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侦查学个人简历优秀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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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侦查学个人简历【第一篇】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82条第1款规定:“侦查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依照法律进行的专门调查工作和(采取的)有关的强制性措施。”这是侦查的法定概念,根据该条规定,理解侦查的概念应当把握这样几个方面:

1、侦查的主体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等行使侦查权的国家有关机关。

2、侦查的对象是刑事案件,即根据《刑法》规定构成犯罪的案件。

3、侦查的内容包括公安机关所采取的各种调查措施和强制性措施。

犯罪现场的构成要素:

犯罪现场是指犯罪分子实施犯罪的地点和其他留有与犯罪有关的痕迹物品的场所,以及与犯罪有关的各种现象、状况。

犯罪现场的构成要素。

1、犯罪行为要素。

犯罪行为是犯罪分子为了实现其犯罪意图而采取的行动。

2、时间、空间要素。

时间和空间是一切客观事物存在的形式,当然也是犯罪现场存在的形式。

3、物质形态变化要素。

被侵犯对象及其物质环境的变化可归纳为被侵犯对象的变化、现场客体物的增减、现场上原有客体物的位置、形状及其组合状态的改变和有关客观现象的发生等。

现场分析的内容及具体分析方法。

1、分析事件和案件的性质。

所谓分析事件性质,就是要判明现场上已经发生的事件是否属于犯罪事件,是否需要刑侦部门立案侦查。由于现场情况比较复杂,分析事件性质一般可以从以下方面进行:

(1)研究访问对象的陈述是否合乎情理。

(2)研究事件现场的本身是否存在矛盾。

(3)研究现场周围群众对事件的反映。

(4)根据实验的结果、鉴定结论等进行分析。

在现场分析中,一旦确定现场上发生的属于应当立案侦查的刑事案件,下一步就应对此其案件的性质进行初步分析判断。分析确定案件性质,通常可以从两个方面进行:一是从犯罪分子的行为结果分析,并依据《刑法》分则中有关罪名规定确定案件性质。二是从犯罪分子的动机目的上进行分析,即依据犯罪分子的行为特征确定案件的具体类别。分析中既要考虑分析实际性质时的基本依据,又要着重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思考:

(1)根据受害单位或受害人的情况进行分析。

(2)根据现场的具体环境分析。

(3)根据事主、受害人及其亲属和有关人员提供的情况进行分析。

(4)根据现场上所反映出的各种迹象进行分析。

分析事件和案件性质时,如果因材料不足或其他原因一时不能作出明确判断的,应当进一步进行复验和调查。对事件性质应尽可能及早查明,而就案件性质而言,如果一时实在无法弄清时,则应通过以后的侦查工作逐步弄清。

2、分析案件形成情况。

分析案件形成情况包括分析作案时间、作案地点、作案工具、作案手法及过程等。

(1)分析作案时间。

(2)分析作案地点。

(3)分析作案工具。

(4)分析作案手法。

(5)分析作案过程。

3、分析作案人情况。

分析作案人情况,就是分析犯罪分子的人数、自然条件、社会特征条件及其他必备条件。

(1)分析犯罪人数。

(2)犯罪分子的自然条件。

(3)犯罪分子的社会特征条件。

(4)犯罪分子作案的必备条件。

4、分析犯罪心理痕迹。

分析犯罪心理痕迹,是指分析犯罪分子在犯罪过程中的心理活动情况。这些心理活动情况包括犯罪动机、犯罪目的、实施某一行为时的心理状态以及其他的特殊心理等。

追缉堵截,是指对逃跑的犯罪嫌疑人,根据其逃跑的方向和路线,组织力量进行跟踪追捕和设卡堵截的侦查措施。包括追缉和堵截两个方面的行动。

追缉堵截的条件:

追缉是指在判明犯罪嫌疑人已经逃跑后,及时组织力量,沿着其可能逃跑的方向和路线循迹追捕的紧急行动。

堵截是指根据犯罪嫌疑人的逃跑方向,及时部署力量,在其可能途经的地点设卡、拦截查缉的紧急行动。在侦查实践中,追缉堵截往往同时结合使用,“外逃者,内追外堵;内窜者,外追内堵”。形成相互配合、前后夹击之势,所以合称为追缉堵截。

追缉堵截的条件。

„1‟特征条件:是指犯罪嫌疑人在作案和逃跑过程中所暴露出来的体貌特征和携带物品特征等。这是采取追缉堵截的基本条件。„2‟时间条件:是指犯罪嫌疑人作案后逃跑到侦查机关决定采取措施的时间间隔长短、有无采取紧急措施的时机条件。„3‟方位条件:是指现场所处的地理环境、位置,犯罪嫌疑人逃跑的方向和路线等条件。„4‟交通、人流量条件:是指当时当地的道路交通状况、车流量及人员流动量的情况等要件。„5‟交通工具条件:是指犯罪嫌疑人在作案过程和逃离过程中使用的各种交通工具,从而暴露出来的作案特征等条件。„6‟痕迹条件:是指犯罪嫌疑人在逃窜过程中遗留下的能够反映其逃跑方向路线的各种痕迹、物品等条件。

