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管理师职业技能范例【优推1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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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管理师职业技能【第一篇】

摘要:如何实现以项目为中心的施工和同的协调管理是目前我国在《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实施后的紧迫任务,本文就《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实施后,国内现行的施工合同文本与《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管理当中主要体现在风险分配和计价方式的不同而出现的不适应问题,提出新形势下施工合同文本的基本编制理念;工程量计价模式下的工程合同价款的约定于调整思路及效率优先的施工合同争议处理思路。

关键字:工程量清单;和谐管理;施工合同;效率优先;工程价款。

1、前言。

构建和谐社会是我国当前的一项国策,而构建和谐的工作环境是现代管理所提倡的一项重要原则。对于工程项目来说,由于建筑工程的特殊性,项目协调工作尤为重要,而做好合同管理工作确实是实现项目协调工作的重要方法,如何实现以项目为中心的施工和同的协调管理工作是目前我国在工作量清单计价实行后的重要任务。

2、从20__年7月起,我国开始实施《建设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以下简称《规范》),标志着我国工程造价管理有望传统的“量价合一”的计划模式向‘量价分离’的市场模式的转变。

作为建设项目体系中重中之重的合同管理,在合同价款的确定及变更、工程结算环节,也相应与之相适应,制定清单计价模式下合同管理的相关措施。

国内目前实行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1999-0201)对于目前实行的工程量清单计价方法针对性不强,在实施过程中遇到很多问题,亟需改进;由于fidic条款的计价模式与我国现实行的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都是单价合同,具有一定相似形,非常有借鉴意义,但同时,fidic合同条件中有这样一个基本原则,其中有一个受雇于业主,并作为独立的一方代表业主公正无偏地管理承包商的工作。[1]尽管fidic决定淡化工程师的地位,在新红皮书中虽然继续采用‘工程师’来管理合同,但它不再是独立的一方,而是属于业主的人员,同时删除了原来要求工程师‘行为无偏’一款。但我国在工程实施管理体制和管理方法的惯用作法与fidic实施的要求是不一致的;我国习惯于甲方管理项目、习惯于总价包干合同,工程建设监理不适应过程全方位进行项目管理的要求,其工作性质和工作水平并未突破以往局限于质量监理的格局,无法体现高智能服务这一宗旨。

因此,我国目前在新形势下对施工合同的改进既要借鉴国外成熟的合同形式,更要立足于本国的实际情况。由于工程量清单计价对于合同管理的影响主要集中在风险分配和计价方式的变化所带来的影响,因此本文也主要针对于合同管理当中涉及工程价款的确定及变更、工程结算环节内容进行介绍。

3、我国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编制建议。

“公正、平等”的基本编制理念在合同的履行过程当中,雇主的基本职责是按合同支付工程价款,雇主是否具备相应的资金能力直接关系到承包商的利益。而承包商的基本职责是按合同要求实施工程,承包商相应的履约能力直接关系到雇主的利益。[2]因此,为了项目的顺利实施,对于雇主的资金安排、履约担保以及风险分配等相应条款都应做到公正、平等。

我国目前适用于《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施工合同条件编制应本着“公正、平等”的编制理念。

(1)“公正、平等”是fidic施工合同条件的基本编制理念。施工合同当中,fidic的《施工合同条件》(简称cons)是目前国际上较通用的合同条件,此合同条件编制理念为“努力构建雇主和承包商之间公正、平等的权利、义务间的对价关系”,并在多年的实施、修改当中得到很好的效果并逐渐完善,因此,‘公正、平等’的编制理念是使得项目顺利实施的前提。

(2)在合同履行过程当中,努力实现“公正、平等”是国家颁布《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初衷,也是规范建设市场秩序,适应社会主义经济发展的需要。[3]工程量清单计价是市场形成工程造价的主要形式,工程量清单计价有利于发挥企业自主报价的能力,实现由政府定价向市场定价的转变;有利于规范业主在招标中的行为,有效避免招标单位在招标中盲目压价的行为,从而真正体现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适应市场经济规律。

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下的工程合同价款的约定与调整思路工程量清单报价是在建设工程施工招投标时,招标人依据工程施工图纸,招标文件要求,以统一的工程量计算规则和统一的施工项目划分规定,为投标人提供实物工程量项目和技术措施项目的数量清单;投标人根据自身的综合实力,结合工程情况、市场竞争情况、并充分考虑各种风险因素,自主填报清单开列项目中包括工程直接成本、间接成本、利润和税金在内的综合单价与合计汇总价,并以所报综合单价作为竣工结算调整价的招投标方式。这样的招标人提供数量清单、投标人自主报价的方式区别于国内以往实行的定额报价,因此,总结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下施工合同的工程合同价款的约定与调整的思路如下:

