付汇证明联【汇编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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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管局海关总署关于对进口货物报关单证明联 分类进行售付汇、核【第一篇】

发布单位海关\\总署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2000-02-25 生效日期2000-03-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外管局海关总署关于对进口货物报关单证明联

分类进行售付汇、核销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二000年二月十五日)

为进一步完善进口项下售付汇管理,近日国家外汇管理局与海关总署联合发布了《关于对进口货物报关单证明联分类进行售付汇、核销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各外汇指定银行与国家外汇管理局将依据进口报关单证明联(以下简称“报关单”)不同的“贸易方式”类别,相应进行售付汇或付汇核销管理。

依据国际惯例,报关单是货物经海关验放通关的证明,也是进行相应纳税、购汇、付汇的重要凭证,但是并不是所有有报关单的进口都需要对外付汇,如易货贸易、部分形式的来料加工贸易进口等都不需要对外支付。为规范凭证类别、提高监管效率,依据进口贸易活动的实际需要,结合有关外汇管理规定,《通知》将报关单按“贸易方式”分为“可以对外售(付)汇的贸易方式”、“有条件对外售(付)汇的贸易方式”和“不得对外售(付)汇的贸易方式”三类。各外汇指定银行和外汇局在办理进口售付汇和付汇核销时,将严格依据报送单的贸易方式分类处理。

《通知》要求,为保证交易的真实性及便利企业购付汇,企业必须按照海关有关管理法规,依据实际的交易类别,如实向海关申报;各外汇指定银行及外汇管理局在为企业办理售付汇及核销时,必须认真辨认报关单上“贸易方式”这一栏的类别,按《通知》规定分类进行售付汇及核销管理。

此举旨在完善报关单的分类系统,规范进口售付汇的真实性审核,并没有增加进口企业对外付汇和核销环节的手续,凡真实对外支付外汇的进口企业按照贸易的相应类别进行申报,均可顺利购汇对外支付或核销。同时也防止了一些人使用不需要对外支付的报关单购汇或以此进行核销,从而保证外汇资金的正当使用。

《通知》自2000年3月1日起执行。

附表1 可以对外售(付)汇的贸易方式(10种)

┌────────┬────────┬───────┐ │ 贸易方式代码 │ 贸易方式简称 │ 备 注 │ ├────────┼────────┼───────┤

│0110 │一般贸易 │ │ │0243 │来料以产顶进 │仅指成品油 │ │0615 │进料对口 │ │ │0715 │进料非对口 │ │ │1110 │对台贸易 │ │ │1741 │免税品 │ │ │1831 │外汇商品 │ │ │2215 │三资进料加工 │ │ │4039 │对台小额 │ │

│4019 │边境小额 │ │ └────────┴────────┴───────┘

附表2 有条件对外售(付)汇的贸易方式(24种)

┌───┬──────┬───────────────────────┐

│贸易方│贸易方式简称│ 购付汇条件 │式代码│ │ ├───┼──────┼───────────────────────┤

│0245 │来料料件内销│外汇指定银行或外汇管理局须审核合同,对于合同中│ │ │ │付款条款规定可以对外支付的,可以凭以办理售(付│

│ │ │)汇或核销手续。│0345 │来料成品减免│外汇指定银行或外汇管理局须审核合同,对于合同中│ │ │ │付款条款规定可以对外支付的,可以凭以办理售(付│

│ │ │)汇或核销手续。│0420 │加工贸易设备│外汇指定银行或外汇管理局须审核合同、发票,对于│ │ │ │合同规定以工缴费抵偿设备的,不得凭以办理售(付│

│ │ │)汇或核销手续。│0446 │加工设备内销│外汇指定银行或外汇管理局须审核合同、发票,对于│ │ │ │合同规定以工缴费抵偿设备的,不得凭以办理售(付│

│ │ │)汇或核销手续。│0654 │进料深加工 │外汇指定银行或外汇管理局按汇发(1999)78│

│ │ │号《关于印发深加工结转(转厂)售付汇及核销操作│ │ │ │程序的通知》规定办理售(付)汇或核销手续。││0815 │低值辅料 │外汇指定银行或外汇管理局须审核合同、发票,对于│ │ │ │属于一般贸易、进料加工的,可以凭以办理售(付)│

││ │ │ │ │ │ │ │汇或核销手续;对于属于来料加工的,不得凭以办理│ │ │ │售(付)汇或核销手续。│ │0845 │来料边角料 │外汇指定银行或外汇管理局须审核合同,对于合同中│ │ │内销 │付款条款规定可以对外支付的,可以凭以办理售(付│

