门卫的岗位职责【最新4篇】
【导言】此例“门卫的岗位职责【最新4篇】”的范文资料由阿拉题库网友为您分享整理,以供您学习参考之用,希望这篇资料对您有所帮助,喜欢就复制下载支持吧!
幼儿园课后服务安全的管理制度【第一篇】
(一)建筑物管理制度
1.健全幼儿园的房屋档案,建立房屋档案管理制度,加强对校舍建筑图纸资料,以及供水、供电、供气设计图和施工图纸资料的管理。
2.对在建工程的日常安全管理,严格要求施工单位按照国家有关建筑施工的安全管理规程进行施工并设立明显的警戒线和警示标志,禁止一切非施工人员、不按照安全要求着装的人员进入施工现场;
3.加强对危房的日常管理和监控,发现危房,应立即停止使用并在周围设置明显标志,明确禁区,严防师生误入,确保安全。
4.对围墙、花台、窗台、墙体附属物及其它绿化设施的日常安全维护与管理
(二)设施设备安全隐患排查、整治管理制度
1、对幼儿园建立健全校内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应急机制建设情况,如防范楼梯拥挤踩踏、防火责任、学生接送车管理、学生上学放学的管理、门卫保安等工作和相关规章制度的检查。
2、对屋面、楼顶、防雷、户外招牌、外墙立面、玻璃、窗勾、下水道等的墙体结构及附属物稳定、牢固程度开展检查。
3、对室外体育设施、游乐设施、各种器材的正常使用进行维护检查。
4、对于安装的视频监控探头、110报警器等各类报警设备要时常检查和测试,确保工作正常。
5、按规定配备消防设施设备。排查各种火灾隐患,检查用火点、电器设备和电源线路,及时维修、更换和添置消防设施设备。走廊、楼梯等消防疏散通道保持畅通。检查楼道内照明设施,应急照明灯、手电筒等使用完好。
(三)校园警示标志管理制度
1、加强幼儿园周边环境的`整治,设置警示标志。清理整顿学校周边摊点,拆除违章建筑。严厉打击危害校园稳定的各种违法犯罪活动。
2、加强校舍建设和维护管理,设置警示标志。坚决消除危房隐患。
3、加强幼儿园治安保卫工作,设置警示标志。加强对校园出入人员的管理,严禁社会闲散人员进入幼儿园。对幼儿园内部重点位置要加强人防、物防,有条件的要配置监控设备。坚持值班制度,节假日、敏感时期幼儿园领导要轮流值班,保卫人员要加大巡查力度,确保不出任何问题。
4、加强幼儿园消防和用电管理,设置警示标志。经常开展防火安全检查,及时消除火险隐患。要按照《消防法》的要求配齐消防设施和器材,定期对师幼进行消防常识教育,保持园内通道和建筑物通道畅通。要定期检查用电线路和设备,以确保幼儿园用电安全。
5、加强幼儿园交通安全管理,幼儿园门前要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划出人行横道线,开辟幼儿安全过往的绿色通道组织大型文体活动和夏令营等其他外出活动,首先做好安全防范工作,请示上级批准后才能组织实施。
6、加强对师幼的安全教育,设置警示标志,尤其要加强汛期安全教育,严防汛期发生学
生溺水死亡事故。
7、认真抓好疾病预防工作,设置安全标志。学校要高度重视幼儿疾病传染工作,加强对防治疾病传染工作的组织领导。进一步完善有关制度和预防措施,提高幼儿园疾病传染防治水平,提高广大师幼预防疾病的能力。
幼儿园课后服务安全的管理制度【第二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加强北京市中小学幼儿园平安校园建设,构建学校安全风险防控体系,促进学校安全规范化管理,维护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保障学生和教职工安全,根据国家和本市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普通中小学校、幼儿园、中等职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专门学校(以下简称“学校”)的安全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学校安全管理坚持以人为本、生命至上、安全第一;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尽职免责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遵循积极预防、依法管理、综合防控、齐抓共管、各负其责、社会参与的原则。
第四条学校及周边安全主要包括消防安全、治安安全、食品安全、卫生安全、交通安全、校舍安全、设备设施安全、教学实验安全、学生活动安全、学生欺凌和暴力以及自然灾害、突发意外事故等可能对师生造成伤害的安全威胁。
第五条学校安全管理工作主要包括:
(一)构建学校安全领导组织体系,完善安全管理体制机制;
(二)构建学校安全管理制度体系,落实安全管理责任;
(三)构建学校安全宣传教育体系,提高师生安全防范能力;
(四)构建学校安全综合防控体系,提高安全预防水平;
(五)构建学校安全隐患排查整治体系,提升安全隐患治理能力;
(六)构建学校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体系,提升应急管理水平;
