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名称登记管理办法大全(通用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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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名称登记管理办法【第一篇】

为加强能源管理,科学合理利用水、电、煤、油品等各种资源,减少资源浪费;降低成本,提高项目部整体经济效益,使项目成本每年降低1%,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成渝项目四分部所属的所有部室及各架子队用水、用电、用煤、用油等资源能源消耗的管理。

第三条 职责

1.机电部负责根据电器、机械功率等相关参数指定相关能耗定额,建立节能降耗台帐,组织内部检查与考核工作。

2.各部门、各架子队负责落实节水、节电、节煤、节油整改措施和节能降耗指标,向机电部上报节能降耗相关数据。

第四条 各项节能管理措施

1.节水管理措施

(1)生活区生活用水管道需经常进行管道维护管理,严禁跑冒滴漏,杜绝长流水,做到随手关闭水龙头。

(2)少用瓶装矿泉水。

(3)施工现场用水,由兼职人员负责检查与维修管线,减少跑、冒、滴、漏的浪费现象。

(4)严禁用桶装矿泉水清洗茶具、洗手;严禁用桶装矿泉水浇灌花木。

2.节电管理措施

(2)各用电场所的配电室,都必须有专业人员负责,健全岗位责任制,认真填写运行记录,并对供电质量、安全用电负有责任。

(3)办公楼、会议室等动力负荷应使用单独开关控制。上述场所用电负责人应随时检查人离机停、人走灯灭的节电情况。

(4)提倡每天少开1小时空调,并严格控制空调运行温度,夏季环境温度低于28℃,冬季环境温度高于16℃时禁止开空调,且夏季不低于26℃,冬季不高于20摄氏度,无人不开空调,开空调时关闭门窗。

(5)各部门在设备更新时,要考虑淘汰耗能高的机电设备,努力更换使用节能科技新产品。

(6)公共场所自然光线足够的情况下不开灯,公共场所照明设备选用瓦数较低的节能设备,同时杜绝长明灯、白昼灯现象。

(7)严禁私拉乱接电线,违规用电。

3.节煤管理措施

(1)完善锅炉房制度,鼓励节煤。

(2)经常检修锅炉、保持良好运行。

(3)改进司炉工操作技术,提高燃烧效率,在保证供给基础上,节约用煤量。

4.节油管理措施

(1)对车辆的管理制度进一步完善,杜绝跑私车现象。

(2)对使用车辆经常检查,以防零部件出现松动,导致漏油发生。

(3)做好车辆保管司机安全交底工作,遵守交通安全避免交通,保证车辆的良好工作状态延长车辆的使用寿命。

(4)车辆实行定点维修、定点保险、定点加油和定期保养,科学核定单车油耗定额,努力降低油耗,减少车辆维修费用的支出。

5.办公用品管理措施

(1)加强办公经费和办公用品使用管理。根据需要配备办公用品,尽量选择能耗小、环保且物美价廉的办公用品,尽量不购买高档办公用品。做好低值易耗品的台账登记,保管人要做好保管工作,定期进行维护管理,减少修理次数。

(2)文件等材料的起草,尽量使用电子媒介(或打印产生的废旧纸张),减少新打印纸的使用数量,推进无纸化办公;成文的文件材料等严格印发数量,尽量避免多印,提倡双面打印(有特殊要求除外)。

(3)尽量少使用一次性签字笔,尽量做到换芯不换壳。

(4)笔记本要双面记录,禁止单面记录,用完一本才能领取第二本。

(5)尽量减少通话时间,长话短说,禁止公家电话聊天,节约电话费。

6.计划预统计

(1)年度节水、节电、节煤、节油指标计划由各部门、各架子队提出,报机电部汇总。

(2)各部门以自己指定的计划为目标指导日常工作,将节能减排工作融入到日常工作和生活中去。

(3)机电部可定期牵头组织各部门对本项目部所属部室、各架子队进行一次工作检查,努力促使节能降耗成为全员的自觉行动。

第五条 区域划分及检查机制

1. 生产区由机电部派员或委托人员进行监督检查,办公生活区由综合部牵头进行检查监督。

3.检查采用定期检查、不定期巡查、专项检查及集中检查等四种方式

第六条 奖惩措施

1.办公室发现无人但电灯长明,发现一次对该部门罚款50元;

2.发现不关水龙头现象则对在该幢办公、生活人员人均罚款10元;

3.对损坏管道不及时维修,对维修主管部门罚款100元/次;

5.公共场所出现白昼灯,对负责开关人员进行罚款20元/次;

