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出国留学协议精编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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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国留学协议留学协议书未通过审核篇1

一、关于留学期限的填写和执行

乙方应按照甲方录取通知或甲方颁发的《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出国留学资格证书》中确定的留学期限填写,并严格执行本协议的约定。

二、关于保证人条件、担保方式的填写:

(1)年龄为18周岁至55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

(2)具有代为清偿能力。

(3)作为保证基础的财产必须是保证人可以依法处分的财产。

(4)保证人不得为留学人员本人配偶。

(5)保证人在乙方留学期限内不得因私长期(三个月以上)出国,否则应按本协议第九条规定办理变更手续。

三、请一律使用墨水笔或毛笔填写,勿使用圆珠笔。

四、本协议书的条款由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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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

住所:北京市车公庄大街9号a3楼13层

法定代表人 (或委托代理人):张秀琴

乙方: (留学人员)

联系电话:( );传真: 住址(户籍所在地): 现住址 ;邮编: 丙方: (乙方国内第一经济保证人)

性别: ;出生日期 年 月 日;身份证号码现工作单位 ;邮编: 联系电话:( );传真: 住址(户籍所在地): 现住址;邮编: (乙方国内第二经济保证人)

甲、乙、丙三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乙方在甲方资助和支

第一条 甲方为实施国家科教兴国和人才强国战略,满足国家人

才培养计划和事业发展的需要,接受乙方的申请,同意派遣乙方,按甲方录取的留学身份赴 (国家)留学,留学期限为个月(以甲方录取通知的留学期限为准)。

第二条 甲方同意乙方申请甲方资助时选定的留学专业和制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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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学计划。

第三条 甲方承担如下义务:

1.对乙方留学资格最终审定,对乙方出国留学给予必要的指导,并向乙方提供有关出国留学的咨询和服务。

2.为乙方办理出国留学手续提供帮助和方便。

3.向乙方提供或保障乙方获得资助的形式有:

(1)由甲方直接提供国家规定的有关经费资助;

(2)安排乙方获得接受国政府或有关机构提供的奖学金资助费。

4.向乙方提供或保障乙方获得如下具体经费资助:

(3)其它有关费用。

5.上述第三条第4款所述有关资助内容、资助标准及数额,均按照教育部和甲方的规定执行。由甲方直接提供资助的奖学金生活费由甲方委托中国驻外使(领)馆定期拨付。由甲方安排乙方获得的奖学金资助费,资助期限以奖学金或资助项目的实际期限为准;甲方将敦促经费提供方按规定期限和按教育部及甲方的有关规定提供。

6.委托中国驻乙方留学所在国使(领)馆管理乙方在国外期间的有关留学事务,依法维护其正当权益。

7.加强与乙方国内推选单位的联系,采取多种适当形式将留学人员的留学情况通知国内推选单位。

第四条 乙方承担的义务:

1.保证完成第二条所规定的留学计划,并保证在第一条确定的留学期限内学成回国服务至少两年。在规定的回国服务期内,不得因私长期(三个月以上)出国;如因公出国,需经国内推选单位同意并报甲方备案。否则,甲方将按违约追究乙方的经济赔偿责任。

2.未经甲方同意,不得擅自变更本协议确定的留学期限、留学国家、留学身份和留学计划,不得擅自放弃国家公派留学身份。

3.保证抵达留学所在国后十日内凭有关材料向中国驻留学所在国使(领)馆报到。未能于十日内及时报到者,应阐明理由;超过一个月未报到者,甲方授权使(领)馆不发资助经费,取消其公派留学资格,本人或保证人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出国后应按照留学所在国要求及时购买医疗保险。因未购买医疗保险产生的费用和损失由乙方自理。

5.留学期间与使(领)馆及国内推选单位保持经常联系,定期向使(领)馆、国内推选单位汇报学习进展情况,填报《国家公派出国留学人员学习/研修情况报告表》。

6.留学期间要树立回国服务、为国服务的责任感和使命感,不从事有损祖国利益和安全的活动,自觉维护祖国荣誉,服从使(领)馆的指导和管理;遵守我国和留学所在国法律;尊重当地人民的风俗习惯,与当地人民友好交往。

7.留学期间的国家公派留学身份不因经费资助标准或来源变化而改变,应始终遵守国家公派留学的有关规定。如获其他奖学金而放弃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应经甲方同意并签订补充协议,且始终应遵守国家公派留学有关规定,履行按期回国服务等相关义务。

