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调解员岗位职责最新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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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员【第一篇】

为了加强和规范人民调解员的管理,提高人民调解员的素质,根据《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司法部《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等法规、文件的规定,结合我县人民调解员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一条人民调解员是按法定程序经群众选举或者接受聘任,在人民调解委员会领导下,从事人民调解工作的人员。人民调解委员会主任、委员、调解员,统称人民调解员。

第二条人民调解员实行持证上岗制。人民调解员调解纠纷时应携带《人民调解员工作证》和佩戴人民调解员胸微。

《人民调解员工作证》和胸微由人民调解委员会申报,乡镇,司法所审查,县司法局批准发放。

《人民调解员工作证》和胸微统一制作。

第三条人民调解员职责:

(一)调解民间纠纷,防止民间纠纷激化;

(二)通过调解工作宣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教育公民遵纪守法,尊重社会公德,预防民间纠纷发生;

(三)向村(居)民委员会、所在单位和基层人民政府反映民间纠纷和人民调解工作的情况。

第四条人民调解员调解纠纷,应当遵守下列原则:

(一)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进行调解,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没有明确规定的,依据社会主义道德进行调解;

(二)在双方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调解;

(三)尊重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不得因未经调解或者调解不成而阻止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五条担任人民调解员的条件:

(一)为人公道、正派,具有一定的政治觉悟;

(二)联系群众,有一定群众威信;

(三)热心人民调解工作;

(四)具有一定法律知识、政策、文化水平和人民调解工作能力。乡镇、街道及企事单位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及村、居民委调解委员会主任,应当具备高中以上文化程序。

(五)成年公民。

第六条人民调解员除由村(居)民委员会成员或者企事业单位有关负责人兼任的以外,一般由本村(居)居民或者企事业单位的群众选举产生,也可以由村(居)委会或者企事业单位聘任。

乡镇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由乡镇司法所提名,由乡镇政府聘任。

区域性、行业性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由所在地乡镇政府聘任。

村(居)委会或者企事业单位的人民调解委员会主任,可以受聘兼乡镇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比例由司法所提出建议,乡镇政府确定。

第七条人民调解员任期三年,每三年改选或者聘任一次,可以连选连任或者续聘。连选连任或者续聘期间《人民调解员工作证》继续有效。

第八条人民调解员不能履行聘务时,由原选举单位或者聘任单位补选、补聘。

人民调解员严重失职或者违法违纪的,由原选举单位或者聘任单位撤换,并收回《人民调解员工作证》和胸微。

第九条人民调解员实行等级制,共划分为首席、一级、二级、三级四个等级。

首席调解员除具备担任人民调解员的一般条件外,还应具备大专以上文凭或中级以上职称;5年以上调解工作资历或副乡镇长、街道办事处副主任(副科)以上职务;德高望重;有较强的调解工作水平和能力等条件。首席调解员由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名,县司法局考核、确认。

一级调解员除具备担任人民调解员的一般条件外,还应具备3年以上调解工作资历或法律专科以上文凭。

二级调解员除具备担任人民调解员的一般条件外,还应具备1年以上调解工作资历或担任村(居)委、乡镇干部。

一、二级调解员由人民调解委员会推举,报颁证机关确认。

三级调解员为初始等级,凡经选举或聘任的人民调解员均为三级调解员。

乡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一般设首席调解员2—5人;其余为一、二、三级调解员。

村(居)民委一般推举1至2人为一级调解员,2至3人为二级调解员,其余为二、三级调解员。

较大村(居)民委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经县司法行政机关同意,可以推举1人为首席调解员。

首次评定人民调解员等级应按上述规定进行。人民调解委员会换届选举时,二级以上等级的人民调解员应从下一级别的人民调解员中产生。

调解重大疑难纠纷或通过开庭调解纠纷时,调解主持人应由首席或一、二级调解员担任。

企事业单位人民调解员等级评定的比例,由企事业单位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上级指导机关比照上述条件和程序确定。

