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语八则教案范文【推荐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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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语八则教案【第一篇】

传统双语教学模式,多是在形式上将教材内容的讲解由汉语讲解变成双语讲解。教学模式的思路并没有实质性的改变。学生从中受益的仅仅局限于多了解到一些理论知识的英文说法,而缺乏真正意义上对整个工作过程的把握。造成了所学不实用,所学不会用的尴尬情况。据调查,用人单位经常抱怨在招聘了国际贸易专业学生后,还要花费企业培训成本使其熟悉国际贸易流程,这也对现有的双语教学在内容模式上提出了需要思考的问题。因此,将教学内容转化为工作指导手册,设计教学模式均围绕“所学即所用”展开,能很好的解决上述矛盾。笔者很荣幸地作为高校特邀记者参加了2008年由无锡人才市场举办的国际贸易专场招聘会。通过发放调查问卷,调查了83个从事国际贸易的公司,得到76份调查问卷,参与率为91.56%。几乎有八成的用人单位对毕业生是不满意的。从图2可以看出:虽然国际贸易专业学生的英语水平较高,但工作上手速度极低。这应该就是造成了超过八成用人单位不满的主要原因。同时也揭示了传统双语教学的弊端。笔者认为双语教学方法本身是有助于克服“工作上手速度”这一问题的。关键在于双语教学实施过程中的模式,还是照搬原有理论教学模式,与实际工作脱节。因此,只有方法与模式相一致,都以实际工作�

二、基于工作过程的双语教学模式设计

双语教学过程中,其模式主要分为三块:情境模式,方法模式,考核模式。而这三块均要根据工作实际来设计,配合双语教学,这样才能真正促使学生对工作实际的把握,克服一些实际问题。

(一)情境模式设计

情境模式也可认为是内容模式。将不同的工作内容设计成教学中的不同教学情境。所谓以工作项目和任务为中心的内容模式设计,即在编排教学内容时将原有的教材内容顺序打破,重新编排。按照工作项目和任务的要求,将各项目和任务所需的理论知识柔和在一起。即不是为了学理论知识而学理论知识,而是为了完成工作任务而学所需的理论知识。这样很多知识点在传统的双语教学模式中不会安排在一起,但在这种新的模式中就安排在了一起。这种变动可以提高学生对工作任务和能力的把握,而非对理论知识点的把握。以“国际贸易实务”的双语课程为例。在设计课程内容时以国际贸易的完整流程为工作项目主线,以工作任务为平台,进行章节情境设计。在每一个工作项目中融入国际贸易实务知识,从而形成一个以国际贸易流程为主线,以国际贸易实务知识为节点的知识网络体系,使零散的理论知识根据工作指导而结合在一起。每一个知识点的讲解都成为贸易流程中模块的工作指导。使学生不仅能够管中窥豹,而且能够一览众山晓。整个国际贸易工作流程可以分为四大工作项目:交易前的准备工作,磋商过程,合同的执行(出口)及合同的执行(进口)。首先,交易前准备工作。将此项目的两个任务设计为两个情境讲解:情境一(工作任务一)为寻找客户,情境二(工作任务二)为资信调查。在情境一中着重介绍寻找客户的途经,情境二重点讲解资信调查的通用方法。其次,工作项目之磋商过程是国际贸易中的一个重点,任务从磋商开始到签订合同结束共有八项任务,在教学过程中分别据此设计情境:情境一询还盘磋商、情境二讨论商品相关条款、情境三价格谈判、情境四运输事宜、情境五保险事宜、情境六支付方式、情境七一般条款、情境八合同签订。磋商过程是国际贸易工作的重点项目,因此在设计课程内容时应将其设计为课程内容重点章程,充分体现以项目任务为中心来进行情境设计的理念。在该项目的实现中,情境设计以“合同”为载体,按照从最初询还盘到合同签字生效的完整过程为主线,进行工作任务的学习。以上情境和实际业务操作完全一致。工作项目三为出口商的合同的执行,在这个项目中出口商主要要完成从准备单据、发货、取得货款、退税等十项工作任务。因此根据不同的任务设计十大情境模式:情境一申请产地证;情境二租船订舱;情境三商检;情境四保险;情境五报关;情境六装船;情境七交单;情境八核销;情境九结汇;情境十退税。工作� 参考哈弗MBA课程的案例导向教学,为各个工作项目设计真实的案例来进行教学预演,能达到很好的效果。以上设计的内容主要是教师在双语教学过程中的内容情境模式设计。然而仅仅有内容上的改变还是不够的。理论教学要通过实践来巩固,要将理论教学与实践操作融为一体,即还应配合双语设计的方法模式。