2)工程进度款的支付方式、数额及时限;。

3)工程施工中发生变更时,工程价款的调整方法、索赔方式、时限要求及金额支付方式:

4)发生工程价款纠纷的解决方法;。

5)约定承担风险的范围及幅度以及超出约定范围和幅度的调整办法;。

6)工程竣工价款的结算与支付方式、数额及时限;。

7)工程质量保证(保修)金的数额、预扣方式及时限;。

8)安全措施和意外伤害保险费用;。

9)工期及工期提前或延后的奖惩办法。

10)与履行合同、支付价款相关的担保事项。

(2)在我国现阶段,根据工程特点,发、承包人在签订合同时对于工程价款的约定,可选用下列约定方式:

1)固定总价:合同工期较短且工程合同总价较低的工程,可以采用固定总价合同方式。

2)固定单价。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综合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综合单价不再调整。风险范围以外的综合单价调整方法,应当在合同中约定。

3)可调价格。可调价格包括可调综合单价和措施费等,双方应在合同中约定综合单价和措施费的调整方法,调整因素包括:

合同管理师职业技能【第二篇】

为了有计划地组织公司员工参加培训,不断地增长员工的工作知识和技能,满足公司可持续经营发展的需要,特制定本制度。

制定培训的原则在于结合公司业务发展与组织能力提升的需要,全员参与,重点提高,讲究实效,推动学习型组织的建立。

合同管理师职业技能【第三篇】

学历:高中。

工作年限:5-8年。

工作地点:广州-天河-不限。

求职意向:前台/总机/接待|迎宾/礼仪。

工作经验(工作了3年9个月,做了1份工作)。

工作时间:2012年3月至2015年12月[3年9个月]。

职位名称:前台。

工作内容:办理入住,退房等手续。

合同管理师职业技能【第四篇】

甲方:地址:电话:传真:邮编:

乙方:地址:电话:传真:邮编:

甲、乙双方经过友好协商,本着平等互利、友好合作的意愿达成本合同,以兹遵守。

一、定义。

甲方指。

乙方指。

第三方指除甲方、乙方之外的任意一方。

甲方产品指甲方自行开发的,具有独立版权的电子邮件系统及产品的相关说明、文档、资料。

二、甲方的工作内容甲方向乙方提供基于乙方的因特网域名。

为后缀的企业邮箱托管服务,负责该系统的日常维护,保障系统正常运转。

甲方为乙方设立管理员信箱,乙方可自行管理其所有信箱。

三、甲方的义务甲方承诺尊重用户隐私,不公开、不泄露用户邮件内容。

甲方不能公开用户的姓名、邮件地址、电子邮箱、账号和电话号码。除非:

1.乙方特别要求、或者同意甲方向第三方通过电子邮件服务透露这些信息。

甲方在诚信的基础上,维护用户的个人利益。

2.根据________颁布的《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规定,用户使用互联网络应登记备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机构、________________的要求及根据相应的法律程序要求,甲方会提供乙方的注册信息。

四、甲方的权利如果乙方的企业信箱发布的信息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规定,甲方有权终止企业信箱服务。

甲方在乙方未提供详尽信息资料或资料不准确时,有权终止乙方使用甲方收费电子邮件服务。

五、乙方的义务。

乙方承诺不用该邮件系统传输任何非法信息,遵守所有邮件服务的协议规定。

为了得到甲方所提供的邮箱服务,乙方同意支付以下费用:邮箱服务费年元人民币;其他费用(请列出项目,比如域名):人民币。两项合计元人民币。

乙方应在合同生效后日内,一次性将第一年度的前述所有费用支付至甲方,其余年度的费用自第一次应付费用之日每满12个月支付一次。

六、服务条款。

合同期限内,甲方提供一个技术服务信箱,接到用户信息后,两个小时内给出答复。非工作时间内可以通过语音邮件留言到中。

系统中相应软件的升级,甲方承诺给予乙方免费升级的优惠。新增软件功能另议。

七、误期及罚款。

乙方未在合同规定时间向甲方付款(以银行汇出时间为准),每延期一周,支付年度合同总价的%的违约金,违约金最高不超过每年度合同总价的5%。

由于甲方原因造成系统延期开通,每延期一周,支付相当于每年度合同总价%的违约金,违约金最高不超过每年度合同总价的5%。

八、不可抗力本合同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本合同时,应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之日用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合理方式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并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10日内将有关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提交给对方。

若因遭到不可抗力的一方未能及时通知对方,而使对方的损失扩大,则须对不可抗力给对方造成的损失承担责任。

九、仲裁凡发生与合同有关的争执,甲乙双方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双方同意将争议提交仲裁机构通过仲裁解决。

十、合同的生效及其他。

本合同经签字盖章后即时生效。

本合同有效期年,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算。

本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另行协商。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月日年月日。

