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实用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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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第一篇】
请问:鉴定程序是否有问题?鉴定中心是否失职?谁来纠正鉴定中行政问题?
易安网友
易安网友,你好:
由于你描述的事实不够准确,尚难以给出准确意见。根据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013年4月10日起施行的新修订的《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针对你的问题给予解答,可以参考:
第一,职业病诊断应当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和国家职业病诊断标准,依据劳动者的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情况、临床表现以及辅助检查结果等,进行综合分析,由三名以上单数诊断医师进行集体诊断,作出诊断结论。诊断机构独立行使诊断权,并对诊断结论负责。当事人对诊断结论不服,可依法向职业病诊断机构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鉴定,对设区的市级职业病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依法向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再鉴定,省级鉴定结论为最终鉴定,即一次诊断、两级鉴定。
第二,职业病诊断需要以下资料:
(一)劳动者职业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包括在岗时间、工种、岗位、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名称等);
(二)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结果;
(三)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
(四)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诊断还需要个人剂量监测档案等资料;
(五)与诊断有关的其他资料。
上述资料主要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提供,也可由有关机构和职业卫生监管部门提供。劳动者进行职业病诊断时,当事人对劳动关系、工种、工作岗位或者在岗时间等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有争议的,可向用人单位所在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其他资料,如劳动者不掌握,由职业病诊断机构书面通知用人单位提供。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供的,职业病诊断机构可以依法提请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督促用人单位提供。劳动者对用人单位提供的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等资料有异议,或者因劳动者的用人单位解散、破产,无用人单位提供上述资料的,职业病诊断机构应当依法提请用人单位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调查。
第三,职业病鉴定需要以下资料:
(一)职业病鉴定申请书;
(二)职业病诊断证明书,申请省级鉴定的还应当提交市级职业病鉴定书;
(三)卫生行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申请职业病鉴定的当事人应该提供职业病鉴定申请书和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已作首次鉴定的需要提供鉴定书)。职业病鉴定办事机构根据需要可以向原职业病诊断机构或者首次职业病鉴定的办事机构调阅有关的诊断、鉴定材料。也可以向有关单位调取与职业病诊断、鉴定有关的材料。
第四,对职业病诊断结果或者职业病鉴定结论有异议怎么办?
当事人如果对职业病诊断结果或是职业病鉴定结论有异议,《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在接到职业病诊断证明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职业病诊断机构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鉴定。当事人对设区的市级职业病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鉴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鉴定组织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再鉴定。职业病鉴定实行两级鉴定制,省级职业病鉴定结论为最终鉴定。
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第二篇】
但无就业证件的
算存在劳动关系吗
问:北京市官敫铭
――我一外籍朋友来京工作,但没有就业证件。请问他这种情况算与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吗?
适用文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
法释〔2013〕4号
答:
文件规定:“外国人、无国籍人未依法取得就业证件即与中国境内的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以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居民未依法取得就业证件即与内地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当事人请求确认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持有《外国专家证》并取得《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证》的外国人,与中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建立用工关系的,可以认定为劳动关系。”
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国家给个人补贴吗
问:河南驻马店市肖扬
――听说国家要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请问除了个人缴费,国家是不是也要给些补贴啊?
适用文件: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
国发〔2014〕8号
答:
除了个人缴费外,还有集体补助和政府补贴的形式。
关于集体补助,文件规定:“有条件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民委员会召开村民会议民主确定,鼓励有条件的社区将集体补助纳入社区公益事业资金筹集范围。鼓励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公益慈善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补助、资助金额不超过当地设定的最高缴费档次标准。”
关于政府补贴,文件规定:“政府对符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参保人全额支付基础养老金,其中,中央财政对中西部地区按中央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给予全额补助,对东部地区给予50%的补助。
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贴,对选择最低档次标准缴费的,补贴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年30元;对选择较高档次标准缴费的,适当增加补贴金额;对选择500元及以上档次标准缴费的,补贴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年60元,具体标准和办法由省(区、市)人民政府确定。对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地方人民政府为其代缴部分或全部最低标准的养老保险费。”
对职业病诊断书有异议
可以申请重新鉴定吗
问:陕西宝鸡市龚志华
――我的一个工友申请了职业病鉴定,请问如果他对职业病诊断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书有异议,可以申请重新鉴定吗?
