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抵押贷款(汇总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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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抵押贷款【第一篇】

住房抵押贷款合同范文1

合同编号:_________

立合同单位:

借款方:_________(即抵押人,以下简称甲方)

地址: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贷款方:_________(即抵押权人,以下简称乙方)

地址: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还款保证人:_________(甲方所在单位)

地址: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现有甲方向乙方借款人民币(大写)_________,用于购买、建造自用住房。售房单位为_________(写明售房单位全称)。为维护甲乙双方利益,根据国务院颁发的《借款合同条例》规定立此合同,并共同遵守以下条款。

一、甲乙双方共同遵守《职工住房抵押贷款办法》及其补充规定和实施细则的各项规定。

二、乙方向甲方提供的贷款,甲方只能用于购买、建造翻建自用住房,不得挪作他用。

三、甲方的借款由乙方以转帐方式划入售房单位或施工单位(翻建住房时)在乙方开立的存款户。

四、甲方以_________(抵押物名称)交乙方作为借款的抵押(抵押物详细清单附后)。抵押物的现值为_________万元,担保_________万元贷款的偿还。

五、借款期限_________年,即由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贷款利率为月息_________。

六、借款采用本金法按月归还本息,甲方必须于每月_________日前向乙方归还贷款本息_________元。

七、如遇国家统一调整存贷款利率时,按国家有关规定调整贷款利率,依此重新确定每月还本付息金额。

八、贷款期内,甲方未按本合同规定的时间偿还贷款本息,逾期一个月以内的,应于下月偿还贷款本息时一并归还,乙方不予处罚,但上述情况一年不得超过两次。逾期超过一个月或一年内发生两次以上逾期的,乙方有权按超过的逾期天数每天向甲方收取逾期额_________的罚息。

九、如遇下列情况之一者,乙方有权对抵押物进行处理。处理抵押物所得收益抵扣甲方所欠乙方贷款本息和处理抵押物引发的各项费用后,剩余部分退还给甲方,并限甲方按期搬出用于抵押的住房,不足部分由甲方所在单位负责在三个月内无条件偿还。

1.甲方在贷款期内六个月内未按期归还贷款本息或全部贷款到期后六个月未还清全部贷款本息的;

2.甲方在合同有效期内死亡或宣布失踪或移居国外,其法定继承人拒不继续履行甲方偿还贷款本息的义务或无力继续履行偿还贷款本息义务的;

3.甲方违反本合同规定的任何条款的。

十、还款保证人(甲方所在单位)应积极协助乙方督促甲方按期偿还借款本息。在甲方不能按期归还借款本息且抵押处理不能履行时,还款保证人必须无条件地负责偿还甲方所欠乙方的借款本息。还款保证人接到乙方要求其代甲方偿还借款本息的通知后,应于三个月内无条件地代为归还借款本息。三个月后仍未归还的,乙方有权从其在银行开立的住房基金存款户或其他存款户中扣收。

十一、甲方在未还清全部借款本息前,甲方对抵押物享有的全部权益让渡给乙方,并不得对抵押物作任何有损乙方利益的处理。

十二、甲方需对抵押物办理保险,保险单交乙方保管,抵押物如遇意外毁损,甲方应负责立即通知保险公司和乙方,保险公司的赔偿金应首先用于归还借款本息。若保险赔偿金不足以归还借款本息的,不足部分仍由甲方负责归还。

十三、乙方应按合同规定办理贷款,如因乙方原因影响甲方用款,乙方应按影响金额和天数,每天付给甲方相当于影响金额_________的违约金。

十四、甲乙双方任何一方不履行本合同条款,双方均有权按《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执行。

十五、本合同正本一式份,副本份,由甲乙双方及还款保证人(甲方所在单位)三方盖章并经法人代表签名、公证处公证后生效,至甲方还清乙方全部贷款本息之日起失效。

十六、补充条款:_________

甲方(签章):_________ 乙方(签章):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

住房抵押贷款合同范文2

甲方: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为确保乙方与_________签订的_________号借款合同(以下简称借款合同)的履行,甲方愿意以其有权处分的财产作抵押,乙方经审查,同意接受甲方的财产抵押,甲、乙双方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经协商一致,约定如下条款:

