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融资【精选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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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融资【第一篇】

关键词 会计稳健性; 债务融资成本; 权益融资成本

中图分类号:F23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5937(2014)10-0054-05

一、引言

稳健性是会计信息的质量特征之一,要求在会计确认、计量与报告时谨慎确认资产或收益,及时确认负债或损失。近年来学术界涌现出大量研究会计稳健性的存在性和影响因素的成果,而与其产生的经济后果相关文献却屈指可数。仅有的几篇文章也只是从单方面分析会计稳健性与债务融资成本的关系,或者从单方面论证稳健性与权益融资成本的关系。国内尚未见到会计稳健性对这两种融资成本影响程度差异的研究。但理论上债权人和股东在获取信息能力与规避不对称信息风险的能力上存在差异,会导致这两种融资成本对稳健会计信息的敏感度出现差异。另外,陈旭东、黄登仕(2006)采用1993—2003年中国上市公司的数据进行实证分析得出:中国的会计稳健性具有明显的行业特征,其中制造业最明显。而湖北省作为中部的制造业大省,最具代表性。湖北省资本市场建设工作会议宣布,湖北上市公司数量居中部地区首位,已有境内上市公司82家,其中有48家属于制造业,占比高达%。

因此,本文以湖北省制造业上市公司为例,实证分析会计稳健性对债务与权益融资成本的影响差异。旨在为“债权人和股东二者中谁更在乎上市公司是否遵循了稳健的会计政策”这一课题提供经验数据,为完善稳健性经济后果的实证研究提供新的视角。

二、文献回顾

(一)会计稳健性与债务融资成本

国外研究方面,Ahmed,Billings,Morton与Stanford-Harris(2002)最早发现,债权人与股东双方在红利分配方案中的利益冲突越激烈,公司的会计稳健性反而越高。他们通过实证分析,首次证明了债务融资成本与会计稳健性呈显著的负相关关系。Zhang(2008)更深入扩展了Ahmed,Morton等人的研究成果,检验了债务契约中会计稳健性对于债务人与债权人的事前效用及事后效用。结果表明,稳健性使得契约中的双方都受益,因此降低了债务人的借款成本。Moerman(2008)等人发现会计稳健性削减了贷款交易的买卖差价,降低了与债务契约相关的信息成本,因此债权人要求更低的报酬率。

国内研究方面,钟岳松(2009)从理论上分析了提供稳健性会计信息的债务人需要得到债务成本降低的补偿。毛新述(2009)通过实证得出,盈余稳健性与公司的债务成本显著负相关。李琳(2010)却得出了与西方截然相反的实证结论,即会计信息的稳健性与债务融资成本存在正相关关系。

(二)会计稳健性与权益融资成本

国外文献方面,Francis、Olsson、LaFond与Schipper(2004)率先对会计稳健性与权益融资成本的关系进行检验,但结果发现二者无显著的相关性。Lara、Osma和Penalva(2006)对稳健性的计量采用了多种组合的计量方法,首次证明了会计稳健性越强,权益融资成本越低。Li(2009)在世界不同国家间检验了会计稳健性与权益融资成本的关系。再次证明财务报告的高稳健性与较低的权益融资成本相关。

国内方面,关于二者关系的文献数量非常有限。李刚、王艳艳与张伟(2008)通过实证检验发现,会计稳健性对权益融资成本没有显著影响。张长海、胡国柳与吴顺祥(2011)的研究结论支持了会计稳健性能有效地降低权益投资者要求的必要报酬率的论点。李骁寅、彭家生(2012)通过实证研究发现,会计稳健性在我国上市公司广泛存在,且稳健性程度越高,权益融资成本越低。

三、研究设计

(一)研究假设

会计稳健性的最基本需求来自契约、监管、诉讼与税收四个方面(Watts,1993)。本文运用会计学术界引用频率最高的契约理论展开分析,提出以下假设:

1.从债务契约角度分析,与股东和CEO的利益冲突相似,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的委托关系也会使二者产生利益冲突。在借贷关系中,债权人处于收益与风险不匹配的劣势地位。一方面,如果双方订立的债务契约没有限制性条款,债务人有动机肆意改变借款用途。例如,CEO将借款用于高风险项目的投资,加大了债务资金的风险。另外,债务到期时,债权人还可能承受债务人不能还本付息的风险。另一方面,尽管债权人承受如此大的风险,得到的收益却只能是契约约定的本金和固定的利息。债务到期时,即使借款企业的价值有再高的提升,债权人也享受不到。而会计稳健性能缓解债权人收益与风险的不平衡。因为稳健的会计信息能及时把债务资金的风险信号传递在财务报告中,从而维护债权人的利益。但提供稳健的财务信息需要付出代价,所以不是所有的债务人都愿意这样做。其一,被低估的当期盈余和净资产会遭到报表使用者较差的评价;其二,债务人对损失与收益确认的不对称及时性,使得财务数据未达到债务契约中的指标要求而承担违约风险。因此,债权人必须对债务人采用稳健会计政策进行补偿,而降低债务融资成本就是最有效方式。基于此,本文提出假设:

假设1:会计稳健性与债务融资成本显著负相关。

2.两权分离产生了股东和管理层(CEO)的受托经济责任关系。从管理层薪酬激励的契约角度分析,股东为了监督CEO受托责任履行情况,会制定一系列与财务报表数据相关的经营业绩指标体系来考核。但由于股东与CEO的信息不对称以及不完全契约的限制,CEO可能会提前披露“好消息”以及延迟确认坏消息来粉饰财务业绩。其一,如果接收到资本市场传递的上市公司业绩的好消息,CEO就有动机将不确定的正现金流提前披露在最近的业绩考核指标中。而当收到股东给的奖励之后,CEO将面临道德风险,即不努力促成好消息转化为实际的现金流入,从而损害股东乃至整个企业的利益。其二,如果接收到资本市场传递的上市公司业绩的坏消息,CEO会有动机延迟披露直至他们的任期结束。在此期间,他们可能将坏消息导致的损失传递给下一任或进行高风险投资来摆脱坏消息。为了防止CEO粉饰财务报表,股东们要求CEO在编制财务报告时将“好消息”谨慎传递,将“坏消息”更及时充分地披露。所以,提高会计稳健性水平能缓解股东和管理层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因而减少了被市场赋予了价格的信息风险,即减少了投资者要求的报酬率,从而降低了权益融资成本。基于此,本文提出假设:

假设2:会计稳健性与权益融资成本显著负相关。

3.通过前述分析,作为债务与权益融资的资金供给者,金融机构和股东们都对财务信息的稳健性有一定的需求。但在我国特殊的制度背景下,二者对稳健的会计信息的依赖程度有显著的差异。其一,应对信息不对称的风险能力上,金融机构比股东们更强。为规避风险,金融机构在订立债务合同时可加入限制性或约束性条款。例如债权人要求债务契约维持特定水平的净资产总值、营运资本、利息保障倍数等基于会计数据的约束条款。其他的限制性条款还包括依据债务人企业的经营业绩订立出与之对应的利息率、到期日、抵押物等价格条款。其二,在信息的搜索能力方面,金融机构也优于股东们。Bharath、Sunder(2008)认为,在获取企业的私有信息上,银行有更多信息渠道。我国的资本市场兴起较晚,发展不成熟。就是在这种特殊的制度背景环境下,这种差异尤为明显。企业在选择融资方式时,更愿意向数量较少的金融机构披露其私有信息,而不愿公开给大量的股东,尤其是中小股民。因此,执掌着信贷大权的金融机构获取信息的能力显著强于股东。

(二)建立模型及变量定义

(三)样本选取、数据来源

本文选取2007—2012年沪深两市A股湖北省制造业上市公司为样本。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2012年修订),全省共有48家制造行业的上市公司。按下列标准对所得样本进行筛选:(1)剔除财务数据缺失的样本;(2)剔除股票交易数据不全的公司;(3)剔除极端值。最终得到237个样本。所有数据均来源于国泰安数据库,本文数据使用Excel2010软件进行加工处理。

四、实证检验分析

(一)描述性统计分析

由表3,所选取样本的相关变量大致较合理和稳定,除资产报酬率与企业规模波动较大外,其他变量的波动较小。大部分变量的均值与中位数接近,只有采用权益市价比法计算的会计稳健性AC的均值与中位数有细小差别。因变量债务融资成本均值为,最大值为,最小值为-,标准差为,离散程度较小,说明样本的债务融资成本较平稳。另一因变量权益融资成本均值为,最大值为,最小值为,标准差为,说明样本的权益成本参差不齐,差别迥异。自变量AC采用应计项目法计量的均值为,最大值为,说明应计项目常年累计为负值,即会计稳健性在湖北省制造业普遍存在,但AC的最小值为-,说明还有少量上市公司的会计信息不稳健。自变量AC采用权益市价比法计算的均值为,最大值可达到,最小值只有-,说明仍有一小部分上市公司未遵循稳健性原则。控制变量中,公司规模SIZE的中位数与均值非常接近,但其最大值与最小值之间相差较大。说明湖北制造业上市公司中,中小规模与大规模公司相差甚远。资产报酬率ROA的均值为,最小值只有-,最大值却高达,说明湖北省制造业上市公司的资产报酬率有较大的差异。贷款所占比例TR均值为,说明债务融资的主要渠道是向金融机构贷款。

