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广州的环境优秀8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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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广州的环境【第一篇】

第一条为了加强水域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创造优美、清洁的水域市容环境,推进生态城市建设,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河道、河涌、湖泊、水库、水塘、水渠等水域的市容环境卫生管理。

(三)水库、水塘、水渠的管理范围根据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确定。

第四条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水域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本条例。区、县级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负责本辖区内的水域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按照管理权限负责本辖区内的水域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市水域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机构按照规定的权限具体负责水域市容环境卫生和水域生活垃圾的清捞、收集、运输等活动的监督管理。

发展改革、规划、城乡建设、国土房管、环境保护、水务、交通、海事、港务、公安、航道、林业园林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条例。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本级水域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水域环境卫生保洁和环境卫生设施建设、维护等经费,并将其纳入年度财政预算。

第六条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市容环境卫生专项规划。市容环境卫生专项规划应当包括水域市容环境卫生的内容。

第七条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乡水域市容环境卫生的特点,制定相应的水域市容环境卫生规范,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城乡统筹的原则,逐步扩大城乡水域的保洁范围,并每年向社会公布保洁范围等水域保洁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九条鼓励公众参与维护水域市容环境卫生。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水域市容环境卫生违法行为的,有权予以劝阻、制止,并可以向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投诉、举报。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接到投诉、举报后,应当及时依法处理并在处理结束后三个工作日内将处理情况向投诉、举报人反馈。

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设置并且公开全市统一的投诉、举报电话和电子邮箱,方便单位和个人对水域市容环境卫生违法行为进行投诉、举报。

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查处严重违反水域市容环境卫生行为提供重要线索的投诉、举报人给予奖励。

第十条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文化广电新闻出版、教育、卫生、科技等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开展水域市容环境卫生的宣传、教育,增强全社会维护水域市容环境卫生的意识。

第二章责任区制度。

第十一条本市实行水域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管理制度。责任区的责任人应当按照本条例的要求,做好责任区内的水域市容环境卫生工作。

第十二条水域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由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区、县级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划定:

(三)湖泊、水库、水塘、水渠,由经营管理人负责,没有经营管理人的,由产权人负责,无法确定经营管理人和产权人的,由属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负责。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水域,由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区、县级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其各自责任区的范围由市人民政府具体划定并向社会公布。

负责划定水域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的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水域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的具体范围和责任要求书面告知责任人。

责任人应当制定责任区保洁制度,落实水域市容环境卫生具体负责人并书面报送划定水域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的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三条水域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的责任人在责任区范围内应当履行下列责任:

(二)不得在渔业生产经营水域外定置渔网、渔箱、网簖;。

(五)按照规定设置与垃圾、粪便产生量相适应的环境卫生设施;。

(六)采取设置水面漂浮物拦截装置等措施防止漂浮物流出责任区。

责任人对责任区内违反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的行为,有权予以制止、要求行为人自行清理,并可以向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依法处理。

第三章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水面应当保持清洁,无垃圾、粪便、动物尸体以及水生植物等漂浮废物。

第十五条园林绿化和市政公用设施的养护维修单位应当及时对水域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范围内倒塌、损坏的花草树木和电线杆、交通护栏、标志牌、垃圾收集容器、消防栓、井盖等设施进行清理、修复。

第十六条水域市容环境卫生作业单位应当文明作业,实行垃圾分类收集。

从事水域清捞、收集、运输的船舶应当与周边水域景观环境相协调。在具备通航条件的河道或者较大河涌从事清捞作业的船舶应当具备自动收集功能。

第十七条水面漂浮物拦截装置的设置单位应当对装置进行日常维护保养,及时修复、清洗或者拆除污浊、腐蚀、陈旧、破损的装置,保持装置的整洁、完好、美观。

第十八条船舶、趸船的产权人或者经营管理人应当对船舶、趸船上依法设置的广告、横额、标语等宣传品和霓虹灯、招牌、电子显示牌、灯箱等户外设施进行日常维护保养,确保其符合城市容貌标准,对图案、文字、灯光显示不全或者污浊、腐蚀、陈旧、破损的宣传品和户外设施,应当及时修复、清洗或者拆除。

第十九条各类船舶、趸船的产权人或者经营管理人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在船舶、趸船上设置与垃圾、粪便产生量相适应、符合规范要求的容器或者设施,并做好分类使用和日常保洁、维修工作。

各类船舶进入广州水域时,产权人和经营管理人不得开放、使用直排式厕所。在本市景观水域内从事客运、旅游、观光、娱乐等服务的船舶不得设置直排式厕所。

第二十条涉水建设工程以及河道疏浚、港池和航道整治的施工单位应当遵守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的有关规定和文明施工的管理标准,并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设置施工铭牌、张贴有关许可证件。

施工单位应当采取围蔽、围堰或者其他水域市容环境卫生保障措施,对垃圾进行分类收集,防止污染水体,工程完工后应当及时清理施工现场。

第二十一条达到公开招标要求的公共水域卫生保洁作业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开招标,逐步实行社会化服务。

第二十二条从事城市水域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捞、收集、运输服务的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向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捞、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

从事城市水域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捞、收集、运输服务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注册的企业法人;。

