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用消防检测要求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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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检测要求1

(二)申请单位(建设单位)办理改建工程消防申报需提供的材料:

1、《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申报表》(建设单位加盖公章);

2、建设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等合法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建设单位加盖公章);

3、设计单位资质证明文件复印件(设计单位加盖公章);

4、原建筑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或《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复印件;

5、消防设计文件(包括相关的原始建筑、消防设备等图纸);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依法需要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应当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明文件。既有建筑由于历史原因或者土地性质等问题,无法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明文件的改建建设工程,应当提供建筑房地产登记手续(土地使用权或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政府出具的同意该建筑使用的证明文件。

(三)按照119号令第十六条规定,消防设计需经专家评审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除提供上述所列材料外,应当同时提供特殊消防设计的技术方案及说明,或者设计采用的国际标准、境外消防技术标准的中文文本,以及其他有关消防设计的应用实例、产品说明等技术资料。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表》。

被抽查到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收到备案凭证之日起5日内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提供下列材料:

(一)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二)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

(三)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室内装修装饰材料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

(四)消防设施、电气防火技术检测合格证明文件;

(五)施工、工程监理、检测单位的合法身份证明和资质等级证明文件;

(六)其他依法需要提供的材料。

消防检测要求2

消防验收所需资料

1.《建筑工程消防验收申请表》一式二份;

(需要盖甲方、消防施工方、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土建施工方五家公章)

2.消防部门对需要验收建筑的多有的《建筑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复印件一式二份;

3.如果《建筑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中提出了不合格意见,需设计或甲方提交对于不合格意见作出的整改意见一份(原件,加盖设计或甲方单位公章)

4.消防检测机构出具的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报告和建筑电气消防检测报告原件各二份;

5.如果消费设施检测不合格部分的,需要甲方提交的整改合格文件一式二份(原件,加盖甲方单位公章)

6.消防施工单位的资质证书一份;(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7.工程所涉及到的消防设备的检测报告(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和合格证一份(加盖单位公章)

需提交检测报告或合格证的设备清单如下:

消防集中控制器、火灾探测器、手动报警、各种模块、应急照明、疏散标志、消防水泵、稳压泵、气压罐、室内消火栓(消火栓箱、消火栓、水枪、水带、消防卷盘)、消火栓报警按钮、湿式(预作用)报警阀、压力开关、喷淋头、水流指示器、信号阀、室外消火栓、室外水泵结合器、正压送风机、排烟风机、防火阀、防火卷帘门、防火

门、防火涂料、防火阻燃材料;

消防验收所需常与人员及资料

1、消防验收当日,甲方、消防施工方、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土建施工方的具体项目负责人需到场;

2、消防设备的厂家人员及电梯的厂家也需到现场进行配合;

3、把验收工程的相关图纸资料准备好;

4、现场杂物清理干净,特别是消防控制室和消防通道

5、建设工程消防验收需提供资料:

6、《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申报表》;

7、建设单位组织的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8、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

9、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室内装修装饰材料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

10、消防设施、电气防火技术检测合格证明文件;

11、施工、工程监理、检测单位的合法身份证明和资质等级证明文件;

12、其他依法需要提供的材料

消防检测要 求3

一、申请检测所需资料:

1.贵州省建筑消防设施工程质量检测申报表;(见附件)

2.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核意见书(复印件);

3.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工程竣工验收报告表,见附件)

4.消防产品清单及质量合格证明文件;

5.消防设施、电气防火技术自检合格证明文件;

6.消防设施施工、工程监理资质等级证明文件(复印件),应注明“此件与原件核对无误”,并加盖单位公章;

7.与消防验收有关的竣工图纸(总平面图、标准层平面图及非标准层平面图、立面图、剖面图、各类消防设施平面图及系统图)及隐蔽工程记录;

8.其他依法需要提供的材料(如建设单位组织机构代码及相关委托书)。

消防检测要求4

1、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申报表;

2、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3、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

4、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室内装修装饰材料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

5、消防设施、电气防火技术检测合格证明文件;

6、施工、工程监理、检测单位的合法身份证明和资质等级证明文件;

7、建设工程竣工图纸;

8、其他依法需要提供的材料。

二、申报资料的内容和装订要求

1、申报单位应对材料真实性负责,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所送资料的原件由复印件代替时,均应加盖申报单位的法人章确认;

2、建筑工程消防设计施工图和竣工图应叠成高㎝*宽21㎝(a4纸大小),左侧装订成册(可按项分成多册),装订后不得影响其内容阅读;其他资料一律采用a4大小纸张。所有图纸和资料内容应放入档案盒或档案袋送交消防部门。

三、建设工程消防审核、验收的期限

公安消防机构自受理消防设计审核、验收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审核、验收意见。但是需要组织专家评审的,专家评审时间不计算在审核时间内。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工作流程

消防检测要求5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表》。

被抽查到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收到备案凭证之日起5日内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提供下列材料:

(一)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二)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

(三)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室内装修装饰材料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

(四)消防设施、电气防火技术检测合格证明文件;

(五)施工、工程监理、检测单位的合法身份证明和资质等级证明文件;

(六)其他依法需要提供的材料;

(七)建设单位的授权委托书和受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公众聚集场所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指南

(一)消防安全检查申报表;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三)依法取得的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或者备案的法律文件复印件;

(四)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与其他单位共同使用同一建筑物的公众聚集场所,还应当提交与其他单位之间签订的消防安全管理协议复印件。

(五)员工岗前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记录和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取得的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六)申请单位的授权委托书和受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七)其他依法应当申报的材料。

对依法实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但没有进行验收备案抽查的公众聚集场所申请消防安全检查的,还应当提交场所室内装修消防设计施工图、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以及有防火性能要求的装修装饰材料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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