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律长征课件实用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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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长征课件范文1

教学目标:

(1)知识与能力:有感情地朗诵全诗,感受诗的节奏和韵律,增强对七律诗这种体裁的感性认识。

(2)过程与方法:通过抓住重点词语反复诵读和品评诗句,借助多媒体视频,缩短学生与文本之间的距离,感受红军战士的伟大精神。

(3)情感态度与价值观:从字里行间体会红军在长征途中所表现出的大无畏的革命精神和英勇豪迈的气概。

教学重点:指导学生有感情的朗读课文,了解诗句的内容,体会诗句表达的思想感情。

教学难点:感受及中国工农红军大无畏的革命精神和英勇豪迈的气概。

教具准备:多媒体课件

教学过程:

一、出示课题,介绍背景

1.这一节课,我们继续学习长征。(生齐读课题)

2.那你们知道为什么要长征吗?(出示长征背景资料)

师:回首这惊心动魄的行程,心潮澎湃,挥笔写下了这首壮丽的诗篇《七律 长征》

3.播放课文朗读。

4.师明确本节课学习目标:

同学们,这首诗不仅是的代表作,也是诗中的精品。这一节课我们就一起来品味学习,深入地学习这首诗。

设计意图:通过了解有关长征的背景资料,播放课文朗读,有利于培养学生感悟文本、理解信息的能力。初次感受长征带给人的心灵上的震撼。

二、品词析句,感悟诗情。

(一)出示首联

1.生读一二句,边读边想,从这两句诗中读懂些什么?

2.根据你们的了解,红军长征途都遇到了哪些困难?

3.(播放红军过雪山的视频)让生感受长征的艰难。

师:就这样,不知有多少红军战士长眠在路途中。二万五千里长征难不难?(生答,板书:远征难)让我们读出对这两句诗的理解。

A:同学们,读课文不仅要用嘴,更要用心哪。长征途中,天上每日几十架敌机侦察轰炸,地上几十万敌兵围追堵截,不知有多少战士牺牲了,可这样的困难在红军战士的眼里不过是平常的小事。生读。

B:你们觉得红军战士怎么样?板书:勇敢无畏

4.还有哪些诗句也反映了红军这种勇敢无畏的精神?

5.出示整首诗。

诗的一二句总写,金沙、大渡是万水的代表,五岭、乌蒙、岷山则是千山的代表。下面读读诗的三四句,看看五岭、乌蒙给你怎样的感觉?

(二)出示颔联

1.从这两句诗中你感受到了什么?从哪个词看出来的?

2.教师出示“五岭”、“乌蒙山”的图片,指导学生读“腾细浪”和“走泥丸”。

3.说说你对这两句诗的理解。

过渡:多么鲜明的对比呀,从中你体会到了红军战士的什么精神呢?

4.指导学生朗读,读出自己的体会。

(三)出示颈联

我们先来看看巧渡金沙江这场战斗。(出示巧渡金沙江资料)

1.生读资料。

2.看了这个资料,你有什么感受?

出示:金沙水拍云崖暖

读出你们的心情。

(出示课件:铁索桥静止画面。)这就是位于大渡河上的铁索桥,只剩下十三根铁索,不要说攀着铁索过桥,就是站在江边一眼,你心里什么感觉?(心惊肉跳、胆战心惊……师应答:这就是寒!)

师:更何况对面还有敌人的机枪疯狂扫射呢!(播放“飞夺泸定桥”的视频。)

说说这场战斗给你的感觉。

师:这些都是寒哪。战斗惨烈,战友牺牲,大渡河上的铁索桥寒光闪闪、寒气逼人哪!

出示:大渡桥横铁索寒 (齐读)

4、师过渡:金沙江智取,大渡河恶战,一暖一寒,两场战斗,两种场面,心情一样吗?你能把这两种感受读给大家听吗?生读。

师:让我们一起感受战士们当时的心情。师生共读。

设计意图:《课标》中明确指出:教师是课堂阅读活动的组织者、学生阅读的促进者,也是阅读中的对话者之一。因此本环节的预设中通过抓住重点词语让教师、学生、文本之间进行充分对话。通过不同形式的有感情的朗读,加深学生对文本的理解,达到以读促学、以读激情的目的。

(四)出示尾联

岷山是红军长征路上所要翻越的最后一座高山,红军心情怎样呢?(喜悦)

通过你的朗读表现出来吧。练习朗读,指名读。齐读。

三、诵读全诗,深化理解

1.这首不朽的杰作,用56个字,负载着红军长征路上的艰难万险,饱含了革命乐观主义的豪情壮志,让我们连起来再读读这首诗吧!