(二)模型检验及分析

表4列示了模型1和2的线性回归检验结果。模型1可以看出,此模型的调整R方为,接近于1,说明模型的拟合优度较好。DW统计量为,接近于2,说明线性回归方程无自相关。会计稳健性对债务融资成本的线性回归系数为-,且通过了1%的显著性检验。因此,在控制住其他影响债务融资成本的因素后,会计稳健性与债务成本显著负相关,本文的假设1得到证明。其他影响债务融资成本的因素中,权益乘数、资产报酬率、固定资产比例和贷款所占比例这四个变量都与债务融资成本在1%的显著性水平上呈正相关关系;公司规模、公司成长性这两个变量与债务融资成本在1%的显著性水平上呈负相关关系。

从表4中的模型2可看出,此模型的调整R方为,接近于1,说明模型的拟合优度良好。DW统计量为,接近2,说明此回归方程无自相关。会计稳健性对权益融资成本的线性回归系数为-,且通过了1%的显著性检验。因此,在控制住其他影响权益融资成本的变量后,会计稳健性与权益成本显著负相关,本文的假设2得到验证。其他影响权益融资成本的因素中,资产报酬率、公司规模、股票换手率和成长性这四个变量都与权益融资成本在1%的显著性水平上呈负相关关系;权益乘数和市场波动Beta这两个变量与权益融资成本在1%的显著性水平上呈正相关关系。

从表5中的模型3(a)可看出,交互变量D1AC的回归系数为,为正值,并通过了显著性水平为1%的检验,这证明较之债务融资成本,权益融资成本对会计稳健性的波动更敏感。因此,本文提出的假设3得到验证。与模型3(b)中会计稳健性采用应计项目法计量不同,模型3(b)中的会计稳健性指标用权益市价比法来替代。D1AC的相关系数为,依然为正,且通过了1%的显著性水平检验,同样证明了本文的假设3。

五、结论

本文运用2007—2012年沪深两市A股湖北省制造业上市公司的年度财务报表中的数据,建立了三个模型:债务融资成本对会计稳健性的多元线性回归方程;权益融资成本对会计稳健性的多元线性回归方程;会计稳健性对债务和权益融资成本的影响差异的选择模型。通过实证得出三个结论:(1)会计稳健性与债务融资成本显著负相关,即上市公司采用更稳健的会计政策提高了债务融资效率。(2)会计稳健性与权益融资成本显著负相关,即上市公司采用稳健的会计政策促使权益融资效率的提高。(3)较之债务融资成本,权益融资成本对会计稳健性水平的变动更加敏感。这一方面说明了相对于债权人而言,股东们对高水平稳健性的需求程度和依赖程度更大。另一方面说明了股东主要以调整权益融资成本为规避风险的手段,而金融机构用以防范风险的主要工具并不是调整债务融资成本。金融机构可以通过订立有弹性的软约束条款来限制上市公司。

主要参考文献

[1] 李琳。基于我国资本市场的会计稳健性与债务资本成本关系研究[J].武汉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4).

[2] 张敦力,李琳。会计稳健性的经济后果研究述评[J].会计研究,2011(7).

[3] 张兆国,刘永丽,李庚秦。会计稳健性计量方法的比较与选择:基于相关性和可靠性的实证研究[J].会计研究,2012(2).

[4] 李骁寅,彭家生。会计稳健性的存在性及其与权益资本成本关系的实证研究[J].经济研究导刊,2012(14).

[5] 严骞。债务融资对会计稳健性的影响分析[J].全国商情(理论研究),2012(14).

债权融资【第二篇】

一、引言

稳健主义萌生于会计受托责任盛行的19世纪,其起源的原因在于会计估计和不确定性。稳健性作为财务报告中的一项重要惯例或基本原则,虽长期存在于会计实务中,并在近三十年有逐步增强的趋势,但是在学术界、实务界及准则制定机构,关于会计稳健性的争论却从未停止。

1997年之前,关于会计稳健性的研究大都停留在规范研究的阶段,Basu(1997)的研究为会计稳健性的计量提供了可操作的方法[1],之后出现了大量研究会计稳健性的文献,对国内外关于会计稳健性研究方面的文献梳理之后发现,现有文献主要集中于对稳健性的存在性的验证(李增泉、卢文彬,2003)[2]和时序变迁(Givoly and Hayn,2000;赵春光,2004)[3-4],以及会计稳健性的影响因素(Beeks,Pope and Young,2004)[5]等方面,而关于会计稳健性的经济后果的文献较少,并且研究结论不一。在关于会计稳健性对债务融资影响的文献中,Zhang(2008)的研究认为会计稳健性有助于降低债务资本成本[6],毛新述(2009)、郝东洋和张天西(2011)、徐玉德等(2011)也认为会计稳健性可以降低公司的债务成本[7-9],而Gigler et al(2009)及李琳(2010)等提供的证据却并不支持上述观点[10-11]。究其原因,一方面可能是在稳健性的测度指标上存在差异,另一方面也有可能是因为会计稳健性的经济后果受到我国特殊的制度环境影响,脱离现实的制度环境而单纯考察会计稳健性的经济后果,可能会得出极不一致的研究结论。