第一条 甲方以抵押物清单所列之财产设定抵押。

第二条 以房地产设定抵押的产权情况

1.房地产坐落

2.地号

3.土地面积

4.土地使用年限

5.土地来源

6.土地出让(转让、划拨)合同号

7.国有土地使用证号

8.房屋建筑面积

9.共有权份额

10.房屋所有权证号

11.房屋预售、买卖契约号

第三条 以房地产设定抵押的抵押情况

1.抵押土地四至

2.抵押土地面积

3.抵押土地评估价值

4.抵押房屋部位

5.抵押房屋建筑面积

6.抵押房屋评估总价值

7.房地产评估总价值

第四条 甲方抵押担保的贷款金额(大写)_________元,贷款期限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贷款用途为。

第五条 甲方保证对抵押物依法享有所有权或处分权。

第六条 甲方在本合同生效之日将抵押物权属证明文件交乙方,抵押期间该抵押物权属证明文件由乙方代为保管。

甲方以所购期房作抵押,在借款合同生效之日将购房合同、抵押登记证明交乙方执管。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后,将房屋所有权证一并交乙方执管。

第七条 抵押担保的范围:贷款金额(大写)元及利息、借款人应支付的违约金(包括罚息)和赔偿金以及实现贷款债权和抵押权的费用(包括律师费、诉讼费等)。

第八条 本合同的效力独立于被担保的借款合同,借款合同无效不影响本合同的效力。

第九条 本合同项下有关的评估、保险、鉴定、登记、保管等费用均由甲方承担。

第十条 抵押期间,甲方有义务妥善保管抵押物,保持抵押物完好无损,并随时接受乙方的检查。

第十一条 甲方应办理抵押物在抵押期间的财产保险,投保金额不得少于全部贷款本息总额,财产保险的第一受益人为乙方。保险单证由乙方代为保管。 第十二条 抵押期间,抵押物如发生投保范围的损失,或者因第三人的行为导致抵押物价值减少,保险赔偿金或损害赔偿金应作为抵押财产,由甲方存入乙方指定的帐户,抵押期间甲方不得动用。

第十三条 借款合同有效期内,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断或撤销保险,否则,乙方有权代为投保,一切费用由甲方负担。

第十四条 抵押物价值减少,甲方应在30天内向乙方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当的担保,并办理符合本合同第十一条约定的保险手续。

第十五条 抵押期间,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赠与、出售、出租、转让、再抵押或以其他任何方式处分本合同项下的抵押物。

第十六条 抵押期间,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转让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应优先用于向乙方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

第十七条 以土地使用权设定抵押的,在土地使用权抵押期间,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在设定抵押的土地上另行建造定着物;乙方书面同意甲方建造定着物的,该定着物一并抵押。乙方同意甲方在其设定抵押的土地上所建造的房屋预售,预售房屋面积限制在建筑平方米以内。甲方将预售出的房地产权情况列出清册,报送乙方备案。乙方有权制止甲方继续预售房屋。

第十八条 借款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借款人未能清偿债务,乙方有权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抵押物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实现抵押权。

第十九条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乙方有权提前处分抵押物实现抵押权、停止发放借款合同项下贷款或者提前收回借款合同项下已发放的贷款本息:

1.甲方被宣告破产或被解散;

2.甲方违反本合同第六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约定义务或发生其他严重违约行为;

3.借款合同履行期间借款人死亡、宣告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致乙方贷款债权落空,或者借款人有《借款合同》第十三条第3项约定的违约情形等。 第二十条 甲方因隐瞒抵押物存在共有、争议、被查封、被扣压或已设定抵押权等情况而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向乙方支付借款合同项下贷款金额%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乙方损失的,甲方还应就不足部分予以赔偿。对上述违约金、赔偿金以及甲方未承担抵押担保责任的贷款本金、利息和其他费用,乙方有权直接用甲方存款帐户中的资金予以抵销。

第二十一条 乙方依法处分抵押物所得的价款,按下列顺序分配:

1.支付处分抵押物所需的费用;

2.清偿借款人所欠乙方贷款利息;

3.清偿借款人所欠乙方贷款本金、违约金(包括罚息)和赔偿金等;

4.支付其他费用。

第二十二条 本合同有效期内,甲、乙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

第二十三条 其他约定事项:甲方违反本合同自愿接受强制执行;