(七)建立学校及周边安全综合治理机制,营造校园安全环境;
(八)建立学校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机制,落实责任追究制度。
第二章管理体制
第六条各区政府全面落实本区学校安全工作领导和管理责任,将平安校园建设纳入本区平安建设规划,明确各部门、各街道乡镇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建立政府统一领导、部门齐抓共管、街道乡镇组织落实、社会协同联动的学校安全工作机制。
第七条各街道乡镇落实属地学校安全管理责任,落实完善“街乡吹哨,部门报到”管理机制,组织协调开展校园及周边联合执法、安全隐患排查整治、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维护校园及周边环境秩序。
第八条宣传部门对学校安全工作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统筹指导学校安全突发事件舆情应对工作,加强学校新闻发言人业务培训;
(二)负责组织协调学校及周边“扫黄打非”工作,组织查处学校周边制售含有涉政(宗教)、淫秽色情、凶杀暴力等内容非法出版物的单位和个人。
第九条政法部门对学校安全工作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加强对学校及周边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统筹协调,将学校及周边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纳入平安北京建设工作考核体系;
(二)负责协调各相关部门推进重大涉校矛盾纠纷的化解工作。
第十条机构编制部门负责根据学校安全管理工作需要和本规定要求,在教育系统编制总量范围内确定安全管理人员数量。
第十一条网信部门对学校安全工作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指导学校网络安全管理;
(二)负责指导协调涉校网络舆情应急处置;
(三)负责加强互联网法治宣传教育,管控网上各类有害信息,为学生成长创造健康的网络环境。
第十二条教育部门对学校安全工作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制定学校安全工作考核目标,建立安全工作责任制和事故责任追究机制,加强对学校安全工作的检查指导,督促学校建立健全并落实安全管理制度;
(二)负责统筹制定学校安全教育规划和实施计划,指导学校有针对性地开展学生安全教育和应急演练;
(三)负责指导组织学校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及时消除安全隐患;按规定配置安全监察员队伍;
(四)负责本系统安全突发事件的应对处置工作,指导督促学校制定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指导学校妥善处理学生伤害事故;
(五)负责组织开展对本级政府部门和下级政府以及学校安全工作的专项督导。
第十三条公安机关对学校安全工作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学校及周边治安保卫工作,将校园及周边治安纳入社会治安防控体系,排查管控校园及周边治安隐患,依法严厉打击各类涉校违法犯罪活动;
(二)负责定期入校指导安全保卫工作,协助开展法治安全宣传教育,排查化解涉校矛盾纠纷,处理校园治安突发事件,依法查处围堵学校、殴打教职工、干扰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等校闹行为;
(三)负责落实完善上下学高峰期间勤务和日常巡逻防控制度,加强“护学岗”建设;
(四)负责完善校园周边交通标志标线和科技监控设备,建立学生上下学高峰时段交警执勤制度,对易发生交通拥堵或地处交通复杂路段的学校周边加强交通秩序维护和执法处罚力度;
(五)负责依法对校车许可申请进行审核和对校车标牌进行发放回收工作;做好校车驾驶人资格申请的受理、审查、认定工作,以及校车驾驶人审验、校车安全技术检验工作;加强对校车行驶线路的道路交通秩序管理、对校车运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校车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
第十四条财政部门负责将学校安全工作经费纳入一般公共预算,优先保障学校安全风险防控经费的支出。
第十五条人力社保部门对学校安全工作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将学校安全管理岗位设置纳入管理岗位序列;指导教育部门在学校绩效工资中适度加大对安全管理岗位的分配力度;
(二)负责加强对服务学校的劳务派遣公司、专业服务机构等第三方社会机构合法用工行为的监督管理,建立劳务派遣用工备案制度。