通缉令,是指公安机关依法通缉罪该逮捕而在逃的或者被拘留、逮捕后脱逃的犯罪嫌疑人以及从监狱中逃跑的罪犯而制作的法律文书。

杀人案件的特点:。

1)、多有比较周密的预谋准备活动。

2)、一般有明显因果联系可查。

3)、现场多留有尸体和痕迹物证可验。

杀人案件的侦破方法。

3.盗窃案件侦破方法。

盗窃案件是指以秘密窃取的方法,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犯罪事件。根据盗窃案件的基本特点,侦破的基本方法是:。

1、详细询问有关人员,认真进行现场勘验。

2、针对具体情况迅速采取紧急措施。

3、全面分析案情,制定侦查计划。

4、综合运用侦查措施,深入开展侦查。

5、审查证据,破获盗窃案。

强奸案件,是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侵犯妇女性自由的案件。

特点:

1、作案时间和地点有较强的选择性。

2、犯罪嫌疑人作案手段有一定的习惯性和连续性。

3、犯罪嫌疑人与被害人有一定时间的周旋接触过程。

4、有一定的痕迹物证可供查证利用。

5、被害人多隐忍不报或报案不及时。

4.现场勘查的任务是什么。

现场勘查的任务,是查明犯罪现场的情况,发现和收集证据,研究分析案情,判断案件性质,确定侦查方向和范围,为破案提供线索和证据。”(1)、查明事件性质。

事件性质包括刑事案件、意外事故、自杀、病死、责任事故。

(2)查明与犯罪有关情况。

包括:作案的时间、地点、作案人数、手段、过程、动机、犯罪嫌疑人的个人特点和作案条件。(3)收集犯罪证据。

发现提取与犯罪有关的痕迹、物品,收集证人证言等。

(4)记录现场情况。

现场勘查记录包括: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相、现场图等。

(5)为分析案情,确定侦查范围和方向提供依据。

刑事侦查学作业题1:(答案请用手写版本)。

案发时间:2003年11月18日下午4时15分;

案发地点:白云中学教师宿舍6栋403房;

现场所见:白云中学初三(1班)物理老师廖晓菊及其11岁的女儿王虹丹分别被杀死在主人房和客厅,廖晓菊老师穿睡衣被人用菜刀连砍十几刀致机械性窒息死亡,尸体被床单裹住,衣着完好,侧卧于床边地下,周围沾满血迹;王虹丹被人勒死在客靠厅门的一侧,裤子被扒至大腿以下。在客厅和主人房地面上发现运动钉鞋印数枚,客厅靠窗户离地面30厘米、距门框50厘米处有带血的线手套印两枚,茶几上有散落的人民币70元8角,女式提包一个,内有人民币500元。主人房廖晓菊尸体旁有沾满血迹的采刀一把,客厅和主人房分别有明显的搏斗痕迹。尸检可见廖晓菊被砍刀痕数量多深度浅,两死者均未发现有被奸淫迹象。现场其他贵重物品均未见丢失,门窗完好。

初步调查得知:廖老师因病早早卧床休息,其丈夫王林出差在外,事前曾打电话给好友周光、刘雯夫妇前往关照,周、刘两人当日3点半陪同王虹丹外出买药,4点左右与王分手,并嘱咐王有需要帮助时可打电话来。4点15分周接到王的求救电话,电话很快中断。周、刘夫妇随即赶到廖家,发现廖、王两人被害。围观群众范伟杰反映,曾见到一个身高约1、7米的可疑年轻人匆匆离开现场。周、刘夫妇随即报案,接报案的是白云派出所的民警陈欣。4点40分派出所先期赶到现场进行现场保护。

现场勘查情况:5点30分太白分局刑警队到达现场开展勘查工作,提取了血迹、菜刀、带血的线手套印痕、运动钉鞋印痕、散落的人民币70元8角及女式提包;进行了尸体检验;绘制了现场图;摄制了现场照片和录像。

进一步调查得知:

(一)现场发现的菜刀是本案杀人凶器,原是廖家厨房用品。

(二)有人反映廖老师的丈夫王林平时出差在外很少打电话回家,家里出事后神情镇定,回家路上还主动电告廖家亲人,说廖老师出事了。

(三)据称王林事前曾给廖、王两人分别买了各10份的人身保险。

(四)王林夫妇家庭经济条件较好,爱打麻将赌博,朋友较多。

(五)廖有一个初恋情人钟勇,王也知道,发案前,廖的同事张某、谢某反映廖因此事情绪反常。

(六)廖老师平时对学生要求很严,有人反映发案前廖老师的学生黄强曾在案发现场附近打扫卫生。

专案组对本案性质的分析:

(一)谋财。理由是:廖家经济条件好,赌友、麻友多,现场虽未丢失物品,可能是发案后围观群众太多,周、刘夫妇及时赶到,或因盗窃被发现而杀人,案犯未来得及盗窃。

(二)强奸。理由是:王的裤子被扒下,未有奸淫行为亦可能是时间来不及。

(三)情杀或敲诈。理由是:王林的反常表现和廖老师的初恋情人因素。

(四)报复。理由是:廖老师对学生要求严格,不排除师生矛盾激化。

请你分析确定本案性质,并说明理由:

刑事侦查学实训作业题2:(答案请用手写版本)。

案情:某年元月5日上午10点,某市公安局刑警大队接到市内虹口区人民银行分理处的报案:今天上班以后,发现分理处主库内的10万元现金被盗,要求刑警大队派人勘查现场。刑警大队的侦查人员于10点半赶到现场,经过初步访问和观察获取如下情况:初步访问的情况:日早晨,分理处业务组长李金刚,金库保管员赵车、钱英(女)先后上班,并打扫了室内卫生,擦了桌子,扫了地面,职工陆续上班以后,赵、钱2人开金库取款准备营业。金库右面的暗锁顺利打开,当钱英用钥匙开左面的暗锁时,拧了半圈就拧不动了,后经反复拧动才把暗锁打开。当时赵、钱2人以为暗锁出了毛病,但也没有检查暗锁,也没有考虑其他方面的问题。金库门打开以后,由钱英从金库往营业室里搬取现金,当搬到第40捆现金时,发现钱架上仅剩下2捆,少了10捆现金,经核查帐目,认定确定丢失现金10万元。李金刚立即把发现的情况报告上级和公安机关。

初步观察情况:

金库的门为铁门,铁门中间有两个暗锁一左一右,在右面暗锁的下面有一开关把手,库门和暗锁完好。金库是钢筋水泥结构,库内体积约3x2x3(m),库内东西各有1个四层铁制架,是放现金用的。东架上放着5元、2元、1元票面的现金,西架上放着两捆10元票面的现金。库内顶棚上有一盏电灯。

营业室的内窗,除东西处的1号窗有一扇玻璃窗打开外,其余窗户都关闭。每扇窗户的结构是:外层是玻璃窗,里面是纱窗,两层窗户之间有一排铁条(共8根),每根铁条的间距为10公分,铁条两头均用螺丝钉固定在窗框上,窗户比较陈旧。在1号窗和窗外地面至院墙西南处有一趟明显足迹。营业室的门和挂锁完好无损。

储蓄所有围墙,墙高2米,南面墙壁上有蹬痕,墙外地面有重叠足迹和不清晰的自行车轮胎印。

根据以上材料回答以下问题:

(1)本案现场访问应查明哪些问题?

(2)勘验的重点是什么?应按怎样的顺序进行勘验?

(3)本案如何进行实地勘验?

注:将题目打印下来,答案手写。作业请于本周六(29号)晚上八点前,男生交给络伍洪呷,女生交给吴红霞。请各位同学在指定时间之前交给指定的同学。过期不候。这段时间大家都比较忙所以请大家配合。

刑事侦查学个人简历【第二篇】

在高中的三年里,我接触了很多不同的知识和事物,其中涉及到的刑事侦查工作给我留下了深刻的印象。作为一个普通的学生,我虽然没有亲身经历过侦查工作,但是从媒体报道、影视作品、网络信息等方面了解到的必定是有限而片面的。但凭借蒙古包之家、央视新闻等多媒体渠道的文字图片和视频资料,我依然可以从中看到刑事侦查工作的种种困难和挑战。

刑事侦查工作不仅需要足够的专业知识和技术能力,还要有超常的思维逻辑和勇气气质。特别是在查案过程中,侦查员需要做到明辨是非、冷静分析,带着正义之心去追踪罪犯的证据链条,确定其罪行的确凿性和重要性。不论面对任何困难和危险,侦查员都应该有坚定的决心和顽强的毅力,始终把人民群众的利益放在心中最高处。

此外,我也从中学到了一些有关法律知识和公正价值观。在现代社会中,法律不仅是对社会行为的规制和制约,更是保护每个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无论是谁都不能违背法律的根本原则,即依法行政、维护公正与平等、遵循人权自由。在刑事侦查工作中,法律知识和公正价值观的贯穿贯穿于侦查员的思想和行动中,保证了案件的公正和合法。

最后,我认为刑事侦查工作的核心在于价值理念。虽然这很抽象和宏大,但是可以通过理解侦查员的心理状态和体验来表达。刑事侦查员日常工作繁琐却危险,做一次调查至少需要数日至数月,从头到脚都需要保持注意力,不放过任何一丝细节。同时,侦查员也需要时刻保持着清醒的头脑和良好的心态,避免被外界诱惑和干扰。总之,刑事侦查工作需要价值观和心态的稳健,才能更好地处理复杂的案件和保护群众的合法权益。

在我看来,刑事侦查工作不仅是一项重要的职业,更是一种生活态度和价值追求。侦查员的勇敢和果敢,道德和忠诚,责任和担当,给我们这些正在成长的青少年带来了很多启示和感触。我认为,每个人都应该秉承着侦查员的理念和态度,注重自身的精神修养,努力完善自己的道德观念和人生经验。唯有如此,我们才能在未来的生活和工作中,更好地践行公正,信仰法治,守护社会和谐与发展。

刑事侦查学个人简历【第三篇】

刑事侦查是维护社会公正、打击犯罪的重要环节,是我们公安工作的重中之重。在多年的工作中,我积累了一些刑事侦查的心得体会,分享给大家。

一、注重细节,多方收集信息。

刑事侦查中,最重要的是细节,任何一个小小的细节都可能成为案件的关键证据。因此我们在办案中要注重细节,从案发现场到嫌疑人身上的一切细节都要详细记录。同时,我们还要通过多种途径,如调查问讯、追踪监控等方式,收集尽可能多的信息,为案件的后续侦查工作提供充分的材料和依据。