第二十四条 因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经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应当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讼。

第二十五条 本合同自抵押物清单中的抵押物均办理登记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六条 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副本

甲方(盖章):_________

代表(签字):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月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 _________份。 乙方(盖章):_________ 代表(签字):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月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

住房抵押贷款合同范文3

甲方: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为确保乙方与_________签订的_________号借款合同(以下简称借款合同)的履行,甲方愿意以其有权处分的财产作抵押,乙方经审查,同意接受甲方的财产抵押,甲、乙双方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经协商一致,约定如下条款:

第一条 甲方以抵押物清单所列之财产设定抵押。

第二条 以房地产设定抵押的产权情况

1.房地产坐落

2.地号

3.土地面积

4.土地使用年限

5.土地来源

6.土地出让(转让、划拨)合同号

7.国有土地使用证号

8.房屋建筑面积

9.共有权份额

10.房屋所有权证号

11.房屋预售、买卖契约号

第三条 以房地产设定抵押的抵押情况

1.抵押土地四至

2.抵押土地面积

3.抵押土地评估价值

4.抵押房屋部位

5.抵押房屋建筑面积

6.抵押房屋评估总价值

7.房地产评估总价值

第四条 甲方抵押担保的贷款金额(大写)_________元,贷款期限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贷款用途为。

第五条 甲方保证对抵押物依法享有所有权或处分权。

第六条 甲方在本合同生效之日将抵押物权属证明文件交乙方,抵押期间该抵押物权属证明文件由乙方代为保管。

甲方以所购期房作抵押,在借款合同生效之日将购房合同、抵押登记证明交乙方执管。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后,将房屋所有权证一并交乙方执管。

第七条 抵押担保的范围:贷款金额(大写)元及利息、借款人应支付的违约金(包括罚息)和赔偿金以及实现贷款债权和抵押权的费用(包括律师费、诉讼费等)。

第八条 本合同的效力独立于被担保的借款合同,借款合同无效不影响本合同的效力。

第九条 本合同项下有关的评估、保险、鉴定、登记、保管等费用均由甲方承担。

第十条 抵押期间,甲方有义务妥善保管抵押物,保持抵押物完好无损,并随时接受乙方的检查。

第十一条 甲方应办理抵押物在抵押期间的财产保险,投保金额不得少于全部贷款本息总额,财产保险的第一受益人为乙方。保险单证由乙方代为保管。

第十二条 抵押期间,抵押物如发生投保范围的损失,或者因第三人的行为导致抵押物价值减少,保险赔偿金或损害赔偿金应作为抵押财产,由甲方存入乙方指定的帐户,抵押期间甲方不得动用。

第十三条 借款合同有效期内,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断或撤销保险,否则,乙方有权代为投保,一切费用由甲方负担。

第十四条 抵押物价值减少,甲方应在30天内向乙方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当的担保,并办理符合本合同第十一条约定的保险手续。

第十五条 抵押期间,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赠与、出售、出租、转让、再抵押或以其他任何方式处分本合同项下的抵押物。

第十六条 抵押期间,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转让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应优先用于向乙方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

第十七条 以土地使用权设定抵押的,在土地使用权抵押期间,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在设定抵押的土地上另行建造定着物;乙方书面同意甲方建造定着物的,该定着物一并抵押。乙方同意甲方在其设定抵押的土地上所建造的房屋预售,预售房屋面积限制在建筑平方米以内。甲方将预售出的房地产权情况列出清册,报送乙方备案。乙方有权制止甲方继续预售房屋。

第十八条 借款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借款人未能清偿债务,乙方有权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抵押物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实现抵押权。

第十九条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乙方有权提前处分抵押物实现抵押权、停止发放借款合同项下贷款或者提前收回借款合同项下已发放的贷款本息:

1.甲方被宣告破产或被解散;

2.甲方违反本合同第六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约定义务或发生其他严重违约行为;

3.借款合同履行期间借款人死亡、宣告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致乙方贷款债权落空,或者借款人有《借款合同》第十三条第3项约定的违约情形等。

