验资证明报告实用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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验资报告范文1
组织、协调、结果公示、履行民主程序通过,档案整理
根据烟台市、蓬莱市对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的要求,**街道对辖区清产核资工作程序及结果进行全面自查,具体自查情况如下:
一、清查核实资产方面:登州街道村级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是委托***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三家会计事务所自2018年4月至*月开展的。清产核资范围是辖区内**个村居集体所有的资源性资产、经营性资产、非经营性资产。会计事务所是按照农业农村部门的《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办法》《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报表》填报各类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明细报表、资源性资产明细报表、以及资产负债表和资源性资产清查登记总表等28张报表、资产负债汇总表和资源性资产清查登记汇总表等4张报表。对盘盈、盘亏、报废或毁损的资产按程序申报处置;对清查出的账外资产按程序纳入账内核算;对确实无法收回的债权或无法支付的债务按程序核销。
二、明确产权归属方面:
三、纳入平台管理方面:集体资产清查数据全部由会计师事务所录入全省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管理系统
验资报告范文2
一、将变更验资纳入了独立审计准则的规范范畴
验资包括设立验资和变更验资,但原《验资公告》并未将变更验资纳入规范范畴,仅规范指南对变更验资有所涉及。而规范指南不具有法定约束力,因此CPA在执行变更验资业务时无法可依,存在着较大的风险。这次修订的一项重要内容就是将变更验资纳入了独立审计准则的规范范畴,并对变更验资的定义。审验范围、验证方法等内容都进行了说明。这样,不仅规范了CPA的变更验资执业,而且使其执业有了法律依据,降低了执业风险。
二、对审验程序、审验证据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除将变更验资纳入了独立审计准则的规范范畴这一重大变化外,这次修订还对CPA在执业过程中应执行的审验程序、应获取的审验证据都做出了补充规定,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虽加大了执业难度,却能使CPA更有效地防范风险。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1.新《验资公告》要求:“注册会计师应当向被审验单位获取注册资本实收情况明细表或注册资本变更情况明细表。”这是新增的一个重要的审验程序,使得CPA获取的审验证据更加充分。而原《验资公告》对此问题并未作出要求。
2.对于出资者投入的资本及其相关的资产、负债,CPA应当采取的验证方法,新《验资公告》也作出了更完善的补充规定:(1)以货币出资的,新《验资公告》要求CPA“应当在检查被审验单位开户银行出具的收款凭证、对帐单及银行函证回函等的基础上审验出资者的实际出资金额”,即在原审验程序的基础上增加了银行函证程序,增加了银行函证回函这一审验证据。对于股份有限公司向社会公开募集的股本,新《验资公告》在原有检查呈销协议、募股清单要求的基础上,增加了检查股票发行费用清单这一审验程序。(2)以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和材料等实物出资的,原《验资公告》要求CPA实地清点实物。新《验资公告》则要求CPA监盘实物,这一要求使得审验程序更明确,更符合CPA的执业规范。(3)由于新《验资公告》将变更验资纳入了独立审计准则的规范范畴,因此增加了变更验资的验证方法,即对变更资本的变更情况,“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审计的基础上验证其价值”。
3.对于出资者以实物、知识产权、非专利技术和土地使用权等出资,国家规定应当在一定期限内办理产权转移手续,但在验资时尚未办妥的,新《验资公告》要求“注册会计师应当获取被审验单位与其出资者签署的在规定期限内办妥产权转移手续的承诺函,并在验资报告的说明段中予以反映”。而原《验资公告》对此仅作出了一般性要求,即要求CPA验证被审验单位与其出资者是否办理了财产转移手续,对验资时尚未办妥这一特殊却又普遍存在的情况却未作出审验上的要求。新《验资公告》的规定使得CPA执行的审验程序更完整,获取的审验证据更充分,减少了以后承担不必要的风险。
三、对验资报告进行了巨大修改
验资报告是CPA验资工作的最终产品,是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文件。这次修订对验资报告的效用作出了明确规定,对验资报告的格式、内容以及出具等都作了重大修改,对明确CPA的责任。减少其风险提供了法律依据。
