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求职信(最新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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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求职信【第一篇】
您好!
首先感谢您在百忙之中抽出宝贵的时间来阅读这封自荐信。我叫,怀着对贵银行的尊重与向往,我真挚地写了这封自荐信,向您展示一个完全真实的我。
大学以来,我一直刻苦学习,勤奋钻研。经过老师的精心培养和个人努力,我系统地掌握了法律学科的专业知识,获得了全国大学生英语知识竞赛一等奖、国家助学金以及学院励志奖学金。在专科毕业的同时也顺利地拿到了辽宁大学自考本科文凭。
理论联系实践是很重要的。在校期间我积极参加社团活动,寒暑假参加了**团市委组织的扶贫家教活动并获得了家长们的好评,接受了**日报社的采访与报道。大二时,凭借着自身对金融方面知识的爱好与学习,经过学校老师的推荐,我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分行的兼职招聘中脱颖而出,进行了为期整整一年的兼职工作。兼职结束后我又顺利地通过了广东发展银行**分行的招聘考试(点钞5分钟18把,计算器5分钟6道题),顺利地成为了渤海支行营业部的全柜员。8月——8月被**团市委调往庄河市纪律检查委员会监察局执法监察室(学校推荐优秀毕业生,**团市委确定为支援北三市大学生志愿者)。
希望贵银行能给我一个发展的平台,我会好好珍惜它,为实现自己的人生价值而奋斗,最重要的是为贵银行事业的发展增砖添瓦。
以下是我个人能力与工作教育背景的综合简介:
良好教育背景:将于200*年7月获得xx大学经贸学院国际金融专业经济学学士学位。连续三年获学校优秀大学生综合奖学金,综合排名列专业前5%(共200人).
金融行业工作经验:在瑞典银行上海办事处兼职,中国银行国际结算部实习以及在中国出口商品交易会外事办公室任助理,从事客户接待,国际结算业务操作和会务操作等工作,对金融,贸易等行业有了较深了解。
较强的沟通策划能力:在校期间担任班长,学生党支部书记,策划组织了系列班会和晚会,组织广州市残疾人展能中心校园义卖活动和暑期大学生志愿者三下乡服务,较多地进行对外沟通联系,项目策划,人员管理和任务分配等工作,培养团队意识和社会责任感。
扎实的个人技能:多年的文学写作中练就较强的文字表达能力,曾任校报编辑,校新闻中心记者;学校以外语为特色的独特训练中培养起良好的英文读写能力,并能用word,powerpoint进行大量文案工作。
我希望凭借自身所具有的工作实践经历和知识技能,以及自身的刻苦,进取精神,为贵公司的未来发展贡献力量。
最后,祝贵银行事业欣欣向荣、业绩蒸蒸日上,也祝您身体健健康康、万事如意!