8.留学结束时应及时作出书面学术成果报告和留学总结;留学期满回国后及时向国内推选单位报到,汇报留学情况。

9.乙方出国前系非在职人员者,学成回国后按照国家有关就业政策和规定以及与国内有关单位的定(意)向协议就业。

第五条 乙方为保证履行其承诺和义务,同意出国前按甲方的规定交存出国留学保证金。

乙方按期学成回国办理提取保证金手续时,应向甲方提交驻外使(领)馆出具的《留学回国人员证明》,国内单位的证明,回国入境日期证明(护照第1页和入境盖章页的复印件),《保证金收款证明》及留学总结和学术成果报告,经甲方确认后,将乙方出国前交存的出国留学保证金按甲方规定的程序和方式退还本人。

第六条 如乙方违反本协议约定,甲方有权根据其违约事实,按照国家法律、教育部和甲方的有关规定,要求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1)对由甲方直接提供资助的留学人员,甲方经核实后有权停发其资助费用,按甲方的规定处理,并要求其偿还按本协议第三条第4款确定的全部资助费用和向甲方支付全部资助费用的30%的违约金。

出 国 留 学 特 别 告 知

一、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属于特许服务行业,从事该行业的服务机构必须具有国家教育部颁发的《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资格认证书》,按规定缴存备用金,并经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

二、本中心承诺依法经营、诚信经营,为申请人提供规范的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

三、申请人必须符合中国公民自费出国留学的必备条件。

四、申请人在签字前应仔细阅读合同,并应完全理解文本的全部条款。特别应对合同第五条——“退费规定”全面理解。一旦签约,双方将完全按所签合同履行各自的义务。

五、本中心特别提示申请人注意以下几点:

1、发放签证或入境批准文件是申请人申请留学的前往国家或地区政府独立行使的权力。虽然申请人得到本中心在签证方面的指导,并具备了签证的条件,但获得签证或入境批准文件的时间存在不确定性,并仍然存在不能获得签证或入境批准文件的可能性,从而影响申请人的入学时间和学习安排。因此,申请人在未获得前往国家或地区签证或入境批准文件之前,切勿轻易变更个人目前就学或就业状况,不要随意动用所提供的经济担保资金或做出其他重大经济行为,同时应避免使(领)馆调查时出现与原申请材料不符的情况,以免签证申请失败引起损失。

2、在留学申请办理过程中,如前往国家或地区留学政策、签证政策或申请留学院校的入学要求发生变化,申请人应在本中心指导下满足前往国家或地区使(领)馆或申请留学院校的新要求。如因申请人不能满足上述要求而导致留学手续无法办理时,申请人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3、申请人送交的所有文件、材料和陈述的内容应是真实、有效的。任何虚假的文件、材料或陈述所产生的一切后果应由申请人自负。本中心为申请人制作虚假文件材料的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4、申请人向本中心交付所有钱款时,必须直接在本中心的财务部门向财务

人员(本公司的咨询顾问、合同经办人等除外)缴付或汇入本公司指定的开户银行帐号,并收取本公司开具的盖有本公司财务专用章的收据。合同履行完毕,应将该收据换成盖有本中心财务专用章、印有“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章的发票,并应认真核对本中心发票专用章和内容。本中心的任何人员都无权以个人名义或违反本条规定的付款程序以本中心名义收取或代收取包括报名费、学费在内的任何费用。如有任何疑虑,申请人可直接与本中心负责人联系、核实。

5、如果申请人由于学历、语言等原因,暂时不符合申请留学院校的直接入

学要求,院校可能会签发给申请人有条件的专业课程录取通知书,要求申请人必须通过一个阶段的学习,达到校方录取通知书上的要求后,方可进入该校专业课程学习。在这段规定的时间内由于申请人自身原因,无法达到院校要求而不能最终获得入学资格时,申请人自行承担相应的后果。