二、适度压力,不慌不乱。

在刑事侦查中,往往会遇到各种各样的情况,需要我们在紧张的环境中冷静处理。尤其是在审讯环节中,我们一定要适度运用压力的手段,让嫌疑人服从侦查的要求。但是也不能过度使用,以免导致案件的逆转或是其他意外的问题。在面对突发情况时,我们也一定要保持冷静,不慌不乱地做好处理工作。

三、规范程序,保证侦查质量。

刑事侦查必须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办案中严格按照程序来进行。否则将对案件的侦查和审理产生严重影响。我们在办案过程中必须严格规范程序,保证证据的有效性和精确性,确保办案成果的合法性和公正性。同时,要善于运用法律手段,保证侦查质量,维护司法公正。

四、注重技巧,增强办案能力。

在刑事侦查中,我觉得技巧和能力很重要。比如,在审讯和采访中,我们要善于掌握语言、表情等技巧,使得嫌疑人在不知不觉中透露出更多有用信息。在累犯和四处逃匿的嫌疑人抓捕中,我们还需要具备丰富的实战经验和高超的技能,才能确保抓捕工作的成功。因此,我们平时需要勤学苦练,增强实际应用能力,不断提高办案水平。

五、强化团队,凝聚力量。

在刑事侦查中,一个高效、团结、合作的团队是必不可少的。在办案中,大家应该秉承严谨细心、严守纪律、公正执法等工作原则,充分发挥团队协作的优势,更好地完成工作任务。同时,我们还要实行精细化管理,设立正式的机制和岗位责任,保证每个人都能在自己的岗位上尽职尽责,发挥出最大的贡献。

以上是我的刑事侦查心得体会,相信这些经验和思考对大家的工作会有所帮助。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会更加注重实践经验总结,不断提升自身素质,为打造更加严密、高效的刑事侦查体系而努力。

刑事侦查学个人简历【第四篇】

作为一名学法律的学生和热爱犯罪侦查的爱好者,我一直对刑事侦查心怀敬畏。在学习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过程中,我深深感受到了刑事侦查对于一个国家和社会的重要性,也更加明确了作为一名未来律师或公检法工作者在此方面的使命感和责任感。下面,我将分享我在学习刑事侦查过程中的心得体会。

第二段:方法。

学习刑事侦查最有效的方法是结合案例学习。通过阅读真实的犯罪案件,我们可以更加深入地了解警方的办案思路和侦查方法,掌握各种侦查手段和取证方法的使用方式。同时也可以学习到不同犯罪案件的具体情况、法律适用和审判经验,让我们更加全面地认识刑事侦查的全貌。

第三段:经验。

在学习刑事侦查的过程中,我也体会到了侦查实践的复杂和艰难。在处理案件时,侦查员需要考虑各种变数和不确定性,同时也要保证侦查手段的合法性和证据的充分性。因此,侦查员需要具备扎实的法律知识、敏锐的分析能力和果断的执行力,才能在案件侦查中取得胜利。

第四段:感悟。

学习刑事侦查的过程中,我也逐渐认识到刑事侦查对于社会和国家的意义和价值。一方面,刑事侦查能够保护人民群众的安全和财产权益,维护社会治安和法律权威;另一方面,刑事侦查还能够促进司法公正和健康发展,保障法治社会的实现。因此,我们作为一个法律从业者或公民,都应该对刑事侦查抱有敬畏和尊重。

第五段:总结。

总的来说,学习刑事侦查对于从业者和公民的意义重大。我们应该秉持着合法、公正、客观、准确、勇敢和坚定的侦查理念和行为准则,以侦查取证、定罪量刑和司法公正为宗旨,切实维护国家法律权威和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同时也要保持谦虚、学习、探索的心态,不断提高自身的法律素养和侦查技能,不断创新和完善刑事侦查的理论和实践。

刑事侦查学个人简历【第五篇】

第一,犯罪动机与犯罪行为的因果关系。动机是推动人从事一定行为的主观动因,是个体发动和维持行动的一种心理状态。人的活动总是从一定的动机出发的,人的行为总是受一定的思想支配的。犯罪行为是一种有明确动机的自觉行动。犯罪动机是犯罪人实施犯罪行为的内心起因,犯罪行为是犯罪动机的外部表现。动机引起行为,没有某种犯罪动机,即不会产生相应的犯罪行为。一个人没有产生杀人的念头,就不会驱使他实施杀人的行为。动机和行为总是相应相随的。在各种不同类的案件中,犯罪动机是不同的。在同一类案件中,犯罪的动机也是复杂多样的。犯罪动机的不同,犯罪行为也就各不相同。犯罪动机是内在的、隐蔽的,犯罪行为是外在的、暴露的。只有通过犯罪行为,才能判明犯罪动机。把握犯罪动机与犯罪行为的因果关系,对于寻找犯罪嫌疑人和确定犯罪性质有重要的意义。

第二,犯罪行为与犯罪结果的因果关系。动机产生行为,行为引起结果。一定的犯罪动机必然产生一定的犯罪行为。一定的犯罪行为,必然产生与之相应的犯罪结果。有行为必有结果,有结果必有行为。不同的犯罪行为,产生不同的犯罪结果。在各类刑事案件中,犯罪行为的不同,犯罪结果也不同。每一案件中,由于犯罪主体行为方式的不同,犯罪结果也反映出不同的特点。由结果推导行为,判明犯罪者行为的特点,能为确定侦查范围指明方向。