(二)企业注册资本符合国家的相关规定;。

(三)机械清捞能力达到总清捞能力的百分之二十以上;。

(六)具有健全的技术、质量、安全和监测管理制度;。

(七)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机械、设备、车辆或者船舶停放点。

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受理申请后的二十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作出准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作出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三条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捞、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的有效期为三年,被许可人需要延期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延期申请。经审查符合许可条件的,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原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期的决定,逾期未作决定的,视为准予延期。准予延期的许可证有效期为三年。

被许可人逾期提出延期申请的,应当按照本条例的相关规定重新申请办理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捞、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

第二十四条从事水域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捞、收集、运输服务的企业应当将清捞、分享的“学生广州的环境优秀8篇”,不得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

第二十五条从事建筑废弃物水上运输的运输人应当向市建筑废弃物管理机构申请办理《广州市建筑废弃物处置证》,未取得《广州市建筑废弃物处置证》的,不得从事建筑废弃物水上运输活动。

申请办理《广州市建筑废弃物处置证》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符合海事、港务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关证件;。

(二)运输建筑废弃物的船舶总核载质量五百吨以上,船底密闭、安装行驶及装卸记录仪;。

(三)具有健全的技术、质量、安全和监测管理制度;。

(四)具有固定的办公场地以及机械、设备和船舶停放点。

《广州市建筑废弃物处置证》依照《广州市建筑废弃物管理条例》规定的审批程序和期限办理。

第二十六条营业执照或者海事、港务部门规定的证件记载内容发生变化,或者新增、变更过户、报废、遗失建筑废弃物运输船舶的,被许可人应当向原发证机构提出变更《广州市建筑废弃物处置证》的申请。

符合法定条件的,原发证机构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十日内依法办理变更手续。

第二十七条建筑废弃物水上运输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使用开底船,但经海事、港务、水务部门批准用于涉水工程的除外;。

(二)向水体非法排放建筑废弃物;。

(三)装卸或者运输过程中扬尘或者撒漏建筑废弃物;。

(四)破坏、拆除行驶及装卸记录仪或者采取其他方式使其不能正常使用;。

第二十八条建筑废弃物水运码头的经营管理人应当加强对建筑废弃物装载作业的监督管理,不得为开底船、未安装行驶及装卸记录仪或者未取得《广州市建筑废弃物处置证》的船舶提供建筑废弃物装载服务。

第二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市区主要水域的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范围内经营餐饮业,具体范围由市人民政府划定并向社会公布。

在前款规定范围以外的水域经营餐饮业的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废弃物排入水体。

(三)向水域倾倒修剪花草树木产生的枝叶;。

(四)向水域倾倒或者排放粪便、建筑废弃物、淤泥、未进行沉淀处理的泥浆水;。

(五)向水域抛弃动物尸体;。

(七)船舶装卸或者运输散体物料、其他废弃物时向水域漏撒;。

(九)损坏或者擅自移动、占用水域环境卫生设备、设施;。

第三十一条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以及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水域市容环境卫生监督检查制度,按照管理权限对管理范围内的水域市容环境卫生进行经常性巡查。其中,对涉及河道、河涌的责任区,在非汛期应当每周至少检查一次,汛期应当增加检查次数,对其他责任区应当定期巡查。发现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三十条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依法处理。

第三十二条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取得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捞、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的企业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水域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捞、收集、运输服务企业信用档案制度,将企业违反本条例相关规定的行为及其处理结果记入信用档案。

第三十三条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执法协作长效机制,定期组织交通、水务、环保、海事、港务等行政管理部门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开展建筑废弃物水上运输联合检查,发现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和第二十八条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依法处理。

第三十四条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职责分工制定水域保洁应急预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在实施应急预案时可以调配各种保洁力量,集中拦截、清捞水面漂浮废物,确保水面清洁。水务、海事、港务等行政管理部门以及从事城市水域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捞、收集、运输服务的企业应当予以配合。

从事城市水域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捞、收集、运输服务的企业应当根据水域保洁应急预案制定相应的应急方案报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章设施规划与建设。

第三十五条水域环境卫生设施的规划、建设应当满足水域市容环境卫生和建筑废弃物水上运输的实际需要。水域环境卫生设施的用地和规划控制指标,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在控制性详细规划中予以明确。水域保洁需要增设水域环境卫生设施涉及控制性详细规划调整的,应当按照法定程序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

第三十六条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水务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市容环境卫生专项规划和环境卫生设施设置规范,编制水域环境卫生设施设置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按照国家基本建设程序组织实施。

编制码头水域环境卫生设施设置计划的,应当征求码头产权人或者经营管理人的意见。码头产权人或者经营管理人应当按照设置计划配置水域环境卫生设施。

建设单位应当在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中落实水域环境卫生设施设置计划,做到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同时交付使用,所需资金纳入建设项目总投资。

第三十七条水域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范围内配套建设的水域环境卫生设施应当符合广州市市容环境卫生设施设置和相关城乡规划的要求。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广州市市容环境卫生设施设置要求对配套建设的水域环境卫生设施进行验收,法律、法规对验收主体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第三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和擅自拆除、关闭水域环境卫生设施。特殊情况下需要占用、拆除的,相关单位应当提出替代或者补救方案,并报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后的二十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应当颁发批准文件;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市水域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机构、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和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本条例第九条规定,不依法对投诉、举报进行处理和反馈的;。