(二)方法模式设计

所谓方法即在内容确定的前提下,通过什么样的教学手段来进行,提高教学效率和效果。在以工作�

1.案例引入与导出

在理论教学中,要充分采用案例教学法。由教师虚拟一个以实际贸易为基础的国际贸易案例情境。教师在该案例中担任编剧和导演的角色。将学生分成贸易的甲方和乙方。为充分调动学生参与的积极性,在虚拟的环境中,和学生一起为双方设计相应的组织机构,搭建仿真的贸易平台。作为编剧和导演的教师,负责编写“剧本”。而学生按照“剧本”,找出本幕所涉及的知识点,进行有针对性的预习。预习的工作要求由学生在课下协同完成。教师编写的“剧本”给学生一个抛砖引玉的参考,学生可以发挥各自的主观能动性,按照自己对知识点的理解,进行“表演”。教师在课程前,将本幕所设计的知识点和考查点,列一个Checklist(检查表格)并在学生“表演”的过程中仔细记录学生对知识点和考查点的掌握情况,并对双方的表现进行打分。学生“表演”结束后,由教师进行针对性的评讲和总结,对所涉及的外贸知识进行回顾和梳理,并评出“最佳表现奖”等奖项,既是对学生的鼓励,又可

2.实践与理论高度融合

理论教学后,存在教学效果巩固的问题。这对于学生而言是非常关键的。单纯的理论教学,其巩固效果很差。在传统的外贸教学中,通常是将理论教学和实训分开,学期的大半时间讲授理论,学期末进行实训。这样的弊端是:在学理论时,由于比较抽象,很难真正全面地理解。而实训课时,平时教授的理论知识由于掌握不牢固,已经大部分忘记了。这样一来,变成了“夹生饭”,“回锅肉”。教学难以取得令人满意的效果。因此,高度融合的实践与理论是提高教学质量的不二法则。在教学中,将只是在学期末进行的实训分成章节实训和汇报实训。章节实训与章节理论教学紧密相连,学完了理论知识,立即去实训,使抽象的理论得以在实际应用中消化理解,成为技能。而汇报实训,是将所学的分散的知识和技能条理化,是实际工作情形的真实预演。

(三)考核模式设计

由于前面教学内容和方法的变化,以提高学生毕业后工作能力为目标的课程,其考核模式就不能再采用传统的书面百分制考试了,否则会使前面的改革前功尽弃。前面教学内容突出工作重心,后面方法的案例教学与理论实践高度融合也突出工作实际,因此考核再以理论为中心就非常不协调,甚至会影响前面两项成果。因为当学生得知考试仍以传统理论考试为主,其学习目标就会发生变化,认为学习工作实践与考试不相干,会挫伤学生学习工作实践的积极性。因此,考核模式的改变是非常必要的。以工作� 具体可设计为:书面考试(占20%),平时作业以及平时表现(20%),工作情境考核(30%),口试(面试)考核(30%)。

