硕士生毕业自我鉴定(最新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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硕士毕业生自我鉴定范文【第一篇】

自鸦片战争以来.西方列强用坚船利炮打开了中国的门户.清政府闭关锁国的局面被打破经历了1900年的“庚子之变”后.清政府在西安下诏“变法”.以重续“百日维新”的遗绪.由此进入“重行新政”时期在长达10年的新政中.清政府尝试着运用立法手段.巩固新式教育的成果.构建现代教育制度。在此过程中,学位制度逐步被接受.并与“奖励学堂出身”制糅合起来.在教育法律体系中.进行了初步设计

(一)《奏定学堂章程》学制中有关学位的设计

1902年.中国颁布了第一部的具有现代意义的教育立法——《钦定学堂章程》。大学院“不立课程”.“主研究不讲授”.探讨“学问极则”。ll_但遗憾的是.该章程并未实施。1904年.清政府颁布的《奏定学堂章程》则是当时内容最丰富的教育立法。它“奠定了中国近代学制的第一块基石,使中国教育开始摆脱自我封闭、融入世界教育发展的潮流之中”[2l该学制将研究生教育机构定名为“通儒院”,并拟定《通儒院章程》。其内容主要有:(1)通儒院的管理.因其学员分属于各分科大学,故“归某分科大学监督管理,并由某学科教员指导之”。(2)学习年限“以五年为限.以能发明新理、著有成书,能制造新器、足资利用为毕业”。(3)学员须“在院研究二年”.后三年可“兼理他事”,亦可迁居外地(4)修业完毕后.须提交毕业论文,“由本分科大学监督交教员会议所审察,其审察合格者即作为毕业”3J虽然通儒院的设计仅停留在设想层面,但从内容上看,.《通儒院章程》对研究生教育的办学宗旨、招生方式、培养模式和毕业考核等,都作了较为详尽的规定,可视为中国制定最早的有关研究生院的法规研究生教育机构的初步设计,为学位的实施提供了载体.促进了学位制度的萌芽。

(二)“奖励学堂出身”制对学位制度的变通

当科举制走向穷途末路之时.清政府便开始着手建立全新的人才培养、选拔机制。通过留学生对学位制度的引进.清政府逐渐认识、接受了这一新生事物。并尝试着将其与科举制相结合。就在《奏定学堂章程》颁行的前几个月,为吸引留学生归国服务,清政府颁布了《约束鼓励游学生章程》(亦称《奏定游学日本章程》),规定:“中国游学生在日本各学堂毕业者。视所学等差,给以奖励”,“在普通中学堂五年毕业得有优等文凭者,给以拔贡出身:在文部省直辖高等各学堂暨程度相等之各项实业学堂三年毕业得有优等文凭者.给以举人出身:在大学堂专学某一科或数科,毕业后得有选科及变通选科毕业文凭者.给以进士出身:在日本国家大学堂暨程度相当之官设学堂.三年毕业.得有学士文凭者.给以翰林出身:在日本国家大学院五年毕业.得有博士文凭者.除给以翰林出身外,并予以翰林升阶”。_4l可见。清政府认为西方的学士学位与翰林出身略同.博士学位则与“翰林升阶”略同这里省去了硕士一级,实则将它视为博士的预备虽然这一规定是针对留日学生而言的,但必须承认的是.清政府通过立法肯定了学位制度这一舶来品。随着留学生回国人数的增加.清政府又实施了归国留学生考试制度.将他们在国外大学所取得的学位同科举奖励联系起来。1905年7月4日。光绪皇帝亲自主持了第一次归国留学生考试根据考试成绩分别授予进士出身、举人出身的头衔。随后,清政府又颁行《考验游学毕业生章程》,确定留学生考试于每年l0月举行每次考试由两场组成:一为毕业文凭所注明的学科:二为中国文、外国文。考卷评阅、复校后,分列最优、优、中三等,最优等给予进士出身,优、中等给予举人出身。由此.考验归国留学生。并“给出身”遂成定制。同时,清政府配套拟定了《各学堂奖励章程》。

