督查通知【精选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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督查通知【第一篇】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继续落实《国务院关于做好农村综合改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34号,以下简称国发34号文件),严格执行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机构编制管理的通知》(湘发[*]27号,以下简称湘发27号文件),避免在政府换届前后由于思想松懈,控制不力而出现反弹,督促各地采取更加有效的控制措施,坚决制止超编进人等问题,根据中央编办《关于对各地乡镇机构编制和实有人员情况开展督促检查的通知》(中央编办发[*]6号)要求,今年继续对全省控制乡镇机构编制和实有人员情况开展一次督促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主要内容

1.各地贯彻落实国发34号文件和湘发27号文件精神的情况,重点是落实乡镇机构编制(包括行政编制、事业编制)和财政供养人员特别是实有人员在“十一五”期间只减不增要求的情况。

2.各县(市、区)推行乡镇人员编制实名制管理,定编到人并公示的情况。

3.对乡镇进人实行控编审批的情况。以2001年市县乡机构改革时确定的乡镇行政机构和实有人员编制、*年底的乡镇事业单位和人员编制为基数,各地是否存在超编进人、违反规定程序进人、超职数配备领导干部等问题。

4.已完成乡镇机构改革阶段性任务的地区,精简下来的乡镇行政编制管理和使用情况。

5.各县(市、区)建立健全机构编制部门与相关部门间的协调配合和制约机制的情况。

6.“条条干预”的情况。各地是否存在上级业务部门以工作意见、目标考核、评比达标表彰活动、项目资金分配等形式,干预县(市、区)、乡镇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等问题。

7.各地在落实乡镇机构编制和财政供养人员特别是实有人员只减不增任务上,有哪些有效的制度和创新的做法,具体是怎么落实的,是否建立了长效机制,存在哪些问题。

二、方式方法

本次督促检查以各市、县自查自纠为主,做到一级督促一级层层抓落实。

各市、州编办要统一部署和组织本次督促检查,负责本地区自查情况的验收工作,并组成督查组随机选择部分县、乡进行实地检查。各县(市、区)编办要对照本次督促检查的内容认真开展全面自查,保证自查面达到百分之百。

根据中央编办监督检查司《关于开展控制乡镇机构编制和实有人员督查工作的函》(中编督综字[*]4号),省编办将适时采取督查调研、典型案例专项查办等方式随机进行实地检查,综合督查处直接抽查10个以上乡镇,并对检查情况进行通报。

三、工作要求

1.加强领导、认真督查。各级编办要在当地党委、政府和编委的领导下,精心组织,周密部署,落实责任。对督查中发现的问题,要督促有关单位限期整改,并跟踪问效;对普遍性、苗头性的问题,要加强政策指导;对需要追究责任的,要按《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工作暂行规定》和湘发27号文件的要求,经调查核实后,及时移送相关部门处理。

2.健全制度,强化管理。制度建设带有根本性、全局性、长期性和稳定性。加强乡镇机构编制管理,必须靠制度。各级编办要通过这次督查,认真总结成绩和经验,把实践中行之有效的好做法,及时用制度的形式固定下来,并不断健全和落实已有制度,逐步形成用制度管机构、管编制、管实有人员的长效工作机制。

3、加强监督,严肃纪律。各级编办要充分发挥社会监督和舆论的作用,为督查工作营造良好的氛围。要严肃督查工作纪律,不得弄虚作假,不得借督查谋私利和干扰基层正常工作秩序。

四、时间安排及相关事宜

督查通知【第二篇】

为进一步提高政府执行力、公信力,确保市委、市政府各项决策的贯彻落实,维护政令畅通,切实提高行政效率和质量,促进政务督查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政务督查,抓好网上督查工作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政务督查是政府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推动政府决策贯彻落实的重要环节,有利于维护政令畅通,保证政府工作高效运转。网上督查是指通过政府协同办公网对政务督查事项实施交办、承办、反馈、催办、督办等项工作,是进一步规范政务督查形式,提高督查质量的重要手段。加强政务督查,开展网上督查工作,是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美好、幸福家园的需要,也是建设务实、高效、法治、清廉政府的必然要求。各镇街、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完善机构、明确责任、努力开创督查落实工作新局面,使政务督查落实工作成为经济社会科学发展的有力助推器。各镇街、各部门是落实市政府决策部署的主体,主要负责人是抓落实的第一责任人,要明确分管负责人,固定人员具体做好接收、办理、反馈上报等工作。

二、完善制度,规范程序

政务督查是一项经常性的重要工作,要建立制度,规范程序,改进方法,不断提高工作水平。

(一)完善政务督查工作制度。各镇街、各部门要结合自身实际,研究制定本单位的督查工作制度。明确督查工作的任务、原则、程序及要求,建立健全请示报告、情况反馈、检查通报、考核奖惩等规章制度,使督查工作规范化、制度化。