6、申请人前往国家或地区使(领)馆发出申请人申请的签证(预签)或入

境批准文件后,申请人不得擅自更改入学院校或专业,若自行变更入学院校或专业引起的一切纠纷及经济损失由申请人自行处理和承担。

7、申请人在展望留学前景时,应充分估计将来可能会遇到的各种困难,从

而确立应有的风险意识。申请人自费出国留学的目的是为了深造,出国前应做好相应的物质准备和思想准备,出境后应自觉遵守前往国家的法律、法规及留学院校的规章制度。

8、本中心对申请人入学以后的行为不承担任何责任,也不为院校与学生之

间可能发生的任何纠纷负责。

9、申请人入学后应努力学习,如因学习成绩不合格或其它不能获得相应证

书,申请人应自行承担相应的后果。

中心无法预测的,本中心不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

出国留学协议留学协议书未通过审核篇2

委托人(自费出国留学申请人):

身份证号码:

联系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受托人(华人留学咨询服务站):

身份证号码:

联系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一、服务项目及费用

第一条 委托人申请赴 , (国家及院校外文名称,本合同以英文填写为依据) 留学,就读专业,留学类别属(学历或非学历教育)。

第二条 受托人向委托人提供留学前往国家的咨询、代办入学申请手续等中介服务。

第三条 委托人向受托人缴付出国留学中介服务费合计为人民币(大写)元或美金(usd),其中包括、等费用。

支付方式为币种

二、受托人义务

第四条 提供信息

1.受托人承诺向委托人提供的出国留学信息、宣传介绍材料、广告等,内容真实。

2.受托人应当向委托人介绍前往国家的教育制度、留学政策、留学签证政策和申请留学院校的性质、办学资质、入学要求、入学申请程序等基本情况。

3.受托人应当向委托人介绍留学层次(属于就读所在国的高中、预科、专科、学士学位、硕士学位等)及就读专业的详细情况。

4.受托人应当告知委托人申请留学院校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缴纳费用的办法。

第五条 申请入学

1.受托人协助和指导委托人准备入学申请的相关材料。

2.受托人代为委托人办理入学申请手续。

3.受托人指导委托人办理缴纳报名费、学杂费等有关费用的手续。

4.受托人对委托人委托的留学申请,应当在年月前取得委托人申请留学院校的录取通知书。

如到期不能完成(包括未经受托人与委托人协商情况下,校方签发的录取通知书与委托人申请的学校、院系及专业等不一致),受托人应当在年月前,向委托人退回服务费元。

(大写)币种

5.受托人应当及时向委托人报告办理入学申请的进展、结果。

第六条 办理签证

1.受托人指导委托人进行签证申请准备,协助委托人办理签证或入境批准文件。

2.受托人收到委托人按委托人前往移民局要求准备的全部申请签证材料后,应当带领或指导委托人前往移民局递交签证申请材料。

如该移民局在递交签证申请材料、送签时间有特别要求的,应按其要求办理;需要进行面试的,受托人可协助安排预约时间等。

第七条 其他

1.如受托人为委托人办理申请入学、签证服务等,其收取的费用应在本合同第三条服务费中标明。

2.受托人收取委托人的服务费,应当为委托人开具有效合同。

3.受托人收取的服务费以外的其它费用,有必要时应和委托人再另外立其他合同。

4.如受托人代委托人缴纳学校报名费、学杂费等费用,受托人应向委托人提供收费方的合法证明文件(如学校发票)。

5.受托人对委托人提供的所有材料,均负有保密义务。

除为委托人入学申请、签证申请的目的之外,不得向无关的第三方透露。

三、委托人义务

第八条 委托人应符合中国公民自费出国留学的条件,遵守国家关于公民自费出国留学的规定。

第九条 委托人向受托人送交的所有文件、材料和陈述的内容应合法、真实、有效(如果因为提供虚假文件,而引起的法律后果自负)。

第十条 委托人应当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日内,按受托人要求,把入学申请所需全部材料交给受托人。

第十一条 在留学申请办理过程中,如前往国家的留学政策、签证政策或申请留学院校的入学要求发生变化,委托人应根据新的要求,及时提供补充材料。

第十二条 在留学申请办理过程中,如委托人前往国家驻华使(领)馆或移民局要求委托人进行面试,委托人应按要求参加面试。

四、违约责任

第十三条 受托人和委托人应履行合同中全部条款,违约方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第十四条 受托人违反合同条款造成合同无法履行,受托人应向委托人退还服务费元(大写),币种。

第十五条 受托人未能在约定的时间内为委托人申请到留学院校的录取通知书,委托人有权解除合同,但应及时通知受托人,受托人应按本合同第十四条的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如委托人要求继续履行,受托人应负责在年月前为委托人申请到留学院校的录取通知书。

