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上半年至2017年9月,许红红、徐兰兰在A市B区租用他人厂房,在无营业执照、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从事废油桶清洗业务。洗桶产生的废水通过排污沟排向无防渗漏措施的露天污水池,产生的残渣被堆放在污水池周围。2017年9月1日,公安机关在许红红、许兰兰洗桶现场查获废桶5678只。经鉴定,桶内物质属于危险废物,对土壤和地下水持续造成污染。
经调查,2016年在A市民政局登记设立有蓝天环境保护基金会,欲向人民法院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
7、蓝天环境保护协会是否可向人民法院提起环境公益民事诉讼?为什么?
8、A市人民检察院可否提起环境公益民事诉讼?为什么?
9、对本案有管辖权的法院有?为什么?
10、法院受理环境公益民事诉讼的法定条件有哪些?
11、因本案涉及大量土壤污染、非法排污、因果关系、环境修复等大量专业技术问题,许红红、许兰兰欲申请数名专家辅助人出庭协助诉讼,请问应在何时提出申请?专家辅助人提出意见的法律效力是什么?申请专家辅助人所花费的费用由谁负担?
12、如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原告于法庭辩论终结后申请撤诉的,法院应如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