2.出示整首诗,生读。

3.师介绍七言律诗。

设计意图:此时学生对长征精神一定有了更深刻的理解,集体诵读既是感情的一种宣泄,又加深了对文本的理解。

四、总结提升

1.小结:老师从你们的诵读中听出了你们对这首诗的理解,听出了红军战士藐视困难的大无畏精神。这首诗不仅语言美、韵味美,节奏更美,音乐家还为它谱了曲,让我们一起来欣赏歌曲《长征》。

五、板书设计:

七律 长征

五岭 细浪

乌蒙 泥丸

远征难 金沙江 暖 勇敢无畏

博观而约取,厚积而薄发。山草香为大家整理的4篇7律长征课件到这里就结束了,希望可以帮助您更好的写作七律长征背景资料。

律长征资料范文2

关键词:简牍/户赋/刍稾税/爵位

汉代是否有以“户赋”命名的专项税目,由于史书记载过于简略,因此这一问题长期以来聚讼纷纭。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中出现了“户赋”这一名目,①并有具体的规定,这为解决“户赋”问题提供了一个契机。高敏先生认为,《二年律令》中的“户赋”是把按人头征收的口钱、算赋和按顷亩征收的刍稾税都改为按户征收的结果,并不是什么新税目②。张荣强先生对文献和张家山汉简中的有关资料加以疏理之后也基本赞同高敏先生的看法,认为汉代的“户赋”指“一般庶民缴纳的丁口之赋甚或其他杂赋”,“实际上就是一户内所纳诸赋的集合”③。这些学者的研究对于了解汉代“户赋”的性质确有很大的帮助。近来笔者翻阅江陵凤凰山10号汉墓简牍资料,发现其中有征收“户刍”和“田刍稾”的记录,与《二年律令》中的有关规定关系密切,因此认为关于汉代的“户赋”还有进一步讨论的必要,于是在此提出浅见,就教于方家。

一 有关户赋与刍稾税的法律规定

汉初仍实行名田制,不同爵位的人拥有田、宅的数量是不同的。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户律》规定了不同爵位的人所应占有的田、宅标准,而《户律》和《田律》又规定了不同爵位的人所应承担的赋税数额。根据这些规定可知,拥有卿爵及更高爵位的人,在赋税方面享有很多特权。如:

《二年律令·户律》:[卿]以上所自田户田,不租,不出顷刍桑。④

“卿”是从大庶长以下到左庶长这9级爵位的代称,刍指饲草,稾指庄稼的禾秆。爵位在卿爵以上的人,其法定标准范围内的田地不出田租,也不交刍、稾税。所谓“顷刍稾”,当指下面这两条法律规定:

《二年律令·田律》:入顷刍稾,顷入刍三石;上郡地恶,顷入二石;稾皆二石。令各入其岁所有,毋入陈,不从令者罚黄金四两。收入刍囊,县各度一岁用刍稾,足其县用。其余令顷入五十五钱以当刍稾。刍一石当十五钱,稾一石当五钱。⑤

《二年律令·田律》:刍稾节(即)贵于律,以入刍稾时平贾(价)入钱。⑥

根据上述规定,刍稾税是按顷征收的。刍的征收标准是每顷3石,上郡由于土地贫瘠,每顷出刍2石。稾则不管土地肥瘠,统一按每顷2石征收。由于刍稾主要用作牲畜的饲料,因此,各县交纳的刍稾必须是当年收获的,不许交纳往年存留的陈旧刍稾,以保证饲料的新鲜和营养。各县要对一年中所用刍稾数量做出预算,量出为人,在收够预算数量之后,其余部分则折算成钱征收。刍稾与钱的折算标准是:1石刍相当于15钱,1石稾相当于5钱;如果刍稾的市价高于法律所规定的标准,则按征收刍稾时的市价折算收钱。征收赋税时使用钱、物折算的办法在魏晋以后的文献记载中比较常见,汉初法律中有这样的规定是我们以前所不知道的。只有刍稾的市价高于法律规定的价格时才按市价折算收钱,意味着如果刍稾的市价低于法律规定时仍然按法律规定收钱,这实际上是对百姓的变相搜刮,说明赋税征收中所使用的折变之制从一开始就把纳税者置于不利的地位,历代折变之制的弊端于此可见一斑。