合同管理师职业技能【第五篇】

职业技能鉴定是一种国际上通行的对技术技能人才认证的考试制度。推进职业技能考核工作,是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社会对人才职业素养要求的提高而摆在我们面前的新课题。下文是江西省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管理条例,欢迎阅读!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活动,推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提高劳动者职业技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职业技能考核鉴定(以下简称考核鉴定),是指经依法批准的考核鉴定机构,按照国家职业技能标准,对劳动者的职业技能进行考核、评价的活动。

本条例所称职业资格证书,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为考核鉴定合格的人员核发的,证明其具备某种职业所需要的专业知识、操作技能和工作能力的凭证。

职业资格分为初级(五级)、中级(四级)、高级(三级)、技师(二级)、高级技师(一级)五个等级。

第四条考核鉴定工作应当遵循科学、客观、公正、公开、规范的原则。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实施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推动考核鉴定工作,鼓励劳动者提高职业技能水平。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考核鉴定管理工作。

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所属的考核鉴定指导机构,具体负责考核鉴定工作的业务指导和技术服务。

第七条劳动者享有平等参加考核鉴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权利。

用人单位应当遵守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对国家规定实行就业准入的职业,应当招用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

从事国家规定实行就业准入职业的在职人员,在本条例实施前未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应当申请职业技能考核鉴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

第二章主管部门职责。

第八条省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省考核鉴定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本省考核鉴定工作的有关政策和措施;。

(二)对考核鉴定机构的设立实施许可;。

(三)对全省考核鉴定工作实施监督、检查;。

(四)监督管理考核鉴定考评人员和质量督导员;。

(五)组织拟定国家考核鉴定试题库(以下简称国家试题库)以外的考核鉴定试题;。

(六)核发各等级的职业资格证书。

第九条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市考核鉴定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对本市考核鉴定初级、中级职业资格的考核鉴定机构的设立实施许可;。

(二)对本市考核鉴定工作实施监督、检查;。

(三)监督管理本市考核鉴定考评人员和质量督导员;。

(四)核发初级、中级职业资格证书。

第十条县(市、区)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县(市、区)的考核鉴定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对本县(市、区)的考核鉴定工作实施监督、检查;。

(二)监督管理本县(市、区)的考核鉴定考评人员和质量督导员;。

(三)核发初级职业资格证书。

第十一条考核鉴定机构的设立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立考核鉴定机构,不得从事考核鉴定活动。

第十二条设立考核鉴定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与拟考核鉴定的职业和等级相适应的场地、设备、检测仪器和设施;。

(三)有必要的管理办法、考核鉴定工作制度和工作流程。

国家对考核鉴定机构的设立条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三条申请设立考核鉴定机构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向有相应许可权限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三)管理人员、考评人员的有关证明材料;。

(四)管理办法、考核鉴定工作制度和工作流程。

第十四条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以收到申请材料之日为受理之日。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以收到补充材料之日为受理之日。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向申请人出具加盖本部门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第十五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同意设立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许可证,明确考核鉴定的职业、等级等事项;不同意设立的,应当在书面决定中向申请人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可以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评审。评审工作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在专家选定后的3个工作日内,将评审所需时间书面告知申请人。申请人不承担评审所需费用。

第十六条考核鉴定机构应当随着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变化,更新设备、检测仪器和设施,考评人员应当更新知识,满足考核鉴定工作的需要。

第十七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考核鉴定机构的监督管理。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定期对考核鉴定机构的鉴定场所进行实地检查。发现考核鉴定机构的鉴定条件已无法满足考核鉴定职业或者等级的需要时,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要求该考核鉴定机构在规定的时间内改进。

第十八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定期将依法取得许可的考核鉴定机构的名称、地址、考核鉴定的职业和等级等有关信息向社会公布。

第四章考评人员和质量督导员。

第十九条从事考核鉴定工作的考评人员分为考评员和高级考评员。

考评员应当具有高级以上职业资格或者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高级考评员应当具有高级技师职业资格或者高级专业技术资格。

考评人员由省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所属的考核鉴定指导机构组织进行上岗前的培训、考核。

第二十条考评员可以承担相应职业初级、中级和高级职业资格的考核鉴定工作。

高级考评员可以承担相应职业初级、中级、高级、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的考核鉴定工作。

第二十一条考评人员应当按照国家职业技能标准,对考核鉴定对象所具备的职业能力进行考核、评审,客观、公正、独立地评分,并对所作出的评分结果承担责任。

考评人员应当遵守工作守则和考场规则,并有权拒绝任何单位和个人更改评分结果等不正当要求。

第二十二条考核鉴定工作实行质量督导制度。省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从有关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和从事考核鉴定工作3年以上的考评人员中聘请质量督导员,对考核鉴定工作实施质量监督检查和指导。