第十条人民调解员应当积极参加上级司法行政机关组织的业务培训,努力提高调解业务工作水平和能力。

人民调解员每年接受培训的时间累计不少于5天。人民调解员的培训,应由乡镇组织实施。

首席调解员的培训应当由县司法局组织,商请同级人民法院参与实施

组织人民调解员培训的单位,对参加过培训的人民调解员应当在《人民调解员工作证》“培训记录”栏内注明培训的日期、培训的内容、组织单位和天数,并加盖组织培训的负责人印章。

《人民调解员工作证》“培训记录”情况可以作为对人民调解员考评、培训的依据之一。

第十一条人民调解员解纠纷,必须遵守下列纪律:

(一)不得徇私舞弊;

(二)不得对当事人压制、打击报复;

(三)不得侮辱、处罚纠纷当事人;

(四)不得泄露当事人隐私;

(五)不得吃请受礼。

第十二条人民调解员依法履行职务,受到非法干涉、打击报复的,可以请求司法行政机关和有关部门依法予以保护。

人民调解员履行职务,应当坚持原则,爱岗敬业,热情服务,诚实守信,举止文明,廉洁自律,注重学习,不断提高法律、道德素质和调解技能。

第十三条县司法行政机关按照国务院《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司法部《人民调解委员会及调解员奖励办法》的有关人民调解工作的奖励办法,适时对人民调解员进行表彰奖励。

第十四条根据国务院《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担任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职务的人民调解员,应当享受调解工作补贴,经费由乡镇、村(居)在人民调解案件补贴费中解决。

人民调解员工作补贴的标准,应根据其调解员等级、实际工作情况、工作量大小确定。

调解员【第二篇】

人民调解员作为人民调解工作的主体,在日常工作中预防和处理了大量的群体性纠纷和社会热点矛盾,2002年中办发[2002]23号文件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以及部颁规章,对人民调解员的素质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而目前人民调解员的文化程度、法律政策水平和调解工作技能还难以适应新形势下人民调解工作的需要。新形势下人民调解员应具备什么样的素质和能力。笔者认为:新形势下的人民调解员应具备三种素质、四种能力。提高其素质和能力有五种途径。

一、三种素质:

第一,政治思想上的坚定性和敏锐性。这是做好人民调解工作的首要条件。思想上的坚定性,是指贯彻执行党的十五大依法治国方略的坚定性;热爱本职工作,忠于职守,不计名利,无私奉献的坚定性;忠于党和社会主义事业的坚定性;兢兢业业工作,严格要求的坚定性;具备了思想素质的坚定性,加强全面素质与能力的培训,才能成为人民调解员的自觉行动。具有思想的敏锐性是人民调解员工作特性的要求。在不同时期、不同环境、不同形势下,人民调解工作的侧重点是不相同的。因此,要求人民调解员必须具有敏锐的洞察力,能及时了解分析和掌握影响当地社会政治稳定的重点矛盾纠纷,提出具体的工作措施;针对社会热点难点问题,迅速进入情况,提出可行的预防和应急应变措施。

其次,广博的知识。人民调解工作是一项涉及面十分广泛的工作,它存在于各项工作之中,涉及到多个领域、各个方面。从新形势下人民调解工作的特点和任务看,人民调解员的知识结构中,还应包括:作为工作指导思想的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作为确定人民调解工作任务的中办、国办《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下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等相关政策;作为人民调解工作依据的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地方性法规;作为提高调解工作水平的社会学、教育心理学、犯罪心理学等相关学科的基本知识。

第三,敬业而勤奋的品德。人民调解工作协调、劝说、服务的特点,从一个侧面决定了它的“配角”地位,是一个既不能出“风头”而又“求人”的事,加上人民调解是一项群众性自治活动,调解人员无职无权。正因为如此,人民调解工作又是最能体现、培养、和锻炼人的道德品质的岗位。要在人民调解员中大力倡导爱岗敬业的职业道德修养、兢兢业业的工作态度、忘我无私的思想品质、遵纪守法的模范作风。

