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工商局的介绍信优秀8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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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局的介绍信【第一篇】

因本单位业务需要,特派同志,身份证前往贵单位查询档案。

查询内容如下:。

1、

2、

3、

4、

年月日(公司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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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可以到工商局网站查询,可以到工商局调取企业外档,一般可以拿本人身份证前去办理,若调取企业内档,则需要单位介绍信,营业执照及组织机构代码复印件前去查询或委托律师协助调取,个别地方需要立案通知书。

2、工商调档服务:律师利用地域和律师身份的优势,提供企业的`工商档案查询的服务。

为全国各地执业律师、法律工作者、企业等合法需求提供及时高效的服务。

3、企业机读档案资料的查询内容:企业名称、企业住所、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经济性质或企业类别、企业注册资金或注册资本、企业经营范围、企业出资人、企业经营期限、年度检验情况以及企业状态等基本信息。

4、提供文件:工商局加盖档案查询章的原件(可作起诉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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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局的介绍信【第二篇】

工商行政管理局:

兹有我单位张三(身份证号:)前往贵局查询复印我单位的设立、变更以及x年度年检报告等工商档案材料。请予接洽。

为盼!

温州xx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x年6月27日。

本公司兹委托同志去贵局办理本企业档案查询事宜(企业基本情况、变更通知书),望接洽。

公司。

x年9月26日。

工商局的介绍信【第三篇】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和共同出资设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全体股东讨论,并共同制订本章程。

第一章公司的名称和住所。

第一条公司名称:公司。

第二条公司住所:

第二章公司经营范围。

第三条公司经营范围:

企业经营涉及行政许可的,凭许可证件经营。

公司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应当在申请登记前报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

第三章公司注册资本。

第四条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万元;公司实收资本:人民币万元。

第四章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第五条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

出资额。

出资方式。

出资时间。

股东姓名或者名称。

出资方式。

认缴。

出资额。

实缴。

出资额。

出资时间。

首期。

第二期。

第三期。

第六条股东缴纳出资后,必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

第七条公司成立后,应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置备股东名册。

第五章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八条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三)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

(四)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监事的报告;。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九)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十)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二)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作出决议。

(注:可以约定其他不违反公司法的职责)。

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自然人股东签名、法人股东盖章)。

第九条首次股东会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依照公司法规定行使职权。

第十条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并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注:可由股东自行约定)以前通知全体股东。定期会议每召开一次(注:会议召开时间可由股东自行约定)。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执行董事,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一条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执行董事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二条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出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注:可由股东自行约定)行使表决权。

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全体股东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股东会会议作出除前款以外事项的决议,须经代表全体股东二分之一(注:可由股东自行约定)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第十三条股东不能出席股东会会议的,可以书面委托他人参加,由被委托人依法行使委托书中载明的权力。

第十四条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由(注:此处填写执行董事或者股东会)作出决定。(此处还可以约定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的限额)。

其中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决议。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该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

第十五条公司股东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股东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公司根据股东会决议已办理变更登记的,人民法院宣告该决议无效或者撤销该决议后,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撤销变更登记。

第十六条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名,任期三年,由产生(注:股东可以约定产生方式,如:股东会选举,股东任免等)。执行董事任期届满,可以连任。

第十七条执行董事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七)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注:股东对于上述职权可另行约定)。

第十八条对前款所列事项执行董事作出决定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执行董事签名后置备于公司。

第十九条公司设经理一名,由股东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执行董事可以兼任经理。经理每届任期为年,任期届满,可以连任。经理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执行董事决议;。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执行董事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注:股东对于上述八项职权可另行约定)。

(注:经理非公司必备机构,不设经理的此条不需写入章程)。

第二十条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人(注:一或二人),监事任期每届三年,任期届满,可以连任。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一条公司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草案;。

(六)依法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注:可以约定其他不违反公司法的职责)。

第二十二条监事可以对执行董事决定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监事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二十三条公司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六章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四条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担任(注:由执行董事或经理担任)。

第七章股权转让。

第二十五条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注:此条内容股东可另作约定)。

第二十六条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对公司章程的该项修改不需再由股东会表决。

第二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八条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注:股东可约定)继承股东资格。

第八章财务、会计、利润分配及劳动用工制度。

第二十九条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并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委托国家承认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出具书面报告。

第三十条公司利润分配按照《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注:股东可约定)分取红利。

第三十一条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由(注:选填股东会或执行董事)决定。

第三十二条劳动用工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章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

第三十三条公司的营业期限为年,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三十四条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解散:

(一)公司营业期限届满;。

(二)股东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的规定予以解散。

公司营业期限届满时,可以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

第三十五条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第三十六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解散时,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清算组成员及负责人备案、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公告。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三十七条清算组由股东组成,具体成员由股东会决议产生。

第十章执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

第三十八条高级管理人员是指本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第三十九条执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第四十条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挪用公司资金;。

(二)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未经股东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四)未经股东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六)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七)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八)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

