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督施工安全个人简历大全(优推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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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施工安全个人简历【第一篇】
编号:
(监督机构):
我单位组织建设的项目,现已施工到(工程形象),该项目因原因,拟于年月日至年月日中止施工。我单位已经做好现场相关防护,现提出中止施工安全监督申请,并附《中止施工期间安全保障措施方案》相关资料。中止施工期间,我单位保证会同施工、监理单位严格落实各项安全保障措施,确保工程现场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
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签字):(建设单位公章)联系电话:年月日。
总监理工程师(签字):(监理单位公章)年月日。
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签字):(施工单位公章)。
注:
1、此表一式四份,建设、施工、监理、监督机构各一份。
2、提交此表时,需后附施工单位、监理单位验收合格后盖章确认的《中止施工期间安全保障措施》书面材料。
监督施工安全个人简历【第二篇】
***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站:
我单位建设的工程,工程施工结束,人员、设备已退场。现申请终止施工安全监督。
特此申请。
附《工程施工结束证明》。
申请人:*****建设单位(签章)。
注:依据建质〔2014〕154号文件第十四条工程项目完工办理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向监督机构申请办理终止施工安全监督手续,并提交经建设、监理、施工单位确认的工程施工结束证明,施工单位应当提交经建设、监理单位审核的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材料。
监督机构收到建设单位提交的资料后,经查验符合要求的,在5个工作日内向建设单位发放《终止施工安全监督告知书》,同时终止对工程项目的施工安全监督。
监督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作出评定,并向施工单位发放《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结果告知书》。
监督施工安全个人简历【第三篇】
第一条为了加强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电力监管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电力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拆除等有关活动,以及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对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本办法所称电力建设工程,包括火电、水电、核电(除核岛外)、风电、太阳能发电等发电建设工程,输电、配电等电网建设工程,及其他电力设施建设工程。
本办法所称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包括电力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等涉及施工安全的生产活动。
第三条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建立“企业负责、职工参与、行业自律、政府监管、社会监督”的管理机制。
第四条电力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及其他与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有关的单位,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和监督体系,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保证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依法承担安全生产责任。
第五条开展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的科学技术研究和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推进企业和工程建设项目实施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推进电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科学管理,提高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水平。
第二章建设单位安全责任。
第六条建设单位对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负全面管理责任,具体内容包括:
(三)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应急响应和事故处置机制,实施突发事件应急抢险和事故救援;。
(五)及时协调和解决影响安全生产重大问题。
建设工程实行工程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建设单位对工程的安全生产责任;建设单位应当监督工程总承包单位履行对工程的安全生产责任。
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施电力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具体包括:
(四)应当与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中标单位签订安全生产协议。
第八条按照国家有关安全生产费用投入和使用管理规定,电力建设工程概算应当单独计列安全生产费用,不得在电力建设工程投标中列入竞争性报价。根据电力建设工程进展情况,及时、足额向参建单位支付安全生产费用。
第九条建设单位应当向参建单位提供满足安全生产的要求的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各种地下管线、气象、水文、地质等相关资料,提供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等有关资料。
第十条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参建单位落实防灾减灾责任,建立健全自然灾害预测预警和应急响应机制,对重点区域、重要部位地质灾害情况进行评估检查。
应当对施工营地选址布置方案进行风险分析和评估,合理选址。组织施工单位对易发生泥石流、山体滑坡等地质灾害工程项目的生活办公营地、生产设备设施、施工现场及周边环境开展地质灾害隐患排查,制定和落实防范措施。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应当执行定额工期,不得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如工期确需调整,应当对安全影响进行论证和评估。论证和评估应当提出相应的施工组织措施和安全保障措施。
第十二条建设单位应当履行工程分包管理责任,严禁施工单位转包和违法分包,将分包单位纳入工程安全管理体系,严禁以包代管。
