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类型意向书的范本【精编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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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向书的范文【第一篇】
某公司代理经销合作意向书
甲方:
乙方:
在平等、互利、互信的基础上发展合作,锦州大圆百商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与 (以下简称乙方)在国家相关法律规定范围内及《海峡两岸合作框架协议》基础上,本着友好、协商的态度,达成初步代理经销意向如下:
一、 甲方初步同意将自己代理的中国台湾产品 授权乙方作为 地区的指定城市代理商。
二、乙方初步同意将自己代理的大陆产品 授权甲方作为中国台湾地区的指定代理商。
三、商品经销规定:
1、甲乙双方提供由中国台湾地区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质检单位检验合格产品。
2、甲乙双方应不断推出新产品并持续增加新品种。
3、甲乙双方须在销售区域内尽力拓展客户。
4、甲乙双方在销售区域内的市场促销活动,宣传导向要旗帜鲜明、形象统一,双方应给予适当的配合。
5、甲乙双方新增订货须提前通知对方。
6、甲乙双方须尽力维护在当地的公司形象和产品的品牌形象,并不得以各种名义侵占对方的代理权。
7、在代理期间,甲乙双方应随时保持交流与沟通当地市场情况及用户需求。
8、甲乙双方应对授权的产品进行宣传拓展。
四、甲乙双方将相关资料交由对方审评,审评后在规定期限内给出相应合作方案,若规定期限内未提交相关意见或甲乙双方无法达成有效协议、双方有权另与他人签订意向书。
五、本意向书是双方合作的基础,甲、乙双方具体的合作内容以双方的正式代理合同为准。
六、本意向书一式两份。
甲 方: 乙 方:
(签章): (签章):
代表人: 代表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各种意向书参考【第二篇】
甲 方: __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 公司地址 : ________
联系电话 : _________ 传真: ________ 邮 编: ____________________
外 方: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公司地址 :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 : _____________ 传真: ________ 邮 编: _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经友好,坦诚协商,就甲方________的建设项目投中小企业融资合作事宜,达成共识如下:
一、公司名称:_________________ (暂定)
二、公司注册地址 :________________
三、项目总投资 _____________万美元, 注册资本___________万美元
甲方投资 _______________万美元, 乙方投资___________万美元
四、甲方建设项目需提供的投中小企业融资总额约为_________________万美元。
五、甲,乙双方拟共同成立合作公司,乙方拟以现汇作为合作条件;甲方拟以项目的土地 ,固定资产和未来收益作为合作条件。乙方所提供的建设资金分批进入中外合作公司的外汇账户后 ,使用期为 15 年,前 3 年为建设期,建设期内免本息。从第 4 年底开始 ,甲方每年按 12 %的保底利润支付乙方红利,连续 12 年,到期不再还本息。
六、使乙方所提供的资金安全进入和汇出,双方就成立“中外合作公司” ,设立“外汇账户”。
七、乙方负责提供申办合作公司所需的有关证明材料,甲方负责在当地办理申报,立项,注册等一切相关手续。双方保证提供给对方的材料是完整的,真实的,有效的。
八、甲方企事业用于抵押的企业的资产及建设项目,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之规定,需 项目担保 ,作为与乙方的引资条件,若由于任何不确定因素造成不能按时将利润支付给澳方的,乙方有权接管合作项目的经营权,直至收回投资后,将项目的经营权归还甲方。
九、甲方建设项目的未来收益,需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资合作法规定由双方认可的评估或谁机构进行分析评定和投资风险的估算后,作为乙方风险投资的依据。
十、中外合作公司成立后,乙方不参与今后合作公司的一切经营活动,也不承担合作公司的所有法律与经济责任,只负责提供资金的监督使用和调配。合作期满后,乙方无条件退出,合作公司及全部甲方所有。
十一、甲,乙双方在引资合作过程中所产生的有关前期动作费用,境内部分由甲方垫付 ,境外部分由乙方承担。
十二、由此合作意向书所涉及的甲方与第三摩肩接踵经济关系及连带责任关系, 均与乙方无关。
十三、乙方资金到位同时,按实际到位资金的_______ % ,甲方支付第三方一次性中小企业融资咨询服务费用。
十四、本合作意向书,由双方代表签字后确认。
十五、本合作意向书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协商。
中方: 外方:
意向书【第三篇】