第十六条生态环境部门对学校安全工作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对学校及周边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二)负责对校园危险废物的环境污染防治提供政策指导,对放射源管理提供指导支持;
(三)负责查处危害校园的环境污染案事件。
第十七条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对学校安全工作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指导督促学校开展校舍安全管理工作;
(二)负责指导督促学校对校舍使用安全开展检查和评估鉴定工作;
(三)负责依法加强对校舍工程建设的监督管理,查处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建设行为。
第十八条交通部门对学校安全工作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合理调整学校周边公交线路,加大公交供给;
(二)负责统筹协调学校周边交通综合治理,加强学校周边停车管理,提高学校周边道路管养水平,实施疏堵工程,优化道路设施;
(三)负责依法对校车许可申请进行道路旅客运输资质审核,督促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的校车服务提供者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依法对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校车企业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第十九条文化旅游部门负责加强对学校周边互联网上网服务、歌舞娱乐、游艺娱乐等经营服务场所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学校周边擅自设立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无照经营文化娱乐场所和非法出版物。
第二十条卫生健康部门对学校安全工作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依法开展学校传染病防控和疫情处置工作,指导督促学校落实传染病防控措施,加强对学校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保健工作的监督指导;
(二)负责指导学校做好饮用水安全管理,开展食源性疾病预防和营养健康知识教育;
(三)负责组织开展学校公共卫生安全风险监测和公共卫生专业人员培训;
(四)负责组织医疗卫生机构救治校园安全事故中的伤患人员;
(五)负责协助开展校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预防性卫生审查。
第二十一条应急管理部门对学校安全工作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学校安全生产、实验室危险化学品使用安全的综合监督管理,依法依规查处学校安全生产和实验室危险化学品使用安全事故;
(二)负责配合教育部门指导学校开展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工作;负责校车安全管理的综合监管工作。
第二十二条消防救援部门对学校安全工作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开展消防安全监督检查,依法督促学校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
(二)负责指导学校开展日常消防安全管理、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和疏散演练;
(三)负责开展学校火灾的处置与救援,并依法进行火灾事故调查。
第二十三条市场监管部门对学校安全工作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学校食堂供餐、学校外供餐企业供餐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和执法检查;建立学校食堂、学校外供餐企业食品安全信用档案;指导学校、学校外供餐企业加强食品安全管理和宣传教育;依法会同有关部门对学校食品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二)负责对学校周边各类经营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和专项治理;负责对学校及周边特种设备安全进行重点监督检查;
