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农村建设存在的问题与改进对策精编2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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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农村建设存在问题的原因1

新农村建设存在问题的原因

推进农村基层民主建设 全面建设新农村

继十六届五中全会之后,国在近几年内的农村现代化建设将围绕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大历史任务而展开。“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目标充分表明,要建设的社会主义新农村,是富裕、民主、文明、和谐的新农村,而推进农村基层民主改革,加强基层民主的核心力和生命力恰是推进社会主义和谐新农村建设的有力保障,同时也只有这样,才能深刻理解和准确把握社会主义和谐新农村的深刻内涵,全面推进农村的经济、政治、社会和党的建设,妥善解决好农民生产、生活中最迫切的实际问题,确保新农村建设始终沿着正确的轨道顺利前进。

从新中国建立到现在的短短半个多世纪以来,尤其是从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国农村的基层民主逐渐建立并已获得了较大的发展。随着自由选举对象的逐渐明确和主体意识的逐渐增强,民主治理内部也开始具备了一定科学的民主决策过程,村民自治等民主形式在试点成功之后又在稳步发展中,这充分显示出了 国基层民主的强大生命力。而在当前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新形势下,要使农村基层民主能够获得更加充分的发展,还应该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进一步健全有关农村基层民主的相关法律制度和政策保障,加强中央对立法选举的指导,增强选举过程的可操作性,使法律、法规、政策融于一体。民主是法治的基础, 法治是民主的保障,民主的完善总是伴随着法律法规的完善而得到最终确认和规范。因此 在发展农村基层民主时,首先就是需要完善其法律规范体系,统一中央与地方法规,加强其具体程序的可操作性。同时各省、市、区人大要根据法律规定,结合各地实际情况,尽快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对不符合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要加以清理和修订,乡村也要根据相关的村委员组织法的规定制定或修订乡规民约;各级人大和执法部门要加大执法检查监督力度,对侵犯农民民主权利的行为依法查处,维护法律的权威性与严肃性,保证村委会组织法和其它相关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

二、进一步推动全面直选方式,扩大农村直选范围,增强共同体的归属感和认同感。直接的民主选举,是由村民通过一定差额直接投票选举村委会成员的办法。它是实现村民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前提和基础,也是实现村民自治最重要的环节。实行村民直选其意义在于它在根本上改变了 国长期以来村干部由上级指定或委派的作法,真正将村民决定村委会干部去留的权力交还到农民手中,从根本上体现了农民的愿望和要求,也提高了村民进行自治的积极性。实行民主选举要在充分的竞争机制中做到投票的民主、差额、直接和无记名,并在确定正式候选人时要做到公开、透明、具有权威性。

三、全面把握乡村关系,明确村委会和村党支部的工作要求,妥善解决乡村问题。乡村问题是当前农村基层民主发展所存在的一个最为严峻的问题之一,也是阻碍农村基层民主法制的主要因素。在处理乡村问题时,应明确认识村委会和村党支部是统一于村民、代表和体现广大村民的意志和根本利益的,二者在本质上是完全一致的。协调好乡镇政府的行政管理权和村委会的自治权之间的关系,使两者达到权力上的和谐和紧密配合,应完整准确地理解和把握村委会对乡镇政府的协助关系,明确和立足村委会对乡镇政府开展工作的协助内容和范围,培养乡村利益互动意识,并依照法律法规,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严格落实好法定的协助义务,使村民的民主工作能够依法进行。

四、继续开拓多种适合 国社会主义国情的农村基层民主实现形式,进一步创新和改造基层政权

体制。在推进农村基层民主建设的过程中,尤其要注意相应的制度建设和创新,也只有不断创新农村基层民主的实现形式,改革农村中的落后思想因素,才能使村民自治真正转化为现实。开拓多种适合 国国情的农村基层民主实现形式,就必须要彻底改变现行乡镇部门机构臃肿、办事效率低下的状况,改善服务质量差,改革乡镇政府政绩考核制度,完善村民代表议事制度;完善村民自治管理制度,制定完善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并改善村委会与乡镇基层政权组织的关系,完善村民“一事一议”制度,健全农民自主筹资筹劳的机制和办法,引导农民自主开展各种社会公益服务建设。