第十六条 委托人为达成本合同目的而向受托人提供虚假文件材料,致使合同无法履行,受托人有权不退还委托人缴付的全部服务费。

第十七条 由于委托人的违法行为,导致本合同无法履行,受托人有权不退还委托人缴付的全部服务费。

第十八条 委托人因自身原因,要求解除合同,按以下办法处理:

1.委托人已向受托人提供入学申请材料,受托人尚未向外方送交该材料,委托人要求解除合同,受托人扣留服务费元(币种)

元 (币种)

3.委托人获得入学录取通知书后,要求解除合同,受托人有权不退还全部全部服务费。

五、不可抗力条款

第十九条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本合同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如重大自然灾害、瘟疫、战争、骚乱等。

第二十条 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立即通知对方,说明不可抗力的发生日期、事件性质,预计持续的时间及对该方履行本合同的影响,并应当自不可抗力发生之日起_____日内提供证明。

第二十一条 对不可抗力所造成的影响,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办法和补救措施。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一方,应尽力采取合理措施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否则应对由此而扩大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六、合同的补充、变更、修改

第二十二条 如委托人未委托受托人进行签证服务,本合同第六条对当事人双方无效。

第二十三条 对本合同的任何补充、变更、修改应采用书面补充合同形式。

补充合同在双方签署后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七、 生效及终止条款

第二十四条 本合同由委托人、受托人、受托人法定代表人签署,自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五条 本合同正本一式_____份,具有同等效力,委托人与受托人各执_____份。

第二十六条 双方履行本合同的权利和义务后,合同终止。

委托人(签字): 受托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受托人(签字):

签字日期: 年 月 日

出国留学协议留学协议书未通过审核篇3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一条甲方根据人才培养和事业发展的需要,派遣乙方出国留学,乙方接受甲方的派遣。

第二条甲方派遣乙方以____身份赴____国留学,期限为____年____个月(自出国之日起计算)。

第四条甲方在乙方出国留学期间,指定________(姓名、单位、职称)对乙方给予必须的业务指导。

第五条甲方对乙方留学期间在国内的直系亲属,根据国家的政策、规定,给以必要的关心和帮助。

第六条甲方根据国家的政策规定,保证乙方在如下方面的待遇:

1。乙方为(国家或单位)公派出国留学人员;

2。出国置装费(金额)及支付办法:

3。出国国际旅费(金额)及支付办法:

4。在国外学习生活费(金额)、医疗保险费(金额)及支付办法:

5。在本协议第二条规定的期限内国内的工资:(照发或不发)。

6。回国休假待遇:(提供回国旅费或不提供);其他待遇:

第七条甲方在乙方回国后,负责安排乙方的工作,并积极创造必要的工作和生活条件,发挥乙方的作用。

第八条乙方保证按本协议书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在国外努力完成学业,并按期回国服务。留学期间每____?个月向甲方报告一次学习情况。

第九条乙方抵达留学所在国后,一个月内向中国驻该国使、领馆报到。乙方在国外期间,保证遵守中国法律对出国留学人员的规定,遵守所在国的法律。

第十条乙方无论因何种理由需中止、延长留学期限或改变留学内容,均应至少提前3个月通过中国驻留学所在国使、领馆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未经甲方批准,不得改变。

第十一条乙方留学期满回国后,应在一个月内向甲方报到,按甲方规定办理有关手续。乙方须根据本协议书第三条的规定,向甲方提交书面的留学总结、学术报告(或科研论文、科研成果报告)。

第十二条乙方有责任回国后至少在甲方工作____?年。缩短工作年限,由甲方决定。

第十三条甲方在认为必要时,有权决定将本协议书的副本经由我驻外使、领馆提交乙方留学所在国的有关部门或个人。

第十四条甲方违反本协议书时,乙方有权向甲方的上级主管部门提出申诉,要求甲方的上级主管部门责成甲方执行本协议书,赔偿损失等。必要时,乙方可向中国的司法机关起诉,追究甲方的法律责任。