适用文件:《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
卫生部令第91号
答:
可以。
文件规定:“当事人对职业病诊断机构作出的职业病诊断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职业病诊断证明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职业病诊断机构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鉴定。
设区的市级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负责职业病诊断争议的首次鉴定。
当事人对设区的市级职业病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鉴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鉴定组织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再鉴定。
职业病鉴定实行两级鉴定制,省级职业病鉴定结论为最终鉴定。”
“职业病诊断、鉴定的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参加社保后被判刑
退休时在哪办退休手续
问:辽宁锦州市赵威
――我的一名亲属早就参加了社保,后来因事被判刑。请问他达到退休年龄时,在哪里办理退休手续?
适用文件:辽宁省人社厅《关于贯彻基本养老保险法律规定若干问题的通知》
辽人社〔2012〕277号
答:
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第三篇】
2009年7月底,河南农民工张海超“开胸验肺”事件震惊全国,并掀开了我国职业病防治的冰山一角。张海超是采取“开胸验肺”这样极端的方式对抗职业病的第一人,但绝非最后一人,各式各样的职业病仍不断困扰着广大职工特别是农民工。
职业病频发剑指相关企业
近日,140多名湖南籍农民工因长期在深圳从事风钻及爆破工作,吸入大量粉尘而染上了尘肺病,由于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他们无法得到治疗和赔偿。经过反复向上级反映情况,2009年12月底已有50多人被确认劳动关系,并得到深圳市职业病防治院的检查,其他未确定劳动关系者仍在艰难维权中。
据卫生部统计,至2002年底全国检出尘肺病病人58万多名,我国累计发生尘肺病人数已相当于世界其他国家尘肺病人数的总和。现存活病人44万余名。截至2006年底全国累计报告职业病676562例,其中尘肺病占职业病例总数的%,但专家估计,实际发病要比上述报告的例数多10倍。
卫生部目前统计的煤矿尘肺病数字,仅仅是国有大型煤矿的病例数,还不包括地方煤矿和乡镇煤矿。2002年,尘肺病新增病例万例,其中煤矿系统的尘肺病占%,年内死于尘肺病的患者达2343例,是矿难和其他工伤事故死亡人数的3倍多。卫生部透露,目前,我国职业病防治工作形势严峻,我国有毒有害企业超过1600万家,受到职业危害的人数超过两亿。
《职业病防治法》存在问题
自2002年5月1日,《职业病防治法》和《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实施以来,我国的职业病防治工作有一定的进展。但是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特别是劳动用工的变化,我国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已经难以适应新形势的发展要求。“开胸验肺”事件则以其惨烈的方式集中暴露了现行制度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开胸验肺”痛在张海超身上,更痛在现行制度上。今后如何让这样的悲剧不再发生,在制度上进行修改和完善,是我们在痛定思痛后作出的明智选择。
为此,2009年12月26日由中国人民大学劳动关系研究所等机构举办了职业安全卫生立法研讨会。研讨会上来自全国各地的劳动法专家畅所欲言,从多学科多角度深层次讨论了中国职业安全卫生问题。
中国劳动关系学院姜颖教授认为,我国《职业病防治法》立法及实施中都存在一些问题。特别是在职业病诊断、鉴定、监督、责任等方面问题突出:
第一,职业病诊断难。劳动者提供材料难,法律规定要提供的材料大多掌握在用人单位手上,导致劳动者难以提供;举证责任不明确,如果用人单位拒绝提供或者不如实提供,其是否应当承担举证的法律责任,则并没有规定。
第二,职业病鉴定难。《管理办法》第19条也存在问题:同一系统甚至是同一部门所作的鉴定和监督难以保证公信力;鉴定的方式过于宽松;二次鉴定对于劳动者来说负担大,耽搁的时间长:缺乏外部具有公信力的监督。
第三,政府相关部门监管难。根据现行规定,职业病防治的监督检查主要由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安全生产监督部门负责对生产过程中的职业危害进行监督检查,劳动行政部门负责对用人单位执行劳动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三个部门的监督管理权即有不同又有交叉,遇到问题往往互相推诿,导致形成都有管理权又都不管理的监管盲区。
第四,劳动者维权难。农民工一旦患职业病,则面临重重困难,包括经济上的拮据、身体上的病痛、精神上的压力,法律知识的匮乏,取证难、举证难,再加上维权时往往遭遇地方保护主义,使农民工维权更加艰难。
第五,追究责任难。虽然《职业病防治法》和《管理办法》都专章规定了法律责任,但已有的这些规定还不够具体,导致难以追究法律责任:处罚的力度不够大,难以起到威慑作用。
而实施中存在的问题是:预防缺失、政府监管不力甚至失职,以及地方保护严重等。
构建职业安全卫生法制体系
改变上述状况,构建一个有效的职业安全卫生法制体系,已是我国劳动法制面临的一个急迫任务。
中国人民大学劳动关系研究所所长常凯认为,职业安全卫生法制体系的构建,需要体现职业安全卫生权利的特点。
职业安全卫生法制体系的建立,应该是以劳动者的职业安全卫生权利保障为宗旨的权利保障体系。我国的职业安全卫生立法,需要以三重法律关系调整为基础,以劳动者为权利主体,以劳动者的健康生命权利保障为核心。在现有法律法规的基础上,制定统一的《职业安全卫生法》。
与此同时,要理顺职业安全卫生执法监督体系,严格执法有效执法。常凯说,我国目前所发生的职业安全卫生问题,首先并不是由于没有法律规定,而是没有执行法律规定。我们现在的所谓执法,更多的是事故发生之后,政府才出面予以善后处理,才提起追究责任。这种情况与执法监督机构的多头管理、责任不清,以及执法队伍力量薄弱、缺乏强有力的执法手段等有关。应整合构建目前的执法监督行政机构,将职业安全卫生执法监督划归劳动执法监督的范围,由劳动执法部门统一监管。
重要的是,要在职业安全卫生法治体系中,确立劳动者的权利主体地位,发挥工会的作用。建立职业安全卫生保护政策三方机制。在职业安全卫生法治体系中,劳动者应该是对于职业安全卫生事业具有监督、参与和行动的权利主体,由工会行使的集体劳权。然而现实中工会并未能有效地行使这一权利来保护劳动者。发挥工会的作用,一个重要的途径就是要建立职业安全卫生保护政策的三方机制。我国已经初步建立协调劳动关系的三方机制,应尽快将职业安全卫生保护政策的协商、制定、保护、实施纳入其中。
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第四篇】
河南省新密市刘寨镇农民张海超“开胸验肺”事件引起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7月29日,张海超向媒体证实其已被认定为工伤,并已申请伤残鉴定。
这是一个迟到的正义,让人感到欣慰和酸涩;这又是一起原本不该发生的悲剧。如今,相关部门和责任人已经被问责,但我们的思考却不能停息,因为“开胸验肺”是一张悲情试纸,它检验了制度的缺漏。
真误诊还是做假证?
“开胸验肺”,比电影更像电影。具有戏剧性的看点分别是:第一,“具备鉴定资格的机构”将尘肺鉴定为肺结核。第二,工会负责人和有关领导的关怀是在开胸之后。第三,张海超用生命做赌注确诊了他的职业病,却还是看不起病。第四,救助金,第一次和第二次差距相当大。
7月28日,中共郑州市委对郑州市职业病防治所给予通报批评,对相关责任人作出停职、免职和撤销执业资格等处罚。
至于各人在此事件中的角色分饰、责任区分,却被这份语气匆匆的“判决书”统统省略。但至少有一件事不容回避,郑州市职业病防治所“无尘肺O期(医学观察)合并肺结核”这一诊断证明,到底是无心为之的误诊,还是明知故犯的做假证。
须知正是这轻飘飘的证明重若干钧,压断了张海超寻求救济之路,逼出了“开胸验肺”的自残之举。按照《职业病防治法》,只有职业病病人能“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职业病待遇”,这意味着没有职防所的职业病证明,就没有一切:没有工伤待遇,没有对企业提起索赔的权利,甚至拿不到一粒救命的药丸。