(三)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不依法履行水域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责任人的责任的;。

(七)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不依法组织、参加建筑废弃物水上运输联合检查的;。

(八)违反本条例规定不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

(九)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贪污贿赂等其他违法行为的。

第四十条水域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的责任人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不依法履行有关责任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不依法履行责任可能对水域市容环境卫生造成较大影响的,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可以依法代履行,代履行的费用由责任区责任人承担。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不依法清理、修复水域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范围内倒塌、损坏的花草树木和电线杆、交通护栏、标志牌、垃圾收集容器、消防栓、井盖等设施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二条违反船舶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的行为,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二)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不依法设置垃圾、粪便收集容器,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船舶进入广州水域时开放、使用直排式厕所,或者在本市景观水域内从事客运、旅游、观光、娱乐等服务的船舶上设置直排式厕所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施工现场未采取相应围蔽、围堰等水域市容环境卫生保障措施的,或者工程完工后不及时清理施工现场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城市水域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捞、收集、运输活动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从事城市水域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捞、收集、运输服务的企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清捞、分享的“学生广州的环境优秀8篇”,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五条违反水上运输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的行为,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四)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为开底船、未安装行驶及装卸记录仪或者未取得《广州市建筑废弃物处置证》的船舶提供建筑废弃物装载服务的,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在市区主要水域的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范围内经营餐饮业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责令停止经营,处以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将各类废弃物排入水体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的行为,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八)违反第十项规定,在河道、河涌、湖泊、水库、水渠的水域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范围内设置农贸市场或者家禽、家畜等养殖场的,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处以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八条违反环境卫生设施管理的行为,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二)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损坏水域市容环境卫生设施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可以处以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擅自拆除、关闭或者占用水域环境卫生设施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以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九条侮辱、殴打相关行政管理人员,以暴力、胁迫等方法阻挠其执行职务,或者侮辱、殴打水域市容环境卫生服务作业人员,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一)收集、转运、装卸水域垃圾、粪便的船舶、码头、浮趸;。

(三)在船舶、码头、浮趸上收集垃圾、粪便的容器和设施;。

(四)用于行政管理的船舶、码头。

学生广州的环境【第二篇】

12号晚上8点,我们终于迎来了期盼以久的第16届广州亚州运动会开幕仪式,伴随着五彩缤纷的烟火在巨大广州塔的熊熊燃放,亚运会盛大的开幕式,正式开始!

虽然现在是8点,外面夜很黑,但此时此刻的珠江亚运开幕式会场却灯火通明,像白天一样,各国的运动员,在这里欢聚一堂,欢度这个美好的夜晚,在接下来的日子里,他们将要在这块土地上拼搏,去奋斗,用汉水去赢得属于他们的荣誉......

这次广州亚运会开幕式,并不是在亚运主会场举行,地址是选在珠江!在此之前,就给人以很大的期盼,我想,这次亚运会一定很精彩,果然,随着江边升国旗仪式的结速,一片水的世界就程现在我们面前,不是有一个词语叫做“梦里水乡”吗,我觉得用这个词来形容最好了!江面上喷出各种各样的水柱及水雾在江边五彩缤纷灯光的照射下,仿佛进入了一个梦幻的世界,珠江边竖起的八个特大的屏幕,随着音乐及场景的'不同,播放着不同的画面,时而海浪翻滚,时而天空翱翔...江中央此时正在进行着各种文艺表演,你看,一艘大船正迎风破浪向我们驶来,江面上波涛滚滚...船上的水手不畏凶险,正破浪前行....看清楚了一下,原来那些海浪都是演员们拿着那些丝布弄出来的,真的是太逼真了,还有江面上那些盛开的花朵...天空中飞翔的叶子及演员们在天空中的表演....使开幕式演出达到了高潮,真是太另个惊叹了,听说,为了准备这几十分钟的演出,很多节目都排练有一年多了,真的是台上一分钟,台下十年功啊!

文艺演出结速,各国的运动员陆续出场,大家以热烈的掌声欢迎着他们!欢迎他们来到中国,来到亚运会场!各国的运动健儿们,继续拼博吧,在接下来的亚运会比赛里,让我们祝福你们取得好的成绩!

学生广州的环境【第三篇】

城市市容环境卫生与市民生活息息相关,它是一个城市发展状况、管理水平、文明程度、市民素质的直观反映。以下是网友分享的“学生广州的环境优秀8篇”,创造整洁、优美、文明的生活和工作环境,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行政街,镇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建成区和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

行政街、镇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建成区以外实行城市化管理区域的具体范围由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

第三条本市市容环境卫生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市市容环境卫生工作,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

区、县级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的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对市容环境卫生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规划、市政园林、卫生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能协助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实施本规定。

第五条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发现损害市容环境卫生行为的,应当责令行为人改正,对其进行教育;依法应当给予处罚的,及时向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通报有关情况。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收到通报后应当及时查处,并将处理情况及时告知相关的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

第六条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市容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市容环境卫生事业建设需要的经费。

