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孤儿监护协议书精编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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孤儿监护协议书篇1
孤儿养育监护协议书
甲方:民政办
乙方(监护人):
为贯彻落实《民政部关于主动加强对个人和民办机构收留孤儿管理的通知》(民电[2013]3号)精神,保障孤儿合法权益,确保孤儿健康成长,经协商,民政办(甲方)与(乙方)就孤儿养育和基本生活费使用监护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权利与义务:
1、甲方负责协调落实孤儿现行保障政策,按时发放孤儿基本生活费。
2、甲方定期实地走访看望孤儿,对孤儿养育情况和生活费的使用情况实施监督,维护孤儿的合法权益。
二、乙方权利与义务:’
1.乙方负责将孤儿基本生活费用于监护对象基本生活,保障监护对象健康成长,并负责保护其人身安全,不得虐待、歧视、遗弃。
2、乙方负责对监护对象进行教育培养,督促完成九年义务教育,扶持接受高中(中专)以及大学教育,培养良好的思想品德,促进身心健康发展。
3、乙方负责保护监护对象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在监护对象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或者与人发生争议时,代理其进行诉讼。
三、违约责任:
1、甲方如发现乙方对监护对象有虐待、歧视、遗弃行为,或不尽教育责任,或对生活补助费有挪用、侵占等不当使用情况的,甲方有权追究乙方的责任,并依法诉请变更监护人;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2、乙方如发现不能按时领取基本生活费的,有权向甲方查询并
要求按规定发放;监护对象应享受其他规定保障待遇不能落实的,有权要求甲方协调落实。
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孤儿成年后自动解除。
甲方盖章:乙方签字(盖章):
二〇年 月
二〇年 月日日
孤儿监护协议书篇2
孤儿基本生活费使用监护协议书
甲 方: 民政局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理人):
乙 方:
职 业:
性 别: 民 族:
联系电话: 身份证号码: 户口所在:
为贯彻落实《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精神,保障孤儿合法权益,确保孤儿健康成长,经协商,民政局(甲方)与(乙方)就孤儿养育和基本生活费使用监护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孤儿,性别,现年 岁,出生于 年 月 日。经(公安机关或法院)查明,孤儿父母已死亡(或查找不到),孤儿由乙方抚养,乙方每月给抚养费不低于 元并对其享有监护权至孤儿年满18岁为止。(乙方领取孤儿生活补助开户银行,银行账号:。)
一、甲方权利与义务
1、甲方负责协调落实孤儿现行保障政策,按时发放孤儿基本生活费。
2、甲方定期实地走访看望孤儿,对孤儿养育情况和生活费的使用情况实施监督,维护孤儿的合法权益。
二、乙方权利与义务
1、乙方应履行我国法律所规定的监护人所应履行的监护和抚养责任,孤儿的人身、财产以及其他一切合法权益依法进行监督和保护。
2、乙方在地方民政部门规定的时间内领取孤儿最低生活保障补助,并用于孤儿包括伙食、衣物、日常用品、教育、医疗、康复等经费在内的开支,不包含儿童大病医疗救助费和寄养家庭劳务费等。
三、违约责任
甲方有权对乙方履行监护责任和孤儿基本生活保障金进行监督指导,如乙方未能切实履行监督、抚养义务,甲方有权追回乙方领取的孤儿最低生活保障补助金或提请当地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乙方拒不履行监护职责的,甲方有权解除此协议并与新的监护人重新签订监护协议。
四、附则
本协议由双方签字后生效,如有争议可凭此协议共同到当地人民法院,请法官按本协议制作调解书。
本协议一式叁份,乡、镇(街道)一份,甲、乙双方各一份。
甲方签字(盖章): 乙方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孤儿监护协议书篇3
孤儿基本生活费使用监护协议书
甲方:民政局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理人):
乙方:职业:性别:民族:联系电话:身份证号码:户口所在:
为贯彻落实《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精神,保障孤儿合法权益,确保孤儿健康成长,经协商,民政局(甲方)与(乙方)就孤儿养育和基本生活费使用监护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孤儿,性别,现年岁,出生于年月日。经(公安机关或法院)查明,孤儿父母已死亡(或查找不到),孤儿由乙方抚养,乙方每月给抚养费不低于元并对其享有监护权至孤儿年满18岁为止。(乙方领取孤儿生活补助开户银行,银行账号:。)
一、甲方权利与义务