│1133 │保税仓转口 │)汇或核销手续。│ │ │来料边角料 │外汇指定银行或外汇管理局按汇发(1998)97│

│ │内销 │号《关于保税仓库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办│

│ │ │理售(付)汇或核销手续。│ │1139 │国轮油物料 │同上。│ │1233 │保税仓库货物│同上。│1215 │保税工厂 │外汇指定银行或外汇管理局须审核海关核发的加工手│ │ │ │册,对于属于进料加工的,可以凭以办理售(付)汇││ │ │或核销手续;对于属于来料加工的,不得凭以办理售││ │ │(付)汇或核销手续。│1300 │修理物品 │外汇指定银行或外汇管理局须审核原出口、报关单及│

│ │ │关税完税证明,增值部分可准予办理售(付)汇或核││ │ │销手续。│1427 │出料加工 │同上。│1500 │租赁不满一年│企业应向外汇管理局提交经贸部门批准经营租赁业务│

│ │ │的批件、租赁合同、报关单等单证,经外汇管理局审││ │ │核后,属于融资租赁的由外汇管理局将此报关单从进││ │ │口报关单联网核查系统中注销结案,其租金付汇按照││ │ │资本项目管理规定凭外债还本付息核准件办理;属于││ │ │经营租赁的由外汇管理局在报关单上加注盖章,外汇││ │ │指定银行或外汇管理局核查报关单真伪后凭以办理售││ │ │(付)汇或核销手续。│1523 │租赁贸易 │同上。│9800 │租赁征税 │同上。│1616 │寄售代销 │外汇指定银行或外汇管理局须审核合同、发票、关税│ │ │ │完税证明,已完税部分可办理售(付)汇或核销手续││ │ │。│

│2025 │合资合作设备│企业应向外汇管理局提交外经贸部分批准成立企业证│ │ │ │书、合资合作合同及章程、外经贸部门核准的合资合││ │ │作设备进口清单正本、验资报告、进口合同及发票,││ │ │经外汇管理局审核后将报关单注销结案,属于现汇投││ │ │资的凭外汇局签发的审核通知单到外汇指定银行办理││ │ │付汇(属于实物投资的不得付汇)。│2225 │外资设备物品│同上。│3010 │货样广告品A│外汇指定银行或外汇管理局须审核合同、发票,对于│ │ │ │合同中付款条款规定可以对外支付的,可以凭以办理││ │ │售(付)汇或核销手续。│ │ ││ │ │ │

│ │

│ │3039 │货样广告品B│同上。│ │3511 │援助物资 │同上。│ │3612 │捐赠物资 │同上。│ │4461 │退运货物 │外汇指定银行凭外汇管理局出具的“已冲减出口收汇│ │ │ │核销证明”为企业办理退款的有关购付汇手续。│ └───┴──────┴───────────────────────┘

附表3 不得对外售(付)汇的贸易方式(24种)

┌─────────┬────────────────┐

│ 贸易方式代码 │ 贸易方式简称 ├─────────┼────────────────┤

│0130 │易货贸易 │0200 │来料余料结转 │0214 │来料加工 │0255 │来料深加工 │0300 │来料料件退换 │0456 │加工设备结转 │0513 │补偿贸易 │0600、0657 │进料余料结转 │0642 │进料以产顶进 │0644 │进料料件内销 │0700 │进料料件退换 │0744 │进料成品减免 │0844 │进料边角料内销 │2600 │暂时进出货物 │2700 │展览品 │2800 │橱窗广告 │2900 │复出陈列样品 │3100 │无代价抵偿 │3339 │其他进口免费 │3410 │承包工程进口 │4200 │驻外机构运回 │4539 │进口溢误卸 │4500 │直接退运 │9900 │其它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本内容来源于政府官方网站,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付汇保证书【第二篇】

保证书

海淀区地方税务局:

我单位(本人)就向贵局提交的对______ 国____________公司付汇,办理对外售付汇的有关合同或契约文本以及有关资料做出如下保证:

一、保证提交的有关合同或者契约以及有关资料的中文文

本与外文文本的内容完全一致。

二、保证提交的有关合同或者契约以及有关资料反映我单

位(本人)的真实活动。

三、此次付汇是全额一次汇出/此次付汇是分次付汇,此次

是第_____ 笔付汇;付汇金额______________元(外币),折合人民币_____________元。

如我单位(本人)提供的材料存在虚假、伪造以及其他不真实的情形,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单位(本人)签字或盖章

补办证明联【第三篇】

情况说明

致上海海关:

海关编号:

此票单证由于交接过程中的疏忽,导致现无法找到此单,故需向贵关重新补手册核销联,望贵关予以办理为盼。谢谢!