三、基于工作过程双语教学模式面临的难题及解决方法

这种基于工作过程的双语教学模式在执行过程中主要面临两大难题。第一个难题就是配套教材。当前国际贸易专业有很多双语教材。然而这些教材的共同特点是:以原有的中文教材为基础,在传统框架下编排相关内容。很多内容理论性太强(如术语),很多实践性的环节缺失(如报检、报关等),很多知识顺序颠倒(如磋商)。而基于工作过程的双语教学模式要求所有知识点的设计和组合均围绕工作过程,并在每个工作情境中设计实践环节,让学生学完理论立即操作。因此这种双语教学模式所要求的是工作手册式的便捷的双语教材。针对这种现状,应对双语教材重新设计和编写。目前江苏信息职业技术学院根据上述模式编写了自印教材《国际贸易实务双语教材》,该教材受到学生的好评。第二个难题是这种双语教学模式中理论与实践高度融合的实行。高度融合即要让学生在理论学习中实践,在实践学生中深化理论知识的理解。然而当前主要院校现行的教学计划很不适合这种模式的推行。在当前院校的教学计划中,考虑到教学资源的合理安排和分配,往往会将理论教学与实践环节分开。往往是前半学期理论,后半学期实践。在这种计划下,理论与实践的融合很难。因此在专业教学计划安排中应让双语教师有充分选择权,根据学生掌握的情况,实时调整理论和实践环节,从而达到最佳的学习效果。针对这一问题,可以采取两种做法。一是调整教学计划,将实践环节和理论环节合在一起安排。即将实践环节放到理论教学中去。但是在实训室的时间和课时安排上会给系部带来一定的麻烦。另一种方法就是:引进集教学做为一体的实训室。该实训室集理论讲解、实训操作为一体。教师在实训室中讲解,同时学生可实时在实训室操作。这样就可以将理论与实践完全融合在一起。

论语八则教案【第二篇】

教学目标

围绕“乐”,解读孔子的快乐之道,从中获得些许人生的感悟、心灵的快乐体验。

教学设计

一、导入

1、“朋友”

2、我们三类人都是“朋友”

3、热情洋溢地读:“有朋自远方来,不亦乐乎?”

4、这句出自《论语》(第一则)

二、由“乐”引出的读音解困

1、“乐”字,读音有疑问

明确:多音字,解释为“快乐”,读“1e”

2、再次齐读这一句

3、**朗读《论语十则》再看看还有哪些字,在读音上要引起注意的。

明确:多音字、通假字、生字等。——顺带把一句的意思都理解了。

(结合意思能更好地确定读音,确定了读音也能更好地理解意思)

4、再次齐读全文(注意:已经疏通的读音)

三、孔子的快乐之道一:向一切人学习

1、“有朋自远方来,不亦乐乎?”

(什么样的)朋友?来(干什么)?

明确:和他志同道合的朋友,来交流学习心得和经验……

2、背景:《史记》中说,孔子辞官以后,专力讲学,“弟子弥多,至远方来”。

明确:既然来的都是跟他学习的人,可见学问都不如他,那有什么好快乐的?

3、引导诵读:第七则(第六则)

子曰:“三人行,必有我师焉。择其善者而从之,其不善者而改之。”

①释义这句话(注意:三、必、择其善者、从、改)意思

②应该读出怎样的语气?(个别读)

明确:肯定的语气(必、从、改)重音

③齐背这一则、个别背

④小结板书:孔子之所以“快乐”,因为可以“向一切人学习”。

四、孔子的快乐之道二:坦然面对无知

1、因此,孔子拥有了弟子3000,***72贤(贤能贤德)人。

2、仲由便是其中一个,让我们看看孔子是怎样将“快乐”传递给他的学生的。

3、齐读第五则。

4、这里你读到“快乐”了吗?这则说什么?

明确:学生很可能是没有读到的,没关系,先理解意思:“知道就是知道,不知道就是不知道,这是智慧的。”

5、孔子是用什么样的语气?(读一读)

明确:学生**想读。生气、温柔、严肃……

6、为什么孔子这么强调分清“知与不知”?

明确:不知道装作知道会让人很烦恼(庸人自扰)

7、你有过这种“不懂装懂”的经历或者见过“不懂装懂”的人吗?当时有怎样的感受?(联系自己谈谈)

明确:让学生体验到孔子看似责备的话语,事实上是将一种生活态度与“快乐”情感带给子路。

8、齐背这一则,个别背

9、小结板书:孔子告诉弟子要正确对待知与不知,学会“坦然面对无知”(如果你坦诚面对自己的不足了,你也便可以活得更快乐)。

五、孔子的快乐之道三:学会宽恕他人

1、然而,我们知道人生难免会有不如意和令人气愤的时候,比如:下面出现的几个场景:

①场景一:语文课上,我和同桌轻声讨论书中一个生字的读音,老师发现了,当众点了我的名字,此时我心想:。

②场景二:下课期间,我的同桌小明垂头丧气地从老师办公室回来,一道仇恨的眼神,直射我的脸上,然后恶狠狠地丢下一句:“我今天偷带漫画书到学校的事,你告诉老师的吧!”“谁说是**的!”我冲他大喊,他却当做没听见,不予理睬,这时候我。

2、面对这些我们可能无力改变的事实,一味地生气好吗?我们来齐读第十则,看看孔子是怎样看待类似的问题的?