(三)负责学校采购教学仪器设备、床上用品、校服等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城管执法部门负责对学校周边市容环境卫生、流动无照经营、店外经营、违法建设、乱堆物料、散发小广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监督检查和专项治理。
第二十五条保险监管部门负责加强对涉校保险业务的监督管理,依法规范保险公司经营行为。
第三章学校安全管理
第二十六条学校全面落实安全管理主体责任;将安全工作纳入学校总体规划和首要任务;建立学校安全工作领导组织机构和统一领导、分工负责、齐抓共管、群防群治的学校安全管理工作机制。
第二十七条学校安全工作实行校长负责制;学校校长直接分管安全工作,学校可设一名校级干部协助校长负责学校安全工作;学校结合岗位设置,明确其他校级干部、部门负责人及全校教育教学行政后勤岗位人员的安全管理职责,建立覆盖全体教职员工的安全管理责任体系,层层签订安全责任书。
第二十八条学校设立安全管理工作机构(部门),统筹负责学校日常安全管理工作,督促落实各岗位安全管理职责;按照师生员工总人数800人(不含)以下至少配备1名专职安全管理干部;800人(含)以上每增加800人至少增配1名专职安全管理干部;学校参照班主任补贴标准给予专职安全管理干部待遇。
第二十九条学校按照师生员工总人数1000人(不含)以下至少配备6名专职保安员,有寄宿制的学校至少配备8名专职保安员;1000人(含)以上每增加500人至少增配1名专职保安员,有寄宿制学生的学校每增加300人至少增配1名专职保安员。
第三十条学校聘任法治副校长;协助学校加强安全工作,开展法治安全、防治校园欺凌和暴力等宣传教育培训;协助解决学校及周边涉校安全问题;联合心理专家对有不良行为学生开展教育转化工作。
第三十一条学校建立食品和饮用水安全管理制度;实行阳光餐饮和集中用餐陪餐制度;严格学校食堂规范化管理和校外供餐管理,严格执行食堂卫生操作规范,严格执行食堂物资采购索证、查验、登记和饭菜留样、记录制度;严格落实饮用水安全卫生标准,定期开展水质检测和饮水设备维护清洗消毒。
第三十二条学校建立消防安全管理制度;严格落实消防安全工作责任制;实行标准化管理;对消防设施和器材加强日常维护,规范设置消防安全标志标识,保证安全出口、疏散通道和消防通道畅通。
第三十三条学校建立交通安全管理制度;严格内部驾驶员管理,保证学校车辆安全有效;严格执行校车安全管理规定;租用校外车辆组织师生参加活动,须租用有资质的租车服务单位的车辆,并签订租车安全责任书;校内机动车行驶或停放须与学生活动区域物理隔离,如校内不具备物理隔离条件,须禁止机动车进入校园;不得出租出借校内场地停放校外机动车辆,不得利用学校用地建设对社会开放的停车场。
第三十四条学校建立防治校园欺凌和暴力工作制度;开展预防欺凌和暴力教育,严格学生日常行为管理;公开工作机构和举报电话;对欺凌和暴力行为早发现、早预防、早控制,及时处置突发校园欺凌和暴力事件。
第三十五条学校建立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制定实验和设备的安全操作规程;开展实验安全教育培训,建立教育培训档案;严格落实中小学实验室规程,规范仪器设备和药品管理;严格落实实验室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范标准,加强对危险化学品采购、储存、使用和危险废物处置的规范化管理。
第三十六条学校建立水、电、气、热及设施设备运行安全管理制度;按规定接受行业主管部门的定期检查;定期检查设施设备运行情况,发现老化或损毁等安全隐患,及时进行维修或更换。
第三十七条学校建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制度;建立安全隐患台账,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对无力解决或无法排除的重大安全隐患,及时书面报告上级主管单位或其他有权管理的单位,并采取有效措施,做好安全防范。
第三十八条寄宿制学校建立寄宿制学生安全管理制度;专门配备宿舍安全管理人员,实行24小时宿舍值班和安全巡查制度;保证教室、宿舍、楼道、楼梯等场所的照明符合标准。
第三十九条学校实行封闭式管理;校门实行24小时值守,门卫由配备专业器械的专职保安员持械上岗,校门口设置硬质防冲撞设施;实行外来人员出入校登记、检查制度,禁止无关人员和校外车辆进校,禁止将非教学用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有毒物品、管制器具和动物等带入校园。
第四十条学校实行上下学高峰时段校门口值班制度;组织带班干部、值周老师、保安员、家长志愿者等,配合公安机关共同维护校园门前安全秩序;小学上下学实行小黄帽路队制和接送交接制度,不得将晚离学校的低年级学生、幼儿交与无关人员。
第四十一条学校建立安防视频监控管理系统;中小学校按要求覆盖所有重点部位,幼儿园实现公共活动区域全覆盖,并与属地公安、教育部门联网;建立安防视频监控值班监看、信息保存、调用调取、运行维护管理制度,保障安防监控系统正常运行;采集的视频图像信息保存期限达到法定时长;安装一键式报警装置并保持完好有效,与属地接警平台联网。