第二十条 甲方因隐瞒抵押物存在共有、争议、被查封、被扣压或已设定抵押权等情况而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向乙方支付借款合同项下贷款金额%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乙方损失的,甲方还应就不足部分予以赔偿。对上述违约金、赔偿金以及甲方未承担抵押担保责任的贷款本金、利息和其他费用,乙方有权直接用甲方存款帐户中的资金予以抵销。

第二十一条 乙方依法处分抵押物所得的价款,按下列顺序分配:

1.支付处分抵押物所需的费用;

2.清偿借款人所欠乙方贷款利息;

3.清偿借款人所欠乙方贷款本金、违约金(包括罚息)和赔偿金等;

4.支付其他费用。

第二十二条 本合同有效期内,甲、乙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

第二十三条 其他约定事项:

甲方违反本合同自愿接受强制执行;

第二十四条 因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经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应当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讼。

房屋抵押贷款【第二篇】

(一)业务发展面临法律障碍。为扩大农村抵押担保物范围,国家鼓励金融机构积极探索农房抵押贷款模式,但现行《土地管理法》、《担保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宅基地上的农房不得用于抵押。这使得推行金融创新面临较大法律障碍。虽然金融机构以地方政府出台的相关管理办法为依据办理了农房抵押贷款,但由于地方性行政法规在法律效力上远低于国家法律,因此在贷款办理过程中始终面临法律依据不足的风险。

(二)农村产权制度改革进展缓慢。2010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出,要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但在实际执行过程中,一方面农户的产权意识和维权意识淡漠,参与集体土地确权工作不积极;另一方面由于农户在国土、房管局等职能部门办理产权证时,程序繁琐、收费偏高、耗时较长,严重挫伤了农户办证的积极性。陈家河镇一农户为办理30万元的农房抵押贷款,在办理《房屋所有权证》中花费3000多元,办理《集体土地使用证》历时两个月。据统计,目前在乡镇已办理产权证的农民住房不到10%,村组已办理产权证的农民住房寥寥无几。由于两证齐全是办理农房抵押贷款的前提条件,这对后续发展形成了一定制约。

(三)中介服务成本偏高。目前,经济发达地区房管部门为降低融资成本,在借贷双方均认可抵押资产价值的前提下,不收取资产评估费用,只在抵押登记环节象征性收取工本费和少量的手续费。而落后地区由于管理体制的原因,部分工作人员属于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编制,其工资经费需要依靠创收解决,因此房产评估和抵押登记收费偏高。在房产评估阶段按资产评估价值的5‰收取评估费,办理抵押登记另外收取3‰的手续费,且资产评估后仅能办理一次抵押登记,不得重复抵押。这影响了农户办理抵押登记的积极性。

(四)抵押资产处置变现面临较大困难。由于农信社开办此项业务时间不长,目前暂未出现不良贷款。但是随着业务的发展和还款期的临近,一旦出现贷款违约,按照现行法律制度规定,宅基地上房屋只能在本村组内转让,由于村组内部人员碍于情面,一般不会去接手;对于集镇门面、商住房,需要户口在本镇才能过户,抵押资产能否顺利处置变现面临较大考验。

二、对策及建议

(一)修订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建立农村产权交易市场。相关部门要按照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和中央一号文件要求,加快完善《土地管理法》、《担保法》等法律法规,赋予农房抵押、担保、转让的权利。在试点取得成效的前提下,尽快制定下发农房抵押贷款实施细则。同时加快建立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推动农房流转交易公开、公正、规范运行,为农村金融创新提供法律保障和市场环境。

(二)推进农村产权制度改革,为金融创新提供必要基础条件。一方面政府要加大宣传力度,增强农户的产权意识和维权意识,提高农户参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的积极性。另一方面国土、房管局等职能部门在规范服务的同时,要坚持便民高效的原则,进一步降低收费标准,提高办证效率,缩减农户办理产权证的时间和经济成本,提高农村集体土地房屋确权登记发证的覆盖面,为推进农村金融创新提供必要基础条件。

(三)规范中介服务,降低融资成本。要按照“多予、少取、放活”的原则,在办理农房抵押登记的过程中,取消必须由中介公司进行资产评估的规定,允许由借贷双方协商评估资产价格,同时降低抵押登记的收费标准,切实减轻农民负担,优化农村经济发展环境。