第二十三条考核鉴定质量督导分为现场督考和质量检查两部分。

考核鉴定机构实施考核鉴定活动时,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指派质量督导员,负责现场督考工作。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需要,可以采取定期或者不定期方式,向考核鉴定机构派遣质量督导员,负责考核鉴定的质量检查工作。

第二十四条劳动者对考核鉴定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考评人员在考核鉴定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权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检举、控告;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考核鉴定管理工作中的违法行为,有权向上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同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检举、控告。

第二十五条从事国家规定实行就业准入职业的劳动者,应当根据本章规定的条件,向考核鉴定机构申请考核鉴定,并依法申领职业资格证书。从事其他职业的劳动者可以自愿申请考核鉴定,申领职业资格证书。

劳动者可以跨区域申请考核鉴定,具备申请条件的,可以申领1个至多个职业的职业资格证书。

第二十六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相应职业的初级考核鉴定:

(一)取得初等职业教育毕(结)业证书的;。

(二)取得初级技能培训合格证书的;。

(三)在同一职业岗位工作满6个月的。

第二十七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相应职业的中级考核鉴定:

(一)取得中等职业教育毕(结)业证书的;。

(二)取得初级职业资格证书,并取得中级技能培训合格证书的;。

(三)取得初级职业资格证书满2年的。

第二十八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相应职业的高级考核鉴定:

(一)取得高级技工教育或者高等职业教育毕(结)业证书的;。

(二)取得中级职业资格证书,并取得高级技能培训合格证书的;。

(三)取得中级职业资格证书满2年的。

第二十九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相应职业的技师考核鉴定:

(一)取得技师学院毕(结)业证书的;。

(二)取得高级职业资格证书满3年的。

第三十条取得技师职业资格证书,并在技师岗位连续受聘3年以上或者累计受聘5年以上的,可以申请相应职业的高级技师考核鉴定。

第三十一条鼓励劳动者努力钻研技术,更新知识,提高职业技能。

在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组织或者联合其他部门组织的职业技能竞赛中取得特别优异成绩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直接核发相应等级的职业资格证书。有技术专长并在本职岗位作出突出贡献的劳动者,经用人单位推荐或者个人申请,可以提前或者越级申请考核鉴定。

第六章考核鉴定与证书核发。

第三十二条劳动者申请考核鉴定,应当持本人身份证件和本条例第五章规定的有关证明材料,到相应的考核鉴定机构报名。

考核鉴定机构应当定期公布考核鉴定的职业、条件、时间等信息,并根据各地报名情况,及时组织考核鉴定。

第三十三条考核鉴定机构应当按照本条例第五章规定的申请条件,对劳动者进行资格审查。劳动者经考核鉴定机构资格审查合格后,交纳考核鉴定费用并领取准考证。

考核鉴定机构收取考核鉴定费用,应当依照国家和省价格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考核鉴定机构应当根据参加考核鉴定的人数和职业、等级,确定考评人员,并于考核鉴定的7个工作日前,将考核鉴定时间及考评人员、参加考核鉴定的人员情况报许可其设立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收到备案材料后,应当及时指派质量督导员到考核鉴定场所实施现场督考,并对考核鉴定的过程予以记录。

第三十五条考核鉴定包括理论知识考试和操作技能考核。技师、高级技师的考核鉴定应当在理论知识考试和操作技能考核的基础上进行综合评审。

取得职业学校学历证书的毕业生申请与所学专业相应的初级、中级考核鉴定时,免除理论知识考试,只进行操作技能考核。

第三十六条考核鉴定试题由考核鉴定机构从国家试题库中提取。国家试题库中没有的,由省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组织专家拟定。

第三十七条在考核鉴定过程中,参加考核鉴定的人员有违反考场纪律行为的,考评人员可以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中止考核鉴定或者宣布成绩无效,并将处理结果填写在考场记录上。

第三十八条考核鉴定结束后,考核鉴定机构应当向参加考核鉴定的人员出具加盖本机构印章的考核鉴定成绩。

通知书。

并妥善保存参加考核鉴定人员的理论知识考试卷、操作技能考核评分表、考场记录等材料。考评人员应当在有关评分材料上签名。

参加考核鉴定的人员对考核鉴定成绩有异议的,可以向考核鉴定机构提出。考核鉴定机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申请人。参加考核鉴定的人员对复核结果仍有异议的,可以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投诉。

第三十九条理论知识考试或者操作技能考核单项合格的成绩,有效期限为2年。2年内劳动者再次申请考核鉴定的,免除该合格科目的考核鉴定。

第四十条经考核鉴定成绩合格的劳动者,可以依照本条例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的规定,向有相应核发权限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领取职业资格证书。

劳动者申请领取职业资格证书,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职业资格证书申请表;。

(二)本人身份证件;。

(三)与本条例第五章规定的申请条件相对应的有关证明材料;。

(四)考核鉴定机构出具的考核鉴定成绩通知书。

第四十一条职业资格证书申领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以收到申请材料之日为受理之日。

