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货通知(精编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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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货通知1

第五条保管员在不影响完成工作任务的前提下,原则上可以自行安排上、下班时间,但要保证自己的通讯设备畅通(如住宅电话,手机等)。平常在订单出货时间前半小时内必须按时到岗出货,若本人不在岗而又有工作任务时,在接到电话通知后半小时内必须到岗完成领导安排的工作(包括休息日)。若有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到岗,要向本部门领导提前履行请假手续;若无故未按时到岗,按市局规定的有关劳动纪律考核制度进行考核。

第六条卷烟工业企业运输车辆到达仓库后,保管员本着“先登记、先卸货”的原则,根据“服务工业物流满意度确认表”及承运人的随货同行等相关票据合理安排卸货时间。若到货时间在晚上21:00以前(冬季20:00以前),要及时安排卸货,不得无故拖延;若到货时间在晚上21:00以后(冬季20:00以后),按照“服务工业物流满意度确认表”的登记顺序安排第二天卸货;若当天仓库容量已达到饱和,保管员要立即通知承运人将卷烟转运至其他中转仓库,并及时告诉本部门领导(或综合管理员),部门领导(或综合管理员)要立即通知其他中转站点负责人,告知即将到货的卷烟品名、数量、到库大概时间等相关信息,以便对方做好接收入库准备。

第七条部门有关人员接到卷烟到货信息后,要及时通知保管员,做好入库卸货准备。若保管员在卸货时间段未按时卸货,除工作原因外,按耽误时间的长短扣减考核分,每耽误5分钟时间扣考核分1分,扣完为止。

第八条卷烟卸货时,保管员必须在现场监督收货,并仔细核对卷烟品种,数量,若因本人非工作原因未在现场监督收货,一次扣1分,依次类推;验收时,发现外箱变形或折皱等异样,保管员要立即开箱检查并通知承运人当面验看,发现残损卷烟,要拒绝入库并隔离放置,同时立即通知部门管理人员到现场验看,经部门管理人员确认后,由承运人或卷烟工业企业负责赔偿,保管员引领承运人到财务部门交款,保管员不得擅自收取现金,否则按照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若保管员在收货时未检查出残损卷烟,在发货时由分拣车间收货员当场检查发现箱体明显折皱,根据卷烟结构类别按一个折皱箱体扣1—5分。

由物流中心异地接货,保管员收货时发现箱体褶皱时,立即通知本部门管理人员到场,现场做好褶皱记录并由保管员、驾驶员、管理人员当场签字。若保管员在收货时未检查出残损卷烟,在发货时由分拣车间收货员当场检查发现箱体明显折皱,根据卷烟结构类别按一个折皱箱体扣1—5分。

根据营销中心相关规定,褶皱烟不由工业企业和承运人赔偿的,保管员要及时将褶皱的品名、数量等相关信息经储配部负责人签字后报营销中心签字认可,并将营销中心签字认可的相关资料妥善保存。否则,根据卷烟结构类别按一个折皱箱体扣1—5分。

第九条保管员工作时要做到文明礼貌待人,保持热情、周到的服务态度,若有当天到货卷烟不能及时卸货的情况时,要向承运人耐心说明原因,并合理安排其他卸货时间。若因保管员服务态度差、工作效率低下、无故拖延卸货或其他人为原因造成承运人或其他人员投诉,经查明投诉属实的,按投诉理由扣保管员考核分1—5分。

第十条卷烟卸货完毕,保管员要认真填写“服务工业物流满意度确认表”上的卸货时间等内容,并由保管员、搬运人员、承运人签字确认,最后交由部门负责人审核。

第二章总则

第一条为合理利用有效时间确保卷烟入库、出库及时、准确,结合卷烟订单出货及到货时间分定时与不定时的实际工作特点,保管员工作时间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根据卷烟仓储流程及工作标准,制定本考核办法。

第二条考核分平时和定期相结合的办法进行,平时考核作为月度、季度或年度考核的依据。

第三条考核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按储配部仓储流程和工作标准进行严格的考核。

第四条保管员工作时间指接到订单生成单据后的发货时间;卷烟工业企业运输车辆到达仓库后办理卷烟入库的时间;卷烟扫码、养护、定期盘存时间;办理卷烟寄、退库等按仓储流程和工作标准工作的时间;领导安排的其他工作任务时间。