本文结合我国公司的产权制度特征,采用Khan and Watts(2009)提出的计量公司层面的会计稳健性的Cscore法[12],从债务融资成本的角度考察会计稳健性的经济后果,研究在债务市场上会计稳健性对经济活动的影响。

二、相关文献、理论分析与研究假设

Zhang(2008)研究了会计稳健性对债务契约中借贷双方的影响,结果发现,在借款人面临不利冲击时,会计稳健性程度的提高,借款人将更易违反债务契约,贷款人会及时收到借款人违约的信号,贷款人将从中受益;同时发现,对于提供稳健会计信息的借款人,贷款人会为他们提供较低利息率的贷款,从而也使借款人受益。然而,Gigler et al(2009)的研究并未发现会计稳健性提高了债务契约效率。在国内,毛新述(2009)、郝东洋和张天西(2011)研究认为会计稳健性与债务融资成本之间存在负相关关系。李琳(2010)的研究结果表明,我国债权人并不能有效地识别稳健的会计信息,提供稳健会计信息的债务人并未获得债务融资成本上的补偿。

从以上文献可以看出,在会计稳健性对债务融资的影响问题上并未取得完全一致的研究结论。尤其在国内的研究文献中,有些结论甚至完全相反。脱离我国新型加转轨的特殊制度环境,而单独考察会计稳健性的经济后果,可能是造成上述研究结论之间存在差异的原因。

理论认为问题不仅存在于股东和管理层之间,也存在于股东和债权人之间(Jensen and Meckling,1976),例如,股东可以通过超额支付股利和投资于高风险项目从债权人那里转移财富。契约理论认为,债权人可以与企业签订债务契约来缓解道德风险,降低成本,可以通过对债务契约中的某些财务指标如资产负债率、股利支付率等作出一定的约束和限制。

从债权人的角度来看,由于在债务契约中存在的信息不对称,债务人企业拥有信息优势,而债权人却是信息劣势的一方,债权人承受了预期的债权价值下降的风险,若没有一种信任机制来降低这种潜在的风险,债权人可能会拒绝贷款或者提高贷款的利率。会计稳健性就是这样一种能够降低债权人所面临的信息不对称程度的机制(Watts and Zimmerman,1986)。债权人作为会计信息的需求者,稳健的会计信息可以平衡债权人的收益和风险,债权人可从中受益。由于债务契约通常是以会计数据为基础签订的,会计稳健性要求对经济损失比对经济收益更及时的确认与披露,如果债务人不以先前契约中的规定使用借款资金,而投资于高风险的项目,取代契约中低风险的项目,稳健性对经济损失的及时确认机制会很快将这种风险提前暴露出来,债务契约规定中的相关条款也很容易违反,债权人会及时得知这种风险和收到企业即将违约的信号,债权人也会及时采取相应的措施来规避风险。稳健的会计信息可通过债务契约及时表现出的违约信号,可以降低债权人的风险,使债权人受益,因此,债权人会对提供稳健会计信息的债务人企业提供较低的贷款利率,相反,激进的会计信息增大了债权人的信贷风险,债权人也会对提供激进会计信息的债务人企业索取较高的利率作为对自己承受风险的补偿。由于公司债务价值增加的空间和可能性极为有限,债权人要求管理者及时确认和披露好消息的动机很小,甚至于没有这种动机,管理者自愿披露好消息的行为对债权人收益的影响也是微乎其微的。

从债务人的角度来看,债务人提供的稳健性的会计信息为债权人提供了及时传递违约信号的一种机制,降低了债权人承受的风险,因此,同时债权人也会向提供稳健会计信息的债务人索取较低的贷款利率。债务人作为会计信息的提供者,提供稳健的会计信息需要付出一定的成本,通常提供稳健会计信息的成本有以下几点,一是债务人企业违约的可能性增加;二是管理者的薪酬可能会受到影响,因为在薪酬契约中,管理者的薪酬通常是与会计盈余相联系的,会计稳健性对经济损失的及时确认会降低会计盈余,进而影响到管理者的薪酬;三是公司在证券市场的表现也会受到影响,会计稳健性对净资产和盈余的持续低估,可能会影响公司股票的价格(钟岳松,2009)[13]。作为对债务人提供稳健会计信息成本的补偿,债权人会相应索取较低的贷款利率,债务人也会要求债权人提供低利率的贷款,进而自己才有动力提供稳健的会计信息。