①先解释意思:关注“恕”、“己所不欲,勿施于人。”

②为什么要宽恕别人的错误?(结合第一则“人不知而不愠,不亦君子乎?”;老和尚背女人的故事)

③学会“宽恕”,你能获得什么?

明确:快乐

3、重新回归场景联想,这时你的言行会有变化吗?

4、齐背第十则,个别背

5、小结板书:学会放下包袱,“学会宽恕别人”,该放下时且放下,其实是给自己留下了一片海阔天空。

六、总结送赠言

每个人的一生中都会遇到这样那样值得高兴的事或者令人困惑的麻烦,也许很多时候我们无力改变这个事实,而我们可以改变的就是看待这些事情的态度,学会“快乐”的生活,就是孔子以及《论语》想要传递给我们的真谛!

今天我们学习了仅仅才三句《论语》,却已经有这么多的人生感悟了,可见《论语》是一部蕴含孔子大智慧的好书,我们一定还能在阅读其他几则中获得更多的人生哲理。

齐声读全文,然后给你的好朋友或者同学选取一句你觉得最适合或者最能表达你期望的《论语》篇目作为赠言送给他们。

明确:学生背送的句子,谈谈理由。

论语八则教案【第三篇】

教学目的:

1.使学生认识文言文必须读通的道理。

2.了解孔子关于学习态度和方法的论述。

3.初步熟悉几个文言虚词。

教学重点:

1.理解每一则语录的意思。

2.弄清实词的含义。

教学方法:

本篇课文是初中学生学习文言文的开始,怎样学习是关键,着力抓把诵读,使学生当堂成诵,疏通文义后,让学生在课上背诵。(全班齐背,再个别同学分行背诵)

教学时间:

2课时

教学步骤:

第一课时

学习文言文一定要读、背诵,所以大家要多读,读熟才能背。

正音:

愠(yùn),罔(wǎng),殆(dài),谓(wèi),哉(zāi),诲(huì),焉(yān),亦(yì),识(zhì)

自读课文,注意生字的发音。

大家读过课文后一定会发现,每一则都有一个“子曰”,谁知道“子曰”是什么意思?(孔子说)为什么有这么多的“子曰”呢?(因为《论语》是一部记录孔子言行的书)为什么叫“子”呢?(因为是孔子的弟子再传弟子所记,用“子”表示对老师的尊敬。

《论语》和孔子简介:

《论语》是记录孔子和他的弟子言行的书,共20篇,是儒家经典著作之一,内容有孔子的谈话,答弟子问及弟子间相与谈论。它是研究孔子思想的主要依据,南宋·朱熹把《论语》、《大学》、《中庸》、《孟子》合为“四书”。

孔子,(BC511—BC479),春秋末期思想家、***、***、儒家的创始者。名丘,字仲尼,鲁国陬邑人(今山东曲阜东南)。先世宋国贵族,少年时家境衰落。曾担任过委吏、司寇等小官,后罢官,周游列国,终不在仕,晚年致力于教育,整理《诗》、《书》等古代文献,并把鲁国史官所记《春秋》加以删修,成为我国第一部编年体历史著作。孔子曾大力宣传“仁”的学说,提出“敬鬼神而远之”的见解,在认识论和教育思想方面,注重“学”与“思”的结合,首创私人讲学之风,主张“有教无类”,因材施教。相传孔子有弟子三千,著者七十二人,但他看不起劳动人民,**上维护贵族**,提倡德治和教化。

学生再读课文,老师领读全文。

诵读前四章,教学步骤如下:

①齐读1~2遍

②颂读并划分停顿

③疏通文义

④**练习诵读(抽查个别学生),以下不再一一注明。

1.“学而时习之”

“学”指礼、乐、射、御四门课(这些都需要实习才能掌握)