6.私拉乱接电线,罚款100元/次;

7.公车私用,罚款50元/次;

9.不双面打印者,罚款1元/张;

公司名称登记管理办法【第二篇】

1. 凡从商场范围内运出的箱式商品、物品、大件工具材料、办公用品、电脑、复印机等必须到物业管理部门办理《物品出门单》手续。《物品出门单》一式三联,一联留物业部门留存,一联交携物外出客户,另一联交保安部存放。由客户出门时交予物业保安人员检查、核对。物业部门相关负责人须在物品出门单上加盖公章,方可放行,如公章管理人员未在现场,可由物业部门经理授权人员签字代替,授权人员签字样本及授权书须在商场物业保安部备案。

2. 凡从商场及售楼部范围内运出的箱式商品、物品、大件工具材料、办公用品、电脑、复印机等必须到商场物业部办理《物品出门单》手续,《物品出门单》一式三联,一联留物业部留存,一联交携物外出客户,另一联交保安部存放,由客户出门时交予物业保安人员检查、核对。物业部须在《物品出门单》上加盖公章,方可放行,如公章管理人员未在现场,可由物业部授权人员签字代替,授权人员签字样本及授权书须在物业保安部备案,大件物品及重要物品保安员有权再次核对。

3. 物品运出商场时,携物人应主动出示《物品出门单》接受值岗保安员的检查核实。《物品出门单》上所登记的物品与实际运出物品的数量、种类应保持一致。

4. 物品运出后,值岗保安员需及时将《物品出门单》收回,在上面写明自己的姓名及物品运出商场的时间,并在《门岗值岗记录表》上进行详细地记录。

5. 业户搬运大件物品出入商场时,需听从保安人员指挥,按照指定路线搬运,并要有专人进行成品防护。

6. 搬运完毕后,及时清理检查现场,防止公共设施及成品发生损坏。如搬运过程中发生意外时,保安人员应及时将时间、当事人姓名、所在单位及联络方式记录下来,同时报告上级,保安部有权就损坏情况,要求当事人写明事情经过,并做出相应处理。

7. 在非营业办公时间内,大批物品需要出入商场时,应事先知会物业管理处或保安部,负责物品出入的单位应留有人员值班看护。

8. 门岗保安、巡视保安发现租户(不涉及业主)大量搬出家具、办公设备的,或有搬家公司车辆来为租户搬家的,应将情况立即通知保安部。门岗暂不放行。保安部须向物业部核实,得到物业部许可后,门岗才可放行。以防租户逃租。

9. 《物品出门单》保安部应保留一年,以备业户查验。

物品进门:

1. 施工单位运入装修材料、工具等;

2. 业主运入大批量办公家具;(市消防局不允许未经过消防验收的装修单元运入家具)

3. 业主运入单件过重的物品,如保险柜、大型设备等;(大厦楼层每平方米设计有规定的承重,须保证运入物品在大厦承重范围以内)

4. 业主运入易燃易爆或有异味的物品,如气瓶、气罐、油漆稀料等;(须得到保安部许可)

根据公安机关有关管理法规,下列物品不得带入商场:

1. 带有政治性、封建迷信、淫秽色彩的非法出版物;

2. 带有赌博性质的物品;

3. 毒品以及各种危及人类身体健康的违禁麻醉药品;

4. 管制刀具、枪械;

5. 家犬及其它可能影响业户的动物宠物;

6. 其它公安机关明令禁止的违禁物品。

除以上两类物品以外业主运入其它物品只在门岗进行登记,不要求开具《物品进/出通知单》。

公司名称登记管理办法【第三篇】

为规范公司食堂管理,给就餐人员创造一个安全、卫生、优美、舒适的就餐环境,特制定本规定。

一、员工就餐管理

1.用餐时间:

早餐: 7:20 —— 7:50

午餐:12:00 —— 12:40

晚餐:17:30 —— 18:40

2.员工不得随意进入厨房洗餐具(洗餐具在食堂清洗)。

3.公司食堂设有员工就餐登记板,员工在相应名字下备注下一顿饭用餐情况。如登记后不就餐者,每次罚款10元。员工应按时就餐,如有特殊原因需提前或延后就餐的应由本人提前通知食堂工作人员。否则,用餐时间以外,食堂不提供用餐。

4.就餐人员应文明就餐,禁止随意走动。应在公司餐桌按分配的座位就餐。不拖拉座椅,不大声喧哗并自觉保持食堂、餐桌、餐厅及周边环境的卫生清洁。吃剩的饭菜自觉清理干净倒入垃圾桶内,严禁将剩菜剩饭倒入洗碗池,以防堵塞下水管道,违者除自己疏通下水管道外,每次罚款50元。