2. 多元统计回归分析。(1)会计稳健性与债务融资成本。本文分别以Dcost1和Dcost2作为被解释变量,对上述研究模型进行了回归分析,回归结果见表3。

在表3的回归(1)中,用于衡量会计稳健性的指标Cscore的回归系数为-,t值为-,在5%的水平上显著为负,表明稳健的会计信息可以降低公司的债务融资成本,符合本文的预期。表3的回归(2)显示,稳健性指标Cscore的回归系数为-,t值为-,依然在5%的水平上显著为负,进一步表明稳健的会计信息可以降低债务融资成本,验证了假设1。

从控制变量的回归结果来看,公司规模Size的回归系数均为-,且均在1%的水平上显著为负,公司规模与债务成本负相关,符合预期,通常情况下规模较大的公司有较强的债务融资能力,更容易获得低利率的贷款,这一结果和李志军、王善平(2011)的结果相一致。总资产报酬率Roa的回归系数均在1%的水平上显著为负,表明公司业绩好的公司更容易获得成本低的贷款,因为通常盈利能力好的公司具有较低的破产风险,债务融资成本会比较低。Tangible的回归系数也均在1%的水平上显著为负,表明有形资产越多的公司可能提供的实物担保品就越多,从而银行会给与其更低利率的贷款。资产负债率Lev的回归系数符号均为正,并且在回归(2)中在1%的水平上通过了显著性检验,表明随着公司财务杠杆的增加,其破产风险也在增加,银行通常会给予资产负债率较高的公司较高利率的贷款,以补偿银行所承担的财务风险。公司的经营现金净流量Cfo的回归系数符号为负,通常拥有较多现金流量的公司偿债能力强,会降低其债务融资的成本,该变量回归系数的符号符合预期,但未通过显著性检验。审计意见Audit的回归系数均为负,在回归(1)中的回归系数为-,在10%的水平上通过了显著性检验,表明好的审计意见可以降低债务融资成本。公司产权性质哑变量State的回归系数符号均为负,在回归(2)中,State在1%的水平上通过了显著性检验,表明相比于非国有控股的公司,国有控股的公司获得更低成本的贷款,这一结果和李广子、刘力(2009)以及孙铮、李增泉和王景斌(2006)等的研究结果相一致,即银行更倾向于对国有性质的公司提供低利率的贷款,民营企业在贷款时遭遇了信贷歧视。

(2)国有产权、会计稳健性与债务融资成本。产权制度作为企业内部的一种重要的制度安排,是会计稳健性发挥作用的约束条件。表4报告了根据产权性质分组及加入交叉项Cscore?State后,会计稳健性与债务融资成本之间的回归结果。

表4的四次回归结果显示,稳健性指标Cscore在三次回归中的符号都显著为负,在回归(1)中,对全样本的回归,如前所述,变量Cscore的系数在5%的水平上显著为负,但是在回归(2)中,对国有企业子样本的回归,变量Cscore的系数为负但未通过显著性检验,在回归(3)中,对非国有企业子样本的回归,变量Cscore的系数为-,在5%的水平上显著为负,该结果表明,虽然整体而言,会计稳健性可以降低公司债务融资成本,但是在国有企业,会计稳健性与公司债务融资成本的负相关关系较弱。回归(4)是加入交叉项Cscore?State后的回归结果,该交叉项的系数为,在5%的水平上显著为正,进一步表明,国有产权性质削弱了会计稳健性与公司债务融资成本之间的相关性。该结果验证了假设2。

从控制变量来看,对非国有企业子样本的回归中,控制变量回归系数的符号和回归(1)中对应的控制变量的符号完全一致,个别系数在显著性上有所差异。在对国有企业子样本的回归(2)中,变量Lev的符号为负,变量Cfo、Salegrowth的符号为正,与回归(1)的结果不一致,但未能通过显著性检验。

同时,本文又以Dcost2作为被解释变量,根据产权性质分组及加入交叉项后,对研究模型重新进行了回归分析,回归结果见表5所示。

表5的回归结果显示,在对全样本的回归中,稳健性指标Cscore的回归系数在5%的水平上显著为负,在对全样本根据产权性质分组后,只有在非国有样本组,稳健性指标Cscore的回归系数显著为负,系数为-,t值为-,在10%的水平上通过了显著性检验。但在国有样本组,变量Cscore的符号为正,但未通过显著性检验。该回归结果也表明,整体上而言,会计稳健性可以降低公司债务融资成本,但是在国有企业,会计稳健性与公司债务融资成本的相关性较弱。回归(4)是加入交叉项后的回归结果,交叉项Cscore?State的系数为,且在1%的水平上显著为正,说明国有产权性质削弱了会计稳健性与公司债务融资成本之间的相关性。该结果进一步验证了假设2。控制变量的回归结果和前文基本保持一致,不再赘述。