五、进一步推动协商民主的发展,加强人民群众与基层政权对基层决策的合作协商,建立村务公开制度,保证民主监督。协商民主是不同主体寻求共识,协调行为的重要途径。而就对村民本身的基层事务和共同关心的问题进行讨论和协商,可较好地表现乡村机构与村民良好合作的新颖关系,进一步扩大基层民主的权力范围。召开村民会议,共同讨论和协商涉及村民利益的一切重大事项;实行村务公开,保障民主监督,注意加强建设村委会的合法性基础,充分体现透明性及责任性;通过制度化的渠道,使村民了解决策制定、决策实施、社区资源配置等相关信息,以此提高社区资源动员能力和村治绩效。

六、注重农民对民主自主意识的培养,加强村委会建设和干部民主政治素质的培养。农民是农村基层民主的主体,村委会是基层民主行使权力最主要的实践组织,通过各种有效措施提高农民和村干部的整体素质特别是对民主理解的文化素质,在新农村的大形势下显得尤为必要和紧迫。加强村民以及村干部的民主政治素质,就必须要强化宣传教育,统一对民主的思想认识,全面营造推进农村基层民主建设的氛围;构建社会主体参与政治生活的激励机制, 不断扩大村民有序的政治参与,培养村民按制度办事能力;不断扩大村民有序的政治参与,并从已有的民主制度建设中寻求参与的途径和方式;加强对基层干部的培养尤其是对全面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理解;发挥典型引导作用,清除落后的政治思想,增强农村基层党组织和广大党员建设和谐新农村的积极性,全面加强农村基层党组织的创造力、凝聚力、战斗力。

浅谈检察机关服务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进程中

面临的主要问题、原因及对策

杨 诚

新农村建设的成功,最终取决于农村经济的发展,而经济的发展又离不开法制环境。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如何充分发挥自身优势,找准服务位置,努力为农民增收、农村改革和经济发展,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障和优质服务,这摆在检察机关面前服务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需要解决的历史课题。

一、农村发展进程中面临的主要问题

随着时代的进步、社会的发展,农村面貌发生了巨大变化。但是,仍然存在着一些与新农村建设不协调、不和谐的因素。

一是有些地方干群关系比较紧张。前几年,少数干部工作方法简单、作风横蛮粗暴,有时甚至引发群体性事件,在群众心中始终是一个阴影;少数地方巧立名目,乱集资、乱罚款、乱摊派、乱拉赞助等现象较为严重,从而导致减轻农民负担[]的惠民政策不能真正地落实到位,这些都严重地损害了农民的合法权益,挫伤了农民的积极性,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党和政府的形象和威信,从而影响了农村社会的稳定。

二是有些地方涉农矛盾纠纷突出。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化,利益格局的不断调整,农村的矛盾纠纷日益突出,村民与村民之间、村民与集体之间、村民与社会之间均存在许多矛盾,不能正确地运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且矛盾纠纷呈现情况复杂、难以调处等特点。一些地方甚至发生聚众暴力抗法事件,严重地影响到农村的生产、生活秩序,同时也使国家的法律权威受到严峻的挑战。

三是农村刑事犯罪比例相对偏大。随着我国法制建设的不断完善,人们的法律意识也逐渐提高,由于受地域和经济条件的影响,有些农民的文化水平较低,法制观念淡薄,如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盗窃、抢劫、寻衅滋事、敲诈勒索、破坏农田水利、农村电力、广播通讯、人畜饮水等涉法案件在农村仍呈蔓延之势。特别是部分未成年人受家庭、社会环境的影响染上一些不良习气,是容易诱发违法犯罪的特殊群体。

四是一些农村管理混乱。由于基层干部管理体制与领导体制上的弊端,少数村干部利用职权牟取私利,或进行权钱交易,或热衷于黄、赌、毒等违法活动,或欺上瞒下、执法不公,容易造成监督失控,从而导致管理混乱。同时,农村还存在着换一批干部建一本帐,村干部集会计、出纳于一身,一手拿钱一手拿票,白条下帐,甚至不建帐,村务不敢公开。

五是农村基层组织监督缺位。在向市场经济转轨的过程中,由于监督机制不完善,部分村干部为自己捞钱,沽名钓誉等在农村屡见不鲜,缺乏民主管理、民主理财的监督机制。

二、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与新农村建设不协调、不和谐现象的存在,既有历史原因,也有现实原因;既有经济因素,也有文化因素。