乙方违反本协议书时,甲方将根据乙方违约情况,对乙方批评教育,或给予行政处分,或停止公费待遇,或停薪留职,或要求乙方赔偿损失;必要时,甲方可将乙方违约的事实通知乙方留学所在国的有关部门或个人,或向司法机关起诉,追究乙方的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经甲方同意,由________(姓名、性别、出生年月、工作单位、职务)为乙方出国留学的国内保证人,保证乙方执行本协议书。保证人须与乙方经常保持联系,每半年向甲方介绍乙方执行协议书的情况;如乙方违约,保证人须认真协助甲方追究乙方的责任。在乙方违约而保证人又未履行自己职责的情况下,保证人须承担本人经济收入能承受条件下的经济责任。

甲方与保证人因保证事项而发生纠纷时,经双方同意,可由甲方的上级主管部门裁决。

第十六条本协议书自公证之日起生效,签字各方保证遵照执行。有效期限至本协议书第十二条规定的工作年限期满时止。

必要时,经甲方、乙方、保证人三方协商一致后,可对本协议书进行修改或补充。

本协议书正本一式四份,甲方持两份,乙方和乙方的保证人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乙方保证人(签字)____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年____月____日

出国留学协议留学协议书未通过审核篇4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11号 邮编:100088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首都体育学院 学院学生

姓名: 性别:

学院、专业、年级、班

学号: 身份证号:

家庭住址及联系方式:

身份证号: 电话:

现工作单位:

现住址及联系方式:

留学单位: 台湾体育大学

1.为发展我校的国际交流与合作,拓宽学生的知识面,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促进理论联系实际,了解学科专业发展现状,增强实践能力,开阔视野,提高学生专业素质与综合素质,甲方应积极开辟渠道,对申请出国(境)留学生出国(境)留学的学生进行管理,为学生通过交流项目出国学习提供信息和咨询服务。

2.学校与接收我院学生出国学习的单位签署交流协议。在乙方自愿及有经济承担能力的条件下,甲方愿意推荐乙方赴台湾体育大学(单位名称)学习,期限为 20xx年02月至20xx年07月。乙方在留学单位学习过程中,甲方与乙方应定期联系,检查乙方学习情况,解答其学习过程中遇到的问题。

3.乙方在遵守甲方要求按期完成任务回国后,学校承认乙方在国外所修学分。

1.乙方出国学习属于出国交换留学性质,按出国交换留学生办理一切手续。

2.乙方在出国前应没有任何欠费,同时须遵守学院财务处相关规定。

3.乙方在出国前,须办理留学手续,以保留学籍。乙方在留学期间,户籍不变,享受在校学生的伙食补贴。

4.按照学校学分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乙方在回国后,须提交在国外交流学习期间的成绩单,成绩合格者可由学校教务处审核后获得相应学分。

出国留学协议留学协议书未通过审核篇5

第一条甲方根据人才培养和事业发展的需要,以国家公派、单位公派、校际交流访问学者、任教身份,选派乙方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址赴国进修、留学、讲学任教,期限年月到年月,共计个月。

第二条乙方无论何种理由终止、延长留学期限或改变身份,均应提前三个月向所在单位上报甲方审批。未经甲方批准,不得改变身份或擅自延长期限。

第三条乙方留学、任教期满回国后,应在30天内向甲方报到,并向甲方提交书面留学工作总结、学术报告。

得到国外资助进行合作或访问研究的人员,中级职称者如对方资助额超过12000美元/年,高级职称者如对方资助额超过15000美元/年,其超出部分的20%上交学校;出国讲学、任教人员具有中级职称者年薪超过12000美元/年,高级职称者年薪超过15000美元/年,其超出部分的30%上交学校;校际交流人员不需结算。

第五条乙方出国前,须与甲方房管部门签定《出国人员住房协议书》。

第六条乙方逾期超过6个月,甲方按自动离职处理,乙方接到通知后,应尽快办理离校手续也可委托他人代办。校际交流人员需按对方资助总额赔偿学校,并清还在外期间学校所发工资及奖酬金、国际旅费、置装费、档案保管费每月20元等。

第七条乙方在第一条规定期间内,其国内基本工资照发,逾期一个月者,工资暂停。读学位人员自出国下月起工资停发工资总额包干单位工资发与不发,由所在单位决定,回国时与所在单位协商。第八条经甲方同意,由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工作单位,职务为乙方国内保证人保证人必须是校内职工,如乙方违约,保证人须协助甲方清退乙方住房,结清经费等未了事宜。第九条本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双方保证遵守执行。

协议书一式三份,甲方代表、乙方、乙方保证人各一份。

甲方代表签字: 乙方签字:

公章 乙方保证人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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