(四)敏感性分析

为了说明上述研究结论是可靠的,本文做了如下敏感性分析,第一,把稳健性指标Cscore替换为根据Givoly and Hayn(2000)的方法计算的非经营性应计(指标为Nacc)来度量公司的会计稳健性程度,回归结果显示,稳健性指标Nacc与Dcost1在10%的水平上显著负相关,Nacc的回归系数为-;Nacc与Dcost2在1%的水平上显著负相关,Nacc的回归系数为-,进一步表明会计稳健性可以降低公司的债务融资成本。第二,在计算债务融资成本的时候,本文采用财务费用代替前文中使用的利息支出,回归结果同样表明,本文的主要结论和前文仍保持一致。

四、结论

债权融资【第三篇】

随着我国金融市场的不断发展与完善,企业将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等形成的应收债权出售、质押、贴现给银行等金融机构进行融通资金,已是企业进行融资的重要举措。为规范企业与银行等金融机构相关融资的会计处理,财政部于2003年颁布了《企业与银行等金融机构之间从事应收债权融资等有关业务会计处理的暂行规定》(以下简称为《规定》),并于2004年5月颁布了《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和相关会计准则有关问题解答(四)》。笔者通过对债权质押、债权出售与债权贴现深入比较分析,对现行应收债权融资的会计处理谈几点拙见。

一、现行债权融资会计处理的不足

(一)违背了负债的概念及可靠性要求

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应当是会计核算的根本。若一种会计核算方法所形成的会计信息不够真实,则这种方法能否应用值得怀疑。我国于2001年实施了新一轮企业会计制度改革,2006年颁布了新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两次改革的根本宗旨之一就是规范企业会计行为,提高企业会计信息质量。根据相关准则的规定,负债是指企业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预期会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的现时义务。附追索权债权贴现或出售后,贴现或出售企业在贴现或出售日是否一定在债权到期日承担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债务是不确定的,也就是说,贴现或出售企业在贴现或出售日是否承担一种需履行现时义务是不确定的。这表明附追索权债权贴现或出售的交易不符合负债确认的标准。若按现行会计制度规定,附追索权债权贴现或出售视同质押借款,将这种不确定的负债确认为负债,既不符合负债的概念,也势必造成资产负债表中资产与负债同时虚增的结果,从而导致企业对外所提供的会计信息的失真,并对资产负债率、流动比率、速运比率等财务指标的计算与分析产生不良影响,从根本上违背了会计核算的信息质量要求。

(二)违背了或有事项准则的规定

或有事项准则中明确规定,或有事项是过去的交易或事项形成的,其结果须由未来不确定事件的发生或不发生加以证实的事项。某项资产所有权上的风险与报酬是否从根本上转移给对方,是判断出售交易是否成立的必备条件之一,但若风险与报酬是否转移由未来的不确定事项最终确定,则应是或有事项准则规范的内容。显而易见,附追索权债权贴现或出售后,贴现或出售企业实质上对债务企业不能如期履行偿还银行等金融机构债务起着一种担保作用,最终是否应由贴现或出售企业履行这种担保义务,仍由未来的不确定事项确定。若按现行会计处理规定处理,则是将这种应由未来确定事项处理的事项按现在确定的事项处理,显然违背了或有事项准则的相关规定。

(三)违背收入准则的应用范围[1]

我国最新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十四号———收入》第二条明确规定:“收入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本准则所涉及的收入,包括销售商品收入、提供劳务收入和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企业债权不是企业的存货,更不是企业所提供的劳务,因此,企业为融资需要出售债权所取得的经济利益流入不属于销售商品收入和提供劳务收入,也不属于企业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即出售债权交易不属于收入准则规范的领域。但2003年《规定》中规定,对于有明确的证据表明有关交易事项满足销售确认条件,如与应收债权有关的风险、报酬实质上已经发生转移等,应按照出售应收债权处理,并确认相关损益。可见,《规定》在忽视收入准则应用的前提下,应用了收入准则来判断确认债权出售交易,得出的结论值得质疑。

(四)资产所有权上的风险与报酬是否转移判断不当

资产所有权的主要风险与报酬是否转移,是判断资产交易是否成立的主要标准之一,风险与报酬转移的时间及交易额是关键。在附追索权债权出售业务中,企业是为了融资,银行或金融机构是为了从中获得投资收益,双方各有所图,交易方可成立;银行或金融机构给付对价后,自然拥有对该债权的管理权及所有权,便可以根据需要自行处理该债权再融资,按期收回债权后,其收益归银行等金融机构,若保管不当导致债权凭证遗失或未向债务人请求付款,其损失也由其自行承担;银行等金融机构履行债权未获付款情况下,可以将债权退回给出售企业,但这种比率应较低,否则,银行或金融机构是不会促成此笔交易的。