第十三条建设单位应在电力建设工程开工报告批准之日起15日内,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包括电力建设工程基本情况、参建单位基本情况、安全组织及管理措施、安全投入计划、施工组织方案、应急预案等内容向建设工程所在地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备案。
第三章勘察设计单位安全责任。
第十四条勘察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电力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提供的勘察设计文件应当真实、准确、完整,满足工程施工安全的需要。
在编制设计计划书时应当识别设计适用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并编制条文清单。
第十五条勘察单位在勘察作业过程中,应当制定并落实安全生产技术措施,保证作业人员安全,保障勘察区域各类管线、设施和周边建筑物、构筑物安全。
第十六条电力建设工程所在区域存在自然灾害或电力建设活动可能引发地质灾害风险时,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制定相应专项安全技术措施,并向建设单位提出灾害防治方案建议。
应当监控基础开挖、洞室开挖、水下作业等重大危险作业的地质条件变化情况,及时调整设计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
第十七条设计单位在规划阶段应当开展安全风险、地质灾害分析和评估,优化工程选线、选址方案;可行性研究阶段应当对涉及电力建设工程安全的重大问题进行分析和评价;初步设计应当提出相应施工方案和安全防护措施。
第十八条对于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流程、新设备、新材料和特殊结构的电力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文件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不符合现行相关安全技术规范或标准规定的,应当提请建设单位组织专题技术论证,报送相应主管部门同意。
第十九条勘察设计单位应当根据施工安全操作和防护的需要,在设计文件中注明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提出防范安全生产事故的指导意见;工程开工前,应当向参建单位进行技术和安全交底,说明设计意图;施工过程中,对不能满足安全生产要求的设计,应当及时变更。
第二十条施工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等级,具备国家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在许可的范围内从事电力建设工程施工活动。
第二十一条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组织施工,对其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责。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按规定配备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第二十二条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计列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应当编制安全生产费用使用计划,专款专用。
第二十三条电力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具体包括:
(三)施工单位或施工总承包单位和专业承包单位实行劳务分包的,应当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并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承担主体责任。
第二十四条施工单位应当履行劳务分包安全管理责任,将劳务派遣人员、临时用工人员纳入其安全管理体系,落实安全措施,加强作业现场管理和控制。
第二十五条电力建设工程开工前,施工单位应当开展现场查勘,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并按技术管理相关规定报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同意。
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前,施工单位负责项目管理的技术人员应当向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可能存在的风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现场应急处置方案,并由双方签字确认;对复杂自然条件、复杂结构、技术难度大及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需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安全验算结果,必要时召开专家会议论证确认。
第二十六条施工单位应当定期组织施工现场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治理,严格落实施工现场安全措施,杜绝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行为发生。
第二十七条施工单位应当对因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和影响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地下管线、架空线缆、设施及周边环境采取专项防护措施。对施工现场出入口、通道口、孔洞口、邻近带电区、易燃易爆及危险化学品存放处等危险区域和部位采取防护措施并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第二十八条施工单位应当制定用火、用电、易燃易爆材料使用等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确定消防安全责任人,按规定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
第二十九条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购、租赁、验收、检测、发放、使用、维护和管理施工机械、特种设备,建立施工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及相应的管理台帐和维保记录档案。
施工单位使用的特种设备应当是取得许可生产并经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特种设备的登记标志、检测合格标志应当置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
安装、改造、修理特种设备的单位,应当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应资质,在施工前按规定履行告知手续,施工过程按照相关规定接受监督检验。
第三十条施工单位应当按照相关规定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需经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新入场人员应当按规定经过三级安全教育。
第三十一条施工单位对电力建设工程进行调试、试运行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编制调试大纲、试验方案,对各项试验方案制定安全技术措施并严格实施。