试图将国内新式学堂毕业生.依照学位制度的等级,予以任用,以填补失却科举追求后的迷茫该章程规定:学生毕业奖励的出身,不仅与学堂的层次、类别相关.还与考试成绩密切相连。“考试最优等者,作为进士出身,用翰林院编修、检讨,升入通儒院”:“考列优等者,作为进士出身.用翰林院庶吉士,升人通儒院”;“考列中等者.作为进士出身,以各部主事分部尽先补用,升入通儒院”;“考列下等者,作为同进士出身,留堂补习一年,再行考试分等录用”:“考列最下等者.但给考试分数单,不留学”。[51此项规定在实践层面.将学位制度和“奖励学堂出身”制杂揉在一起.已初步具有现代学位制度的迹象.推动了中国学位制度的产生。清末教育立法时间虽短,但涉及范围之广、对教育产生影响之大.是历史上少有的。通过立法手段.推进了中国教育由传统向现代的转变。在“中体西用”思想指导下.清末教育立法主要参考日本教育法律的模式.保留着浓厚的封建色彩。这个特征在学位建设方面尤为明显。例如,将“学堂出身奖励”制视同学位制度.是对学位本质的严重扭曲。“今考奏定章程内.所列奖励各条.滞碍难行之处极多。与各国取士之法,绝不相合,亟宜改订以臻美善”『61尽管.清末教育立法和学位建设还存在这样或那样的问题但是我们必须认可的是.清末教育立法是政府以法律手段管理教育的开始:在学制层面将学位制度和科举奖励制度杂揉在一起.试图寻求建立一种与学位制度相应的制度体系.标志着清政府对学位制度的肯定.这是中国学位制度的滥觞。

二、北洋政府教育立法与学位制度的确立

1912年中华民国的成立.实现了我国由君主专制向民主共和制的历史跨越.这为教育立法及学位建设.开辟了新纪元。为彻底改革旧教育,消除封建教育的影响.民国政府通过一系列教育法规。力图从制度上确保革命胜利的果实。在这一过程中,学位制度得以确立。

(一)《壬子癸丑学制》及相关法规中的设计

1912年7月10日.全国临时教育会召开。会议历时一个月.经反复磋商.教育部于9月3日公布了《学校系统令》。随后,又陆续颁布了小学、中学、专门学校及大学的有关法令规程,形成民国时期的第一个学制——《壬子癸丑学制》。在学制系统中.学位制度得以进一步明确.大学毕业能从事“极深研究”.“有新发明之学理或重要之著述.即可由博士会承认而推为博士”[71随后教育部接二连三地颁发涉及学位制度的系列教育法令10月24日.《大学令》指出:“大学各科学生修业期满,试验及格,授以毕业证书。得称学士”:大学“设大学院”,“入院之资格.为各科毕业生.或经试验有同等学力者”;“在院研究,有新发明之学理或重要之著述.经大学评议会及该生所属某科之教授会认为合格者.得遵照学位令授以学位”8可见.该法令明确了大学本科毕业,授予学士学位。但是所提及的《学位令》并未配套颁行.大学院生获得何种学位.也就没有更确切的说明了1913年1月,《大学规程》重申:“自认研究完毕欲受学位者。得就其研究事项提出论文,请求院长及导师审定.由教授会议决遵照学位令授以学位”9虽然《大学令》、《大学规程》等对学位方面的阐述,语句较为简洁;但在学位名称、授予资格、审查机构等方面.都做了明确规定.这是中国有史以来官方的、最早有关学位制度方面的法令规定.标志着学位制度在中国的初步确立民初学位制度建设取得历史性的突破.是与蔡元培的努力密不可分的。他曾留学德国,对学位制度有着切身的理解在学制层面,他对学位制度进行了设计,并竭力摆脱日本模式的影响,直接向欧洲国家学习“至现在我等教育规程.取法日本者甚多.此并非我等苟且。我等知日本学制,本取法欧洲各国.惟欧洲各国学制,多从历史上渐演而成,不甚求其整齐划一.而又含有西洋人之习惯:日本则变法时所创设,取西洋各国之制而折衷之.取法于彼.尤为相宜。然日本国体与我不同,不可不兼采欧美相宜之法:即使日本及欧美各国尚未实行而教育家正在鼓吹者.我等亦可采而行之我等须从原理上观察.可以则行。不必有先我而为之者”[101这正是蔡元培教育理念的体现.直接追溯现代学位制度的源流“取法于上”也就是说.中国学位建设开始了学习欧洲的意向.并力求与当时国情相适应袁世凯篡夺政权后.受复古逆流的影响.学位制度险些遭受严重挫折在教育界的强烈抵制下.该时期学位制度建设仍有新发展.在教育立法中将“学位奖励”单独列章首先.在教育行政机构中,设置掌管学位事务的职权部门。1914年7月。确立“博士会事项”和“授予学位事项”.为教育部“专门教育司”所执掌事务之一其次,提出了硕士、博士学位的设想“学位除国立大学毕业.应按照所习学科给予学士、硕士、技士各字样外,另行组织博士会.作为审授博士学位之机关.由部定博士会及审授学位章程暂行试办”第三.对学位屙l生有了更准确的把握“按学位所以证明学问之成就.与科举出身视为授官之阶梯者.性质微有不同故各国惟专门大学方有学位其普通学校.只认为有普通之知识技能.不足以言学问.故不与以学位。现在国立大学已有学士学位之规定”可见.经过1O余年的实践.国人对学位的本质理解得更为准确.并努力实现学位制度由“选官制”向“学术性”的选才制转变但是,将学士、硕士都视为初级学位.高级学位仅有博士学位这一层.说明对学位分层还缺乏正确的认识1917年9月,《修正大学令》明确指出:“大学本科学生修业期满。试验及格,授以毕业证书.称某科学士。”也就是说,经本科学习合格者.才能取得学士学位,并称为“某科学士”。同时.该法规仍提及研究生的教育机构——大学院.但与此层次相适应的学位制度,则没有更多的提及1919年3月,《全国教育计划书》指出:“设立中央评定学术授予学位之机关”Il2l这一规定把学位授予的权力从大学转向了专门授予机关,这也是一种完善至此.中国学位制度的基本思想和主体框架.通过各类教育法规,得以初步确定。但由于在北洋军阀混战和政局极度动荡的年代.学位制度并没有真正实施.始终被停留在教育法规上。