第三章卷烟出库

第十一条卷烟出库遵循“先进先出、推陈储新”的原则,及时按领货单出货。卷烟出库时,保管员按票据认真核对出库卷烟品种、规格、数量,并在现场监督搬运,若因本人非工作原因不在现场监督的,扣考核分1—3分。

第十二条保管员出货时,应仔细清点整件烟、零条烟的总数量,并在出货单上分别注明:整件烟总数量和零条烟总数量。

第十三条装车完毕后,保管员会同驾驶员、装卸员一起打好封签。

第十四条每天发货后,保管员轮流跟车押送到分拣车间与分拣收货员现场交货,当场点清,如有发货差错,错一次扣1分,保管员应在30分钟内拿回多余品种,补足少发品种,否则,每超过30分钟,加扣1分。储配部长应加强对保管员、分拣收货员交接过程的现场监督,并做好监督记录。

第十五条保管员每日出货完毕,必须进行一次盘点,做好盘点记录,做到帐实相符,日帐日清。储配部长应不定期抽查保管员的日末盘点,做好抽查盘点记录。如抽查发现未做日末盘点,视其情况扣绩效考核分1-5分

第四章卷烟退库

第十六条保管员收到退库卷烟时,要仔细核对《退库入库单》上的卷烟数量、品名、金额等信息与退库实物是否相符,认真检查退库卷烟的包装、喷码是否符合本部门出库卷烟标准,发现异常情况,要立即填报情况说明,连同实物一起交本部门负责人处理。若外包装有残损的,属于非人为原因造成的,由保管员履行报耗程序,属于人为原因造成的,经本部门负责人查明原因后由相应的责任人赔偿。

第十七条负责验收退库卷烟的保管员接收退回卷烟入库后,其他仓库保管员在第二天订单审核之前必须将退库卷烟按品种收回自己仓库存放,并与接收退库卷烟保管员履行交接手续,做到各自负责的仓库帐实、帐表、帐帐相符,若因非工作原因未及时收回退库卷烟,按超过一天扣一分,依次类推。

第十八条退库卷烟入库后要隔离存放,在下次订单审核后尽快发出库。

第五章卷烟养护

第十九条卷烟养护贯彻“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根据烟支含水率的不同和季节变化,指导搬运人员按养护规定码垛,一般烟箱堆放高度以6—8层为宜,并适时翻垛。根据温湿度及气候变化情况,选择确定日常的最佳通风换气、降温、降湿和温湿度测量次数和时间。

第二十条熟练掌握卷烟科学养护技术及卷烟质量变化规律,对库存卷烟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认真做好各项记录。每月月底按时填报“卷烟报损申请表”、“残损卷烟汇总表”、“卷烟仓储预警管理情况表”等反映卷烟情况变化的各类报表。若因人为原因造成各类报表迟报、虚报或各项记录填写不全、不真实、未按时填写的,按×××件扣1分,依次类推。

第二十一条严格控制库内温、湿度,把库温控制在25℃以下,相对湿度控制在×××—×××之间,确保卷烟含水率在×××—×××范围内。每年5至9月卷烟防霉渡夏期间,要严格执行“卷烟防霉渡夏工作规范”,发现卷烟质量变异或其他问题,要立即向部门负责人汇报并及时采取相应的养护或救治措施。开机期间,保管员不能离开工作区域,单次开机持续时间不超过××小时,若因人为原因造成卷烟受潮、霉变、变形等情况,按损失大小照实物原价赔偿。情节严重,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除赔偿经济损失外,给予扣发奖金、行政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劳动纪律

第二十二条严格遵守上下班时间,不得无故迟到或早退。

第二十三条病事假应具备书面的请假手续。

a、事假:分拣员请假时必须先经小组组长同意,假期在1天(不含1天)以内的,小组组长同意后由储配部部长审批,储配部部长不在时由综合管理员审批;假期在1-3天的(不含3天),小组组长、储配部长(储配部部长不在时由综合管理员代行职责)同意后由分管领导审批;假期在3天以上的(含3天),小组组长、储配部长、分管领导同意后由主要领导审批。所有审批后的请假手续统一交给综合管理员,由综合管理员交给综合部;因特殊情况,不能当时出具书面的请假手续,应在事后及时补齐手续。一个月内事假不得超过3天,一个自然年度内事假不得超过10天。