行政问责不能覆盖法律追究。即使是漏洞百出的“恶法”,《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也有迹可循,“职业病诊断机构依法独立行使诊断权,并对其做出的诊断结论承担责任”,针对“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为什么“凭胸片肉眼就能看出是尘肺”,郑州职防所竟然“做出这么低级的误诊”?假设“不惮以最坏的恶意”想象,公众的合理联想链条完全成形。从郑州市职防所因手续不全拒绝诊病,到张海超长时间的上访求助,再到郑州振东耐磨材料有限公司在当地的“明星企业”称号,郑州职防所的作为与不作为都令人生疑。
按图索骥,令人感到寒心的,不仅是制度的缺欠,还有人心的冷漠。
公民健康权之殇
《职业病防治法》是2002年5月1日正式施行的,到张海超“开胸验肺”,已经过去了7个年头,但职业病患者的维权之路依然长路漫漫。张海超的无奈与痛苦向我们呈现了这样两个可怕的制度“黑洞”:一是当事企业自证“有罪”,二是独家垄断的职业病鉴定机制。
张海超之所以丧失了最好的治疗时机,就是因为他曾经供职的郑州振东耐磨材料有限公司拒绝提供鉴定所需要的职业史证明书、职业健康监护档案、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工作场所历年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资料等多种证明。
张海超之所以“开胸验肺”,直接的动因是郑州市职业病防治所给出的诊断结果:肺结核。这是一个令人绝望的结果。因为这样的结果就意味着,身患尘肺的张海超无法获得职业病治疗的基本药物。哪怕北京协和医院这样名声赫赫的医院给出尘肺结论,也无济于事。
若没有舆论关注,若没有领导批示,若没有卫生部督导,哪怕他已经“开胸验肺”,他等来的一样是令人绝望的结论。症结就在于独家垄断的职业病诊断与鉴定制度。除此一家,别无分店!硬生生地造就了一个特权机构。
制度是有缺陷的,但“开胸验肺”并不能完全归罪于制度。在张海超的维权路上,工会、劳动保障、卫生、安监、民政等部门,哪怕有一个部门较一下真,就有可能阻止悲剧的发生。但张海超两年的漫漫维权,等来的只是一次又一次失望。而被国家法律赋予了特权的职业病防治机构,他们的冷漠更是让人寒心。且不去说什么制度,我们想问的是,哪怕作为一个具体的人,这些人最基本的善良与悲悯在哪里?对公民生命健康漠视如斯,职业道德与职业良知何在?在“独门独店”的职业病鉴定体系背后,潜伏着怎样的灰色利益格局?
张海超的勇气背后是怎么深沉而悲凉的无奈啊!他以自己最悲情的疼痛提醒我们:对于公民健康权的保障,远远没有我们想象的那么乐观。
谁还需要“开胸验肺”?
“开胸验肺”,足以把现代人“雷”得目瞪口呆。因为现代人无法想象、更不敢相信,凭借十分发达的现代医疗诊断技术,竟然无法确诊没有多少难度的尘肺病,要逼得劳动者采用这种极端的方式来“自证其病”,让劳动者丧失了基本的人格和尊严。
这样的事件发生在21世纪的中国,绝不仅仅是对个人人格的侮辱,更是中国法治建设和劳动保护的耻辱。这要求我们要有与张海超“开胸验肺”同样的毅力和勇气,对我们的劳动保护立法进行严格审检,甚至也不妨来一次悲壮的“开胸验肺”。
在“开胸验肺”事件发生后,除了落实人为方面的因素外,各界已经充分意识到了立法方面的缺陷和不足,也在深刻剖析事件背后的制度因素,甚至新华社都公开发文呼吁,“职业病防治‘有关规定’该改改了!”
事实上,这些制度缺陷已不新鲜,早在2008年1月卫生部就下发通知,针对修订《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并随通知下发了办法修订稿,而在修订说明中更是详细地列举了现行办法存在的主要缺陷和问题,其中就包括劳动者申请诊断难、职业病诊断机构受理诊断难、难以做出诊断等问题,可以说条条切中要害,修订稿也正是针对这些突出问题进行修改完善的。然而,时过一年半有余,却至今不见正式修改办法的颁布,真让人感叹相关制度健全完善的速度和效率!更让人不解的是,近日卫生部新闻发言人竟然对外宣布上述办法“暂不修订”。
不过,我们也似乎看到了“开胸验肺”事件的积极效应,职能部门已有完善制度的具体行动,这是值得欣赏的。比如,卫生部已经变通了上述办法中要求用人单位提供相关资料的规定,并启动了全国职业病诊断与鉴定工作现状调查,另外日前还新版《尘肺病诊断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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