第三,犯罪行为与犯罪痕迹的因果关系。犯罪行为不仅造成侵害的后果,形成行为与结果之间必然联系。而实施一定的犯罪行为,必然遗留有犯罪痕迹和物证,形成了犯罪行为与犯罪痕迹之间的因果关系。犯罪痕迹和物证,是分析案情,揭露和证实犯罪的重要证据。

第四,犯罪行为与感觉反映形象的因果关系。犯罪行为不仅形成物质性的有形结果,而且形成人们感觉反映形象的无形结果。犯罪行为在受害人、证人和其他有关人员头脑中的反映,就是这种因果关系的主要表现。把握这种因果关系,是一个复杂的调查和认识过程。除了反映者与案件的利害关系及个人品德,可能误认因果处,还决定于反映人注意、记忆及再认事物的能力。由于个体注意、记忆特点和能力的不同,对于犯罪行为的感受印象也不同。一个诚实的感受者,也可能对犯罪事件作出歪曲的反映。为了准确地确认案件的因果关系,必须对感受者的陈述作慎重的审查,排除假象,去伪存真。

第五,犯罪人的反常心理与反常言行的因果关系。心理是人的感觉、知觉、记忆、思维、情感、性格等的总称,是客观事物在脑中的反映。犯罪人与正常人反映出不同的心理特征,具有反常心理状态,与一般正常人的心理不一样。畏罪、抗拒、侥幸和逃避侦查是犯罪人心理的主要特征。这种反常的心理通过犯罪人的言行表现出来,就成为反常言行。反常言行是不正常的、失去常态的一种行为。把握反常心理与反常言行的因果关系,就能透过反常言行揭露案情的真相,为查明犯罪人提供依据。

刑事案件中的因果关系不仅具有客观性和普遍性,而且具有辩证性。辩证性就是案件因果关系的对立统一性及多样性和复杂性。

案件中原因和结果的关系既是对立的,又是统一的。每一案件都是由一系列的矛盾所组成的,内部包含着各种复杂的关系,是一个相互联系,相互制约的统一体。因果关系是案件整体联系中的一环。当我们把案件的内部关系加以分解,从整体联系中把具有因果关系的两种现象抽出来分析,就会发现原因和结果是相互排斥的。案件中的某些现象既是原因,不能同时又是结果;反之,既是结果,不能同时又是原因。如果颠倒这种因果关系,就会歪曲事实真相,导致出错误的结论,把侦查引入迷途。比如,在一起抢劫案件中,甲抢劫乙,甲行抢是案件发生的原因,乙被抢是结果。如果倒因为果,倒果为因,就会得出乙被抢是原因,甲行抢是结果的错误结论。显然,这是歪曲案件的事实真相的。案件因果关系的统一性表现为如下两种情形。第一,案件中的原因和结果两个方面,各以和自己对立着的方面为存在的前提,互相依存,双方共处于一个统一体中。原因和结果中失去一方,另一方就不存在。没有原因,就没有结果;没有结果,也无所谓原因。例如,没有犯罪行为,就没有犯罪结果,结果是对行为而言的;没有犯罪结果,也就无所谓犯罪行为,行为是对结果而言的。刑事案件中的任何原因和结果,既互相对立,又互相联结,组成对立的统一体。第二,案件中的原因和结果,在一定条件下,各向其相反的方面转化。从案件发展的整个过程来看,原因和结果是经常变换位置的,在此环节中是结果,在彼环节中就成了原因;反之,在此环节中是原因,在彼环节中则又成了结果。案件中的因果联系是交错复杂的。

刑事犯罪活动的发展过程是复杂的。因果关系的情况也是复杂的。这种复杂性表现为表现形式的多样性。

从案件因果关系的表现形式上看,可分为以下几种情况。第一,在刑事案件中,一种结果往往不只是一种原因所引起的,而是多种原因所形成的。不同的原因,产生同一种结果,即一果多因。例如,法医学认为,由于外来的暴力作用所引起的死亡,叫做暴力死亡。暴力死亡的原因是多种多样的,如机械性窒息死亡、损伤致死、电击死、烧死等。而机械性窒息死亡,又有缢死、勒死、扼死、捂死、溺死等多种原因所形成。侦查中要揭露案情真相,必须寻找死亡的真实原因,才能确定自杀或他杀,判明案情的性质。不注意一果多因的复杂情况,势必对案件的因果关系作出错误的判断。第二,同一原因,产生不同的结果,即一因多果。在刑事案件中,由于某一犯罪行为的实施,引起多种不同危害后果的情况是经常发生的。由于侦查机关集中兵力严密组织,在侦破大要案过程中,往往带动一批中小案件的破获。审讯中,侦查人员在掌握一定证据的基础上,灵活地运用审讯策略,攻心斗智,常能收到挤清余罪,扩大战果的成效。这些都是一因多果的不同表现状态。第三,某种特定原因,产生某种特定结果,即一因一果。例如,法医学把用手压迫颈部引起的窒息死亡,叫做扼死(俗称掐死)。扼死只见于他杀,自扼不能致死。但在检验扼死尸体时,要判明有无扼死后伪装自缢的情况,注意尸体其它部位有无损伤或挣扎搏斗的痕迹。刑事案件中这种因果关系的情况虽不普遍,但对判明案情,确定侦查方向是很有意义的。