房屋抵押贷款【第三篇】

一、关于抵押权人的范围

《暂行办法》第2条规定:“本办法所称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是指在不改变宅基地所有权性质的前提下,以农民住房所有权及所占宅基地使用权作为抵押、由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称贷款人)向符合条件的农民住房所有人(以下称借款人)发放的、在约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贷款。”

根据该条的规定,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权人范围限定在银行业金融机构,有其合理性,金融机构无意取得农村房屋的所有权,它关心的是农民如约偿还借款。这里需要探讨的是,对于其他民事主体作为抵押权人可否呢?比如,农民向城镇居民借钱用其住房作为抵押担保,可否办理抵押登记呢?对于此种情形,我们认为应当暂缓办理。现行国家政策是禁止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农村住房的,一旦放开农民向城镇居民借款的抵押登记,有可能导致名抵押、实买卖的效果,直接与现行国家大政方针相冲突。而对于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农民与农民间发生的借贷抵押登记业务,我们认为是可以办理的。

二、关于申请贷款的条件

《暂行办法》第4条规定:“借款人以农民住房所有权及所占宅基地使用权作抵押申请贷款的,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不良信用记录;(二)用于抵押的房屋所有权及宅基地使用权没有权属争议,依法拥有政府相关主管部门颁发的权属证明,未列入征地拆迁范围;(三)除用于抵押的农民住房外,借款人应有其他长期稳定居住场所,并能够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四)所在的集体经济组织书面同意宅基地使用权随农民住房一并抵押及处置。”

根据该条规定,要求抵押物农房未列入征地拆迁范围,此条主要参考了《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第8条的规定,被依法查封、扣押、监管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的房地产不得设定抵押。实际上《担保法》及《物权法》对此都未作规定。《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作为一个部门规章,效力较低,不得与上位法相冲突。在法理上,列入征地折迁范围并没有消灭房屋的物上权利,房屋所有权人仍可以处置,抵押权人在房屋征收拆迁后可以就补偿款优先受偿。

要求借款人应有其他长期稳定居住场所,并能够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这主要是考虑在现阶段,农村住房保障制度还不健全,一旦农房抵押失败,农民的居住将成问题。但是在操作层面,此规定不易把握,其他稳定居所如何证明?我国农村实行的是一户一宅,农民除了自身住房外,一般没有其他稳定居所。目前,大部分农民都在外地打工租房居住,农村房屋大都处于闲置状态,外出打工的农民一般在春节才回家,由于有谋生打工收入,一般不会将农村闲置房屋再行抵押贷款。而真正在农村居住从事农务的农民才会有抵押贷款融资需求,但受一户一宅政策限制,在一些偏远的纯农业地区,农民要提供其他稳定居所的证明较为困难。

农房抵押是否需要集体经济组织同意也值得探讨,文件的制定者可能考虑的是,农房抵押一旦失败,可能导致房屋所有权的转移,而按建设部《房屋登记办法》第86条的规定,农村房屋所有权转移,需提交集体经济组织同意转让证明,但是《房屋登记办法》作为部门规章,效力较低,国务院出台的《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及国土部出台《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都未作此要求,而且在不动产统一登记之后,《房屋登记办法》应不再适用。宅基地属于集体经济组织所有,但宅基地使用权属于农民,虽然宅基地具有无偿福利性,但农房所有权属于农民所有,而抵押是农民行使所有权的权能表现。在法律层面,集体经济组织既非自然人,也非法人,也很难融入其他组织概念,存在主体虚位问题,在现实中,集体经济组织同意有可能演变成村组干部同意,成为这些人的生财之道。成都在农房抵押操作实践中,未作此要求。另外,成都在农房抵押制度设计时,考虑到宅基地与集体建设用地的差异性,为绕开宅基地使用权不得抵押的限制性规定,曾采取将该房屋所占用范围内的宅基地使用权先行申请退回集体经济组织变更为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方式进行,但此种方式,农民须向集体经济组织补交一定费用,在操作上并未执行。不过,中央的一系列文件鼓励农房抵押,而且全国人大也授权在试点区域,有关宅基地使用权不得抵押的限制性法律条款不再适用,因此,至少在国家确定的试点区域,不必采取此种曲线救国方式,直接抵押即可。