二、四种能力:

一是纵横有方的协调处理问题的能力。人民调解是群众自治的一项重要活动。在新的形势下,社会矛盾涉及面广,重大的突发性事件多,有公民与公民之间的、有公民与法人之间的,还有跨地区、跨行业的各类复杂疑难纠纷,所有这些有决定了人民调解对上、对下、纵横协调的工作特色,保持畅通的工作渠道和良好的个人关系,从而形成工作合力,对处理人民内部矛盾有着关键性的作用。锻炼这方面的能力对人民调解员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是较强的语言表达能力。人民调解员调处矛盾纠纷,是在听取当事人陈述后,根据所掌握的证据材料,帮助当事人分清是非,明确责任。在些基础上根据当事人特点和纠纷的性质、难易程度、发展变化等情况。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方法,向当事人宣传法律、法规、政策和社会主义道德教育,同时开展耐心细致的说服导工作,帮助他们统一思想、提高觉悟、端正态度、消除对立情绪,因此较强的语言表达能力对人民调解员来说是非常必要的。

三是全面深入的调查研究能力。能够运用各类学科知识,运用收集、筛选、分析、综合的方法,及时研究和解决新形势下人民内部矛盾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总结调解工作的实践经验,找出矛盾发展规律。

四是及时总结归纳的能力。能够熟练地运用专业素质和敏锐的思想素质,及时分析研究人民调解工作的形势、任务的发展变化,提出相应的措施与对策。当好地方党委政府的参谋,村(居)委会的助手。

三、五种途径:

一要加大分级培训的力度。这是提高人民调解员政治素质和业务能力的主要渠道。要建立人民调解员分级培训制度,采取分级分批次培训。县司法局培训各级调委会主任,镇(街道)司法所培训人民调解员,村(居)调委会培训调解信息员。通过建立分级培训制度,使每一个调解人员都有参加学习的机会,从而不断补充新的知识。

二要抓好在岗业务学习。各级各类人民调解组织要建立在岗学习制度。年初,制定年度在岗学习计划,每季度针对各个时期不同的工作重点,及时调整学习内容。司法行政部门可采取发放业务试卷,函授答卷等形式,促进全体调解人员学习业务的自觉性。公务员之家版权所有

三要加强相互间的交流。利用召开有关会议,互相交流人民调解工作经验。通过司法行政同法院取得联系,组织人民调解员观摩人民法院庭审、庭调,镇司法所组织调解人员参与镇人民调解委员会庭调等形式,不断拓宽人民调解员的工作视野,拓展工作思路。

调解员【第三篇】

同志们:

最近,县委、县政府作出了《关于进-步加强人民调解工作意见》即县委办、县府办(2008)31号文件,这充分说明县委、县政府更加高重视人民调解工作,坚持把人民调解工作作为落实科学发展观,确保一方稳定,促进全县经济和社会事业又好又快发展的重要举措。为了全面贯彻这个《意见》,经请示县主要领导同意,今天在这里召开有各镇乡分管政法工作的领导,专(兼)司法所所长,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以及司法局全体干部的人民调解工作培训会议,一是学习贯彻这个《意见》,二是对人民调解员进行业务培训。目的就是通过对新时期人民调解相关法律法规和业务知识进行讲解培训,提高人民调解员的业务素质,以促进调解人员更快、更好地适应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赋予他们的各项新要求、新内容和新方法,发挥人民调解委员会和人民调解员在促进社会稳定中的职能作用。下面我就如何认真学习、贯彻、落实县委、县政府《关于进-步加强人民调解工作意见》,扎实做好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讲以下意见:

一、认真学习,把思想统一到县委、县政府[2008]31号文件上来,充分认识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加强新时期的人民调解工作,是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一项重要工作。从党和国家工作大局的高度讲,加强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是贯彻落实十七大精神,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维护社会稳定的必然要求。从xx工作的角度看,做好新时期的人民调解工作,是符合县委第十一次党代会提出的“实施三大战咯、抓住三大重点,推动xx经济济加快发展。科学发展。又好又快发展”实现县委提出的建设四川丘区经济强县的扩权目标的要求。

长期以来,全县各级干部和广大人民调解工作者辛勤工作、无私奉献,及时化解各类社会矛盾和纠纷,努力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据统计,近三年来,全县各类调解组织共调处各类民间纠纷xxxxx件,防止民转刑xxx件;防止因民间纠纷引起的自杀xxx件,防止群众性械斗xxx件,防止群体性上访xxx件;基层人民调解组织和调解队伍中,涌现出了一大批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先后有xx个集体,xx名个人分别受到国家司法部和省、市人民政府表彰,有效地发挥了人民调解作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第一道防线”的重要作用,有力地保障了全县经济建设的顺利进行。

因此,能否搞好人民调解工作,关系到社会稳定,关系到群众的生产、生活秩序,关系到基层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从实践看,我们通过对大量民间纠纷的调解,使纠纷当事人平等协商、互谅互让,化解矛盾、消除隔阂,防止矛盾激化,有助于建立良好的社会秩序、生活秩序和工作秩序,促进安定团结,维护社会稳定。所以,我们司法行政机,各级人民调解组织一定要以十七大精神为指导,清醒认识人民内部矛盾和社会矛盾出现的新情况、新特点,要把思想认识统一到县委县政府的战略决策和部暑上来,统一到县委、县政府31号文件上来,从更高起点、更高层次、更高标准上去思考和做好司法行工作和人民调解工作。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增强做好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不断提高工作水平和工作质量,尽最大努力把矛盾纠纷解决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

二、认真贯彻,把县委、县政府[2008]31号文件作为我们在今后一个时期抓好人民调解工作的行动指南。

人民群众期盼富,渴望和谐,希望安宁,而人民调解不但表现为一种解决纠纷的方式,而且体现-种社会秩序的安排,反映了传统文化迫求自然秩序和谐的理想,同时也是最实际、最及时的群众工作。县委、县政府出台的《关于进-步加强人民调解工作意见》,就是以为民、爱民、富民、安民为根本出发点,以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谐因素、以最大限度地减少不和谐因素为目标。因此,这个《意见》就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抓好人民调解工作的行动指南,我们要深入研究人民内部矛盾的新情况、新特点,积极整合社会调解资源,建立健全高效、便捷、成本低廉的防范、化解社会矛盾的机制,把一切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的积极因素吸收到人民调解体制中来,更好地服务于三台社会经济的发展。

1、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组织建设、制度建设、规范化建没。

加强发展新型人民调解组织。要以镇乡(街道)调解组织建设为骨干,以村(居)调解组织为基础,不断建立和完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行业的调解组织建设,如我县xx镇已建的麦冬协会调解组织,努力在学校、医院和民营私营企业成立调解组织,使调解工作深入到各行各业、社会各个领域,为应调尽调奠定组织基础。

加强制度建设。加强制度建设是做好人民调解工作的根本保证,县司法局将加大对各镇乡人民调解组织的指导,帮助其建立和完善以责任制度为核心的业务学习、请示汇报、共同调解、重大纠纷讨论、矛盾纠纷排查、登记与统计、档案管理、总结评比等-系列制度,确保人民调解工作的顺利开展。

加强规范化建设。-是镇乡(街道)人民调解室庭(室)做到“六有”,有吊牌、印章、场所、调解文书、台账、制度。二是要规范调解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民事案件的若干现定明确,“人民调解协具有民事合同性质”,这使人民调解协具有了一定的法律效力。因此,我们要从立案、调查、调解、回访四个程序统-,县司法局已对纠纷调解申请、受理登记、调查笔录、调解笔录、调解协议、当事人须知、回访记录、案件补贴审批表、纠纷登记台账、卷宗封面等文书资料统一印制,确保调解程序规范性和调解协议的合法性。

