班级晚会主持词【汇编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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班级联欢会主持词【第一篇】
上诉人:深圳市A公司
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观澜街道**社区工业区*号厂房—号
法定代表人:王某
代理人:广东君孺律师事务所张友学律师,联系电话137xx2551
被上诉人:周某某,男,汉族,1x 年 月 日生,住址深圳市 区 路花园 栋 号,身份证号码
原审被告:王某,男,汉族,1x 年 月 日生,住址湖南省 县 镇平 村一村民组 号,身份证号码
上诉人因不服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x2)深宝法民二初字第号民事判决,现依法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一、 请求依法撤销(x2)深宝法民二初字第 号民事判决第一项
二、 请求判令被上诉人依法承担一、二审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一、原审判决事实认定不清
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有二个,其一是要求返还投资款,其二是要求偿还借款。既然原审判决一方面认定被上诉人所投资的对象是上诉人之外一家新公司,与上诉人无关;另一方面又认定被上诉人借款给上诉人的行为是与其投资行为在法律上具有关联性,从而将被上诉人的两个诉讼请求合案受理。原审判决在认定案件事实时明显存在自相矛盾的错误。合理的做法应该是要么认定被上诉人投资的对象是上诉人,要么将两个诉讼请求分案受理。
另一方面,原审判决在认定事实时,完全凭借协议的某些文字的可能的表面意思进行认定,并完全忽视协议的整体内容所体现出真实的意思表示,更没有结合缔约当事人事后的履约行为去认定各方之间的真实合意内容,必然导致其认定事实不清。
二、原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
原审判决适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认定合同无效,但是其适用该法律规定所依据的事实却是原审被告一拿上诉人的资产作为自己的出资的行为导致了上诉人的公司资本被抽逃,违反了公司资本维持原则;
实际上,没有任何法律规定禁止以某家公司的资产作为出资去组建新的公司,只要行为人支付相应对价给该公司,获得该资产的所有权,那么以公司的资产作为组建新公司的出资完全符合法律规定,不存在违背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情形;
即使假设本案中双方的真实意思是要成立一家新公司,也假设原审被告一暂时没有以相应对价获得上诉人的资产所有权,那也只是原审被告一与上诉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与原审被告一和被上诉人之间签订何种协议无关。而实际上双方的真实合意并非去成立一家新公司,而是由于双方不懂法律却又在协议中自以为是地使用词汇造成的,所谓的 “股份合作公司”或“合作股份公司”对于双方来说,其真实意思实际上是指因为周某某受让公王永祥出让的公司股份后,该公司与先前的股东不再相同,导致双方误以为原来的深圳市A公司不复存在,在起草公司章程和补充协议时就想当然的时而命名为“股份合作公司”,时而命名为“合作股份公司”,其实质是对公司股权转让法律行为的误解,不清楚即使公司变更了名称或者变更了股东,公司依然是原先的公司,不是什么新公司,双方也并不是为了设立股份合作公司。
因此,原审判决适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进行判决,缺乏事实依据,属于错误适用法律,不能因此认定合同无效。
三、补充协议已经明确了被上诉人受让案外人股东王永祥的股权的份额和价款,足以证明被上诉人与原审被告及其他股东之间的股权转让关系
从补充协议可以看出,被上诉人与原审被告一之间真实的法律关系实际上就是原告以x0万元作为投资款受让原股东王永祥的百分之三十的股权,上诉人直接收取该x0万元投资款作为向王永祥的借款进行周转,王永祥应收的股权转让款由上诉人作为借款偿还。原审被告一与被上诉人之间又因为被上诉人以管理资源作为出资,将原审被告一的百分之十的股权调整给被上诉人,最后形成被上诉人占百分之四十股份、原审被告一占百分之六十股份的股权结构。
四、上诉人的公司资本实际上不存在被抽逃的事实,并未违反公司资本维持原则,不能因此认定合同无效。