三、关于抵押物的评估

《暂行办法》第9条规定:“借贷双方可采取委托第三方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贷款人自评估或者双方协商等方式,公平、公正、客观地确定房屋所有权及宅基地使用权价值。”

按照《物权法》第13条的规定,登记机构不得要求对不动产进行评估,因此,房屋抵押登记,评估报告不是必收要件,只要有双方认可的价值确认书即可。但在操作实践中,为了公正确定抵押物的价值,银行等金融机构一般会要求出具抵押物的评估报告。农房抵押同样如此,通过评估机构的评估,能为当事人提供重要的参考依据。农房评估时,仅需评估房屋的价值即可,无须再对宅基地使用权价值进行单独评估,因为房地一体,农房的价值当然即包含了宅基地使用权的价值。但是,一直以来,农村房屋流通受限,不存在成熟的交易市场,包括农村房屋在内的很多农村资产不易评估。2009年,成都市房产管理局了《成都市农村房地产估价规范》(试行),为确定农村房地产抵押贷款额度提供参考依据,但在操作层面,该规范并未实施。

四、关于抵押物的登记

《暂行办法》第11条规定:“借贷双方要按试点地区规定,在试点地区政府确定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房屋所有权及宅基地使用权抵押登记。”

我国实行的不动产物权变动登记要件主义,《物权法》第6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农房抵押权的产生当然需要登记。但是该条规定,需要同时办理房屋所有权及宅基地使用权抵押登记,我们认为,仅需办理房屋所有权抵押登记即可,按照我国房地一体交易、一体抵押的规定,《物权法》第182条的规定,建筑物及其所占范围的土地使用权需一并抵押。房屋抵押,房屋下面的土地使用权随之抵押,因此,仅需办理农房抵押登记即可,农房下面的宅基地使用权随之抵押,无须还要办理一次宅基地使用权抵押登记。

五、关于变卖或拍卖抵押物时的受让人范围

《暂行办法》第12条规定:“因借款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按借贷双方约定的情形需要依法行使抵押权的,贷款人应当结合试点地区实际情况,配合试点地区政府在保障农民基本居住权的前提下,通过贷款重组、按序清偿、房产变卖或拍卖等多种方式处置抵押物,抵押物处置收益应由贷款人优先受偿。变卖或拍卖抵押的农民住房,受让人范围原则上应限制在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范围内。”

为什么商业银行不愿意接受农房抵押此种产品,其根本原因就是农房抵押失败后变现很难,按照该条的规定,农房抵押失败后,变卖或拍卖抵押的农民住房,受让人范围原则上应限制在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范围内,对农房的受让人进行了严格限制。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的规定是哪些呢?比如,2007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有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规定,“农村住宅用地只能分配给本村村民,城镇居民不得到农村购买宅基地、农民住宅或‘小产权房’。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租用、占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搞房地产开发”。2008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加强农业基础建设进一步促进农业发展农民增收的若干意见》重申,“城镇居民不得到农村购买宅基地、农民住宅或‘小产权房’”。2008年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规定,“严格执行城镇居民不能在农村购买和违法建造住宅的规定,对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和违法建造住宅申请宅基地使用权登记的,不予受理”……如果严格执行上述规定,变卖或拍卖抵押的农民住房,受让人范围原则上应限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但是按照《土地管理法》一户一宅的要求,本集体经济组织内的成员本就免费分配有宅基地,如果再取得变卖或拍卖的农房,有可能出现一户多宅现象,违背了一户一宅的法律规定。当然,集体经济组织有乡、村、组三级形式,范围最小为“组”,即便扩大至最大范围“乡”,受让人的范围仍在较小的区域内,而且还要受一户一宅限制,因此,农房抵押失败后变现仍将成问题,银行等金融机构仍会不愿意接受此种产品,文件的执行将大打折扣。不过,该条表述加了“原则”二字,在解释上为扩大受让人范围留下空间,比如,成都下面的一些区县在操作实践中,将集体经济组织突破乡村组范畴,扩大至全县县域范围内的农民,农房的流通性变得更强。

六、关于抵押贷款风险补偿基金

《暂行办法》第14条规定:“鼓励试点地区政府设立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风险补偿基金,用于分担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的贷款损失和保障抵押物处置期间农民基本居住权益,或根据地方财力对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给予适当贴息,增强贷款人放贷激励。”

