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学教育案例精编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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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学教育案例1

我是一名普通的农村小学教师。时光流逝,不知不觉中我担任班主任工作已有十五个年头了。在这些年中,有过成功的喜悦,也有过失败的遗憾,但我最大的感受,却是充实。班主任每一天与学生接触得最多,许许多多烦琐的小事,都需要班主任用心去分析去处理,,它不仅仅需要教师的爱心、耐心与细心,更需要教师的创造力。因为,我们应对的是几十个活生生的、充满创造力的孩子。下面是我做班主任工作中感受很深的两个故事:

我班有个学生叫沈阳。他平时上课无精打采,要么搞小动作,要么影响别人学习,提不起一点学习的兴趣;下课追逐打闹,喜欢动手动脚;作业不做,即使做了,也做不完整,书写相当潦草……每一天不是科任老师就是学生向我告状。于是,我找他谈话,期望他能遵守校园的各项规章制度,以学习为重,按时完成作业,知错就改,争取进步。可他总是一副爱理不理的样貌,口头上答应,可他又一如既往,毫无长进,真是““不可雕的朽木”。有时我真想放弃,算了吧,但又觉得身为班主任,不能因一点困难就退缩,不能因一个后进生无法转化而影响整个班群众,务必应对现实!他无进步,或许是他并没有真正认识自己的错误,脑中没有要做个让他人喜欢的念头。

为了有针对性地做工作,我决定先让他认识自己的错误,树立做个受人喜欢的思想。于是我再次找他谈话。谈话中,我了解到他心里十分怨恨数学老师。我心里一喜,让他认识错误的机会来了。我轻声问他:“你为什么会恨那个老师?”他不好意思地回答:“因为她常常批评我。”我顺着问:“老师为什么会常在课堂上批评你,你明白吗?”他说:“因为我常违反纪律,没有按时完成作业,书写也不工整……”“你已经认识了自己的错误,说明你是一个勇于认错的好孩子,但是,这还不够,你觉得就应怎样做才好?”“想改正错误吗?想做一个受他人欢迎的孩子吗,你要怎样做才好呢?”“我今后必须要遵守纪律,团结友爱,认真完成作业……”“那你可要说到做到哟!”“好!”之后,他无论是在纪律上,还是在学习上,都有了明显的进步。当他有一点进步时,我就及时给予表扬、激励他。使他处处感到老师在关心他。他也逐渐明确了学习的目的,端正了学习态度。

为了提高他的学习成绩,除了在思想上教育他,感化他,我特意安排一个职责心强、学习成绩好的女同学跟他坐,目的是发挥同桌的力量。事前,我先对这个女同学进行了一番谈话:为了班群众,不要歧视他,要尽你自己最大的努力,耐心地帮忙他,使其进步。此同学满口答应,并充分利用课余时间或课堂时间帮忙他,教育他。之后,他取得进步时,除了表扬他,我还鼓励他们说,这也离不开同学们的帮忙,个性是某某同学的帮忙。在同学们的帮忙下,他自己的努力下,他各方面都取得了不小进步。

案例分析:以人为本,付出师爱。

歌德有句名言:“教师如果征服了学生的心,其形象就如天空的星星一样在学生的心中发光。”后进生的转变,作为一个教师,都应“以人为本”,尊重每一位学生。教育是心灵的艺术。我们教育学生,首先要与学生之间建立一座心灵相通的爱心桥梁。对学生来说,师爱是重要的教育因素。因为优等生需要爱,中等生需要爱,后进生更需要爱。常言道:亲其师,信其道。学生一旦体会到师爱,就会自然地快乐地理解教师对他的教育,就会得到满足而产生用心的情绪。所以,要设法了解学生的一切,想法开启他们心灵的天窗,带着一颗真诚的心,走入学生中间,去询问,去了解,倾听学生的意见和心声,点燃他们心灵深处理想的火花,鼓励他们奋发向上。在教育教学中,常有学生犯这样那样的错误,我们不能因为学生的错误就对学生辱骂或进行体罚,教育成功的秘密在于信任学生,只有尊重学生人格,顾及学生的自尊心,学生才能信任老师。所以,在管理班级时,要尊重学生,宽容地对待学生。采取宽容的态度育人,会令孩子更爱你,也使你的工作更简单,情绪更舒畅。