2、努力抓好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

优化人民调解员队伍结构,采取选举、聘任等方式,从离休干部、教师、工人中,挑选有文化、懂政策、有热心、年富力强,威信高的人员充实到调解组织中来,最大限度地吸收广大群众和党政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众团体的领导干部参加人民调解工作。切实改善人民调解组织结构,逐步建立起一支政治素质强、业务能力精、群众威信高、热爱调解工作的人民调解员队伍。积极推广xx镇首席人民调解员制度、xx镇人民调解员进住派出所的作法。县司法局将制定人民调解员管理细则,分别从人员选聘、任职条件、工作职责、工作纪律、调解原则、学习培训等方面的内容作具体规定。

3.建立健全人民调解工作考核机制

把人民调解工作纳入年度综治工作管理目标,进行量化管理,做到年初有计划、年中有检查,年终有考核,提高调解工作的质量。一是严格执行xx县财政局,xx县司法局联合下发的《xx县人民调解员调解案件补贴发放实施办法实施细则》,县对镇乡、村(居)成功调解民事纠纷,且案件合符调解文书标准,经评审合格的,根据所调解民事纠纷案件类型认定标准,按一般民事纠纷每件50元;疑难民事纠纷每件100元;重大民事纠纷每件150元的标准补贴。二是严执行xx县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中共xx县委目标督查办公室,xx县人民政府目标督查办公室《关于人民调解工作目标考核的通知》,分别对各镇乡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的领导,加强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队伍建设、加强村居人民调解委员会基础设施建设、工作规范开展、作用发挥突出、宣传总结五个方面工作内容进行评比考核,其考核情况将作为年度综治工作考核和评选先进的重要依据。三是各镇乡要将责任落实到各村居、各部门,把人民调解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考核的主要内容。

4,积极拓展人民调解工作领域

各级调解委员会在调解公民与公民之间发生的各种民事纠纷的基础上,还积极参与调解公民与法人之间、公民与其他社会组织之间的民事纠纷。在搞好传统的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常见性、多发性民间纠纷的同时,积极介入公民与法人以及其他社会组织之间发生的各种民事纠纷的调解,努力拓展人民调解工作领域,做到哪里有民间纠纷,人民调解工作就延伸到哪里。坚持把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放在预防上,科学把握民间纠纷发生规律,对纠纷引发的原因和苗头性问题,进行深入研究,及时向党委、政府和村(居)民反映社情民意,采取有力措施防止纠纷激化。

5.努力构建复合型调解工作机制。

具体来讲,就是做到四个结合:一是将人民调解工作与基层法律服务相结合。即利用法律服务人员具有法律知识的优势,及时为调委会调处纠纷提供法律帮助。二是将人民调解与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相结合,构建各级人民调解委员会同公安派出所、法庭、计生、民政、国土、村建、林业、税务等相关部门协调配合的大调解工作机制,形成“领导重视、建立网络、上下联动、多方配合,整体推进”的“三为一体”大调解工作格局,实行“统一受理、集中梳理、归口管理、依法处理、限期办理”的“五理”工作机制,将辖区范围内涉及不同主体、不同领域、不同性质的民事争议、行政争议等纳入调处范畴,真正做到有案必受、有受必理、有理必果、有果必公。三是将人民调解与普法教育相结合。大多数的矛盾纠纷都与群众缺乏相关法律知识有直接或者间接的关系,我们在调解过程中注重普法教育,把提高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与调处平息纠纷有机地结合起来,既巩固和发展人民调解工作,又促进了普法依法治理。四是将人民调解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相结合,深入开展联防联调、民间纠纷大排查活动,坚持抓早、抓小、抓苗头,真正筑牢社会维稳的“第一道防线”。