为防范银行等金融机构的抵押风险,建立抵押贷款风险补偿基金很有必要,不过《暂行办法》针对抵押贷款风险补偿基金的适用的情形限定在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的贷款损失和保障抵押物处置期间农民基本居住权益两种情形。我们认为抵押贷款风险补偿基金的适用范围应该更宽泛一些,在当前农村住房保障制度不健全的情形下,即便在办理抵押登记时,农民已承诺设定抵押的房屋在依法清偿后有适当的居住场所,在农民无其他住房保障情形下,即便有法院的生效判决,金融机构也不可能执行抵押农房,这样,银行等金融机构形成坏账的机率大大增加,这也是银行等金融机构不愿接受农房抵押的重要原因之一。成都在实践中,曾出台《关于成都市农村产权抵押融资风险基金筹集与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该通知规定,政府应当建立风险基金,用于收购到期不能偿还债务的抵押农村房屋,降低了银行等金融机构的风险,可资借鉴。

总的来说,《暂行办法》的出台对于盘活农村资产,解决当前农民贷款难有一定的积极作用,但作为一个政策文件,而非法律法规,随时面临各种政策调整而夭折。同时,该办法对于农房抵押贷款设定了诸多限制性条件,对于其实施效果,还有待进一步观察。

参考文献:

1.华旭日。农房抵押融资案例及风险分析。中国农村金融。

2.余红永。应警惕农房抵押贷款业务的法律风险。中国城乡金融报。

房屋抵押贷款【第四篇】

债务人(以下简称乙方):

乙方急需一笔资金做油漆玻璃投资,需向甲方借款。双方经协商一致同意,在乙方以其房产证(以下简称乙方抵押物),作为借款抵押物抵押给甲方的条件下,由甲方提供双方商定的借款额给乙方。为此,特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借款内容

1、借款总金额:十万元整。

2、借款用途:本借款用于油漆玻璃投资的需要,不作为其他非法使用。

3、借款期限:时间为一年,即自__起,至__止。

4、借款利息:月息为2分,一年利息为二万四千元整。

乙方保证在合同规定的借款期限内按期主动还本付息。

第二条 抵押物事项

1、抵押物名称:房屋产权证(证号: )

2、抵押物价值:乙方房产证经双方议定估价为__元。

3、抵押期限:自本借款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乙方还清甲方与本合同有关的全部借款本息为止。

第三条 甲乙双方的义务

(一)甲方的义务:

1、对乙方交来抵押物契据证件要妥善保管,不得遗失、损毁。

2、在乙方到期还清借款后,将抵押物的全部契据、证件完整交还乙方。

(二) 乙方的义务:

1、应严格按照合同规定时间主动还本付息。

2、保证在抵押期间抵押物不受乙方破产、资产分割、转让的影响。如甲方发现乙方抵押物有违反本条款的情节,甲方通知乙方当即改正或可终止本合同借款,并追偿已借出的全部借款本息。

3、乙方未经甲方同意不得将抵押物出租、出售、转让、再抵押或以其他方式处分。

第四条 违约责任

1、乙方如因本身责任不按合同规定支付借款,给甲方造成经济上的损失,乙方应负责违约责任。

2、乙方如不按期付息还本,超过六个月,甲方亦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拍卖抵押物,用于抵偿借款本息,若有不足抵偿部分,甲方仍有权向乙方追偿。直至乙方还清甲方全部借款本息为止。

第五条 其他规定

1、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甲方有权停止合同并收回相应借款及利息。

(1)乙方向甲方提供情况和各项资料不真实。

(2)乙方与第三者发生诉讼,无力向甲方偿付借款本息。

(3)乙方的资产总额不足抵偿其负债总额。

2、甲方或乙方任何一方要求变更合同或本合同中的某一项条款,须在事前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在双方达成协议前,本合同中的各项条款仍然有效。

3、甲乙双方提供的借款凭证,及与合同有关的其他书面材料,均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六条 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国的法律、法规,若发生争议:

1、发生争议双方协商解决。

2、协商不成,请有关部门调解。

3、调解不成,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

本合同自__生效。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合同文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字、盖章):

身份证号码:

乙方(签字、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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