第四十一条执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一章股东会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二条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四十三条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公司根据需要修改公司章程而未涉及变更登记事项的,公司应将修改后的公司章程送公司登记机关备案;涉及变更登记事项的,同时应向公司登记机关作变更登记。

第四十四条本章程自全体股东盖章、签字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五条本章程一式份,公司留存份,并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一份。

全体股东签字(法人股东盖章):

工商局主要职责。

(一)负责市场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的有关工作,起草有关法律法规草案,制定工商行政管理规章和政策。

(二)负责各类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个人以及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等市场主体的登记注册并监督管理,承担依法查处取缔无照经营的责任。

(三)承担依法规范和维护各类市场经营秩序的责任,负责监督管理市场交易行为和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行为。

(四)承担监督管理流通领域商品质量责任,组织开展有关服务领域消费维权工作,按分工查处假冒伪劣等违法行为,指导消费者咨询、申诉、举报受理、处理和网络体系建设等工作,保护经营者、消费者合法权益。

(五)承担查处违法直销和传销案件的责任,依法监督管理直销企业和直销员及其直销活动。

(六)负责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方面的反垄断执法工作(价格垄断行为除外)。依法查处不正当竞争、商业贿赂、走私贩私等经济违法行为。

(七)负责依法监督管理经纪人、经纪机构及经纪活动。

(八)依法实施合同行政监督管理,负责管理动产抵押物登记,组织监督管理拍卖行为,负责依法查处合同欺诈等违法行为。

(九)指导广告业发展,负责广告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十)负责商标注册和管理工作,依法保护商标专用权和查处商标侵权行为,处理商标争议事宜,加强驰名商标的认定和保护工作。负责特殊标志、官方标志的登记、备案和保护。

(十一)组织指导企业、个体工商户、商品交易市场信用分类管理,研究分析并依法发布市场主体登记注册基础信息、商标注册信息等,为政府决策和社会公众提供信息服务。

(十二)负责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经营行为的服务和监督管理。

(十三)开展工商行政管理方面的国际合作与交流。

(十四)领导全国工商行政管理业务工作。

(十五)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工商局的介绍信【第四篇】

_________公司,营业执照注册号:_______________。现委托我公司_____员工,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前去办理企业工商登记资料调档打印事宜。请予以接洽协助为荷。

此致

敬礼!

__________有限责任公司。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工商局的介绍信【第五篇】

去工商局调档介绍信就一定要有工商档案查询介绍信,来看下面网友为大家提供的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其实施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企业登记档案资料查询办法》的有关规定,只有符合以下四种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才可以查阅机读档案。

(一)各级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纪检监察机关、审计机关及其他党政军机关持介绍信(公函)及查询人员工作证件,可查阅与调查、处理事项有关的企业登记档案资料。

(二)企业持介绍信、营业执照(副本原件)、本人身份证(工作证),可查阅本企业的企业登记档案资料。

(三)律师受当事人委托,持委托代理协议书(复印件加盖公章)、律师事务所介绍信和律师执业证;可查询与代理事项有关的企业登记档案资料。

(四)其他企事业单位、个人因诉讼、仲裁等需要查阅企业登记档案的,持单位介绍信、本人身份证(工作证)和法院或仲裁机构的相关证明,可查阅与之相关的企业登记档案资料。

此外,您需要注意:对于档案资料尚未扫描录入的,可提前一周办理预约查询手续;在您查询时我们的接待人员可应查询人要求,在其打印资料上加盖档案查询专用章,过后不补盖。

篇1

______工商局:

_________公司,营业执照注册号:_______________。

现委托我公司_____员工,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前去办理企业工商登记资料调档打印事宜。

请予以接洽协助为荷。

此致 敬礼

__________有限责任公司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篇2

_____市_____区工商局:

由于本公司因_______________,需要____________________,现向贵局申请调档复印。

介绍本公司经办人__________至贵局办理。

特此申请。

谢谢!

申请单位:_____有限公司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篇3

_____工商局:

由于本公司因变更时有变更名称,因此办理变更组织机构代码证时,需要变更名称核准通知书复印件,现向贵局申请调档复印。

介绍本公司经办人_____至贵局办理。

特此申请。

谢谢!

申请单位:_____________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第一条为充分发挥企业档案为社会服务的作用,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保护第三方合法权益,加强工商企业档案管理,根据《档案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企业登记档案资料查询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工商机关在履行企业登记和监管职责过程中形成的企业书式档案资料属于本制度规定的查询利用范围。

个体工商户档案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企业书式档案查询,是指在工商机关档案管理部门指定位置查阅利用档案的行为。

原则上档案不得借出档案管理部门。

因特殊情况确需将档案借出档案管理部门的,须由借用部门分管局领导和档案管理部门分管局领导共同签字批准。

各区(市)县局、直属分局档案管理部门借出档案,还须经市局企业档案管理部门书面同意后方可进行。

档案借出期限不超过2个日历日,需续借的,应按本款规定重新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档案管理部门申请查询企业书式档案。