甲方:武汉碳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乙方:武汉格瑞林建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鉴于:
1、甲方系依法注册成立的企业法人。
2、乙方系依法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正在增资扩股。
3、甲方愿意参与乙方的增资扩股活动。
据此,为充分发挥双方的资源优势,促进乙方的快速发展,为股东谋求最大回报,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甲方参与并认购乙方增资扩股股份事宜达成如下意向条款:
第一条 认股及投资目的
甲、乙双方同意以发挥各自的优势资源为基础,建立全方位、长期的战略合作伙伴关系,保证双方在长期的战略合作中利益共享,共同发展。
第二条 认购增资扩股股份的条件
1、增资扩股额度: 甲方出资人民币3000万元认购乙方增资扩股的股份,认购价格及所持有的股份数量待甲方尽职调查后双方协商确认。
2、本次增资扩股全部以人民币现金认购。
第三条 甲、乙双方同意,在乙方收到甲方存入的认购款项后,向甲方开出认购股份资金收据。 第四条 双方承诺
一、甲方承诺:
1、甲方向乙方用于认购股份的资金来源正当,符合乙方公司章程和中国境内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符合乙方关于认购增资扩股股份的条件,积极配合乙方完成本次增资扩股活动。
二、乙方承诺:
1、待甲方完成尽职调查并得到甲方投委会批准后即签订正式投资合同。
2、在甲方本次认购股份的资金全部到位后完成相关法律手续,办理工商变更。
第五条 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如战争、地震、自然灾害等等,致使双方合作项目中止执行或无法执行所造成的损失由双方各自承担。
第六条 本协议未及事宜,双方另行协商或签订补充协议加以确定。
第七条 本协议书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
甲方:武汉碳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乙方:武汉格瑞林建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签名(章): 签名(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日期:X年X月X日
意向书的【第四篇】
编号:
甲方(站方):
乙方(车方):
为适应运输市场发展需要,规范车辆站场经营管理活动,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依照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一 经营宗旨
甲乙双方必须遵循公平竞争、诚实信用原则,共同遵守国家、省、市有关道路运输法律、法规、方针和政策,发扬“全心全意为旅客服务”的精神,做到诚信经营、安全营运、规范服务、便利乘客。
二 进站经营申请
1、乙方车辆如需进入甲方站场经营,应当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① 进站经营申请书
②《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公司营业执照》的正、副本复印件
③ 与所申请进站经营客运班线类型相适应的车辆《道路运输证》、行驶证和线路牌(正、反面)复印件
④ 单位委托书和指定的经办人员身份证复印件
⑤ 其他有关材料
以上材料,甲方要求提供原件核对的,乙方应予提供;
1、手续不全或与甲方的站场等级不相适应的车辆进站经营申请,甲方不予批准。
2、根据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乙方车辆在进入甲方站场经营前必须先向政府有关交通主管部门办理批准或登记等手续的,乙方应先办理批准或登记等手续。
3、乙方要保证以上提供的材料有效合法,不得利用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的道路运输证件或借用不属于其所有的证件从事道路旅客运输工作。
4、协议签订后,乙方车辆运行线路、车号、车型、座位、班次时间等有变动的,应及时通知甲方并到甲方经营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5、本协议所称乙方车辆包括:乙方自有车辆;与乙方签订车辆经营协议的外站对开或准对开车辆(以下简称外站车辆)。
二、进站证(班次牌)及报班卡
1、进站经营的车辆,由甲方统一制作及发放进站证(班次牌)和报班卡。上述证件,甲方在签订进站经营协议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发给乙方,逾期发放的,不影响乙方车辆进站经营资格。
2、进站证(班次牌)及报班卡是乙方车辆进站经营的资格凭证。经营期间,乙方应妥善保管,不得出租、转借、转让,如有损坏、被盗或遗失,应及时通知甲方并到甲方经营部门办理补发手续。
3、乙方领取上述证件时,应向甲方支付工本费。进站证(班次牌)每个 元;报班卡每个 元。
三、履约责任金。
签订本协议时,乙方要一次性向甲方缴纳履约责任金 元/台,(或乙方在签订本协议时交 元,余款在协议履行期间逐月缴清,即每月缴交 元)协议履行期满或终止,乙方缴清所有费用,没有违约情形,甲方在一个月内全额退还履约责任金给乙方(不计息),如乙方欠有甲方的款项未还,甲方有权用履约责任金抵交并有权追索其余未清偿欠款。