(二)《壬戌学制》及相关法规的设计

受新文化运动及美国“实用主义”教育思想的影响.自1919年起.全国教育联合会便酝酿改革学制,并进行了相关试验。1922年11月1日.《壬戌学制》正式颁行。该制在大学本科之上,依旧设大学院“大学院为大学毕业及具有同等程度者研究之所.年限无定。”1924年2月,《国立大学校条例令》颁行,与《壬戌学制》相适应。“国立大学校学生修业完毕试验及格者.授以毕业证书,称某科学士”:“国立大学校设大学院.大学校毕业生及具有同等程度者入之大学院生研究有成绩者。得依照学位规程给予学位学位规程另定之”I13。同民国初年相比.学位分层思想受到重视.明确学士学位为初级学位.高级学位的设计也日渐清晰.这更符合国际惯例北洋政府先后颁布了三百多条教育法规.基本涉及规范教育发展的方方面面,且无论在性质还是内容上.都比清末有了长足的进步。有关学位立法也有了新的发展.“学位”这一概念正式出现在学制体系中.且对学士学位进行了相对全面的规定;对硕士、博士学位做了初步的制度设计。由于北洋时期政权更迭频繁.导致教育立法出现反复,起伏较大.发展不够稳定。从已颁布的教育法律名称上看,也只有“规程”、“令”、“标准”和“办法”等.而没有真正意义上的“法”。这些缺憾在学位立法上也体现得较为明显.专门的学位立法迟迟未见出台,即使屡次提及的《学位令》、《学位规程》也始终不见踪影.这在一定程度上也制约了中国学位建设的进程。

三、南京国民政府教育立法与学位制度的定型

南京国民政府成立后.更加重视通过立法的方式.来实施教育管理.逐步形成了一套体系完备、配套齐全的教育法律制度在借鉴西方学位制度的基础上.通过高校的探索,以政府法令、法规和命令、训令等形式。规划出符合本国实际的学位制度。

(一)《戊辰学制》及相关法规中的设计

民国初期.教育界对硕士学位尚缺乏清晰认识.有关条文语焉不详.这既与西方国家弱化硕士这一中间学位有关.也与当时中国社会缺乏学阶分明所必需的经济基础和发达的高等教育有关。鉴于硕士学位是博士学位的基础.所以硕士学位的建设至关重要这一缺失在南京国民政府时期得到补偿.并通过高校的实践.而逐步上升到教育法律层面。在蔡元培的主持下.南京国民政府曾对教育行政管理体制进行改革.撤消教育部.成立“大学院”.集教育行政管理和学术研究于一体。1928年5月.在南京举行第一次全国教育会议.讨论通过了《整理中华民国学校系统》(亦称《戊辰学制》)。有关研究生教育的设计.由于已赋予“大学院”特定内涵,因而改称“研究院”。较《壬戌学制》而言,这是一明显变化.也更符合西方国家学位实施的实际。1929年7月,国民政府颁布的《大学组织法》重申了将“大学院”更名为“研究院”.更加肯定了《戊辰学制》的相关设计。关于研究院的组织,规定由各大学自行拟订章程.但须报教育部批准在此政策的规划下.许多著名大学陆续制定具体章程.成立“研究院”或“研究所”.招收研究生.授予硕士学位。1934年,教育部颁布《大学研究院暂行组织规程》,规定大学设有3个研究所,方能称为研究院;招收学业优良、有志深造的大学本科毕业生.期限两年:研究院组织专家.对其毕业创作进行审查与测试,合格者可授予硕士学位。可见,硕士学位制度建设得以基本确立,并为《学位授予法》的颁行奠定了基础。