银行求职信【第二篇】
关键词商业银行;合规管理;探讨
合规,简言之就是合乎规则。合规具有丰富的内涵,其范围不仅包括外部法律法规、监管规章,还包括市场规则、行业自律规定及银行内部规章制度,法律的精神及文字要求,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诚实守信等社会道德范畴等等。商业银行合规管理,是指银行的管理者对银行内各要素合规方面的集体协作行为进行有意识的组织协调活动,确保银行各级机构和员工的各项业务行为符合外部法律法规及其他强制性规范以及内部各项规章制度,以有效满足银行合规性目标的过程。
一、银行合规风险的表现形式
商业银行合规风险系指商业银行如果不加强合规风险管理,进行违规操作,造成银行直接或间接损失的风险。这些损失指商业银行不仅可能受到行政制裁、司法制裁、民事赔偿而导致巨大的财务损失,更重要的是受到信誉的损害。商业银行经营的是信用,信誉是银行的生命。一旦发生信誉风险,就会动摇商业银行正常经营的社会心理基础,客户对该银行失去信任感,发生挤兑,转移账户,终止与银行的业务往来,致使银行交易成本上升,银行业务量急剧萎缩,利润骤减,发生经营性亏损,严重者甚至导致银行破产倒闭。
二、加强银行合规管理
1.完善合规管理制度。一是银行要建立开放性制度,不断地将国家的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则的各项要求融入银行内部政策和程序之中。银行内的合规部门要随时掌握外部法律法规的最新动态,并按照这些外部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对银行内部政策、制度和业务流程进行修订,制定出新的合规要求,传达到相关业务部门执行。二是银行要建立合规绩效考核制度,采用激励机制推动银行的合规管理。三是银行要建立合规问责制度,对银行商业经营中的违规行为进行责任认定与追究。
2.设置独立的银行合规管理部门。合规部门是支持、协助银行高层识别和管理合规风险的职能部门。合规部门要配备具有与履行职责相匹配的资质、经验、专业技能和个人素质的合规管理人员,同时要有持续的培训,加强合规团队的能力建设;要具有履行职责相应的权限,包括与任何员工进行沟通并获取履行职责所需的任何记录或档案材料的权利;要有独立性,合规管理职责与承担的其他任何职责之间不产生利益冲突。
银行求职信【第三篇】
2011年春节刚过,几名吉林银行的职工代表就再一次找到吉林银行吉林市分行,他们表示要求很简单:一是兑现吉林银行的答复,讨回股权、恢复股东身份,二是讨回被银行截留、克扣的工资及其他款项。
这几名职工代表了951名原吉林市商业银行的职工。在外人眼中本该是“铁饭碗”的银行职员为何成了上访户?故事的背后是一家银行的一波三折。
银行员工被“一刀切”
2003年3月,原吉林商业银行职工徐淑萍在《终止、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和《关于自谋职业职工转让所持商行股权及终止三项保险金事宜的协议》上签下了自己的名字并按上手印,解除了自己与吉林市商业银行几十年的劳动关系,按照文件要求徐淑萍将自己名下的1万元原始股权转让给吉林市商业银行。
原吉林市商业银行成立于1997年7月30日。该行是由原吉林市城市信用联社所属34家信用社、1家营业部,以固定资产折股及职工入股、另有吉化公司等4家企业入股组成的股份制金融企业,即吉林市商业银行。其中职工持股15009万元,占70%多股份,吉林市财政、吉化公司、吉林化纤厂各持股1000万元,吉林百货大楼持股500万元。
然而2002年,刚刚成立不久的吉林市商业银行就向职工信息,称银行因经营不善,严重亏损、资不抵债,有面临破产倒闭的危险。这个信息令职工们非常担心,当时是人心惶惶,对企业前途十分担忧。
2003年2月13日,吉林市商业银行出台(吉银商发200319号)文件,制定《关于职工自谋职业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有关补偿办法》。办法规定,自谋职业职工所持商行原始股金,由商行统一组织进行整体转让。即我们通常所谓的“一刀切”。