第四十二条学校建立校外活动安全管理制度;成立活动安全管理机构,明确安全管理责任,制定安全应急预案,配备相应物资设备,配齐安全、医护等管理保障人员,提前对师生进行安全教育。
第四十三条学校建立学生安全信息通报制度;将未按要求正常到校、非正常缺勤、擅自离校以及身体和心理异常学生情况等关系学生安全的信息,及时告知其监护人和校内相关负责人员。
第四十四条学校加强学生日常和课间活动的安全管理;合理安排学生疏散时间和上下楼道顺序,安排专门人员值班巡查,防止拥挤、踩踏、伤害事故发生;加强对学校后勤维修工具、食堂厨房用具和体育器械等使用安全的管理。
第四十五条学校建立合法用工和内部人员矛盾排查调处制度;学校领导要与劳务用工人员开展谈心谈话,全面掌握教职工思想状况;定期开展心理健康和内部矛盾排查;新录用教职工和外聘人员要进行身份核查和背景审查,不得聘用因故意犯罪而受到刑事处罚的人员、有精神病史人员入校工作。
第四十六条学校按规定配备具有从业资格的专职医务(保健)人员或卫生保健教师;寄宿制和学生人数600人以上的学校应设立卫生室,其他学校设置保健室;购置必需的急救器材和药品,保障对学生常见病的治疗,遇疑难病症及时送医救治。
第四十七条学校建立学生健康管理制度;建立学生健康档案,定期组织开展学生体检和心理健康排查,依法保护学生的个人隐私;对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异常心理状况的学生,应当给予适当关注和照顾;对生理、心理状况异常不宜在校学习的学生,应当休学,由监护人安排治疗、休养;监护人发现被监护人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异常心理状况的,应当及时告知学校。
第四十八条学校建立传染病防控管理制度;制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落实晨午检、因病缺勤登记追访、日常通风消毒、免疫规划管理、疫情报告、复课证明查验制度,做好登记和报告工作;积极配合疾控部门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和传染病防控工作。
第四十九条学校建立网络安全管理制度;落实网络安全主体责任,制定网络安全应急预案;保证网络安全工作值班值守,开展网络系统安全监测管理与检查维护,防范网络安全风险。
第五十条学校建立安全工作档案管理制度,记录日常安全管理、安全责任落实、安全检查、安全隐患整改等情况,作为实施安全工作目标考核、责任追究和事故处理的依据。
第五十一条学校不得组织学生参加抢险等应由专业人员或成人从事的活动,不得组织学生参与具有危险性的活动,不得组织学生参加商业性活动;不得将场地出租出借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不准商业广告进入校园。
第五十二条学校加强与属地街道乡镇、社区和家长合作,建立学校安全志愿者队伍,协助开展安全工作。
第五十三条学校举办者应当按规定为学校购买中小学幼儿园校方责任保险及附加无过失责任保险。
第四章安全宣传教育
第五十四条学校按规定开设安全教育课程;将安全教育作为重要教育教学内容,根据不同学龄阶段学生的生理心理特点、接受能力以及可能遇到的安全风险,增强安全教育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第五十五条学校在开学初、放假前,有针对性地对学生集中开展安全教育;新生入学后,应开展新生入学安全教育,帮助新生及时了解学校安全制度规定。
第五十六条学校通过渐进式安全教育,在幼儿园和九年义务教育期间完成对学生的基本安全知识与技能的普及任务,确保学生掌握与年龄阶段相适应的基本安全知识、避险逃生能力以及自救互救技能。
第五十七条学校开展实验室安全教育;针对不同课程实验课的特点与要求,对学生进行实验实训用品的防毒、防爆、防辐射、防污染等安全防护教育。
第五十八条学校加强安全防范宣传教育;重点针对消防安全、治安安全、食品安全、交通安全、用电安全、用火安全和防溺水、防踩踏、防侵害、防暴恐袭击、防黑恶势力渗透、防极端天气、防自然灾害等可能造成伤害的安全威胁,使学生掌握基本防范技能和自救、互救、逃生能力。
第五十九条有条件的'学校建设专门的安全宣传教育体验教室,配备多个主题的安全体验设施设备,组织学生开展体验式学习,增强安全教育实效。各区加强对本区安全教育基地、场馆、教室资源的统筹,有条件的区可建设综合性或专业性较强的安全教育课外活动基地。
第六十条学校充分利用政府、社会、高校、企事业单位等公共安全教育基地、博物馆、体验馆等资源,组织学生开展参观、宣传教育和实训体验活动。
第六十一条学校定期组织开展各类突发事件应急演练,中小学每月开展一次应急疏散演练,幼儿园每季度开展一次应急疏散演练。
第六十二条学校将教职工安全教育培训纳入年度工作计划,每年定期组织开展岗位安全教育培训,将安全培训纳入继续教育学分;对新入职教师进行岗前安全教育培训;定期组织保安员开展安全保卫和应急处突专业训练;提高教职员工指导学生预防事故、自救、逃生、紧急避险的能力。
第六十三条学校结合本校情况组织开展应急救援进校园活动,帮助师生掌握初级急救知识和急救技能。