本市逐步实现市容环境卫生作业的社会化服务,不断提高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水平。

第七条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广州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市容环境卫生专业规划,制定城市容貌标准和环境卫生质量标准,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本市制定的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质量标准严于国家标准的,适用本市标准。

第八条提倡和鼓励社区居民委员会组织居民制定维护市容环境卫生的公约,动员居民积极参加市容环境卫生维护工作,创建整洁、优美、文明的社区。

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享受良好市容和卫生环境的权利,同时负有维护市容环境卫生、爱护环境卫生设施的义务。

第十条各级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应当建立市容环境卫生举报制度。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市容环境卫生违法行为,均可以向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举报,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应当依法对被举报的行为进行处理,对署名举报的,应当予以答复。

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对举报人进行奖励。

第十一条对市容环境卫生工作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或者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给予奖励。

第十二条市、区、县级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和文化、教育、卫生、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市容环境卫生的宣传教育,增强市民维护市容环境卫生的意识。

机场、车站、码头、旅游景点、景区等公共场所和公共交通工具的经营者或者管理者,应当采取各种形式进行市容环境卫生的宣传教育。

广播、电视、报刊等宣传媒体和公共场所的广告应当安排市容环境卫生方面的公益性宣传内容。

第二章 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

第十三条本市实行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的责任人应当按照本规定的要求,做好责任区内的市容环境卫生工作。

第十四条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的范围,由区、县级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标准划定。责任区的责任人按照以下规定确定:

(一)实行物业管理的居住区的责任区,由物业管理单位负责;

(二)机关、团体、部队、学校、医院、工厂等单位的责任区,各自负责;

(三)临街店铺的责任区,由经营者负责;

(七)珠江广州河段、河涌沿岸单位使用的岸线水域的责任区,由使用单位负责;

(八)施工工地的责任区由施工单位负责,待建地的责任区由土地使用权人负责。

前款规定以外的应当纳入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范围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场所,由经营者负责;没有经营者的,由所有权人负责。

第十五条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的责任人应当按照下列要求,履行其责任区的市容环境卫生责任:

(一)市容整洁,无乱摆设、乱搭建、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乱吊挂、乱堆放;

(二)环境卫生整洁,无暴露垃圾、粪便、污水,无污迹,无渣土,无蚊蝇孳生地;

(三)按照规定设置环境卫生设施,并保持其整洁、完好。

第十六条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的责任人对其责任区的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可以自行履行,也可以委托市容环境卫生作业服务单位履行。

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的责任人对责任区内违反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的行为,有权予以制止、要求行为人清理,并可以向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举报。有关部门在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处理。

第十七条市或者区、县级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的具体范围和责任要求书面告知责任人。

第十八条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居住区、内街内巷的市容环境卫生,由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负责;没有特定经营管理单位的道路、桥梁、地下通道、公共广场、公共水域等城市公共区域以及公共厕所、垃圾转运站及其他环境卫生公共设施的市容环境卫生,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和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市容环境卫生的有关质量标准组织清扫保洁。

第十九条市、区、县级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以及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的监督检查制度,对责任区的市容环境卫生进行经常性的监督检查。

第三章 市容管理

第二十条本市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规划、设计、建造等应当符合国家、地方的城市容貌标准。

第二十一条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应当保持整洁、完好、美观,并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主要道路和重点地区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外立面应当定期清洗、粉刷或者整饰。

主要道路和重点地区临街建筑物、构筑物的阳台外、窗外不得吊挂、晾晒和堆放影响市容的物品。

主要道路和重点地区的范围和该范围内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外立面的管理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公布。

第二十二条新建、改建建筑物的阳台和窗户的护栏、防盗网、空调设备托架、遮阳(雨)篷、公用电视接收系统等设施应当按照城市容貌标准设置,已建成但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的应逐步改造。

第二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道路两侧和其他公共场所擅自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因建设或者举办节庆、文化、体育活动等特殊需要,经批准在道路两侧和公共场地临时堆放物料,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应当保持周围市容环境卫生整洁,并在建设或者活动结束后及时拆除、清理临时设置的设施和产生的废弃物。

第二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道路、桥梁、人行天桥、地下通道等公共场所设摊经营、兜售物品或者堆放、晾晒废旧物品,影响市容环境卫生。

道路两侧和广场周围建筑物、构筑物内的经营者不得超出门窗和外墙设摊经营。

第二十五条市政公用设施、市容环境卫生设施等公共设施,应当与周围环境相协调,保持完好、整洁。

产权单位或者管理维护单位对倒塌或者损坏的树木及电线杆、交通护栏、路牌、站牌(亭)、果皮箱、消防栓、井盖等设施,应当及时清理、修复。

第二十六条禁止在公共场所的护栏、电线杆、绿篱等设施和树木上吊挂、晾晒物品。

第二十七条户外广告以及非广告的霓虹灯、标语、招牌、电子显示牌、灯箱等户外设施,应当按规定设置,符合城市容貌标准。

户外设施的设置单位,应当负责日常维护保养,对图案、文字、灯光显示不全或者污浊、腐蚀、陈旧、破损的户外设施,应当及时修复、清洗或者拆除。

第二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树木、建筑物、构筑物、道路或者其他设施上张贴、设置横额、标语等宣传品或者刻画、涂写。零星招贴物应当张贴于固定的公共招贴栏中。