(二)建立限时办结制度。对政务督查和网上督查工作,要明确办结时限,做到任务到岗、责任到人。要及时接收督查事项,按照时限落实反馈。因特殊情况不能及时上报情况的,必须在规定期限内说明原因,提出下一步的办理意见。严肃限时办结制度,对同一事项被市政府办公室连续三次催办未果的承办单位,予以通报批评,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要向市政府主要领导或分工领导作出解释和说明,并提出整改落实措施。

(三)规范督查工作程序。

1.交办转办。除事项外,督查事项均应通过网上下达。特别重要的督查事项可同时采取电话、传真或公函形式交办。督查内容由“市长批示件”、“领导交办事项”和“领导阅示文件”三部分组成。政务督查事项通过《政务督查通知单》下达;市政府领导在网上签署意见的文件以《市领导阅示文件处理单》下达;领导批示事项通过《市政府领导批示办理单》下达。承办期限一般不超过10个工作日。

督查事项下达后,网上即启动办理时限的提示功能。在“距限期日”栏目中进行倒计时,至限期日当天和超过限期日时,该督查事项分别显示黄色和红色。

2.承办反馈。事项下达后,承办单位应及时在“部门待办事项”栏目中进行接收,并抓紧按办理要求在规定期限内办结。确有实际困难无法按期办结的,应在规定期限内将办理的进展情况等通过网上进行反馈和说明。其中市领导网上阅示文件的办结期限按市领导批示要求执行。除事项外,督查事项办结后均应通过网上反馈。特别重要的督查事项可同时采取传真或公函形式反馈。反馈对象应为市政府办公室联系该督查事项的联系人。由多家单位共同承办的督查事项由主办单位负责反馈办理情况。

承办单位在网上反馈时,应点击“提交办理情况”填具反馈内容,同时将带有格式的文件或图片、视频等相关材料作为附件一并报送。该附件的文件名一律以本单位的名称命名。反馈内容应包括承办过程、措施和结果,要实事求是,简明扼要。反馈材料必须经承办单位负责人签发。

3.审核办结。市政府办公室督查人员要认真核实承办单位提供的相关情况,审慎提出督查建议,并尽快以专报的形式向市领导报告。市领导无异议后,该项工作定为“已办结”。

在办理过程中,应及时跟踪掌握督查事项落实的进展情况。对办理进度滞后的督查事项,应适时通过网上进行催办。对办理反馈内容不符合要求,需要多次反馈的督查事项,由市政府办公室通过网上下达“需再反馈”信息,重新将办理单下达到承办单位继续办理,同时告知办理要求和反馈时限。承办单位应再行办理,及时反馈。对再次督办的,网上显示“督办提醒”。

(四)建立考核和责任追究制度。

对政务督查和网上督查工作,实行年度考核制度。考核结果通过适当形式予以通报,并纳入年度科学发展观和目标任务考核的重要内容。市政府办公室结合平时掌握的各承办单位的督查工作情况,重点考核执行制度、兑现承诺、提高效率、完成任务等,客观、公正、准确地对各单位完成督查事项的情况作出评价。

三、创新方式,提高工作水平

督查通知【第三篇】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重点行业和领域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通知》(明电〔*〕16号)部署:“8月下旬到9月中旬,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组织由有关部门参加的联合督查组(包括综合组和专业组),对地方人民政府开展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以及打击非法建设、生产和经营情况进行督查。”经国务院领导同志同意,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于8月27日至9月20日组织督查组对地方人民政府开展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以及打击非法建设、生产和经营情况进行督查。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督查范围和方式

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组织由有关部门参加的联合督查组(包括综合组和专业组)对30个省(区、市)、*生产建设兵团以及重点中央企业进行督查。自治区由区政府自行组织检查。

综合督查组主要督查各地区开展专项行动的总体情况及工矿商贸等行业(领域)专项行动开展情况;专业督查组主要督促检查道路交通、铁路、水上交通、民航、电力、消防、水利、民爆器材等行业(领域)以及中央企业的专项行动开展情况。

二、督查内容

(一)综合督查组

1.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办通知》要求和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下发的《指导意见》,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情况;是否对重大隐患直接掌握并挂牌督办;是否建立健全了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制度和重大危险源分级监管机制。

2.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打击非法建设、非法生产、非法经营的情况;制定和落实安全生产治本之策等情况;对*年以来发生的事故,是否按照“四不放过”原则认真进行了查处,并举一反三,吸取教训,落实了防范措施,以及打击瞒报事故的情况。

3.生产经营单位是否制订了具体工作方案,认真开展自查,及时治理隐患。对一时难以治理的重大隐患是否列入了整改计划,落实了资金、责任人以及整改期限;是否制定了应急救援预案,并采取了监控措施;是否建立健全了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和重大危险源分级监控制度。