刑事案件中原因和结果的关系所反映的内容是十分广泛的。由于犯罪动机的复杂性,犯罪侵害客体的广泛性,犯罪手段的多样性,案件的发展过程是纵横交错的。因果关系既反映有形的、物质性的关系,也反映无形的、心理性的活动;既包含犯罪事件发展过程中的因果关系,也包含侦查过程中侦查行为与侦查结果的因果关系。

人们对于案件因果规律的认识,是在侦查实践的基础上形成的。反过来把握案件的因果规律又是侦查破案的根本条件。侦查是一种自觉的、有目的的社会活动。人们要在活动中获得主动权和自由权,就必须正确认识案件的客观因果规律,并根据对规律的认识规定正确的行动方案,以达到预期的目的。

第一,把握案件因果关系,是侦查破案的重要前提。我们在案件中遇到的每一现象,都有其发生的具体原因。要认识案件中的各种现象,首先要探明现象产生的原因,这是认识案情的基础。脱离这一基础,其他的认识活动就无法进行。在对各类案件的性质进行分析时,第一步就要查明案件形成的原因。在侦查凶杀案件中,先要判明杀人的原因,是政治谋杀?财杀?情杀?或流氓杀人?在纵火案件中,先要判明纵火的原因;在盗窃案件中,先要判明盗窃的原因,是外盗或内盗。有了对案件形成原因的分析和判断,就为开展其他侦查活动提供了前提条件。循着现象产生的原因的方向,一步一步、一环一环地探索案情的真相,认识和掌握案件的全貌。对案件全貌的认识过程如此,对案件中个别现象的认识过程也必须如此。各种痕迹物证的形成,都是在一定条件下,由某种特定的原因引起的。要确定某一痕迹物证在证明过程中的地位和作用,首先也必须对形成这种痕迹物证的原因进行分析。犯罪现场遗留的某种痕迹,是犯罪者遗留的,还是事主或其他人员遗留的,这是判明痕迹形成的首要问题。不弄清这一情况,就会偏离侦查方向,把侦查引上邪路。在判明痕迹为犯罪者遗留后,还须进一步查明痕迹是在何种状况下形成的,形成的过程如何,形成的特点是什么,亦即查明形成痕迹的特定原因,以为分析判断案情、确定侦查方向提供线索。如在现场发现遗留的手印,为要确定手印与犯罪事件的关系,或推断犯罪人的某些状况,就要首先判明手印是否为犯罪人所遗留,是哪只手所留,或是何种性别及年龄的人所留,为发现嫌疑人指明一般方向。

当我们对案件因果关系的状况进行深入探索时,发现案件中出现几种不同的事件,即必然事件、偶然事件和不可能事件。把握各种事件出现的根据和规律,也是侦查破案的必要前提。刑事案件的发展进程中,某一现象发生,另一现象也随着发生;某一现象不出现,另一现象也必不出现。这种状况即称为必然联系。必然事件是案件内部矛盾本质的暴露,是原因和结果之间必然联系的表现形式,是案件发展的必然趋向。侦查中发现了某种特定结果,就可推断必然是某种原因所形成,从而竭力寻找引起这种特定结果的原因,扩大对案情的认识领域。由于客观条件和主观认识能力的限制,尽管对某些现象的原因,在一定时间内,暂时还不认识它,但却是必然存在的,或迟或早会被人们所认识。刑事案件中,有些现象的出现并无必然性,它可以出现,也可以不出现,这就叫偶然事件。偶然事件也是案件客观性的一种表现形式,是案件普遍联系的不同反映形态。偶然事件的发生也是受因果规律的制约的,任何偶然事件也都是有其发生的原因的。把握偶然事件的发展规律,为分析案件因果联系的复杂状况,估计案情发展过程中的各种可能性,指明了正确的认识方向。在刑事案件中,还有这一类现象,即在一定条件和范围内,某种现象是根本不会发生的,这称为不可能事件。不可能事件是案件必然联系的一种表现形式。如在一定的时间、地点、环境、状况、条件下,某种行为是不可能形成某种结果的,这种行为与结果之间没有必然联系。如在凶杀案件中,死者身上发现有多处致命伤,无疑这是他杀所形成的,自杀不可能形成多处致命伤。在盗窃案件中,运走赃物的数额远超一个人运输能力的最大限量,即可断定为合伙行窃,单人作案是不可能的。在纵火案件中,现场发现有多种引火物和贵重财务被盗,即可排除过失起火和自然起火的可能,断定为故意纵火。不可能事件的结论,是根据已有知识和案件的客观情况,运用科学推理的方法作出的。它对推断案情、缩小侦查范围、审查证据的可靠性是很有意义的。