拥有卿爵的人虽然免纳刍稾税,却要与爵位更低的人同样交户赋:

《二年律令·田律》:卿以下,五月户出赋十六钱,十月户出刍一石,足其县用,余以入顷刍律入钱。⑦

大意是说,爵位为卿及其以下的人要交纳户赋,每年分两次交纳,第一次在五月,每户出16钱;第二次在十月,每户出刍1石。“足其县用,余以人顷刍律人钱”,是说各县所收的刍足够当年需要即可,超出的部分折算成钱征收,折算的标准与“人顷刍律”相同。所谓“人顷刍律”,应该即指上面所引用的关于“顷刍稾”的两条律文。

需要指出的是,卿爵以下的人所交纳的户赋中虽然也有刍,但这与刍稾税是有本质区别的:首先,征收的根据不同,户赋是按户征收的,与所占有的田地多少无关,而刍稾税是根据土地面积征收的。其次,征收的标准不同,户赋每年交纳16钱和1石刍,按法定折算标准计算,总计每年交纳户赋31钱,各户所纳户赋总量是相同的;刍稾税是每顷3石刍和2石稾,按法定折算标准计算,每顷每年征收55钱,田多者多交,因此每户所交刍稾税的总量未必相同。第三,就拥有卿爵者而言,他们在与拥有更高爵位的人一样享受免征刍稾税的同时,还要与拥有更低爵位的人乃至无爵的庶人一样交纳户赋,虽然户赋中也有刍,但户赋中的刍不能与刍稾税混为一谈。

爵位与田租、刍稾税及户赋的关系,可以图示如下(表一):

《二年律令》中没有发现有关爵位与口钱、算赋关系的规定,但可以肯定,上述几项赋税中不可能包含口钱和算赋,因为田租和刍稾税是按田亩面积征收的,而户赋的数额又太小,无法包含按人头征收的口钱和算赋。因此,把“户赋”看作是将口钱、算赋和刍稾税按户征收的结果或“一户内所纳诸赋的集合”,单从数额上说就存在太大差距。更何况刍稾主要用作牲畜的饲料,《二年律令》中已明确规定,不论刍稾还是户赋,都是“足其县用”,并不上缴郡国或中央府库,这与口钱、算赋在性质上是截然不同的。

二 凤凰山汉简中的“户刍”与“田刍稾”

事实上,除了张家山汉简之外,湖北江陵凤凰山10号汉墓木牍中也保存了有关刍稾税和户赋的资料⑧:

平里户刍廿七石,田刍四石三斗七升,凡卅一石三斗七升;八斗为钱,六石当稿,定廿四石六斗九升当。田稿二石二斗四升半,刍为稿十二石,凡十四石二斗八升半。

稿上户刍十三石,田刍一石六斗六升。凡十四石六斗六升;二斗为钱,一石当稿,定十三石四斗六升给当。田稿八斗三升,刍为稿二石,凡二石八斗三升。

其中的“户刍”就是《二年律令》规定的按户所缴之刍,是户赋的一部分;而“田刍”就是《二年律令》规定的按顷缴纳的刍,是刍稾税的一部分。由此可知,户赋与刍稾税是分别征收的,并不存在谁取代谁或谁包含谁的问题。平里之“八斗为钱,六石当稿”与稿上(疑为“稿里”)之“二斗为钱,一石当稿”是指将一部分刍折成钱和稾来征收。也就是说,当时的折纳,并不限于将刍、稾折变成钱缴纳,刍、稾之间也可以折变。平里“刍为稿十二石”与稿里之“刍为稿二石”,表明当时1石刍相当于2石稾,如上所述,《二年律令》中规定“刍一石当十五钱,稾一石当五钱”,也就是说,1石刍相当于3石稾,江陵简中1石刍相当于2石稾大概是按市价“平贾(价)”折算的结果。根据《二年律令》,1顷田需缴纳3石刍和2石稾,即1顷田中所纳刍、稾之比为3:2。江陵简中平里田刍4.37石,田稾2.245石,二者之比已接近2:1;稿里田刍1.66石,田稾0.83石,二者之比恰为2:1。估计此时田刍稾的征收标准可能有所变化,而平里部分释文可能有问题。这批简牍属于西汉文景时期,其内容应是当地基层政权征收赋税的真实记录。简文中的内容与《二年律令》的有关规定大体相合,这不但说明《二年律令》的法律条文在汉代基层社会确实得以执行,更重要的是,它证明“户赋”和“刍稾”是并列的两个税目,不容混淆。

三 余论

事实上,睡虎地秦简中就已明确提到了“户赋”和“刍稾”。关于“户赋”,见《法律答问》:

可(何)谓“匿户”及“敖童弗傅”?匿户弗徭、使,弗令出户赋之谓殴(也)。⑨

男子达到一定年龄,需要傅籍,开始承担徭役。“敖童弗傅”,意在逃避“徭使”,故为法律所禁止;“匿户”的目的则是为了逃避“户赋”,同样为法律所不容。虽然当时“户赋”的征收标准简文乏载,不知其详,但是,可以肯定,以“户赋”命名的赋税名目在秦代是确实存在的。

秦律《秦律十八种·田律》中也有关于“刍稾”的规定:

入顷刍稾,以其受田之数,无豤(垦)不豤(垦),顷入刍三石、稾二石。⑩

将这条律文与前引《二年律令·田律》的有关规定比较一下,就会发现,二者大同小异。这说明汉代的刍稾税是对秦制的继承。有鉴于此,我们有理由认为,秦、汉“户赋”也是一脉相承的。

值得一提的是,传世文献中有一些材料初看似乎与“户赋”有关,因而也常常为讨论汉代“户赋”的学者所引用,例如:

《史记·货殖列传》:封者食租税,岁率户二百,千户之君則二十万,朝觐聘享出其中。⑾

《汉书·高帝纪》五年五月诏:非七大夫以下,皆复其身及户,勿事。应劭曰:“不输户赋也。”

如淳曰:“事,谓役使也。”师古曰:“复其身及一户之内,皆不徭赋也。”⑿

宋代徐天麟在其《西汉会要》中就专列“户赋”一目,所引资料就是上述《史记·货殖列传》中的那段文字。⒀然而,根据其上下文意可知,这些材料所言均非专指某一种特定的税目,对此,田泽滨先生已有论述⒁。之所以有学者把张家山汉简中的“户赋”理解为“一户内所纳诸赋的集合”,恐怕主要是受上述文献材料影响所致。实则不论是“岁率户二百”还是“复其身及户”,所言均非户赋,不宜用来解释张家山汉简中的“户赋”。

张家山汉简中所提到的“户赋”确实是一个单独的税目,其性质与征收标准在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中都有明确的规定。根据凤凰山汉简,西汉文景时期基层官吏征收赋税时所执行的正是上述法律条文。又根据睡虎地秦简,汉代的户赋和刍稾税是对秦制的承袭。因此,把张家山汉简中的“户赋”与文献中似是而非的有关记述区别开来,或许更有助于问题的解决。

注释:

①张家山247号汉墓竹简整理小组:《张家山汉墓竹简(247号墓)》,文物出版社,2001年。本文所引《二年律令》内容均出于此。

②高敏:《关于汉代有“户赋”、“质钱”及各种矿产税的新证》,《史学月刊》2003年第4期。

③张荣强:《吴简中的“户品”问题》,北京吴简研讨班《吴简研究》第一辑页190—202,武汉崇文书局,2004年。

④前揭《张家山汉墓竹简(247号墓)》页176。

⑤前揭《张家山汉墓竹简(247号墓)》页165。

⑥前揭《张家山汉墓竹简(247号墓)》页166。

⑦前揭《张家山汉墓竹简(247号墓)》页168。

⑧李均明、何双全:《湖北江陵凤凰山10号汉墓木牍、竹简》,《散见简牍合辑》页66—76,文物出版社,1990年。

⑨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睡虎地秦墓竹简》页132,文物出版社,1977年。

⑩前揭《睡虎地秦墓竹简》页21。

⑾《史记》卷一二九《货殖列传》,页3272,中华书局,1982年。

⑿《汉书》卷一下《高帝纪》,页54—55,中华书局,1962年。

律长征课件范文3

为了全面开展“七五”普法工作,加大全民普法力度,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进一步树立宪法法律至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法治理念,为推进平安校园、法治校园建设提供法治保障。我校根据古塔区“七五”普法《规划》要求和人大《决议》精神,针对学校“七五”普法工作实际,进行了全面自检自查,现将自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加强法律、法规学习,树立法律意识

学校定期组织全体教研员认真学习《教育法》、《义务教

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监察法》、《党章》、《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坚持经常学习,增强教师的法制观念,教育全体人员知法、懂法、守法。学校进行普法知识讲座和测试,以巩固普法成果。

二、建立健全职能机构,明确依法治校职责

为提高学校依法决策、依法管理水平,维护校园稳定,保证党的教育方针的全面贯彻实施,学校成立了“七五”普法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学校法制教育工作的全面开展。领导小组由校长亲任组长、全体分管领导各负其责,形成了周密的管理网络。领导小组职责明确,分工清晰。同时,制定学校依法制定了各项管理制度,保障了学校各项工作依法、有序进行。

三、规范办学行为,依法实施培训

1、建立完善领导体制,充分发挥集体领导作用,依法实行民主集中制和校长负责制。凡重大事件均广泛征求群众意见和建议并由学校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坚持校务和政务公开。

2、认真执行国家课程计划,严格按照课程计划开设课程。全体教研员做到认真学习、刻苦专研课程理念和课程标准,达到融会贯通。按规定和要求进行教研和培训。认真指导基层学校“道德与法制”课程的开设和教学活动。

3、完善培训机制,开设法制课程。目前,各校低年级均开设了“道德与法制”课程,教师进修学校非常重视该课程的培训工作,在资金紧张的情况下,坚持安排教研员到省、市去参加专题培训。同时督促检查和指导基层学校开好“道德与法制”课程,全面达到国家规定的课程标准和教育教学目标。

四、开展特色“普法”活动,树立宪法法律至上理念

1、组织学习关于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论述、报告、宪法修正案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等普法重点内容。学习中做到了精心准备学习内容、科学采取学习形式、严肃进行集中学习。学习中注重与进修学校本职工作相结合,做到学以致用。每次学习全体人员都能认真做学习笔记。

2、开展专题培训活动,推动“道德与法治”课程的全面实施。学校先后组织教研员和基层骨干教师参加省市专题培训活动,一个学期学校共组织参加该项培训10人次。每学期初,进修学校都集中安排有基层学校法制课程专任教师、学校领导、年组长等参加的专题培训活动,为我区法制课程的全面开展提供了有利保障。

3、开展专题研讨活动,落实法制课程深入开展。进修学校每学期都组织开展一次“学科贯彻落实法制意识和法制精神专题研讨会”,各基层学校专任教师根据教学实践,总结经验和教训,并在会上进行专题研讨,从事例到理论,深入浅出,通俗易懂,使得与会教师深受启发,进一步推动了学校法制课程的科学开展。

4、结合重大纪念日开展活动。每临重大纪念日和民族传统节日,学校都定期组织开展专题学习和影视观看好活动,定期通过学校“一家亲”qq群和微信学习群转发校党支部认真筛选的学习内容,要求大家认真做好学习笔记,支部定期检查。

5、采取灵活多样的教育形式,寓法制教育于各科教学中。在对基层学校教材教法培训工作中,我们要求各学科把法制教育与思想品德教育、纪律教育与教学内容密切结合起来,把反面典型教育与正面教育、全面教育与个别教育有机结合,把法制教育与日常行为规范达标、依法治校结合起来。不断探索法制教育方式方法,增强法制教育的实效性和吸引力。通过法制讲座、法制知识竞赛、法制征文、学生开办法制手抄报等生动活泼的形式开展学生法制教育。