“时习”按一定的时间实习(或温习)[③]

〈译〉学习了知识按时去实习它,这是很愉快的事。

“朋”指志同道合的人。

〈译〉有志同道合的人从远方来,在一起探讨问题,是一种乐趣。

“知”了解。

“愠”怨恨。“君子”指道德上有修养的人。

〈译〉人家不了解,我却不怨恨,是君子的风格。

这三句话中都用了“不亦……乎”的句式,叫“反问”,我们现代汉语中也有。

2.“温故而知新”

“故”指旧的知识,“新”指新的体会或发现。

〈译〉复习旧的知识,能够从中有新的体会或发现。这样,可以做老师了。

3.“学而不思则罔”章

“罔”指迷惑而无所得。“殆”精神疲倦而无所得。

〈译〉只读书而不动脑筋就会感到迷惑;只是一味地空想,而不读书,就会弄得精神疲惫。

孔子在这里阐述了学习和思考的辩证关系,也是讲学习方法的。

4.“子贡”章

这章形式与其它各章不同,是学生**,老师作答。

“子贡”,孔子的弟子,姓端木,名赐,字子贡。

“孔文子”卫国大夫孔圉(yǔ)。“谥号”:在封建时代,帝王和大臣死后要根据他生*的功业给他一个名字叫“……”,孔圉的谥号是“文”。

“谓”叫做,称为。“敏”聪敏。“耻”以……为耻(意动)。

“是以”因此。

〈译〉子贡问道:“孔文子的谥号为什么叫‘文’呢?”孔子说:“他聪敏而又爱好学习,并且不以向不如自己的人请教为耻,因此用‘文’做他的谥号。”

借回答子贡的问话,借题发挥,教育弟子要勤学好问。

[作业]背诵全文六章,前四章会默会译。

第二课时

复习检查前四章的内容。

5.“默而识之”章

“识”记。“之”学习所得。“厌”满足、厌倦。

“诲”教导。(“厌”同“餍”满足)“何有于我哉”

〈译〉口里不说而心里记住它,努力学习而不满足,教导学生而又知厌倦,哪一样我能有呢?

6.“三人行”章

“择”选择。“善”好的地方。“改”改正

〈译〉孔子说:“几个人在一起走路,其中一定有人可以当我的老师,应当选择他们的好地方学习,对他们的不好地方(自己也有这方面问题),就应该注意改正。说的是只要虚心求教,到处有老师。

背诵课文

[练习]一~四

(要求):把课文间行抄在本上(空3行),一行写字义,两行翻译。

论语八则教案【第四篇】

[关键词]弱势群体;从宽处罚;死刑

[中图分类号]D0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2426(2014)02-0035-04

众所周知,刑法中的弱势主体主要包括三类:已满14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已满75周岁的老年人以及妇女。有些学者在其著述中称这三类人为“弱势群体”,殊不知“弱势群体”与“弱势主体”两概念的含义不同,涉及领域不同。弱势主体是法学用语,弱势群体则多用于社会学。不同的学科建立了自己特有的研究范畴也会使用不同的理论工具。就社会学而言“弱势群体”是建立在社会分层的理论基础上的,主要是将社会分层中阶位最低的群体概括为弱势群体;就法学研究而言“弱势主体”是在研究某类法律关系时使用的语言,是分析某一类法律关系中双方地位的强弱[1]。

刑法总则中明文规定的关于这三类弱势主体的从宽处罚条款如以下所述:《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九条;第六十五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以及第一百条。其中第十七条之一对老年人的从宽处罚规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首次设立,而且《刑法修正案(八)》修正后的刑法第四十九条也限制对老年人死刑的适用,第六十五条排除了未成年人构成累犯,第七十二条对三类弱势主体在一定条件下应当适用缓刑作出规定,第一百条增设了免除未成年人前科报告义务的规定。这些条文的增设和修改,体现了我国刑法的谦抑性和儒家文化的“悯老恤幼”原则,也是构建“以人为本”的和谐社会和促进社会主义法治进程的题中之义。

