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县司法局教育整顿个人自查自纠问题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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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县司法局教育整顿个人自查自纠问题清单
一、整治违反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问题。
1.少数领导干部不了解、不重视、不带头记录填报,推动落实“三个规定”不力,造成责任传导层层递减;
2.教育宣传力度不够,部分干警不清楚、不掌握“三个规定”内容,不愿、不会、不敢或不如实填报,社会认知程度不高,严格执行“三个规定”普遍共识尚未形成;
3.相互请托,接受请客送礼或其他利益,违反规定说情打招呼,过问干预案件;
4.与涉案对象或利益关系机构和个人不正当接触、交往,恶意串通、弄虚作假、违规操作;
5.填报记录、通报、倒查追责、检查督导等制度机制落实不到位,配套措施滞后,未建立上下一体的强制填报、信息直报功能的信息平台;
6.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违规接触、交往的;
7.司法人员违反办案回避制度的;
8.泄露司法机关办案工作秘密或者其他依法依规不得泄露的情况;
9.接受当事人、律师、特定关系人、中介组织请客送礼或者其他利益;
10.向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借款、租借房屋,借用交通工具、通讯工具或者其他物品;
二、社区矫正人员脱管漏管问题。
11.在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社区矫正对象管理工作中,接受吃请、收受贿赂、弄虚作假、玩忽职守、审核把关不严,违规违法办理外出、迁居等导致脱管、漏管;
三、违规经商办企业;违规参股贷;配偶、子女及其配违规从事经营活动。
12.经商办企业的;
13.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股份或者证券的;
14.违规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的;
15.从事有偿中介活动的;
16.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的;
17.违反有关规定在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等单位中兼职,或者经批准兼职但获取薪醐、奖金、津贴等额外利益的;
18.有其他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的,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通过购买信托产品、基金等方式非正常获利的;
19.投资入股或变相投资入股矿产、娱乐场所等企业的;
20.受雇于任何组织、个人的;
21.利用职权推销指定与本人从事工作或分管领域相关联产品的;
22.通过民间借贷等金融活动获取大额回报,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
23.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违反有关规定,在其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从事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经营活动或违规任职、兼职取酬;
四、司法人员与律师不正当接触交往,原法院、检察院人员充当司法掮客,影响司法公正和司法廉洁。
24.法院、检察院离任人员违反规定在律师事务所从事律师职业,或者在幕后担任“法律顾问”、行政辅助人员,充当司法掮客,搞利益输送;
25.司法人员与律师不正当接交往,特别是律师向司法人员行贿或介绍贿赂等,影响司法公正和司法廉洁;
五、公证违规违法执业,不履职尽责,损害群众利益。
26.公证人员严重违反公证程序规则,不履行审查核实职责,为不真实、不合法事项出具公证书;
27.公证人员故意违规违法办理错证、假证,私自出具公证书,谋取不正当利益;
六、纪律作风等其他方面存在的问题。
28.思想方面,廉政意识不强的问题;
29.斗志方面,精神状态不振的问题;
30.作风方面,作风建设不实的问题;
31.纪律方面,遵章守纪不严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