伤残鉴定介绍信【通用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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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残鉴定介绍信【第一篇】
选择鉴定机构进行鉴定是一件非常重要的事。不同地区之间的司法鉴定机构在评残级别上相差很大,在相同地区的司法鉴定机构的评残程序及标准也不一致。一般情况而言,当事人只能在受伤地或住院地的司法鉴定机构进行伤残鉴定,因此,当事人在选择司法鉴定机构时要十分谨慎。
1.选择有合法资质的鉴定机构。
有合法资质的鉴定机构作出的鉴定结论才合法有效,法鉴定机构超出登记的业务范围作出的鉴定结论无效。因此,应选择有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如精神病鉴定须选择到有鉴定精神病资质的司法鉴定机构去做,这样的鉴定结论才合法、精准可靠。
据06月01日的《华夏时报》报道:5月25日,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亢伟志被农用车撞伤赔偿案。原告亢伟志向被告李建合索要医疗费、残疾补偿金等15万余元赔偿。在答辩阶段,被告代理人向法庭提出抗辩理由称,原告索要赔偿最重要的依据,是北京公安局法医鉴定中心所做的伤残评定书,但据她调查,该鉴定中心没有鉴定资质,因此该伤残评定书是无效的`。其法律依据是,2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该决定自月1日起施行。《决定》第七条规定,侦查机关根据侦查工作的需要设立的鉴定机构,不得面向社会接受委托从事司法鉴定业务。庭审最后,法官表示,根据被告的答辩,以及法院的调查,发现北京市公安局法医鉴定中心不具备鉴定资质,因此认为原告提供的法医鉴定中心的伤残鉴定无效,法院不予采信。上述案例提醒我们,如果你打算向公安交-警部门申请伤残鉴定,一定要三思而后行,因为大多数情况下公安交-警部门会指定自己部门内部设立的鉴定中心来做鉴定,而这种做法的后果往往可能导致伤残评定书无效,所以,我们建议,受害者最好在律师的指导下选择合法有效的鉴定机构。
2.选择信誉卓著、办事公正的司法鉴定机构。
如果选定一家鉴定机构,虽然做出的鉴定级别很高,但是并不权威,需要重新鉴定,那是得不偿失,因此选择鉴定机构一定要选择那种信誉卓著、办事公正,其所做的司法鉴定很少甚至基本不会被推翻的司法鉴定机构。
当事人做鉴定时,一般选择有关交-警部门推荐的或很少被保险公司提起重新鉴定的司法鉴定机构。我们不主张当事人到非交-警部门指定的司法鉴定机构去做鉴定,除非这家鉴定机构是大学的司法鉴定机构或公立医院的司法鉴定机构。
3.不要选择对自己不利的鉴定机构。
每一地区,具备做交通事故伤残鉴定资质的机构都不止一家。一般情况下各鉴定机构所做的鉴定结论是一致的,但是,当伤情属于“可评可不评,可高评可低评”的情况时,各鉴定机构的做法却不一致,有的鉴定机构的就高不就低,有的就低不就高。所以,不要盲目的自己去选择鉴定单位,最好是听取交通事故专业律师的意见,因为,律师对各鉴定机构情况比较了解,否则,吃亏了都不知道怎么回事。
要知道,评上级别和评不上级别,里面的赔偿项目和金额差距是很大的;同样的伤情,不同的评级,赔偿金额也会有几万元甚至十几万元的差距。
4.选择在当地有办公场所的鉴定机构。
有的鉴定机构在当地没有办事机构,选择这种鉴定机构做鉴定会存在以下问题:一是需要补充或重新鉴定时不及时;二是需要解释或出庭作证时不方便。
委托伤残鉴定【第二篇】
鉴定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人的名称或者姓名、拟委托的司法鉴定机构的名称、委托鉴定的事项、鉴定事项的用途以及鉴定要求等内容。
委托鉴定事项属于重新鉴定的,应当在委托书中注明。天津交通理赔
委托人应当向司法鉴定机构提供真实、完整、充分的鉴定材料,并对鉴定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二、伤残鉴定的受理
司法鉴定机构收到委托,应当对委托的鉴定事项进行审查,对属于本机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委托鉴定事项的用途及鉴定要求合法,提供的'鉴定材料真实、完整、充分的鉴定委托,应当予以受理。
对提供的鉴定材料不完整、不充分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要求委托人补充;委托人补充齐全的,可以受理。
司法鉴定机构对符合受理条件的鉴定委托,应当即时作出受理的决定;不能即时决定受理的,应当在七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通知委托人;对通过信函提出鉴定委托的,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通知委托人;对疑难、复杂或者特殊鉴定事项的委托,可以与委托人协商确定受理的时间。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鉴定委托,司法鉴定机构不得受理:
1.委托事项超出本机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的;
2.鉴定材料不真实、不完整、不充分或者取得方式不合法的;
3.鉴定事项的用途不合法或者违背社会公德的;
4.鉴定要求不符合司法鉴定执业规则或者相关鉴定技术规范的;
5.鉴定要求超出本机构技术条件和鉴定能力的;
6.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情形的。
对不予受理的,应当向委托人说明理由,退还其提供的鉴定材料。
司法鉴定机构决定受理鉴定委托的,应当与委托人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司法鉴定协议书。
司法鉴定协议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委托人和司法鉴定机构的基本情况;
2.委托鉴定的事项及用途;
3.委托鉴定的要求;
4.委托鉴定事项涉及的案件的简要情况;
5.委托人提供的鉴定材料的目录和数量;
6.鉴定过程中双方的权利、义务;
7.鉴定费用及收取方式;
8.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
在进行司法鉴定过程中需要变更协议书内容的,应当由协议双方协商确交通事故受害人提出伤残鉴定申请应备齐鉴定材料,鉴定机构依据材料做出客观公正的鉴定结论。鉴定机构一般在接受委托后,10个工作日内出具伤残鉴定结论书。受害人申请伤残鉴定应当携带:
1.本人的身份证或居民户口簿;
2.诊断证明书;
3.入院记录、出院记录、出院小结;
4.住院病历;
5.所有ct、x报告单;
片和ct片;
7.交通事故认定书。
申请人:________
请求事项:请求对____________________的伤残程度进行鉴定。
事实与理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此致
申请人:___(签字或盖章)
法定代理人:_____(签字)
法定代表人:_____(签字)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_日
附:相关材料____份。
格式二:
____________:
因____年____月____日在____________发生了一起____________的学生伤害事故。双方对受伤害学生的伤残程度存在争议,为妥善处理好这一事故,特申请对________的________依法进行鉴定。
申请人:____(签字或盖章)
法定代理人:______(签字)
法定代表人:______(签字)
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_日
附:相关材料____份。
注:
1.如果申请人是未成年学生,则应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申请。如果申请人是学校,则应注明法定代表人的基本情况。
2.写作“事实与理由”部分,一般分两个层次来写:先写伤害事故发生的基本情况,再说明申请鉴定的理由和法律依据。对事实的叙述既要清楚明了,又要简明扼要;理由部分既要从事实出发提出为什么要申请鉴定,又要从法律的角度提供依据。
3.如果是申请司法鉴定,法院作出不予鉴定的决定的,申请人不服,可以在收到不予鉴定的决定书后5日内向作出原决定的机关申请复议。复议机关收到复议申请后,应当在3日内作出维持或撤销原决定的决定。
伤残鉴定介绍信【第三篇】
临床法医鉴定项目:
即轻伤、重伤、轻微伤鉴定或称伤情鉴定。
包括交通事故伤残、工伤事故伤残、意外伤害伤残、打架斗殴伤残。
3.因果关系鉴定。
指损伤与疾病的关系鉴定。
4.医疗纠纷司法鉴定。
医疗行为中是否存在过错,若有,与患者死亡或残疾之间的关系。
5.保险理赔鉴定。
是否意外伤残、重大疾并全残、失能达到保险理赔规定。
6.影像学资料的同一认定。
所提供x光片、ct等资料是否为同一人。
7.损伤后误工时间的审查。
损伤后休息时间长短的合理性判断。
8.护理依赖程度鉴定、医疗依赖程度鉴定。
损伤致残后对护理及医疗的依赖情况判断。
9.致伤物推断或损伤机理分析。
从损伤形态推测致伤物或分析损伤形成机理。
10.保险调查。
通事故伤残指因道路交通事故受伤所致的人体残疾。包括:精神的、生理功能的和解剖结构的异常及其导致的生活、工作和社会活动能力不同程度丧失。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的伤残状况,将受伤害人员伤残程度划分为10级,从第i级(100%)到第x级(10%),每级相差10%.