可以看出,从债权出售或贴现融资额来说,不管债权是否附有追索权,融资额计算过程相当,融资额多少应当与债权本身价值相当,债权融资额不会因出售或贴现协议中注明附有追索权而产生波动;从债权出售或贴现之日起,债权资产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与报酬实质上均已转移给银行等金融机构;在债权到期日如果遭到追索,债权资产所有权上的风险与报酬最终未能转移给银行等金融机构,只能表明债权资产转让交易最终不成立,但在债权出售或贴现日用一个未来不确定事项来推断当前确定事项显然是不合理的。因此,附追索权债权出售或贴现,不应因附有追索权而影响到对债权出售或贴现业务的判断。

(五)债权出售融资的定性错误

依据交易或事项的实质处理经济业务,是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的具体应用。任何一项交易或事项的实质主要判断依据,应当是企业管理当局从事此项交易或事项的动机、目的及结果,相同的交易或事项形式,由于其交易目的或动机不同,交易实质也可能不同,会计处理也自然不同。《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企业为筹集生产经营所需资金等发生的费用应归集到“财务费用”科目;营业外收支是指与企业生产经营无直接关系的各项收支;应收债权无论是按出售处理或是贴现处理,均是企业融资的一种手段,在融资过程中承担的各种代价理所当然应作为“财务费用”处理[2].

(六)实务操作较为困难

转入其他应收款的销账时间及依据不足。在发生销货退回销售金额与其他应收款金额不符的情况下,与银行等金融机构之间的结算依据不足。

尚未发生的销售退回却确认债权:一是其他应收款明细科目无法正确设置;二是资产确认依据不足,不符合资产定义。

二、债权质押贷款、债权出售与债权贴现的比较分析

为了更加准确地对债权融资进行会计核算,在充分应用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的同时,也应遵守其他会计准则或会计信息质量要求。在此有必要对质押贷款、债权出售、债权贴现与附追索权债权贴现进行深入比较分析。

(一)融资目的相同

债权质押贷款、债权出售和债权贴现,均是企业融通资金的一种举措,企业的动机或目的就是融资需要。依据会计的基本理论,企业在融资过程中所承担的代价理所当然地作为融资费用处理。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若债权出售是出于融资目的,则融资额与债权价值间差额应作为融资费用处理,列入“财务费用”账户较为适当;若债权出售只是处理流动性及收益性较差的资产,则列入营业外损益账户较为适当。

(二)质押贷款与附追索权债权贴现比较分析

质押贷款与附追索权债权贴现的经济实质不同。根据我国《合同法》及《担保法解释》的规定,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或者权利凭证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或者权利作为债权的担保,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该动产或权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从性质上看,应收债权质押融资是向银行等金融机构借款而以自己的应收债权作为还债的担保,包括借款和质押担保两方面的内容。债权贴现是指贴现申请人依据银行等金融机构的相关规定,扣除一定贴现息后取得债权资金并转让债权的行为。从性质上看,附追索权债权贴现融资,是向银行等金融机构转让债权取得资金,并以自身的商业信用为债权原债务人担保,包括资产转让和信用担保两方面内容。质押贷款与附追索权债权贴现债务确认的时点不同。

质押贷款的实质是一种商业信贷,当企业取得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的同时也承担了相应的债务,债权质押物只是对企业所承担债务所做出的担保。债权贴现是一种资产转让交易,该交易一旦成立并取得资金,债权贴现企业与原债务人及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之间不再存在债权债务关系。附追索权债权贴现实质是对原债务人不能按期履行债务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所做出的担保。债权贴现企业与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之间是否存在一种债权债务关系,取决于债权到期后原债务人履行债务情况。由此可见,企业通过质押贷款融资需要履行的是一种现时义务,而采用附追索权债权贴现融资需要承担的是一种潜在义务。

(三)债权出售与债权贴现的比较分析[3]