所查询的档案须与自身生产、生活、工作等有直接关联,并出具相关证明。

档案管理部门对档案查询申请按以下方式进行审查和处理:

(一)各级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纪检监察机关,派遣至少2名工作人员共同前往,并持有关公函和有效工作证件,予以办理档案查询。

(二)律师事务所代理诉讼活动,查询律师出示法院(或仲裁机构)立案证明、律师事务所(或法律援助机构)介绍信、律师执业证,予以办理档案查询。

(三)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持有效身份证明申请档案查询。

经档案管理部门审查,认为档案内容可能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向查询人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查询人应当预缴征求第三方意见成本费,由档案管理部门以书面形式征求第三方意见,第三方同意的,予以办理档案查询。

商业秘密包括企业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开户银行、银行账号以及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其它档案内容。

个人隐私包括自然人身份证明、自然人电话号码以及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其它档案内容。

第五条查询人非法利用档案或以非正当目的利用档案的`,档案管理部门有权拒绝为其提供查询服务。

第六条记者以采访、调查为目的申请查询企业书式档案的,需持新闻出版署签发的记者证和所在媒体介绍信(介绍信应写明查询企业的名称及查询事由),经市工商局宣教处审核同意后方可进行。

第七条对本机关所辖企业书式档案进行司法鉴定,应由专业司法鉴定机构委派司法鉴定人,出示司法鉴定委托书、单位介绍信和个人有效身份证件,在档案管理部门指定位置开展鉴定工作。

因特殊情况确需将档案送至专业鉴定场所进行鉴定的,需有至少2名本机关档案管理部门工作人员随同。

第八条涉及机密事项的档案资料,须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查阅。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内部审批文书,在办理涉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案件时方可查阅。

查询涉密档案的人员应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不得泄露档案内容,否则将按相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九条查询档案的人员,有维护档案资料安全的义务和责任,严禁拆卷、折叠、剪裁、涂改、增删、抽页、丢失及转借他人等,保持案卷清洁,不得涂改、圈注等。

若发现上述情况,将按《档案法》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条摘录、复制档案,须经本机关档案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允许。

摘录、复制涉及机密事项档案资料的,应经档案管理部门分管局领导批准。

第十一条档案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违反本规定,造成档案损失,或者违规泄漏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二条本规定自2010年7月1日起生效。

工商局的介绍信【第六篇】

_________工商局:

兹有我公司员工_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前往贵局办理本公司登记基本信息的工商查询(需贵局出具有证明效力的咨询单),请予办理为盼。

公司盖章。

二零一五年月日。

工商局的介绍信【第七篇】

__________工商局:

兹有我公司员工_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前往贵局办理本公司登记基本信息的工商查询(需贵局出具有证明效力的咨询单),请予办理为盼。

公司盖章。

20xx年十一月十八日。

工商局的介绍信【第八篇】

介绍信是介绍派出人员的身份和任务的专用信件。

1.介绍信主要用于联系工作、洽谈业务、参加会议、了解情况时的自我说明。

2.对于持信人而言,介绍信具有介绍、证明双重作用。

介绍信有两种形式:一种是便函式的介绍信,一种是带存根的介绍信。

用一般的公文信纸书写。包括标题、称谓、正文、结尾、单位名称和日期、附注几部分。

1.标题。

在第一行居中写“介绍信”三个字。

2.称谓。

另起一行,顶格写收信单位名称或个人姓名,姓名后加“同志”、“先生”、“女士”等称呼,再加冒号。

3.正文。

另起一行,开头空两格写正文,一般不分段。一般要写清楚:(1)派遣人员的.姓名、人数、身份、职务、职称等。(2)说明所要联系的工作、接洽的事项等。(3)对收信单位或个人的希望、要求等,如“请接洽”等。

4.结尾。

写上表示致敬或者祝愿的话,如“此致敬礼”等。

6.附注。

注明介绍信的有效期限,具体天数用大写。

在正文的右下方写明派遣单位的名称和介绍信的开出日期,并加盖公章。日期写在单位名称下方。

其二是带存根的介绍信。

这种介绍信有固定的格式,一般由存根、间缝、本文三部分组成。

1.存根。

存根部分由标题(介绍信)、介绍信编号、正文、开出时间等组成。存根由出具单位留存备查。

2.间缝。

间缝部分写介绍编号,应与存根部分的编号一致。还要加盖出具单位的公章。

3.正文。

本文部分基本与便函式介绍人相同,只是有的要标题下再注明介绍信编号。

第五点:工商局单位介绍信的写作要求。

1.接洽事宜要写得具体、简明。

2.要注明使用介绍信的有效期限,天数要大写。

3.字迹要工整,不能随意涂改。

(姓名或单位名称):

兹有我_____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人等_____人前往你处调查____________________事宜,请予以协助。

此致

敬礼

__________(章)。

本介绍信有效期截至年月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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