第六十四条学校开展家校安全共育,引导家长履行监护人义务,对孩子开展家庭安全教育和遵纪守法教育,关心关注孩子身心健康,支持配合学校安全教育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章学校周边安全管理
第六十五条建立学生安全区域制度;在学校周边200米范围内,相关部门按职责重点整治学校周边环境秩序,加强对学校周边经营服务场所、经营服务活动监管以及治安状况、交通秩序整治;禁止新建对环境造成污染的企业、设施;禁止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歌舞娱乐、游艺娱乐等营业场所。
第六十六条公安机关加强学校及周边治安综合治理;建立校园及周边治安形势会商研判、信息互通共享、联动应急处置工作机制;加强涉校矛盾问题隐患排查化解;加强反恐防暴和应急处突能力建设;加强对校园及周边治安环境整治和巡逻防控。
第六十七条公安机关严厉打击涉校违法犯罪;建立涉校案件摸排预防、快速出警核查、案件侦查等工作机制;加大对恶性伤害、欺凌和暴力等侵害师生人身财产安全违法犯罪案件的侦破力度。
第六十八条公安机关建立警校合作工作机制;加强学校及周边警务室建设和民警入校指导安全防范工作;强化学校周边高峰勤务和“护学岗”机制;建立学校及周边安全网上快速巡查系统。
第六十九条公安机关和交通部门加强学校周边交通综合治理;加强学校门前停车管理,校园门前100米(校门两侧各50米)禁止停放机动车;加大对学校门前及周边道路交通违法行为执法处罚力度;规范设置学校门前及周边道路交通标志标识标线、设施和科技监控设备;优化学校周边交通组织形式和公交站点设置,完善道路公交设施。
第七十条市场监管部门加强学校周边食品安全专项整治;禁止学校周边无证无照餐饮经营;加强学校周边食杂店、便利店、小超市等食品销售单位的日常监管,定期开展食品安全专项检查;加大对学校周边批发市场、零售市场和农村市场等场所的整治力度,严禁销售不合格食品;严格规范网络餐饮经营行为。
第七十一条市场监管和文化旅游部门加强学校周边非法经营行为治理;依法取缔学校周边兜售非法出版物、不合格文体用具、儿童玩具的游商和摊点;严格查处学校周边制售含有淫秽色情、凶杀暴力等内容出版物的单位和个人。
第七十二条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加强对学校周边建设工程的执法检查,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违规在学校围墙或建筑物边建设工程。
第六章安全事故处理和应急管理
第七十三条学校按照以人为本、依法依规、快速反应、注重实效的原则,制定以应急处置为核心的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第七十四条学校建立与区政府、相关部门和属地街道乡镇相衔接的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机制,明确应急职责,规范应急程序,细化保障措施;定期组织开展应急预案演练;各相关部门和属地街道乡镇应加强对学校应急工作的指导和预案的衔接。
第七十五条学校建立安全突发事件信息报送制度,遇有突发安全事件,按规定第一时间上报相关信息,杜绝瞒报、谎报、漏报、迟报。
第七十六条学校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和安全突发事件网络舆情管理制度;在相关专业部门的指导下,加强网络舆情监控,及时发布相关信息,加强正面引导,回应社会关切。
第七十七条在发生地震、洪水、泥石流、台风等重大自然灾害和重大治安、公共卫生突发事件时,区政府及教育部门和学校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及时转移、疏散学生,或采取其他必要防护措施,保障师生和学校安全。
第七十八条学校发生火灾、食物中毒、治安案件等突发安全事件以及自然灾害时,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教职工参与抢险、救助和防护,第一时间救治受伤学生,对受伤学生开展心理干预辅导,妥善做好善后工作。
第七十九条学校发生学生伤亡事故,须按照《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等规定的原则和程序,结合校方责任保险及附加无过失责任保险保障机制,及时实施救助;严禁借学生伤害事故,围堵学校、殴打教职工、干扰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等校闹行为。
第八十条学校发生重大安全突发事件后,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由市教育部门牵头组建市相关部门、纪检监察机关和有关专业机构、专家参加的突发事件调查组,及时组织开展调查评估工作;必要时,由教育部门牵头组织对较大、一般学校安全突发事件进行调查评估。
第八十一条学校安全突发事件调查评估工作应对事件发生的原因、过程和造成的后果,以及事前、事发、事中、事后全过程的应对工作,进行全面客观的调查、分析、评估,提出改进措施,形成突发事件调查评估报告。