我带过一个班,带班不久我便发此刻这个班中的一个普遍现象,每一天家长背着书包接送学生上下学,给学生超多的零花钱,学生用这些钱买零食、买玩具,而家长稍有一点没顺学生的意,就会出现大吵大闹的现象。这种现象在我班李红身上尤为明显,李红同学爸爸早逝,妈妈一个人靠给别人打工挣钱养活他,但他却不能感受妈妈对他无私的爱。一天,他妈妈送他到大门口,他要5元钱,妈妈问他:“你要这么多钱干吗?”他说:“你管我干嘛,快点给我,不给我就不上学。”他妈妈一听,立刻从兜里掏出5元钱给他。我看到这一幕,感觉到这种现象十分严重,务必让学生懂得去感受父母给与他们的爱,并学会回馈父母。

于是,我便在班级开展一系列感恩活动,就以李红为突破口,用手机把他妈妈一天的生活录了下来,制作成录像放给学生看:早上送完他上学,妈妈便去替别人打工种地,晚上他妈妈用辛苦一天所挣来的30元钱买来鱼、肉、水果做给他吃。当李红看到妈妈在太阳下辛苦的种地,汗珠布满额头时,他渐渐的低下了头,在看到妈妈把鱼、肉一劲儿的往他碗里夹,自己却只吃咸菜时,他掉下了眼泪,此时我明白了,他已经感受到了妈妈对他深深的爱,以及妈妈的辛苦。于是我关掉画面,望向全体学生,学生们也都满眼含泪水。我说:“老师录下了李红妈妈的一天,而同学们想一想你们的妈妈、爸爸他们为了供养你们上学,让你们穿好的、吃好的,他们的一天都是怎样过的呢,他们给你们买吃的、穿得的钱是怎样辛苦挣来的呢?”教室里一片寂静,我明白学生们在深深的思索中已经渐渐感受到了父母对他们爱。我又抓准时机,布置了一个特殊的作业:给妈妈洗一次脚。李红在当天的日记中这样写道:“抚摸着妈妈那充满裂痕的双脚,我明白了那代表着妈妈为我付出的无私的爱,我会用我的爱回报妈妈——————”学生朴实的语言正证明了他们心中的爱以及对爱的理解。

开展感恩教育,使学生懂得爱,学会爱。在生活上关心学生,把爱注入学生的心田,用爱浇灌稚嫩的幼苗。并且用宽容的方式,让学生有愧疚之心,也使学生有改正的机会和余地,这样会使事情迎刃而解。在农村,家长文化水平较低,在正确教育孩子方面有所欠缺,娇惯、溺爱,使孩子从小养成了自私、冷漠、霸道的个性,自理潜力差、没有群众荣誉感、不懂得合作等等现象在学生中屡见不鲜。因此我认为农村小学教育应注重培养学生良好的道德品质,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懂得爱,学会爱,使他们变得不再自私,对事情不再冷漠,使他们学会了宽容,班级里充满了爱。

从事班主任工作多年,使我感悟到:有时我们老师蹲一下身,弯一下腰,比100句说教好的多!我认为一切教育方法都来源于一点,那就是教师对学生的“爱”。作为教师,没有爱心,便没有教育。爱能够塑造完美的心灵,爱能够诱发完美的行为!爱能够播种完美的语言!如果教师能够在教育中给与学生人文关怀,心中充满爱,那么就能帮忙学生构成良好的道德品质,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进而使班级构成一种健康、完美的精神面貌。我想今后更就应做一个有心人,努力做好农村小学班级管理工作,培养更多的优秀人才。