1、甲方负责协调落实孤儿现行保障政策,按时发放孤儿基本生活费。
2、甲方定期实地走访看望孤儿,对孤儿养育情况和生活费的使用情况实施监督,维护孤儿的合法权益。
二、乙方权利与义务
1、乙方应履行我国法律所规定的监护人所应履行的监护和抚养责任,孤儿的人身、财产以及其他一切合法权益依法进行监督和保护。
2、乙方在地方民政部门规定的时间内领取孤儿最低生活保障补助,并用于孤儿包括伙食、衣物、日常用品、教育、医疗、康复等经费在内的开支,不包含儿童大病医疗救助费和寄养家庭劳务费等。
三、违约责任
甲方有权对乙方履行监护责任和孤儿基本生活保障金进行监督指导,如乙方未能切实履行监督、抚养义务,甲方有权追回乙方领取的孤儿最低生活保障补助金或提请当地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乙方拒不履行监护职责的,甲方有权解除此协议并与新的监护人重新签订监护协议。
四、附则
本协议由双方签字后生效,如有争议可凭此协议共同到当地人民法院,请法官按本协议制作调解书。
本协议一式叁份,乡、镇(街道)一份,甲、乙双方各一份。
甲方签字(盖章):乙方签字(盖章):年月日年月日
孤儿监护协议书篇4
孤儿基本生活费监护使用协议书
甲方:费县民政局
乙方(监护人):
丙方(孤儿):
为了提高孤儿的生活水平,合理使用孤儿基本生活费,确保对孤儿的有效救助。经协商,费县民政局与孤儿监护人就孤儿基本生活费的监护使用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乙方为丙方的法定监护人并长期一起生活,对孤儿基本生活费的使用履行监护职责。
二、甲方负责落实孤儿的各项救助政策,定期发放孤儿基本生活费。
三、乙方负责将孤儿基本生活费落实到丙方的日常生活中,专款专用,主要用于丙方的教育、医疗、生活、学习、服装等方面,保障丙方物质生活水平不低于我县(区)居民平均生活水平,促进丙方健康发育成长。
四、乙方必须坚持养育和教育相结合的原则,保证丙方完成九年义务教育,乙方对幼儿园及小学一、二年级学习的丙方坚持接送,督促丙方完成家庭作业和做一些力所能及的家务劳动。教育丙方遵守公德,遵纪守法,自强自立,以自身健康的思想品行教育引导丙方的身心健康发展,预防和禁止丙方吸烟、酗酒、聚赌,帮助其矫正错误和缺点。在丙方
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或者与人发生争议时,代理其进行诉讼。
五、甲方定期实地走访看望孤儿,对孤儿基本生活费的使用情况和学龄孤儿的受教育情况实施监督,维护丙方的合法权益。如发现乙方对孤儿基本生活费有挪用、侵占等不当使用情况的,有权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并依法诉请变更监护人,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六、丙方基本生活费由政府发放,属于丙方私有财产,乙方应保护丙方财产权不受侵犯,在丙方成年后,将剩余生活费如数转交孤儿本人。
七、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孤儿成年后自动解除。但孤儿成年后,出具相关在校证明后,甲方继续给予生活费补助。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费县民政局
乙方(签字手印):
身份证号码:
二o一一年月日
孤儿监护协议书篇5
甲方:美姑县民政局
乙方(监护人):
丙方(孤儿):
为了发扬中华民族爱幼护幼的优良传统,使不幸孤儿回归家庭,融入社会,塑造儿童健康心理和性格,维护弱势儿童合法权益,促进弱势儿童健康成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寄养管理暂行办法》,经乙方申请,甲方同意乙方为丙方监护人。
一、乙方在监护期间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1、保障弱势儿童的人身安全,无偿监护弱势儿童。
2、对弱势儿童提供生活照料,帮助其提高生活的自理能力。
3、培育弱势儿童树立良好的思想道德观念。
4、按国家规定保证弱势儿童接受学龄前教育和义务教育。负责与学校沟通,配合学校做好弱势儿童的教育工作。
5、定期向甲方反映弱势儿童的成长情况。
6、其他应当保障弱势儿童权益的义务。
7、保证弱势儿童的每一分钱都花在弱势儿童身上,不虐待儿童。
二、甲方的权利、义务与职责
1、甲方定期培训弱势儿童的主要照料人,并指导监护工作。
2、为监护家庭养育弱势儿童提供技术性服务。
3、定期探访弱势儿童,及时解决存在的问题。
4、监督评估监护家庭的养育工作。
5、建立健全弱势儿童和监护养家庭的文档资料。
三、监护协议的履行
1、乙方因家庭经济条件发生变化,不能监护弱势儿童时,应与甲方解除监护协议,弱势儿童由甲方另行安置。
2、乙方不履行本协议约定的义务,由甲方负责向乙方所在乡镇协商,责令其改正,必要时可以解除监护协议;对弱势儿童造成人身侵害的,应当赔偿并追究其法律责任。
3、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双方签字后生效。
甲方:美姑县民政局乙方(夫妻双方):____经办人:
2011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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