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字经【精彩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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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四岁能让梨弟於长宜先知【第一篇】
易解:黄香是东汉江夏人,他九岁的时候,就懂得孝顺父母,夏天天气热的时候,他就用扇子先将父亲的床铺搧凉,再请父亲就寝;冬天天冷的时候,他就先将父亲的被子睡温暖,再请父亲安睡。类似这种孝顺的行为,是每一个为人子女所应当尽的本分。
东汉末年的孔融,才四岁的时候,就晓得礼让兄长,将大的梨子让兄长吃,自己选择较小的。这种尊敬兄长、友爱兄弟的美德,应当及早教育培养。
字经原典作者【第二篇】
关于《三字经》的成书年代和三字经作者历代说法不一,但是大多数学者的意见倾向于“宋儒王伯厚先生作《三字经》,以课家塾”。王应麟晚年教育本族子弟读书的时候,编写了一本融会经史子集的三字歌诀,据传就是《三字经》。
三字经作者一说是宋代人区适子。明末清初屈大均在“广东新语”卷十一中记载:“童蒙所诵三字经乃宋末区适子所撰。适子,顺德登洲人,字正叔,入元抗节不仕”,认为广东顺德人区适子才是《三字经》的真正作者。
三字经作者一说是明代人黎贞。清代邵晋涵诗:“读得贞黎三字训”,自注:“《三字经》,南海黎贞撰。”即以为明代黎贞撰。
王应麟(1223—1296)南宋官员、学者。字伯厚,号深宁居士,又号厚斋。祖籍河南开封,后迁居庆元府鄞县(今浙江鄞县),理宗淳祐元年进士,宝祐四年复中博学宏词科。历官太常寺主簿、通判台州,召为秘节监、权中书舍人,知徽州、礼部尚书兼给事中等职。其为人正直敢言,屡次冒犯权臣丁大全、贾似道而遭罢斥,后辞官回乡,专意著述二十年。为学宗朱熹,涉猎经史百家、天文地理,熟悉掌故制度,长于考证。一生著述颇富,计有二十余种、六百多卷,相传《三字经》为其所著。
字经【第三篇】
答辩人:胡某,男,汉族,1x年x月x日出生,现住在广州市xx区路号,联系电话。
答辩人与被答辩人广州市某某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审一案,现针对被答辩人诉讼请求和,提出答辩意见如下:
一、被答辩人在本案中没有促成合同成立,依法不能收取费用。
本案中,本案答辩人、被答辩人以及第三方陈某某、李某某x1年x月x日共同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在合同性质上看属于居间合同,不是正式的买卖合同。真正的房地产买卖合同需要买、卖双方一起到房地产管理部门签订统一制作的标准的《广州市房地产买卖合同》,但本案买、卖双方并没有签订正式的《广州市房地产买卖合同》,因此双方之间合同并未成立。而对于x1年x月x日三方共同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中就买卖的部分内容约定,该内容充其量属于房地产买卖的意向性约定,但绝不能视为正式的房地产买卖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四百二十七条的规定“居间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但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从事居间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因此,被答辩人未促成《广州市房地产买卖合同》的正式签署,依法不得收取报酬。
此外,答辩人已经向被答辩人支付了5x元费用,足以弥补被答辩人从事居间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何况,被答辩人并未提供任何证据证实其从事居间活动花费了多少必要费用,答辩人要求被答辩人退还多收的居间费用。
二、《房屋买卖合同》属于居间合同,被答辩人提供的报酬条款与《合同法》相冲突而无效。
根据《合同法》第四百二十四条的规定“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因此,被答辩人只有在促成答辩人与第三人房屋买卖合同正式签署后,才有权要求支付报酬。可是,被答辩人单方面制作的《房屋买卖合同》却在第九条只字未提《广州市房地产买卖合同》的签署,仅仅签署了本居间合同就要求答辩人支付居间报酬,违背了《合同法》第四百二十七条的强制性规定,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该条款无效。
此外,该《房屋买卖合同》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只字未提被答辩人促成买、卖双方一起到房地产管理部门签订统一制作的标准的《广州市房地产买卖合同》的基本居间义务,却要求答辩人支付居间报酬甚至违约金,这种行为明显属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根据《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该条款无效。
至于被答辩人要求答辩人在其单方面提供的《服务收费确认书》上签字表示愿意接受该确认书约束,一方面该确认书属于格式条款明显属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因而无效,另一方面也表明被答辩人即使是自己提出的服务义务,也远远没有履行完毕,因此请求支付居间报酬甚至居间费用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综合所述,被答辩人作为答辩人与第三人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居间人,只有在促成答辩人与第三人一起到房地产管理部门签订统一制作的标准的《广州市房地产买卖合同》,才属于履行了居间义务。被答辩人将其单方面提供的居间服务合同等同于答辩人要求签署的《广州市房地产买卖合同》,以居间服务合同替代商品房买卖合同,明显违反了我国法律相关规定。因此,被答辩人请求答辩人支付居间报酬,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
此致
广州市xx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
x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三字经》全文【第四篇】
人之初,性本善。性相近,习相远。
苟不教,性乃迁。教之道,贵以专。
昔孟母,择邻处,子不学,断机杼。
窦燕山,有义方,教五子,名俱扬。
养不教,父之过。教不严,师之惰。
子不学,非所宜。幼不学,老何为?
