发疾病或受伤等情况需要就医,往往不能及时赶到二级以上医院就医,这时其产生的医疗费用将会由个人承担或单位承担,参加商业医疗保险的效果将会大打折扣,所以就医范围应扩大到所有医院和卫生所。二是扩大理赔范围。目前,挂号费、院外会诊费、病历工本费、出诊费、手术附加费等特需医疗服务及检查康复费用都不在理赔范围之内,这使得投保人的权益受限。一方面军人体质都较好,都是在经过严格的体检后才进入到部队服役的,较少出现病理性疾病。另一方面,军人从事的是高危行业,是一个特殊的群体,在训练和执行任务过程中极易出现摔伤、扭伤等情况,这就需要进行磁共振等检查及康复性治疗(如理疗等),因此,必须将磁共振等检查费用及理疗费用纳入理赔范围。

3、争取优待,确保利益

由于军队医疗一直是由军队医院提供医疗服务的,地方医疗机构没有保障军人病员的先例,军人优先的服务理念还没有在地方医疗系统树立起来。在这种情况下,为确保官兵能得到优质的服务,部队相关单位应多与地方政府协调,使地方医疗服务人员树立起军人优先的理念,地方医院形成军人就医优先的机制。

一是明确要求地方医院做到军人就医优先,简化就医程序,为官兵热情服务。医务人员应根据患者病情,实事求是地合理用药,不得拒诊拒治,也不能惜用或滥用药物,同时在治疗过程中要严格遵守医疗操作常规,严防医疗事故的发生。

二是确定合理医疗范围,根据门(急)诊官兵患病的情况,选择合理的诊疗项目及药品。为杜绝地方医院对部队患者乱收费及部队患者的不合理花费等问题,可以制定合理医疗药品目录。此目录以军队合理医疗药品目录为基础,可以参照驻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严禁开目录以外的保健药品,原则上一次只能开3天的药品,且每次将就诊费用控制在1000元以内。

三是医院给予军人健康体检给予优惠,在100元的保费内,给予尽量多的项目优惠,使有限的保费在保险额度内利益最大化。无缝衔接,节约经费由于每人每年的保费是360元,可以粗略地计算为每人每天的保费是1元,所以在和保险公司签订投保协议时应补充以下条款:在人员变动时,投保单位将人员变动名单发至保险公司,及时增减投保受益对象。在人员减少时,计算出退保人员本年度剩余保费,将剩余保费列入保险公司暂收款一栏;在增加投保人员时,保险公司按照本年度剩余天数追加保费;部队年底与保险公司进行核实,多退少补。这样既能实现无缝衔接,确保每一名官兵的利益,还能有效节约部队有限的卫生经费。

23 1115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