“一刀切”是近二十年来我国国有企业在改革、转制等过程中,常用的裁员办法,通常不区分具体情况,就按照年龄标准对高龄人员予以预退、病退或调离,以求削减企业发展的包袱。
这个“一刀切”文件的出台,让原吉林市商业银行陷入了“亏损倒闭,无补偿裁员”漫天流言中。徐淑萍介绍,当时有140多名职工跟她一样按文件要求被迫“自愿”和银行解除了劳动合同,还有部分被“一刀切”的预退职工和调离银行的人员,加上500多名在岗职工,共计951人。由于各种原因,有的预退、病退职工月收入仅120元。
尽管学界对于国有企业改革中的“一刀切”现象有所争议,但在现实中,还是得到了大多数人的谅解。大多数职工像徐淑萍一样,采取了“配合”的态度。
与此同时,这951名员工手中所持有的3716万原始股,均被吉林市商业银行收购。“一刀切”没有问题,这个同时进行的原始股权收购却为日后的纷争埋下了隐患。
在徐淑萍看来,她1987年开始在原吉林市城市信用联社下属的信用社工作,1995年入股1万元(1万股),1997年成立吉林市商业银行时评估,已经升值到每股万元,但2003年被迫转让时,只收回了入股时的本金1万元。
股票升值,职工们觉得被骗了
2003年下半年却出现了戏剧化的一幕。职工代表介绍,2003年7月,原吉林商业银行行长毕国军在企业家研讨会上说:“2003年是业绩突出的一年,年经营效益提高了6009万元,同比增长80%。”
“一个企业在并未关停整顿,经营并未发生严重困难,未经劳动监管部门批准,大搞一刀切,让员工失去工作岗位,而后职工所持有的原始股权又被非法收购转让;我们下岗以后,银行领导和市里个别领导的亲属却纷纷进入了银行工作,顶替了我们的岗位。”职工们认为这很让人愤怒。
时间一晃就是四年。
2007年10月,原长春市商业银行、原吉林市商业银行和原辽源市城市信用社三家合并,由原长春市商业银行更名成立《吉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即吉林银行。与此同时,吉林银行将对各分行高管人员进行调整。
就在合并中清产核资时,一些职工发现他们之前转让的原始股已经升值到四五万,甚至升值到了十几万元(股)。他们开始觉得其中有问题,随即委托律师在工商部门查询企业档案。令职工们没有想到的是,早在2002年4月19日,银行已将各支行职工的个人股权数额,在职工毫不知情的情况下转到了各家支行行长的个人名下。
职工们就此咨询了律师,律师认为,1994年7月1日起施行的《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九条和2006年1月1日起施行修订后的《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均规定,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的股票、股份。“所以之前的收购是非法收购”。
被原吉林市商业银行“一刀切”的951名职工,包括预退 (含退休)、自谋职业或买断工龄以及调出的银行员工,有普通职员也有银行的高管,有主任、处长,也有支行行长和市行领导。这些人于是走上了维权之路。
徐淑萍说:“时至今日我才明白,自签字的那一刻起,就断送了我的幸福人生。”
股权被转让给八名支行行长和主任
徐淑萍介绍,职工们持有的原始股,多数都是在原吉林市城市信用联社成立之初的集资入股款,当时每个职工集资1万元(即为1万股),主任(行长)万元,有的人可能多一点。
在2002年4月19日《吉林市商业银行第二次股东大会决议》上记载,吉林市商业银行成立后,所属信用社一律撤销,变更为支行,其资产全部一并归吉林市商业银行,实行一级法人管理,支行不具备法人资格,不能行使股东权益。原各信用社股权变更到新成立的各个支行名下。
该决议上注明,经股东大会研究决定,由吉林市商业银行对包括原城市信用联社营业部(变更后为吉林市商业银行营业部)在内的35个股东(支行)行使代管权和转让代行权,同时享有股东权利,承担股东义务。
该“决议”上还注明,根据《吉林市商业银行章程》第三章第十五条规定,各信用社原有股东以其在各自城市信用社的资产折股认购。原信用社股权转为职工自然人股权,经过2002年4月19日第二次股东大会决议,原股东将股权转让给包括时任吉林市商业银行营业部主任姚兴旺和林凤春、朱铁军、周林、王其军等7名支行行长名下。据上访职工们介绍,转让的这部分股权即为“职工持股的15009万元”。