四、进站经营收费和结算方法。
1、经营期间,乙方每月须向甲方缴交如下费用:
① 客运代理费。
客运代理费平时按乙方售票总营收扣除旅客站务费后的 %计提;春运期间,按乙方售票总营收扣除旅客站务费后的 %计提。
② 旅客站务费。
属跨省、跨市班线的,旅客站务费按 元/票的标准收取;属本市(县、区)内班线的按 元/票标准收取。
③ 车辆停放费(含停驶车辆)。
大型客车(含座席及卧铺)按 元/辆·月收取,中型(含座席及卧铺)客车按 元/辆·月收取,不足一个月的按实际天数收取。
④ 车辆卫生费。
统一按 元/辆·月的标准收取(不含停驶车辆),不足一个月的按实际天数收取
⑤ 车辆安检服务费。
应乙方要求,甲方为其进站经营车辆提供安全检查服务的,按每台 元/次的标准收取安检服务费。
⑥ 行包托运费。
A、属甲方承接的去程行包快件按运费总额的 %收取行包代理费;属乙方车辆回程的行包快件由甲方代为保管及发给顾客的按运费总额的 %收取行包代理费,余额全部结算给乙方。
B、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行包代理费也可按不同线路或车辆实行月(季、年)定额包干的办法收取。采用定额包干方式缴交的,甲乙双方另行订立补充协议。
2、以上收费项目和标准,甲方上级主管部门有规定的,按甲方上级主管部门规定执行。
3、本协议履行期间,遇甲方站场升级或政策性因素调整的,甲方有权按照与站场等级相适应的标准或按政策调整后的标准收取上述费用,但甲方上级主管部门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4、结算方法
甲方于每月 日前(遇休息日或节假日时相应顺延)将乙方上月售票总收入中扣除甲方上月应收的一切费用后,余额部份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结算给乙方。甲方上月应收的一切费用包括:客运代理费、旅客站务费、车辆停放费、卫生费、安检服务费、误班费、失班费、顶班费、行包代理费、漏乘收入、稽查补票收入、违约金等。
五、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班车宣传。
1、乙方车辆在站内宣传统一由甲方负责,乙方车辆如需作特别宣传的,甲方可以给予协助,宣传材料和宣传费用由乙方负责。
2、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擅自把自制宣传牌放在甲方站内,违者,没收自制宣传牌,并每次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元。
3、在甲方站内始发的乙方班车要挂正规客运线路牌和甲方统一制作的班车线路示意牌,不准挂其它自制牌子。违者,没收自制牌子并每次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元。
4、乙方及其司乘人员未经甲方同意,不得在站内悬挂、张贴宣传标语、向旅客派发宣传单张,不得误导、欺骗旅客,违者,责令其改正并每次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元。
5、甲乙双方均需保证宣传活动的合法性,宣传资料和宣传广告的不得带有虚假的记载。
(二)班次时间、车库和票价。
1、乙方进入甲方站场经营的车辆班次时间、车库由甲方统一安排,甲方有权根据客源和运力情况调整乙方班车的班次时间及车库,乙方需调整班次时间及车库的,必须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经甲方批准同意后方可进行。甲方上级主管部门对乙方车辆班次时间、车库的安排和调整有特别指示或规定的,按甲方上级主管部门的指示或规定办理。
2、乙方班车票价由甲方根椐国家运价政策和市场客源情况制定并予公布。乙方可根据市场线路情况
向甲方提出票价调整方案,经甲方同意后进行调整。票价的调整若牵涉到第三人利益的,甲方在与乙方及第三人协商一致后作出调整。票价调整的范围不得超出国家运价政策范围。
3,乙方加班车、晚点进站应班车的车库由甲方临时安排,原则上以不影响下一班正班车正常发班为前提。乙方不得强占非本班车车库,不得私自调换车库候客,违者,甲方有权扣留该车进站证、班次牌(报班卡),并每次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元。
4、乙方车辆应按指定车库准时入库候客和出库,服从甲方现场管理人员的指挥,无特殊情况故意拖延出库的,按延误发班处理。需提前入库和提前发班的,应先征得甲方现场管理人员同意。违者,甲方管理人员有权扣留该车进站证、班次牌(报班卡),并每次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元。
(三)售票和配客
1、乙方车辆在站内由甲方统一售(补)票,甲方按乙方车辆行驶证核定的座位售票配客(有特别约定的按特别约定处理),未经甲方同意,乙方司乘人员不能自行在甲方站内售(补)票,违者,按乘载无票旅客处理,并每次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元。
2、凡在甲方配客的车辆必须遵循“入库上客,出库前领结算单,甲方站内不拾客”的原则。在站范围内凡已出车库的乙方班车原则上不得再上客,特殊情况,必须经甲方有关人员同意后,再按正常的程序为上车的旅客购票、检票、领取结算单后才可出站。违者,甲方有权扣留该车进站证、班次牌(报班卡),并每次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元。