小学教育案例2

小平有事没事老爱说谎,考试没考好,回家怕挨打,只好编些谎话搪塞,作业没做完却说做完了,没带忘在家了,看到其他小伙伴有秀丽的风筝,为争点面子,免不了说谎:“我家有,比你的更漂亮。”其实家里并没有风筝。

评析:大部分孩子的谎言和大人恶意的谎言完全不同,所以不必过于紧张,应查明孩子说谎的原因,如:为了到达某种目的而采取手段,为了避免惩罚而说谎,为了在各方面超过别人,为了争得面子,孩子也经常下意识地编些谎话欺骗同伴,孩子多少都会说谎,如果在说谎之后完全不觉羞耻,那才是真正的无药可救。

方法:

1、父母试着与孩子多沟通,经常反省自己的管教方式,及时与老师取得联系,避免过于严格稍有过失就被严厉处罚现象。

2、开展“猜猜我的心”的教育活动,孩子与孩子之间,孩子与老师之间,相互猜猜对方在想什么,对方有什么感受,经过一段时间持之以恒的训练,更多的学生将会体验到新视野,新境界,新情绪,新思维,新收获。

小学教育案例3

xx,男,13。家庭条件较好。新生注册我还未明白他的名字他就开始给了我一个见面礼——毫不忌讳的玩弄他的手机,被我批评后只是放进口袋并未表现悔过的样貌;开学第一天升旗他就在我前一天千交代万叮嘱不要迟到的状况下公然迟到并一摇三摆想进入队伍,我十分生气,狠狠地吼他,他一副无所谓的样貌也不反驳。

某下午,自习课,突然一阵悦耳的音乐响起,是他又偷偷把手机带到校园,其实从和班里同学的谈心交流时我早就了解到xx的手机是从不离身的,他也有很多的过去校园的朋友,他们从早到晚总是用手机聊天交流。我感觉他如果能改掉依靠手机的习惯,把心思放在学习上,就应能够在学习上有所进步的。因此我和他进行了一次恳切地长谈鼓励他,试着让他走出虚拟的世界。一开始,他还算配合下决心试着改变过去的生活方式,全心全意投入到学习中去。但是这一天他又把手机带到校园,仅仅坚持了两天!我与其家长交谈时发现,他用极其粗暴的,激动的语言在顶撞他的母亲。在以后和他家人的沟通中我了解到他从小只要一遇到不顺心不如意的地方,总是以发脾气,闹情绪为发泄和争取的途径,而每次也总是以他的胜利为终结。于是,在一次又一次过激行为中他尝到了甜头,而脾气却越来越激烈暴躁了。

某天,在数学课上,xx又一次因为上课玩手机做小动作被数学老师批评;英语课被英语老师批评;任何科任老师都对他的表现不满意。

xx家离校较远,某晚其母打来电话得知他放学居然未回家,并且不在亲戚家。其母很是焦急,在我连着打了很多本班学生家电话询问后,才鼻清脸肿回到家,说是在路上摔跤了并不怕疼坚持回家。次日,我对他进行了表扬,谁知几天后才明白他是被别人打伤的,我对他再次苦口婆心的批评教育,指责他不应只顾自己不顾家人的感受,但他仍然是一脸的无所谓。并要求我不要插手这件事情,由他自己解决,我与他母亲联系后用了最好的方式解决了这件事情。