据此,2002年4月19日,吉林市商业银行分别与姚兴旺、林凤春、朱铁军、周林、王其军等8名人员“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书》,这8份协议书上的出让方为各支行、营业部变名前的各个城市信用社、营业部。
例如,在吉林市商业银行与王其军签署的《转让协议书》上写道,出让方为四川路信用社、哈达信用社、天津街信用社。注明“以上单位由吉林市商业银行行使股权转让代行权” 为甲方,受让方王其军为乙方。
协议上称“甲方愿意将四川路信用社1093万元,哈达信用社股金40万元,天津街信用社股金45万元,合计1178万元转让给乙方,乙方愿意接受甲方的转让,由乙方承担相应的股东权利义务”。
对此协议,甲乙双方各自签字盖章。
其余7份“协议书”也与此相同。曾任江北支行行长的朱铁军和原营业部主任姚兴旺等7名人员也都有一份与王其军一样的股权《转让协议书》。协议书内容大致相同,只是把甲方名称变为其任职的支行或营业部变更前的各信用社名称,并且都有双方签字和加盖的公章、名章。
至此,原35家城市信用社(营业部)全体职工个人持有的15009万元股金,就这样落到了这8个支行行长、主任的名下,其中原江北支行行长朱铁军名下竟然“受让”了4089万元的股金。
问题在于,在采访中记者却发现,这8名支行行长和主任们绝大多数至今都不知道自己还有这么大的“巨额资产”。
“我怎么会有这么多的股金,这不可能!”曾任四川路支行行长的王其军和原江北支行行长朱铁军,他们都对此很是惊讶。自己名下怎么会凭空增加这么多股金?当他们看到各自与吉林市商业银行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时,均表示自己毫不知情,名章和签字都不是自己所为,自己既没有参加过什么“股东大会”,也没有在任何协议上签过字、盖过章。他们表示,如果不是记者调查,自己根本不知道还有这事。
那么,股权哪儿去了?
审计和答复
据职工们介绍,自2005年吉林市商业银行施行年薪制后,行长、副行长以及支行行长、副行长年薪在10万元至数十万元不等,而银行为这些人员缴纳的住房公积金也高得惊人。董事长(行长)每月7000元、书记每月6400元,其他副行级领导每月5800元,各支行行长每月也在5000元以上。
据了解,2008年初由于吉林银行人事调动,吉林省委组织部对原吉林市商业银行董事长、行长毕国军进行考核。但在考核中发现,自2007年起,原吉林市商业银行951名职工因工资、社保金、住房公积金、股票等问题不断上访,其反映问题比较尖锐、突出,职工与银行间的矛盾逐步恶化,已经难以化解,且问题焦点都≤≥是在原行长毕国军接任吉林市商业银行董事长、行长,“执政”后的2002年至2008年之间。
2008年8月20日至9月中旬,吉林省审计厅受省委组织部委托,对吉林市商业银行进行了专项审计。但相关部门和银行至今也没有向上访职工和在职职工公布审计结果。
同年8月21日,合并后的吉林银行作出《关于对原吉林市商业银行部分解除劳动关系及预退人员对工资待遇、股权转让争议等问题的答复》。
答复中说,针对原吉林市商业银行部分解除劳动关系及预退人员多次上访事件,由总行办公室、董事会办公室、人力资源部、合规部组成调查组到吉林市,通过调阅相关资料,与分行有关领导座谈,找预退人员谈话的方式,对有关问题进行了详细调查。现对上访人员提出的问题答复如下:
一、2008年4月起,预退人员的工资及福利待遇严格按吉银发(2008)40号文件执行,对2008年4月前欠发的预退人员基本工资及公积金等待遇可根据有关规定酌情予以补发;
二、由吉林市分行协调吉林市政府,由吉林市财政局将其以906万元价格取得的3716万股股权返还,“退股”人员也将其“退股”所得款项退回,恢复这些人的股东身份及持股数额。
至此,职工们总算拿到了一份看似满意的答复。
前途未卜
然而,事情并没有像职工们想象的那样顺利,当职工们拿着这个答复再次找到吉林分行,要求履行省行答复时却再次遭到冷遇。