1.新《验资公告》明确指出“验资报告应当合理地保证已验证的被审验单位的注册资本的实收或变更情况符合国家相关法规的规定和协议、合同、章程的要求,但不应被视为被审验单位验资报告日后资本保全、偿债能力和持续经营能力等的保证”。这对CPA执业质量提出了明确的要求,更重要的是它明确了验资报告的效用,对今后如因验资报告使用不当造成的纠纷,CPA便有了抗辩的法律依据,增加了对CPA的保护力度。
验资报告范文3
关键词 结核病; 预防和控制; 痰检; 资源配置; 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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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核病实验室检查是发现传染源的最主要手段,是结核病确诊、治疗方案选择、疗效判定的主要依据[1]。本文旨在了解大理州疾控机构各县(市)结核病痰检实验室资源配置现状,为制定巩固和提高专业能力措施提供具体依据,笔者进行了一次专题调查,现报告如下。
1 资料与方法
一般资料 收集专项调查资料,结核病项目物资调拨登记及相关报表与专项督导检查资料。
调查方法 统一采用《痰检实验室资源配置调查表》对辖区12个县(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作专项调查,并对物资调拨登记及相关报表和督导检查资料等进行核实,分别统计分析人力资源配置与专用仪器设置现状。
2 结果
人力资源配置 全州12个县(市)结核病痰检实验室共配置有专业人员27人,平均每个县(市)人。
性别分布 在27名痰检实验人员中,男5人,女22人,男∶女为1∶。
年龄分布 在27名痰检实验人员中,年龄在21~30岁者10人,占%;在31~40岁者11人,占%;在41~50岁及大于50岁者各3人,各占%。
学历结构 在27名痰检实验人员中,基础学历为大学本科6人,占%;专科14人,占%;中专7人,占%。
职称结构 在27名痰检实验人员中,按技术职称级别分类,高级:中级:初级的比例为1∶7∶19。按专业类别分类,具有检验专业资格者19人,占%,为非检验专业资格者8人,占%。
岗位配置 在全27名痰检实验人员中,岗位职责为专职的仅有6人,兼职者达21人,专职:兼职为1∶。在12个县(市)疾病预防控制中,设置有专职痰检实验人员岗位的仅有6个县(市),另有半数设岗为兼职。
继续教育 在27名痰检实验人员中,在近3年内接受过专业进修或培训者只有7人,仅占%。
实验设备配置 全州12个县(市)结核病痰检实验室共有实验专用设备79台件,其中已安装并正常使用的有73台件,未安装使用的有6台件,正常使用率为%。
生物安全设施使用情况 在79台件设备中,有生物安全设施36台,占%。每(市)均配备了Ⅱ级生物安全柜、通风柜、高压蒸汽灭菌器各1台,各县(市)均正常高压蒸汽灭菌器;但有4个县(市)尚未安装使用生物安全柜,有2个县尚未安装使用通风柜,分别占全州12个县(市)的1/3和1/6。
试剂保存设备配置情况 在79台件设备中,有试剂保存设备11台,占%。有10个县配置试剂保存专用的冷藏冰箱,另有1个县同时还配置了可保存菌种的负40 ℃超低温冰柜,但有2个县尚未配置专用的试剂保存冰箱。
检测设备配置情况 在79台件设备中,有检测设备32台,占%。12个县(县)共配置了显微镜22台,有3台的1个县,2台的8个县(市),仅有1台的3个县;配置了1台恒温水浴箱的有8个县;配置了1台旋涡震荡器的仅有2个县。
3 讨论
中国是全球22个结核病高负担国家之一,结核病患者数位居全球第二位,防治工作任重道远。治愈结核病患者是控制结核病的最有效措施,发现传染源是开展督导管理治疗的基础,实验室检查是发现传染源最可靠的方法,同时也是治疗方案选择、疗效判定的主要依据。在落实结核病防治规划、实施现代结核病策略进程中,县(市)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承担着辖区结核患者的发现与登记、督导治疗管理工作职责。因此,痰检实验室的资源配置状况,直接关系着结核病防治能力和水平。
世界卫生组织和洛克菲勒基金会对包括中国在内的全球结核病高负担国家进行评估,发现有5个方面的主要原因制约了现代结核病防治策略的推广与应用,其中人力资源列于第一位[2]。中国疾控中心对全国结核病防治机构人力资源调查报告也揭示了人力资源发展对结核病防治工作的战略意义[3]。本文资料显示,在大理州12个县(市)配置的27名结核病实验室专业人员中,高级∶中级∶初级的比例为1∶7∶19,仅有半数县(市)设置为专职结核病实验岗位,且有部分人员专业不对口,在近3年内接受过专业进修或培训者仅占%。提示结核病痰检实验室人力资源建设尚需高度重视,并切实加强。建议每县(市)至少设置1名专职岗位,2个兼职岗位,以保障工作需要;建立健全人才培养制度及专业准入制度,并优化职称结构,从而保障业务职能的发挥。
根据结核病防治规划等相关要求,县(市)级结核病防治机构在规范地开展痰涂片检验的同时要逐步开展结核分枝杆菌的分离培养工作。目前大理州12个县(市)结核病痰检实验室共配置有实验设备79台,其中生物安全设施占%,试剂保存设备占%,检测设备占%。以上设备尚能满足口痰结核菌检查需要,但有部分县(市)生物安全设施安装使用不完善,且结核分枝杆菌的培养设备匮乏,不能全面开展结核分枝杆菌的培养业务。需按中国结核病防治规划指南等相关要求完善恒温培养箱、涡旋震荡器配置,增加投入培养基凝固器、酸度测定仪、凝胶分析仪、核酸扩增仪、酶标仪等检测设备的投入,以保障结核病专业防治能力不断提升与可持续发展。
参 考 文 献
[1] 肖东楼,赵明刚,王宇。中国结核病防治规划实施工作指南[M].北京:中国协和医科大学出版社,2009:1-20.