一是人治思想影响深远。中国几千年封建传统遗留下来的残余思想比较严重,有的凭借宗族势力拉邦结伙、为非作歹、不务正业、为所欲为,形成“村霸”、“乡霸”黑恶势力,甚至干预当地基层组织的工作,置国家法律于不顾,公然抗法,藐视国家法律,严重地影响了国家法律和党的政策在农村的贯彻实施。

二是价值观出现偏差。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在法律和政策允许的范围内,部分人靠勤劳、智慧、机遇富裕起来,另一部分人得了“红眼病”,贪图享受,盲目追求个人利益,从而采取非法手段来达到目的,满足个人欲望,在社会上造成极坏的影响。

三、检察机关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应有作为

针对妨碍新农村建设进程中的不良因素,检察机关在维护农村社会稳定和化解各种矛盾的工作中,应找准其发挥职能作用的着力点和切入点,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地减少不和谐因素,担当起和谐社会的建设者、保障者和促进者,担当起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排头兵,积极为新农村建设作出应有的贡献。

1、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夯实服务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基础。

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必须加强农村的法治建设,这既是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内容,也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要保障。同时,这也是农村工作的一个薄弱环节,需要进一步加强。检察机关要把思想统一到“执法公正、一心为民”政法工作指导方针和“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工作主题、“加大工作力度,提高执法水平和办案质量”总体要求上来,自觉把检察工作与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宏观任务有机地统一起来,与时俱进,不断统一执法思想,更新执法观念,明确服务方向,切实从思想上解决“为谁掌权,为谁执法”的问题,心系百姓,牢固树立人民群众主体地位的意识,全心全意地依法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把维护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作为检察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自觉地把检察工作与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有机地统一起来,使检察机关真正成为人民利益的忠实维护者。

2、严厉打击损农害农刑事犯罪,努力维护农村社会稳定。

社会稳定,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确保农民群众安居乐业的基本条件,检察机关在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过程中,要充分发挥刑事检察职能,严厉打击各类害农刑事犯罪,为“三农”工作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提供司法服务。在依法打击危害农村稳定的杀人、放火、抢劫、强奸、盗窃等严重刑事犯罪的同时,重点打击盗窃农业生产资料、农民生活资料、盗杀牲畜和破坏山林、果林等严重犯罪,对于盗窃集团的首要分子、惯犯、累犯依法从严惩治;对农村的严重暴力犯罪、“村痞村霸”等黑恶势力,依法快捕快诉,从严从重打击;积极参加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深入开展打击制假售假、集资诈骗等坑农害农犯罪活动,严厉查处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的案件,促进农业发展,维护农民利益;依法打击非法和破坏性采矿、盗伐滥伐林木等破坏农村生态环境资源的犯罪活动,打击破坏人畜饮水、农村电力、广播通讯、农田水利等基础设施的犯罪活动,创造良好的农村生态环境;打击破坏农村选举等犯罪活动,促进农村民主管理;打击家庭暴力、伤害等犯罪活动,维护农村的社会和谐。严厉打击破坏村民选举和压制民主的犯罪,对发生在乡、村民主选举中的暴力、威胁、欺骗、贿赂等破坏选举或妨害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的行为,一查到底,决不姑息。

3、积极预防和加大对涉农职务犯罪的打击力度,切实维护广大农民群众的利益。

加大对涉农职务犯罪的打击力度。集中力量查处克扣、截留、挪用、私分、贪占农业和农村建设各种专项资金的职务犯罪案件,特别是要严肃查办国家工作人员贪污、挪用、私分救灾、扶贫、救济款物及土地征用补偿费用和利用信贷贪污、受贿、挪用等职务犯罪案件。坚决查处玩忽职守造成国有集体资产流失的案件和滥用职权、滥收费增加农民负担的的职务犯罪案件。依法查处乡、村两级干部利用管理或经办救灾、扶贫、移民、土地征用补偿等专项资金过程中发生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等侵害农村经济和农民切身利益的职务犯罪案件;依法查处在农村沼气池建设、人畜饮水工程、村级公路等基础工程和公共设施修建过程中,利用职务之便,侵吞专项资金和物资的犯罪案件;依法查处在农村中小学义务教育过程中,发生隐瞒国家政策或擅自出台政策收取学生费用予以私分的犯罪案件;依法查处在乡村选举过程中,发生暴力、威胁、欺骗、贿赂等破坏选举或妨害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的职务犯罪案件;依法查处严重破坏有关生态建设和资源开发、环境保护等方面的职务犯罪案件;依法查处制售假农药、假种子、假化肥等坑农害农行为背后的职务犯罪活动以及向农民非法集资、摊派活动背后的职务犯罪案件;认真查处侵犯农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的职务犯罪案件。