3、乙方班车入库配客时,甲方服务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要认真做好旅客导乘、宣传及检票工作,乙方的司乘人员要主动配合甲方做好上述工作,引导旅客正确乘车,发现车上人数与结算人数不符,应及时通知甲方有关人员修改结算单。如发现旅客错、漏乘等情况,应及时通知甲方有关人员妥善处理。
4、无合法理由,乙方不得拒载已购票旅客乘车,违者,每次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元,由此引起旅客投诉的,一切责任和损失由乙方负责。但甲方知道或应当知道该旅客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不适宜乘车而甲方向其出售客票的除外。
5、为有效组织客源,甲方除负责发售当天和预售客票外,还应积极做好售票网点的规划和建设,以方便旅客购票乘车。
(四)报班和发班。
1、乙方车辆到站后应及时做好发班前各项准备工作,在距离发班前 分钟进入甲方指定的车库候客,并服从甲方现场管理人员的指挥。
2、委托甲方安检的乙方车辆发班前必须按规定到甲方指定的地点安检,再到所属的车辆管理单位调度处报到并签领路单之后才能到甲方报班处报班。乙方未经安检、安检不合格或无有效路单的,甲方有权不予报班和配客,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及损失由乙方负责。
3、乙方车辆必须在检票前按甲方规定的程序履行报班手续,报班时须向检票员提供当班次驾驶员、乘务员上岗证以及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甲方上级主管部门规定需要提供的其他从业资格证,未按规定配备驾驶员和乘务员或未按规定提供上述证件的,甲方不予报班和检票。
4、乙方未按约定时间提供车辆,一小时内的视为误班,一小时以上的视为脱班,乙方车辆误班、脱班和临时停班而甲方已售出客票的,甲方负责办理旅客退票和转乘,如协商不成,旅客坚持乘车的,乙方必须派同等级或以上的车辆顶班,在乙方无法派车顶班的情况下,甲方有权安排任何车辆顶班(包括租赁出租的士)疏运已购票的旅客。乙方应按《广东省粤交运管[1998]143号》文件的规定付给甲方误班费、脱班费、顶班费及放空损失费。乙方车辆因肇事或其他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应班的,可不向甲方支付误班费、脱班费,但应提前 小时通知甲方(特殊情况除外)。
5、因甲方责任造成乙方班车延误发班、脱班的,甲方应按《广东省粤交运管[1998]143号》文件的规定支付给乙方误班费、脱班费、放空损失费。但由于甲方电脑售、检票系统等设施、设备在运行过程中出现非人为原因损坏或技术故障,以及发生自然灾害、公共卫生和其他突发性公共事件造成乙方班车延误发班或脱班,甲方采取积极措施减少损失的,可不向乙方支付延误发班费、脱班费、放空损失费。
6、由于乙方责任,当月同一班次(班车)累计 次延误发车
或 次脱班的,甲方有权取消乙方该班次车辆的进站经营资格,乙方缴交的进站经营保证金全部作为违约金支付给甲方。
7、乙方车辆无故不得停班,确有特殊原因需要停班的,应提前 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征得甲方同意后方可停班,否则,作脱班处理。提前通知时间根据不同情况约定如下:平时提前 天申请;国家法定节假日及民间传统节日如:清明、端午、重阳、中秋节等,提前 天申请;春运期间原则上不准停班,如确需停班的,必须提前 天做出停班计划,并向甲方申请。乙方不在以上规定时间内向甲方提出停班申请的,除不可抗力因素外,每次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元,并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和责任。
8、乙方车辆运行过程中,司乘人员不得强行向旅客索取额外费用或中途逐客下车,否则,一经发现属实,乙方每次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元,除此之外乙方还要承担由此而产生的其他损失及责任。班车中 途休息或吃饭后必须清点车上人数,避免漏乘,如因乙方司乘人员的过错造成旅客漏乘或其它意外,由乙方承担一切损失及责任。
9、因甲方或乙方站内(含甲方代办站、售票点)的经营行为造成旅客投诉或有关部门批评处理的,一方有通知和协助另一方的义务。
(五)加班、包车。
1、凡站内发生的加班、包车业务统一由甲方办理,包车单(票)由甲方统一开具,加班、包车车辆必须技术状况良好,并经安全检验合格。
2、乙方需在站内加班或包车的,应提前 天向甲方提出申请,并按有关规定办理完整的加班、包车手续并经甲方有关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进行,否则,甲方有权不予批准,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及损失由乙方负责。
3、站内的加班、包车,甲方按如下原则组织车辆:
(1)长途客源:长途自营车—原线承包车—短途自营车—其他车辆。
(2)短途客源:短途自营车—原线承包车—长途自营车—其他车辆。
4、包车费用按甲、乙双方及包车人协商一致的价格收取。
5、包车单一经开出,乙方负责承运的车辆必须按照包车单上注明的时间、地点履行承运义务,否则,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和责任由乙方承担。
5、乙方在保证当天所有正常运行班次及甲方已安排的加班、包车业务的前提下可自行接洽包车业务。
