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诉答辩状(优推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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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辩状【第一篇】

答辩人:

地址:

被答辩人:

地址:

法定代表人:

答辩人因________诉答辩人解除劳动合同、劳动报酬一案,提出答辩如下:

________于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进入我公司工作,工作岗位为财务部会计,月薪人民币______元。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________称家中有事要求辞工并提交了辞工单,答辩人表示同意,但________随后提出要答辩人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答辩人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拒绝了________的补偿要求,于是________以再考虑为由将辞工单拿回。然而他在拿回辞工单后,却连续______天不回我公司上班(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到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且不接听公司的任何电话,为了严肃公司纪律,答辩人于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依据________与答辩人签订的《劳动合同》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即合同双方均应遵守《________集团规章制度》(即职工手册)。《________集团职工手册》第____章第_____条第一款明确规定:职工没有请假,无故连续旷工_____天、一月中累计旷工______天或一年中累计旷工______天,予以除名的规定,对________作出了除名处理。

在答辩人作出除名处理通知后,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________回到了我公司并进行了工作移交,但他却既不同意交回辞工单,也不同意签收除名处理通知和领取工资,无奈我公司只能将其拒收、拒领情况及见证人见证的情况进行列明后对除名通知予以了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有权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而无须支付经济补偿。________无故连续旷工_____天,严重违反了我公司的规章制度,故我公司依照规章制度的规定依法解除与他的劳动关系是完全合法的,且事后也履行了通知的义务,因此________要求我公司进行经济补偿的请求是没有依据的。

我司于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作出的除名通知中,曾明确要求________尽快回公司结清工资,故我司并没有拖欠其工资的故意,工资未能结算的原因是其本人拒领,故________要求我司支付拖欠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是没有事实依据的。鉴于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________曾以家中有事为由向我司借了人民币______元,故________应领取的工资中应扣除这______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故________要求支付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到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的未休年假工资的请求是没有依据的。

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所列情况的,用人单位须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本案中我公司解除与________的劳动关系的原因是由于其严重违反了公司的规章制度,并不符合第四十条规定的情况,因此________要求我公司支付未提前三十日通知的经济赔偿金是没有依据的

综上所述,________的申诉请求是没有任何法律和事实依据的,恳请仲裁委依法驳回________的相关申诉请求。

此致

________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答辩人: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

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附:答辩书副本_____份;

证据材料______份。

答辩状【第二篇】

答辩人:,男,1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址:,身份证号码:。

被答辩人:X公司,住所地:深圳市。 法定代表人:V。

原审被告:贸易有限公司,住址:东莞市。 法定代表人:V。

答辩人因被答辩人上诉双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提出答辩意见如下:

一、原审法院认定被答辩人《买卖合同》项下原审被告得应承担的义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是合法、合理的。

x年12月15日,答辩人与原审被告贸易有限公司签订了一份编号《买卖合同》,因原审被告的原因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按合同约定:答辩人有权要求原审被告以合同约定价格回购商铺,而被答辩人当天向原告出具了《担保函》,内容包含承诺为答辩人与原审被告签订的《买卖合同》项下原审被告贸易有限公司应承担的义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并补充范围包括合同交易价格、销售合同的内容等。上述被答辩人已经承诺对合同项目下的所有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范围里面的销售合同的内容也包含原告原审被告的所需承担的义务,另范围后面加“等”,说明还包含其他方面承担范围,是对《担保函》排头约定承担合同义务承担责任担保的补充。被答辩人属于对担保责任认识错误,毫无事实及法律依据。原审法院认定:“被答辩人《买卖合同》

项下原审被告得应承担的义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答辩人认为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正确,应驳回被答辩人所有上诉请求。