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进程中,国家对“三农”的财政支出逐年增加。所以,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前移到乡村已势在必行。

一是强化对涉及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资金的监管力度。加强与纪检监察、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及乡、镇的联系,在县预防职务犯罪领导小组的指导下,与相关部门协调、配合,在预防职务犯罪机构中成立相关部门组成的“新农村建设资金监管小组”,加强专项资金使用的过程监督,建立健全监管机制。突出预防重点,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加强对各种涉农项目资金(含扶贫贷款)的监管,尤其要对农业科技项目、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发展农业生产的各种专项补贴、农村义务教育的“两免一补”、农村合作医疗等各种政策的落实到位并发挥作用的监督,不断增强农民依法维护自身权益,实现自我发展的能力,真正让农民得到实惠。

二是认真做好相关部门的职务犯罪预防工作。重点开展对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项目实施单位、重点投资、建设项目及物资采购、大额资金拨付,招投标等关键部门的职务犯罪预防。积极发挥预防职务犯罪网络机构的作用,抓好系统预防,把犯罪苗头消灭在萌芽状态。

三是切实做好农村干部的职务犯罪预防工作。在县预防职务犯罪领导小组的指导下,把职务犯罪预防组织向乡、村延伸。把县、乡(镇)两级党校作为教育基地,通过举办法律知识培训班、印发宣传资料等形式多打“预防针”,加强村干部的任前培训,做到教育在前,预防在先,提高依法行政能力。要将审理村干部职务犯罪的法庭作为警示教育基地,组织村干部及财务人员参加旁听,以案释法,教育、警示他人。通过检察建议等形式,为党委、政府解决涉及“三农”工作的重点、难点问题建言献策。

四是积极探索预防农村青少年犯罪的有效途径,认真研究教育、感化、挽救失足青少年的有效措施,协助动员学校、家长、社会等各方面力量,共同做好预防农村未成年人犯罪的工作,促使农村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4、加强对涉农民事行政案件的法律监督,依法维护农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充分发挥民事行政检察服务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作用。高度重视涉及“三农”问题的民事行政申诉案件,特别是对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其他产权纠纷而不服法院生效判决、裁定的申诉,要及时审查、优先办理。对因裁判不公或者违反程序而严重损害农民群众、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和农村企业利益的,要依法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或抗诉,监督法院予以纠正,尽可能及时把涉及农民民事行政申诉解决在基层,同时要注重发现和查处司法不公背后的腐败,坚决查办司法人员徇私舞弊、贪赃枉法犯罪案件。

5、认真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加强农村社会治安综合治理。

深入农村进行法制宣传教育,普及法律知识,增强农民的法制观念和守法意识,提高农民依法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的自觉性。检察机关要结合办案,开展“送法进村”活动,为新农村建设注入法制力量,讲求工作方法和检察艺术,认真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做到办案的法律效果、政治

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加强舆论宣传,鼓励各种社会力量投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引导对乡村进行结对帮扶,努力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参与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浓厚氛围。通过法制宣传教育,提高农民学法、守法、用法、护法的意识,营造农村良好的法制环境,促进农村和谐稳定和法治文明建设。

加强农村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创造农民安居乐业的社会环境。充分发挥检察机关的监督职能,加强与公安、法院等部门的密切配合,努力构建打、防、控一体化的防控体系,认真落实检察环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各项措施,依法妥善处理在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中出现的矛盾纠纷和各种群体性事件,坚持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有效化解和减少影响农村社会安定的因素。认真分析研究农村社会治安的现状、特点、规律和预防对策,积极向党委、政府提出合理化建议。充分发挥控告、申诉、举报中心的“桥梁纽带”作用,认真做好检察环节涉农信访工作,耐心接待来访,虚心听取意见,细心处理问题,及时办理农民群众来信来访,做到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音,综合运用政治的、法律的、经济的、社会的手段最大限度地化解矛盾纠纷。