一、刑法第六十五条中“不满十八周岁”的认定

《刑法修正案(八)》对不满18周岁的人规定不构成累犯,这里的“不满十八周岁”系指犯前罪时不满18周岁还是犯后罪时不满18周岁?《刑法修正案(八)》并未给予明确的规定,理论界对此存在争议。第一种观� 犯后罪时不满十八周岁的不得认定为累犯;同样犯前罪时不满十八周岁犯后罪时已满十八周岁的,也不构成累犯。第二种观� 第三种观� 第一种观点实际上是后两种观点的综合,即这种观点实际上就是认为实施前罪和后罪,只要其中之一不满18周岁就不能构成累犯,笔者赞同此种观点,纵然第三种观点比较第二种观点来讲是有利于未成年人,但第三种观点更能体现立法者设立此项制度的本意,理由主要有以下几点。

其一,未成年人是一个特殊的群体,他们正处在青春期在心理和生理上与成年人相比有很大的不同,他们的辨认和控制能力较差,容易受不良因素的影响,对事物充满了好奇心,模仿能力较强,感情容易冲动,因此在定罪量刑上要区别于成年人,认为前罪或者后罪只要其中之一不满18周岁就排除构成累犯的可能才能更好的教育和保护未成年人。

其二,“悯老恤幼”原则是我国古代的一项司法原则,同时也是儒家传统文化的体现。古今中外都有恤幼之传统,因此要对未成年人犯罪给予一定的宽恕。认为前罪或者后罪只要其中之一不满18周岁就排除构成累犯的可能的观点体现了对未成年人的特殊关怀,同时也符合对未成年人的保护性教育的刑事政策,体现了对未成年人要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

其三,从刑法65条的表述也可以得出此种结论,“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有学者 况且,不一定条文规定的越明确就越容易适用,极度的确定性破坏确定性的本身,越具体精密的规定反而会阻碍理论的发展[3]。

其四,刑罚的目的是预防犯罪而不是惩罚犯罪。对未成年人不以累犯论处,也足以达到预防其再次走上犯罪的道路。因为未成年人年龄尚小,可塑性大,比较容易改造,对其实施的前罪或者后罪时不满18周岁的均认为不构成累犯才能真正实现刑罚预防犯罪的目的[4]。如果只是坚持实施前罪是不满18周岁或者实施后罪时不满18周岁反而会使未成年人承受过重的惩罚从而影响其未来的学习生�

对于实施前罪时不满18周岁实施后罪时已满18周岁是否构成累犯的“跨法适用”问题,根据2011年4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时间效力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中明确规定适用修正后刑法的第六十五条的规定。这是我国刑法坚持从旧兼从轻原则的体现,“从旧”是前提和原则,“从轻”则是例外。这里的“从轻”不仅是指法定刑的轻重也指刑罚的裁量和刑罚的执行是否有利于被告人。

二、刑法第49条的适用和理解

刑法49条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审判的时候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刑法的这一条文体现了我国刑法的人道主义原则和刑法的谦抑性原则。但对于不适用死刑的未成年人和老年人49条规定的时间标准是不一样的,对于未成年人是指“犯罪的时候”对于老年人则是指“审判的时候”为什么两者同样是不适用死刑但标准却不一致呢?原因在于,老年人与未成年人的刑事责任能力相类似。未成年人与老年人处于生命的两端,未成年人因身体和智力尚未完全发育成熟而不具有成年人的刑事责任能力,老年人因生理、心理功能衰退而缺乏正常人的刑事责任能力。因此,对于未成年人年龄越小他们的辨认和控制能力就差,那么就越值得刑法的保护;而对于老年人而言年龄越大他们的辨认和控制能力就越差,那么就越值得刑法的保护。对于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而审判的时候已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不适用死刑以及对于审判的时候已满75周岁而犯罪的时候不满75周岁的老年人不适用死刑,一方面,是基于对这些弱势主体的特殊保护。另一方面,也是坚持少数、慎杀原则的体现。例如,甲某,一个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持枪抢劫并且造成人员伤亡但法院审判的时候甲某已满18周岁,那么对甲就不能适用死刑。如果对未成年人以审判时为标准就会违背对未成年人的教育感化方针。再如,乙某在其不满75周岁的时候故意杀人但在法院审判的时候已满75周岁,那么对乙则不能适用死刑。如果以犯罪时为标准就违背了对老年人从宽处罚的立法意图。所以刑法第49条规定的时间标准是完全合理的。