三、认真落实,我们要以人民调解工作为己任,努力开创工作新局面。

维护人民权益,是党的根本宗旨的要求,也是做好人民调解工作的目的。调解工作搞得好,就能增进人民团结,维护社会安定,减少纠纷,预防犯罪,促进了“两个文明”健康发展。但是,人民调解员又是调解工作的主体,所以,人民调解员必须具有敏锐的洞察力,能及时了解分析和掌握影响当地社会政治稳定的重点矛盾纠纷,提出具体的工作措施;针对社会热点难点问题,迅速进入情况,提出可行的预防和应急应变措施。2002年中办发[2002]23号文件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以及部颁规章,对人民调解员的基本素质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要认真做好人民调解工作,对我们广大人民调解员来说,既是机遇,又是挑战。具体应做到以下五点:

1、在工作上,要做到争取领导。今年以来,县委县政府领导多次听取司法局关于人民调解工作情况汇报,又以县委、县政府的名义下发了《关于进-步加强人民调解工作意见》,对人民调解的组织建设。工作经费。工作程序和目标考核等方面作了明确的具体的规定,这说明县委、县政府高度重视和支持人民调解工作。各镇乡党委、政府也要把人民调解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认真研究解决人民调解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努力为人民调解工作创造良好条件。各相关部门要明确职责,加强协调,形成做好人民调解工作的合力。因此全体司法行政干部、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人民调解员要主动争取领导,当好参谋,及时调处和化解矛盾纠纷,牢固树立立党为公、执法为民的思想,形成勤政、廉洁、务实、高效的工作作风;要紧紧围绕人民调解工作这个光荣而崇高的事业,扎扎实实、兢兢业业干好这项工作,真真做到“上分政府之忧,下解百姓之愁”。

2、在素质上,要做到四个提高。

第一,提高优良的政治思想素质。就是要具有坚定性和敏锐性,坚定性,是指贯彻执行党的十七大依法治国方略的坚定性;热爱本职工作,忠于职守,不计名利,无私奉献的坚定性;忠于党和社会主义事业的坚定性;兢兢业业工作,严格要求的坚定性;具备了思想素质的坚定性,加强全面素质与能力的培训,才能成为人民调解员的自觉行动。敏锐性,是人民调解员工作特性的要求。在不同时期、不同环境、不同形势下,人民调解工作的侧重点是不相同的。因此,要求人民调解员必须具有敏锐的洞察力,能及时了解分析和掌握影响当地社会政治稳定的重点矛盾纠纷,提出具体的工作措施;针对社会热点难点问题,迅速进入情况,提出可行的预防和应急应变措施。

第二、提高高尚的职业道德素质。人民调解员作为最基层的法律工作者,应当维护法律尊严,维护公平正义,应当坚持原则,爱岗敬业,热情服务,诚实守信,举止文明,廉洁自律,注重学习,不断提高法律、道德素质和调解技能。人民调解工作是个艰苦的工作同时又是一个直接服务于广大人民群众的基层工作,只有真正热爱人民调解工作的人才能长期坚持下去,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使人民调解工作真正成为化解民间纠纷的坚实可靠的“第一道防线”。

第三、提高丰富的文化科学素质。人民调解工作是一项涉及面十分广泛的工作,它存在于各项工作之中,涉及到多个领域、各个方面。从新形势下人民调解工作的特点和任务看,人民调解员的知识结构中,还应包括:作为工作指导思想的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作为确定人民调解工作任务的中办、国办《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下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等相关政策;作为人民调解工作依据的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地方性法规;作为提高调解工作水平的社会学、教育心理学、犯罪心理学等相关学科的基本知识。

第四、提高敬业的良好品德素质。人民调解工作协调、劝说、服务的特点,从一个侧面决定了它的“配角”地位,是一个既不能出“风头”而又“求人”的事,加上人民调解是一项群众性自治活动,调解人员无职无权。正因为如此,人民调解工作又是最能体现、培养、和锻炼人的道德品质的岗位。要在人民调解员中大力倡导爱岗敬业的职业道德修养、兢兢业业的工作态度、忘我无私的思想品质、遵纪守法的模范作风。

