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考教师岗位职责(优推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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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考教师职责 (☆)篇【第一篇】
第一条、监考教师应认真阅读并执行《浙江树人大学考试规则》。
第二条、每个试场须配备2名监考人员,各教学单位按规定将监考教师名单报教务处备案。
第三条、监考是一项教学任务,监考教师要严格履行监考职责,考前十分钟必须进入试场。认真做好清场工作,临时排定座次;逐一核对考生的准考证、学生证(或身份证)。
第四条、严禁在监考时接听手机,监考教师在监考时间内必须将BP机、手机置于关闭状态。
第五条、每次考试开始前,监考教师要向考生宣讲考场纪律,考试期间应轮流进行全场来回巡视,不得在考场内吸烟、阅报、谈天以及作其他与监考无关的工作。不得擅自离开考场,如因公需离开试场,必须有人代替。
第六条、为了让学生及时反映情况,监考教师应将自己的姓名和工作部门公布在黑板上。对考生所提有关试题的问题,只回答印刷模糊方面的问题,不回答其它问题,更不能提示。不准以任何方式向学生泄露试题。
第七条、监考教师应严格执行考场规则,对考试犯规者,应当场指出其错误。对于舞弊现象,应立即没收试卷,取消其考试资格,并及时向主考汇报情况,如实填写考场纪录。
第八条、监考教师要严格掌握考试时间,不提前或延长。考试结束时,应即令学生停止答卷,收卷完毕应当清点卷数,以切实防止答卷丢失,并封装成册。如发现问题应立即查清上报。
第九条、监考教师要及时、认真、如实填写《考场情况登记表》,并交给学生所在学院备查。对违反考场纪律的行为情况应于当天报教务处,由教务处公布处理决定。
第十条、监考教师如果违反上述条例,工作失职,按教学事故记录,各有关学院亦应对其进行批评教育,严重的要进行纪律处分。
第十一条、监考教师应认真阅读并执行本职责。
监考教师职责【第二篇】
一、考试前应提前10分钟到教务员处领取试卷,提前5分钟进入考场。指定学生按要求就坐。检查学生是否将书包、书籍、笔记本等携入考场。已经带了的必须集中堆放在教室前面的讲台桌上。
二、进入考场后,在黑板上写明考试时间及科目。按开考时间发试题、试卷,要求学生在答题纸上写好姓名、学号等。
三、集中精力监考,不做与监考无关的事。监考若有特殊情况需暂离开考场时,须由巡视教师顶班监考。
四、监考教师一般不回答有关试卷内容的`问题,有关问题由各学科巡视老师进行解释。
五、向学生宣布收卷、交卷方式。试卷收齐、清点无误后才让学生离开考场,要求学生保护安静,服从监考教师安排。
六、严格要求学生遵守纪律,发现考试作弊现象应及时批评或取消其考试资格,上报政教处。认真核对(发出、收回)试卷份数,填写监考记录。
监考教师职责【第三篇】
一、学科巡考老师(负责整个年级的巡视)
1、解决试卷上出现的问题;
2、检查楼层巡考老师情况;
3、填写巡考记录。
二、楼层巡考老师(负责一到两个楼层的巡视)
1、巡考老师原则上由本场考试的学科任课老师担任,由教务处具体安排。
2、巡考老师由某一班级的监考老师兼任,不再另设专职巡考老师。
三、职责
1、一位巡考老师负责一个楼层(四号楼例外,一位巡考老师负责两个楼层的四个班级)。
2、巡考老师在考试五分钟后可以离开自己监考班级进行本楼层巡视,一直持续到本场考试结束。
3、巡考老师主要工作内容:
(1)检查各班学生考试情况,及时制止作弊苗头,对所发现的作弊违纪情况予以如实记载并及时反映给教务处。
(2)及时解决考试中学生反映的问题(如试卷缺失、文字印刷不清、试卷勘误等),对科学性问题则不予解答。
(3)及时反映试卷上出现的科学性错误。
4、考前十五分钟巡考老师回到自己监考班级做好本班考试结束工作。
监考教师岗位职责【第四篇】
1、按规定时间领取试卷、启封试卷、核对试卷,不能迟到、早退、间缺,更不能无故不监考。
2、监考教师必须严格掌握考试各环节的时间,以信号为准,不得提前或拖延考试时间;不到规定交卷时间,一定不能允许学生提前交卷。
3、监考教师在考场内不准吸烟,不准阅读书报、谈笑,不抄题、作题,要认真监督学生考试。
4、监考教师进入考场必须自觉关机,严禁在监考期间接听手机。
5、监考教师必须认真巡视,及时发现、制止学生违反考试纪律的`行为。
(1)交头接耳,随便说话的,第一次警告,第二次没收试卷。
(2)夹带小抄或与考试科目有关的书籍、作业本的,直接没收试卷。
(3)互换答卷,或有意让别人抄袭的,直接没收试卷。
(4)其他违纪行为相应处理。凡没收试卷后,应马上让学生离开考场,监考老师做好记录,保存相关资料,考试结束后交教务处处理。
6、考试结束后,监考教师一定要收齐所有试卷,并按顺序排好,一定不能出现漏收试卷的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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