职业资格证书申领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职业资格证书申领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以收到补充材料之日为受理之日。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职业资格证书申请,应当向职业资格证书申领人出具加盖本部门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第四十二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对职业资格证书申领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审查过程中,可以要求考核鉴定机构提供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其保存的有关材料。

第四十三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职业资格证书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核发的决定。对考核鉴定成绩合格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核发国家统一的职业资格证书;对考核鉴定成绩不合格的,不予核发职业资格证书,并说明理由,告知其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四十四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本部门核发的职业资格证书实行统一管理。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建立职业资格证书网上查询系统,方便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查询职业资格证书核发的有关情况。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未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许可从事考核鉴定的,依照国务院《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理。

第四十六条考核鉴定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国务院《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处罚,并责令退还劳动者所交考核鉴定费用;给劳动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超越许可范围进行考核鉴定的;。

(二)未按照本条例第五章规定的申请条件对劳动者进行资格审查,收取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劳动者考核鉴定费用,并为其进行考核鉴定的。

第四十七条考核鉴定机构在考核鉴定过程中弄虚作假,或者提高、降低考核鉴定标准进行考核鉴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国务院《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处罚;在考核鉴定过程中负有责任的考评人员,不得再从事考核鉴定工作。

第四十八条考核鉴定机构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拒不按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要求改进鉴定条件,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经核查,确认其已无法满足考核鉴定职业或者等级的需要时,可以变更其考核鉴定职业、等级等事项,或者吊销其许可证。

第四十九条考核鉴定机构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许可证的,由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第五十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作人员、质量督导员在考核鉴定管理工作或者质量督导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五十一条实行全国统一考核鉴定的职业,其考核鉴定工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二条本条例自20xx年5月1日起施行。

职业技能教育在提高劳动者素质、促进就业、实现经济增长方式转变和延迟就业、缓减就业压力、促进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增进社会和谐稳定中所起的作用日益明显。

技能型人才供不应求的现象,令人深思。有关人士分析,高学历并不等于高级人才,以学历和技能比,有时技能对企业的作用更重要更现[3]实,因为搞经济讲究要以最小的成本换取最大的价值。而高学历者一般对工资待遇、工作环境都要求比较高,他们中的不少人往往缺少实际操作技能,而技能型人才一般比较实用,他们对高质量的产品生产起着重要的作用。

对此,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培训就业司有关人士说,职业培养已经日益走入人们的生活,在广大劳动者的职业生涯中发挥着重要作用。职业培训热,可以说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必然。对国家而言,劳动者素质和企业竞争力的提高,无疑是经济发展社会进步的最大推动力量。

合同管理师职业技能【第六篇】

各有关单位:

大庆市机关事业技术工人职业技能鉴定理论知识考试、实际操作考核已经结束。根据《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规定和省人社厅的有关要求,现将20大庆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人职业技能鉴定(市区)理论知识考试和实际操作考核成绩合格人员名单予以发布。技师的综合评审成绩由市鉴定中心予以评定(评审具体事宜请关注本网站)。高级技师的综合评审成绩需要推荐到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进行综合评审,需要高级技师(一级)理论知识成绩和实际操作成绩都合格的'人员,需准备身份证原件、技师职业资格证书原件、学历证书原件,提交与申报的职业(工种)基本一致的相关论著、发明证书、专利证书、和荣誉证书原件等,同时填写《高级技师任职呈报表》(一式2份,表格请各单位到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领取)。具体上报材料时间请关注本网站。

《年大庆市机关事业单位职业技能鉴定理论考试、实操考核成绩合格人员名单》。

合同管理师职业技能【第七篇】

甲方:

乙方:________广告有限公司。

现有甲乙双方就广告代理一事,本着“互惠互利,共同发展”的原则,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签定本合同,内容如下:

1、甲乙双方须共同遵守《广告法》及相关国家法律法规。

2、乙方在甲方媒体刊登广告,遵守甲方媒体的广告管理规定。

3、乙方代理甲方媒体的广告,在原报价基础上享受优惠的代理价格。

4、双方约定在甲方媒体刊发广告,一律实行先款后登的原则。

5、甲方给乙方颁发广告代理委托授权书,作为乙方的广告代理资格证明。

6、甲方同意乙方在宣传手册、网站等乙方媒介上对外宣传甲方媒体,甲方有义务为乙方提供相关宣传内容,如:甲方媒体背景、发行量、读者群、广告报价等。

7、甲方同意乙方的广告客户持乙方广联卡可直接到甲方办理广告业务,并享受甲方给予乙方的优惠待遇。

8、乙方广告客户实行会员制,在对会员报价时不得低于甲乙双方在本合同中约定的优惠价,若低于此优惠价,甲方有权拒绝刊登广告。

9、甲方媒体如果有重大变化和调整,应及时通知乙方。

10、甲乙双方约定乙方代理广告期限暂为一年.