[2] 徐缓。国际结防人力资源发展政策[J].中国防痨杂志,2007,29(4):353-355.
验资报告范文4
10年来,随着资本市场的,的组织形式、投资主体及出资方式呈多元化趋势,注册师验资业务日趋复杂,1996年实施的《独立审计实务公告第1号—验资》(以下简称《公告》)及《注册会计师执业规范指南第3号—验资》(以下简称《指南》)已不能满足注册会计师验资业务发展的需要。特别是和法律环境都已发生了很大变化,使验资风险不断增加,注册会计师已开始面临“诉讼爆炸”的被动局面。为此,中注协独立审计准则组经过深入调研,对原《公告》及《指南》进行了修改。财政部已于2001年1月21日颁布了修订后的《公告》。中注协也于2001年6月26日了《指南》的修订稿。这次对《公告》及《指南》的修订,除了考虑验资业务新的需求以外,特别关注了注册会计师执业环境的变化,在使行业规范符合法制要求的前提下,充分考虑了注册会计师的合法权益,力求降低执业风险,这突出体现了新形势下注册会计师行业法律意识的加强。
一、适应法律环境的变化,与相关法律、法规相协调
原《公告》和《指南》实施以来,与验资业务有关的新的法律、法规不断出台。原《公告》和《指南》中的一些条款存在与相关法规不一致的。例如,国家工商局第44号令《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暂行规定》中,对验资报告的及有关附送文件等提出了具体要求,而原《公告》和《指南》对验资报告的内容和格式的规定与其要求不一致。有些省市的工商局由此不认可注册会计师按《公告》和《指南》规定的格式出具的报告,使注册会计师无所适从。为解决此问题,在修订《公告》和《指南》时,中注协特别考虑了验资报告的主要使用者——工商管理部门的需要,并与国家工商局有关部门进行沟通,开展联合调研,最终就有关问题达成了共识。再如,原《公告》和《指南》对验资的内容和审验范围的规定与国家相关法规的规定也不尽一致,特别对变更验资没有明确规定。虽然原《指南》中对变更验资有所涉及,但对增加注册资本的审验仅规定为审验增资后的余额。而国家工商局44号令第十九条明确规定:公司变更注册资本,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应当对注册资本增加部分或者减少后的注册资本进行审验,并出具验资报告。新《公告》及《指南》更加明确地界定了验资的内容和审验范围。修改了验资和被审验单位的定义,扩大了规范的范围,增加了变更验资、分期出资审验的内容,并进一步明确了验资的种类。
为了促进新《公告》和《指南》的实施,进一步统一规范企业验资及登记工作,近日,财政部和国家工商局还联合了《关于进一步规范企业验资工作的通知》。该《通知》在强调要统一规范验资报告的内容、格式、附件,制止验资工作中存在的行政干预、不正当竞争等问题的同时,还特别明确了依法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分所在核准的经营范围内,可以分所名义与委托人签订验资业务约定书,出具验资报告,并进一步说明由此产生的民事法律责任,由该分所隶属的会计师事务所承担。由此较好地解决了分所的执业问题,为分所执行验资业务提供了可靠依据。
二、严格审验程序,降低执业风险
严格执行审验程序,是确保验资质量的基本保证。为了堵塞工作中的漏洞,降低执业风险,新《公告》及《指南》对于验资过程中风险较高的环节,特别增加了必要的工作程序。如对货币出资的审验,原《公告》仅要求在被审验单位开户银行出具的收款凭证及银行对账单等的基础上审验,而新《公告》增加了银行函证程序;对于股份有限公司向社会公开募集的股本,还要求检查承销协议、募股清单和股票发行费用清单等;对于非货币出资的审验,要求获取办理有关财产权转移手续的承诺函。对净资产出资和变更验资,即以净资产折合实收资本(股本)的,或以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出资者的债权等转增实收资本(股本)的,及因合并增加实收资本(股本)的,或因合并、分立、注销股份等减少注册资本(股本)的,新《公告》及《指南》均增加了相关审验内容,要求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审计的基础上验证其价值。
为了使新的《公告》及《指南》更加、务实,我们还删除了原《公告》和《指南》中一些不属于注册会计师职责范围或不便操作、难以负责的条款。如对于出资来源合法性的审验问题,虽然对于防范验资风险很重要,但考虑到注册会计师由于受到专业能力及职权范围的限制很难审验,新的《公告》及《指南》中未提出此项要求。
三、明确相关法律责任,保护注册会计师的合法权益