五、存在的不足

1、由于条件所限,目前学校尚无专用普法基地;法治宣传教育经费投入不足。

律长征资料范文4

一、在市区行政区域内,因实施依法批准的征地行为而发生的征地补偿标准争议的协调,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市人民政府设立征地补偿标准争议协调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协调办公室,设在市国土资源局),具体办理征地补偿标准争议的协调事宜。市级组织实施征地的,由市协调办公室具体负责协调征地补偿标准争议;柯城区、衢江区组织实施征地的,分别由两区人民政府负责各自管辖范围内的征地补偿标准争议协调事宜。被征地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相关职能部门以及有关村级组织应当配合做好征地补偿标准争议的协调工作。

三、征地补偿标准争议协调应当遵循合法、合理、公正、公开、及时、便民的原则。

四、市、区人民政府在组织实施征地方案时,应当在确定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中告知被征地的集体经济组织和地上附着物(除房屋外)、青苗的所有权人对征地补偿标准的异议有申请协调和裁决的权利。征地补偿标准协调和裁决期间,不影响征地方案的实施。

五、本办法所称的申请人是指被征收集体土地及地上附着物(除房屋外)、青苗的所有权人。对土地补偿费的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协调申请;对地上附着物(除房屋外)或青苗补偿费有争议的,由地上附着物或青苗所有权人提出协调申请。

六、申请人对征地补偿标准有争议的,可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日内,向相应协调机关申请协调。

七、申请人申请协调,应提交下列资料:

(一)协调申请书;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三)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证或其他权属证明;

(四)因协调需要应当提交的其他资料。

申请人委托人提出协调申请的,人不得超过人,并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人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

八、协调申请书应当有明确的申请人、被申请人、协调的具体请求事项及事实、理由与依据。

九、协调机关收到协调申请书后,在个工作日内进行材料审查,决定是否受理。符合受理条件的,出具受理通知书;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告知理由。

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书面告知不予受理:

(一)不按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期限和程序提出协调申请的;

(二)不符合本办法申请人资格的;

(三)申请人材料未提交或提交不全,经书面告知后,在规定期限内未补正的;

(四)同一事项经过协调后又以该事项再次申请协调的;

(五)申请协调的事项已经过行政机关裁决的;

(六)其他不属于征地补偿标准争议的。

十一、协调机关自受理协调申请之日起个工作日内,向被申请人送达协调申请书副本和答复通知书。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答复通知书之日起日内,向协调机关提交书面答复和有关证据材料。

十二、协调机关应对申请协调事项进行全面、客观、公正的调查,并收集有关证据。调查时调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应制作调查笔录。

十三、协调机关在召开协调会前个工作日内,将协调会的时间和地点告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

申请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协调的,视作撤回申请。

十四、协调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主持人宣读协调纪律和协调工作要求;

(二)听取申请人陈述意见;

(三)听取被申请人陈述意见;

(四)听取有关单位意见;

(五)核实证据资料;

(六)主持人依据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提出协调意见;

(七)询问申请人和被申请人是否愿意按照主持人提出的协调意见,协商解决争议事项,或终止协调。

十五、协调机关应当自受理协调申请之日起日内组织协调,并制作协调笔录。协调笔录应当由申请人、被申请人签名或盖章。

十六、经协调一致的,协调机关应制作和解协议书,由协调机关、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共同签字盖章;协调不成的,协调机关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协调结果、向省人民政府申请协调或裁决的途径和期限。申请人可自收到告知书之日起日内向裁决机关申请裁决,并将申请书直接递交裁决办公室。

十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协调并作出终止协调决定书:

(一)受理协调申请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自行达成协议的;

(二)经协调机关协调,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达成一致意见的;

(三)申请人撤回申请的;

(四)经审查不属于征地补偿标准争议情形的。

十八、因情况复杂等原因,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协调处理意见的,经协调办公室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日,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

十九、协调机关受理协调申请,不得收取任何费用。协调工作所需经费,由本级财政予以保障。

二十、因征收集体土地而对房屋实行拆迁的补偿、安置有争议的,不适用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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