(二)《学位授予法》及相关细则的内容概要

南京国民政府对学位制度的整体规划并不是一蹴而就的.而是一个逐步发展完善的过程1929年,国民政府就开始着手拟订《学位条例草案》。1931年4月,《学位授予法》初稿定稿。其后.经过多次讨论、修订。1935年4月,国民政府颁布《学位授予法》,共12条。“学位分学士、硕士、博士三级”:“凡在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大学或独立学院修业期满.考试合格。经教育部复核无异者授予学土学位:已获学士学位者.在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大学或独立学院之研究院或研究所继续研究两年以上.经该院、所考核成绩合格,得由该院、所提出硕士学位候选人经教育部复核无异者。由大学或独立学院授予硕士学位:已获硕士学位者,在前条所定研究院或研究所继续研究两年以上,经该院、所考核成绩合格,提出于教育部审查认可,得为博士学位候选人经博土学位评定会考试合格者.由教育部授予博土学位。”㈣5月23日,依照《学位授予法》的基本精神,教育部颁布了《学位分级细则》,对各科学位的分级及名称予以具体规定。其中.学士、硕士学位分为文学、理学、法学、教育学、农学、工学、商学和医学等8种学位:除商科没有博士学位外.其他7科都有相应的博士学位。5月28日。教育部又下发训令.规定毕业证书加载“依照学位授予法第三条之规定.授予某学士学位”字样这是国民政府为配合《学位授予法》的实行下发的最早的毕业证书式样.也是第一个学位证书式样6月12日,教育部制定并颁布《硕士学位考试细则》,对硕士研究生的资格及考试时间、课程内容、考核方式等进行了规定。至此,硕士学位在制度及实践层面正式确立。有关博士学位实施细则的出台,则颇费周章。1940年秋,教育部通过《博士学位评定组织法》和《博士学位考试细则》两份草案。并提交行政院审核。“抗战以前.各校因设备之限制.学术研究窒碍良多。致使博士学位之授予未实施。近来各校困难加增,培植尤艰。该项博士学位之授予,应缓办。”[151抗战胜利后,依照立法程序,国民政府再次审定、颁行了这两份法规。但是.受时局等因素的影响.博士的培养及学位授予并未真正施行南京国民政府的教育立法.具有承上启下的作用清末民初的教育立法还处于一种摇摆不定的状态,法律条文前后矛盾、相互不衔接的情况时有发生。随着中央集权制的建立。以及具有大陆法系特点的法律制度的成熟.使得政府非常重视教育法律体系化的建设.结束以往只有教育法规、法令而没有教育法律的历史。《学位授予法》等相关法律的颁行,从对学生入学的把关,到学习方式、学习年限以及毕业论文审查的规定.再到学位的授予等,都做了明确规定。由此,中国学位建设进入制度化、系统化的发展轨道。《学位授予法》的颁行结束了近代中国无专门学位法的历史,标志着学士、硕士、博士三级学位制度的定型。

硕士毕业生自我鉴定范文【第二篇】

1 背景

临床医学专业学位设置背景及特色

专业学位作为具有职业背景的一种学位,是为培养特定职业高层次专门人才而设置的。1988年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决定,在医科院校着手研究专业学位的设置。通过对全国8个省市的不同类型医院和不同层次临床医师及管理人员进行的问卷调查,80%以上的被调查者认为在我国有必要设置医学专业学位。1997年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医学学位类型和设置医学专业学位的几点意见》和《临床医学专业学位试行办法》,主要内容是:医学门类设置学士、硕士、博士三级学位;学士学位不设专业学位,硕士、博士学位分为“医学科学学位”和“医学专业学位”两种类型。“医学科学学位”要求侧重于学术理论水平、实验研究和科研能力训练,以培养从事基础理论或应用基础理论研究的人才为目标;“医学专业学位”要求侧重于从事临床实际工作,以培养高层次临床医师为目标。1998年,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卫生部科教司、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科教司联合颁发了《关于开展临床医学专业学位试点工作的通知》。目前,我国共有37个临床医学博士、48个临床医学硕士专业学位试点单位[1]。

