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用调解协议书的法律效力精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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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协议书的法律效力篇1
乙方: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
甲方与乙方就___________________纠纷(__)___仲案字第____号一案,现甲方与乙方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和解协议:
一、双方确认乙方就该案件向甲方支付的`款项为人民币____________元整(¥________)。乙方应于本协议签订之日向甲方一次性支付上述款项,甲方应在收到上述款项时向乙方出具相应发票。
二、本协议执行完毕后,乙方与甲方之间就该案件及其事由不再存在其他任何经济和法律责任。
三、本协议自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均具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________ 代表人:________ 日期: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
调解协议书的法律效力篇2
当事人:田xx、女、汉族、现年51岁、文盲、铜厂村委会大河边村村民
赵xx,男,汉族,现年30岁,铜厂村委会大河边村村民
赵xx,男,汉族,现年24岁,铜厂村委会大河边村村民
大河镇大水昝煤矿
案由:20xx年10月10日,大水昝煤矿锅炉工赵石成在煤矿宿舍不幸死亡,大河派出所接到报案后于20xx年10月10日及时赶现场进行尸表检验。经检验,全身无伤痕、无中毒迹象,排除他杀、自杀、 投毒等人为因素,经征求死者家属意见,不作??鉴定,初定为疾病意外死亡,大河镇综治中、大河镇派出所、大河司法所、铜厂村委会于20xx年10月11日召集煤矿领导及当事人亲宿在煤矿现场调处,死者亲属申请法律援助并获得批准,自愿达成善后处理协议书。
一、死者赵石成的善后处理事宜由大水昝煤矿积极配合亲属处理;
二、死者赵石成在煤矿工作多年,不幸在煤矿宿舍死亡。参照大河煤矿企业工亡和意外死亡的补偿标准,由大水昝煤矿付给补偿费万元(柒拾壹万陆仟元整)、(安葬、包裹及其他费用);
三、双方自协议签字之日起,由亲属领尸离矿,择日安葬;
四、补偿款分两次付清,20xx年10月11日18时付30万元(叁拾万元整),剩下的在死者安葬后第二日付清。死者亲属在领款时应出具身份证复印件及收据??;
五、本协议自签字之日生效,今后死者家人及亲属不得以任何理由干扰、阻碍煤矿正常生产、生活;
六、本协议书双方当事人签字后具有法律效力;
七、本协议书一式三份,大河法律援助工作站及双方当事人各一份。
当事人签字:
调解单位:xx法律援助工作站
20xx年10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