11、其他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商定。

12、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自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乙方:________广告有限公司。

代表:代表:

年月日年月日。

合同管理师职业技能【第八篇】

为了加强对司法鉴定机构的管理,规范司法鉴定活动,建立统一的司法鉴定管理体制,适应司法机关和公民、组织的诉讼需要,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促进司法公正与效率,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司法鉴定机构从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二条规定的司法鉴定业务,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司法鉴定机构是指从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二条规定的司法鉴定业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司法鉴定机构是司法鉴定人的执业机构,应当具备本办法规定的条件,经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核登记,取得《司法鉴定许可证》,在登记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内,开展司法鉴定活动。

第四条。

司法鉴定管理实行行政管理与行业管理相结合的管理制度。

司法行政机关对司法鉴定机构及其司法鉴定活动依法进行指导、管理和监督、检查。司法鉴定行业协会依法进行自律管理。

第五条。

全国实行统一的司法鉴定机构及司法鉴定人审核登记、名册编制和名册公告制度。

第六条。

司法鉴定机构的发展应当符合统筹规划、合理布局、优化结构、有序发展的要求。

第七条。

司法鉴定机构开展司法鉴定活动应当遵循合法、中立、规范、及时的原则。

第八条。

司法鉴定机构统一接受委托,组织所属的司法鉴定人开展司法鉴定活动,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制度,执行统一的司法鉴定实施程序、技术标准和技术操作规范。

第二章主管机关。

第九条司法部负责全国司法鉴定机构的登记管理工作,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全国司法鉴定发展规划并指导实施;。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条省级司法行政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司法鉴定机构的登记管理工作,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本行政区域司法鉴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司法鉴定机构的审核登记、名册编制和名册公告工作;。

(三)负责司法鉴定机构资质管理评估和司法鉴定质量管理评估工作;。

(四)负责对司法鉴定机构进行监督、检查;。

(五)负责对司法鉴定机构违法违纪的执业行为进行调查处理;。

(六)组织司法鉴定科学技术开发、推广和应用;。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一条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可以委托下一级司法行政机关协助办理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有关工作。

第十二条司法行政机关负责监督指导司法鉴定行业协会及其专业委员会依法开展活动。

第三章申请登记。

第十三条司法鉴定机构的登记事项包括: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鉴定机构负责人、资金数额、仪器设备和实验室、司法鉴定人、司法鉴定业务范围等。

第十四条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自己的名称、住所;。

(二)有不少于20万至100万元人民币的资金;。

(三)有明确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

(四)有在业务范围内进行司法鉴定必需的仪器、设备;。

(六)每项司法鉴定业务有3名以上司法鉴定人。

第十五条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申请表;。

(二)证明申请者身份的相关文件;。

(三)住所证明和资金证明;。

(四)相关的行业资格、资质证明;。

(五)仪器、设备说明及所有权凭证;。

(六)检测实验室相关资料;。

(七)司法鉴定人申请执业的相关材料;。

(八)相关的内部管理制度材料;。

(九)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可靠性负责。

第十六条申请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司法鉴定机构,除应当提交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申请材料外,还应当提交司法鉴定机构章程,按照司法鉴定机构名称管理的有关规定向司法行政机关报核其机构名称。

第十七条司法鉴定机构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设立分支机构的,分支机构应当符合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条件,并经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核登记后,方可依法开展司法鉴定活动。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分支机构的,除应当经拟设分支机构所在行政区域的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核登记外,还应当报经司法鉴定机构所在行政区域的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同意。

第十八条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参加司法鉴定执业责任保险或者建立执业风险金制度。

第四章审核登记。

第十九条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行政机关不予受理,并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

(一)法定代表人或者鉴定机构负责人受过刑事处罚或者开除公职处分的;。

(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条司法行政机关决定受理申请的,应当出具受理决定书,并按照法定的时限和程序完成审核工作。

司法行政机关应当组织专家,对申请人从事司法鉴定业务必需的仪器、设备和检测实验室进行评审,评审的时间不计入审核时限。

第二十一条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颁发《司法鉴定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二条《司法鉴定许可证》是司法鉴定机构的执业凭证,司法鉴定机构必须持有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准予登记的决定及《司法鉴定许可证》,方可依法开展司法鉴定活动。

《司法鉴定许可证》由司法部统一监制,分为正本和副本。《司法鉴定许可证》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司法鉴定许可证》使用期限为5年,自颁发之日起计算。

《司法鉴定许可证》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机构名称;。

(二)机构住所;。

(三)法定代表人或者鉴定机构负责人姓名;。

(四)资金数额;。

(五)业务范围;。

(六)使用期限;。

(七)颁证机关和颁证时间;。

(八)证书号码。

第二十三条司法鉴定资源不足的地区,司法行政机关可以采取招标的方式审核登记司法鉴定机构。招标的具体程序、时限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6第五章变更、延续和注销编辑。