被上诉人的x0万元投资款和40万元借款由上诉人收取,上诉人也按照款项的性质分别开具了投资款的收据和借款的收据给被上诉人,也充分证明了被上诉人投资上诉人的事实。在被上诉人实际全面掌控上诉人公司的几个月的时间里,原审被告一也从未将上诉人的资产转入任何其他公司。无任何抽逃公司资本及违反公司资本维持原则的事实发生。
五、被上诉人是上诉人公司股东的身份及全盘掌控公司经营的总经理身份足以证明:原审被告一与被上诉人之间签署的公司章程和补充协议并没有完全准确明了地反映出双方之间的真实合意,从其整体内容和双方履行协议的行为来看,其真实合意应推断为对上诉人公司的股权进行股权转让,被上诉人实际投资对象为上诉人。
被上诉人与原审被告一之间签署的公司章程虽然有“合作股份公司”的字眼、补充协议中又有另外的概念“股份合作公司”的字眼,但是并不能因此认定其真实意思是成立这样的公司。第一,我国公司法既无“合作股份公司”的公司类型,也无“股份合作公司”的公司类型;第二,被上诉人的投资款是由上诉人开具收据收取,并非其他公司开具收据;第三,被上诉人在签署公司章程和补充协议之后实际成为了上诉人的股东并实际全面负责上诉人公司的经营管理,其投资款经由出让股权的原股东王永祥同意后借给上诉人作为周转资金使用,且该款项系由被上诉人本人亲自决定或审批实际开支于上诉人的公司业务上,并非使用于其他公司的业务上,也并非由其他人来决定如何使用。
虽然并没有完成公司变更登记,但是这种登记行为的未完成,只是缺乏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效力,并不丧失其实际股东身份在真实股东内部之间的法律效力。
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导致作出错误判决,请求予以纠正,撤销其判决第一项。
此致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深圳市A公司
二0xx年二月 日
班级联欢会主持词【第二篇】
杨:多么精彩的节目,
赵:体现了一年级一班是一个充满活力的集体。
李:多么难忘的时光。
戴:我们每个人都是努力上进的阳光少年
杨:在这里,我们对生活充满希望,
赵:在这里,我们团结一心,相互友爱。
李:我们一定会满怀信心,
戴:走向更加美好的20xx年。
合:今天的联欢会到此结束,再次祝大家新年快乐,万事如意,心想事成。
班级联欢会主持词【第三篇】
为强化卫生监督队伍建设,提高卫生监督员的专业知识水平和履职技能,日前,青岛市黄岛区卫计局卫生监督所组织开展了传染病防控监督知识培训,培训与实际结合,理论与实地执法相结合,切实促进了监督队伍理论知识和综合素质的全面提升。
培训中,来自全区的卫生监督员重点学习了寨卡病毒的特征、传播途径、临床症状、治疗和预防措施及卫生监督等内容。并对近期卫生监督工作进行了安排,要求参加培训的全体卫生监督员一要提高思想认识,高度重视夏季传染病防控工作,落实监管责任;二要加强会后学习,牢固掌握传染病防控相关知识,提升业务水平 ;三要严格依法履职,认真贯彻《传染病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开展学校、托幼机构、公共场所、医疗机构、生活饮用水等的卫生监督工作;四要加强信息报送,严格信息报告流程。
培训过程中,黄岛区卫计局卫生监督所又组织了黄岛区门诊部以下的民营医疗机构和中、小学校卫生室负责人的传染病防控知识培训,主要针对《传染病防治法》《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管理工作规范》等相关法律法规及重点传染病诊断标准进行了详细学习,其次对传染病疫情报告管理及日常检查中发现的细节问题进行了系统讲解。同时给接诊医生提出要求:若发现法定传染病、疑似传染病要及时填写传染病登记本和传染病报告卡及时上报,切实做到不漏报、不缓报、不瞒报。
通过本次培训,进一步提高了参训人员传染病防控管理水平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能力,为做好传染病防治和有效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奠定了理论基础。
班级联欢晚会主持词【第四篇】
亲爱的老师们、同学们!
大家节日好!
亲爱的叔叔、阿姨们。
欢迎你们的到来。
欢迎你们和我们一起渡过这美好的节日!
我们聆听过世纪的第一声钟响,
我们拥抱过新千年的第一缕曙光;
今天,当鲜红的红领巾在晚霞中起舞时,
我们将迎来万分激动的时刻。
这是多么欢乐的一天啊!
这是多么幸福的一天啊!
今天,我们集合在这里,
共庆属于我们自己的节日
——六一国际儿童节!
是那么开心,我的六一
是那么难忘,我的`六一,
是那么幸福,我的六一,
是那么激动,我的六一,
我宣布二中*年*班“庆祝六一国际儿童节文艺演出”正式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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