临床医学专业学位的实施是我国医学学位制度的一项重大改革,是为加速临床医学高层次专门人才的培养,提高临床医疗队伍的素质和临床医疗工作水平而设置的学位制度。临床医学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综合学科,临床实践则是培养学生实际工作能力至关重要的一个环节,尤其是对临床医学专业学位研究生来说,重点就是要培养临床实际工作能力。因此,临床实践贯穿于整个研究生学习阶段,同时也成为一个受教学和医疗法律法规双重制约的综合行为。

法律环境的积极作用

随着社会法制化进程的不断推进,近年来,我国有不少与医药卫生工作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条例相继出台,与临床医疗行为关系密切的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明确规定了国家实行医师资格考试制度和医师执业注册制度,规定了执业医师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地点、类别、范围和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也规定了医疗机构不得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技术工作。这些法律文件的出台,为规范行业行为、避免和解决行为中的矛盾和纠纷起到了积极的法律指导作用[2],使临床实践的教学工作有法可依,推进其向法制的轨道发展。

2 现状

医学院校对临床医学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培养要求

国家对研究生培养的规范要求 1999年全国人大审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颁布实施,规定了本科、硕士和博士研究生不同层次教育在基础理论、基本知识、基本技能、实际工作和研究工作能力培养的基本要求[3]。其中第十六条要求硕士研究生教育应当使学生掌握本学科坚实的基础理论、系统的专业知识,掌握相应的技能、方法和相关知识,具有从事本专业实际工作和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博士研究生教育应当使学生掌握本学科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系统深入的专业知识、相应的技能和方法,具有独立从事本学科创造性科学研究工作和实际工作的能力。

医学院校对研究生培养的具体要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关于调整医学学位类型和设置医学专业学位的几点意见》,各医学院校修订了具体的研究生培养方案,现以《复旦大学关于修订临床医学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方案的基本要求》和《上海交通大学专业学位研究生工作手册》为依据,来概括临床医学专业学位研究生的主要培养要求。

① 招生要求和学习年限。临床医学专业学位研究生招生对象为医学本科应届毕业生、符合报考年龄且具有医师资格证书的历届本科毕业生等。硕士专业学位学习年限3年,博士专业学位学习年限3年,硕博连读专业学位学习年限5年。其中第1阶段2年,第2阶段3年,在第2学年末进行阶段考核分流,经阶段考核未能升入第2阶段(博士阶段)者,学制为3年,阶段考核后继续学习1年,完成硕士专业学位的培养要求可申请硕士专业学位。已获硕士学位且具有医师资格证书者可报考临床医学博士专业学位直接进入第2阶段学习。

② 阶段学习要求。第1阶段培养以二级学科的各专业轮转为主。掌握各专业基本诊断、治疗技术、本学科常见病、多发病的病因、发病机制、临床表现、诊断和鉴别诊断及处理方法等,学会门急诊处理、重危病人抢救、病历书写、临床教学等技能。第二阶段根据各学科特点进行二级或三级学科的专科训练。主要从事本专业临床工作,完成专科病房高年住院医师工作,如承担专科院内会诊,带教实习医师查房等,安排一定的门急诊工作,担任不少于半年的住院总医师或主治医师工作,能独立处理本学科常见病及某些疑难病症。

临床医学专业学位研究生临床实践和考试注册

卫生行政部门在对医务人员执业行为的日常监管中发现,目前由于医院人手紧张、工作繁重,临床医学专业学位研究生在医院临床实践训练期间承担了大量住院医师的工作,其中有部分研究生尚未取得医师资格就独立开展诊疗工作,部分虽取得医师资格但未注册或未按照注册的范围和地点执业。与此同时,随着一系列政策法规的颁布实施,如执业医师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举证倒置等,患者的维权意识也在提高[4],这使他们面临“非法行医”的指控,直接影响了临床实践工作。