因重大活动或者政治性、公益性活动等需要临时张贴、设置横额、标语等宣传品的,设置单位应当向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受理之日起七日内批复,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设置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范围、地点、数量、规格、内容和期限设置,并保持整洁美观、字迹清晰,无破损、残缺,期满后及时拆除,恢复原状。

第二十九条在市区行驶的交通工具应当保持外型完好、整洁。

车辆运输的液体、散装物品,应当密封、包扎、覆盖,不得撒漏。

第三十条夜景照明和路灯照明设施的设置单位、管理单位应当保持照明设施的完好、整洁,污损的应当及时修复、清洗或者更换。

第四章 环境卫生管理

第三十一条本市道路的清扫保洁,生活垃圾、粪便的收集、运输和处理,主要公共场所的环境卫生,应当符合国家、省和本市环境卫生质量标准。

第三十二条环境卫生作业服务单位对道路和公共场所的清扫、保洁,应当在规定的时间进行,减少对道路交通和市民休息的影响,减少对环境的二次污染。垃圾应当日产日清,运输垃圾不得撒漏。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垃圾扫入下水道或者堆积在人行道、马路、花坛、绿化带。

第三十三条公共场所禁止下列影响环境卫生的行为:

(一)随地吐痰、便溺;

(二)乱吐口香糖,乱扔果皮、纸屑、烟蒂、饮料瓶罐等废弃物;

(三)乱倒垃圾、污水、粪便,乱扔动物尸体等废弃物;

(四)在露天场所和垃圾收集容器内焚烧树叶、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

(五)占用道路、广场从事经营性车辆清洗活动;

(六)影响环境卫生的其它行为。

第三十四条施工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二)施工工地应当按照规定设置临时厕所、垃圾收集容器等环境卫生设施;

(四)回填或排放渣土应当及时清运,并符合余泥渣土排放管理规定;

(五)施工产生的污水应当按有关规定排放;

(六)施工工地应当设置机动车清洗槽,车身、车轮经清洗干净后,方可驶离工地;

(七)产生的废弃物应当及时清理。

第三十五条开挖道路应当设置护栏和警示标志。施工产生的渣土,应当在工程完工的当天清理。

清疏沟渠、下水道的淤泥,应当用容器装载,当天运至指定地点并冲洗干净现场。不得将淤泥倾倒在路面或者河涌。

城市公共绿地的养护单位应当保持绿地整洁、美观,及时清除绿地内的垃圾杂物。

栽培和修剪临街树木、绿篱、花坛、草地等产生的泥土、枝叶,作业者应当在当日清理干净。

第三十六条单位和个人不得向河流、河涌、湖泊、水库、池塘抛弃、倾倒废弃物。

船舶应当配置垃圾收集容器。船舶停靠在珠江广州河段的,其废弃物由沿岸码头的管理单位负责收集。船舶运载或者装卸散体、流(液)体物料及废弃物,应当采取措施防止漏撒。

第三十七条集贸市场的开办者应当设置垃圾收集容器,保持场内和周围环境整洁,垃圾日产日清。

集贸市场内的经营者应当自备垃圾收集容器,保持摊位和经营场地周围的整洁。

第三十八条从事车辆清洗、维修经营活动,应当保持场所整洁,采取措施防止污水、油污流溢和废弃物向外散落。

第三十九条收购废旧物品的经营者应当保持收购场所整洁,采取措施防止废旧物品向外散落。废旧物品存储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对收购的废旧物品采取围挡、遮盖等措施,不得影响周围环境。

第四十条居民饲养宠物不得影响公共场所环境卫生,对宠物的粪便应当即时自行清理。

第四十一条本市逐步实行生活垃圾的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和处置,具体办法由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予以公布。

第四十二条从事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处置服务的企业应当按规定向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许可证。

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后的二十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批准文件;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四十三条生活垃圾应当在经批准设立的垃圾处理场(厂)处置。处置生活垃圾,应当遵守环境卫生质量标准和有关规范。

第四十四条居民应当自觉维护居住区的整洁,不得在屋顶和公共场所堆积垃圾、杂物。

居民和环境卫生作业服务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倾倒和收集生活垃圾。倾倒和收集生活垃圾的时间、地点、方式由市、区、县级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结合实际情况确定,并予以公布。

第四十五条提倡少使用或者不使用一次性塑料袋、发泡饭盒、筷子、拖鞋、牙刷等用品。

市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逐步限制使用前款规定的一次性用品,对已使用的应当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回收利用。

第四十六条食品加工、饮食经营者和单位食堂产生的餐厨垃圾应当单独收集,不得排入下水道或者混入其他生活垃圾排放。

餐厨垃圾的管理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四十七条厕所的粪便应当排入污水处理系统或者化粪池。

粪池应当定期维护、疏通、清掏,粪便应当运到指定的地方处置。粪池堵塞、粪便外溢时,管理单位应当及时疏通、清除。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在有关单位求助或者接到有关的投诉时,应当先及时组织疏通、清除,再分清责任,由责任者承担疏通、清除费用。