xx能够算是班上学习困难户,他在学业上无法做到出类拔萃,因此他总会选取其他各种方式获得心理满足。比如说,上课调皮捣蛋、不专心听课,他试图透过这样的表现来获得“与众不同”的感觉,引起老师和同学关注,寻求心理平衡。在对他的教育中我发现他有着极其孩子气的一面,想尝试一下新鲜事物。也是为了表现出他的个性张扬。但同时我也察觉他的有些人生观价值观的取向有偏差,他会认为老师对他进行教育是为难他,他会觉得对他进行适当的惩戒和教育是校园不人性化管理的体现等等。透过与他谈心走近他,慢慢地我了解到由于经济实力的增强,家庭收入提高。家长对学生在生活上尽可能地去会满足他们的各种要求从而渐渐地也养成了他们任性好胜的个性,少了几许宽容心同情心,多了几许霸气,好胜心。家中众星捧月式的过分溺爱使他养成了娇纵自私且受挫折潜力弱的个性。透过交谈我发现他很喜欢表现自己,对老师安排他做的事,能够尽心完成,发现同学有违规行为有时他也能告诉老师,因势利导综合他的特点适当给他安排体育委员的工作。

给我印象最深的是一次班里要往高处贴条幅,当时我并未叫他(其实是在我的心里从未指望过他),但是他却主动留下来对我说:“老师,要我帮忙吗?”我毫不犹豫地同意并在心里感动莫名,他也确实卖力地去做并且做得很好。我真的感觉在教育工作上,要花点深功夫,即要不失亲和力又务必严格!如果只用简单的说教很难去改变他。

俗话说: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所有学生都不是一天就长成这样的。所以我认为要使像xx这样的学生在学习上、生活上和行为习惯上有改变,不能硬攻,只能智取。

因为,随着国家日新月异发展,信息量的敞开使学生对于新事物的兴趣求知变得十分容易和广泛,学生的知识面与时俱进地扩展。他们大多有强烈的反叛意识,追求自我个性张扬,但相对缺乏团队精神。学生中很大一部份人会出现这样的状况,家长老师反对他们做的事,他们越要做到底,为了追求绝对的与众不同甚至有同学尝试打耳钉,吸烟。

90后的学生出生在计算机虚拟技术日新月异的90年代,长在知识大爆炸的21世纪。他们应对电脑电视机的时间甚至比应对父母的时间还要长。我要应对的正是这样一群少年。

对于xx这种脾气倔强的学生,我认为不能指望强行把他的脾气扭过来,扭是扭但是来的。我们有时候就应不动声色,有时明知学生这样下去会碰壁,也不加阻拦,而是默默关注。等到学生吃到苦头之后,暗中加以帮忙或点拨。

对于学生身上发生的闪光点要及时发现多作鼓励,激励他内心的善良本质,让他拥有一颗博爱心。当他做了好事时,应及时加以表扬奖励。在工作中,我发现此刻的学生喜欢受到表扬、关注。总期望自己成为焦点,他们不管自身潜力如何总想在班级管理中出谋划策表现自我。针对学生的这种心态,我时常会依据每个学生的潜力和特长让他们去负责班级中的一些事情。在我的想法中,放手让学生去处理一些事情,一方面是给他们一个展示自己潜力的机会和舞台,另一方面能够有助于培养他们的群众荣誉感、职责心,有利于改善90后学生普遍的存在的遇事冷漠、过分自我、追求个性的问题。就像xx吧,他善于表现,爱出风头,体育方面有特长,于是我就让他负责我们班的体育活动,从队形、队列安排,到动作学习,整体规范等,让他在组织中体会要做好一件事是多么不容易。透过这些活动,他对人对事的态度有了一些可喜的转变。他变得做事更有恒心和职责心了,他的自控潜力也有了必须的提高,转成了爱护班级荣誉的人,虽然还有好多的缺点,但是他脾气顺了,班里评学雷锋用心分子时出乎意料的班委一致同意推荐他。

当然学生处干青春涌动期,难免会产生错误。对学生所犯的过错要帮忙其分清错误的性质,防止学生累教累犯做到谆谆诱导,对有些学生把教育说服当耳边风,要让他认识错误的严重性,在校纪校规的允许下对其进行必要的处理。同时通知学生的家长配合好老师工作。