3 问题及分析

培养要求与现行法律法规脱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十四条规定,医师经注册后,可以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从事相应的医疗、预防、保健业务,未经医师注册取得执业证书,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因此,临床医学专业学位研究生必须具有医师资格并注册才能独立工作。结合医学院的培养要求,应届本科毕业生考入临床医学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尚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临床实践应在执业医师指导下进行而不能独立工作;具有医师资格证书的历届本科毕业生和已获硕士学位且具有医师资格证书的在临床实践时应在注册的执业地点、类别、范围开展诊疗活动,否则应变更注册或者在执业医师的指导下进行临床实践。但这样又不符合医学院校对研究生独立处理疾病的要求,也不能担当住院总医师工作。

考试注册制度与实际操作缺乏衔接

1999年9月16日卫生部下发了《卫生部关于对硕士、博士研究生以及七年制硕士生、八年制毕业生等参加1999年医师资格考试有关意见的通知》,对医学研究生参加医师资格考试的资格作了规定,认为临床医学、口腔医学、中医学的临床硕士、博士研究生和公共卫生预防医学硕士、博士研究生在学习期间已具有了1年以上的临床实践训练或公共卫生实践的经历;七年制临床医学、口腔医学、中医学的临床硕士生和八年制毕业生在学习期间已基本具有了相当于2年的临床实践训练(含大学本科期间的生产实习和研究生期间的临床实践训练),并且上述人员均经过了较高层次专业技能和专业知识训练,故1999年(含1999年)以前毕业的上述毕业生,可以参加1999年的医师资格考试。同时规定了2000年以后(含2000年)毕业的上述毕业生,学习期间教学计划和时间安排,必须保证严格的临床实践训练或公共卫生实践经历1年以上;其中七年制临床硕士生和八年制毕业生必须保证相当于大学本科的生产实习1年和严格临床实践训练1年以上,方可参加当年医师资格考试。

在此基础上,2001年又颁布了《卫生部关于医师资格考试报名暂行规定》,进一步明确规定了七年制临床医学、口腔医学、中医学的临床硕士生和八年制毕业生在学习期间有相当于大学本科的1年生产实习和1年以上严格的临床实践训练,可在毕业当年参加医师资格考试;临床医学、口腔医学、中医学和公共卫生预防医学硕士或博士研究生在学习期间已具有1年以上的临床实践训练或公共卫生实践的经历,可在毕业当年参加医师资格考试。

根据上述规定,研究生要在毕业当年参加医师资格考试,那么在读期间尚未取得医师资格证并注册的,就不能按照医学院校的培养要求独立处理疾病,不能担任住院总医师的工作。另外,对已取得医师资格的研究生,由于所在的临床实践机构不一定是聘用单位,一般不会为其注册。因此,依然存在后期临床实践阶段不能独立执业的问题。

4 对策和建议

完善和补充法律法规,制定规范标准

妥善解决临床教学与法律法规的脱节问题,关键就是补充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使临床实践活动既受法律法规制约又适应新的法律法规环境,使研究生的临床实践在法律保障之下进行,也促使教学模式的不断改进。同时,制定临床医学专业学位研究生行为规范,对从事的诊疗工作范围和承担的法律责任作出规定,使临床教学和法律之间有所衔接,对研究生的临床实践学习和患者的健康提供双重法律保障。

采取有效措施,使研究生临床实践训练合法化

政策保障 临床医学专业学位研究生作为一群特殊的群体,在临床实践活动中存在着能力上具备医师资格和身份上仍为学生的矛盾性,由于他们经过了较高层次专业技能和专业知识训练,临床知识和技能比普通的医学生要高,拥有的学习经历和工作经历也比较复杂,有的原已从事过临床工作,能够独立承担一些临床甚至教学工作。因此,建议对这一特殊群体的资格考试和执业注册制定实施相应的优惠政策。

① 目前已有规定研究生可以在毕业当年参加医师资格考试,但是对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的规定相同,建议可以将博士生参加考试的时间适当提前,缩短待考时间,在完成相当于硕士阶段的学习后即可以参加医师资格考试。因为这时已具备足够的临床实践训练和生产实习时间,在实际能力上也符合医师的要求,可以参加资格考试,而不需要等到博士毕业当年。

② 对取得资格证书的硕士、博士研究生可以由临床实践训练所在医院对其进行独立行医能力的考核,考核合格后,办理临时注册手续,获得“临时医师执业证书”,这样就能在临床实践中独立开展诊疗活动,有助于提高实践能力。对尚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的硕士研究生可以设立“实习医生执照”制度,允许其申请“实习医生执照”,并制定其在临床导师的指导或委托下接触患者进行医疗活动的规范[1]。