第二十四条司法鉴定机构要求变更有关登记事项的,应当及时向原负责登记的司法行政机关提交变更登记申请书和相关材料,经审核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二十五条司法鉴定机构变更后的登记事项,应当在《司法鉴定许可证》副本上注明。在《司法鉴定许可证》使用期限内获准变更的事项,使用期限应当与《司法鉴定许可证》的使用期限相一致。

第二十六条《司法鉴定许可证》使用期限届满后,需要延续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在使用期限届满30日前,向原负责登记的司法行政机关提出延续申请,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审核办理。延续的条件和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按照本办法第三章申请登记的有关规定执行。

不申请延续的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许可证》使用期限届满后,由原负责登记的司法行政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二十七条司法鉴定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负责登记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一)依法申请终止司法鉴定活动的;。

(二)自愿解散或者停业的;。

(三)登记事项发生变化,不符合设立条件的;。

(四)《司法鉴定许可证》使用期限届满未申请延续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章名册编制和公告。

第二十八条凡经司法行政机关审核登记的司法鉴定机构及司法鉴定人,必须统一编入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名册并公告。

第二十九条省级司法行政机关负责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名册,报司法部备案后,在本行政区域内每年公告一次。司法部负责汇总省级司法行政机关编制的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名册,在全国范围内每5年公告一次。

未经司法部批准,其他部门和组织不得以任何名义编制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名册或者类似名册。

第三十条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名册分为电子版和纸质版。电子版由司法行政机关负责公告,纸质版由司法行政机关组织司法鉴定机构在有关媒体上公告并正式出版。

第三十一条司法机关和公民、组织可以委托列入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名册的司法鉴定机构及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

在诉讼活动中,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二条所规定的鉴定事项发生争议,需要鉴定的,司法机关和公民、组织应当委托列入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名册的司法鉴定机构及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

第三十二条编制、公告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名册的具体程序、内容和格式由司法部另行制定。

第七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按照统一部署,依法对司法鉴定机构进行监督、检查。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司法鉴定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进行举报、投诉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及时进行监督、检查,并根据调查结果进行处理。

第三十四条司法行政机关可以就下列事项,对司法鉴定机构进行监督、检查: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

(二)遵守司法鉴定程序、技术标准和技术操作规范的情况;。

(三)所属司法鉴定人执业的情况;。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五条司法行政机关对司法鉴定机构进行监督、检查时,可以依法查阅或者要求司法鉴定机构报送有关材料。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

第三十六条司法行政机关对司法鉴定机构进行监督、检查时,不得妨碍司法鉴定机构的正常业务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司法鉴定机构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第三十七条司法行政机关对司法鉴定机构进行资质评估,对司法鉴定质量进行评估。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开。

第八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未经登记,从事已纳入本办法调整范围司法鉴定业务的,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责令其停止司法鉴定活动,并处以违法所得1至3倍的罚款,罚款总额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

第三十九条司法鉴定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级司法行政机关依法给予警告,并责令其改正:

(一)超出登记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开展司法鉴定活动的;。

(二)未经依法登记擅自设立分支机构的;。

(三)未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的;。

(四)出借《司法鉴定许可证》的;。

(五)组织未取得《司法鉴定人执业证》的人员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

(六)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司法鉴定委托的;。

(七)违反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的;。

(八)支付回扣、介绍费,进行虚假宣传等不正当行为的;。

(九)拒绝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监督、检查或者向其提供虚假材料的;。

(十)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条司法鉴定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级司法行政机关依法给予停止从事司法鉴定业务3个月以上1年以下的处罚;情节严重的,撤销登记:

(一)因严重不负责任给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二)具有本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情形之一,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或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骗取登记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一条司法鉴定机构在开展司法鉴定活动中因违法和过错行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按照民事法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司法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在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司法鉴定机构对司法行政机关的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有异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第九章附则。

第四十四条本办法所称司法鉴定机构不含《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七条规定的鉴定机构。

第四十五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8月14日公布的《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62号)同时废止。

合同管理师职业技能【第九篇】

1、凡违校纪,通报批评每次扣2分;警告每次扣5分;严重警告每次扣8分,箭每次扣10分,留校察看每次扣20分。

2、迟到、早退每次扣1分;

3、旷课(包括集体活动)每节扣3分。

4、早操、早读按旷课一节起,每次扣3分。

5、早读、晚自习不遵守纪律者,每次扣3分。

6、请假(特殊情况除外)每次扣1分,不履行请假手续,伪造假条、冒充班主任签字,每次扣10分。

7、不参加集体活动,按旷课处理每次扣3分。

8、不按时返校,每次扣10分。

9、上课违课堂纪律,玩手机、看小说、说笑、睡觉,带零食进入教室视情况每次扣2分;