我们就应充分发挥老师的中心作用,和家长通力协作,来提高对学生教育的效果。

90后的独生子女们,是一类很特殊的群体。他们自信,他们创新、他们敢于表现。他们骄傲、它们叛逆,他们个性张扬。如何和他们进行心与心的沟通,如何为他们创造一个让他们健康成长的舞台,这些对于我们老师来说是一个务必要去应对且永但是时的课题。

当时间仅仅过去两个月时,由于我外出学习不在校园,回来后我看到了xx写的周记:(暂时不公布)里面有一句十分让我感动:“老师,您什么时候回来阿!……老师,星期一又能见到您了,我十分高兴!”还明白用尊称了。

这是他写给实习老师改的,我看后十分动容,有一个教育家说过这样一句话:任何人都没有力量改变另一个人,但如果你乐于按照一个人的本来面目去理解他,你就给了他一种改变他自己的力量。

种子案分析参考4

案情:2003年5月27日,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一起种子赔偿纠纷案时,遭遇法律冲突问题。在庭审中,就赔偿损失的计算办法,原告(汝阳县种子公司)与被告(伊川县种子公司)争议激烈,原告主张适用《种子法》,以“市场价”计算赔偿数额;被告则要求适用《河南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以“政府指导价”计算。经审判,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下达(2003)洛民初字第26号民事判决书,原告和被告都不服判决,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洛民初字第26号民事判决书写道:“《种子法》实施后,玉米种子的价格已由市场调节,《河南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作为法律位阶较低的地方性法规,其与《种子法》相抵触的条(款)自然无效。”

洛阳中院判决书的这一表述激起河南省人大的强烈反响,河南省人大认为“洛民初字第26号民事判决书中宣告地方性法规有关内容无效,这种行为的实质是对省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地方性法规的违法审查,违背了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侵犯了权力机关的职权,是严重违法行为。”10月18日,河南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下发了《关于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民事审判中违法宣告省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地方性法规有关内容无效问题的通报》,要求河南省高院对洛阳市中院的“严重违法行为作出认真、严肃的处理,对直接责任人和主管领导依法作出处理”。洛阳市中院党组根据要求作出决定,撤销判决书签发人民事庭赵广云的副庭长职务和李慧娟的审判长职务,免去李慧娟的助理审判员,该决定最终未履行。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后,向最高人民法院进行了请示。最高人民法院于2004年3月30日作出《关于河南省汝阳县种子公司与河南省伊川县种子公司玉米种子代繁合同纠纷一案请示的答复》,指出《立法法》第七十九条规定:“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行政性法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解释:

(一)第四条规定:“合同法实施以后,人民法院确认合同无效应当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性法规为依据,不得以地方性法规和行政规章为依据。”根据上述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认为地方性法规与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一致,应当适用法律、行政法规的相关规定。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做出终审判决,维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原判。(参考曾金胜:李慧娟事件再调查,人民日报《时代潮》2004年第9期)相关消息:2003年11月19日,肖太福、涂红兵、陈占军、朱嘉宁四位律师依据立法法规定,向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递交了“关于审查《河南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的建议书”。建议有两条:一是依法审查《河南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的法律效力,并向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书面审查意见。二是尽快审查和清理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和各地的地方法规,责令制定机关废止或修改与宪法和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和地方法规。

问题和评析:

1、人民法院是否有权做出宣布地方性法规无效的决定? 人民法院无权做出宣布地方性法规无效的决定,但具有选择适用更高位阶法律规范文件的职权和责任:第一,按照我国立法法第79条第1款的规定:“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上文中的《河南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属于地方性法规,其法律效力低于作为法律的《种子法》效力。第二,我国宪法第100条规定:“省、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和它们的常务委员会,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因此,河南省人大常委会有权制定《河南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之类的地方性法规,但前提是,该条例不得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从该案来看,《河南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与《种子法》确实发生了矛盾和冲突。第三,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在《关于如何理解和执行法律若干问题的解答》第18点中指出:“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的过程中,如果发现地方性法规与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制订的法律相抵触,应当执行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制定的法律。”该文件虽然是针对行政诉讼适用法律的解答,但对本案有借鉴作用。何况上文中,最高人民法院在2004年3月30日作出的《关于河南省汝阳县种子公司与河南省伊川县种子公司玉米种子代繁合同纠纷一案请示的答复》中也指出,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认为地方性法规与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一致,应当适用法律、行政法规的相关规定。不过,这并不意味着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宣布与法律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无效。第四,我国现行宪法第67条第8项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享有“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的职权。立法法第88条第2项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撤销同宪法和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同时第4项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改变或者撤销它的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和批准的不适当的地方性法规”。因此,正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和省级人大才享有对地方性法规的审查权,而省级人大常委会和各级法院都无权直接宣布地方性法规无效。第五,清华大学宪法与公民权利中心副主任、北京中孚律师事务所肖太福律师认为,在目前我国宪法框架和司法体制下,人民法院没有合宪性审查权是毫无疑问的,但人民法院有无合法性审查权却是值得深思的。当下位法与上位法相抵触时,司法审判实践中人民法院可以选择三种方式:其一,中止审理,逐级上报,等候裁决。其二,直接使用上位法,避开下位法。其三就是行使“有限司法审查权”,审查下位法的效力,适用上位法。即在判决中明确审查下位法,指出下位法与上位法相抵触的地方,并根据宪法的精神和立法法的依据宣称与上位法相抵触的条款无效。(曾金胜:李慧娟事件再调查,人民日报《时代潮》2004年第9期)其中,第1种做法没有体现司法的公信力,不能给当事人以信服的理由,也不符合司法文书以理服人的特点;第3种做法与我国法院的宪法地位不相称,因为我国法院没有明确得到关于违宪审查的宪法授权,不同于美日的司法审判体制;因此,只有第2种才是比较可行的做法。

2、地方人大与人民法院存在什么样的关系?

人民法院接受人大的监督,但人大不得干涉人民法院的独立审判行为:第一,我国现行宪法第126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任何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根据有关资料,在洛阳中院对本案进行合议前,该案审判人员先后收到洛阳市政府、市政法委、主管院长与副院长转来的批示,以及河南省人大常委会要求省高院对洛阳中院相关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的意见等,都是对司法独立的挑战。第二,不错,根据我国宪法126条和人民法院组织法第17条的规定,法院是人大体制下的法院,它必须接受人大的监督,向人大报告工作。可是,人大与法院的关系更多地体现在人事安排和法律实施方面,体现为事后监督和法律监督,而不是事前、事中监督与个案的具体监督。法院与人大的关系不是领导与被领导的行政隶属关系。法院首先是国家的审判机关,担负着维护国家法制统一的重任。长期以来,我国的法院体制仿照行政体制,带有浓厚的地方主义和部门主义色彩,地方法院因为财权、人事权等原因受制于地方,往往成为地方保护主义的工具。对于各级人大来讲,对法院的监督也应通过法定程序通过对本级法院工作、法官的选举、任命与罢免、对法院存在重大问题的质询和调查等方式来进行。人大和其他国家机关与社会组织、个人对法院的监督不能演变为对法院具体行使审判权的监督和干涉。

3、公民是否存在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违宪审查的权利?