加强农村精神文明建设,检民共建,打造“乡风文明”的新农村。法律信仰的丧失很大程度上反映了精神文明建设的不足。所以,在广大农村深入开展文明创建活动显得格外重要。检察机关应将文明创建活动搬到帮扶村,促进帮扶村经济全面协调发展,帮助群众树立正确的理想和信念,激发农民群众参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积极性。通过发挥党员及先进典型的模范带头作用,增强群众对拜金主义、个人主义、享乐主义、宗族势力的抵制力,以及打击黄、赌、毒等丑恶现象的号召力,在农村社会中努力构建与新农村社会相符合的观念体系,不断提高广大人民群众的道德素质,引导农民在农村形成文明、和谐、健康的人际关系和社会风气。

新农村建设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2

一、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原因分析

1、部分单位、乡镇和群众对新农村建设指导员工作思想认识不到位,在一定程度上没有形成共识。有的领导认为实施农村工作指导员制度是组织部门的事;有的县机关部门推诿人员派不出,或者派几个不得力的干部凑个数;个别乡镇在工作安排上将农村工作指导员完全等同于驻村干部,弱化了指导员的指导作用;一些指导员把下派农村当作是“镀金”“度假”或“受罪”,工作不深入、被动,积极性不高,没有发挥指导员的作用。

2、部分乡镇、部门对指导员工作支持不到位。各级各部门对指导员工作的重视程度、有关政策的落实、管理措施的制定和人力、物力、财力的投入等方面存在着很大差距。由于贫困县财政困难,无法落实指导员下乡补助等经费,大部分单位没有给指导员落实下乡车辆安排、旅差费报销等问题,致使指导员驻村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不高。

3、部分乡镇和单位对驻村指导员管理不到位,协调管理工作缺位,存在一派了之的现象,使指导员不能安心基层工作;部分乡镇党委、工作队长对县直机关派出的指导员还存在不想管、不敢管的心理。而个别工作队长也未能认真履行职责,很少到乡镇、村屯指导新农村建设,没有起到示范带头作用。虽然县里出台了管理办法,但是还缺乏考核挂钩的硬性规定,执行起来比较宽松。考勤和请销假制度等工作监督管理和信息传送有的流于形式。

4、部分指导员工作落实不到位,应付表面工作,没有充分发挥“五员”作用,未能扎实开展新农村建设。尽管指导员五个方面工作职责十分明确,但部分指导员未能很好地结合“三农”工作的重点和当地实际开展驻村工作。有的指导员在具体工作中浮于表面,思路不清晰,摸不准门路,干没方向,抓没力度;有的“越位”,发号施令;有的“缺位”,不闻不问;有的“错位”,等同村干;有的年轻缺乏

工作经验,进入角色慢,工作能力不强,完成工作任务不及时。部分指导员不积极寻找解决问题的办法,停留在应付上级布置的任务上,缺乏激情,没有创新。驻村工作名存实亡,工作效果不明显。

5、部分指导员选派环境不够好。相当比例的指导员主观能动性发挥不好,责任性不强,客观上受兼顾选派单位工作过多影响或以此为借口,主要精力没有转到驻村工作上,驻村时间、工作成效达不到要求,有些甚至很少到村屯了解情况,惶论帮助农民解决问题。不少农民群众对指导员期望过高,如发现指导员不能为其带来项目和资金,往往对指导员的关注和关心就大大降低,影响了指导员的工作积极性。

6、新农村建设投入不足。与经济发达县份相比,贫困县财政对新农村建设的投入还比较少,有些指导员驻村后只能从事宣传政策、督导基层建设等较为宏观的工作,没有具体的项目可做,表现出“没什么事做”、“无从下手”的心态。