办理道路交通事故人身伤残鉴定的程序一般如下:
1、被鉴定人应携带加盖办案单位公章和办案人签字的伤残鉴定申请书;。
3、从治疗医院借阅有关手术病历和检查记录;。
6、被鉴定人需要亲自接受检查并缴纳规定的鉴定费用。
公安部《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条第二款:当事人因交通事故致残的,在治疗终结后,应当由具有资格的伤残鉴定机构评定伤残等级。具有资格的检验、鉴定、评估机构应当向省级人民政府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备案,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向当事人介绍符合条件的.检验、鉴定、评估机构由当事人自行选择。
由此看出伤残鉴定的时间是在治疗终结,应有出院诊断证明。应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由公安部门推荐鉴定机构由当事人自行选择。
伤残鉴定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程序或者说是事故处理程序中一个很重要的环节,不同的伤残级别赔偿数额会差别很大,不管是赔偿权利人还是义务人都不能消极等待,积极接受鉴定结果,如果觉得鉴定结果差异太大可申请重新鉴定。这有两种方式一是在法院诉讼鉴定结论是证据一种可以申请法院重新鉴定,二是当事人提起重新鉴定。
交通事故的当事人因伤致残的,在治疗终结后十五日内,可以向公安机关申请伤残评定。公安机关应当根据医院证明和公安部关于道路交通事故伤残评定的标准,在接到伤残评定申请书后三十日内评定伤残等级或者向当事人推荐鉴定机构由当事人自行选择。当事人对伤残评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评定书后十五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重新评定。上一级公安机关在接到重新评定申请书后三十日内,应当作出重新评定的决定。
伤残鉴定介绍信【第四篇】
内容摘要:陕西司法鉴定机构关于伤残等级鉴定收费标准根据《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司法鉴定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基准价(试行)》规定,西安各司法鉴定机构对于“损伤程度评定”的收费标准为700元(含活体检验、活体照相,不含医学辅助检查费用)。
陕西司法鉴定机构关于伤残等级鉴定收费标准。
司法鉴定必须符合法律程序,否则鉴定结论不能作为证据使用,个人司法鉴定应委托律师进行。
西安损伤程度评定收费标准.根据《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司法鉴定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基准价(试行)》,陕西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规定,西安各司法鉴定机构对于“损伤程度评定”的收费标准为700元(含活体检验、活体照相,不含医学辅助检查费用)。
附:
陕西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
(9月29日陕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209月29日陕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5号公布自1月1日起施行)。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
第三章司法鉴定的委托、受理与实施。
第四章司法鉴定监督管理。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的.管理,规范司法鉴定活动,促进司法公正,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及其司法鉴定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包括法医类鉴定、物证类鉴定、声像资料类鉴定以及其他类鉴定。
本条例所称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是指依法经省司法行政部门登记或者备案,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机构和人员。
第四条司法鉴定遵循科学、公正、客观、独立的原则,实行鉴定人负责制度。
第五条盛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司法鉴定管理工作领导和协调,推进司法鉴定统一管理体制的建立和完善,鼓励、扶持司法鉴定公益事业发展。
第六条省司法行政部门主管本省司法鉴定工作,统筹规划司法鉴定事业发展,负责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的登记、备案、名册编制和公告,以及司法鉴定监督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司法行政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条例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司法鉴定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司法鉴定实行统一管理体制。各类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纳入统一管理范围,实现司法鉴定资源的充分利用和共享,保证司法鉴定适应诉讼活动的需要。