第七章考核奖励与责任追究
第八十二条市政府将学校安全工作作为对各区政府和各政府相关部门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具体考核评价办法和组织实施由市教育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各区政府将学校安全工作纳入对各区政府相关部门和街道乡镇的绩效考核内容;各区教育部门将学校安全工作纳入对学校的绩效考核。
第八十三条市、区教育部门将学校安全工作作为教育督导的重要内容,加强对市政府有关部门、各区政府及有关部门、街道乡镇和学校落实安全工作职责的督导检查。
第八十四条教育等有关部门,对于在学校安全工作中成绩显著或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视情况联合或分别给予表彰奖励。
第八十五条依据《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六十一条规定,政府相关部门不依法履行学校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由上级部门给予批评;对直接责任人员由上级部门和所在单位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六条依据《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六十二条规定,学校不履行安全教育管理职责,对重大安全隐患长期不整改或不采取有效措施的,有关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学校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给予党纪、政纪或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发生重大安全事故、造成学生和教职工伤亡的;
(二)发生事故后未及时采取适当措施、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瞒报、谎报、缓报重大事故的;
(四)妨碍事故调查或提供虚假情况的;
(五)拒绝或不配合有关部门依法实施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
第八十七条依据《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六十三条规定,校外单位或人员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引发学校安全事故的,或在学校安全事故处理过程中,扰乱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学校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十八条对职责范围内发生学校安全事故,经查实已经全面履行有关职责,并全面落实了党委和政府有关工作部署的,不予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八章保障机制
第八十九条建立由市、区政府分管教育工作的领导为召集人、教育部门牵头、相关部门参加的学校安全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研究解决学校安全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教育部门履行联席会议办公室职责。
第九十条建立由市、区政府分管教育工作的领导带队,由市教育、公安、交通、应急管理、卫生健康、市场监管、城管执法、消防救援等部门共同参加的学校安全联合检查机制,每年定期开展学校安全工作联合检查,对存在的重大安全隐患进行现场执法,严格处罚,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第九十一条市、区政府建立学校安全预警和风险评估制度,制定学校安全风险清单,建立动态监测和数据搜集、分析机制,及时为学校提供安全风险提示,指导学校健全风险评估和预防制度。
第九十二条建立学校安全经费投入保障机制;合理调整学校安全经费在教育经费中的投入比例,加大对人防、物防、技防经费的投入力度,优先保障学校安全风险防控经费的投入。
第九十三条探索建立学校安全风险防控专业机构服务机制;采取政府采购、购买服务等方式,利用具备相应专业能力的组织机构,为学校安全教育和安全风险防控提供相关服务。
第九十四条建立多元化的事故风险分担机制;完善学校校方责任保险及附加无过失责任保险制度,规范保险范围、投保理赔程序和理赔标准;严禁以学校名义指定学生家长购买或向学生直接推销保险产品;鼓励社会组织机构设立学校安全风险基金或学生救助基金,健全学生意外伤害救助机制。
第九十五条完善校园伤害矛盾纠纷调处机制;建立学校法律顾问制度;积极利用行政调解、仲裁、人民调解、保险理赔、法律援助等方式,依法处理校园伤害事件。