此致

敬礼!

有限公司

2013-3-1

办理非贸易售付汇证明工作流程【第四篇】

办理非贸易售付汇证明工作流程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税务总的要求,自2009年1月1日起按新的规定办理非贸易售付汇证明。

一.为什么要实施纳税人办理售付汇提交税务凭证的制度:

实施纳税人办理售付汇提交税务凭证的制度,是国家完善售付汇和税务管理,防止逃套汇和偷逃税的一项重要措施。详见:

(1)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提交税务证明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8]64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

二. 办理售付汇须提交税务凭证的范围:

境内机构和个人向境外单笔支付等值3万美元以上(不含等值3万美元)下列服务贸易、收益、经常转移和资本项目外汇资金,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服务贸易、收益、经常转移和部分资本项目对外支付税务证明》(以下简称《税务证明》)

(1)境外机构或个人从境内获得的服务贸易收入;

(2)境外个人在境内的工作报酬、境外机构或个人从境内获得的股息、红利、利润、直接债务利息、担保费等收益和经常转移项目收入;

(3)境外机构或个人从境内获得的融资租赁租金、不动产的转让收入、股权转让收益。

三、境内机构或个人对外支付下列项目,无须办理和提交《税务证明》:

(1)境内机构在境外发生的差旅、会议、商品展销等各项费用;

(2)境内机构在境外代表机构的办公经费,以及境内机构在境外承包工

程所垫付的工程款;

(3)境内机构发生在境外的进出口贸易佣金、保险费、赔偿款;

(4)进口贸易项下境外机构获得的国际运输费用;

(5)境内运输企业在境外从事运输业务发生的修理、油料、港杂等各项费用;

(6)境内个人境外留学、旅游、探亲等因私用汇;

(7)国家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办理税务证明手续及须提供的资料:

1、国税局出具的《服务贸易、收益、经常转移和部分资本项目对外支付税务证明》(付汇专用)原件。

2、从网上下载并填写、打印《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出具《税务证明》申请表》

3、申请人为境内机构的,应提供税务登记证副本及复印件;申请人为个人的,应提供个人有效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4、中外文合同、协议或其他能证明双方权利义务的书面资料的原件和复印件(已缴纳印花税或有关证明)。如只有外文合同的,要翻译成中文并加盖企业公章和法人签章。

5、发票或境外机构付汇要求文书原件及复印件。

6、完税证明(地税缴款书、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代扣代收税款凭证)或批准免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7、申请开具《税务证明》涉及税收协定的,按税收协定的规定执行。

8、由代理人代为办理《税务证明》的,应提供授权委托书。

9、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五、注意事项:

1.特别注意,售付汇税务证明先到国税办理,后到后地税办理。

2.售付汇涉及的代扣税款,请尽量安排在申报期纳税,进行网上申报,代扣税款与当月公司自身的税款分开申报缴纳。如有特殊原因,必须在征期后纳税付汇的,自行用手工缴款书纳税,备注栏要注明是“代扣代缴营业税”。

3.由于免税证明涉及税政问题,如无争议我所受理的时限为5个工作日。

年发生的应税劳务按原政策规定执行。免税证明涉及纳税问题,请一定在合同中明示。如境外劳务不予征税,在合同中,一定要明示劳务项目、如何运作、劳务发生地、期间有无来华等,并提供书面说明。

年发生的应税劳务按新政策规定执行。

6.以上所有复印件均需A4纸复印,加盖公章并注明“与原件完全相符”。两页以上的合同须加盖企业公章骑缝章。

7.相关印花税和代扣代缴营业税缴纳后,税务所将核实是否已入国库,未入国库者不予办理相关手续,所以请企业在缴款7-10天后再到税务所办理售付汇手续。

六、下载表样

1、《服务贸易、收益、经常转移和部分资本项目对外支付税务证明》(付汇专用)

2、《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出具《税务证明》申请表》

七、相关政策

1、《国家外汇管理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提交税务证明有关问题的通知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出具税务证明管理

办法》的通知

相关附件

对外付汇中表样附件:

1.《服务贸易、收益、经常转移和部分资本项目对外支付税务证明》(付汇专用)

2.《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出具《税务证明》申请表》

对外付汇中相关政策附件:

1.《国家外汇管理局_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提交税务证明有关问题的通知》

2.《总局国税发(2008)1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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