第四十八条单位和居民因建设施工、拆除建筑物和房屋修缮、装修等产生的建筑垃圾等废弃物,负责施工的单位、个人应当及时清运,或者堆放在物业管理单位、居民委员会指定的地点,由物业管理单位或者居民委员会委托市容环境卫生作业服务单位清运,清运费用由产生垃圾的业主承担。建筑垃圾必须运至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场所处置,不得混入生活垃圾排放。

第四十九条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向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许可证,经批准后,方可从事建筑垃圾的处置。

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后的二十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批准文件;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五十条工业垃圾、医疗垃圾及其他有毒有害垃圾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国务院《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单独收集、运输和处置,不得混入生活垃圾或者随意抛弃。

第五十一条死鼠应当放入死鼠收集容器。动物尸体及变质腐烂的动物产品,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处理,不得随意抛弃。

第五十二条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缴纳垃圾处理费和清洁卫生费。

学生广州的环境【第四篇】

每当夜幕降临,广州就亮起来了,变成了灯的海洋。

有条举世闻名的珠江,一到晚上四周就闪闪发光,五光十色,马路上,川流不息的汽车灯光照亮了这座城市,景色非常迷人,让人看了依依不舍,街道上繁忙的人来来往往,他们对生活的向往充满信心,广州的景色真是妙不可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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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广州的环境【第五篇】

每当我看见广州塔的照片,我就会想到我去广州塔的景象。

广州塔是广州的地标性建筑物,电视塔。广州塔成为世界第三的建筑物,也是羊城八景之一。它的形状象一个小蛮腰,腰身上布满了五颜六色的灯光。总高度600米,最细处在66层。总建筑面积是11054平方米。被人们称作小蛮腰。白天,我从远处看并不觉得它非常高,但是我到了顶端往下看,地上的人就象一只只蚂蚁,公交车象一只只蠕动毛毛虫,楼房就像一个一个盒子一样。

当太阳落下山后,广州塔就会发出五颜六色的灯光。有时候红彤彤有时候半紫半黄,有时候金灿灿的真是变化多端,美丽极了。

广州塔真漂亮,我爱广州塔。

学生广州的环境【第六篇】

城市市容环境是城市形象和整体素质的综合反映,是城市的窗口和城市吸引力的源泉。随着经济的发展,城市化水平和人类文明程度的提升,市容环境卫生的管理成为城市管理的关键。以下是网友分享的“学生广州的环境优秀8篇”,创造整洁、优美、文明的生活和工作环境,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行政街,镇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建成区和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

行政街、镇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建成区以外实行城市化管理区域的具体范围由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

第三条 本市市容环境卫生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 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市市容环境卫生工作,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

区、县级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的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对市容环境卫生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规划、市政园林、卫生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能协助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实施本规定。

第五条 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发现损害市容环境卫生行为的,应当责令行为人改正,对其进行教育;依法应当给予处罚的,及时向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通报有关情况。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收到通报后应当及时查处,并将处理情况及时告知相关的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

第六条 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市容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市容环境卫生事业建设需要的经费。

本市逐步实现市容环境卫生作业的社会化服务,不断提高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水平。

第七条 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广州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市容环境卫生专业规划,制定城市容貌标准和环境卫生质量标准,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本市制定的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质量标准严于国家标准的,适用本市标准。

第八条 提倡和鼓励社区居民委员会组织居民制定维护市容环境卫生的公约,动员居民积极参加市容环境卫生维护工作,创建整洁、优美、文明的社区。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享受良好市容和卫生环境的权利,同时负有维护市容环境卫生、爱护环境卫生设施的义务。

第十条 各级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应当建立市容环境卫生举报制度。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市容环境卫生违法行为,均可以向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举报,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应当依法对被举报的行为进行处理,对署名举报的,应当予以答复。

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对举报人进行奖励。

第十一条 对市容环境卫生工作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或者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给予奖励。

第十二条 市、区、县级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和文化、教育、卫生、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市容环境卫生的宣传教育,增强市民维护市容环境卫生的意识。

机场、车站、码头、旅游景点、景区等公共场所和公共交通工具的经营者或者管理者,应当采取各种形式进行市容环境卫生的宣传教育。

广播、电视、报刊等宣传媒体和公共场所的广告应当安排市容环境卫生方面的公益性宣传内容。

第二章 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

第十三条 本市实行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的责任人应当按照本规定的要求,做好责任区内的市容环境卫生工作。

第十四条 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的范围,由区、县级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标准划定。责任区的责任人按照以下规定确定:

(一)实行物业管理的居住区的责任区,由物业管理单位负责;

(二)机关、团体、部队、学校、医院、工厂等单位的责任区,各自负责;

(三)临街店铺的责任区,由经营者负责;

(七)珠江广州河段、河涌沿岸单位使用的岸线水域的责任区,由使用单位负责;

(八)施工工地的责任区由施工单位负责,待建地的责任区由土地使用权人负责。

前款规定以外的应当纳入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范围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场所,由经营者负责;没有经营者的,由所有权人负责。

第十五条 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的责任人应当按照下列要求,履行其责任区的市容环境卫生责任:

(一)市容整洁,无乱摆设、乱搭建、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乱吊挂、乱堆放;

(二)环境卫生整洁,无暴露垃圾、粪便、污水,无污迹,无渣土,无蚊蝇孳生地;

(三)按照规定设置环境卫生设施,并保持其整洁、完好。

第十六条 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的责任人对其责任区的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可以自行履行,也可以委托市容环境卫生作业服务单位履行。

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的责任人对责任区内违反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的行为,有权予以制止、要求行为人清理,并可以向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举报。有关部门在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处理。

第十七条 市或者区、县级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的具体范围和责任要求书面告知责任人。

第十八条 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居住区、内街内巷的市容环境卫生,由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负责;没有特定经营管理单位的道路、桥梁、地下通道、公共广场、公共水域等城市公共区域以及公共厕所、垃圾转运站及其他环境卫生公共设施的市容环境卫生,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和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市容环境卫生的有关质量标准组织清扫保洁。

第十九条 市、区、县级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以及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的监督检查制度,对责任区的市容环境卫生进行经常性的监督检查。

第三章 市容管理

第二十条本市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规划、设计、建造等应当符合国家、地方的城市容貌标准。

第二十一条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应当保持整洁、完好、美观,并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主要道路和重点地区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外立面应当定期清洗、粉刷或者整饰。

主要道路和重点地区临街建筑物、构筑物的阳台外、窗外不得吊挂、晾晒和堆放影响市容的物品。

主要道路和重点地区的范围和该范围内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外立面的管理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公布。

第二十二条 新建、改建建筑物的阳台和窗户的护栏、防盗网、空调设备托架、遮阳(雨)篷、公用电视接收系统等设施应当按照城市容貌标准设置,已建成但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的应逐步改造。

第二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道路两侧和其他公共场所擅自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因建设或者举办节庆、文化、体育活动等特殊需要,经批准在道路两侧和公共场地临时堆放物料,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应当保持周围市容环境卫生整洁,并在建设或者活动结束后及时拆除、清理临时设置的设施和产生的废弃物。

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道路、桥梁、人行天桥、地下通道等公共场所设摊经营、兜售物品或者堆放、晾晒废旧物品,影响市容环境卫生。

道路两侧和广场周围建筑物、构筑物内的经营者不得超出门窗和外墙设摊经营。

第二十五条 市政公用设施、市容环境卫生设施等公共设施,应当与周围环境相协调,保持完好、整洁。

产权单位或者管理维护单位对倒塌或者损坏的树木及电线杆、交通护栏、路牌、站牌(亭)、果皮箱、消防栓、井盖等设施,应当及时清理、修复。

第二十六条 禁止在公共场所的护栏、电线杆、绿篱等设施和树木上吊挂、晾晒物品。

第二十七条 户外广告以及非广告的霓虹灯、标语、招牌、电子显示牌、灯箱等户外设施,应当按规定设置,符合城市容貌标准。

户外设施的设置单位,应当负责日常维护保养,对图案、文字、灯光显示不全或者污浊、腐蚀、陈旧、破损的户外设施,应当及时修复、清洗或者拆除。

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树木、建筑物、构筑物、道路或者其他设施上张贴、设置横额、标语等宣传品或者刻画、涂写。零星招贴物应当张贴于固定的公共招贴栏中。

因重大活动或者政治性、公益性活动等需要临时张贴、设置横额、标语等宣传品的,设置单位应当向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受理之日起七日内批复,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设置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范围、地点、数量、规格、内容和期限设置,并保持整洁美观、字迹清晰,无破损、残缺,期满后及时拆除,恢复原状。

第二十九条 在市区行驶的交通工具应当保持外型完好、整洁。

车辆运输的液体、散装物品,应当密封、包扎、覆盖,不得撒漏。

第三十条 夜景照明和路灯照明设施的设置单位、管理单位应当保持照明设施的完好、整洁,污损的应当及时修复、清洗或者更换。

第四章 环境卫生管理

第三十一条 本市道路的清扫保洁,生活垃圾、粪便的收集、运输和处理,主要公共场所的环境卫生,应当符合国家、省和本市环境卫生质量标准。

第三十二条 环境卫生作业服务单位对道路和公共场所的清扫、保洁,应当在规定的时间进行,减少对道路交通和市民休息的影响,减少对环境的二次污染。垃圾应当日产日清,运输垃圾不得撒漏。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垃圾扫入下水道或者堆积在人行道、马路、花坛、绿化带。

第三十三条 公共场所禁止下列影响环境卫生的行为:

(一)随地吐痰、便溺;

(二)乱吐口香糖,乱扔果皮、纸屑、烟蒂、饮料瓶罐等废弃物;

(三)乱倒垃圾、污水、粪便,乱扔动物尸体等废弃物;

(四)在露天场所和垃圾收集容器内焚烧树叶、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

(五)占用道路、广场从事经营性车辆清洗活动;

(六)影响环境卫生的其它行为。

第三十四条 施工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二)施工工地应当按照规定设置临时厕所、垃圾收集容器等环境卫生设施;

(四)回填或排放渣土应当及时清运,并符合余泥渣土排放管理规定;