7、激励机制落实不到位。正是激励机制落实不到位,或多或少地在新农村指导员当中出现“张三忙得连轴转,李四却是好清闲;忙的只是多出汗,闲的不会少拿钱”等怪异现象,由于干和不干、干多干少、干差干好一个样,使不干、少干、干不成事的人觉得也没有比别人少了什么,甚至还能腾出精力干点给自己或找钱或娱乐放松的事情,新农村指导员们又何苦要驻村埋头苦干呢?干多干好、埋头苦干的人因为得不到应有的尊重、奖励和收获,还容易被不作为的闲人说闲话,嘲笑为“不聪明”的人,而常常感到心寒,他们中的不少人也不愿再严格要求自己,不再以苦作舟地多做事、做大事、做难事。

二、对策及建议

1、统一思想,进一步提高对农村指导员工作的认识。全面建立农村工作指导员制度,是按照树立和落实统筹城乡发展的科学发展观

要求,实现党委和政府工作重心下移,提高机关效能,加强基层政权、基层组织和民主法制建设,促进乡镇管理体制改革,创新农村工作机制的有效途径。各乡镇、各部门要以科学发展观和十七大精神为指引,不断提高对农村指导员工作的认识,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2、加强组织,进一步强化对农村指导员工作的领导。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要在适当会议上强调新农村建设和指导员工作,引导整合部门资金,加大新农村建设投入力度。督促各乡镇、各部门、各单位主要领导和班子成员都要经常深入农村看望指导员,了解他们的工作和生活情况,充分发挥他们在服务“三农”中的作用,要安排必要的财政资金和项目经费,支持指导员工作。乡镇党委、政府要及时听取指导员的意见和建议,主要领导要适时召开并参加相关会议,促进乡镇、村工作的衔接和全局工作的落实。

3、完善制度,进一步建立健全指导员认真负责的管理机制。以全县新农村指导员管理办法为基础,细化指导员的考勤、驻村日记、驻村时间、办好事办实事情况、取得成效、群众意见等评价标准,建立健全学习制度、信息报送制度、定期汇报制度、勤政为民制度、考勤纪律制度、廉洁自律制度、检查考评制度等,提高解决实际问题能力,确保指导员的人员、精力、工作“三到位”。要健全例会交流制度,形成指导员的互学互帮机制。要建立巡视督查制度,开展不定期地进行明查暗访。还要建立召回重派制度,对工作表现不佳、群众反映不好、工作难以胜任的指导员,要由派出单位召回重派。

4、强化锻炼,进一步提高指导员队伍的基层执政素质。以编印专题资料为手段提升指导员的能力,在不断提高指导员的业务素质、服务素质、创新素质等综合素质的同时,还要注重形象,廉洁自律,使党委、政府形象在基层执政中得到提升,指导员各项工作让人民群众满意,让党和政府放心。

5、落实责任,进一步完善指导员工作的考核评价机制。加强领导,强化责任落实,把各级各部门选派新农村建设指导员驻村及帮扶工作情况,列入考核评价班子工作的内容。以严格执行制度为重点加强督查考核。由工作队长在日常管理中严格执行,县基层办、新农办等加大督查考核的力度和频率,至少每个季度有一次考评,避免因考评周期过长而造成评价不及时、缺乏有力依据的情况。

6、整合资源,进一步加大新农村建设的投入力度。除高起点、高质量、高要求地规划好新农村建设外,党委、政府要注重加大新农村建设投入力度,牵头组织相关部门整合资源,进一步加大资金投入,确保有限的资金用在现阶段必需、急办的事情上,切实解决新农村建设中资金投入问题,让更多的群众享受改革发展成果。

7、强化激励,进一步激发指导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认真落实各项激励机制,使指导员为所驻村群众多办实事好事,真正干事创业、奋发有为。各乡镇、县派出单位要在思想上、行动上更加重视和支持指导员,真正把优秀人员选出来、派下去。同时,强化用人导向,对出色完成工作、各方面反映良好的同志,有条件的要大胆使用,优先提拔和晋级,提高他们的政治和经济待遇。在工作中,适时鼓励进步,表扬优秀,共同进步。只有让埋头苦干的干部受尊重、不吃亏,才能使风气正、事业兴。埋头苦干的干部越来越多,科学发展、共建和谐的局面就能进一步形成。无庸置疑,奖勤罚懒,让勤者脸有光、受重用、得实惠,叫懒者心不宁、闲不住、被惩罚,是转变干部作风,狠抓工作落实的一项必不可少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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