b、病假:病假的审批办法同事假相同,病假的执行标准为:工作时间在10年及以下的当月病假不超过1天;工作时间在11年至20年(含20年)之间的,当月病假不超过2天;工作时间在21年及以上的,当月病假不超过3天。病假必须出具社保定点医院出具的相关病假证明。

c、无病事假手续的,一律按旷工对待,病事假及超标病事假的相关待遇按照员工手册的有关规定执行。

d、迟到、早退和旷工:无正当理由超过规定上班时间10分钟未到岗,视为迟到;迟到达到30分钟,视为旷工半天。

无正当理由提前规定下班时间10分钟离岗,视为早退;早退超过30分钟,视为旷工半天。

累计迟到和早退×××次以下者,扣除当月奖金的×××;5-×××次的,扣除当月全部奖金;×××次以上的,作待岗处理。

擅离职守和未经批准而不上班者,或无正当理由超假不归者,或经组织分配工作后,无故不按规定时间报到者,视为旷工。

在一个自然年度内,旷工累计达到3天的,扣除当年×××个月的生产经营性奖金,累计达到4天的,扣除当年×××个月的生产经营性奖金,以此类推。当年无法全部扣除的转入下年度继续扣除。

旷工期间停止享受一切工资福利待遇,并按相关规定处理。

第七章清洁卫生

第二十四条按照员工手册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安全工作

第二十五条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行业安全管理规定;熟悉市局(公司)职业健康安全管理方针、目标,熟悉各类安全预案;做好卷烟分拣车间的防火、防霉渡夏、防盗、防抢、防骗、防洪和信息保密工作,一项次不合格扣2分,造成严重后果的取消当月全部安全考核分。

第二十六条爱护岗位操作的机具设备,因人为操作不当造成机具设备坏损,若修复后仍能使用的,按一件用具扣2分,若不能修复的,按设备价值赔偿;因未按卷烟分拣工作标准操作或人为操作不规范,造成个人人身伤害和经济损失的,由责任人承担一切后果。

第九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严格执行卷烟仓储流程和工作标准各项规定,每天按时完成领导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若因人为原因贻误工作,视情节轻重按每件扣1—5分。

第二十八条由储配部长每周安排一名值班保管员,值班保管员在值班周内不得擅自离开工作岗位,否则,扣绩效考核分1-5分。

出货通知范文2

为确保我国外贸出口的持续健康稳定发展,进一步规范外贸出口经营秩序,严禁出口企业从事“四自三不见”等不规范的出口业务,严格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防范和打击骗取出口退税的违法犯罪活动,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出口企业要规范出口经营行为,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加强对业务人员的素质教育,严格按照正常的贸易程序开展出口业务。出口企业要实质参与出易活动,确保出口业务的真实性,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出口退税法律法规。

二、为维护我国正常外贸经营秩序,确保国家出口退税机制的平稳运行,避免国家财产损失,凡自营或委托出口业务具有以下情况之一者,出口企业不得将该业务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

(一)出口企业将空白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单等出口退(免)税单证交由除签有委托合同的货代公司、报关行,或由国外进口方指定的货代公司(提供合同约定或者其他相关证明)以外的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的;

(二)出口企业以自营名义出口,其出口业务实质上是由本企业及其投资的企业以外的其他经营者(或企业、个体经营者及其他个人)假借该出口企业名义操作完成的;

(三)出口企业以自营名义出口,其出口的同一批货物既签订购货合同,又签订出口合同(或协议)的;

(四)出口货物在海关验放后,出口企业自己或委托货代承运人对该笔货物的海运提单(其他运输方式的,以承运人交给发货人的运输单据为准,下同)上的品名、规格等进行修改,造成出口货物报关单与海运提单有关内容不符的;

(五)出口企业以自营名义出口,但不承担出口货物的质量、结汇或退税风险的,即出口货物发生质量问题不承担外方的索赔责任(合同中有约定质量责任承担者除外);不承担未按期结汇导致不能核销的责任(合同中有约定结汇责任承担者除外);不承担因申报出口退税的资料、单证等出现问题造成不退税责任的;

(六)出口企业未实质参与出口经营活动、接受并从事由中间人介绍的其他出口业务,但仍以自营名义出口的;