第九十六条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应积极参与支持学校安全工作,依法维护学校安全秩序。
第九十七条强化家长对孩子的依法监护责任,加强对孩子良好品德和行为习惯的养成教育,加强遵纪守法教育,要求学生服从学校安全管理,管教孩子不得有危及自身或他人安全的活动,约束孩子的不良行为。
第九十八条学生在校学习和生活期间,应遵守学校纪律和规章制度,服从学校的安全教育和日常行为管理,不得有危及自身或他人安全的行为。
第九章附则
第九十九条本市民办中小学校幼儿园、校外教育机构、外籍人员子女学校、中外合作举办的高中和幼儿园参照执行。
第一〇〇条本规定自20xx年9月1日起施行。
幼儿园课后服务安全的管理制度【第三篇】
1、传达室工作人员必须坚守工作岗位。工作中既要坚持制度,又要热情接待,态度和蔼,文明礼貌。
2、上课时间凡出入幼儿园的人员按规定要有接送卡或证件,出、入园门凭幼儿园接送卡进出,门卫有权查验有关证件。
3、携物品入、出幼儿园,必须经过检查后方可放行;否则传达室有权查问或扣留。
4、私自夹带、匿藏公物出门者,一经查出,按物品价值的`两倍罚款。
5、本园教职工的车辆一律按要求有序停放在幼儿园车棚内。外来及家长的机动车辆按指定位置停放。
6、加强对外来人员的管理,严格规定,维护好幼儿园正常教学工作秩序。上级来园联系或检查工作,门卫应热情接待并做好登记。
门卫的岗位职责【第四篇】
一、坚守工作岗位,不擅自离职、离岗。
1、如有事请假,须向学校分管领导书面请假,待批复后方可执行,并自我协调好值班。
2、每周一八点全体门卫到校参加周前会。每周五午时全体门卫到校集合。
二、门卫每日工作流程:
1、早8点交接班,交接班时核对值班物资,并传达好上一班学校的工作要求。
2、8:05分,门卫着装上岗。组长在外值班,组员打扫好室内卫生。
3、8:30分,组员值班,组长巡视学校一周。路线为:门卫室文体中心操场男生公寓餐厅二号楼一号楼实验楼门卫室。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处理,并记录在《巡逻记录本》上。
4、课间操时间,组长在门口值班,组员按上述路线巡视学校并做好记录。
5、午饭和晚饭前半小时,两人轮流到餐厅打饭,回门卫室吃饭。保证此期间门卫不得脱岗。
6、午饭及晚饭期间,两人均在门口值班。午饭和晚饭后,组长各巡逻一次。
7、午时大课间及晚睡铃后,组员各巡逻学校一次。
8、午时学生放学时,两人必须全部到校门口,维持学生和家长的秩序。
9、晚上必须保证两人均在校值班,晚10点前,门卫不得睡觉。
10、早上只要有人到校,门卫就要起床,不得将门大开,无人管理。学生到校时段和早饭期间,要保证两人在岗。
11、对外来人员的盘查,一人巡逻时,另一人全权负责;二人均在时,组长负责上前主动盘查,组员指导外来人员填写登记表。组长负责对校门口违规摊点的清理。
三、门卫工作具体应完成如下事项:
1、爱岗敬业,礼貌服务,礼貌待人。对待学生和家长礼貌礼貌。
2、保护校产不受损失。加强巡逻,发现可疑人员、可疑行为要及时讯问、制止或上报学校领导、或送交公安机关处理。
3、外来人员以及车辆要严格登记进、出时间、事由,并按指定地点停放车辆。
4、未经学校许可,严禁外来人员、社会闲杂人员在校内闲逛、打篮球等。
5、严禁校内及校门口(距校门20米以内)摆摊设点,严禁在校内及校门处张贴广告。外来的不明身份的人,不准进入学校。
6、如有故意在学校内进行干扰的社会人员,应勇于进行劝阻并立即向学校领导报告。否则,承担对此所产生的'一切后果。
7、上课时,学生要持德育处印制、班主任签字的批条,方能出校门,不得私自放行。
8、课间严禁学生外出,对不听劝阻的学生移交德育处教育。
9、对于违反学校纪律的学生,门卫有职责进行批评教育,不听教育者转交德育处处理。
10、协助维护好学校大型活动或集会的校门口治安秩序,保证校门口交通通畅、车辆排放整齐。
11、加强校门外100米范围的巡逻,保护师生生命安全,发现异常情景立即作来源理并报学校领导。
12、坚持24小时连续值班制度,早、中、晚三餐时间必须双人在外,其余时间单人在外,轮流值班。工作期间不得擅离岗位,不得坐在室内,不得睡在床上,不干与工作无关的事。
13、值班时必须统一着学校配发的保安服装,并保证任何时段有一人在门卫室外值班。
14、当班期间应全神贯注履行职责,不得睡岗、脱岗。
15、接到通知迎接来宾或遇重大活动及学校上、放学时,门卫人员应立岗执勤并全副武装。
16、门卫室禁止无关人员进入。如无特殊情景除主管领导外,不得有学生和教师在传达室逗留闲谈。
17、门卫室门口、学校大门口和室内的环境应经常打扫坚持清洁。
18、开关学校大门的规定:上学、放学时和学校同意进出机动车辆时,可开启电动大门,其余时间进出学校的人一律走耳门。
19、学校公物出校门时,必须有学校签发的出门许可证。门卫必须检查核实无误方可放行。
20、完成学校交办的其他任务。
四、本细则解释权归学校。
上一篇:外联专员岗位职责(精选5篇)
下一篇:4s销售顾问岗位职责精编4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