10、晚上21:30未返回寝室的,每次扣5分。

11、不按时就寝、熄灯后声喧哗、听收音机、mp3、玩弄乐器或进行其它娱乐活动影响他人休息者,每人每次扣2分。

12、不带校牌、仪容仪表不规范者进入教室(特殊情况除外),每人每次扣2分,且不限制累加。

13、留宿校外人员或男女生互窜寝室者,箭以上处分每次扣10分,且不限制累加。

14、违章用电、私拉乱接、电线板绕床,箭以上处分每次扣10分,且不限制累加。

15、在校园内抽烟每次扣10分,酗酒者每人每次扣10分,且不限制累加。

16、盗刷他人卡的,严重警告每次扣8分,且不限制累加。

17、故意破坏公物每次扣10分,且不限制累加。

18、说假话欺骗老师和领导,与老师无理顶撞,每次扣10分。

19、妨碍或刁难学生干部正常工作者,每次扣10分。

20、破坏环境卫生者每次扣3分,乱倒饭菜扣5分,乱倒污水每次扣1分,乱扔垃圾每次扣1分,随地吐痰者每次扣1分。

21、私自到小摊乏购买无卫生许可证食物且带入校园,每次扣5分。

1、未按要求完成平时作业的,扣2分/每次。

2、未按要求完成假期作业的,扣5分。

3、素质教育考试不合格的扣10分,补考不及格的扣15分。

4、阶段性考试、期中考试、期终考试所考科目一门不合格(60分以下)扣5分,不限制累加。

1.凡每日检查评比中,不合格的寝室,该室成员每人每次扣2分,寝室长扣4分。

2.凡每日检查评比中,不合格的教室,值班学生扣每人每次扣2分,班长和劳动员扣4分。

3.公区卫生维护不到位的,每次扣5分。

1.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操行评定为不及格:

1)炮制、张贴各种、小字报或散发非法宣传品者;

2)呼喊动口号,发表动演说者;

3)到校内、外进行非法串联者;

4)有其他违背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国家安定团结言行者;

5)盗窃国家及他人财物造成严重后果者;

合同管理师职业技能【第十篇】

甲方:

乙方:

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a、甲方的义务:

1、为确保软件真正能够发挥作用,甲方必须指定专人参加培训,负责软件应用。

2、为了保证软件正常运行,甲方必须保证提供相应的软硬件环境。

3、甲方在乙方进入现场安装和调试时,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4、甲方不得进行盗版活动,不得出租、转让给他人。

5、甲方应积极向乙方提出软件的相关改进意见和建议,以利于乙方的改进工作。

b、甲方的权利:

1、甲方有权利享受软件授权协议中的权利。

2、合同免费服务期内,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提供免费的优质售后服务。

3、合同免费服务期内,甲方有权利要求乙方负责软件的升级工作,不再另收取费用。

4、合同免费期后,甲方如果要求乙方提供产品升级以及售后服务,甲方需要按支付总金额的15%/年,作为软件升级费用。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a、乙方的义务:

1、乙方根据甲方的需求,提供优秀的正版软件产品,具体软件清单见附件1。

2、乙方负责软件的安装和调试,以及相关的培训工作。

3、乙方负责软件的售后服务,乙方通过电话、网络或上门的形式提供完善的售后服务,承诺24小时内解决软件的调试工作。

4、乙方负责培训甲方相关人员,学习软件的安装维护和数据的备份等工作,协助甲方使用和管理。

5、乙方承诺软件的载体(光盘等)如非人为因素损坏,一年内免费调还。

6、乙方负责软件的升级工作,乙方承诺软件免费升级。

b、乙方的权利:。

1、乙方是产品的版权持有人,如甲方要求二次开发,可向甲方开放部分源代码。

2、乙方有权按照合同约定收取相应货款。

三、有效日期:

该协议自20xx年12月31日起生效。合同服务有效期叁年。

四、付款方式。

1、合同的总金额为__________人民币。

2、在软件安装、调试、数据初始化以及培训工作完成,项目交付甲方使用后一周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全部款项的80%,即人民币元整。

3、在软件运行3个月后的一周内,即年甲方向乙方付清项目尾款即人民币元整。

五、双方由于不可抗拒的灾害和确定非一方本身造成的原因而不能屡行合同时,可免予承担经济责任。

六、本合同自签定之日起,双方盖章签字后生效,任何一方不得擅自修改或终止,如需修改或终止时,应双方协商同意,另立协议方可有效。

七、本合同在执行期内任何一方违约,双方都有权按《合同法》有关规定处理。

八、本项目各类资料双方有义务负责保密,不得外泄。

九、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十、双方签字:

甲方:乙方:

签约地点:

签约时间: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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