严格带教 对于尚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并注册的临床医学专业学位研究生应明确工作范围和责任,应当在执业医师的监督和指导下进行,保证医疗安全。

分类监督管理

在监督执法过程中发现临床专业学位研究生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和执业证书的,处罚时应区别于一般的非医师行医、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鉴于临床医学专业学位研究生的特殊情况和医学本科生及无资格的人员不能完全等同,在处罚时应考虑到这一实际情况,可以予以警告,责令改正。

严格依法行医

在现行法律法规的运行环境下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进行规范、长效的管理,从开展法律法规知识的培训着手,使医务人员和医院管理人员掌握法规政策,增强法律意识和自律性,提高维权意识,避免不必要的医疗纠纷和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的健康和医疗权利。

5 参考文献

[1]汪玲,包一敏,吴海鸣。论临床医学专业学位和专科医师准入制度的相互作用[J].中华医学教育杂志,2006;4(26):78-80.

[2]梁勇,杨云滨,杨洪波。构筑我国临床教学法律法规体系的思考[J].中华医院管理杂志,2003;19(8):473-476.

[3]梁勇。我国医药卫生法律法规与临床教学面临的问题[J].中国高等医学教育,2003;1:48-49.

硕士生毕业自我鉴定【第三篇】

进入研究生阶段以来,我一直以自勤、自勉、自强、自重来要求自己。在之前考取研究生之时,我就意识到,其实在追求知识的路上,并不是只为了一个结果,而是为了找到一个关于我们每个人一生的真理。有时候想一想其实就会发现,当我们真正回顾过去的时候,我们看到的都是不同的自己,人的一生为了一个真理而拼搏努力,我认为这也是一件非常伟大的事情。就像我这一次读研一样,其实在平时的学习中,困难有很多,不知有多少个夜晚曾辗转反侧,但是当我走到了如今的时候,觉得眼前甚是明亮,我的时光甚是可恋、可期。

在学习上

我保持一个非常明确的态度,那就是不断去完善自我。已经进入研究生阶段了,我不再是曾经的那个小孩,也不是大学的那个懵懂青年了,我的身上承载了更多的东西,也需要去创造更多的东西。研究生,这三个字听起来让人崇拜和向往,但是想要真正做好这三个字是何其难呢?这几年,我一直跟着导师不断的奔波,不管是在校学习还是在外出差,其实我都是尽了自己最大的能力的,所以这次我的导师给我这样的荣耀是我觉得非常骄傲的,也是让我非常满足的一件事情。

在生活中

我一直都保持勤俭节约的习惯,我来自于农村,家庭并不是很富裕,所以我就更加珍惜学习和提升的机会,在生活中也一直都保持着节俭的习惯,虽然我是一个女孩,现在也正值青春年华,但我还是选择把更多的精力放在了研究和学习当中,而不是穿着打扮上。我认为,一个人真正的魅力永远都是来自于她的内心和灵魂,没有不朽的事物,只有不朽的思想和坚韧的灵魂。

时间真的非常快,研究生的生活很快就要结束了,这次能够被评为优秀研究生,我感到非常的荣耀。我有一个小小的目标,那就是如若自己之后在学业和事业上都有了成绩的话,我一定会回到家乡,为我们家乡的建设出一份力气。这也让我不辜负学校以及社会各界对我们研究生一群的期待和鼓励,我会带着这个目标往前走,不辜负每一双期待的眼睛,也期待着每一次新的际遇,我会继续加油,做这个新时代的领跑者,不负岁月,期望未来,创造新知,推进自己的人生!

硕士毕业生自我鉴定范文【第四篇】

关键词:专业硕士学位;发展历程;问题

前言

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新知识的更新换代,对专业型、创新型人才的需求大幅增大。为此,迫切需要培养出大批量的具有实践能力、创新能力的专业型人才,以提高人才的社会竞争力及适应能力。而研究生的教育是人才培养中的关键环节。

专业硕士学位的诞生,为人才的需求提供了有效的解决办法。所谓专业硕士学位,它以实践为导向,目标是培养某一领域具有坚实理论基础、较强实际解决问题能力的应用型人才;侧重专业实践及应用,将学术与职业紧密联系。

一、专业硕士学位的发展

在过去,我国专业硕士学位主要以非全日制的在职教育为主,仅有少数专业进行全日制培养。并且,绝大部分只授予学位证书,无毕业证书,大大制约了专业硕士学位教育的发展。

教育部教研[2009]1号文件《教育部关于做好全日制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工作的若干意见》指出,自2009年起,扩大招收以应届本科毕业生为主的全日制硕士专业学位范围,指出了全日制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的重要性,并且强调扩大招生范围的同时要确保培养质量。