第三十二条施工单位应当根据电力建设工程施工特点、范围,制定应急救援预案、现场处置方案,对施工现场易发生事故的部位、环节进行监控。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分包单位开展应急管理工作。
第五章监理单位安全责任。
第三十三条监理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履行电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的监理职责。监理单位资源配置应当满足工程监理要求,依据合同约定履行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理职责,确保安全生产监理与工程质量控制、工期控制、投资控制的同步实施。
第三十四条监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监理工作制度,编制含有安全监理内容的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明确监理人员安全职责以及相关工作安全监理措施和目标。
第三十五条监理单位应当组织或参加各类安全检查活动,掌握现场安全生产动态,建立安全管理台帐。重点审查、监督下列工作:
(二)审查和验证分包单位的资质文件和拟签订的分包合同、人员资质、安全协议;。
(六)监督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费的使用、安全教育培训情况。
第三十六条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及时整改;情节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或部分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和政府有关部门报告。
第六章监督管理。
监督施工安全个人简历【第四篇】
编号: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建设单位名称)。
于_____年____月____日向东丽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支队提。
出暂停施工申请,依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
规定》,东丽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支队决定自_____年____。
特此告知。
****年**月**日。
告知人:
编号: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建设单位名称)。
程,你单位于_____年____月____日向东丽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
队审查同意恢复施工,自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恢复对该工程项。
特此告知。
****年**月**日。
告知人:
被告知人:(签章)。
编号: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建设单位名称)。
程,目前工程已全部完工,你单位于_____年____月____日向东丽区。
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支队提出终止施工安全监督申请,依据。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规定》,东丽区建设工。
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支队自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终止对该工程。
特此告知。
****年**月**日。
告知人:
被告知人:(签章)。
监督施工安全个人简历【第五篇】
1、办理建筑意外伤害保险手续证明文件(审原件、留复印件)。
2、中标通知书(审原件、留复印件)。
3、总、分包单位《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审原件、留复印件)。
4、建筑施工企业的项目经理、专职安全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押原件,人员数量符合相关规定);分包企业的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押原件)。
5、建设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建筑责人、专职安全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押原件)。施工企业的项目安全生产保证体系。
6、特种作业人员配备和持证上岗情况。[证件登记表,证书审原件留复印件。特种作业人员包括:电工、建筑登高架设作业、起重机械信号司索工、起重机械司机、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高处作业吊篮安装拆卸工、金属焊接(切割)作业等等]。
7、经企业技术负责人审查批准,总监理工程师审核签字盖章的施工组织设计及安全技术措施、专项施工方案。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按规定提交专家论证资料(详见建质[2009]87号文件)。[安全技术措施及专项施工方案包括:安全施工组织设计、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施工方案;土石方开挖施工方案;模板工程施工方案;脚手架工程施工方案;施工用电施工组织设计(附施工用电平面图、配电系统图);物料提升机安装、拆除及使用施工方案;外用电梯安装、拆除及使用施工方案;塔式起重机安装、拆除及使用施工方案(涉及到群塔作业的必须具备群塔作业方案);起重吊装工程施工方案;施工现场三宝四口安全防护方案;拆除、爆破工程施工方案]。
8、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和特种设备的配备情况。(型号、出厂日期)。
9、施工现场应急救援预案。
10、中标文件中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报价清单或合同中相关内容,甲方按时拨付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计划证明文件。
11、企业注册地安全行政主管部门或代理银行出示的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缴纳证明。(审原件、留复印件)。
12、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目标及采取的措施(分省级文明工地、市级文明工地、合格工地三类)。
13、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对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的监管措施。
14、监理单位中标通知书、监理大纲、监理规划及监理实施细则。施工现场监理单位监理人员的监理资格证件及安全培训证书。(审原件、留复印件);河北省建设工程监理备案表。(审原件、留复印件)。施工现场“三通一平”证明原件。
15、桩基施工许可证。
16、其他有关资料。
备注:所有方案、措施、预案、措施均应有b1-3或b2-8报审表,并且经监理单位审核联系电话:0316-8589569批准。所以复印件均加盖该单位公章、要求盖章的部位均必须加盖该单位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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