公民享有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违宪审查的权利。根据《立法法》第90条第2款的规定:“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公民认为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同宪法或者法律相抵触的,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进行审查的建议,由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进行研究,必要时,送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行审查、提出建议”。4位律师依据立法法向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递交了“关于审查《河南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的建议书”,正是公民主动行使宪法和法律监督权的的表现。同时全国人大常委会享有法定的违宪法审查权,如现行宪法第67条第1项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有解释和监督宪法实施的职权;第4项规定其享有解释法律的职权;第7项规定其享有撤销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的职权;第8项规定其享有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的职权。立法法第90条、第91条也做出了类似规定。2003年5月17日《南方都市报》报道:5月14日,俞江、滕彪、许志永三位法学博士,以传真形式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关于审查《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的建议书”,认为1982年由国务院颁布的《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与我国现行宪法和有关法律相抵触,应予以改变或撤销。该事例也是公民享有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违宪审查的权利的表现。

4:李惠娟法官是否有权宣布《河南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无效。解析:李惠娟法官在判决书中宣告:省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条例》因与国家制定的种子法相冲突而自然无效。因为中国实行的是民主集中制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在宪法上实际上实行的是人大至上,行政和司法机关对它负责,受它监督。立法、行政、司法有分工,但没有制衡。人大制定法律,同时解释法律和监督其他机关执行法律。法院没有权力审查人大的立法是否具有合宪和合法性。

根据宪法和《立法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在我国,法官在办案时发现地方性法规或行政法规与国家法律相冲突时,应中止案件审理,报告所在法院,由所在法院报告最高人民法院,由最高人民法院根据《立法法》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审查要求,再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审查和做出决定(或由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和有关专门委员会审查,向法规制定机关提出审查意见,法规制定机关据此对相应法规进行修改),最后,法院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或经法规制定机关作出修改后的法规,恢复对案件审理和做出判决。

联系到本案,基层法院和中高级法院只应有权选择适用相应规范,而不宜由它们直接和最终对法规、规章确认违法或宣布无效。思考: 本案件引发之问题实际上远不是谁对谁错的争论,而是一系列的深层次上的制度合理性问题的思考。

问题之一,法官在第一线判案,而制度上没有给法官充分的解释法律和适用法律的权力。一是法律的最终解释权不在法院;二是法律适用冲突的决断权不在法院。这样,给法院审判带来的困难是法院的终审判决可能不是终局的,因为它对法律的解释可能是错误的,而最终被立法机关纠正。如果审判中遇到法律法规相冲突时,法官按制度只能中止审判,而将冲突的法规提交有权机关裁决。而这个裁决机关最终在全国人大常委会,而常委会2个月开一次只有5-7天的会期,所以,依此制度运行,很多案件无法审判,要等全国人大常委会对法规合法性的裁决。现在之所以没有出现这种状况,是因为法官很大程度上回避了这个矛盾,有选择地适用一种法律,有时有抵触的法规也适用,一般也没有人追究。但是,随着法治的深入发展,类似本案的矛盾会越来越多地暴露出来。我们这一制度的不适应性更加突出,法官权力分离现象的改革将越来越迫切。

问题之二,这一问题再次提出了法官是国家的法官还是地方的法官的问题。从这一矛盾冲突导致的结果看,在没有国家违宪审查机制的情况下,现行法官任免体制使法官只能是地方性化的。在地方法规与国家法律冲突的情况下,“明智”的法官选择优先适用地方法规更安全。但从我国的法律理论性质上,所有法官都是国家的法官,他们头顶国徽都是以国家的法律名义在审判。随着法制的发展,这一理论上的国家法官与制度设置上的地方性法官的矛盾将更突出。

问题之三,随着人大的地位提高和作用的加强,人大行使权力的合法性和规范性问题将更突出。需要对行使权力的界限和程序提出更明确的要求。此案给人们的担心是人大的权力滥用、不慎用也可能成为现实了。地方人大可能利用法律上的权力优势不适当地干预一些事情;再说,一些地方人大行使权力的行政化和权力机关化也是个问题。

问题之四,此案更迫切地呼唤建立违宪审查制度。像此案是一个十分明显的需要进行违宪审查的争议,如果我们还是视而不见,全国人大的立法和法制统一将会受到严重影响,也影响宪法的权威。法官在适用法律时不能有作为,而立法机关又不去作为,一些违宪违法的法规就会得不到纠正。同样这种状况对执法者也是一种伤害。法制越活跃,法律冲突会越多,它对宪法和法制的损害就越严重。因为它涉及对宪法法治的信念和信心问题