债权出售是指企业将债权这种特有的资产进行变现的行为。依据《合同法》有关规定,债权出售实质上是企业将债权权利转让给第三者的行为。其主要特征如下:(1)转让的债权不能收回的风险小。为达到债权资产变现交易成立,企业必须提供优质的债权资产,否则,银行等金融机构因承担不必要的风险而不会与企业达成交易。因此,银行等金融机构在债权资产转让协议中要求附带追索权,可以理解为双方为达成交易的附带条件,同时也说明资产转让交易成立后,债权资产主要风险与报酬已转移给银行等金融机构,附带追索权是银行等金融机构寻求回避风险的一种手段。(2)债权资产转让遵循等价交换原则。在市场经济环境中,任何商品交换均应遵守市场法则,债权资产作为特殊商品在金融市场交易也不例外。银行等金融机构在考虑资金的时间价值、资金投放风险与收益诸多因素时,给出与债权资产市场价值相当的对价,融资企业也会考虑银行等金融机构所给对价是否公允。可以推断,作为一个理性经济人的企业,若融入资金占债权资产市场价值的60%以下,其宁可采用质押贷款方式而不会采用出售方式。

债权贴现是指企业按银行等金融机构有关贴现的规定,从债权价值中扣除一定贴现息,将余额提前支付给企业的一种融资方式。其主要特征如下:(1)债权资产所有权转移。按现行《票据法》《合同法》的有关规定,银行等金融机构贴现后取得的债权凭证可以转贴现或按期收回债权,这表明银行等金融机构在贴现后已取得债权资产的所有权,自然享有该资产的收益权、占有权、处置权,债权贴现实质上也是一种资产转让交易。(2)贴现同样给付对价。按贴现办理的有关规定,贴现息实质上相当于企业占用银行等金融机构资金的使用费,在扣除贴现息后的债权资产价值余值,实质上相当于债权资产的市场价值,票据债权与非票据债权因其风险不同,其贴现率也一定存在差异。

通过分析可知,依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债权出售与债权贴现的经济实质相同,均为债权资产转让融通资金的交易,区别仅在于票据债权与非票据债权的风险不同。因此,债权出售与债权贴现的会计处理应当一致,在取得银行等金融机构资金的同时应减少账面债权价值,将附追索权作为或有负债处理更为科学合理。

三、以应收债权向金融机构融资业务实质判断

按《票据法》中相关规定,利用应收票据进行权利质押,必须在票据上记载质押背书字样,如出质人未在票据、粘单上记载“质押”字样而另行签订质押合同、质押条款的,不构成票据质押,应视同票据贴现或出售处理。

以企业与银行等金融机构所签订的融资协议为主要参照依据,协议中注明是质押贷款的,应考虑按质押贷款处理,协议中注明出售或贴现的,应考虑按出售或贴现处理。

以债权额与融资额间的比例关系作为参照依据,一般质押贷款的融资额不超过质押物标的额的60%,若融资额与债权账面价值基本相等,则可以认定为债权出售或贴现。

四、应收债权贴现的会计处理

债权质押贷款与债权出售、债权贴现是两种性质完全不同的融资方式,但债权出售和债权贴现的经济实质相同。依据相关会计准则规定,具体处理建议如下:

(一)应收债权质押的会计处理

按现行会计处理办法执行。

(二)应收债权出售的会计处理

1.债权出售:借:银行存款,坏账准备,财务费用;贷:应收账款等。此处不考虑退货等业务,退货业务属未来经济事项且是很可能不发生的交易或事项,如果确认债权资产,既不符合资产的概念,也不符合或有事项准则的规定。

2.发生退货:借:主营业务收入,应交税金,贷:应收账款,同时,借应收账款,贷:其他应付款,债务到期,企业未能偿付,则借:其他应付款,贷:短期借款,并从债务到期日开始计息。具体会计处理理由如下:(1)退货业务处理符合常规情况下的退货业务处理;(2)“其他应付款”账户明细科目设置简单明了,即表明债权出售企业因退货而实际占用银行等金融机构的资金,但这种占用的资金应当是无息的,因这种资金占用只是从出售债权的债务方转移到出售债权方,并不影响银行等金融机构的交易收益;(3)债权到期,出售债权企业如未能偿还因退货而引起的银行等金融机构债务,则表明企业占用银行等金融机构资金,视同短期借款处理并计息。

3.发生现金折扣:实质表明银行等金融机构提前收回了转让的债权,与债权出售企业无关,债权出售企业无需作任何会计处理。

4.附追索权债权受到追偿:表明原来的债权出售业务不成立,类似于企业退货业务处理,因此,根据原来债权出售金额,借:应收账款,贷:银行存款或短期借款。

5.应收债权贴现:比照企业会计制度中有关应收票据贴现会计处理规定。

债权融资【第四篇】

债权融资是有偿使用企业外部资金的一种融资方式。民营企业可以通过私人信用;商业信用;租赁;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贷款;从资本市场融资;外资等方式来进行债权融资。

法律依据

《贷款证管理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指国内金融机构,是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在境内注册的中资商业银行(含合作银行)、信托投资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城乡信用合作社和其他经营贷款业务的中资金融机构。

(来源:文章屋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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