玉不琢,不成器。人不学,不知义。
为人子,方少时,亲师友,习礼仪。
香九龄,能温席。孝于亲,所当执。
融四岁,能让梨。悌于长,宜先知。
首孝悌,次见闻,知某数,识某文。
一而十,十而百,百而千,千而万。
三才者,天地人。三光者,日月星。
三纲者,君臣义,父子亲,夫妇顺。
曰春夏,曰秋冬,此四时,运不穷。
曰南北,曰西东,此四方,应乎中。
曰水火,木金土,此五行,本乎数。
曰仁义,礼智信,此五常,不容紊。
稻粱菽,麦黍稷,此六谷,人所食。
马牛羊,鸡犬豕,此六畜,人所饲。
曰喜怒,曰哀惧,爱恶欲,七情具。
匏土革,木石金,丝与竹,乃八音。
高曾祖,父而身,身而子,子而孙。
自子孙,至玄曾,乃九族,人之伦。
父子恩,夫妇从。兄则友,弟则恭。
长幼序,友与朋。君则敬,臣则忠。
此十义,人所同。
凡训蒙,须讲究,详训诂,明句读。
为学者,必有初,小学终,至四书。
论语者,20篇,群弟子,记善言。
孟子者,7篇止,讲道德,说仁义。
作中庸,子思笔,中不偏,庸不易。
作大学,乃曾子,自修齐,至平治。
孝经通,四书熟,如六经,始可读。
《诗》《书》《易》,《礼》《春秋》,号六经,始可求。
有《连山》,有《归藏》,有《周易》,三易详。
有典谟,有训诰。有誓命,书之奥。
我周公,作《周礼》,著六官,存治体。
大小戴,注礼记,述圣言,礼乐备。
曰国风,曰雅颂,号四诗,当讽咏。
诗既亡,春秋作,寓褒贬,别善恶。
三传者,有公羊,有左氏,有彀梁。
经既明,方读子。撮其要,记其事。
五子者,有荀杨,文中子,及老庄。
经子通,读诸史,考世系,知终始。
自羲农,至黄帝,号三皇,居上世。
唐有虞,号二帝,相揖逊,称盛世。
夏有禹,商有汤,周文武,称三王。
夏传子,家天下,四百载,迁夏社。
汤伐夏,国号商,六百载,至纣亡。
周武王,始诛纣,八百载,最长久。
周辙东,王纲堕,逞干戈,尚游说。
始春秋,终战国,五霸强,七雄出。
嬴秦氏,始兼并,传二世,楚汉争。
高祖兴,汉业建,至孝平,王莽篡。
光武兴,为东汉,四百年,终于献。
魏蜀吴,争汉鼎,号三国,迄两晋。
宋齐继,梁陈承,为南朝,都金陵。
北元魏,分东西,宇文周,与高齐。
迨至隋,一土宇,不再传,失统绪。
唐高祖,起义师,除隋乱,创国基。
二十传,三百载,梁灭之,国乃改。
梁唐晋,及汉周,称五代,皆有由。
炎宋兴,受周禅,十八传,南北混。
辽与金,皆称帝,元灭金,绝宋世。
舆图广,超前代,九十年,国祚废,
太祖兴,国大明。号洪武,都金陵,
迨成祖,迁燕京。十六世,至崇祯,
阉祸后,寇内讧。闯逆变,神器终,
廿二史,全在兹。载治乱,知兴衰。
读史者,考实录。通古今,若亲目。
口而诵,心而惟。朝于斯,夕于斯。
昔仲尼,师项橐,古圣贤,尚勤学。
赵中令,读鲁论,彼既仕,学且勤。
披蒲编,削竹简。彼无书,且知勉。
头悬梁,锥刺股。彼不教,自勤苦。
如囊萤,如映雪,家虽贫,学不缀。
如负薪,如挂角,身虽劳,犹苦卓。
苏老泉,二十七,始发愤,读书籍。
彼既老,犹悔迟。尔小生,宜早思。
若梁灏,八十二,对大廷,魁多士。
彼既成,众称异。尔小生,宜立志。
莹八岁,能咏诗。泌七岁,能赋棋。
彼颖悟,人称奇。尔幼学,当效之。
蔡文姬,能辨琴。谢道韫,能咏吟。
彼女子,且聪敏。尔男子,当自警。
唐刘晏,方七岁,举神童,作正字。
彼虽幼,身己仕。尔幼学,勉而致。
有为者,亦若是。
犬守夜,鸡司晨。苟不学,曷为人!
蚕吐丝,蜂酿蜜。人不学,不如物。
幼而学,壮而行,上致君,下泽民。
扬名声,显父母,光于前,裕于后。
人遗子,金满籝。我教子,惟一经。
勤有功,戏无益。戒之哉,宜勉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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