(五)施工产生的污水应当按有关规定排放;

(六)施工工地应当设置机动车清洗槽,车身、车轮经清洗干净后,方可驶离工地;

学生广州的环境【第七篇】

在广州,坐船观夜景也是一件有趣的事情。

天已擦黑,天空中还飘着雨,但丝毫人们的热情,瞧那码头前面的一大群人,他们冒着雨点,不顾艰辛在这里排队,为的就是坐船在珠江河上逛逛。

踏过漂浮在河面上的台阶,便进了船,里面很精致很漂亮,找个座位坐下来,便盯着河面出神。船开动了,在河面留下了长长的一条白线,我看着河面上一波又一波翻起来的浪花,想象着这位居全国第三的长河流底下会是什么样子,我试着往下看,但是浑浊的江水挡住了我的视线。船缓缓地在江上移动,很平稳,也很平静,只听到船尾发出的“呜呜”声。坐着船在河上漂,却丝毫感受不到船的移动,眼里的只有江水,一望无际浑浊的江水。

工作人员给我们端来茶水,喝了两口后我登上二楼。在二楼有和一楼不一样的感觉,这才是真正在江上。海风习习,牵动着发梢,顿时感到一阵难得的惬意。一阵风吹过,吹来清新的气息,这是河流的味道。茫茫江水上波光粼粼,不知是星光还是灯光,但看起来都无比美妙。稍稍低头,便清楚的看到汹涌的波涛,原来这才是最有趣的。浪花随着船的前进不断地冒出,不断地滚向远处,直到消失不见,仿佛什么也没发生过,随即新一轮的浪花又接踵而来,它们就这样一轮接一轮地滚动,永不停息。夜,黑黑的一片,只有船上装着的荧光灯和两旁的建筑物。

两边的建筑物才是最明亮的。没有哪一个建筑物不发光,每一座房子都光鲜亮丽,一闪又一闪,闪耀的颜色总是不会重复,醒目的大标题做得格外漂亮。远远地望见国内第一高塔——“小蛮腰”高高地耸立着,全身上下变成了蓝色,散发着迷人的光彩。猎德大桥横跨在水面上,各种颜色交错着,形成一座“彩虹桥”。江面,因它们而美丽,一道道光投入河面,橙色、红色、绿色等等,这一片是金色,往前走一点又变成了紫色,一道道光就像一支支画笔,在江面进行创作,并不搭配的颜色一到江上,却又显得格外有特色,格外绚丽多彩。

来往船只很多,但在珠江并没有因此而显得拥挤。一艘艘船缓缓地从这一头开往另一头,然后再从另一头返回来。船的影子倒映在水中,拉的细细长长的,船身装上了荧光灯,船看上去亮晶晶的,反射出来的影子也亮晶晶的。

夜晚的珠江河,是梦一般的境界……

学生广州的环境【第八篇】

今天,舅舅带比比哥哥和我一起去广州塔。

我们先坐五号线转三号线地铁到了广州塔,找到东售票处,买了票,过了安检,就坐扶手梯上了二楼。二楼有位服务员帮我们按了观光电梯的按钮,电梯里人很多,速度挺快的,1分半钟就上到了108层。108层是由很厚的玻璃围起的,据说天气晴朗的时候往可以看到很远的地方,可惜我们去的时候外面有很大的雾,我们绕着108层转了一圈,除了珠江及上面的几艘船和几栋楼外,几乎没看到什么。108层还有块透明玻璃地板,是用来给大家照相用的。我走上去,往脚下看了一眼就不敢看了,感觉好像要掉下去一样。可舅舅和比比哥哥一点也不害怕。我们在玻璃地板的地方照了相。舅舅说“我们先下107层,寄明信片回家,再上112层坐摩天轮。”于是我们就下去寄了明信片,又上到112层坐摩天轮,不过轮到我们的时候摩天轮突然故障了,害得我们又等了30分钟。摩天轮还算好玩,可以坐六个人,绕广州塔顶的轨道围广州塔转一圈,花了20分钟。在摩天轮上我一点也不害怕,在摩天轮上比在108层要看得清楚,我还在往下找暑假常去的游泳池呢,可惜没找到。

坐完摩天轮,我们就离开了广州塔,又去坐了一次apm线,是无人驾驶的地铁,挺有意思的。回到家,我就惦记着什么时候能收到寄的明信片。

广州塔矗立在广州中轴线上的珠江边,是我们广州的标志建筑。

站在珠江边远远看去,广州塔顶上尖,上下两头粗,中间细,像一位亭亭玉立的女子站在市中心,眺望着川流不息的游客。所以又称小蛮腰。每当夜幕降临,广州塔就变得绚丽多彩,有时红,有时黄,有时蓝,有时绿,有时还放射出七彩的光芒。

近看广州塔,是由银色的合金钢柱建成,是网状结构的。进入广州塔,里面有邮局、信息接收处、餐厅和摩天轮。登上最高层——也就是第108层往下看,马路上的人变得像蚂蚁一样小,车子犹如我们平时玩的玩具车,奔驰在马路上,房子仿佛变成了一个个积木,小得不得了。

广州塔非常美丽,现在,你想参观我们的广州塔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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