5.就餐人员应按照自己的饭量盛饭,避免造成浪费,浪费饭菜罚款处理一次10元。

6.未经许可任何人员不得私带物品到厨房加工。

7.就餐人员对伙食有任何意见或建议均可向主管人员反应。大家群策群力,共同搞好食堂建设。

8.外来人员就餐除提前申请并获批准外,员工一律不得随意带人到食堂用餐。批准用餐的外部人员,方可在食堂就餐,并自觉遵守就餐相关管理规定。

三、食堂工作人员管理

1、 食堂工作人员应树立全心全意为员工服务的思想,讲究职业道德,认真负责,文明服务,用心调剂伙食,避免无为浪费,做到饭菜可口卫生,荤素搭配合理,营养调剂均衡。

2、 严格遵守清洗消毒程序,使就餐人员有安全可靠的饮食健康保证。

3、 加强厨房及炊具、灶具的维护保养,始终保持厨房及各类炊(灶)具的清洁卫生,延长其使用寿命。

4、 加强防火、防盗、防毒相关知识和常识的学习应用,自觉养成用后随手关闭液化气总阀门和及时断开用电设备电源的良好习惯,防止操作失误出现意外和造成损失。积极为就餐人员创造优美、绿色、干净、卫生、安全放心的就餐环境。

公司名称登记管理办法【第四篇】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有利于加强企业名称管理,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下文是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欢迎阅读!

企业名称(corporate name)与自然人名称相对,企业名称是作为法人的公司或企业的名称,该名称属于一种法人人身权,不能转让,随法人存在而存在,随法人消亡而消亡。法人在以民事主体参与民事活动如签订

合同

、抵押货款时需要使用企业名称。 企业名称必须经过核准登记才能取得。 民法通则将作为人身权的法人名称权与作为财产权的个体工商户名称权相提并论,并且都允许转让,恐怕是混淆了人身权与财产权的本质区别。

第一条为了加强企业名称管理,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国境内具备法人条件的企业及其他依法需要办理登记注册的企业。

第三条企业名称在企业申请登记时,由企业名称的登记主管机关核定。企业名称经核准登记注册后方可使用,在规定的范围内享有专用权。

第四条企业名称的登记主管机关(以下简称登记主管机关)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地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主管机关核准或者驳回企业名称登记申请,监督管理企业名称的使用,保护企业名称专用权。

登记主管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对企业名称实行分级登记管理。外商投资企业名称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定。

第五条登记主管机关有权纠正已登记注册的不适宜的企业名称,上级登记主管机关有权纠正下级登记主管机关已登记注册的不适宜的企业名称。

对已登记注册的不适宜的企业名称,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要求登记主管机关予以纠正。

第六条企业只准使用一个名称,在登记主管机关辖区内不得与已登记注册的同行业企业名称相同或者近似。

确有特殊需要的,经省级以上登记主管机关核准,企业可以在规定的范围内使用一个从属名称。

第七条企业名称应当由以下部分依次组成:字号(或者商号,下同)、行业或者经营特点、组织形式。

企业名称应当冠以企业所在地省(包括自治区、直辖市,下同)或者市(包括州,下同)或者县(包括市辖区,下同)行政区划名称。

(一)本规定第十三条所列企业;

(二)历史悠久、字号驰名的企业;

(三)外商投资企业。

第八条企业名称应当使用汉字,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名称可以同时使用本民族自治地方通用的民族文字。

企业使用外文名称的,其外文名称应当与中文名称相一致,并报登记主管机关登记注册。

第九条企业名称不得含有下列内容和文字:

(一)有损于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

(二)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误解的;

(三)外国国家(地区)名称、国际组织名称;

(五)汉语拼音字母(外文名称中使用的除外)、数字;

(六)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

第十条企业可以选择字号。字号应当由两个以上的字组成。

企业有正当理由可以使用本地或者异地地名作字号,但不得使用县以上行政区划名称作字号。

私营企业可以使用投资人姓名作字号。

第十一条企业应当根据其主营业务,依照国家行业分类标准划分的类别,在企业名称中标明所属行业或者经营特点。

第十二条企业应当根据其组织结构或者责任形式,在企业名称中标明组织形式。所标明的组织形式必须明确易懂。

(一)全国性公司;

(二)国务院或其授权的机关批准的大型进出口企业;

(三)国务院或其授权的机关批准的大型企业集团;