关于未成年人跨年龄段的死刑适用问题,笔者认为死刑适用的只能是行为人已满18周岁以后的行为,不能是不满18周岁以前的任何行为。处理跨未成年年龄阶段死刑适用时应当坚持的一条基本原则就是,不得以未成年时的犯罪行为为主而判处死刑,对跨未成年阶段的犯罪,如果要适用死刑,那么,适用死刑的主要依据只能是年满18周岁以后的犯罪行为[5]。按照这条基本原则,如果行为人在不满18周岁前实施一个犯罪行为持续到其已满18周岁之后才结束,那么只能根据已满18周岁以后所实施的行为的情节是否符合死刑的适用条件而决定能否对其适用死刑,对于不满18周岁的行为一概不予考虑。例如,不满18周岁的丙绑架他人并杀害被绑架人,如果杀害被绑架人的行为发生时不满18周岁� 如果行为人连续实施数个相同的行为,例如行为人连续实施数个故意杀人的行为有的发生行为人不满18周岁,有的发生在行为人已满18周岁,那么不满18周岁的杀人行为无论情节是否严重,手段是否残忍都不能适用死刑,罪行是否严重只能参考已满18周岁后的杀人行为。对于刑法分则中以多次实施为加重情节从而导致法定刑升格最终可能适用死刑的犯罪要看已满18周岁以后是否满足刑法分则所规定的多次,对于不满18周岁所实施的次数不应考虑在内。例如行为人不满18周岁以前就曾抢劫,已满18周岁以后抢劫被司法机关查处,是否认定为多次抢劫(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多次抢劫”是指抢劫三次以上)不能将已满18周岁前后的次数累计计算而决定适用死刑,已满18周岁以后没有达到三次以上的就不能适用死刑。对数额犯或者数量犯而言即刑法分则条文将数额或者数量较大作为犯罪起点,并对数额或数量巨大、数额或数量特别巨大的情形加重了法定刑时,� 例如未满18周岁以前就曾走私,但未经处理,已满18周岁走私被司法机关查处,刑法分则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七款规定“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未经处理的,数量累计计算。”那么对此种情形是否适用死刑只能将已满18周岁以后走私的数量累计计算并综合、考虑犯罪情节、危害后果、被告人的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看是否应当适用死刑。

三、第十七条之一中“已满七十五周岁”和刑法第七十二条中“不满十八周岁”和“已满七十五岁”适用和理解

刑法第十七条之一“已满七十五周岁”是指犯罪时已满75周岁而不是审判时已满75周岁。刑法第七十二条中“不满十八周岁”和“已满七十五周岁”分别是指人民法院作出有罪判决时不满18周岁或已满75周岁,而不是犯罪的时候也不是指审判的时候。笔者认为在刑法条文中的时间标准除了刑法明文规定的以外(刑法第49条和第100条)都应与特定的刑事诉讼程序相对应的,不能任意的妄加解释。人的年龄不是一成不变的而是会随着时间的逝去而逐渐的增长,从立案到最终� 那么对于上述的这种情形是以犯罪的时候为标准还是以审判的时候抑或是指判决的时候为标准理论界有不同的看法。

对于刑法第十七条之一的“已满七十五周岁”,有学者认为是审判时已满75周岁。例如:《刑法修正案(八)》中有关老年人犯罪从宽处罚规定的文字表述与刑法中有关未成年人犯罪从宽处罚规定的文字表述基本相同,而按照刑法条文的字面含义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犯罪的时候”是未成年人犯罪从宽处罚的时间节点,那么,我们是否也应将老年人犯罪从宽处罚的时间节点理解为“犯罪的时候”?对此,笔者持否定观点。其主要理由在于,在考虑是否已满75周岁时,以审判的时候作为时间节点,显然要比以犯罪的时候对犯罪的老年人更为有利。据此,以审判的时候作为时间节点符合老年人的生理和心理特征,体现了老年人年龄越大越需要体恤的特点。本文认为这种观点看似有一定的道理实则违背了罪刑法定的基本原则和刑法的解释原理。刑法的每个条文都有其自己的含义不能简单的套用,不能认为刑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不适用死刑是指犯罪的时候未满18周岁和审判的时候已满75周岁,同时十七条之一的“已满十六周岁和已满十四不满十八周岁”是指犯罪的时候,就简单推出十七条之一的已满75周岁就是指审判的时候。第四十九条规定的未成年人和老年人不适用死刑的时间标准不一的理由不能简单套用的第十七条之一,我们必须摒弃这种教条主义的观念,严格遵守罪行法定主义和刑法的解释原理,以更好的实现刑法的任务和目的。