6、经甲方同意加班或包车的乙方车辆,甲方发现乙方提供虚假手续取得加班、包车资格的或乙方车辆被有关部门强令不准加班、包车的,甲方有权取消乙方班车的`加班、包车资格,由此引起的一切损失及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
(六)行包配载
1、乙方车辆在甲方站内配载的所有行包快件均由甲方负责承接、配送和管理,乙方及其司乘人员不得擅自在甲方站内承揽行包快件,违者,每次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元并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和责任。
2、甲方应保证所承接和配送的行包安检合格,严禁承接和配送易燃、易爆、危险品和禁运品,乙方发现甲方配送上述物品的,有权拒载,由此造成的一责任和损失由甲方负责。
3、经双方签名交接后,行包损毁、灭失的风险由乙方负责。
4、行包到达站后,乙方当班司乘人员要及时将行包送往到达站行包受理处,并与行包员做好交接工作。如因乙方司乘人员没有及时交送行包,造成货主不能及时提货的,一切责任由乙方承担。
5、属甲方承接的行包、快件,乙方无正当理由不得拒载。违者,每次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元,并由乙方负责赔偿因拒载而造成寄件人的一切损失。
(七)出站稽查
1、乙方班车出站时,必须接受和服从甲方稽查人员的稽查,经稽查合格并办理有关手续后方能出站(经甲方批准,可不经稽查出站的除外)
2、已出库的乙方班车未经同意在甲方站内又上客的,如该旅客已购非本班次车票但未检票的,协助旅客转乘;如该旅客已购本班次车票但未检票的,按漏乘处理。
3、凡乙方车辆结算单与实载人数不符,乙方每次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元,但甲方有过错的除外。
4、承载无票旅客的,甲方除按该班次全程票价要求乙方补齐票款并予没收外,同时按结算单与实载人数不符处理。
5、凡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包括:无有效路单、安检单、司机配备不符合有关规定等,甲方有权不准该车出站,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及责任由乙方负责。
(八)落客和停放。
1、乙方班车凭进站证在甲方站场落客和停放并应遵守甲方《站场管理规定》以及服从甲方站场管理人员的指挥和登记,不得乱停、乱放,违者,每次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元。
2、落客后的车辆,不准拉客出站,违者,每次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元。
3、凡在甲方站内停放过夜的乙方车辆不得在停放期间上客或载客过夜,违者,每人次乙方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元。
4、乙方按协议不在本站停场过夜的车辆不得在本站停放过夜。违者,每次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元。
5、乙方停放过夜的车辆,司乘人员必须关好门窗,锁好车匙,以及做好其他安全防范措施。
6、乙方车辆及其司乘人员在甲方站内有逆行、冲卡、乱倒垃圾、辱骂、殴打旅客、损坏公物等违章行为的,按甲方站场管理规定处理,甲方有权暂停乙方该班车的进站经营资格。
(九)特别约定
经营期间,乙方车辆在甲方站场内发生任何事故致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由乙方负责赔偿和处理,甲方可给予必要的协助。但乙方有证据证明,事故是由于甲方过错造成的,甲方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十) 双方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十一)违约责任
甲、乙双方必须严格遵守本协议的所有条款,任一方违约,对方有权要求其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不足弥补损失的,守约方有权另行追索。
(十二)争议的解决
本协议在履行过程中若发生争议,甲乙双方首先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要求有关部门调解,调解不成的,任一方有权向甲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三)本协议有效期: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十四)其他
①、本协议自甲乙双方代表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
②、本协议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议补充或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3、本协议正本一式 份,甲、乙双方各执 份,效力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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