(四)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规定的其他企业。

(一)在企业名称中使用“总”字的,必须下设三个以上分支机构;

(四)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分支机构再设立分支机构的,所设立的分支机构不得在其企业名称中使用总机构的名称。

第十五条联营企业的企业名称可以使用联营成员的字号,但不得使用联营成员的企业名称。联营企业应当在其企业名称中标明“联营”或者“联合”字词。

第十六条企业有特殊原因的,可以在开业登记前预先单独申请企业名称登记注册。预先单独申请企业名称登记注册时,应当提交企业组建负责人签署的

申请书

、章程草案和主管部门或者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

第十七条外商投资企业应当在项目

建议书

和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后,合同、章程批准之前,预先单独申请企业名称登记注册。外商投资企业预先单独申请企业名称登记注册时,应当提交企业组建负责人签署的申请书、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准文件,以及投资者所在国(地区)主管当局出具的合法开业证明。

第十八条登记主管机关应当在收到企业提交的预先单独申请企业名称登记注册的全部材料之日起,10日内作出核准或者驳回的决定。

登记主管机关核准预先单独申请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后,核发《企业名称登记证书》。

第十九条预先单独申请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经核准后,保留期为1年。经批准有筹建期的,企业名称保留到筹建期终止。在保留期内不得用于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保留期届满不办理企业开业登记的,其企业名称自动失效,企业应当在期限届满之日起10日内将《企业名称登记证书》交回登记主管机关。

第二十条企业的印章、银行账户、牌匾、信笺所使用的名称应当与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相同。从事商业、公共饮食、服务等行业的企业名称牌匾可适当简化,但应当报登记主管机关备案。

(一)企业被撤销未满3年的;

(二)企业营业执照被吊销未满3年的;

(三)企业因本条第(一)、(二)项所列情况以外的原因办理注销登记未满1年的。

第二十二条企业名称经核准登记注册后,无特殊原因在1年内不得申请变更。

第二十三条企业名称可以随企业或者企业的一部分一并转让。

企业名称只能转让给一户企业。企业名称的转让方与受让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或者协议,报原登记主管机关核准。

企业名称转让后,转让方不得继续使用已转让的企业名称。

第二十四条两个以上企业向同一登记主管机关申请相同的符合规定的企业名称,登记主管机关依照申请在先原则核定。属于同一天申请的,应当由企业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登记主管机关作出裁决。

两个以上企业向不同登记主管机关申请相同的企业名称,登记主管机关依照受理在先原则核定。属于同一天受理的,应当由企业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各该登记主管机关报共同的上级登记主管机关作出裁决。

第二十五条两个以上的企业因已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相同或者近似而发生争议时,登记主管机关依照注册在先原则处理。

中国企业的企业名称与外国(地区)企业的企业名称在中国境内发生争议并向登记主管机关申请裁决时,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依据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的原则或者本规定处理。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规定的下列行为,由登记主管机关区别情节,予以处罚:

(五)违反本规定第二十条规定的,予以警告并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七条擅自使用他人已经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或者有其他侵犯他人企业名称专用权行为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侵权人所在地登记主管机关要求处理。登记主管机关有权责令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赔偿被侵权人因该侵权行为所遭受的损失,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对侵犯他人企业名称专用权的,被侵权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八条对登记主管机关根据本规定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当事人可以在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登记主管机关申请复议。上级登记主管机关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复议后拒不执行复议决定,又不起诉的,登记主管机关可以强制更改企业名称,扣缴企业营业执照。

第二十九条外国(地区)企业可以在中国境内申请企业名称登记注册。

外国(地区)企业应当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提出企业名称登记注册的申请,并提交外国(地区)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申请书、外国(地区)企业章程和企业所在国(地区)主管当局出具的合法开业证明。登记主管机关应当在收到外国(地区)企业申请名称登记注册的全部材料之日起30日内作出初步审查,通过初审的,予以公告。外国(地区)企业名称的公告期为6个月,在此期间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予以核准登记注册,企业名称保留期为5年。登记主管机关核准登记注册外国(地区)企业名称后,应当核发《企业名称登记证书》。外国(地区)企业名称登记注册后需要变更或者保留期届满要求续展的,应当重新申请登记注册。

第三十条在登记主管机关登记注册的事业单位及事业单位开办的经营单位的名称和个体工商户的名称登记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本规定施行前已经核准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准予继续使用,但严重不符合本规定的,应予纠正。

第三十二条《企业名称登记证书》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统一印制。

第三十三条本规定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本规定自1991年9月1日起施行。1985年5月23日国务院批准,1985年6月15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布的《工商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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