4.各地区煤矿瓦斯治理、整顿关闭“两个攻坚战”,金属非金属矿山、石油、化工、烟花爆竹、冶金、有色、建筑施工、民爆器材、渔业、农机、特种设备等重点行业(领域)专项整治工作进展情况和取得的成效、存在的问题及下一步措施。

(二)专业督查组

1.被检查地区各级相关部门以及中央企业总部组织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情况。

2.相关行业和中央企业及其他相关单位按照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制订的《指导意见》进行自查自改的情况。对查出的隐患是否及时进行了整改;对一时难以治理的重大隐患是否列入了整改计划,落实了资金、责任人以及整改期限;是否制定了应急救援预案,并采取了监控措施。

3.本行业、本企业打击“三非”、查处事故、打击瞒报、落实治本之策的情况;对发生的事故,包括专项行动期间发生的典型事故,是否按照“四不放过”原则进行了认真查处,严格了责任追究,深刻吸取了事故教训,制定并落实了防范措施。

4.上述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按照国务院及行业主管部门的要求,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和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的情况。是否建立健全了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制度和机制,是否建立健全了重大危险源监控制度。

三、督查方法

1.听取汇报,查阅资料。督查组要全面听取所到地区、单位的工作汇报,认真查阅相关文件、记录及资料。

2.深入检查,突出重点。要突出重点地区、重点行业、重点企业、重点隐患。要重点对地方各级政府进行督查,对企业进行抽查,通过查企业来检验政府的工作。专业组要重点查本行业(领域)重点地区、部门和单位。各督查组除按计划进行检查外,还要随机抽查一些地区和单位。

3.抓住典型,促进工作。督查组要到工作开展好的地区、单位和存在重大隐患以及专项行动期间发生较大以上事故的地区和单位进行重点检查。要善于发现专项行动中的好典型,加以宣传报道。对隐患排查治理走过场、问题突出的,要责成有关地区、单位限期解决。

4.交流情况,提出建议。督查结束后,要向被督查的地方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和单位反馈督查意见,指出问题,提出建议。

四、督查组的组成

此次督查共组成15个综合督查组和9个专业督查组。由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国防科工委、公安部、监察部、司法部、劳动保障部、国土资源部、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水利部、农业部、卫生部、国资委、工商总局、质检总局、环保总局、民航总局、安全监管总局、旅游局、电监会以及全国总工会等部门和新闻媒体参加,每组10人左右,由一名部级领导同志带队。

综合督查组每组督查2个省(区、市)。道路交通、铁路、水上交通、民航、电力、消防、水利、民爆器材和中央企业9个专业督查组督查的地点和单位由组长单位自行安排。

五、时间安排

8月27日开始出发,9月20日前返回,督查时间为10天。

六、有关事项

1.各省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单位要高度重视这次专项督查,在认真自查的同时,积极配合督查组开展工作。

2.各督查组的具体检查方案、日程安排以及人员名单由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届时印发。

督查通知【第四篇】

为贯彻落实全国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的总体要求,进一步加强生产许可证和强制性认证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浙江省产品质量监督条例》和《关于印发食品和涉及人身健康安全产品质量专项整治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浙质发〔**〕36号)文件精神,经省局批准决定对防爆电器、电线电缆开展专项跟踪监督抽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抽查范围和内容

本次抽查范围为我市防爆电器、电线电缆产品的生产企业。重点抽查今年以来国家、省两级(包括纳入省级计划的市、县计划)未安排过监督抽查和抽查不合格的获证产品生产企业;抽查的重点项目是安全健康的指标;监督抽查的检验工作必须在11月20日前完成。

二、抽样和检验单位

1、本次防爆电器、电线电缆等产品专项跟踪监督抽查检验工作的承检机构为浙江省高低压电器产品质量检验中心。

2、本次防爆电器、电线电缆等产品专项跟踪监督抽查工作委托浙江省高低压电器产品质量检验中心组织实施,机构内部抽检分离。

三、抽样方法、数量和检验判定依据

1、抽样数量、检验项目和判定原则严格按省局的相应产品的评价规则。

评价规则请各相关单位到浙江质量技术监督局政务网()下载。

2、抽样人员抽样时,应向被检单位出示本通知(或复印件)和抽样人员(至少2人)的有效证件,并详细填写抽样单。上述手续不齐全的,被检单位有权拒绝抽样。

3、检验工作结束后,全部样品除已损耗部分和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予以没收的之外,应及时退还被检单位。

四、检验费用

本次监督抽查所需经费由财政专项经费予以保障,有关质检机构不得向被检单位收取任何检验费用。

五、工作要求

(一)执行监督检查抽样的人员在对企业进行产品抽样的同时,要对产品生产企业的质量信息进行调查,认真填写《企业质量档案》,《企业质量档案》包括电子版和书面文本的,其中书面文本的需企业盖章,并将调查信息与检验数据一起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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