二、原审法院适用法律正确,应当依法维持原判。

原审法院在判决:“被答辩人承担的保证责任没有超过保证期间”。被答辩人认为:“应在《买卖合同》签订之日开始计算保证期限”,答辩人认为被答辩人法条认识错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六条 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对于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合同中双方当事人未约定保证期限的情况,法律也直接规定了具体的保证期间。本条对连带责任保证未约定保证期限的情况所规定的保证期间同于对一般保证的规定,都是自主债务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债权人有权在此期间内要求连带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依照本法对连带责任保证法律意义所作的界定,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时,主债权人既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也就是说,连带责任的保证人是没有先诉抗辩权的保证人。在主债务履行期届满债务人没有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直接向连带责任保证人主张权利,要求其承担保证责任,而该保证人不得主张债权人应首先经司法程序通过主债务人来满足其债权。因此,答辩人在《买卖合同》的义务(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被答辩人承担保证责任。被答辩人提出从《买卖合同》签订之日开始计算是对法条的理解错误,而答辩人与x5年3月24日起诉被答辩人承担保证责任,并没有超过

上述法条规定的期间,依法被答辩人不能免除保证责任,其应对原审被告合同中所负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综上所述,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被答辩人的上诉固然是其一项法定权力,但其实质是被答辩人滥用上诉权企图拖延判决生效时间。请求二审法院驳回被答辩人的上诉,谴责被答辩人滥用诉讼权利,浪费司法资源的行为,并依法维持原判。

此致

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答辩人:

年 月 日

答辩状【第三篇】

答辩人:吴,女,汉族,27岁,住址:涉及隐私省略

被答辩人:杨,男,汉族,32岁,住址:涉及隐私省略

答辩人因杨交通事故一案进行答辩,被答辩人诉求的赔偿数额过大,部分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事实和理由:

一、 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的基本事实和责任划分原则上无异议。

但请求人民法院要求被答辩人出具驾驶的豫N-T出租车的营运证,以及被答辩人的道路运输从业人员资格证,出租车驾驶员上岗证。如被答辩人未出具,则请求人民法院重新划分双方在本次交通事故中的责任,以及免于答辩人对被答辩人驾驶的出租车的营运损失的赔偿。

二、 被答辩人诉请的各项费用,应先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对于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由被答辩人与答辩人、按事故责任比例分担责任。

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需要特别答辩的是按照x2年12月2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规定,停运损失亦属于“财产损失”的范围,应当由保险公司按《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进行理赔。本案中被答辩人的营运损失应由本案第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市分公司在交强险的范围内承担。

三、 被答辩人出具的关于涉案出租车的营运损失的证据不足。

被答辩人出具《价格评估结论书》只是对该出租车的损失具有参考价值的目的,该《价格评估结论书》中也有说明。且对本案中的出租车营运损失评估过高,停运时间过长。也不符合《河南省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估价鉴定暂行规定》第九条 车物损失估价鉴定机构接受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估价委托后,应在3日内向委托人提交《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估价鉴定结论书》和《道路交通事故的车辆财产估价鉴定清单》。被答辩未向人民法院出具《道路交通事故的车辆财产估价鉴定清单》以及修车期间的出入厂记录证明,修车费用发票和修车误工期间的营运损失等直接具有证明力的相关证据。在此请求人民法院对该出租车的营运损失,营运天数酌情认定。

综上所述,请求人民法院对本案的责任划分,赔偿数额进行酌情认定。

答辩人:吴

答辩状【第四篇】

答辩人:地址:代理人:被答辩人:地址被答辩人:地址:风险提示:

一份严谨的民事诉讼答辩状,

首先需要分清是否属于法院主管,是否有需要写民事诉讼答辩状;

其次是弄清楚受理法院的管辖;再有就是检查诉讼主体是否遗漏,是否有误;此外还应该注意起诉期限和诉讼时效的问题。在明显存在上述问题时,不要急于答辩,答辩时在答辩中明确提出异议,往往能事半功倍,即可令对方败诉。代理人就王(以下简称原告)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向____县人民法院诉龙(以下简称被告)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作如下答辩:答辩事项:被答辩人起诉的主张违背事实,不符合法律规定,请求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风险提示:

制作民事答辩状时,应当围绕原告在民事起诉状中叙述的事实和理由进行。答辩人有权否认对自己不利的不能成立的和无证据证明的事实。进而有取舍地阐述对自己有利的,及对方当事人没有提及的事实,特别在一些双方当事人存在混合过错或都有违约行为的案件,答辩人更应当注意如何承认、如何反驳及如何确立自己的观点。从而达到以自己的事实和理由和对方的事实和理由相抗衡。事实与理由:

一、根据原被告双方订立的《房屋买卖合同》

第四条和

第六条第1项约定内容充分而且十分明显反映了______和______二人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条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当事人在订立履行合同以及合同终止后的全过程,都要诚实,讲信用、相互协作。在现实生活中,我们老百姓也不会原谅一个出尔反尔、不守信用、说话不算数的人,这说明二位原告在合同签订之初,就利用被告的处境,有乘人之危之嫌。

二、二位原告在起诉书中的诉讼请求

第一项称依法确认原被告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是没有法律、没有行政法规、没有地方性法规、没有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在调整民事法律关系的民法中也根本找不出,也不可能找出法律根据。根据《民法典》第55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44条第1款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结合本案实际情况,______当时是非常清楚标的物的实际情况而强烈要求购买,说明买卖双方的行为是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重大误解、胁迫、乘人之危等情形。二位原告与我的当事人所签合同正是如此。无论是从合同的签订过程、或者从合同的签订内容来看都没有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52条第1款的

(一)至

(五)项中的任何一项规定,同时也没有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53条第1款的

(一)

(二)两项规定。请法院依法驳回二位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三、二位原告在起诉状的事实与理由部分所称原被告初步达成购买协议并缴纳定金______元不属实,有捏造事实进行敲诈的嫌疑。如果二位原告确实有充分的证据证明缴纳定金______元给被告,请在法庭当庭举证,并经龙X本人或者其代理人质证后法院方可采信。在本合同中,原告和被告在合同的付款方式中也没有约定缴纳定金______元的内容。这从另一个方面说明,二位原告想通过这种方法获得不当得利,这种行为不应受到法律的保护。当然,二位原告在起诉书中的诉讼请求

第二项称依法判令四被告返还已收取的购房款和定金______元也没有事实依据,当然本案诉讼费用由二位原告承担。再次请法院依法驳回二位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二原告在起诉状的事实与理由部分所称合同签订后,原告______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购房款______万元不属实,被告龙X亲笔书写了收条就更不属实。

四、二位原告在起诉状的事实与理由部分所称后原告经多方了解得知原被告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属无效合同,不受法律保护。这实属找借口,多方了解的人都有谁,有无公信力并无相关证明。但据本案被告龙X提供的______法律服务所对该房屋买卖合同进行了见证,结论是:其订立的合同真实、合法、有效。并盖有公章,具有信服力。

五、二位原告购买的房屋虽然未取得房屋产权证书,这说明所有权没有转移,而不是债权不成立或无效,合同是债权,请二位原告把债权和物权分开,切忌混淆。再加上本案的标的物是顶层,就是农村人所说的朵尖子,不是纯粹的完整的一层房屋,经咨询_____县人民政府相关部门,这种情形是可以补办房屋产权证的。因此原告的主张不能得到支持,法院理应驳回起无理要求。综上所述,答辩人认为,法官一定会维护社会诚信,不会支持狡诈,被告请求人民法院依法确认该合同有效,并且按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数额支付原告并承担相应的损失。请尊敬的审判员采纳我的答辩意见。此致______县人民法院答辩人:龙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风险提示:

在答辩时,答辩人(被告)对自己所提出的主张负有举证责任。

注意,列书证,要附上原件或复制件,如系摘录或抄件,要如实反映原件本意,切忌断章取义、并应注明材料的出处;列举物证,要写明什么样的物品,在什么地方由谁保存着;列举证人,要写明证人的姓名、住址,他能证明什么问题等。

另外,证据和证据来源,虽然法律规定必须提交,但提交时的说明应能简就简,尽可能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保留自己的杀手锏,在庭审辩论中占据主动。 附:答辩书副本_____份;证据材料______份。

62 18500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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