把握案件因果关系,是侦查破案的前提,也是推进案情发展的动因。因果关系贯穿于案件过程的始终。案件中原因和结果的关系形成一个统一体——因果链。这个链是相互依存和制约的。侦查中抓住了因果关系的“链”,解剖它,分析它,由结果推导原因,由远及近,由浅及深,由原因(前一现象的结果)再导原因,直至侦查破案,查明全部案情。在侦查凶杀案件中,依据因果的相互制约性,分解因果链,寻求因果关系,推进侦查发展的情况至为明显。当发现一具尸体,首先要判明是自杀还是他杀,或者是不幸事故,即查明死亡的原因,以便确定是否立案侦查;然后,在判明他杀的前提下,进一步寻找致死的手段和方法,即死亡的直接原因,如药物致死、机械性窒息致死、损伤致死、电击死、烧死等,为分析案情提供根据;再一步,则要查明为什么杀人,引起杀人的原因是什么(政治谋杀、仇杀、情杀、财杀等);最后,根据杀人原因的分析,调查摸底,发现嫌疑人,查明杀人凶手。因果链的分解和查证过程也是相互联系,相互制约的过程,是辩证地统一,截然分开或对立起来是有害的。

第二,把握因果关系的规律性是提高侦查自觉性的必要条件。案件的因果关系是客观的,不依赖于人们的意识而独立存在的。但人在客观的因果规律面前并不是无能为力的,可以认识它,利用它,做规律的主人,驾驭规律,积极为侦查目的服务。把握案件的因果关系,认识因果关系发展的必然性,就能在侦查中获得自由权,力争主动,利用和发展优势,避免被动,顺利地实现侦查目的。

侦查中的成功与失败,得利与失误,无不与对因果规律的认识相联系,受因果规律制约。成功与失败都是由一定的原因形成的,成功必有经验,失败必有教训。成功与失败是对立的,又是统一的。在一定的条件下,两者可以互相转化为自己的对立面,成功转化为失败,失败转化为成功。人们要想在侦查中获得成功,避免失败,必须自觉掌握成功与失败的转化规律,善于发掘成功与失败的原因,总结成功的经验,吸取失败的教训,提高侦查的自觉性,排除产生不利结果的原因,创设产生有利结果的原因和条件,推动侦查过程向有利于我、不利于敌的方向积极发展。

侦查中成功与失败的原因是多方面的,相互交错的。人们在考察因果关系时,必须进行具体的分析,研究现象的相互关系及其地位,分清主观原因和客观原因,本质原因和非本质原因,内因和外因等等。通过分析,弄清各种原因的性质和作用,分别对待,逐一解决。在复杂的因果关系中,有的原因在形成结果中起着主导的、决定的作用,制约着侦查向着成功或失败的方向发展;有的原因则处于次要的、辅从的地位,影响着侦查的发展方向。在许多原因中,要抓住主要原因,集中全力,重点解决。对次要原因也要予以足够的注意,发展其有利于侦查的积极因素,限制其干扰侦查的消极因素。

从主客观因素上分析,侦查中导致失败或失误的原因,主要反映在下述两个方面。首先,侦查中所以出现失败或失误,重要原因之一是人们对案件因果关系判断的错误,或者是对案件因果规律缺乏深刻的了解。因果关系的客观性,要求人们如实地反映它,只有主观符合于客观,按照因果关系的客观规律指导侦查行动,才能揭示案件因果关系的必然性。误认因果,势必导致侦查行动的失误。侦查中这类失误的事例并不少见。比如,把内盗误认外盗,纵火误认失火,他伤误认自伤,自杀误认他杀,等等。失误的原因,都是因对案件因果关系认识和判断的错误。不仅如此,有时因对案件因果关系缺乏全面的了解,也会影响侦查的成功。在一个较长的时期中,人们通常将杀人的原因分为政治谋杀、仇杀、财杀及情杀。在侦查凶杀案件时,一般即按上述原因寻找嫌疑人。但后来出现这样的情况,有的案件虽经反复调查,不具备以上几种杀人原因。这种犯罪突发性强,见情起意,恶念急生,酿成巨祸。由于杀人犯与被害人之间原先并无利害冲突和因果关系,在原有的几种杀人原因中不可能找出嫌疑人来。其次,侦查中所以出现失败或失误,是由于组织上和方法上的错误所形成的。认识案件因果规律,为查明现象的因果关系指明了方向。但要获得侦查的成功,还必须掌握科学的方法和严密的组织与指挥。组织的科学性和完善化,是侦查成功的重要原因。许多案件久侦未破,固然有着复杂的原素,但往往与方法的不当分不开的。科学的因果观和方法论的辩证统一,是侦查中必须遵循的一个重要原则。

第三,把握案件因果关系,是控制犯罪的重要依据。侦查机关的任务,一是侦查破案,一是控制、预防犯罪的发生,任何刑事案件都是在一定的条件和原因下发生的,犯罪者也都具备一定的动因而实施犯罪的。犯罪事件的形成,有犯罪人的主观故意,也有客观因素的影响,即社会原因。掌握刑事案件形成的原因、条件和规律,是实现侦查机关任务的基础,是控制、预防犯罪的重要依据。预防、控制犯罪是侦查机关的一项基础工作,是主动进攻、先发制敌的战略性措施。要研究案件形成的原因,针对犯罪分子的活动特点,采取各种预防措施,消除犯罪因素,防止事件发生,减少犯罪危害。要加强防范控制工作,对刑事犯罪分子易于活动的重点地区和复杂场所,应根据不同的情况的特点,采取相应的控制措施。对易被犯罪分子用来落脚藏身,销售赃物和伪造印信的特种行业,要按照管理从严的原则,严加控制,以便从中发现嫌疑线索和犯罪分子。对刑事犯罪嫌疑分子要加强调查控制,及时打击现行犯罪活动,力争在预谋犯罪时即予制止。要加强对违法犯罪人员的教育改造,着眼于治本,以防患于未然。