行政法的效力等级

效力等级问题有三个方面的内容:一是效力等级,二是规范冲突的处理规则,三是冲突处理权限。

(一)效力等级

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

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规章。

地方性法规的效力高于本级和下级地方政府规章。

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的效力高于本行政区域内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

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依法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作变通规定的,在本自治地方适用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规定。

经济特区法规根据授权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作变通规定的,在本经济特区适用经济特区法规的规定。

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具有同等效力,在各自的权限范围内施行。

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不具有从属效力关系,不存在谁服从谁的当然效力等级。

解释的效力等级。从法律上件,解释的效力等级,与解释机关的法律地位相等,而不是与被解释的法律文件的效力相等。

(二)规范冲突的处理规则

何谓立法或规范冲突?表现形式上就是不同、不一致。但是,这仅仅是表现形式,虽然该表现形式也是不可缺少的重要标准,但是,我们不能仅仅根据不同判断规范冲突。规范冲突是一个有实质内容的概念,是指在立法或规范的实质上或内容上不一致。可以由两种情形:一是积极冲突,即此法与彼法都对同一对象有规定,但是,此法规定的内容与彼法规定的内容不一致。另外就是消极冲突,即此法没有规定,彼法增加了规定。无论是积极冲突还是消极冲突,核心就是二者的规范本意不一致,法的内容、精神、原则等不一致。文字的不一致不等于内容和规范本意的不一致,但是规范本意或内容实质的不一致,无疑是规范冲突。

规则之一,高法优于低法。

规则之二,新法优于旧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不溯及既往,但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别规定除外;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新的规定与旧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的规定。

规则之三,特别法优于一般法。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

对于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文件,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制定机关裁决。

不同机关制定的效力相同的法律文件,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的,处理规则分别是:

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提出意见,国务院认为应当适用地方性法规的,应当决定在该地方适用地方性法规的规定;认为应当适用部门规章的,应当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

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时,由国务院裁决。

根据授权制定的法规与法律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

(三)处理冲突的权限

制定立法的机关,有权撤销和改变自己制定的法律文件。

人民代表大会有权撤销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法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撤销或改变本级政府的规章。具体权限如下: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改变或者撤销它的常务委员会制定的不适当的法律,有权撤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违背宪法和本法第六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撤销同宪法和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有权撤销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有权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违背宪法和本法第六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改变或者撤销它的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和批准的不适当的地方性法规;

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撤销本级人民政府制定的不适当的规章;

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有权改变或者撤销下一级人民政府制定的不适当的规章;

国务院有权改变或者撤销不适当的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以及有权改变或者撤销地方各级行政机关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授权机关有权撤销被授权机关制定的超越授权范围或者违背授权目的的法规,必要时可以撤销授权。

上级政府有权改变或者撤销工作部门和下级政府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附:

《河南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1997年修正)》

第三十六条 种子的收购和销售,必须严格执行省统一价格政策,不得任意提价。省没有规定统一价格的种子,由市(地)、县级农业行政部门和物价部门共同商定。

地位、效力与冲突

《河南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

根据该《条例》制定的《河南省主要农作物种子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种子法》 《立法法》

《河南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属于地方性法规,其法律效力低于作为法律的《种子法》效力。根据该《条例》制定的《河南省主要农作物种子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为规范性文件。河南省人大常委会有权制定《河南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之类的地方性法规,但前提是,该条例不得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从该案来看,《河南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与《种子法》确实发生了矛盾和冲突。

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认为地方性法规与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一致,应当适用法律、行政法规的相关规定

全国人大常委会和省级人大才享有对地方性法规的审查权,而省级人大常委会和各级法院都无权直接宣布地方性法规无效。

法律的效力高于行 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行政性法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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