职工们多次到省、市政府和总行、分行上访,甚至聚集数百人到政府和总行,打着横幅、写上标语要求相关部门监督、协助履行省行的“答复”。职工们试图能以这种方式促使尽快解决问题,以维护自己的权益。
2008年11月10日,吉林分行正式下发文件,“本着和谐、稳定、依法办事和妥善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的原则,对预退人员多次到我行和总行上访,要求补发以前欠发工资和少缴的住房公积金以及少数人员要求恢复工作、增加待遇的要求”作出《吉林分行关于对预退人员上访问题的答复》。
此答复对职工要求补发工资的多数问题予以确认,明确了补发标准。同时要求对之前在没有明确补发依据和补发标准的情况下,已给个别人“暗中”补发的工资进行处理,要求应与其他预退人员按同一标准计算,多退少补。
按照答复上的补发标准,应补发2002年5月至2004年12月为预退人员工资调低的20%,2005年1月至2008年3月间预退人员与在岗人员的工资差额700元,2006年和2007年“一刀切”内退员工补发岗位工资标准为800元。
此 “答复” 对当时吉林商行搞“一刀切”的行为作出确认,认定“一刀切”是未经员工本人自愿申请的企业强制行为,与国家和地方政策相悖,只要符合吉银发(2008)80号文件规定的上岗年龄(男53周岁、女48周岁)可根据需要,安排到非领导岗位工作。
此外,此“答复”还对职工要求的补发住房公积金问题予以确认,其中2005年每月补发50元,2006年至2007年每月补发200元。但“答复”文件上除规定对补发工资、公积金等款项须报经总行审核外,还规定了“补发工资须以书面形式,经双方协商一致,共同确认后一次性解决”。对不能够达成一致的,“答复”文件上规定,须通过和仲裁程序解决。
然而,2010年以来,职工们曾几次聚集百余人到吉林银行和吉林市政府集体上访,要求政府及相关部门尽快落实吉林银行2008年8月21日答复中的各项意见。
但银行方面的说辞始终没有一致。
例如2010年6月11日的答复中说,2004年,经和吉林市政府协商,经吉林银监局批准,吉林市财政局以万元收购了3716万股权。吉林银行领导知道此事后,和吉林市政府有关领导进行了沟通,希望返还这些退股员工的股份。2009年,吉林市财政局直接复函吉林银行,明确表示:返还该股份并无法律依据,建议退股人员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讼,运用法律手段解决此事。
在上述两个答复意见中,吉林银行吉林市分行均把职工与银行之间股权纠纷说成是“银行原职工股东和现股东吉林市财政局之间的股权争议”,银行称自己没有管理权限,只能协调。
银行求职信【第四篇】
银行求职自荐信1
银行求职自荐信1尊敬的领导:您好!感谢你能在百忙之中垂阅的我的求职自荐信!贵公司(银行)的良好形象和员工素质吸引着我这位即将毕业的学生,我很愿意能为贵公司效一份微薄之力!我是来某学校的某专业应届毕业生。我在校期间学习努力认真,以优异的成绩完成了专业基础知识的学习。严格要求自己,尊敬师长,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各类活动,与老师同学和睦相处,能说一口流利地英语,还在自学国际金融专业相关课程。在业余我有计划的抽出时间去阅读各类书刊,杂志,看电视,上网,力求尽可能的扩大自己的知识面,紧跟时代步伐。在放假期间,走出校门,我尽可能的去捕捉每一个可以锻炼的机会,与不同层次的人相处,最大化的让自己零距离的与社会接触,感受人生,品位生活的酸,甜,苦,辣,让自己尽快的适应社会这个“大家庭”。我很希望能到贵公司(银行)去工作,使自己所学的理论知识与实践相结合,让自己的人生能有一个质的飞跃。我相信贵公司(银行)的整体形象,管理方式,工作氛围会更加吸引我,是我心目中所追求的理想目标。因而我很自信的向您承诺:选择我,您绝不会后悔!最后谢谢您能在百忙之中给予我的关注。此致敬礼求职自荐人:xx某年某月某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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