教发厅函[2009]127号国家发改委办公厅指出,2010年新增的硕士研究生招生计划全部用于全日制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招生,具有专业学位授予权的招生单位要压缩原有学术型硕士研究生招生规模5%-10%,用于扩大全日制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招生。教学[2011]10号、教高[2012]4号、教学[2012]9号文件,均强调大力发展专业硕士学位教育,逐步扩大专业硕士学位研究生招生规模,促进专业学位和学术学位协调发展。

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招生人数,由2010年的11万人增加到2015年的25余万人,虽2016年招生人数有所下滑,但2017年又保持了增长的状态。到2020年,我国硕士研究生培养的规划是,实现以学术学位研究生为主转变为以培养学术和专业学位研究生并重。

二、专业硕士在培养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探索

专业硕士的发展历程较短,还不够成熟;目前的培养方案以及毕业生的质量,未能体现专业硕士学位的教育特征,且与培养目标还存在较大的差距。因此,需要对专业硕士培养过程中的问题进行全面分析,才能找到解决方法,改善现状。

(一)课程体系及教学缺乏创新

根据教育部要求:专业学位的课程设置要以实际应用为导向,以职业需求为目标。但目前专业硕士的课程设置与学术型较为接近,两者的差异仅是规定了专业硕士相对较长的实习期。针对专业硕士依旧要求修满较多的学分,且必修课安排了一年时间修完。大部分高校课堂上依旧以照本宣科、批量式的传统理论教学方式为主,缺乏课堂讨论、互动及模拟训练和案例,学生的积极性不高。

(二)实践环节缺乏落实

教育部规定,全日制专业学位硕士的实践原则上不少于1年,建立多种形式的实践基地;合作建立联合培养基地,联合培养专业学位研究生。而目前,校内及校外实践均未很好地落实。

1.校内实践基地设施不全

有些高校在建设专业实践基地,采购仪器设备、引进专业人才及新技术,但由于经费问题,实践基地设施不完善,不能很好地满足实践教学的要求。另外由于课程安排、学分设置、考核办法等原因,部分专业实践基地形同虚设,未开放使用。

2.校外实践未能落实

根据专业硕士的培养目标,学生在单位实践期间,以实践单位的研究方向撰写实践报告、毕业论文等。实际上,大部分学生在实践单位,都处于自学状态,并无专业人员指导。虽有部分学生被实践单位重视,但学生只是机械化地完成单位安排的工作,无主动权及发言权。

(三)缺乏专业的质量评价体系,论文质量不高

构建专业学位教育的质量评价体系,是提高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质量、提升社会认可度的重要保障。但目前,不仅缺乏专业的质量评价体系,论文质量更是让人堪忧。

1.缺乏专业的质量评价体系

在规定时间内修满学分、实践合格、论文答辩通过,专业硕士即可获得学位证书,这是大部分高校所谓的评价手段。学分这一环节过于追求量化,导致很多学生为尽快修完学分,选修一些简单、容易通过的或是与实际脱离的课程。实践是否合格,更是完全由校内及校外导师决定,主观性太强。论文答辩目前主要由校内导师决定,答辩环节缺乏客观性。

2.论文质量不高

专业学位研究生论文的选题以实践单位的研究方向为主。由于实践单位研究内容涉及内部商业秘密,学生作为非正式员工无法接触核心技术,故学生选题大部分偏简单。学生的时间完全由实践单位安排,缺乏充裕的时间去撰写论文,并且两位导师与学生缺乏三方交流,最终导致论文质量偏低,无法体现学生的实际能力。

三、结束语

本文通过对专业硕士学位教育的发展历程及目前在课程、教學、实践、质量评价体系、论文等方面存在问题的全面解析,为进一步的完善或改革工作提供参考,以促使我国专业硕士教育更好地发展,为社会输送更多更优秀的专业技术人才。

参考文献:

[1] 教育部关于做好全日制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工作的若干意见,教研[2009]1号

[2] 教育部办公厅国家发改委办公厅关于编制2010年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通知,教发厅函[2009]127号

[3] 教育部关于做好2012年招收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工作的通知,教学[2011]10号

[4] 教育部关于全面提高高等教育质量的若干意见,教高[201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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