众所周知,“没有法律就没有犯罪,没有法律就没有刑罚”,这句著名的刑法格言是罪刑法定原则的经典表述。它说明认定行为人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什么样的犯罪,以及应当承担什么的刑事责任并给予什么样的刑罚处罚,必须以刑法的明文规定为前提。认为十七条之一的七十五周岁是指审判的时候显然是违背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精神的。那种认为将四十九条和十七条之一运用体系解释的方法予以统一的观点也是违背刑法的解释原理的。十七条之一的表述为“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这句话拆开来读就是: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故意犯罪;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过失犯罪。显而易见,行为人年满七十五周岁之后故意犯罪或者过失犯罪,犯罪的时候就已满七十五周岁,审判的时候也必定已满七十五周岁。行为人犯罪的时候不满七十五周岁的,也显然是不满足本条规定的条件,那就当然不能适用本条规定,理应被本条规定排除。因此,对于故意犯罪的时候不满七十五周岁即使审判的时候已满七十五周岁也不能适用“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的规定,对于过失犯罪的时候不满七十五周岁即使审判的时候已满七十五周岁也不能适用“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的规定”。那种认为十七条之一的已满七十五周岁是指审判的时候显然忽略刑法条文的字面含义。语言文字的可能含义是罪刑法定原则的首要要求也是最高要求。根据罪刑法定原则,解释用语必须以刑法用语为根据,不能离开法律的用语。一方面用语是精神的表示,同样用语的含义是法律的精神。另一方面,罪刑法定原则所要求的是成文法主义,就是要求用文字固定法律;要坚持罪刑法定原则,就应当恪守法律的用语,法学解释的对象是成文的法律,完全脱离用语的解释是恶劣的解释。对于刑法条文进行解释首先要考虑的是文理解释,即按照刑法条文用语可能具有的含义对刑法进行解释,同时参考语法、标点符号、用语顺序等产生或决定的含义。如果文理解释得出的结论是唯一的,那么就不须再考虑其他的解释,如果结论是多种的,那么就会需要文理解释。按照文理解释的方法对十七条之一进行解释,得出的结论是唯一的、确定的,那种认为需要对十七条之一进行扩大解释进而克服罪刑法定原则形式侧面的缺陷,实现刑法的正义的观点显然是违背刑罚的解释原理。那种认为十七条之一是指审判的时候的理解不仅没有违背罪刑法定原则的要求,相反却符合罪刑法定原则,有利于被告人的根本精神,有利于实现公平和正义的观点忽略了有利于被告人的解释只有在存疑时才能适用,对于没有疑问的本就应依法定罪处罚,无所谓是否有利于被告人,从有利于被告人的角度而言,最有利于被告人的是无罪,这显然是不现实的,不能在任何时候都要作有利于被告人的解释,这样会导致法律形同虚设从而背离罪刑法定主义。再者,固然把犯罪不满七十五周岁审判时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从宽处罚有利于实现公平和正义,但却片面理解了刑法的公正,法律的公正总是有缺憾的,法律无法以一种完美无缺的公平方法来适用于一切情况。如果以牺牲法律的价值而换取了个案的公正处理,必将导致法律虚无主义,公正是相对的,刑事司法只要做到严格依法,包括刑法和刑事诉讼法,就能达到公正。

根据上述的论证,不难得出刑法第七十二条中“不满十八周岁”系指判决时不满18周岁,“已满七十五周岁”也指的是判决时已满75周岁,此条款“可以或者应当缓刑的”,必须满足的一个前提就是“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很明显这里的犯罪分子是已经被人民法院判处了拘役或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论证如上不再赘述。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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