第八条司法行政部门应当与有关国家机关相互配合,按照各自的职责加强对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的监督管理,建立和完善司法鉴定监管措施和淘汰机制,为诉讼需要提供科学准确的司法鉴定服务,保证司法鉴定的权威性和公信力。
第九条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遵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和鉴定技术操作规范。
第十条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依法开展司法鉴定活动,不受其他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支持、配合做好司法鉴定工作。
刑事伤残鉴定【第五篇】
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二百三十八条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第二百四十七条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刑讯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第二百四十八条监狱、拘留所、看守所等监管机构的监管人员对被监管人进行殴打或者体罚虐-待,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监管人员指使被监管人殴打或者体罚虐-待其他被监管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二百八十九条聚众“打砸抢”,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毁坏或者抢走公私财物的,除判令退赔外,对首要分子,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二扶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三百三十三条非法组织他人出卖血液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以暴-力、威胁方法强迫他人出卖血液的,处五年以仁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对他人造成伤害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故意伤害罪与故意杀人罪的区别
故意伤害罪侵害的是他人的身体权,故意杀人罪一般较易区分,侵害的是他人生命权。但在以下两种情况下区别就比较困难:(1)故意伤害致死和故意杀人既遂。二者主观上都是故意犯罪,且客观上都造成了被害人死亡的结果。(2)故意伤害和故意杀人未遂。二者在主观上也同属故意犯罪,但客观上都没有造成被害人死亡的结果。区别故意杀人罪同故意伤害罪的关键,就在于两罪犯罪故意内容不同。故意杀人罪的故意内容是剥夺他人生命,希望或放任他人死亡结果的发生,而故意伤害罪的故意内容只是要损害他人身体,并不是剥夺他人的生命。即使伤害行为客观上造成被害人的死亡,也往往是由于行为时出现未曾料到的原因而致打击方向出现偏差,或因伤势过重等情况而引起。行为人对这种死亡后果既不希望,也不放任,完全是出于过失。因此,不能将故意伤害致死同故意杀人等同。同样,也不能将杀人未遂同故意伤害混为一谈。对于故意杀人未遂来说,没有将人杀死,并非由于行为人主观上不愿作为,而是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不能作为。被害人没有死亡是出于意料之外,完全违背其主观意愿的。而在故意伤害情况下,被害人没有死亡,完全是在行为人的意料之中。判断犯罪人主观故意内容、不能单凭口供,或仅根据某事实就下结论,而应在调查研究基础上,全面分析案情。根据发案原因、行为发展过程、犯罪工具、行凶手段、打击部位、打击强度、行凶情节、作案时间、地点、环境、犯罪人与被害人平时关系、致人死亡或未死亡的原因、犯罪分子一贯表现和犯罪后的态度等,进行综合分析判断。对于那些目无法纪、逞胜好强、动辄行凶、不计后果一类的侵害人身权利的行为,尽管犯罪人与被害人之间往往没有利害关系,犯罪人主观上也没有明确的杀人动机和目的,但行为人在行凶时,对行为可能造成的后果抱漠不关心的态度。所以,应按行为客观造成的实际损害的性质来确定危害行为的性质。致人死亡的,就构成间接故意杀人罪;损害他人身体的,就构成故意伤害罪。
故意伤害罪与过失致死罪的区别
二者在客观上都造成了被害人死亡的结果、主观上对死亡结果均出于过失,区分关键是行为人主观上有无伤害的故意。过失致死时,行为人主观上既无杀人故意,也无伤害故意。故意伤害致死显然以具有伤害的故意为前提。过失造成的死亡结果,则是故意伤害罪的加重情节。这就告诉我们,不能把所有的“故意”殴打致人死亡的案件,认定为故意伤害致死。殴打不等于伤害,一般生活上的“故意”不等于刑法上的故意,如果行为人只具有一般殴打的意图,并无伤害的故意,出于某种原因或条件引起死亡结果,就不能认定为故意伤害致死:如果行为人主观上对死亡结果具有过失,就应认定为过失致人死亡罪。所以,要区分故意伤害致死与过失致人死亡,就必须弄清“伤害”与“故意”在刑法上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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