(七)其他违反国家有关出口退税法律法规的行为。

三、出口企业凡从事本通知第二条所述业务之一并申报退(免)税的,一经发现,该业务已退(免)税款予以追回,未退(免)税款不再办理。骗取出口退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骗取的退税款,并处骗取退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并由省级以上(含省级)税务机关批准,停止其半年以上出口退税权。在停止出口退税权期间,对该企业自营、委托或出口的货物,一律不予办理出口退(免)税。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出货通知范文3

为完善外债统计监测与管理,防范外债支付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外债统计监测暂行规定》和《外债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国家外汇管理局决定实行企业货物贸易项下外债登记管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企业货物贸易项下外债,包括企业出口预收货款和进口延期付款。预收货款指出口货物合同约定收汇日期早于合同约定出口日期或实际收汇日期早于实际出口报关日期的收汇;延期付款指进口货物货到付款项下合同约定付汇日期晚于合同约定进口日期或实际付汇日期晚于实际进口报关日期90天以上(不含)的付汇。

二、企业预收货款和延期付款实行登记管理。企业应通过互联网或前往所在地外汇局(以下简称“外汇局”)登陆国家外汇管理局网上服务平台上的贸易信贷登记管理系统(网址:n),办理预收货款和延期付款的逐笔登记和注销手续。

三、自2008年7月14日起,企业新签约出口合同中含预收货款条款和合同中未约定而实际发生预收货款的,应在合同签约之日起或实际收到预收货款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理预收货款合同登记手续,企业合同中未约定而实际收到预收货款的同时办理预收货款提款登记手续。企业按合同约定收到预收货款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理预收货款提款登记手续。

已登记预收货款项下货物报关出口和货物未出口退汇的,企业应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或退汇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理预收货款注销手续。超过登记预收货款项下货物出口时间30天(含)的,应书面说明预收货款未注销原因,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外汇局存档备查。退汇手续按照出口收汇核销管理有关退赔外汇的规定办理。

企业出口买方信贷的提前收汇,应办理预收货款登记手续。企业出口押汇、福费廷、保理等贸易融资项下的收汇,不需办理预收货款登记手续。

四、预收货款可收汇额由贸易信贷登记管理系统依据企业预收货款登记和出口收汇情况及其所属行业特点生成。银行应按照货物贸易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等相关外汇管理规定,在相应可收汇额内为企业办理预收货款的收结汇手续。

五、自2008年10月1日起,企业新签约进口合同中含延期付款条款和实际发生延期付款的,应在合同签约之日起或在海关签发进口货物报关单后90天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理延期付款登记手续。已登记延期付款项下货款对外支付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企业应办理延期付款注销手续。

六、企业登记的延期付款的年度累计发生额,不得超过该企业上年度进口付汇总额的10%。大型成套设备进口、签订长期进口供货合同等超过前述比例的延期付款需求,以及新设企业的延期付款需求,由外汇局根据企业所属行业特点及实际情况征求商务主管部门和行业协会的意见核定。银行应根据货物贸易进口售付汇等相关外汇管理规定,在额度内为企业办理延期付款的购付汇手续。

七、外汇局对企业预收货款和延期付款的登记和注销登记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企业未按照本通知规定办理预收货款和延期付款登记、注销手续的,或以虚假合同办理登记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和外债管理相关规定处罚。企业接受处罚并经核准后,应办理预收货款和延期付款补登记手续。未经补登记的延期付款,银行不得为企业办理购付汇手续。

企业超过预收货款项下登记的货物出口时间90天(含),仍然没有办理注销登记手续且不能说明合理原因,并根据外债管理规定被认定为违规对外借款的,由外汇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和外债管理相关规定予以处罚,责令预收货款原路退回,并按本通知规定办理预收货款注销登记手续。

银行违反本通知规定为企业办理预收货款收结汇、延期付款购付汇手续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和外债管理相关规定处罚。

八、企业预收货款和延期付款项下涉及外汇核销管理和超过90天(不含)的信用证等非货到付款项下延期付款的管理,仍按现行规定执行。

九、本通知适用于个人对外贸易经营者和保税监管区域内具有外贸经营资格从事非保税货物贸易的企业。

十、本通知自2008年7月14日起开始施行。自2008年10月1日起,以往法规与本通知有关内容不一致的,以本通知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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