3、在能力上,要做到四个增强。

一是增强纵横有方的协调处理问题的能力。人民调解是群众自治的一项重要活动。在新的形势下,社会矛盾涉及面广,重大的突发性事件多,有公民与公民之间的、有公民与法人之间的,还有跨地区、跨行业的各类复杂疑难纠纷,所有这些有决定了人民调解对上、对下、纵横协调的工作特色,保持畅通的工作渠道和良好的个人关系,从而形成工作合力,对处理人民内部矛盾有着关键性的作用。锻炼这方面的能力对人民调解员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是增强的语言表达能力。人民调解员调处矛盾纠纷,是在听取当事人陈述后,根据所掌握的证据材料,帮助当事人分清是非,明确责任。在些基础上根据当事人特点和纠纷的性质、难易程度、发展变化等情况。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方法,向当事人宣传法律、法规、政策和社会主义道德教育,同时开展耐心细致的说服、导工作,帮助他们统一思想、提高觉悟、端正态度、消除对立情绪,因此较强的语言表达能力对人民调解员来说是非常必要的。

三是增强全面深入的调查研究能力。能够运用各类学科知识,运用收集、筛选、分析、综合的方法,及时研究和解决新形势下人民内部矛盾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总结调解工作的实践经验,找出矛盾发展规律。

四是增强及时总结归纳的能力。能够熟练地运用专业素质和敏锐的思想素质,及时分析研究人民调解工作的形势、任务的发展变化,应的措施与对策。当好地方党委政府的参谋,村(居)委会的助手。

4、在方法上,要做到六个有心。

一要有公心。“民不畏寡,而畏不均”,老百姓对人民调解员的要求就是要一碗水端平,调解员要做到不论亲疏远近,都能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公平合理地调处每一起纠纷,不能厚此薄彼。

二要有耐心。调解工作往往要经过多个反复才能成功,人民调解员要做深入细致的工作,持之以恒。

三要有细心。人民调解员对纠纷各方当事人的每句话,每个细节要认真观察,选准切入点,及时调处。

四要有爱心。对纠纷当事人要动之以情,晓之以理,释之民法,付出爱心,对心灵深处感化他们,极有利于调处工作的开展。

五要有决心。精诚所至,金石为开,对一些矛盾纠纷一次调解不成,就反复多次,最终会工夫不负有心人,水到渠成。

六要有信心。当调解工作遇到困难时,人民调解员要树立信心,不打退堂鼓,直至取得最后的胜利

调解员工作职责【第四篇】

矛盾纠纷排调人员工作制度

一、为帮助群众依法正确解决治安纠纷,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促进辖区的和谐稳定,根据治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工作制度。

二、各派出所设立治安纠纷调解室,接待、咨询、分流、调解治安纠纷。

三、治安纠纷调解室选聘人民调解员,在治安纠纷调解室开展工作。被选聘的人民调解员应具备一定法律、政策水平和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必须经培训后上岗。

四、调解室的日常工作由1名驻所人民调解员和1名派出所民警负责。2人应当同时接待、咨询、分流、调解治安纠纷。驻所调解员应佩戴人民调解员胸牌上岗。

五、调解室在接待、咨询、分流、调解治安纠纷时,应坚持当事人自愿原则。

六、调解室应当公示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政策和工作流程,以及其它应当公示的有关事项。

七、调解室应当建立有关接待、咨询,口头调解治安纠纷的业务登记,案件纠纷受理,权利义务事项告知,重要信息报送,基础数据统计等制度。

八、派出所明确专人负责调解室的日常管理工作,发现违背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作法。应当予以纠正,民警应加强学习,并指导调解员做好接待、咨询、调解治安纠纷的各项工作。遇重大疑难纠纷和事项应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协调解决。

九、调解室接待、咨询、调解治安纠纷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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