近几年,涉及验资的诉讼案件屡屡发生,从根本上讲,同我国实行的注册资本制度有关。但相关法律法规包括原《公告》及《指南》,对验资的法律责任规定得不明确也是重要原因之一。如原《公告》规定,“注册会计师应对验资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并要求将其写入验资报告。但对于“真实性”的理解,业内、业外人士存在较大分歧。司法界、有关监管部门及社会公众认为,注册会计师对验资报告的真实性负责,就是要求验资报告的内容与实际情况完全相符。而实际上,如果出资人、被审验单位恶意作弊或与有关机构、人员通同作弊,提供虚假证明材料,即使注册会计师以应有的职业谨慎态度执业,受职权及技术手段的限制,也可能得出与实际情况不一致的审验结论。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要求注册会计师对审验结论承担责任,显然是不公平的。因此,我们在修订《公告》和《指南》中一再强调注册会计师只能合理地保证而不是绝对保证审验结论与事实相符。为了减少对注册会计师责任的误解,我们特别删去了上述有关内容,并增加了新的条款。如新《公告》第五条明确规定:按照独立审计准则的要求,对被审验单位注册资本的实收或变更情况进行审验,出具验资报告,是注册会计师的责任。并进一步指明:注册会计师的责任不能替代、减轻或免除出资者及被审验单位的责任。
为进一步明确注册师验资的责任,在诉讼中保护注册会计师的合法权益,近几年,中注协努力和司法界进行沟通,使司法界对注册会计师行业的了解不断加深。最高人民法院已就注册会计师验资的法律责任了法函[1996]56号、法释[1997]10号、法释[1998]13号等一系列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厅也于1999年对法释[1998]13号“关于会计师事务所为出具虚假验资证明应如何承担责任的批复”做了说明,提出界定注册会计师虚假验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要件以及承担法律责任的形式和赔偿顺序,明确了注册会计师承担法律责任的有限性。最近,最高人民法院又在对包括会计师事务所在内的中介机构民事责任问题进行,准备《关于审理涉及中介机构民事责任案件的若干规定》。据了解,这个《规定》将明确规定注册会计师承担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及过失标准。即人民法院审理此类案件依据的基本原则应是:中介机构所指派的执业人员主观具有故意,或者依据其行业执业准则没有尽到高度注意义务而具有过失。这就消除了由于出资人、被审验单位、有关机构的过错或验资报告被滥用而产生的后果,要注册会计师承担责任的不公平的现象。
四、强调验资工作的局限性和时效性,明确验资报告的作用
,验资报告被滥用的情况十分严重,不少诉讼案件都是由于夸大、曲解验资报告的作用而引起的。不少人士认为,验资报告中验证的企业注册资本数额代表着企业的经济实力,可作为企业资信证明使用,是对企业偿债能力的一种担保。还有些政府部门把注册资本作为考核和监管企业的指标。针对这种情况,在新修订的《公告》及《指南》中增加了相应条款。如新《公告》第十八条规定:验资报告应当合理地保证已验证的被审验单位注册资本的实收或变更情况符合国家相关法规的规定和协议、合同、章程的要求,但不应被视为是被审验单位验资报告日后资本保全、偿债能力和持续经营能力等的保证。这一条明确说明:第一,验资报告只能合理地而不能绝对地保证已验证的被审验单位注册资本的实收或变更情况符合国家相关法规的规定和协议、合同、章程的要求。这是因为验资工作及注册会计师的职权有固有的局限性。如果出资者与被审验单位恶意作弊或与有关机构通同作弊,提供注册会计师不能识别的虚假证明材料,即使注册会计师以应有的职业谨慎执行验资业务,也可能得出不适当的验资结论。第二,验资报告具有很强的时效性,不应被视为是被审验单位验资报告日后资本保全、偿债能力和持续经营能力等的保证。注册会计师出具的验资报告仅说明验资截止日这一特定时点被审验单位注册资本的实收或变更情况。验资截止日是新《指南》增加的一个新概念,这一时点实际上就是验资的基准日,它与注册会计师完成外勤审验工作的日期即验资报告日是两个不同的概念。验资以后,被审验单位经营管理活动的持续进行及经营者、出资者的各种经营管理行为,包括抽逃出资,都会直接企业的财务状况和资本保全情况,从而影响其偿债能力和持续经营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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