人们的麻痹大意和管理制度上的缺陷,是滋长案件发生的一个客观原因。广泛进行提高警惕性的教育,建立必要的管理制度和防范措施,堵塞漏洞,消除隐患,是预防和减少案件发生的重要条件。

人们在长期的侦查实践中,通过对案件中许许多多的因果关系的反复观察,总结了认识案件中成功与失败的经验,逐步掌握了案件的因果规律以及把握这一规律的科学方法。案件的因果关系是多样性的统一,认识因果关系的方法也是多样性的统一。这种认识方法是在侦查实践的基础上形成的,也随着因果关系形式的变化发展而日趋完善。通常把分析比较法、模拟实验法和排除法作为探求案件因果关系的一般方法。

分析比较法是这样一种方法,即对案件结果进行剖析,从结果推断形成案件的原因,并将这种假定的因果关系同相类似的案件作比较。如果被比较的两个对象的特征是基本相同的,即可作出两者形成原因相同的结论。当对一起盗窃案件进行侦查时,要分清是内盗、外盗或内外勾结作案,即查明形成这一案件的原因,首先要对被盗的时间、地点、作案手段、财物存放情况、发现案件经过等很重要案情进行逐一分析,作出初步的推断,同时结合以往的经验,详细对照内盗、外盗或内外勾结作案的特征,从中找出符合点,以便对这起案件形成原因作出正确的结论,为确定侦查范围指明正确的方向。运用比较法探求案件因果之间的关系,其结论具有或然性。结论的可靠性程度,取决于被比较特征的数量和质量。被比较案件的类似特征愈多,质量愈高,形成结果的原因相同点即愈多,结论的可靠性亦愈大。很显然,如果根据两、三个相同条件,即可确定不同的案件系内盗所形成,那么,用更多的相同条件证明案件系内盗的可靠性就会大得多,因而具有更大的说服力和科学性。

所谓模拟实验法,就是以确定在某种条件下某一现象是否为某种原因所形成,而将该现象加以模拟表演的一种方法。在侦查过程中,对案件形成的某种原因未证实以前,常常根据已掌握的初步侦查材料,提出对某种原因的假定,要验证这种假定,须通过模拟实验的方法加以解决。一般有以下几种情况:确定在某种条件下能否形成某种结果;确定在某种场能否完成某种行为;确在一定时间内能否完成某一行为;确定某种结果是否某种原因形成的。通过实验方法,可以证明案件中的某种事实,肯定某种现象可以发生某种结果,或否定某种现象不可能发生某种结果,以寻找形成结果的真正原因。实验法具有一定的优越性,它可以借助新的科学技术手段,运用先进的仪器设备,扩大人们的认识视野,对案件的微观世界进行探索,提高观察能力,发掘目力所不能见的未知原因。为了保证实验结果的正确性,一般应按照形成结果的假设条件进行实验,并要对同一情况,采取不同的实验方法反复实验。要注意排除实验过程中的偶然因素的干扰,使实验过程纯粹化,以提高实验的可靠性程度。

所谓排除法,这是寻求案件因果关系的一种反证法,即对形成某种结果的各种可能原因,按照同一标和条件,逐一进行排除,剩余的原因即为该现象的原因。这种方法,在一果多因的场合下得到广泛的运用。在某种结果为两种经上的原因所形成时,为要求证形成结果的原因,运用排除法就显得十分必要。在分析火案现场时,根据现象环境及各种条件,当排除失火、自燃起火、电线走火和雷击起火的可能后,即可推断为纵火。排除法常常与其他方法结合使用,以探明因果关系的情况。在为灾案件中,当判明现场不具备非纵火的条件,而又发现下列情况时,即可直接证明为纵火案件:起火点发现有引火物;现场物品被盗;现场消防或电讯设备被破坏;档案或帐册烧毁程度严重;同一时间内多处起火,或同一火场发现多处起火点。运用排除法的根据应是充分的,无可怀疑的,否则,排除的结则是不可靠的。在一果多因的场合,原因的量的不同,其证明过程呈现不同的特点。如果某种结果只存在两种原因,证明过程即单纯化,排除某一种原因后,另一种原因即为寻求的原因。法医检验缢死尸体时要注意判明真假索沟,索沟有无生活反应是判断生前上吊与死后悬吊的主要根据。如系生前上吊,其索沟有生活反应,索沟呈棕红色,边缘或索沟之间的皮肤有出血点和水泡,胸锁乳肌及颈部深层肌肉中有出血现象。如无上述(本文权属文秘之音所有,查看)特征出现,无生活反应,则可排除是生前上吊,而系死后悬吊。如果某种结果存在两种以上多种原因,证明的过程则比较复杂,必须逐一排除无关的原因后,才能确定某种现象的因果关系。纵火案件一般都有较明显的因果联系,通常分为私仇纵火、谋财纵火及流氓纵火。欲确定某一案件为某种原因纵火,即要将其它原因一一加以排除。由多种原因逐步排除为单一原因。每排除一种原因,都是向案情的真实领域推进一步,是对案件形成原因认识的一个深化。

参考文献:

1《通俗哲学》中国青年出版社1982年第一版;

2《哲学专辑》浙江省出版社1988年第一版;

3《刑事侦察教程》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89年第一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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